医疗机校验管理办法(9篇)
1.医疗机校验管理办法 篇一
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以下简称校验)工作,并负责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机关负责。
第四条 本市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考核、指导等日常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档案、校验档案在内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辖区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并实现与市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备案情况;
(六)执行医疗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况;
(七)组织管理情况;
(八)人员任用情况;
(九)卫生技术人员登记注册和考核管理情况。
第七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报告;
(四)业务开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大型医疗设备变更情况;
(六)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相应处理情况;
(七)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情况;
(八)该医疗机构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对其医疗执业行为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十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按期办理校验手续,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供与校验有关的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登记机关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审核或者评审。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作出准予校验、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者有关诊疗科目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停业期间;
(四)现场审核或评审不合格;
(五)在同一年度因同一案由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2次以上罚款处罚;
(六)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校验,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者相应的诊疗科目标准;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
(三)停业超过规定期限;
(四)登记机关组织的再次现场审核或评审不合格;
(五)暂缓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
第十四条 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校验,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规违法执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抗拒或者阻碍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校验期内未按期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校验手续;在校验期届满后未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责令其1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并停止相关诊疗活动。在限期内医疗机构仍不办理校验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6月20日起施行。
2.医疗机构校验自查报告 篇二
X
医 院
校验自查报告
XX法人代表XX,主要负责人XX,核定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口腔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皮肤科。设有床位25张。
我院认真贯彻医疗法规,依法行医,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各项医疗法规,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及《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职责》、《诊疗规范》、《院内感染管理》等医疗法规进一步完善各科室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各科室也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如医疗质量检查制度、三级医师负责制、病例讨论制度。医院还进行了全院医疗人员医疗法规、医疗管理制度的考试,全院医护人员按医疗法规要求做到了及时注册持证上岗。改善了医疗服务的同时,也较好的完成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校验期内,XXX卫生局多次对我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进行了及时整改。在XXX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XX省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办法》等重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依法开展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同时,也改善了医疗、护理、、药房的服务工作,无医疗纠纷发生,确保了医疗工作的安全运行,在日常工作中,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三基三严”训练和业务学习,委派人员参加社区医师骨干培训,医疗废物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成立了专门组织,设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小组,严格按照规定,成立了暂存处,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在校验期内,卫生技术人员因退休减少11人,大型医疗设备无变更,无超范围执业情况,未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发生医疗事故,无医疗民事纠纷,为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
特此报告
XXXXX
3.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提交材料 篇三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
(二)医院申请(红头文件);
(三)医疗机构上个校验周期的自查报告(红头文件),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
(六)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七)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八)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九)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十)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
(十一)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
(十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十四)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及相关情况真实性);
(十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者,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领新证申请;
(十六)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发证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按顺序整理装袋。申请单位按照“一机构一袋”自备牛皮纸档案袋,档案袋上用正楷字注明“**单位2016年校验申请”字样,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请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否则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将不予受理。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诊所、村站、医务室、门诊部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上个校验周期的自查报告(红头文件),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如果有)
(五)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如果有)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如果有)
(七)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
(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九)《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如)
(十)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及相关情况真实性);
(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者,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领新证申请;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4.医院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总结 篇四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 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 人,执业护士 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诊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 人次,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消毒登记本、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毁形登记本和收费票据等,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诊所自行处理医疗废物,定期定点将医疗废物拿到野外偏僻处焚烧处理(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回收处理,前面文字则改为“诊所医疗废物交由××公司集中回收处理,双方签订有《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合同╱协议》,每两天交接一次医疗废物),有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九、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市(县、区)诊所篇二:医疗机构校验自查报告 xx医 院
校验自查报告
xx法人代表xx,主要负责人xx,核定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口腔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皮肤科。设有床位25张。我院认真贯彻医疗法规,依法行医,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各项医疗法规,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及《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职责》、《诊疗规范》、《院内感染管理》等医疗法规进一步完善各科室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各科室也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如医疗质量检查制度、三级医师负责制、病例讨论制度。医院还进行了全院医疗人员医疗法规、医疗管理制度的考试,全院医护人员按医疗法规要求做到了及时注册持证上岗。改善了医疗服务的同时,也较好的完成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校验期内,xxx卫生局多次对我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进行了及时整改。在xxx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xx省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办法》等重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依法开展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同时,也改善了医疗、护理、、药房的服务工作,无医疗纠纷发生,确保了医疗工作的安全运行,在日常工作中,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三基三严”训练和业务学习,委派人员参加社区医师骨干培训,医疗废物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成立了专门组织,设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小组,严格按照规定,成立了暂存处,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在校验期内,卫生技术人员因退休减少11人,大型医疗设备无变更,无超范围执业情况,未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发生医疗事故,无医疗民事纠纷,为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
特此报告 xxxxx 2012-03-12篇三:2012医疗机构校验总结 医疗机构校验总结
石门县卫生局:
为了积极配合基层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乡村居民服务,白云乡鸡鸣桥村卫生室特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将诊所工作总结如下:
一、白云乡鸡鸣桥村卫生室位于白云中学边,交通方便,人员往来相对集中。
砖混结构,墙体刷白,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房间宽敞明亮,卫生干净,建设发展空间大,“三室”独立规范分隔。
二、人员做到有乡村医生证可以上岗,我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一人,多年实习
和行医,理论联系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热情为居民服务,深受患者满意。为了病人诊疗安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我村卫生室开展内科日常辩论针对病情危重的病人做到及时转到二甲医院,我诊所在防治传染病方面坚决执行上级领导下达的命令以,早发现早报告,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在卫生部门引导支付下,我村卫生室开展为居民三减免工作,免费测量血
压、免费心理咨询和免费健康指导。深受社区居民的信任。本诊疗病人比上增加了三分之一。
四、我诊所对上级政策特别支持,努力宣传,接受管理,不断完善设施,加强 软件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我村卫生室无医疗事故和医疗安全事件。
五、本诊所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管理不良执业扣分情况。积极参加并圆满完
成履行法宝义务和各项活动。敬请上级对我诊所进行校验审核,提出宝贵意见,促进我诊所工作改进。
5.医疗机构校验所需提交的材料 篇五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3、延期报告(未在有效期内校验要说明原因,加盖公章);
4、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加盖公章);
5、医疗机构校验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由监督中心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员名录及资格证、职称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对照后原件退回);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村卫生所(室)、企事业卫生所、城镇个体诊所不提交)
10、《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有放射诊断科目的医疗机构提交);
6.医疗机校验管理办法 篇六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
结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诊所总面积:
M2申报执业科目:
执业医师数:
人,执业护士数:
人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显眼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与审批一致。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不得转让、出借许可证、不得异地行医;不得擅自聘任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诊疗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科目范围。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与格式与审批相结合。建立健全医师工作职责、护士工作职责、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消毒管理职责及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防治等各项管理制度。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医疗废弃物处置、消毒登记齐全且符合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装饰成册。持有效《执业医师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试用人员要登记备案,按规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执业。站内各医疗用房之间应使用砖墙或铝合金玻璃等分隔到顶,内墙面贴1.5米高的浅色瓷砖,地面铺设耐磨地砖,天花板应选用光洁的浅色材料或涂覆防霉涂料装修。各室内安装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配置与房屋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及流动水洗手设施。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配套用房;流程布局合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分区清楚,避免发生诊所(室)内交叉感染;每室必须独立并有标牌。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治疗室不小于10㎡,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处置室不小于10㎡,设治疗台、治疗床等,分清洁区和污染区。观察室15㎡以上,能满足床位工作需要。设备(5分)基本设备 急救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严格执行卫生部各项诊疗常规机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书写处方、病历;按依法 执业(40分)诊疗行为 规定妥善保存,病案归档(处方1年、门诊日志或诊疗登记2年)。上岗必须佩带胸牌,穿戴工作衣帽,治疗操作时戴口罩。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和过期产品、试剂盒医用耗材;使用的消毒产品要有卫生许可证、合格证、生产日期、在有效期内使用,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保证危急启动状态。
分值 4 6 6 6 4 6 3 ※ 得分 机构管理 依法 管理(35分)制度管理 人员管理 建筑材料 建筑与 布局(20分)场所面积 与要求 流程布局 与结构 7 7 ※ ※ ※ 6 3 2 5 5 2 4
7.医疗机校验管理办法 篇七
第221号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CCAR-86)已经2013年7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2013年11月4日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飞机,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评估各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依据检查、校准和评估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过程。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的飞行校验及军民合用机场中涉及民用航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校验对象在投产使用前应当进行飞行校验。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飞行校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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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校验工作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
第五条 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第六条 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更新后,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七条 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进行的不定期飞行校验。
第八条 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九条 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五)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实施飞行校验时;
(六)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第十条 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一般情况下,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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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飞行校验项目
第十一条 投产校验、定期校验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监视性校验中的符合性飞行检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执行。其他监视性校验项目由飞行校验机构根据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的情况,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或直接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以确保校验对象的安全运行。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况,重新投入使用的仪表着陆系统应在特殊校验后90天内增加一次监视性校验。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况,非设备、非场地原因造成设备停用少于270天的应当执行等同于定期校验的项目,超过270天(含)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用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
第三节 校验对象和周期
第十四条 校验对象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
第十五条 通信和监视设备投产使用后不进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或监视性校验。
导航设备投产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飞行校验。
第十六条 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的周期如下:
(一)仪表着陆系统定期校验周期为180天;投产校验后9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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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和航向信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540天;投产校验后27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三)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在承担航路航线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1080天;投产校验后540天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四)测距仪、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
(五)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的校验周期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执行,或根据应用情况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全天候满足飞行校验要求的情况,可以缩短校验周期。
第十八条 校验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一)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况外,校验周期按照投产校验或上一次定期校验完成的日期开始计算。
(二)在特殊校验中,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其校验周期从此次校验完成日期起重新计算;未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此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其校验周期。
(三)监视性校验不列入校验周期计算。
(四)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航线和进近功能时,其校验周期应按照功能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 民航局可以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所采用的设备情况以及我国飞行校验的实际情况等,对校验对象和校验周期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
第一节 校验机构
第二十条 校验机构负责校验任务的执行和保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确保飞行校验顺利实施,并对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组由执行校验任务的机上飞行人员和校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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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适合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飞行校验系统。
第二十三条 校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的有关规定,对飞行校验所使用的飞行校验系统、测试仪器、仪表及其备件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飞行校验系统应当按照维护手册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校准,以保证校验系统本身的准确度。
第二十四条 校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备的校验实施程序,并建立相关的校验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校验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民航局报告本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和下一的飞行校验计划。
第二节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飞行校验任务的组织保障和协调,调试地面设备,联系并配合相关单位协调飞行校验所需的空域,以确保校验对象具备校验条件。
第二十七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人员主动配合校验机构共同完成飞行校验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校验任务,协调各有关单位,明确协调程序和相关要求,共同保障校验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校验机构提供飞行校验所需的航空情报、设备、勘测、气象等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有效。
第三十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保持地面与机上校验人员间的地空通信畅通,并且不应当影响相关管制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校验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完成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
第三十二条 校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期校验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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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性校验,并提前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需进行特殊校验时,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投产校验应当在校验对象具备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投产飞行校验条件后,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
投产校验申请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组织召开由校验机组、相关空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提供使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知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八条 飞行校验期间,空中和地面人员应当加强配合,提高效率。机上校验人员应当及时通报飞行校验情况,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设备,使校验数据达到最佳值。
第三十九条 校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的要求执行飞行校验,并确保校验结论准确。
第四十条 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断本次飞行校验:
(一)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况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二)因校验航空器或校验系统故障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三)因恶劣天气、空域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在48小时内继续进行的。
第四十一条 飞行校验中断后,执行本次飞行校验的飞行校验机组应当出具已完成项目的书面报告,并且说明具体情况。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四十条
(一)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对象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使用。
由于第四十条
(二)和
(三)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在校验对象没有超出定期校验周期情况下,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飞行校验机组对校验对象状况和未校验项目进行研究,如果双方认定校验对象的调整部分已经恢复正常,已校验项目数据正常,未调整部分数据正常,且地面设
—6—
备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和告警门限正确,该校验对象可在定期校验周期内继续提供使用。若校验对象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校验对象应当停止提供使用。
第四十三条 校验机构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和地区管理局报告隐患情况与原因。
第四十四条 校验机构应当在飞行校验完成后24小时内出具校验报告。
第五章 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四十五条 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是每次飞行校验结果的基本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飞行校验机组应根据校验对象及其种类、项目实施飞行校验,准确记录每个测量参数的检查结果。在飞行校验结束后,应当根据各参数记录的最终结果,结合其所对应的运行标准,分析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出具校验结论,提出校验建议,填写飞行校验报告。
第四十七条 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
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所有技术参数均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
限用是指校验对象的技术参数不能在标准覆盖区域内全部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但在部分区域内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
不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不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引导或存在安全隐患,信号质量不可靠。
第四十八条 飞行校验结束后,校验结论为限用或者不合格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并依据校验机构的书面校验报告,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报;属于监视性校验的,应当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第四十九条 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妥善保存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直至校验对象退出使用或被撤销。
—7—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校验机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分别对飞行校验过程和设备运行状况实施持续监控,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或者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举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将未经飞行校验的设备投入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周期进行飞行校验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五条、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执行飞行校验管理制度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未按照规定检测和校准的飞行校验系统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导致飞行校验结论错误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8—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影响校验对象正常对外提供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使用校验对象的或者未按要求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报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错误的飞行校验数据、结论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即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的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8.医疗机校验管理办法 篇八
关于做好十八大安全稳定和服务保障信息
报送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区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十八大期间安全稳定和服务保障信息报送工作,现就近期向区委报送信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重点
十八大召开之前:重点围绕会议安全保卫、服务保障、环境整治、舆论引导等方面工作的筹备、进展情况报送信息。
十八大召开期间:重点围绕会议各项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社会舆情反应等方面报送信息。
十八大结束后:重点围绕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报送信息。
二、信息报送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安全稳定
1.社会面治安防控采取的主要举措,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路线的安全保卫工作举措,涉日维稳工作情况;
2.重要敌社情动态及苗头性、行动性信息; 3.各类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4.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
主要责任部门:区维稳办、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区信访办、各街道、镇
(二)安全生产
1.大会代表驻地周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体活动和其他重点场所的安全生产情况;
2.大会代表驻地等重要场所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主要责任部门:区安监局、区市政市容委、各有关街道
(三)环境整治
1.重点地区的市容环境整治情况;
2.重点区域、重点大街的绿化美化和景观环境布置工作情况。主要责任部门: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大队、区园林绿化局、各街道、镇
(四)新闻宣传
1.营造“喜迎十八大”舆论氛围工作情况; 2.十八大宣传报道工作情况。
主要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
(五)学习贯彻
1.各单位传达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情况;
2.机关干部、党外人士、学校师生、社会群众对十八大报告及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反应情况。
主要责任部门: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科协、区直机关工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教工委(区教委)、全区其他各单位
— 2 — 请各街镇、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部署,突出报送重点,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联系人:王彦霏、王晓帅
中共海淀区委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
9.医疗机校验管理办法 篇九
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其中1.设置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2.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3.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核原件及交复印件各1份);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二、医疗机构申请换证
(一)《医疗机构校验(换证)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各交复印件1份;
(三)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其中1.设置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2.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3.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毕业证核原件及交复印件各1份,门诊部以只需提供相应诊疗科目一名执业医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同时提上医疗机构交人员花名册);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负责人近期二寸彩照一张。
资料装订要求:(1)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双面复印(打印);(2)所提交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双面打印;(3)档案袋一个。(4)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只需提供相应诊疗科目一名执业医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详细列出执业人员姓名、医师资格证编号、执业证编号、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是否合格,以便核对)。
告之事项:(1)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不按期校验的,负责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得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等;(4)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依据: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35号)
附表14 批准文号:字(医疗机构校)第号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 越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章)
法定代表人 闫凯(章)(主要负责人)刘太全
登
记
号(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2012 年 10 月 1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14—1—1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14-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附表14-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4-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14-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14.附表14-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15.附表14-4-2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16.附表14-4 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附表14—1—2 17.附表14-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18.附表14-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19.附表14-6 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20.附表14-6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21.附表14-6 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22.附表14-6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房,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23.附表14-6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疗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24.附表14-6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25.附表14-6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 26.附表14-6 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27.附表14-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28.附表14-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29.附表5-6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住院者平均住院日
医 疗 机 构 简 况 附表14-2 开业日期 年
月 医疗机构名称
越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所有制形式(1)全民(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1)隶属关系(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4)省辖市区、地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5)主管单位名称 济宁市中区卫生局 服务对象(1)社会
(2)内部
(3)境外人员
(4)社会+境外人员
(1)医疗机构地址 济宁市中区任城路28号 272000电话 0537-3153317 传真0537-2212726 邮政编码
姓名
闫凯 性别 男 姓名 刘太全 性别 男 法主出生年月 1963.08 专业 骨科 出生年月 专业 定要代负表责职务 院长 职称 主治医师 职务 职称 人 人 最高学历 大专 最高学历 占地 建筑 建筑面积中 面积平方米 业务用房面积平方米 面积平方米 资金总计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固定资金 万元 □□□□□√√√√√门诊 急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巡诊 其他 服务方式 床位数 牙科诊椅数 2 备注
附表14-2-1 各诊疗科目配置的床位数和人员数 医
师
数 备注 床 护 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专主任副主任主治执业诊 疗 科 目 位 士 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编码 医师 医师 医师 医师 数 数(至少填写一名)合计 备注:1.应列出相关专业科目人员姓名,并以在该机构执业注册的执业范围为准,备注栏不够填写请另附人员清单。2.如相关诊疗科目无相关执业医师或不能达到科目设置基本要求的,登记注册机关对原诊疗科目将依法予以注销。
医疗机构医疗科目申报表 附表14-3-1 请在□前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 06 妇女保健科
□01
预防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 02 全科医疗科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 03 内科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7 儿科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3.12 重症监护(内科)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专业 04 外科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8 小儿外科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4.10
重症监护(外科)08.04 小儿胸外科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 05 妇科 05.01 妇科专业 √□ 05.02 产科专业 09 儿童保健科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医疗机构医疗科目申报表 附表14-3-2 请在□前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传染病科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0 眼科 16.03 肝炎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1 耳鼻喉科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1.01 耳科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7 结核病科 √□ 12 口腔科 18 地方病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2.02
口腔额面外科专业 19 肿瘤科 12.03 正畸专业 √□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急诊医学科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
康复医学科 √□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运动医学科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23 职业病科 14 医疗美容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14.01 美容外科 23.02 尘肺专业 14.02 美容牙科 23.03 放射病专业 14.03 美容皮肤科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14.04
美容中医科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24 临终关怀科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26 麻醉科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医疗机构医疗科目申报表 附表14-3-3 请在□前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 50.04 儿科专业 30 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50.07 耳鼻喉科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 50.10 骨伤科专业 √□ 31 病理科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
医学影像科 50.13
针炙科专业 √√□□
32.01
X 线诊断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 32.02 C T 诊断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 32.04 核医学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51 民族医学科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1.01 维吾尔医学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51.02 藏医学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51.03
蒙医学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 50 中医科 52 中西医结合科 √□ 50.01 内科专业 √□ 50.02 外科专业 61 重症监护室(综合)50.03 妇产科专业 99 管理科室 99.01 感染(管理)科
人 员 情 况 附表14-4-1 职工 其 中 卫 生 其他技术 行政后勤 总数:133 技术人员数:104 人 员 数:13 人 员 数:16 中医 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中医师 主治中医师 住院中医师 中医士 医生 1 17 1 西医 主任西医师
副主任西医师 主治西医师 住院西医师 西医士 医生 3 23 3 3 中药 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中药剂师 中药剂士 人员 4 西药 主任西药师
副主任西药师 主管西药师 西药剂师 西药剂士 人员 7 检验 主任检验师 副主任检验师 主管检验师 检 验 师 检验士 人员 3 1 护理 主任护师 护理员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人员 22 5 10 放射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技术 2 人员 口腔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技术 人员 中西医结合医师 其中: 其他技师 其中:营养师 助产士 其他技士 其他 营养士 卫技 人员 其他中医 其他初级卫技人员 其中: 一技之长 中医学徒 研究 研 究 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实习研究员 人员 教学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教 人员 人 员 情 况
附表14-4-2 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中医师 主治中医师 中医师 中医士 1 主任西医师 副主任西医师 主治西医师 西医师 西医士 3 1 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中药师 中药士 主任西药师 副主任西药师 主管西药师 西药师 西药士 管 理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1 人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员 其他技术人员 其中:高级 中级 初级 4 4 无职称人员 工程高级工程师 工 程 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技术人员 高级会计师 会 计 师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财会 3 4 人员 高级职称: 中 级 职 称: 其他人员 工 人:12 康复治疗人员: 乡村医生: 村卫生员:
仪 器 设 备 情 况附表14-5 数量 名 称 名 称 数量
(1)伽玛刀(12)腹腔镜(手术用)(2)核磁共振成像仪(MRI)(13)碎石机 1 1(3)全身CT(14)彩色多普勒成像仪 大
(4)头部CT(15)自动生化分析仪(10万元以上)型
(5)钴-60治疗机(16)血液透析机 仪(6)加速器(17)环氧乙烷消毒设备 器 1(7)500mA X光机(18)PET 设(8)800mA X光机(19)X到 备(9)1000mA 以上X光机(20)超高速CT(UFCT)
(10)r 照相机(21)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11)体外循环机 普 通 设 备 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上一业务工作概况 附表14—6 门诊治疗 入 院 出 院平均开放 实际占用总床急诊诊疗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人 次 人 次 人 数 床位数 日数 人 次 服 务 出院者占用床位周转 出院者平家庭病床 床位使 出诊人次 用率(%)总床日数 次 数 均住院日(张)量 国家拨款 业务 业务 专项 集 捐 贷 款 其它 收入
收入 补助 补助资款 经常性拨款 专款 来源
(万元)药品费 检查费 手术费 挂号费 诊疗费 其 他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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