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游泳救生员的通知(精选6篇)
1.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游泳救生员的通知 篇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加强对石棉、石英砂、木质家具制造等行业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百家石棉开采及石棉制品企业、千家石英砂加工企业和万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重要意义
我国石棉、石英砂和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以下简称三个行业)的职业危害较为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分别作为全面负责、具体实施职业健康工作的主要力量,在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提高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素质,对于深化三个行业的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大力推进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为主线,以学习领会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管理知识为重点,以全面提高三个行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管理能力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职业病为目的,通过严格培训考核,尽快改变目前三个行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意识薄弱、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不适应职业健康工作要求的状况,为扭转三个行业职业危害较为突出的严峻形势提供技术支撑和管理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从2011年8月起,用一年时间,培训三个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1.11万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2.22万人。通过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在三个行业里培养一批职业健康法律意识强、懂职业健康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和一支素质优良的职业健康管理人才队伍,使全国石棉、石英砂、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企业决策者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职业危害防治能力明显提高,使企业的职业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三、明确培训对象,规范组织方式
(一)培训对象。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家石棉开采及制品企业、1000家石英砂加工企业和1000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每个企业2名)。
(二)组织方式。三个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具有职业健康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石棉、石英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培训机构的职业健康师资培训;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严格培训考核,提高培训质量
(一)培训内容。以《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培训教材》为重点,结合各地区和三个行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材内容的讲解;新出台的职业健康法律、规范和标准;三个行业的职业危害情况分析及发展趋势;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分析等。
(二)培训时间。32-48学时。
(三)考核发证。培训、考核合格后向培训对象分别颁发《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和三个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切实将其列入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日程,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内三个行业企业名录,认真组织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对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严格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处罚。培训工作结束后,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半个月内将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开展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三个行业企业要统筹安排,保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同时,要抓好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素质。
(二)强化培训管理。承担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工作的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认真研究培训目标,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安排有资质、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教师授课。要结合生产现场,理论联系实际,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和经验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要广泛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分析,及时完善培训课程,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教学管理,严肃查处替学、代考等行为,严防培训走过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个行业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相关企业参加培训情况,以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教学管理和培训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效推动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顺利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2.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游泳救生员的通知 篇二
游泳救生员是指在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 并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和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进行现场急救的人员。近年来我国溺水伤亡事故呈上升的态势, 这与游泳场馆救生力量不足有着直接关系。在炎热的夏季, 泳客人数成倍增长, 在这种环境下, 游泳救生员的个人综合素质、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对保障大众游泳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因此, 本文以吉林省职业游泳救生员为研究对象, 在研究其现状的基础上, 进行可行性的对策研究, 旨在提高吉林省游泳救生员的素质, 为下一步吉林省内游泳场馆的安全运营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吉林省职业游泳救生员现状调查
(1) 吉林省职业游泳救生员持证上岗情况 (指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行业, 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因此, 我们详细调查了研究对象持证上岗情况。 (表1)
从表中可以发现, 在被调查的职业救生员中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71%, 有21人未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访谈得知, 在这21人中有一部分人持有地方体育局颁发的救生员证书。所以, 从目前的调查情况分析, 吉林省内部分游泳馆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 救生员对救生技能的掌握情况。
救生专门游泳技术是指在水上用最快的速度和合理的方法将溺水者救出水域的一项专门技术。如踩水、反蛙泳、侧泳、蛙泳、仰泳和爬泳等。掌握了这些救生专门技术对于保护自己, 挽救溺水者的生命,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表2、表3)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 与往年相比, 更多的救生员能够熟练地掌握救生技能, 这对保障大众游泳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调查的100名救生员中 , 能够熟练掌握救生技能的救生员均为通过国家职业资格技能认证考核的救生员。基本掌握救生技能的9人中有4人为通过国家职业资格技能认证考核的救生员。
(3) 吉林省职业救生员文化程度情况。
在被调查的救生员中, 本科学历占15% , 大专学历占16% , 初高中学历占55%, 其他占14%。通过数据分析可得知, 吉林省职业救生员在文化素质和学历状况方面, 较国内发达城市相比, 差距较大, 主体呈现出学历较低。 (表4)
(4) 吉林省职业救生员年龄情况。
在被调查的人员中18-29岁的救生员人数占13%, 30-45岁救生员人数占22%, 45岁以上的救生员人数占65%。表明吉林省职业救生员队伍整体年龄偏大、年龄结构不合理。人的年龄与身体机能 及体力的好坏有直接关系, 水上救生员工作虽对年龄方面放的较宽, 但是对身体机能体力的要求较高。
(5) 吉林省职业救生员技术职称情况。
吉林省体育局职业技能鉴定站在2009年开始了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至此, 吉林省救生员开始走向正规化、职业化道路。由统计可看出, 在救生工作一线的职业救生员技术职称均为初级, 表明吉林省职业救生员队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有待发展。 (表6)
2.2、促进吉林省职业救生员队伍发展的对策研究
(1) 救生员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工作上进心 , 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 提高营救效率, 更好的保障大众游泳参与者的生命安全。给群众树立一个健康、向上、可信任的职业形象, 来提高社会对其职业的认同程度。随着社会对其职业认同程度的提高, 救生员的收入也会随之提高。
(2) 游泳场馆的管理人员加强对大众游泳安全的重视程度 , 本着未持证, 不聘用的态度来招聘救生员, 迫使未持证但想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和职业技能鉴定。这样才能推动吉林省救生员更加职业化、正规化。
(3) 吉林省救生事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 须加强与其他救生活动发展较好的省份交流与合作, 各级救生员、培训师、考评员加强救生理论的研究与实践经验的交流, 去学习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理论, 尽快提高吉林省救生事业整体发展水平。
3、结论与 建议
3.1、结论
(1) 吉林省职业救生员队伍中部分人员对救生专业技能和器材的掌握和对救生技能的掌握存在不足;
(2) 部分救生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 , 没有实现百分百持证上岗;
(3) 吉林省职业救生员年龄结构不合理 , 整体年龄偏高 ;
(4) 吉林省职业救生员整体技术职称偏低 , 救生工作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3.2、建议
(1) 游泳馆加强对救生员的管理工作 , 健全管理制度 , 制定好各项管理细则;
(2) 游泳馆在招聘救生员时 , 严格检查应聘者是否持有正规的职业技能证书, 并且现场考察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3) 相关部门在对救生员进行培训时 , 要严格把关 , 加强监管力度;
(4) 加大对救生事业资金投入, 积极举办救生员赛事 , 并设立相关奖励措施, 激励救生员不断去完善、提高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 从而提高吉林省职业救生员队伍的整体水平。
摘要:文章运用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 从年龄结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结构、救生技能掌握情况、持证上岗情况5个方面对吉林省内游泳场馆的职业救生员共计100人进行调查与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吉林省游泳场馆救生员还没有实现百分百持证上岗、救生员对救生技能的掌握情况存在问题、职业救生员年龄结构存在“老龄化”现象、整体文化程度偏低、从业年限较短、职称结构不合理, 多数为初级救生员。
关键词:吉林省,救生员,现状,对策,游泳安全
参考文献
[1]吴诚.南京市部分游泳场所救生员现状调查与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2008, 10.
[2]教材编写组.水上救生 (静水部分) [C].北京:中国救生协会, 2001.
[3]梅雪雄.游泳[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3.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游泳救生员的通知 篇三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3]78号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进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我部今年将对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查。
一、复查范围
2001年以前建设部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区)。
二、复查方式
1.2003年5月1日以前,各国家园林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准备复查材料,将命名以来开展城市绿化和巩固园林城市所开展的工作情况,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建设部提出复查申请。
2.2003年5月30日前,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国家园林城市(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建设部。报建设部的材料详见附件。
3.2006年6月1日以后,建设部根据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统一组织遥感测试;对国家园林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情况书面汇报和遥感测试结果进行复查。
三、复查结论
复查合格,保留“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称号;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称号。
四、复查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区)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避免只重视命名前的创建工作,不注重命名后的巩固与发展。要研究制定严格的制度和长效管理措施,不断巩固和发展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确保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长期性和先进性。各城市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要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要建立自律、督查、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附件:申报复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申报复查材料
1.城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园林城市命名后的城市绿化工作和巩固园林城市所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
2.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的评审意见;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化等有关资料);
5.城市公园、游园建设与管理情况的说明(各类公园、游园、居住区公园的建设管理、科研等有关资料);
6.城市园林绿化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的说明(包括园林绿化投融资情况等有关资料);
7.园林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情况的说明。
4.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游泳救生员的通知 篇四
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二十个全国法治宣传日。为深入学习贯穿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集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认真做好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推进全校宪法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宪法宣传氛围,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的《2020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要求和《中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及《中共南阳市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普法宣传工作实际,经校领导决定,在全校范围内举办“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学习宣传,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主题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适用宪法。
三、活动时间
2020年12月1日--12月7日。
四、活动内容
(一)举办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开幕式。12月4日上午9:30,党政办、依法治校办公室、传媒学院联合举办2020年“12·4”国家宪法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开幕式,现场开展宪法宣誓、诵读部分宪法条文、宪法主题展览、法律咨询、线上线下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各教学院要组织学生开展“宪法晨读”活动(详见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公布宪法晨读内容)。12月4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组织开展大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营造仪式感,让青少年感受宪法的尊严。各教学院可组织广大师生登陆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开展宪法教育,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
(三)要开展好学生“宪法卫士”传递活动。各教学院要按照9月份上报的“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工作台账要求,继续组织学生在青少年普法网注册学习宪法知识,并参与完成“法治知识测评”活动。进一步动员师生,年底全员参与行动计划,总结经验,活动情况将作为评选全省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优秀组织奖的重要指标。
组织师生参与方式:通过扫描学校二维码,进入“微信小程序”进行学习与评价。
(四)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依托我校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专区活动,以宪法展板、条幅宣传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宪法。
(五)各学院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礼赞我的祖国”为主题,征集“我与宪法”微视频,深入宣传我国宪法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内容。征集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2021年4月30日。具体要求详见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和“青少年普法**”微信公众号后期通知。作品通过普法网上传,通过审核后将择优在普法网集中展示。
(六)12月4日晚,各单位组织学生收看中央电视台(cctv12)举办的“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2020年度法治人物颁奖典礼”专题节目。
(七)各单位要抓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宪法学习教育。带头通读一次宪法,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宪法,把学习宪法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组织领导干部开展诵读宪法誓词活动(宪法誓词见附件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确保宪法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通过正确阐释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通过宣传教育使全校师生厚植爱国主义情怀,自觉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从而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学院要做好师生的宪法知识教育宣讲,把“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作为党员干部学法用法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内容。通过学习教育,引导干部师生树立宪法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养成依法执教、依法办事的习惯,用实际行动推进法治校园建设。
(三)着力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高校媒体平台,全方位、多渠道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营造全校线上线下学宪法讲宪法的良好法治文化氛围。
(四)注重学习实效。各单位要围绕活动主题,开展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朗诵比赛、宪法宣讲等主题活动。加强以案普法,做到宣传内容为师生所需、宣传方式为师生所喜、宣传成效为师生所赞。把宪法精神融入师生日常生活,推动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5.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游泳救生员的通知 篇五
卫办妇社〔2011〕170号
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我厅决定对各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促进医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检查组组成
由厅领导带队,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专家各1人组成。具体名单及检查地市安排见附件。
三、检查内容
(一)200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以来各地执行情况。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督导考核等;二是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核算等情况;三是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四是项目实施效果,考核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和满意度。
(二)贯彻落实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议精神情况,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检查依据
(一)《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
(二)《安徽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卫疾控秘〔2010〕576号)
(三)《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四)《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秘〔2011〕411号)
五、检查方法
(一)各市卫生局先组织自查,查看核实各地统计结果,并填写附件内容,省检查组现场抽查复核。
(二)本次检查采取先实地看点,核查原始资料、工作记录,再听汇报,汇报会邀请被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参加。检查以市为单位,每个市抽查一个区和一个县,考核对象包括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机构。
(三)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指出,检查组不书面反馈,检查结束后,将发出通报,提出整改措施。
六、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整改落实,工作进展迟缓的,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圆满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
(二)为保证检查客观公正,请各组严格掌握标准,统一尺度。检查时应轻车简从,各地不得超规格接待,不得馈赠礼品。
(三)检查工作于2011年9月15日——25日完成,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各检查小组另行通知。检查结束后,各组将督查小结(不超过3000字)于9月29日前交卫生厅妇社处。联系人:程国聪,电话:0551-2242986。
附件:1.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检查组成员和地区安排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调查表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参考指标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基本公共卫生
督查 通知 抄报:卫生部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印发
6.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游泳救生员的通知 篇六
党的十八大做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发展循环经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和基本方式。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 (国发[2013]5号) 把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行动, 通过创建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县) , 打造城市发展的升级版。为落实这一任务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县) 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创建目标
(一) 总体要求
按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 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 根据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区域特点, 实施大循环战略, 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普及绿色循环文化, 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 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 提高城市 (县) 环境友好水平、资源节约效益和新型城镇化质量。
(二) 创建目标
到2015年, 选择100个左右城市 (区、县) 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县) 创建活动。创建城市 (县) 的循环型生产方式初步形成, 率先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城市建筑、交通和基础设施基本实现绿色化, 生产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的循环化程度明显提高, 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 形成浓厚的绿色循环文化氛围, 循环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循环型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通过创建, 各创建城市 (县) 的资源产出水平提高幅度超出国家平均水平, 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优于上级政府分解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 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加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农村节肥节药工作力度, 提高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林业“三剩物”利用水平和水资源利用水平, 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加大园区循环化改造力度, 加强信息化管理, 扩大基础设施共享, 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优化产业带、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空间布局, 鼓励企业间、产业间建立物质流、资金流、产品链紧密结合的循环经济联合体, 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间共生耦合, 形成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产业。
(二) 形成循环型流通方式
科学规划流通业布局, 减少流通环节, 发展多式联运, 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仓储业利用效率和土地集约水平, 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公共配送体系, 优化城市配送网络, 扩大统一配送和共同配送规模。发展绿色流通业, 限制高耗能、高耗材产品流通, 鼓励绿色产品采购和销售。加强零售批发业节能环保改造, 倡导开展绿色服务。建立逆向物流体系, 形成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促进分散、难回收、价值低的再生资源回收。培育租赁业、旧货业发展。
(三) 推广普及绿色消费模式
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 培养公众节水、节纸、节能、节电、节粮的生活习惯, 反对铺张浪费。推广节能节水产品、绿色照明产品、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循环文化创意产品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 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加大限制过度包装、禁塑、淘汰白炽灯的力度, 完成城市限粘、县城禁实任务。引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提高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 扩大绿色采购比例, 政府机构率先垂范。
(四) 推进城市建设的绿色化循环化
在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充分体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完善功能分区, 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系统优化、集成共享。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优先开发空闲、废弃、闲置土地, 加强存量土地再利用, 扩大城区公共绿化面积。新建城区和旧城改造同步建设再生水管网, 实现雨污分流。完善建成区道路衔接度, 发展公共交通, 提高道路的通行速度和便捷程度, 实施道路路灯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标准, 大力推进已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的建筑节能改造。发展分布式能源, 扩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范围。
(五) 健全社会层面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建设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开展餐厨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园林废弃物等城市典型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深化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推动企业余能、余热在生活系统的循环利用, 扩大中水、城市生活污水等应用范围, 鼓励企业生产设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 有条件的城市要科学规划建设理念先进、技术领先、清洁高效的静脉产业基地。
(六) 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机制
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动员,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 搭建循环经济技术、市场、产品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强化宣传, 建设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和绿色学校、社区, 在中小学教育中普及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创新政策机制, 基本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投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等激励政策, 建立起促进循环经济的环保监管、市场准入等“倒逼”机制。
(七) 探索转型发展模式
结合自身主体功能定位、区域经济特点和资源环境禀赋, 科学确定适应自身循环经济发展重点, 发挥区域优势, 突出地方特色, 总结凝炼一批可推广复制的城市 (县) 循环经济发展典型模式, 开展提高资源产出率自愿行动, 建成一批智能型社区、循环型城区、循环文化示范区以及美丽城镇、美好乡村, 以点带面, 积极探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和措施, 切实发挥循环经济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作用。
申报城市 (县) 可根据各自资源环境特点和循环经济发展基础, 提出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任务, 作为创建示范城市 (县) 的努力方向和重要着力点。
三、组织实施
(一) 申报主体
1.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的行政区可以开展示范城市创建, 县、县级市可以开展示范县创建。暂不接受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整体申请, 设区的市及下辖县 (市) 不能同时申报。
2.开展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资源产出率统计试点的城市 (县)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 申报条件
1.正式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 有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 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
3.申请城市 (县) 属于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的城市 (县) 或国家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 实施了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十一五”期间的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
5.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三) 创建程序
1. 提出申请。
本着自愿的原则, 由城市 (县) 人民政府逐级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 经联合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
2. 编报方案。
被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城市 (县) 根据《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县) 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创建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超过5年。实施方案经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资司) 。
3. 评审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与现场核查。对通过评审的城市 (县) 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其实施方案, 并确定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县) 创建地区。
4. 开展创建。
各创建城市 (县) 按照批复的创建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 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
5. 验收命名。
实施方案创建期满后2个月内, 创建城市 (县) 应当完成创建总结及自查报告并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报, 经审核通过后,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并附省级部门的审核报告。提前完成创建目标且创建时间不少于3年的城市 (县) , 也可提出验收申请, 但应说明理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县) 验收程序和标准, 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 (县) , 将被正式命名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区) ”、“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县 (市) ”。验收不通过的, 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完善期, 到期仍不合格的, 撤销其创建资格。
6. 定期复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县) ”进行复查, 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复查或抽查不合格的, 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撤消示范城市 (县) 称号。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 加强资金支持
示范城市 (县) 创建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 创新金融政策
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循环经济产业 (股权) 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创建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债券。优先组织开展项目收益债券等债券创新品种试点。优先将创建地区循环经济项目纳入银企合作范围。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实际为示范创建地区制定系统性融资方案, 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领域。
(三) 政策先行先试
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创新性政策, 国家将在创建地区率先试点。支持循环经济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与创建地区开展深度合作。优先组织创建地区的循环经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发展循环经济管理水平。各地要同步制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县) 创建工作的具体办法, 明确相应的支持措施, 一些创新政策也要在创建城市 (县) 先行试点, 集中各类扶持鼓励政策, 发挥政策组合拳效用, 形成合力。
(四) 开展宣传表彰
国家将及时总结凝炼示范创建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采取媒体集中报道, 制作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资料、召开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对示范创建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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