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精选10篇)
1.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篇一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
一、盗伐林木案件
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滥伐林木案件
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
自复耕,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五、非法运输木材案件
5.01.无证运输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未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擅自运输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02.运输木材货证不符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虽然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或者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0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货主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0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承运他人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六、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6.0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6.02.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林区经营(收购、出售)、加工木材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
7.0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者对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7.08.外国人非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是指外国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拍摄电影、录像的情形。(参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7.09.违法借展大熊猫的行为,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未按照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法规,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形。(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八、违反防沙治沙法规案件
8.0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8.02.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8.03.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8.04.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8.05.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治沙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九、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件
规定隔离试种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8.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从事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按规定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9.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开拆已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0.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调换已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引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1.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改变申报调运、引进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的规定用途,以及改变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2.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擅自在非疫区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研究,或者违反国外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生产、经营和调运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有关疫区、保护区等管理规定,引起森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0.1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是指从-8 11.06.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包括林木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11.07.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是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11.08.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1.0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二、三项)11.10.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是指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违反《种子法》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11.1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11.12.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是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法》规定,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11.13.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未经-10 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1.20.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假冒授权品种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11.21.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法规,在销售授权品种时,没有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情形。(参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11.22.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和林木转基因工程管理法规,未取得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未按照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七条、《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12.01.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2.02.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擅自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12.03.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是指外国人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在我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三、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案件
13.0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是指违反自然保护-12 动物保护法》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4.04.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4.05.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4.06.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是指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法规,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情形。(参见《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4.07.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4.08.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9.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是指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森林法》的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4.10.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14 附录
制定《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3、《退耕还林条例》(行政法规,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法规,199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6、《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法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8、《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9、《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政法规,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10、《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法规,1983年1月3日起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部门规章,1994年7月26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律,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
13、《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1997年6月15日起施行)
14、《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法规,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1日修订)
16、《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7、《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法规,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8、《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法规,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19、《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部门规章,1996年10月14日起施行)20、《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篇二
复议案件审理报告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之后, 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现场勘验, 获得与案件相关证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复议案件审理报告的提出与否决定复议工作的成败。
1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的格式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名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处理处罚经过;申请人的主要请求;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质证;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提出初步的行政复议意见;执法人员签名;完成报告的年、月、日。学生通过完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 掌握审理报告的书写格式, 全面了解案情, 为正确的行政复议奠定基础。
2 围绕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展开调查
作为行政复议的执法人员要围绕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展开调查, 包括下级机关是否秉公执法, 依法办事, 按照简易程序, 还是一般程序来执法, 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 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处理处罚是否适当,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是否规范, 是否罚款与收缴相分离, 是否送达签证, 是否举行听证等。
学生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进行调查, 分析研究, 能学会该案件应当如何正确办案, 首先从哪方面进行突破, 知道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法, 违反了哪一条, 应当用哪一条进行处理处罚。学会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正确应用。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证据的收集、鉴别、运用是否存在问题, 是否全面分析和审核证据, 既要注意有错证据, 又要注重无错证据;既要抓住最终的证据, 又不放过取证的过程。是否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3 围绕申请人展开调查
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畜牧法律法规, 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与被申请人认定违反的条款有无出入;申请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辩解;收集被申请人没有获得的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学生通过对申请人的详细调查和取证, 案件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具体、准确。知道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是否有理, 是否受到打击报复, 是不懂法, 还是故意违法, 是否有另外的证据没有取得, 也能了解到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行为。
4 对涉及案件的其他人员展开调查
对与申请人有关系的涉及案件的人员展开调查;对与被申请人有关系的涉及案件的人员展开调查;对与案件有关系的其他人员展开调查。 学生通过对案件相关人员调查提供相应的佐证, 使事实更加清楚, 证据更加确凿, 案件更加明了。
5 核对引用的法律法规
核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上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准确;哪些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是错误的, 正确的是哪一条;哪些法律法规条文没有引用。 学生通过核对被申请人引用的法律文书判定应当引用哪些法律法规条文, 已引用的是否正确, 不对的应当指出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文。
6 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 逐一进行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明确指出各请求是否合法, 对于违法的行为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针对被申请人出具的处理处罚决定书上的每一条, 进行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明确指出哪一条处理处罚是正确的, 哪一条处理处罚是错误的, 对于错误的处理处罚要进行修正;在调查过程中重新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也要进行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明确指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被申请人没有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明确指出应当引用哪一条、哪一款;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指出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对被申请人执法犯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学生对双方提出的焦点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及认定, 对于正确的应当一一进行肯定, 对于错误的应当一一进行纠正, 对于显失公平的处理处罚要撤销, 对于应当追究双方法律责任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7 提出初步的行政复议意见
根据审理报告的结果,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篇三
1、没有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混用
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使用公安行政等其他法律文书,林业行政案件只能使用林业局的法律文书。
2、案卷装订顺序不正确,要按照下列案卷装订顺序办理:
3、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1)没有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
(2)“案件来源”填写不规范或一个案卷中前后不一致(常见案件来源有下列几种:执勤巡逻发现、电话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
(3)案件性质前后不一致。
(4)受案机关错误(以林业局名义处罚的案件,受案机关为阿旗林业局、以森林公安机关处罚的案件,受案机关为阿旗森林公安局,不可再填写各办案所、队)。
(5)受案时间错误(受案时间以案件介入时间为准)。
(6)简要案情不能缺项(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
(7)没有承办人的受案意见、签名、时间。
(8)举报、控告、移送案件没有行政负责人审批(除执勤巡逻发现案件外案卷内都必须有出处警登记表)。
(9)立案时间超过七日。
4、案件名称不准确
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定的案件名称的情况(常用案件名称有:封禁期内放牧、自然保护区内放牧、擅自进入保护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非法加工木材、擅自开垦林地、非法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毁坏林木、保护区内采挖药材、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收购野生植物、非法狩猎、非法倒卖野生动物产品)。
5、执法人与案卷皮上不一致(卷皮上案件主办人必须与卷内承办人一致)。
6、意见书上的查处截止时间为提出意见时间一致(从案件介入时间至提出意见时间)。
7、处罚依据、条款准确、前后一致。
8、作出处罚的种类顺序前后要一致;结案时间以罚没款上缴银行时间为准。
9、告知笔录不规范
(1)大额罚款没有使用《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
(2)告知单位混淆(以林业局名义处罚的案件告知单位是森林公安的)。
(3)告知笔录没有规范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告知人有对上述告知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利。
10、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不规范
(1)没有记录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2)没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
(3)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没有文字表述和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11、未履行听证程序
(1)适用听证程序的(大额罚款既对公民处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向当事人告知其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听证权利告知书》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2)当事人要求听证,未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上处罚时间在告知时间三日之后)。
12、要有被告知人亲笔签名和告知时间。
13、行政处罚填写不完整、不准确
例如:盗代、滥伐林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填写责令补种树木的处罚,只填写罚款的处罚;非法运输木材案件中,没有填写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的处罚,只填写了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行政复议机关填写错误、复议时间填写错误
(1)以林业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或者××市林业局;以森林公安局名义处罚的,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或者××市森林公安局。
(2)复议时间为60日诉讼时间为3个月。
15、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除大额罚款在处罚意见和告知时间的第三天后,其他案件的决定时间为提出意见的第二天。(不包括当事人当天自行交纳罚款)。
16、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
(1)大额罚款的案件需要2份回证,先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送达时间前臵(送达时间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之后)。
(3)备注中填写: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和送达人。
17、罚款收据上的人名要与被处罚当事人一致。
18、没收实物收据、没收物品审批表及发还物品缺一不可
例如盗伐林木案不仅要有没收实物收据、有没收物品审批表,还要有发还物品凭证。
(1)要对没收的实物有相应的说明。
(2)要有被处罚人签名盖章。
(3)没收物品审批表上的承办单位意见签名不得与案件主办人员重复(例如盗伐林木案件中承办人与承办单位负责人不可重复)。
(4)对没收物品要有去向,需填写《发还物品凭证》。《发还物品凭证》上
要有领取人签名或盖公章(盗伐天然林木的能返还给所在苏木、乡镇的,返还给所在苏木、乡镇,要有所在苏木、乡镇的负责人签名或盖公章;盗伐个人的林木可返还给林木所有人)。
19、证据不足
指只有当事人一份笔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有关证据材料缺乏效力性等(封禁期放牧除外),如收集的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影像、照片模糊,重点部位显示不清或没文字记录确认为证据的情况。
20、鉴定结论不规范
(1)未对案件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影响案件定性、处理。
(2)受委托鉴定单位或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
(3)鉴定结论不明确。
(4)没有鉴定部门盖章和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5)没附鉴定人员资质证书。
21、没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填写不规范
(1)指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没有进行勘验。
(2)没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又没有说明原因的。
(3)勘查事项和结论填写不够完整。
22、没有现场示意图
除封禁期放牧案件外,每个案卷都要有现场示意图(简易图即可,能让人看出发案地点的大致位臵,但必须与现场勘验一致)。
23、除5cm以内的幼树都必须有立木测算表
24、执法证件出示错误
(1)没有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文字记录。
(2)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件调查时,办案人员少于两人(询问人必须有民警及记录人签名)。
(3)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填写执法证件号码。
25、询问笔录上每页都要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手印、询问笔录为多页的要有当事人的骑缝手印。
26、没有页码
每本案卷都必须标有页码,标出的页码要与卷内文书目录上所标的页码一致。
28、坚持召开通案会
除封禁期放牧案件以外,对个人处罚500元以上对单位或组织处罚20000元以上的案件,需召开通案会,由通案会集体讨论决定(路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在作出处罚前必须同分管局长沟通,由分管局长同意后作出)。
29、卷内有书写的需要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建议用黑色签字笔);
4.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篇四
市局:
当事人:朱xx,男,现年23岁,汉族,大专文化,现住xx市xx镇xx村xx组。
经查,2006年6月7日,当事人与xx市xx镇xx村村民王xx达成房屋租赁协议,以3000元/年的价格租用王的门面2间用于网吧经营。当事人在未申请设立审批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随后筹资4万余元,购买了电脑主机12台、显示器11台以及电脑桌等设备并接入宽带。2006年8月11日,该网吧正式以“振华电脑室”名称对外开展营业活动,并以2元/小时、1.80元/小时不等的价格收取上网服务费。截止2006年9月24日,当事人共累计取得服务费收入2000余元。
上述违法事实,收集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以及
其他傍证材料在卷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前置许可并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当否,请批示。
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工商所
承办人:xxx xxx
2006年10月25日
5.浅谈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调查分析 篇五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杨朝程 钱昕编辑:studa121
1论文摘要 为了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2010年又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重大修订。这些立法活动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以及企业主与职工法律意识不尽相同等因素的制约,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其中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比较典型。为了提高社会各界对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认识,我们在山东沂源县人民法院进行了相关案件审理方面的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期待调研报告能够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相关立法、企业参保以及广大企业职工维权均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 工伤 行政确认 基层法院
一、现状
自2008年至2012上半年间,沂源县人民法院院共审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13件,其中2008受理2件,2009受理4件,2010受理1件,2011年4件,2012上半年2件。上述13件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结案1件,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案8件,经法院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后撤回起诉的4件。四年半来,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虽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由于案件所涉的当事人遭受了巨大的伤害,或肢体残缺、或面部毁容,加大了此类案件审理的敏感度、关注度。
二、原因
(一)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工合法利益
利益最大化是企业普遍的追求。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不惜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来实现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自身市场竞争力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这种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工权益的做法是产生工伤行政争议的主因之一。具体体现为:一是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导致他们长期超负荷劳动,疲惫不堪,引发工伤事故;二是为解决用工饥荒,对新招职工不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他们匆匆上岗,边干边学,对技术的不熟练导致工伤事故频发;三是工伤风险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有的企业甚至钻商业保险漏洞,通过花较少的保险费为一部分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团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么不承认是工伤,要么偷梁换柱,企图让商业保险公司为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例如某玻纤公司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王某分别在沂源县城和沂源县石桥镇开办了一家建材公司和一家玻纤公司。2007年5月,玻纤公司将陈某聘为织布工为对其进行技能培训,便让其开始上班。同年6月,陈某在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不慎被机器轧伤右手手指,当即被送入医院治疗。入院时公司管理人员故意将伤者陈某登记为李某。陈某伤愈后,因医疗费的支付及伤残补助等问题与玻纤公司达不成协议,陈某遂申请工伤认定,沂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陈某之伤系工伤的认定决定后,玻纤公司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陈某和其住院时登记的李某是互不相识、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两个人。李某是王某开办的建材公司的职
工。由于其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较长,公司为其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陈某发生事故后,王某为了让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便安排相关人员在办理陈某住院登记时做了手脚。后保险公司发现事实并拒绝理赔。王某的计划落空后,发生了一系列行政、民事诉讼案件。
(二)职工维权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认识不足
随着现代科技的推广,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这解放了一大批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打工,开始从事非农业生产。由于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制约,许多人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强的职业。一些人还存在短期打工的想法,他们与企业主或管理人员谈妥一天或一个月的工钱后匆忙上岗,既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要求加入工伤保险。由于缺乏专业技能指导和安全知识培训,他们不适应新工作或操作生疏,往往上岗不几天就发生工伤事故。此时,受害者可能连工友的名字都说不上来,企业主却拒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如此,相关证据难以提取,受伤职工长时间得不到赔偿。比如,农民工秦某的案件。
由于家中承包土地少,农闲时间较多,秦某便利用在空闲时进城打工,且选择的工作不固定。2007年5月,秦某在一免烧砖厂打工的第3天,不慎被压砖机轧伤右小臂,造成重大工伤事故。伤愈后,其右臂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企业没有与秦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加入工伤保险。为了获得工伤赔偿,秦某先后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等程序,最终于2009年3月诉到法院,形成行政诉讼。该免烧砖厂的企业主认为:一是秦某为企业工作时间很短,未做出多大贡献;二是其受伤主要由于自身操作不规范,与企业没有多大关系;三是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随时可能关闭。在诉讼过程中一直主张与秦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拖延了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时间。后虽经法院协调,秦某作出重大让步,免烧砖厂当即支付了秦某的部分工伤赔偿金,案件得以和解解决,但对于秦某来说,其遭受的损害无法完全靠赔偿金来弥补,其寻求救济的艰辛更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此案值得广大农民工借鉴。
(三)法律宣传不够深入,执法监督不够到位
虽然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执行较为落后。当新的企业和组织成立时,往往一方面缺乏技术与资金,另一方面缺乏安全生产的认识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尊重。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应同时注重对企业、职工宣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企业或组织的管理人员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存在误解,影响了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如某企业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行政机关发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案人员在向该企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由于该企业负责人长期不在单位上班,其他有关管理人员接待。他们的态度非常冷淡,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经座谈得知,他们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变相向企业要钱,加重企业负担,对职工没有什么好处,还不如将这部分保险费用于发福利。
另外,调查中还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存在不够到位的现象,这也是发案原因之一。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开办后,没有及时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监督、处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很容易发展为行政诉讼案件。
(四)法定救济程序繁琐,部分企业恶意诉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工受伤后,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寻求工伤赔偿的最长程序为: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民事一审、二审,工伤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工伤赔偿一审、二审,民事
执行。尽管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工伤确认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但即便当事人对工伤确认决定不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受伤职工自与用人单位产生工伤赔偿纠纷之日起,到最终获得赔偿仍可能需要二至三年的时间。如此繁琐的程序,为用人单位恶意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人为拖长赔偿时间提供了合法的口实。调查中发现有就有这样的实例。
王某是某餐饮服务公司厨师。2007年6月,在一次烤制“巴西烤肉”时,其头、面部不慎被烧伤,当即被公司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王某伤愈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获得赔偿,王某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一、二审,工伤确认行政复议(必经程序)。2009年9月,餐饮服务公司在不服工伤确认行政复议决定后,又向我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距事故的发生已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等待王某的可能还有行政诉讼二审、民事赔偿诉讼、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如此看来若最终获得赔偿,可能还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
三、对策
(一)企业应当改进的地方
1.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针对企业职工由于技术不过关、操作不熟练导致的工伤案件,最好的防范措施是由企业组织他们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通过这两项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分散工伤风险
社会保险是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企业应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在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分散工伤事故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提高竞争能力。
(二)执法机关的努力方向
1.做好服务工作
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活动中,安监、工商、社会保险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企业从设立初期就完善用工制度,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指导,提高企业为职工加入社会保险的认识,促进职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伤保险。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进一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消除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对社会保险的理解不同产生的隔阂。
2.加强监督力度
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劳动违法案件日益增多,而行政执法人员则出现了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充分调动内部各部门的积极性,通力合作,并主动寻求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配合以克服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应加大对企业非法用工、拒签劳动合同、拒缴或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服务、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是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的科学管理之道。
(三)立法部门的关注重点
完善立法可以从根本上防止部分企业规避法律的情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的制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劳保、工伤、医疗等风险和压力,同时也提高行政机关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但由于过于考虑对劳动者的实体权利的维护,法
律规定了繁琐的权利救济程序,反而为有些当事人逃避责任,或通过恶意复议或诉讼来拖长承担责任的时间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故有必要考虑部分权利救济程序法律条文的正当性。新《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确认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又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程序作了新的规定,统一在工伤认定工程中加以确认,而不必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这些都更有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立法部门同样应注重它们在实践中执行状况的调研,发现有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权益的程序,既包括实体上的权益也包括程序上的权益(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经过长期煎熬得到的救济难说是公正的),适时予以修改。
参考文献:
[1] 陈凌。论适宜因材施教的数学课堂认知环境[J].中小学教师培训http://,2009(11)。
[2] 叶翠翠。分层教学在信息技术中的应用[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http://,2012(4)。
[3] 宋广清。分层教学在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应用[J]http:///.学周刊,2011(12)。
6.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篇六
当前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本文从当前我区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凸现的几个问题入手,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伤亡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就要求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说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一般来讲,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据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这是很简单、也是最通常的做法。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有些是劳动者刚上班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些是用人单位从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些是用人单位为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通过订立诸如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劳动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作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一〕某危险品运输公司与龚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其公司部分车辆发包与龚某经营,龚某每月上交承包款。龚某雇佣宋某为押运员,宋某未与龚某及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依法办有该危险品运输公司的押运员证,龚某及运输公司也未为宋某办理工伤保险。宋某在某次运输危险品过程中被泄漏的盐酸烧伤,其向我区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劳局查清上述事实后,确认宋某与该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该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我办与区人劳局反复宣传法律,做通了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运输公司向宋某作出了工伤赔偿,撤回复议申请。
笔者认为,该案中,宋某虽为龚某所雇佣,但其身份是运输公司的危险品押运员,所从事的劳动是运输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与运输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所受损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某防水材料公司为搬迁厂房,要求方某为其拆除、搭建仓库顶棚,但仅签订了拆除协议,未签订安装协议。在安装过程中,方某雇佣的华某不慎摔伤致残。华某向区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防水材料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区人劳局认为方某与防水材料公司是承揽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华某是方某的雇工,华某与防水材料公司之间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不予认定工伤。华某不服,向市人劳局申请复议,市人劳局认为方某及其召集的雇工与防水材料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撤销了区人劳局决定。防水材料公司不服,向柯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柯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与防水材料公司系加工承揽关系,方某与华某形成劳动雇佣关系,判决撤销市人劳局的决定。华某不服,上诉于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防水材料公司与方某之间系承揽关系,但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第四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认为防水材料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判决撤销柯城区法院的判决,维持市人劳局的复议决定。区人劳局依据市中院的判决,又作出了华某所受损伤为工伤的决定。防水材料公司不服,向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市中院再审,我区依法作出复议中止决定。现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
7.林业局行政工作报告 篇七
一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以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为重点,在工作中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肯定,在全县行风千人公开测评大会上排名靠前,社会评价较高。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局党委专门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长杨定桃同志任组长,局纪委书记谭会红同志任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刘翕劭、办公室主任陈献、副主任科员兼党委秘书和人事股股长谭建新、法制股股长谭升岳、办公室科员谭丽蓉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局行政办合署办公,由谭会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翕劭同志任副主任,其他成员任办事员,具体负责林业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也相应成立了站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到促进工作、服务群众、转变作风、树立形象的作用,局党委重点采取了三条措施。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一是召开了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传达贯彻县政府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使局机关干部职工明确了关于搞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二是组织全局各股、室、队和各林业站、检查站通过学习文件,制定本股、室、站、队关于搞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三是每个股、室、站、队都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做出服务承诺事项,从而提高局机关全体干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使得该项工作在全局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并顺利推进。
二、抓住重点,讲求实效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是一项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的有效载体;同时也是一个对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增强全体干部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的过程。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走过场,真正发挥作用,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公开态度很认真。做到真公开,不搞假公开,尤其是对工作中比较敏感的项目资金使用、人事问题、财务管理等重大问题,都能做到按时公开、及时公开,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人事问题,调整股级及以下干部66人,其中正副股级干部24人,局党委经过考核考察、群众投票测评、党委开会无记名票决,再集体研究,最后在全局张榜公示,整个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干部比较满意。财务管理按照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局务会和职工大会进行公布通报,特别是对招待费和车辆加油、维修费等项目开支进行逐项说明,做到一月一总结,一月一公开。项目建设上重点抓好“三大工程”,造林检查验收和苗木使用的公开。各工程造林验收先由各工程项目出专人进行检查验收。再由局党委成员组织验收组对各工程项目进行复检,重点检查各工程造林的亩数、苗木质量和造林质量,并将复查结果作为兑现苗木费和补助的依据。并将苗木使用原则和标准、价格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林木限额采伐继续实施林木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工程,入村到户率、公示率、及时率均达100%。凡采伐需林权单位申请,林业站站长和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200亩以下由各林业站设计,200亩以上由局林调队设计,最后由局分管局长审批。并将全年的林木限额采伐指标和指标使用及林业基金征收标准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
二是公开内容很全面。我们着重公开了各个领导所分管的工作内容,每个股、室、站、队的工作职责以及负责人,执行政策的依据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各个股、室、站、队对工作做出的.承诺,以及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处理办法,责任追究形式,工作纪律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做到了公开。
三是公开形式很多样。我们在局机关办公楼一楼的醒目位置设置了机关各办公室平面示意图、两块大电子信息公示屏、信息公示栏、党委领导班子分工及职责公示栏、各股、室、站、队工作职责公示栏、行政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各种许可证发放、程序公示栏等多张公示板,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和随时更换公示内容,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便于群众监督,方便群众来局机关办事。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随时征求干部群众对公开工作的意见,使公开工作在群众的监督下进行。
三、坚持公开,效果明显
通过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局“五型机关”的建设,提高了全局干部在工作中能够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按规章制度办事,增强了工作中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全体干部都能按照工作程序办事,杜绝了工作中的随意性。全体干部都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廉政为民,勤政为民,有力地促进了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通过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使局里各项工作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全部实行阳光操作,局领导班子的各项工作在群众的监督下进行,从而使全体班子成员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发扬民主,严格按照局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办事,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我局没有流于形式。
二是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了林业局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现在我局除了制定完善的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苗木使用制度等群众关注的规章制度外,还制定了来客招待制度等20多项规章制度,全体干部做到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约束和规范了全体干部的行政行为,使局工作出现了制度健全、工作有序的局面,在全局构筑起了一个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政务运行体系。
三是工作作风有了进一步提高。通过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力地转变了以前少数干部工作不扎实,作风漂浮的现象。全体干部在完成林业几大工程项目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都能认真负责,依法办事,杜绝了以前个别虚夸伪报、铺张浪费的行为,树立了新时期务林人的新形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全体机关干部都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机关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好转,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增强了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同时也提高了队伍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8.林业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篇八
XX年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
XX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XX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以推进法治诚信服务型单位建设为抓
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制定计划,明确责任。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和下发了《市林业局XX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把今年全局要开展的工作和责任分工进行了精心安排和部署,为全年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健全机构,落实人员。为有效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工
作,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办事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日常的具体事务工作,确保了林业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为了确保工作需要,我局法制科配备了2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又确定了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兼职人员3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确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学习。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和林业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学习。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内容作为党组中心组和机关公务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教育的重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基本做到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80学时。各地还充分利用农闲时节、集中宣传活动等有利时机,向广大群众,特别是林农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爱好森林资源,并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林业的氛围。
二是重点开展专题业 务培训。通过参加省林业厅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和市局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加强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林业系统干部职工的素质和水平。全年共培训林业专业技术人员140人。
三、规范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是执行科学决策的调研制度。我局高度重视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年初结合工作实际、紧扣发展目标确定了加强林业法治建设、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完善林业窗口建设、优化服务发展环境等重点课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相关科室、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整改报告《》。
二是完善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坚持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事先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听证和领导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文件的立项论证、跟踪检查以及征询县区林业局、有关部门等意见的工作机制。凡重大事项、具体行政行为,均由具体行政科室和主管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共同研究,法制机构参与确定。
三是强化重大决策的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
谋助手作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均由法制机构参与研究把关,比如森林防火预案修订工作,较好的兼顾了工作实际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林业系统内部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法制机构在具体行政行为审核率达100﹪。
四、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我局作为市级林业执法主体部门,一直把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作为全市林业法制工作的重点。在日常的林业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继续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严格林业执法程序。使林业执法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是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为进一步推进林业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对我市林业系统的执法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时也将我市的林业执法工作纳入到规范化工作程序当中,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管理。切实完善监督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严格追究,切实加强监督。从今年自查的情况看,无举报和投诉案件,办案质量和办案纪律执行的比较好。
三是制定和完善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配套制度。为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全市林业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六政发XX78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出台了《××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和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相关配套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备案审查,有力的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是认真开展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为推进林业部门依法行政,强化林业执法监督,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按照省林业厅、市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林
业执法人员到舒城、霍山等县区对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为提高全市林业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
五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案卷、暗访等形式,对全市林业部门的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督执法人员更好地依法公正执法。XX年全局未发生一起执法犯法、越权执法等行政行为,也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我局一直把加强林业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作为常抓不懈的工作,警钟长鸣。从办案质量到执法行为,严格程序,严明纪律,没有出现行政不作为,违法乱作为的现象。
五、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通过××林业信息网,把政务公开的任务要求、政策规定、措
施办法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在更大的范围,以更加快捷的形式,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政务公开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让群众自由选择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二是提高信息公开的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凡是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一律实行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
三是规范信息公开的制度。建立了信息公开工作的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四是畅通行政救济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9.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篇九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公安行政、治安案件,卷内应当保存下列文书材料:受理案件材料;处(罚)理决定文书材料;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文书材料;送达执行文书材料;其他结案文书材料;需要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具体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卷内材料
(一)受理案件文书
1、受案登记表
2、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
(二)处罚(理)决定文书
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
4、呈请收缴/追缴报告书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6、收缴/追缴决定书
7、呈请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报告书
8、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9、呈请限期戒毒报告书
10、限期戒毒通知书
11、呈请不予处罚报告书
12、不予处罚决定书
13、治安案件调解书
14、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
15、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16、呈请取缔报告书
17、取缔通知书
18、责令限期___________通知书
19、责令停止___________通知书
(三)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 20、传唤证
21、呈请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报告书
22、继续盘问通知书
23、暂存物品清单
24、呈请检查报告书
25、检查证
26、检查笔录
27、扣押物品清单
2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29、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报告书 30、登记物品清单
(四)当事人笔录材料
31、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32、询问嫌疑人笔录、嫌疑人陈述、申辩材料
33、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
(五)鉴定、检测文书
34、法医鉴定书、委托书
35、精神病医学鉴定书
36、价格鉴定结论书或财物损失价格证明
37、管制器具鉴定书
38、淫秽物品鉴定书
39、枪弹鉴定书
40、毒品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书)
41、酒精度检测结论书
42、其他需检验、鉴定物品的鉴定文书
43、重新鉴定申请书
44、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
45、重新鉴定结论
(六)其他证据材料
46、现场勘验笔录、
47、现场勘验草图、照片
48、辨认笔录
49、物证照片 50、书证及照片
51、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记录件、打印件
52、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年龄、现实表现等)
53、电话查询记录
54、财物损失清单、照片及赔偿损失收据
55、医疗费用证明及赔偿医疗费收据
56、具结悔过书、训诫材料、监护人书写的保证材料
57、其他需要入卷的证据材料、图片、照片
(七)告知材料
58、告知笔录
59、其他告知材料
(八)听证文书材料
60、要求听证申请书
61、呈请受理(不予受理)听证报告书 6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63、举行听证审批表、通知书
64、听证笔录
(九)执行、送达文书
65、罚、没款物收据
6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6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68、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
69、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70、送达回执
(十)暂缓执行拘留文书 71、呈请暂缓执行拘留(收取保证金)报告书 72、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书
7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74、担保人保证书
75、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 76、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77、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 7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四、备考表
10.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篇十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认真做好以“防火灾、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治安防范工作,切实加强xx安全管理,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为便于及时预防和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特制定以下预案。
一、火警火灾
(一)增强防火安全意识,经常学习和宣传消防安全法规,认真履行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坚持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二)对楼层装修、二装改造的项目,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建筑防火审核规范”的规定和程序,实行报批手续,并严把质量关,安全规范施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熟悉和掌握公司消防工作制度及易燃易爆物品摆放位置;电源开关、总闸、水源、消防水带、开启消防阀门等设置;以及各类消防器材的性能、规格和使用方法。
(四)初起火灾,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迅速扑灭;若火情严重,无法控制的:
1、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报警时讲明发生火灾单位、地址、门牌、着火部位和物体后,通报公司及客户单位有关领导;
2、及时开通应急消防通道,接引消防、救护等抢险救急车辆和人员迅速到场,展开扑救;
3、切断火灾现场电源、疏散人群,撤离易燃易爆物品;
4、注意维护火场秩序,严禁无关人员接近火场,妥善保护人证、物证等现场情况;
5、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善后查处等工作。
二、治安纠纷
(一)公司员工和保安员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观察、仔细分析,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作范围内的夹带商品、吵架、斗殴、闹事等扰乱治安秩序情况的发生,同时报告公司安保干部及时处置;
(二)如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群众纠纷,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阻调解,缓解矛盾激化,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用语得当。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2、提高警惕,防止少数坏人借故挑起事端,利用混乱之机进行破坏活动。
3、在工作区域内对精神病人和酗酒闹事者,要好言相劝谨慎处理,让其离去,使其不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4、如现场情况复杂,局面难予控制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必要时直接报警处置。
三、盗抢侵袭
(一)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发现危险隐患。保安员在值勤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守护区域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现行偷盗、抢劫案件的发生,同时及时报告公司安保干部,必要时直接报警“110”或“57780852”(中山派出所)处置。
1、班前、班后应检查门窗、水源、电器等设施设备关闭情况,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2、工作中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注意收银台周边有无异常情况,交接班清点营业款时在岗保安员应在收银台旁护卫防范;
3、公司各部门营业款送交银行前,应在办公室内清点、装袋并通知公司安保干部安排护卫人员接送押运,确保营业款取送安全;
(二)发现可疑人员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可疑人员,应严密监视,注意观察其动向,将其控制在视线之内;
2、对疑点较大的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安保干部进行询问和盘查,并提高警惕,防其行凶伤害。
(三)发生盗抢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可疑人员正在作案时,应及时报告安保干部并通知其他保安队员增援,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密切监控,等待时机果断予以制服;
2、发生盗抢案件要及时控制现场秩序,设立一定警戒区域,并妥善保护现场人证、物证等重要情况,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3、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提供有关线索、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破。
四、爆炸伤害
(一)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如发现无人认领可疑物品、异味弥漫或电器故障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安保干部,必要时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置。
(二)保安队员必须加强巡检力度,对出入人员严格登记,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来访人员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三)发现可疑物品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2、立即控制现场,动员无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
3、划出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4、注意发现现行作案犯罪嫌疑人,并迅速抓获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发生爆炸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置:
1、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2、协助公安机关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3、配合医疗机构抢救安置伤亡人员;
4、保护公司和客户资金、重要资料和物品安全;
5、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确保现场堪查、调查取证和善后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6、注意发现现行作案犯罪嫌疑人,并迅速抓获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现行破坏
(一)保安员执勤时,应集中精力、提高警惕,加强对公司经营场所、商务办公以及配电室、水泵机房、停车场、餐厅液化气室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防止不法分子蓄意破坏;
(二)发现可疑人员,应严密监视,注意观察其动向,将其控制在视线之内;
(三)可疑人员正在进行破坏时,应及时报告安保干部并通知其他保安队员增援,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密切监控,等待时机果断予以制服;
(四)注意做好现场取证保护工作,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五)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积极提供有关线索、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破。
六、灾害事故
因不可避免的自然原因引起的水灾、火灾、雷击、垮塌、有害气(液)体泄漏以及交通伤亡等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处置:
1、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向受困人员提供有力帮助。如发现伤亡人员,应立即拨打“120” 电话急救处置。
3、提高警惕,加强灾害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防止不法分子乘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4、积极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抗灾抢险,尽量控制灾害蔓延的范围,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推荐阅读:
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调研报告08-22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06-16
林业行政案例11-14
林业行政执法考试试题08-01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07-24
森林公安林业案件管辖11-08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10-22
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07-02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11-05
行政案件笔录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