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2024-09-14

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精选13篇)

1.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篇一

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抗法事件

天山区执法局解放北路中队

为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几年来,我们在全市加大了环境综合执法力度,但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之后,也不同程度地遭遇到不同方式及手段的抗法行为正在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增长态势也令人担忧。笔者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相关抗法行为,拟对该类行为的特点、原因及解决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执法机关正确理解和处理各种抗法行为,既保障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

一、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抗法行为的特点

(一)抗法行为的概念

抗法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抵制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抗法行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被管理者的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扣没物品等行为。情节性质严重的将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抗法行为的主体:以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和弱势群体居多

在将近几年的环境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抗法行为的主体以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个体经营者较多。而商家大型企业和弱势群体比重较少,这些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个体经营者大多是个人利益至上而忽视法律的约束。我们还发现,在我们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活动遇的抗拒执法行为中有85%以上的抗法主体是个体经营商。在限期停产整顿和启动强制性手段实施的时候更容易发生抗法行为。

(三)抗法行为的特点

1、发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手段较多呈逐级上升态势。

抗法之初,多数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拉扯等,最后在抗法行为人的煽动下,很快就发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聚集,阻拦执法人员。而且在抗法的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阻拦、谩骂、顶撞发展为抢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殴打执法人员等暴力手段。

2、暴力抗法方式的多样性。

主要是指暴力抗法的手段与方法具有多样性。从实践看,暴力抗法可以分为“软暴力”和“强暴力”两种。前者包括:辱骂、起哄、躺倒、裸露身体(女性居多)、丢下孩子等;后者包括:强行夺取被扣押或没收的物品,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毁坏执法装备等。

3、暴力抗法多为临时起意。

此类事件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大多因为执法与被执法、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激化而发生。暴力抗法大多是在对违法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时发生的,如对违法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违法物品,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当事人一时情绪失控或是不愿意接受处罚想逃避处罚,继而其就采取极端的方法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临时采取了的抗法行为。

(四)暴力抗法的后果。

绝大多数抗法事件当事人实施暴力的程度轻微,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不大,因而所受的处罚较轻甚至绝大部分不作处罚。从抗法的处罚来看,只有当违法当事人造成了执法人员的严重身体损害才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绝大多数是被作为一般纠纷处以较轻的教育。由此造成了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事件的日益增多,恶性程度的不断加重。

二、发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原因

(一)抗法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现阶段已经过长期的法制化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也在逐年增加。但尽管如此,由于城市管理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农村流动人口、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性,暴力抗法发生后,他们大多意识不到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即使对其性质稍有了解,也会以“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此外,在他们之中还存有“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尤其是有群众围观时,他们就会起哄、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以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参与抗法行动。而普通群众在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时又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违法当事人产生同情感,盲目地帮助他们逃避法律,无形中成了暴力抗法事件中的行为人。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社会矛盾激化。

暴力抗法的直接导火线一般都是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必然会受到执法活动的影响,对其个人利益的限制和制裁必然导致其个人利益的损失。在其个人利益观失衡的前提下其心理将极端矛盾,一方面想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又想挽回损失使其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此情形下违法当事人就容易走极端,采取暴力抗法,以为这样就能够逃避处罚。

(三)行政执法的单一性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是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这就导致了执法权力的单一性。这种权力的单一性在实际操作中就表现为执法方式的单一性,这就给群众和违法者造成的印象就是执法局只会罚款,只会收东西。这种印象形成以后就极易引起违法者和老百姓的反感,再加上管理相对人主要是弱势群体,因此执法工作就很难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社会上有这样的说法:“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在这种认识的主导下,违法者发现自己利益受损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执法局在欺负穷人,所以他们会起来反抗。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一性是暴力抗法存在的隐性因素。

(四)部分执法干部的态度和方式存在问题

不可否认,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艺术性不强,不文明执法等现象也直接导致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实务方面经验不足,或因执法水平有限,使用法律法规上有偏差,有的甚至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还有采用极端手法而导致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虽然存在某些执法人员认为有的违章者确属屡教不改,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在执法时态度粗暴;也有的执法人员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管理,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因此,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执法人员只有自身作风过硬,才能打硬仗、敢打硬仗,这是基本要求,也是文明执法的一条标准线。

三、暴力抗法的解决对策

(一)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行政综合执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而市民和违章者对这些法律法规则知之甚少,还有的根本不知道执法局到底都管些什么。因此,我们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举办咨询活动等方式让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和支持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还要开展暴力抗法的防范教育,警示和告诫群众不要进行违法行为。对于发生严重暴力抗法事件要通过媒体进行报道,以案警示,使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和理解执法活动,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二)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在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执法机关应当针对事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简单的以暴治暴,或是继续进行强制措施。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慎用防卫措施,要以缓解矛盾、恢复秩序为主要目的,要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头,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经营上的实际困难,这样老百姓才会把执法队员当成“贴心人”,才能使我们的执法工作降低难度、提高效率。

(三)依法正确处理抗法事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暴力抗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处理力度不够,会造成削弱执法力度、助长违法者嚣张气焰、影响执法队伍的社会形象等一系列恶性后果。因此,对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违法分子一定要依法从严打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弘扬正气,形成全社会声讨和谴责暴力抗法行为的舆论氛围,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遭遇暴力抗法事件后往往将抗法行为人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就一走了之,任由公安机关处理,事后也不去了解处理结果,造成常常是“前脚送人,后脚放人”,这样不但不能很好地解决抗法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纵容暴力抗法行为。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遭遇抗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

(四)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政府应该提供收费低廉的农贸市场以解决弱势群体摆摊设点维持生存的问题,同时也要出台相关政策,很好地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以前流动经营的弱势群体一旦有了合法的经营场所,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率。

2.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篇二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对策分析

0引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渐城市化的新时代, 城市是社会环境的中心地带。 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管理来支撑,行政执法则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的对象复杂且多元化,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执法难度。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要进行革新,也就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 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可以解决现行我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城市环境和执法队伍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生活。 因此,需要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力求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新的突破,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促进城市管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行政执法管理对公民的参与不够重视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 多数执法机关并没有足够重视当地公民的参与。 公民是城市发展的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参与没有得到认可, 公民参与管理城市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同, 一定程度上照旧是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实施管理,导致人民大众对执法机构的不满,心生怨气,进而削弱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会给城市发展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1.2 执法分力与执法不力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城市综合行政部门,因此,有一部分权利是从其他的行政机关分过来的, 涉及一些权利分权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范围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各个部分之间的权利做具体、详细的划分,导致在行政执法上出现各部门对处罚的认识的偏差,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工作不积极,遇事就相互推托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也导致了执法机关办事效率低。

1.3 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城市发展很快,但在城市的一些繁华地带,经常出现小商贩占道的现象,他们经常成为城管管理的对象。 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商贩和城管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状况。 商贩处于弱势,而城管处于强势,因此城管在一个城市中是名声最不好、最不招人民大众喜欢的公务员,没有之一。 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的频繁, 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集体性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对老百姓的生活也极为不利。

2完善和革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2.1 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执法

一个城市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 城市管理也是为公民的利益做后盾,城市管理执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 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足够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与公民互动的行为。 老百姓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他们居住在城市的各个地方,对城市各方面的建设、改进、管理也是最了解的人。因此, 当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应大力鼓励我国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这既能体现我国民主、尊重人民大众的理念,还有利于增强公民与城管之间的交流,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 注重公民的参与是一个地区的政府能真正做到体恤百姓,为百姓服务,为百姓谋利的职能。 城市管理加入众多的民主、公平、公正的执政执法元素,才能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能力。 让更多的公民有“城市是我家,保护城市靠大家”的公众意识,公民自主参与“家庭”的建设、环境的保护,能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就能实现我国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2.2 集中执法权利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 由于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而详细的权利分布界定和划分, 往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因此,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重视权利分布的情况,明确规定执法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 如凡涉及城管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除了城管以外的部门不可再参与此事的管理处罚,城管监察组织承担了处罚违法行为之后,不能再对这种处罚专门设立处罚机构, 就是要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权利的唯一性。 构建城管管理行政执法的新体制,一方面避免混乱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能保证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利于城管机关的发展。

2.3 加强城管教育与公民教育

目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 因此要优先解决这个问题,这影响着我国城市和谐发展的未来。 在城市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对城管进行教育,让城管多体恤百姓,能温和执行的就采取温和执行的方法,城管的目的是为广大公民谋福利, 小商贩也是我国公民重要的一员。 同时,城管还可以设立专门地带,在不影响公众生活的情况下,按程序让商贩在专门地带进行买卖。 当然,应对小商贩进行思想教育, 让他们明白城管的工作宗旨, 行政执法是城管的工作之需要,小商贩还应提升自己的素质,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影响城市生活的发展,不遗留垃圾影响市容。 可以与城管进行协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 因此,加强城管和小商贩公民的教育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尤其重要的, 不仅能推动新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产生,还能促进我国城市健康和谐的发展。

3结语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一个漫长而喜悦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体制不断成熟的过程。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过程重要的一个环节, 是一个长期的改革过程。 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转变传统行政执法管理中不合理的执法过程, 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合作性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同时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理念和方式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等等。 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城市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促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08.

[2]王姝.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与公民参与[J].城市法制管理,2008(2).

3.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篇三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

中图分类号DF4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09)121-0100-01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1.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执法领导者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自认为法律只约束平民百姓,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出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有甚者还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还有一些执法者将法律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在实践中通常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就拿来实用,不利的就不予执行。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欺压百姓,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还有部分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较低不懂法,在执法工作当中常常执法犯法,用一个违法执法行为去纠正另一个违法行为。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执法持以暴力抵抗,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1.3现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还存在缺陷

很多地方都存在着“是同一单位,却高挂两块牌子“的现象,也就是说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与所进行监管的对象在履行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还在依靠单位的领导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表面看来,这样的监督兼顾周全,而却使得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大打折扣。

2建立完善城市综合执法的途径

2.1完善法律体系

从整体的法律监督体系来讲,应该先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以在大范围的征询基层民众意见为基础,同时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基本型法律法规,根据各地实际中执法的现状。为城市综合执法模式的建立与发展制定一部《城市综合执法法》,从而使城市综合治理不如法律化程序。该法律条款中应该在界定城市综合执法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对城市进行综合执法的相应权力的同时,也应该肩负责任,就是运用正当程序进行执法,其中也包括各地市县管理执法的工作体系也合法合理。这样才能为完善法律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2.2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

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独立性,权责一致的原则。这是城市综合执法一个理想的模式,使新组建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真正能适应新时期我国城市管理的要求。为使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合法性,理顺城市综合执法机构与原有的市容管理、监察机构的关系。并且还要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地方分级管理的执法新体制,在中央级别设立一个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所有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各城市的不同情况设置与其相适应的城市综合执法体制,各司其职。

2.3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执法的相关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层,是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城市综合执法应该在法制监督下,履行其责任与义务。其次,健全职能部门的监督。在某些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中,其他的行政机关对具体情况更加了解,具备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辅助性监督的能力。再次,健全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由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组成的。层级监督是促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健全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城市综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当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权或执法程序。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诉权来实现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作为群众信赖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来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便成了对行政综合执法进行监控的最后一道壁垒。还有一种监督方式就是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城市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具有相当大的意义,一方面表示一个行政部门开始将多个行政部门精简,实现一元化的执法主体,从多个领域开展符合自身发展的执法特征,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

当前我国城市综合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从各方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制,加强监督体制,从而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赵德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66-68.

4.城市管理与执法的方案 篇四

一、以“双争”为基础,开拓创新,努力提升“双创”工作水平

“双创”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抓手,必须始终放在工作首位,常抓不懈。今年我区“双创”工作要以去年“会节”环境保障标准为起点,再加力度,全区“市容环境达标街道”、“市民满意路”优秀率要达60%,全区“双创”成绩总评力争进入全市优胜行列。一是要继续实行区领导对口联系街道制度,加强对全区“双创”工作的督导。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区街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街道、社区自主治理环境的能力。三是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以街道、社区为主的争创“市容环境优胜管理社区”和“市容环境优胜管理连通道”活动,努力调动街道、社区、辖区单位创建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完善检查、考评体系,加强日常督察,做到周有通报、月有考评、季有奖惩、年有总评。

二、以洁净为标准,规范作业,不断加强环卫精细化管理

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严格定人、定岗、定时、定责,加强路面环境卫生质量管理,确保每日垃圾扫净、存好、运光,全面提升全区整体保洁水平。一是认真做好新一轮道路承包、全员竞争上岗工作。二是加强环卫工人业务技能、文明作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环卫作业标准化、正规化管理程度。三是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水平,增加机扫车辆,扩大机扫面积。四是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筹备新环卫停车场建设,在区内新建垃圾转运站一座,增设一批垃圾容器,有效解决垃圾扰民问题。五是加强公厕管理,做好公厕免费后的清洗保洁工作,确保卫生质量达标;新建、改建、维修公厕13座,其中新建1座,重建3座,改造、维修公厕9座。六是做好道路清洗工作,坚持“夜间洗路,白天压尘”,做到黄线明、边线清、道路见本色。七是做好区城管局清运清洗队、水密车队、道路队的选址、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三、以严控为手段,明确责任,切实加大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

今年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查防并举,打新拆旧”的工作思路,确保实现全年拆除违法建设5万平方米,力争6万平方米目标。一是坚持“四个机制”和“一个办法”(巡查监管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举报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理顺关系,强化区、街、社区责任。二是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优势,强化“及时发现、迅速处置、依法拆除”的工作措施。三是突出抓好三街五村、铁路沿线、王家墩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的违建控管,依法打击新的违法建设,逐步减少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坚决遏制违法抢建之风。

四、以示范为导向,勇争一流,努力提升立面空间环境

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建设、突出重点、形成特色的原则,继续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不断提高楼宇亮化、广告、门面招牌整治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优化我区空间立面市容环境。一是继续采用LED等节能、环保灯光发展楼宇亮化成果。中心商业街和核心景观区的楼宇亮化建设,力求在创意、设计、效果上有新的`突破。二是以“广告招牌整治年”为契机,大力抓好门面招牌的整治。按照彰显个性、突出特色的要求,结合景观路、商业街区建设,继续做好门面招牌示范路的整治与建设工作。三是抓好户外广告的监控。倡导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户外广告档次;开展户外广告普查,建立电子档案;按照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协调推进公益广告设置,实现不低于户外广告总数20%的目标。

五、以快速为标杆,体现效率,进一步做好城市专项管理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城市网格化数字管理。按照信息共建、资源共享、服务决策、有利调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管网格化案件办理力度。及时受理、解决、反馈城市网格化案件,提高网格化案件办理质量。对占道、牛皮癣等易发、多发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快速反应、快速处置,网格化案件及时处置率为100%,办结率达90%。二是认真抓好“110联动”工作。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认真履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的职责,确保“110联动”处置率100%,办结率达80%。三是进一步加强道路养护维护工作。严格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健全占道审批和路面挖掘审批机制,严控新修道路的挖掘审批;坚持道路挖掘检查通报制度,加强道路挖掘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全区道路养护工作,及时对道路坑凼进行修补,主次干道维护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

六、以长效为目标,标本兼治,切实加大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力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重在长效,要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克服“整治??反弹??再整治??又反弹”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老大难问题。一是大力整治占道经营。加强全区中山大道、解放大道、新华路等“五横三纵”重点部位占道经营的整治,保证大市容良好;建立区街联动、部门联手的良性协调互动机制,消除城管执法工作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坚持源头治理,推行早期介入、提前守控的执法管理方式,把执法的关键点放在预防违法行为上;加强工作交流,推出一批示范点、示范路、示范街,推广整治占道先进经验;继续以板块整治为手段,加强夜市、早市占道和夜间占道演出等管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重点路段和窗口地带市容良好。二是加大“三乱”整治力度。努力实施群众治“癣”、专业治“癣”、和科技治“癣”技术,从源头上遏制“三乱”滋生土壤。三是开展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构建城管、建设、交管、环保等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地段渣土污染的控管力度。

七、以平安为保证,警钟长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今年要将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紧抓实。一是要健全制度。建立完善经常性的教育、检查和讲评制度。要把安全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以百日安全无事故、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促安全,促落实,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二是突出重点。要突出安全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搞好安全工作,特别是要抓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时段的安全工作,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安全工作的效果。三是要统筹兼顾。在抓好车辆安全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卫作业、道路施工等生产安全及防火、防盗、执法保障工作,确保城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八、以提高素质为抓手,严格管理,积极抓好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

5.城市管理与执法 (112) 篇五

□赵斐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200135)

摘要:本文通过对上海浦东新区现有网格化管理体系、城管执法体制现状的调研,并在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三级平台全面建成以及执法系统信息化管理平台初步完善的基础上,提出城市网格化管理联动的总体思路,形成联动的完整工作流程和长效机制,组成统一有效的联动机制完整架构方案。

关键词:城市管理网格化执法体制联动机制

随着城市网格化管理逐步推广和实施,这种“数字城管”模式的优势和成效不断显现,同时也得到了社会 的广泛认同。2006年5月,浦东新区在网格化管理系统建成并开始运行,在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环境保障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从两年多的实践来看,也存在与现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如何对接等一些“瓶颈”有待突破,尤其是现行的城管执法体制如何对接的矛盾。为进一步提高浦东城市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和作用,本文拟研究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与现有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联动关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研究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模式。

一、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现状

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它依托数字城市技术,通过“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整合政府资源,条块联动,行业联手,流程再造,建立“一个平台,两个中心”(即: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城市管理监督受理中心,城市管理指挥处置中心)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将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分开,使管理从粗放向精细,从静态向动态,从分散转向综合。目前,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情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三级平台四级派单机制

根据区、功能区域、街镇的行政管理架构,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与“属地化管理”原则,浦东新区探索建立了城市网格化管理“三级平台四级派单机制”。三级城市网格化平台即“区平台、功能区域平台、街镇平台。“四级派单”内容为:借助网格化管理平台,街镇社区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一级派单处理,派

单失效的案件报功能区域网格办实施二级派单处理,功能区域网格办派单失效的案件报新区网格办实施三级派 单,新区网格办派单失效的案件报新区监察委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四级派单)。通过“三级平台四级派单”机制,实现了城市管理重心彻底下移,对网格化管理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有效监督,促使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三个拓展”功能的系统

根据区域特点和城市管理特点,浦东新区在国家建设部部颁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创新工作,实施了城市网格化管理区域、管理时间、管理内容等“三个拓展”,初步形成“全覆盖、全天候、全领域的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在146平方公里的中心城区实施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以郊区集镇为重点,着力拓展网格化管理区域,在尚未推行网格化管理的集镇化地区推进网格化管理,在全区570平方公里范围内实现区域全覆盖的网格化管理体系。以中心城区陆家嘴功能区域为试点,着力拓展网格化管理时间,将网格化平台运行时间由原来的9∶00—17∶30调整到7∶30—22∶30,从原来周一到周五调整到365天全年不休。以提升新区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充分利用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GPS定位、无线有线传输等技术手段,着力拓展网格化管理内容,尝试在小区物业、建筑工地、公交车冒黑烟、违章建筑“四个领域”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

(三)信息资源整合的互联互通网络

根据本区现有的城市管理信息化资源和各类热线等现状,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平台整合各类城市管理资源,形成快速发现、一网协同、及时处置的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以“两个互联互通”为载体,与公安、防汛、环卫GPS、景观灯光等“四个视频系统”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城市环境与安全;与“环境热线”、环卫GPS数据“两个信息源”互联互通,拓宽城市问题的发现渠道。以“两类平台”为载体,充分利用新区网格化平台的资源优势,分别在13个街镇和公路等专业城市管理部门试点,构筑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专业条线网格化管理平台,建立有效的互联互动机制,形成完整的“三级平台,四级派单”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城市管理向社会管理的深化。进一步延伸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功能,143家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单位进入网格化管理系统,161个居委会与网格化构筑了“热线”。形成了城市管理信息资源整合的互联互通的工作网络,切实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城市管理绩效考评体系

以监督考评为导向,将网格化监督评价机制与政府绩效考核管理相结合,把网格化管理手段作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探索建立了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考评机制,形成了主动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三者有机结合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功能区域、街镇、社区“三级”考评系统,对区域的城市管理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建立行业管理单位、专业执法单位、养护单位“三类”考评系统,对城市部件和事件问题的处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监督员、信息员、值班长、派遣员“四员”履职考评系统,对网格化管理内部工作流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综合评价。配合新区监察委,使网格化监督评价体系作为电子监察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社会监督机制引入网格化监督考评体系,对责任网格内出现重要新闻媒体曝光、领导批件、社会监督员上报、市民投诉等反映城市管理问题,督促责任单位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把问题控制在源头。加强新区城市管理的动态变化规律、区域社会管理特征的分析,为上级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

二、浦东新区城管执法体制机制现状

2005年底,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根据浦东新区区府[2006]22号文件要求,按照“执法主体唯一”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较短时间内,新区城管监察大队完成了撤制、建局、重心下移、扩权等各项工作,成立了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六个功能区域城管监察大队。

(一)因地制宜的城管执法体制

目前,各功能区域城管执法管理体制有两种模式:一是功能区域分管领导直接管理,如川沙功能区域将城管大队视作一个职能部门,直接参加功能区域各种议事会议;二是功能区域部门直接管理,如陆家嘴、三林、张江、外高桥、金桥等功能区域的城管大队由规建处或社管处负责管理。各城管大队内设机构设置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1+1”模式,如陆家嘴功能区域城管大队内设大队部和一个综合专业分队;二是“2+1”模式,大队内部设一室一科和一个综合专业分队;三是“3+1”模式,大队内部设一室二科和一个综合专业分队。街镇分队设置有三种情况:一是街道执法力量与重点区域执法力量整合,如原小陆家嘴15分队与梅园街道分队合而为一;二是镇执法力量与园区执法力量整合,如金桥将大部分城管执法力量下移到园区、集镇;三是功能区域执法力量与镇执法力量整合,如川沙功能区域大队的综合分队与川沙镇分队合而为一。

(二)重心下移的有效属地化管理机制

城管重心下移后,明确了“块”的职责,极大地调动了各功能区域、街镇积极性。各区域普遍感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两条腿走路,调整了轻城市管理重经济发展的思路,既重视抓经济建设又重视抓城市管理,树立了“守土有责”意识,出现了重视城市管理、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好势头,如外高桥功能区域制定了11个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专门召开了城市管理会议,并与各街镇、各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三林功能区域制定遏制、拆除违章建筑奖励指标,每年新违章未出现奖励50万,每年老违章降低就奖励40万。

(三)城郊一体化的执法机制

由于城管执法重心下移,城管执法从停留在面上转到深入基层、由力量集中的中心城区转到城郊并重,郊区集镇、村镇的执法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强化,执法空白点正在快速消除。在城管重心下移后,执法力量延伸到了郊区、开发园区,有利于用城区的标准管理郊区集镇,有利于“区镇联动”,有利于加快新市镇建设、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适应了郊区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符合新农村建设形势需要。

(四)城管综合执法资源得到有效整合

城管执法、城管署两支队伍平移功能区域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优势得到体现,“块”的执法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城市管理上了一个台阶。城管重心下移后,出现了“一家忙到大家忙,一家管到大家管”的局面,上下、左右都在城市管理方面“忙开了”,开始关注、关心、聚焦城管综合执法,愿意协调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各功能区域积极开展了一些创新:一是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将城管执法纳入到网格化管理体系中;二是适度集中,保障重大活动、重大任务的完成,如三林功能区域针对集中整治、突击整治力量不足的“瓶

颈”,在街镇组建一支机动队伍,根据需要统一集中调配开展执法工作;三是在功能区域层面适度重心下移,减少执法环节,如川沙功能区域发挥党建作用,成立了建立了城管党委,统一指挥执法、管理、建设力量。

三、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联动机制及模式

2007年,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主动发现案件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全区共接到上报各类城市管理问题 93334件,占到全市比重的1/10强,平均月环比增长量为5%,其中事件类城市问题为77284件。如此巨大数量的城市事件问题,给新区城市执法部门带来了很大压力,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与城管执法如何有效联动是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必须面临的一项重要而急迫的任务。

(一)横向联动模式

横向联动是指网格化管理三级平台于城市执法三级系统之间的联动关系。他们分别是新区网格化管理平台与城管执法局之间的联动关系、功能区域网格化平台与执法大队之间的联动关系、街镇网格化平台与执法分队之间的联动关系。

如图所示:

城市网格化管理的三级平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三级平台

1.一级平台与城市执法分队之间的联动

网格化管理中的一级平台,即街镇平台是一个综合性平台,它结合了办公流和业务流双向职能,具有协调城管执法资源、街道地块化托底和整合街道资源的功能,同时它对应城市执法分队,是城市执法分队发现城市问题的路径之一。它们联动的形式主要有:一是信息发现之间的联动。街镇平台与各分队之间建立长期交流机制,定期互相通报城市问题发生和处置情况。二是重复信息交换的联动。重复信息主要由“时间差”的原因造成,城市执法分队应该将这些案卷以一个月为一个阶段,分别编号反馈给街镇平台,街镇平台也要同时在管理系统中使用同样的编号标注上报功能区平台,以便功能区平台统计数据。

2.二级平台与城市执法大队之间的联动

网格化管理二级平台,即功能区平台主要是综合联动、协调块域管理,协助城市执法大队进行备案、监督、块域考评。它们之间的联动主要有:一是对执法分队职责不清扯皮事件的协调联动。对一些职责不清、各分队互相推诿、街镇平台无法派遣的案件,功能区域平台应与城市执法大队进行沟通协定,明确此类案卷的责任单位,编入网格化管理指挥手册,并以公文的形式签署正式的文件通报各街镇。二是对执法系统自身发现、处理问题的核查反馈的联动。执法系统内发现的案件,且这些案件处置、监督过程在网格化管理系统中并无备

案、记录,执法大队有必要将这部分案件的处置情况转发到功能区域平台,再由功能区域平台交街镇网格监督 员核查并反馈信息给功能区域平台做数据统计。对核查后不合格的案件反馈给执法大队重新处置。三是统计执法案卷并交给执法大队作为考核依据的联动。功能区域平台将自身系统的案卷与城市执法大队提供的信息案卷进行全面、细致、准确的统计,并剔出重复的部分。对统计出的各执法分队对案件处置情况的数据发送给执法大队,作为执法大队对下属执法分队的考核依据。四是协调安排地块专项治理方案的联动。功能区域可以总结一个季度内本功能区发生的案卷情况,并结合执法系统自身备案、案卷处理情况,与执法大队协商开展地块专项治理的处置方法或整治运动。

3.三级平台与执法局之间的联动

网格化管理三级平台。即新区平台是网格化管理系统的最高管理机构,以监督、考评、管理为主。主要负责协调条块管理关系,对应执法局,为执法局提供客观准确科学数据,协助管理、考评城市执法体系。它们之间联动的形式主要有:一是信息资源整合,对案卷数据进行分析,发起全区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新区平台收集各功能区域案件数据,并对数据分析,结合新区执法局案卷备案情况,协商发起全区范围内的条线专项整治工作。或者新区网格化管理中心接到上级领导的指示,组织发起全区范围的条线专项整治工作。二是条线考核提供数据依据的联动。整理梳理条线部门的案卷,得出相应的数据报告,为考核条线部门提供依据。新区平台可以整合各功能区上报的数据,对城市执法大队的工作情况进行数据评估打分,将评估结果发送到执法局,补充执法局对执法大队的考核依据。这样的有效联动,可以解决执法局人力不足、资源有限、与下级执法大队管理脱节的问题,并可以对专项治理工作形成一种从上至下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三是组织发起协同联动整治任务的联动。协同联动是专门整治城市复杂问题而发起的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协同到多个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整治。

(二)构建畅通的纵向联动流程

1.案卷纵向分级管理联动机制第一类,一般个案管理联动机制。普通案卷由街镇平台转执法分队解 决,这类案卷或是由网格监督员发现、或是由环境热线、“12319”城建热线、信访、网络等等多元化信息渠道得来的案件都在街镇平台派遣解决。

第二类,块域专项管理联动机制。功能区域平台集合执法数据案卷资源进行统计,与执法大队协定商议对某类城市高发问题开展地块专项治理方案,并确定实施细则,由执法大队安排

执法分队具体执行。例如在某段时间、某些地区发生的乱贴小广告问题很严重,网格办协同执法局发起打击乱

贴小广告的专项治理工作,功能区 域平台要配合执法大队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和实施细则,由执法分队执行。

第三类,条线专项整治联动机制。

新区平台通过数据分析,与执法局协商确定专项整治方案,或发起协同整治方案,采取从上至下的城市管理方式,提高解决难点问题的处理能力。

2.考评体系纵向互动机制

一是街镇层面责任部门的考评。功能区域平台应及时统计案卷处理结果和效率,为相关责任部门考评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二是功能区域层面责任部门的考评。新区平台应及时整合统计各功能区域案卷处理结果和效率,为相关条线部门考评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6.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篇六

作者:陈振成 来源: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添加日期:07年09月29日

在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说城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殉职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包括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质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使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怀疑和动摇,有的同志在工作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已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是目前最大的困扰。对于许多试点城市来说,其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法律依据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以济南市(副省级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例:其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二是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三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四是济南市政府规章《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市政府令第206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对于其它城市来说,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凡是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政府规章(珠海、厦门、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济南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立法议程,如果顺利的话预计明天能够出台。没有立法权的城市,则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令,作为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依据(太原、潍坊、临沂)。但是,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过程中,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法律依据本身却正经历着质疑。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省级政府的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红头文件等法定依据,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一般都行使了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市政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俗称7加1)。但是,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省级政府的决定、市政府令等行政机关的发文,能否对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变更?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工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相关领域里,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或行政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省级政府文件、市政府令等行政机关的发文可否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更”?法定的职权通过行政决定而予以转移,以行政决定改变法律规定,对其合法性如何给予有说服力的解释?

对于上述问题,一种认识是: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省级政府的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红头文件等对处罚机关的变更是依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而行的,因而是合适的。另一种认识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却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依据《立法法》确定的这一原则,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依据,就是存在问题的。比如,依据济南市政府2003年制定的《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07令)和《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市政府第206令),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但是,2004年5月1日起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将这项事务的处罚权赋予了公安部门,这样以来,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否有权继续行使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违法停放的处罚权?再如山东省人大刚刚修改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中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交有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把原本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省级政府的决定的、已经集中到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权,又给划拨出去了。随着国家城市规划、拆迁、建筑、环境保护等法律的修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遇到的法律尴尬将会越来越多。那么省政府决定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红头文件能否“变更”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这样就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带来了许多疑惑,该如何理解这些不同的认识呢?

以笔者之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没有问题,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上看,主体依法定程序设立,有坚实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已经明确指出,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由此看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这一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基本法律,授权国务院对行政权力进行的重新配置,调整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二,从体制上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地方政府有权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

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有权设立和调整其他工作部门,并确定其他承担的职责。《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还进一步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调整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改变以往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合理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设立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具体的、充分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说:“这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对解决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对于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在执行新出台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中处罚权依然赋予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在执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法规、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其处罚主体应当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例如济南市《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这样以来,有政府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及时予以明确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就不会使工作上模糊不清。

第三、从执法实践上看,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的问题,城市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的提升。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建立起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个独立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组建以后,克服和纠正了以往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执法机构林立,执法力量分散、互相扯皮,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是政府管理城市的主力军,也可以作为政府快速调动、集结,应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和急难险重任务的生力军。以济南市为例,以前要违章拆迁或建设,不仅要动员十几个部门、十几支队伍参加,还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督阵,而效果并不理想,还曾发生过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但在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只要出现违规建设和乱搭乱建情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立即提前介入,主动执法,把违法行为控制在起始阶段。二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审批权和有力推动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到付诸实践,是对传统的管理和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在城市管理领域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它解决了由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理造成的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择优录取、竞争上岗,实行公务员管理,执法人员素质普遍有了提高,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得到有效纠正,基本上改变了执法交叉、重复处罚以及有利就争、无利就推的状况,执法体制明显理顺,执法效率显著提高。以济南市

为例,在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时,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有十几支,执法人员近500人。在十几支执法队伍中,其中包括规划、建筑、城建、园林、环保、环卫监察支队等,市政府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撤销了市城建监察支队等十几个执法队伍,组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行政执法机关,发展到今天,确实解决了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效率低下、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实践证明是成功的。为了树立城管执法的良好形象,不少城市颁布了“五条禁令”、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市民代表为特邀形象监督员,通过这些举措有力地改善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城管行政执法逐步深入人心,已彰显其勃勃生机。

“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违法等现象。” 这是温家宝总理2006年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总理的讲话,给广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吃了颗“定心丸”,也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奠定了有力的法律地位和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从1996年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到现在还只有十年的时间,如果用一个人的成长历程来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处在儿童时期,所以在其发展的道路上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尤其是需要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支持,要吸引专家学者和一些有志之士开展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专题研究,兼收并蓄大众之观点,这样有助于开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眼界,进一步清晰事业发展的理念、树立必胜的信心。让我们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同志,共同努力工作以获得政府、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提高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的努力工作,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树立起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高效运转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7.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篇七

1 平台功能及结构层次

1.1 平台功能

平台应实现预警信息、通知公告、公众安全、政府应急和法律法规等功能, 图2是功能模块图。

1.2 平台结构层次

平台要有通过传感器网络和计算机网络将数据进行采集和传输的基础设施层[2,3], 要有完成数据存储、数据交换和数据管理的信息资源数据中心, 要有对信息进行处理的技术支撑层, 还要有供应急指挥中心管理信息的管理平台 (见图3) 。

2 平台实现的几个关键问题

2.1 通讯协作

在应急管理中, 各职能部门与管理者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 下级执行的结果能够作为上级的参考资料。

根据XMPP协议[4] (Extensible Message Presence Protocol) , 将每一个协作者抽象为一个实例, 给定一个唯一确定的JID, 根据JID语法规则:

协作者的JID设定为

在XMPP系统中不同实体之间的数据交换是通过XML流实现的, 其中<message/>节点流在通讯中采用的是push的方式, 节点流包含两个协作者互相发送消息的内容, <presence/>节点流处理协作者的在线状态, <iq> (info/query) 节点流为XMPP通讯提供请求与响应机制。

2.2 信息共享

应急管理平台有多个人员进行操作, 由于操作的并发性和网络的延迟, 可能会造成一致性问题。

系统对于每一个文档维护一个发言权队列, 当用户提交请求后, 系统根据文档标识加入到相应的发言权队列, 采用先进先出的策略对文档进行更新操作。

2.3 数据交换

在各类数据交换过程中, 由于格式不统一, 会导致系统融合时出现错误, 所以应采用尽量简单、统一的数据格式。而数据集是数据交换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数据结构。因此, 应急管理平台的数据交换要统一使用Row Set数据集结构。

3 平台详细设计及实现

3.1 平台搭建

先安装JDK, 进行环境变量的设置;接着安装MyEclipse、My SQL、Navicat 8 Lite for My SQL。这些软件都是免费开源的, 在网上下载, 直接安装即可。开发环境搭建好后, 打开电脑上安装的My Eclipse, 新建一个空的项目, 能够成功, 表明开发环境已经搭建好。

3.2 具体实现模块

My Eclipse创建一个新项目, 首先利用Struts和Hiber nate框架搭建一个登陆注册框架, 再利用java知识, 编写出各种登陆, 注册等jsp页面。通过My SQL数据库存储处理数据来实现登陆, 注册等功能。

登录成功后进入主界面, 如图4所示。在主界面的菜单栏中, 显示平台的几个功能模块, 并在首页中显示各模块的部分信息。不同的用户可以选择自己关注的子模块进行操作。

以预警信息模块为例说明各子模块的实现。在预警信息模块, 首先是以地图形式显示的出现警情的位置, 在地图的右边给出警情大致信息, 点击详细, 可以了解更具体的信息。在地图的右边显示地区层面的应急指南, 包括预警信号、求救电话、求救信号、家庭应急、撤离路线和重建家园等指南信息, 帮助人们了解出现警情时应该怎么办。

在预警信息模块的主体部分, 又分模块显示预警信息、突发事件、预警知识和应急智能等子模块。在预警信息子模块, 显示各个职能部门 (气象、林业、农业、地震、水利和国土资源) 发布的预警信息。在突发事件子模块, 显示各地出现的突出事件, 通过这个模块, 防止一些部门对发生在本地区的事件瞒报、漏报。在预警知识子模块, 显示一些曾经发生的一些事件, 提示人们应该怎么防患于未然, 增强民众在第一时间就灾抗灾的能力。在应急指南子模块中, 显示国家层面的应急指南, 比如森林防火、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指挥部门的信息, 以便于人们对于发现的险情选择管辖的职能部门。

4 结语

本文介绍了平台的体系结构, 分析了城市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平台的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最后给出了具体的实现。实践表明, 系统的实现很好地推进了应急管理的研究。

摘要:城市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平台需要解决各参与者的信息有效对接和统一规范的应急信息技术标准, 因此, 在实现过程中, 采用发言权控制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使用Row Set的数据集结构实现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践表明, 系统的实现很好地推进了应急管理的研究。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平台,信息共享,统一信息技术标准,发言权控制机制,Row Set数据集结构

参考文献

[1]许有志, 杨吉江, 王青.基于情景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系统研究[J].计算机与数字工程, 2009 (29) :133-136.

[2]林盾, 李建生.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平台的构建[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2011 (1) :131-134.

[3]单虎, 丁帅.面向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系统研究[J].价值工程, 2014 (2) :7-9.

8.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篇八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完善

一、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立法现状

城管,即城市管理,是指对与城市公共基礎设施相关的以及与城市建设直接联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根据城市引导和规范的要求,政府通过监督、调研、稽查和市民反映发现的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各种矛盾,通过采取法律的手段和方法进行以有序化为目标的整治、矫正、调理的综合性及经常性管理职能,是城市管理的中心环节。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模式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的规定而产生的以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为主的模式。在城市管理的角度,应当认为该规定的意思是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该行政机关进行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指出,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这四个部门或系统是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要范围。

二、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制度问题

(一)法律身份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没有中央级别的主管的部门,在省一级也没有能够进行统一协调的相应的部门。

根据《决定》的明确要求,本级政府应当直接领导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该部门独立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很多城市并没有有力的彻底的执行该要求,该部门的名称设置和隶属关系在各地各有不同。有的城市设置的名称为城建监察大队,有的城市称呼为市容监察大队;有的城市该部门隶属职能部门领导,有的城市则对该部门采取双重领导制。

从大体来看,我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在体制上不统一,不完善。各地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机构设置、政令、人员编制等也都不统一。这种各地方城市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各自为政的情况已经产生了很多严重问题,对于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二)权力的范围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完善的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践中的行政行为的依据都分散在各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于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可以行使的具体领域和范围,《行政处罚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02年的《决定》也只是进一步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权限进行规定,而且这是一个原则上的对地方没有强制力的指导意见,因此,各地依据当地的不同情况以及特殊需求,在实践中自行调整了行政处罚权的内容,这使得各地行政执法的权限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批复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超出。

三、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种种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涉及的权限、主体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城市管理目前是“无法可依”。因此,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完善法律体系

制定一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全国统一的法典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首要步骤。应当将这部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主干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执法的目的、原则和作用应当在法典中予以明确,认定执法主体的地位、性质、职责等,并对其执法权、执法程序限作出界定,明确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拥有立法权的地方城市,可以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统一主管部门

在中央参照公安等其他部门的体制设立一个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执法工作的机构,对全国的城市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省级、市级、县级设立受上级管理的城市管理部门。这样可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统一调配全国的资源,明确上下级部门之间分工,紧密职责之间的衔接,从而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加强城市管理的力度

(三)统一行政编制

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实行全国统一的行政编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逐步纳入到执法类公务员的行列中去,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体系,按照级别与职权进行岗位的编制。同时可以在《公务员法》中规定执法人员有关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励惩罚、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范。

参考文献:

[1]王才亮.《中国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 95 页。

[2]饶会林主编.《中国城市管理新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39 页。

[3]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4]吴金群.《综合执法:行政执法的体制创新》.《地方政府管理》,2002年第9期。

作者简介:

9.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情况 篇九

今天,我们召开20xx年全市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作暨作风建设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市委七届九次全会、市“两会”精神,总结20xx年工作,安排部署20xx年重点工作。市政府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黄市长参加会议一会还要作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xx年,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大力推进百城提质、棚户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筑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

(一)着力稳增长扩投资,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X.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进展顺利。编制完成了《xx市第四版城乡总体规划(20xx-2035年)》,评审通过了清丰县等X县的新一轮城乡总体规划,印发了城市“四治”方案。全市百城提质开工项目X个,完成投资.X亿元;X.棚户区改造工作成绩明显。我市棚户区改造开工套,开工率%;棚户区住房改造基本建成套,建成率%,居全省前列;X.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增长.X%,居全省第X位;X.海绵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全市共实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X个,项目总投资.X亿元;X.清洁取暖城市建设稳步推进。成功创建北方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确定试点区域万平方米,投资X万元。

(二)立足工作实际,聚焦聚力三大攻坚战

X.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处置化解了一些问题楼盘,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X.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大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清零行动,完成农村危房改造X户,超额完成目标任务%;X.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效果明显。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全市X个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已全部实现“三员”现场管理、开复工验收制度等管理制度全覆盖。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做大做强建筑业

X.做大做强建筑业。全年完成建筑业产值.亿元。全市在建工程X项,X个单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工程造价.亿元;X.全面加强招投标监管。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监管项目X项,X个单体工程,总投资.亿元;X.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我市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的居住建筑新开工项目XX个、面积.万平方米,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节能标准实施率达到%,所属县节能标准实施率达到%;X.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组织上报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X家企业,荣获省级装配式建筑培育基地;X.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房建工程X项、面积.X万平方米;安全监管工程XX项,建筑面积万平方米,监督率达到%。

(四)助力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不断优化

X.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顺利。南乐县X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建设;xx县XX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已全部开工建设;X.公厕建设目标圆满完成;20xx年县城建设改造公厕座;全市乡镇建成区(中心村)新建改造厕所座。X.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明显。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机制,xx县座、清丰县座垃圾转运站建成投用,五县农村生活垃圾通过了省政府达标验收。

同志们,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力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住建系统各单位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10.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篇十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添加日期:11年02月12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安全保护等。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罚权时,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特别是其中一部分人文化程度低,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认识仍停留在较低层次,这些人为了维护一已私利,明知自身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却利用不正常手段逃避行政处罚,甚至有个别人为谋求自身的非法利益不被剥夺而采取暴力手段制造事端。广大市民一般对受处罚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里,当执法受到

阻挠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在都倾向于违章者,从而助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最终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四)城市管理体制不健全,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还未形成。

目前,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体处罚权工作,理论上讲,可以将审批权、监督权和处罚权划分开来,但在实际中,这些权力的行使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很难严格划分清楚。原来审批权和处罚权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时,出现管理不到位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权予以纠正,出现执法不到位时可以从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然而,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后,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现了空位,造成了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五)城市规划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相对薄弱。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扩张,必然要促使城市功能迅速调整和环境的日益改善。然而楼房多了,绿地却少了,人多了,厕所却少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环境污染、城市噪音、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六)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薄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矛盾纠纷。

目前,尽管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财力的相对薄弱,还不能完全满足贫困家庭的生活需要。要从根本上解决众多下岗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些弱势群体往往只能靠摆摊设点等低水平的就业方式维持生计。对其进行清理整治,无疑等于断了这些人的谋生渠道,必然会加深矛盾冲突。

二、解决矛盾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种种矛盾因素,既有行政执法的自身问题,也有整个社会发展与市民承受能力相矛盾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摆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尴尬局面,实施长效管理,必须立足标本兼治的原则,实施发展经济与创新相结合,执法与教育、服务互补的综合治理措施,多管齐下,常抓不懈。

(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

建议各级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系统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能职责、工作范围、人员编制及违反城市管理的处罚措施等,从立法上确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专业管理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改变“权责”不一的现状,保证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八个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财政经费,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效地推动城管工作健康发展,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有效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鉴于当前城管执法环境复杂,执行任务繁重,暴力抗法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设立公安派驻机构,并授予独立的办案权,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问题。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城管执法工作保驾护航。建立暴力抗法的预先控制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事后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提高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执法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有更好的保障。

(三)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执法工作的实践看,当前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处罚,严禁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执法人员的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促进执法人员知识、业务结构的更新,增强综合执法能力,以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

(四)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行政执法作为政府行政的一部分,行使了多个部门的执法权,与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各界加强协调沟通,有助于行政执法中矛盾纠纷的解决。一是建立专业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制度,加强横向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卫生、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沟通例会、联席会议、执法互动等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和工作的有效配合。二是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得到上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三是深入工作实际,加强与街道、社区以及被管理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强化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创新城管工作思路。

针对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劳动就业困难,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实际情况,必须创新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既要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兼顾现阶段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大力倡导柔性执法,实行人性化管理。通过调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活特困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在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不大的地方以及人口居住密集的小区内建

立廉价的便民集市,引导他们到集市内进行经营活动,这样既把占道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又解决了这部分人的生计问题,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

(六)积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与工商配合,对主要街道、重点路段实行分区包干,认真督促产权单位搞好管辖区内的绿化、卫生、秩序方面的工作。建议以执法中队为单位与临街经营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通过加强责任管理,搭建执法人员与经营店主之间的联系平台,增进经营店主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充分发挥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变“一家管”为“大家管”,从而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达到“双赢”效果。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1.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篇十一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城市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最重要的载体,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2016年4月广西明确南宁和柳州市作为设区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改革的目标是理顺城管执法体制,重点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因此必须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柳州市近年来狠抓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思路不断开拓,措施不断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一、当前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参差不一,教育培训有待优化改进

一是高层次专业培训不足。据统计,全市城管执法人员参加过住建部城乡干部学院专业培训的不超过30%,大多数一线城管执法人员参加高层次专业培训的机会较少。二是全员轮训缺乏保障。由于市和县、城区是两级财政实行“分灶吃饭”的体制,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培训经费保障标准不一,投入也不平衡。经济条件好的城区培训经费相对可以倾斜,财政压力大的县、城区甚至无法保障。三是有针对性的培训量少质弱。城管执法领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执法队伍职业素质、执法技能、办案水平都提出了更新的标准和要求,目前全市在城管执法培训上存在师资力量不足、课程更新不及时、教案教材不具备、案例教学不够等问题,导致无法及时针对执法队伍存在问题进行有效的培训,培训质量仍有待努力提高。

(二)法律专业人才较为匮乏,法律人才流失严重

柳州市城管执法局现有157项行政处罚权,管辖案件范围涉及面广,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多,不少案件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且由于工作任务繁重,行政执法标准高,给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学法用法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城管执法队伍内部看,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导致法律人才录用难、流失快的主要原因。一直以来,具有公务员或者参公事业编的法律专业人才受干部职数限制、干部任用导向等多种原因,提拔得少,获得重用的更少。据调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不含六县)现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1496人,进入城管执法系统前已经获得法学专业学历及进入城管执法系统后经在职学习获得法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共计208人,占总人数13.9%。从受过系统正规法律教育的执法人员情况看,具有法学或者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员仅53人,占总人数3.54%。法学专业人才数量和比例远远低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相比差距很大。

(三)执法监督手段落后,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执法不严。少数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素养,严格执法的理念根植不深,学法用法能力低下,不会办案不懂执法,凭个人感觉办事,按照个人喜好执法,难以做到理性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有些甚至不讲文明,不讲职业道德,凭意气用事,缺乏耐心细致地做群众工作,群众意见较大。二是不守纪律。执法队伍代表国家执法机关形象,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窗口,良好的纪律和队伍风貌,是社会所盼、群众所需。然而一些执法人员缺乏军事化管理和纪律约束,自由散漫,不遵守工作纪律,导致群众认为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不佳。三是懒政怠政。一些执法人员价值观偏离,理性信念缺失,慵懒散现象屡禁不止,不主动作为,不敢担当,工作能躲就躲,推一推动一动,不推就不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为民服务意识、能力较差,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背离了执法为民宗旨,影响极坏。四是执法犯法。一些城区城管执法局疏于队伍管理,不敢抓队伍不敢管队伍,放任了极少数混入执法队伍的害群之马胡作非为,助长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歪风邪气,以致吃拿卡要、接受当事人好处甚至收受礼金、贿赂,形成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严重败坏执法队伍的风气和形象。五是执法不公。城管执法涉及面广,处理的案件多,工作范围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不少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碍于亲戚、朋友、同学的情面,在人情面前不讲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受托的电话、条子一到就放弃原则,接受请吃后也放弃原则,得到小恩小惠后更放弃原则,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格处理案件,纵容违法行为,给违法当事人网开一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搭建固化执法规范建设平台

一是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框架已经确定,即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二是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纳入政府机构序列。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应当在优化执法力量、严格队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和规范协管队伍四个方面下功夫。优化执法力量,既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统筹解决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又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努力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确保一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队伍管理,重点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三是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要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切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要进一步规范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要在新的高度上积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年发布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查处和制裁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的目标。二是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三是在新的起点上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四是在新的条件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五是在新的标准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三)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切实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运用信访和投诉举报机制,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着力破解监督不力难题,增强在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二是强化执法监督工作。现代法治的突出特点是权责明晰、权责平衡,强化执法监督是实现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要结合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容易发生问题环节、岗位、部位,查找出执法监督的薄弱之处和改进加强措施,立足城管执法部门的办案执法工作,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三是借力信息化推进执法规范化。执法规范化程度体现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在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执法规范化建设与执法工作信息化融合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在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执法是否规范,事关执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事关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因此要立足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重点要围绕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立案、管辖、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涉案财物处置等关键环节,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枫云编著.城市管理学新编[M].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06.

[2]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2016年1月22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资金项目:

广西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城市管理行政案件调查实务研究”,项目编号:GFKT(2015)D08。

作者简介:

12.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篇十二

严查违法开创规划执法新局面

“逢违必拆”, 这是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城市管理中践行的重要原则。据介绍, 该局始终把规划执法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积极探索规划执法新举措。

该局通过出动宣传车、利用报纸、电视刊播违法建设强拆新闻、发放宣传单、进门入户面对面宣讲等有效形式, 向社会大力宣传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重大意义, 让广大市民真正理解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思想上筑牢其自觉守法的防线, 增强广大市民的城市意识和规划意识。

同时, 该局建立了日巡察日报告、限期拆除、责任追究、日常督察、群众举报等5项制度, 实施对违法建设的动态管理;建立了违法建设电子信息档案, 锁定违法事实, 并在3日内组织拆除。在此基础上, 执法人员加大跟踪管理力度, 严防“死灰复燃”, 有效控制违建工地170余处 (初始状态) 。同时, 该局出台了《规划执法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对发现不及时、拆除不及时等不规范行为, 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设立了规划执法举报电话, 及时处理市民举报。

据统计, 近三年来, 该局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案件350多起, 查处率达到100%。

该局通过坚决打压违法建设的猖獗势头, 对顶风违建进行强制拆除, 形成了拆违的强力态势。三年来, 该局共拆除违法建筑370起, 拆除面积8.9万余平方米, 维护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有效遏制了部分市民的抢建行为。目前, 该市近百平方公里的规划控制区内违建现象呈逐年下降趋势,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创新管理迎来市容环境新面貌

按照精细化管理城市的要求, 该局积极探索市容管理新办法、新路子, 使城区市容环境面貌有了新的改观。

据了解, 以“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硬化”为主要内容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在全市得到广泛推行。同时, 该局建立了市、区、办事处、社区的四级管理网络, 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社区和临街单位在门前四包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从2009年开始, 该局与劳动保障部门合作, 推出门前四包公益性岗位, 聘用200名管理员负责重要繁华路段的门前四包工作, 形成了城市管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本着“大街严管、小街畅通”的原则, 该局对出门出窗经营、早夜市占道、户外广告等违章行为, 分阶段、分步骤、全方位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年来, 该局共取缔各类违法户外广告牌960起, 查处各类违章占道3850余起;拆除残损破旧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店堂招牌、路标广告牌和屋顶广告宣传牌380余块 (幅) ;顺利拆除白云湖东堤花溪巷、猴子洼等120余起违章搭建, 市容市貌明显改观, 有效推进了城市的长效化管理。

据介绍, 从2007年开始, 该局全方位开展以净化、美化、亮化和有序化为主要任务, 以打造城市亮点、塑造城市形象为目标的城市创建工程, 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主力军作用, 带动城市管理的全面提档升级。

实行领导包街责任制。分别承包城区的13条主要街道, 查找每条街道在市容秩序、户外广告、环境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以表格化形式细化整改内容, 明确整改标准和期限;同时加强创建工作宣传, 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有力地推动了创建工作的落实。

借助社会力量, 发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对乱丢乱扔、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 对市民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积极推行城区占道停车社会化、市场化, 在城区繁华路段、经营场所和临街单位门前划定停车泊位, 规范车辆停放, 营造畅通环境;同时加强主干道严管, 加大市容经营秩序的管理力度。

自开展创建活动以来, 该局共完成各项创建任务150余项, 卓有成效地推动了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使城市管理水平又上了新台阶, 并先后夺得湖北省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卫生城市和省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等荣誉称号, 填补了该市建立地级市来城市创建的空白。

优化服务实现环卫质量新提高

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形象好坏的最直接反映, 也是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三年来, 该市下大气力改善环境卫生质量。有针对性解决小街小巷环境卫生问题, 在城区实行“一把扫帚扫全城”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实行“一清扫两保洁”的作业模式, 并严格检查考核制度, 保证道路面貌达到“三无一少” (无暴露垃圾堆、无淤泥堆、无砖瓦砂石堆、飘浮物少) 标准, 有效解决了小街小巷道路卫生差、垃圾死角长期存在的问题。

该局还开展了“大清扫、大冲洗、大整治、大清理”的四大工程:清除猴子洼、文峰社区、草店子社区、迎宾大道等处生活垃圾500余吨, 建筑垃圾400余立方米, 基本清除了城区卫生盲区和垃圾死角;加强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管理, 办理渣土清运许可证300余份, 对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行驶及漏撒等现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加快垃圾处理场基础设施建设, 对垃圾场办公区域进行绿化;硬化了老场区场地, 对老场区拦渣坝、护坡进行护理, 完善垃圾场各类标志;完成了新场区集水井建设, 建设了消防池, 并固定专人每天喷洒药物灭蝇消毒, 提高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文明执法树立城管队伍新形象

该局始终把队伍的文明执法、对外形象塑造摆在重要位置来抓, 着力建设机动灵活、纪律严明、团结战斗、文明和谐的城管执法队伍, 不断提升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

从2008年开始, 该局将每年4月定为执法人员全员培训月, 对每名执法人员集中封闭轮训, 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意识。近年来, 他们还有计划地邀请市纪委、市法制办、市委党校、市规划局的专家教授为全体执法人员举办了关于党风廉政、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报告会, 切实提高了全体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近年来, 该局始终将文明执法作为队伍的立身之本来抓, 切实把全体执法人员思想统一到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的有关要求上来, 推动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有序开展, 亲民、文明、和谐的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得到树立。

该局出台了加强文明执法的规范性文件, 促进文明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通过广泛汲取经验教训, 更新城管执法理念, 转变城管执法作风, 创新城管执法方式, 该局正确处理好了市容和繁荣的关系, 并把文明执法作为队伍立身之本来抓, 努力建设服务型城管执法队伍。据介绍, 该局的经验做法主要包括:

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为民排忧解难。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 该局对全局系统内的99项行政处罚项目进一步梳理, 并对每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划定条件或标准, 推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 使队伍形象得到明显改善。

坚持用制度约束人, 用制度管理人。该局积极推行城管执法工作精细化考评制度, 建立健全了日常考勤考核登记制, 按照工作责任目标的要求实行日考核、周小结、月通报兑现, 执法程序得到了规范。三年来, 该局共办理市容环卫和规划执法行政执法案件240余件, 确保每一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处罚程序规范。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加大规划、市容环卫督察工作力度。该局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专项督察等多种方式, 狠抓城区市容和规划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通过这些措施, 不断提高了执法效率, 执法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13.浅谈城市管理执法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篇十三

前文已所提及,城管所涉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其次,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过程阻碍大。

在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是执法机关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同时,因为程序的违法性,往往在执法效率上达不到要求,浪费行政成本不说,还会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同样有所体现。

再次,执法监督、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阻挠执法程序正常运行的障碍,而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不能获得好的工作成效。

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他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

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

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首先,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标准,避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超范围执法。

以法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法律使每一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下来。

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其次,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坚持依法行政。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追求城市管理的法治化,是城市管理的方向,它要求管理主体依照法律管理城市的各项公共事务,同时也包括对管理主体的法律约束,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需要在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方面下功夫。

再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内外部的监管力度。

城市管理执法成效不是凭借执法人员个人能力及素质就能够改变,所以对于整个执法队伍需要进行统一的管理。

这就需要为执法队伍提供一个完善的执法保障制度。

针对城管行政执法信息不对称情况,在内部监督和管理的同时,执法部门需要对外界对于执法人员的看法进行相关了解,建立信息回馈平台,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馈信息,对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普遍现象进行集体管理。

最后,加强宣传法制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

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

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倡导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参考文献】

[1]姚爱国.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J].行政期刊,(4).

[2]秦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黄贤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效能建设的治本之策[J].行政期刊,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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