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速公路现状

2025-03-07

海南省高速公路现状(共8篇)

1.海南省高速公路现状 篇一

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报警电话、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设计施工。

已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等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第二十六条 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等,确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公路的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所修建、架(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载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载运输检查。超载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运输人不能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条 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完善通讯、监控、收费、路政、交通安全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高速公路上设置电子信息牌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第三十六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年限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缴费滞留等待时间;其收费设施、开启的车辆通道和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驾驶员应当主动向收费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加油、修理等提供符合卫生和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服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高速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巡查制度和快速反应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四十二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四十三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

安装安全带车辆,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转弯。

同方向只有两条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不超车时严禁占用超车道。占用超车道后,应当及时驶回原车道。

同方向有三条或者三条以上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车道的最低车速要求行驶。

第四十六条车辆因遇障碍、发生故障、事故等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的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雨、雪、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尾灯和后雾灯。

第四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当依次停在行车道内,除事故救援车辆外,禁止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行车。

第四十八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当出现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或者路面大面积结冰等情况,采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布公告实施,并通过媒体、收费站入口及沿线信息板等发布信息。

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发布开通信息。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专项工程养护业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养护企业。

对高速公路进行大修、中修和实施专项改造,应当科学安排、周密计划,充分考虑工程实施对交通的影响。确需封闭一侧车道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阻塞,保证安全通行。

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高速公路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应当注意相互避让。

第五十四条因塌方、山体滑坡、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局部中断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变更车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迅速报告省交通主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沿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助抢修。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省、省辖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分别给予上述处罚外,并限制其进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由此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由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

第六十条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一条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拒不交费,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侵占、挪用、拖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支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载车辆;

(三)收缴的罚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四)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

(五)非法收取他人财物;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高速公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高速公路现状 篇二

(注:数据来源:2009年、2010年、2011年全省交通统计资料提要, 河南交通厅计划处编制。)

一、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历程及现状

河南省从1994年建成第一条高速公路, 至2011年底, 河南省境内拥有的高速公路总通车里程已经达到5196公里, 继续保持全国第一, 平均年通车里程288公里, 从省会郑州市到18个省辖市之间均全部由高速公路连接。按照省委制定的《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的要求, 至2020年末由两条国道主干线、七条国家重点公路和九条省干线组成的河南省高速公路网, 规划总里程6280公里。河南省自1991—2011年高速公路的投资额、通车里程表及增长情况见表1、图1和图2。

河南省高速公路里程自1994年以来增长了5115公里, 年均增速11%。从表1可以看出, 河南高速公路投资和通车之间存在着四年的滞后期, 河南高速公路投资高峰期在2003—2007年间, 总投资额达到1240亿元, 占历年总投资额的55.13%;相应的河南高速公路通车里程高峰期则是在2007—2011年间, 期间通车总里程达到1757公里, 占总里程数的33.81%, 发展速度在全国名列前茅。河南省高速公路密度现已超过3.05公里/百平方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全部完成, 中原城市群内部高速公路网络进一步加强, 95%的县 (市) 平均30分钟以内抵达高速公路网, 出省道路达到13条, 省界出口达到22个。并计划到2015年使高速公路密度超过3.41公里/百平方公里;到2020年, 全省高速公路里程超过6280公里, 高速公路密度达到3.76公里/百平方公里。届时, 河南省规划的高速公路线全部完成, 将形成一个高效、快捷、安全的高速公路网络, 京港澳、连霍等主干路线运输能力也将全面提高。

二、河南高速公路发展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高速公路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可以说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其在绝对规模、通车里程等指标上均排在全国的前列, 有些指标甚至是全国第一。但是, 相对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发展目标来看, 尤其在2007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后, 河南高速公路业的投资额有所下降, 因此, 加快发展仍然是河南省交通建设的主题。就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而言, 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高速公路网络仍需逐步完善

至2010年底, 河南省高速公路网络将使全省80%的县市进入高速公路快速轨道, 但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对高速公路的需求相比, 高速公路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2010年河南省高速公路实际结合度仅为0.45, 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网建设规划》, 全省要达到95%的县市通达率, 而我们现在距离这一发展目标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些地区高速公路已经饱和, 影响了高速、高效的要求。因此, 在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里程建设的同时, 要提升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 加快现有重要高速线路的扩建。

2、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机构设置不够完善, 市场化程度也不高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适合高速公路这种全局性、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 包括河南省在内的地方政府现有的公路法律法规体系也因此出现不配套、不完善的现象。高速公路的机构设置不同于一般公路管理, 其所具备的管理内容多样性、管理环境封闭性以及路网衔接的相关性都要求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实施集中统一的管理, 但这一管理机构设置并未完善。这些情况都说明了高速公路具有较高的公共物品的性质, 因此也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进行市场化经营。虽然有地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已经实行了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 并进行两权分离的改革, 认为只有确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权才能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但是这种改革仍未充分完成。

3、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高速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较大,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 其建设不仅需要征用大量土地, 而这些土地中有不少都是肥沃的可耕地, 公路的建设使这些耕地永久的失去了农业生产能力。另一方面, 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动用了大量的土石方, 使得相邻植被受到较大面积的损坏, 进而导致水土流失。高速公路的周边环境不仅包括自然环境, 还包括人文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高速公路沿线不仅应当是经济产业带, 还应当成为文化产业带、自然环境保护产业带等等。因此, 河南省高速公路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管理机构需要增强环保意识、人文关怀意识, 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看待高速公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促进河南高速公路发展的对策

为实现交通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本文针对高速公路的现状和特点, 对河南省高速公路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宏观层次上以系统、科学的规划为指导, 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对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投资以及法规、产业政策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机构, 实行公司化商业运作。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巨大, 投资方除了政府外, 还包括多方面的投资主体, 所以只有通过管理机构改革, 才能从资金面、管理面上大力推动高速公路业的发展。加强高速公路网规划实施过程研究, 重点在于提高网络化程度, 加强省内外经济区域之间、城市之间的联系, 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联系、与城市交通体系的对接, 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依托的综合协调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牢固树立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不仅要做好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 主要以节约土地, 保护生态为主, 更要在建设过程中强化环保监控工作, 落实环保的各项法规、措施。在高速公路建设中, 既要融入河南省的自然风光、人文景观, 还要增加科技含量和环保投入, 注重交通建设和人文、环境的和谐统一, 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在河南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获得和谐统一。

摘要:高速公路的发展和建设对区域经济有着极强的推动作用。本文就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的现状进行了简要论述, 并从拉动河南经济发展、提高运输效率、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以及促进河南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四个角度分析了河南高速公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河南省,高速公路,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1]王英:项目后评价中“有无对比法”的正确使用——以连徐高速公路经济影响后评价为例[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3) .

[2]丁加明:高速公路建设对湖南经济发展的影响[J].湖南交通科技, 2010 (6) .

3.海南省高速公路现状 篇三

【关键词】海南中线高速;中部旅游;海瑞《治黎策》;迪斯尼乐园

今天6月份,海南中线高速公路屯昌至琼中段已于日前建成通车,海南“两小时交通圈”雏形已现。我们很多人都知道“海瑞抬棺骂皇帝”,而了解海南中线公路同海瑞相关的历史典故的不多。海瑞在乡试中举的策论文章《治黎策》就是系统论述开通贯穿海南五指山腹地的“十字路”思路、方法、路线和执行细则。但是,随着历史的变迁,当今海南中线高速公路的开通,同当初海瑞的《治黎策》阐述贯穿海南中部山区的“十字路”有了截然不同的诉求。当今海南中线高速的开通,承载很多中部腾飞的“路通财通”梦想。而海瑞在《治黎策》中提出建设贯彻海南中部山区的“十字路”,更多鉴于当时海南黎族汉族矛盾,乃至兵戎相见、生灵涂炭的惨痛现实,建议当时朝廷结合实际,通过军事、政治、文化相互促进以化解民族矛盾的综合策论。

那么,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讲,海瑞的《治黎策》《平黎疏》的主张已经失去现实意义了?或者说在海南中线高速的“路通财通”梦想上,海瑞的军事、政治、文化主张同新形势下的主题“风马牛不相及”?

我们知道,海南中线高速雏形已具,沿途县市无不希望通过“路通”来带动本地的“财通”,其中海南中部山区旅游业被寄予厚望。然后,对于品味越来越高的游客,中部山区要想吸引游客,首先面对很多游客“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的难题。如有网友说,从目前和今后的游客结构来看,外地来海南的游客大都以“海”为中心,不会有太多人向往海南的山,国内其他很多省份的“山”比海南的山更有吸引力,而本岛居民数量还有消费习惯都无法带动中部山地游。一位旅游专家说,中部某县县委书记亲自带他去体验山区休闲旅游,但是专家到目的地了解到这个著名的景区并没有接待客人。有专家跟工作人员闲聊说“领导、专家、媒体不是都说这里很好吗?”工作人员的回答很幽默“领导、专家、媒体记者来这里都不花钱,当然要说好!”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可以从“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来破局?

这里认为,海瑞或者海南一些文化名人可能就是令海南中部山区闻“名”之“仙”!而且,我们很多人对海瑞的认识,仅仅停留于“抬棺骂皇帝”,如果我们能结合海瑞在海南中部山区的足迹,解读海瑞在师从当时历史名臣并融会贯通的智慧,解读海瑞洞察“治黎”执行阻力的前瞻性思维,解读海瑞不但“治水必躬亲”,而且提交“治黎”对策同样踏遍千山万水的实干、担当的精神,也许这些印刷的海南中部“仙迹”,不但能够让游客乘兴而来尽兴而归,而且能撞击很多游客的心灵,让这些游客再度携带更多的亲友过来。

那么,追溯海瑞《治黎策》的源头,海瑞提出《治黎策》以及后续的《平黎疏》《上兵部图说》,有当时海南民族矛盾冲突剧烈的历史背景,同时海瑞还得到恩师明代名臣顾可久、吴会期的点化、助力。海瑞最敬重的恩师之一、正德、嘉靖年间的名臣、因上谏直言两度遭受“廷杖”的顾可久(1485~1561)。顾可久是进士出身,江苏无锡人,当过福建泉州知府和江西赣州知府,后又升任广东按察副使兼管海南岛的防务。顾可久因为兼管海南岛的防务,上任后遍访海南各地,“了解民情,勘察地形,凡关隘、险阻、冲要,连同海港、山川一并绘制成图,一一加以注明,编制成《琼州府山海图说》二卷”。海瑞有一首七律《谒先师顾洞阳公祠》:“两朝崇祀庙谟新,抗疏名传骨鲠臣。志矢回天曾扣马,功同浴日再批鳞。三生不改冰霜操,万死仍留社稷身。世德尚余清白在,承家还见有麒麟。”而顾洞阳就是海瑞的恩师顾可久。同样,海南籍明代进士、官至南京户部主事、工部郎中吴会期负责营造帝王宗庙,在主持修复西汉七陵工程结束后,省下费用15万两白银,因不肯依附奸臣严嵩而拂袖而归。海瑞在吴会期81岁生日时学生下《寿南瀛吴公八十一序》,赞誉恩师吴会期“自幼以忠信之美闻于乡党,虽溺于世俗华糜之中,不安于世俗华糜之习”。印证了海瑞作为吴会期学生的事实。而且海瑞后来任浙江淳安县令,淳安县经济比较落后,但又是连接安徽、浙江的水陆交通要道,当时倭寇侵犯浙江的情形比较严重,而海瑞身为淳安县令,为抗击倭寇而构筑新城的过程的专业性、经济性,以及项目组织统筹能力,充分体现了海瑞师从吴会期等名师的经验传承,同时体现海瑞深入一线担当实干的工程建设造诣。

有人说,海瑞这些故事真的能够破解中部山区旅游的困局吗?

对照美国迪斯尼早在1998年同上海市政府进行的“马拉松式”谈判,美国迪斯尼乐园认定如果没有足够的手段保证每年保证1500万人次的游客,他们的收益将无法保障。“1500万人次”是什么概念?据海南省旅发委数据,2014年海南接待旅游过夜人数4060.18万人次。也就是说,陆地面积为35000平方公里为海南岛去年“接待过夜旅游者总计”仅有“4060.18万”,美国迪斯尼方面要求当时计划占地6000亩的上海迪斯尼乐园每年接待游客的人次必须达到“1500万人次”!而且,1998年朱镕基总理在接见迪斯尼总裁时候有一个对话。当时迪斯尼的老总说:“如果说你让我在电视上播放迪斯尼米老鼠的这些动画片,在一些宣传渠道允许我们进行宣传的话,还有一些销售渠道允许我们销售产品,我们马上可以进入。”为什么迪斯尼乐园的老总提出这么一个要求,而且即使面对朱镕基总理,并没有做太多让步。“在商言商”,站在美国迪斯尼方面的角度来讲,只有中国的消费者对迪斯尼文化接受了,迪斯尼才能建这个主题公园。相比之下,海南中部市县寄予厚望的旅游业,就从景观而论,海南中部山区旅游风景相对国内的名山大川,确实没有太大优势。如果再不有效嫁接打动客户的“文化因素”,估计发展旅游业的梦想很难实现。有人认为,我们很多平头百姓旅游就是放松心情,嫁接这些复杂的内容,似乎跟我们平头百姓没有太大关系。

尽管全球的迪斯尼乐园都非常热闹,但东京是美国本土以外,为数不多的、所在地股东盈利的主题公园,这首先得益于日本东京同美国迪斯尼方面谈判时就掌握主动权,但是在经营上,“东京迪斯尼开业26年来,接待的来园者几乎都是回头客”——很多主题公园远远无法做到这一点!媒体报道,2009年东京迪斯尼全年接待游客总数达2560万人次,东京迪斯尼主题公园一个占地面积为2.01平方公里的地方年接待人数为“2560万人次”,而陆地面积为35000平方公里为海南岛,今年上半年“接待过夜旅游者总计”仅有“1887.1万人次”。这里认为,在交通便捷、信息全球化“新常态”下,旅游景区面临的是来自全世界旅游景区的竞争,如海南万宁兴隆、原自治区首府海南五指山市(原通什)。如果没有“回头客”,中部县市旅游招商的某位负责人曾于一位专家有这么一番对话。这位专家问“局长去过火山口没有?”局长回答“去过。”专家再说“现在还想不想去第二次?”局长回答“不想!”专家说“但是我带新老朋友过去,他们都会发自内心感谢我,而且说‘下次一定带孩子过来’!因为我从火山口的一草一木中,从解剖火山口与历代海南历史名人,包括海瑞、郑廷鹄的典故解剖中,肯定会让孩子在寓教于乐中,体验到智慧的启迪。”

参考文献

[1]王国宪.海忠介年谱[M].

[2]阎根齐,陈涛.粤东正气粤东正气——海瑞[M].

[3]陈耿.少年立志“不当乡原”[N].海南日报,2014-01-13.

[4]拜会俞将军[N].泉州晚报,2012-11-23.

4.海南省高速公路现状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行车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㈡ 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设计变更,将不予审批, 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㈢ 工程设计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先施工后报变更的行为发生;

㈣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㈤ 不得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工程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的.第七条 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工程设计变更。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提出

(一)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二)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时限: 1.土石方总数量发生变化(包括开挖河沟、改移道路、接线工程等所有土石方数量),其变更申请应在开工后60天内提出;2.清除淤泥、清除表土数量的增减、临时工程数量的增减, 其变更申请应在开工后60天内提出;3.在开工后,发现与原设计文件地质条件不一致,须改变路基填切方边坡坡比、边坡防护结构,其变更申请应在15天内提出;4.其它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在该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批准前7天提出。

(三)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等提出的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应在该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批准前60天提出。

(四)设计单位对批准的施工图文件进行修改,属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和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通知,应经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视为无效设计变更。

(五)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上报总公司。

(六)凡未获批准的变更申请、超时限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程序

(一)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1.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及提供资料:

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相关原始书面资料,实地勘察、调查、图片资料,预算及设计图纸、试验资料、两个以上的变更方案;材料、技术、工艺的变更,应有工程实例证明材料;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

2.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后,由总公司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到现场踏勘及调研,提出经济、技术论证意见,由总公司报省交通厅。

(二)较大设计变更程序

1.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及提供资料:

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相关原始书面资料,实地勘察、调查、图片资料,预算及设计图纸;材料、技术、工艺的变更,应有工程实例证明材料;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

2.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后,由总公司组织或授权项目公司组织召开专家和相关单位参加的经济技术论证会,确定工程设计变更方案;较大设计变更由总公司报省交通厅批准;

(三)一般设计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及提供资料:

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相关原始书面资料,实地勘察、调查、图片资料,预算及设计图纸,材料、技术、工艺的变更,应有工程实例证明材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处理意见;

2.较复杂的工程设计变更,应由项目公司组织召开专家和相关单位参加的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需报总公司批准的设计变更,应有总公司代表参加。变更方案上应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和有效签字,应有项目公司主管工程的负责人和工程、合同、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或意见;上报总公司批准的设计变更应由总监和经理签章。3.项目公司审批单项公路工程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房建、机电工程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设计变更;总公司审批单项公路工程50万元以上、房建、机电工程3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

(四)紧急抢险工程设计变更

对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可先进行抢险处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事件发生过程的原始记录、影像、图片资料;

2.较复杂抢险工程处治后,应按管理权限召开由专家和相关单位参加的评估论证会。变更方案上应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和有效签字,项目公司负责人和工程、合同、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或意见;

3.属项目公司审批的设计变更由总监和经理批准;属重大、较大和一般变更设计中须报总公司的,在紧急抢险发生之日起7天内上报总公司。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一)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由总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在特殊情况下,经原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经总公司同意,项目公司可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二)一般及紧急抢险工程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并在变更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完成。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审批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套用合同清单单价的新增工程项目单价,应由总公司批准后才可计量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每月应将将变更情况汇总报总公司。总公司将不定期对所有工程设计变更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的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增加的费用一般应列入招投标价差内或第一部分建安费内。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审批的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编入竣工文件,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八条 由于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方案不合理、缺项、漏项等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勘察设计费,由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不按施工操作程序办事、工艺不合理、施工工序衔接不上、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到位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应由相应施工单位承担,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计量。

第二十条 由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之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办事、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工作失误或其他后果,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及个人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将工程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瞒报或高估冒算、随意决策造成工程浪费,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项目公司及个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而勘察设计单位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程损失,将按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比例,从原设计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总公司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处罚责任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或对批准的设计变更不执行的,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项目公司应进行相应处罚并上报总公司。未按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支付,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处罚责任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设计变更中,对严重玩忽职守、不坚持原则、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搞人情变更或腐败变更的单位和个人,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省交通厅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进行解释。

5.海南省高速公路现状 篇五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高速公路各收费站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处臵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确保收费站收费秩序、行车秩序井然,特制定收费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各收费站应结合站内实际情况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站长任组长,副站长任副组长,站管理人员和各班班长为成员,切实加强收费应急处臵工作的领导。

小组成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落实成员值班负责制,随时配合当班班长处臵收费现场发生的紧急情况,同时做好下传上达工作,对事件发展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随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三、收费站防火

(一)收费现场突发火情处理程序

1、当班人员一旦发现火情,应沉着冷静,收费员携票、款、卡撤离火灾区域,外勤人员应立即就近取用消防灭火器材紧急扑救,同时通知值班站长。

2、火灾较严重时值班站长要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处监控中心。

3、组织全体在站人员,全力救助、控制火情,若有伤员要急呼“120”请求救护。

4、在确保人员、票款安全的情况下,积极主动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5、当班监控员对整个过程监控录像应做好备份,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并将处理结果报管理处。

(二)火场疏散方案

1、人员疏散。应有秩序地按疏导人员要求进行疏散,做到不惊慌失措,勿混乱、拥挤,减少人员伤亡。疏散应以先着火层,后上层,再下层的顺序进行。疏散中,要走安全通道。

2、物资财产疏散。对于那些具有扩大火势、爆炸危险和

价值昂贵的物资以及能影响灭火工作的物资应预以疏散。应首先疏散受火威胁最大的物资,疏散的物资要放在安全的地方,不要堵塞扑救火灾的通道,并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防止这些物资的丢失和损坏。

(三)火场自救方法

1、应尽量观察判明火势情况,明确自己所处环境的危险程度。先迅速做些必要的防护准备(如穿上防护服或质地较厚的衣物,用水将身上浇湿等),尽快离开危险区域,切不可延误逃生良机。

2、如正常通道均被烟火切断时,可利用绳子等物品连接起来,栓在牢固的物体上,顺绳下到安全楼层或地面上。如果被困于二层楼的高度,在等不到救援,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跳楼逃生。但跳楼之前,应先向地面扔一些柔软物品,然后用手扒住窗台,身体下垂,自然落下。

3、在各种通道均都被切断,火势较大,一时又无人救援的情况下,可以退至未燃烧房间,关闭门窗。还可以用衣物等将门窗遮挡,防止烟雾窜入。有条件时,可不断向门窗上泼水降温,延缓火势蔓延,等待救援。

(四)防火、灭火的基本方法

防火、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冷却灭火法、窒息灭火法、隔离灭火法、抑制灭火法。火场上具体采取什么方法灭火,应根

据燃烧物质状态,燃烧特点和火场情况以及灭火器材装备的性能来确定。

(五)火灾的预防事项及措施

1、不乱丢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在危险场所禁止吸烟、动用明火。

2、不乱接乱挂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及时更换站内坏的插头、插座。

3、不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4、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冬季注意安全、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和大功率的电热器,更不能明火取暖。

5、加强食堂电器管理,做到人走电断,及时关好煤气。

6、加强仓库管理内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理,注意通风、透气。

7、站管理人员定时对站内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更换与补充,加强对电器设施的检查与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8、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及举行消防演习活动。

四、收费站防盗

(一)处理盗窃事件

1、发现可疑人员进入站区或正在进行盗窃行为时,不要打草惊蛇,立即上报站领导小组,封锁站内所有进出口,由领

导小组组织员工擒拿盗窃人员。

2、如遇到盗窃团伙人数众多或持有器械,立即拨打公安部门电话,由公安部门来处理。

3、如遗失物资较贵重,保护案发现场,并上报当地派出所,协助侦察。

4、面对正在实行偷盗的犯罪分子。必须采取正确、机智的擒贼方法,不仅可以安全保护自己,而且可以巧妙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

(二)防盗措施

1、禁止闲杂人员入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在传达室进行登记,写明进入原因和时间,经允许方可进入。

2、在现有的条件下,办公室、宿舍、收费亭、食堂及附属用房等注意关好门窗,票证员、出纳员的现金、票证要及时入柜、落锁,专人、专柜保管。

3、站管理人员轮流值班,并经常在站内巡视,每周应检查一次安全工作,并作好记载。

4、加强站内设施看护与检查工作。

五、收费站防抢

(一)处理抢劫突发事件的流程

1、拖延时间。当收费亭遇到歹徒抢劫时,收费员内心尽

可能保持镇定,同时可假装受惊害怕,尽快将票款洒开,以延长歹徒的作案时间。

2、报警。收费员可使用收费亭内的脚踏报警器发出警报信号,引起全体员工注意,监控室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及时通知站领导,采取相应措施。

3、组织。当听到报警铃长鸣时,全体驻站人员都要以神圣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为保护国家财产与保护同事生命安全随时做好准备,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视情况,合理使用警械,竭力制止犯罪。若歹徒持有较强伤害性器械,或人多势众,则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主。

4、监控。利用现有的监控设备,全程记录抢劫犯罪分子的犯罪全过程,并做好详细记录。

5、协助侦察。如果犯罪分子已逃离现场,就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如脸型、身高、年龄、口音、穿着、有无特殊标记及全程监控录像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在遭遇抢劫时,收费人员要反应快,临危不惧、临危不乱。首先要保持头脑冷静、镇定,尽可能理智地随机应变,收费员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危及本人或他人生命安全的行动。抢劫初犯往往显得紧张不安,惯犯可能特别敏感,毫无人性。一切唐突的举动或不照吩咐办事,都可能导致罪犯使用武器。

(二)采取有效防抢措施,确保国家通行费安全上缴

1、收费员亭内工作或出亭时必须锁好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2、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加强治安管理。

3、加强与银行部门联系,增加收款次数,减少现金存放。

4、可在主线站增设公安值勤人员,轮流在收费现场巡视,并协助收费人员上下班及票管、核销人员收款。

5、对金额较多的主线站可增设现金传输系统,减少收费现场现金数量。

6、路政部门加密对各收费站巡逻次数,在强化路巡的同时协助收费站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7、收费现场除了工作人员以外,禁止其他人员逗留。

8、加强监控稽查力度,加强监控员责任心,利用监控手段,严格督促与监督收费现场各类情况,及时将可疑情况及时上报站部。

9、强化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加强演练,进一步完善防抢处臵预案。

10、在站监控室安臵传话筒,宿舍楼及办公楼安装报警装臵或增加电铃设备,以便提高警惕性,听到信号立即集合采取行动,并适当配备应急器械,如:警棍、电棒等,关键时刻可用于自卫与反击。

六、收费站紧急分流

为维护收费站车道畅通,确保收费工作正常运转,及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和恶劣天气带来的紧急分流工作,现制定应急预案如下:

1、及时对监控室、收费现场的设备设施及站内的发电设备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计划增开车道的卡箱。

2、监控员接到分流通知后,要立即通知值班站长和收费现场做好相关准备。

3、值班站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站内机动人员和管理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当班人员搞好疏导、收费工作。

4、值班站长要根据现场收费车道车流量的多少,适当增开收费道口,确保道口畅通。

5、加强现场文明服务,积极化解征费矛盾,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

6、如属恶劣天气导致的分流,应开启防雾灯,收费区醒目位臵设立“恶劣天气,注意行车安全”告示牌,所有外勤人员一律着反光背心,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挥车辆快速通过收费现场。

7、监控室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做到及时报告、全面记录。

8、对车辆突发故障堵塞收费车道时,及时通知路政队将故障车辆拖离收费车道或收费现场,确保收费区域各收费车道

畅通。

9、收费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应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向路政及所在地公安、交警和医疗部门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关闭事故车道,在事故车辆后设臵安全标志,维持交通秩序、保护现场,打开备用车道,保证其它车辆通行,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同时,组织和协调对遇难人员的抢救,以及采取灵活收费办法,及时疏导滞留车辆通过收费现场和安排人员清理现场。

七、收费站安全保畅

为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在车流高峰期间交费车辆能快速通过收费车道,为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速、便捷的服务,特制定如下应急预案:

(一)落实日常交接制度,确保应急保障工作到位

1、收费班长每日接班前,在做好各项日常准备工作的同时,应向财务室预借好随时增开车道的备用零钱。

2、交班时,收费班长应对各车道卡箱、电脑票使用情况和现场收费设备、设施情况进行交接,有故障及时通知监控进行修复,确保每条车道随时可以使用。

(二)针对车流量高峰,适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1、收费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开足车道,并随时准备增开

车道。

2、当车流量增大,应立即调配人员增开备用车道,如车流量还继续增大,尽可能打开所有车道和部分采用复式收费方式加快收费速度。

3、当车辆拥堵超过200米时,当班监控员要及时上报处监控分中心及站领导,安排督导进行客货分流。(对于称重信息错误、无信息且无法倒车的车辆,可请示值班站长,进行降级按车型收费。)

4、当车辆拥堵超过500米时,由值班站长请示管理处领导,再由处领导请示局领导,对货车降级按车型收费(如是主线收费站,还应通知附近收费站做好分流准备)。

5、如堵车现象特别严重,以上几项还不能缓解堵车压力的话,由值班站长请示上级领导,按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处臵。

(三)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人员、财产和车辆安全

1、遇特殊情况要及时更换车道、变更通行信号灯,摆放好警示标牌,专人疏导交通,确保车辆安全、车道畅通。

2、收费现场如出现坍塌、坑漕、隆起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监控分中心,并向值班站长汇报,及时设臵相应警示标志提醒过往司机。

3、加强文明服务,积极化解征费矛盾,为过往司乘人员 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坚持做到“五项承诺”:免费提供冷热开水、车辆加水、简单修车工具、咨询服务、日常应急药品等。

4、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收费员进亭务必锁门,出亭上厕所需关闭好门窗,走相应的员工安全通道。外勤、督导人员必须穿好反光背心,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发现有闲杂人员聚集,应及时劝阻。

(四)加强工作协调,确保信息报送畅通

1、堵车情况及时上报监控分中心,利用入口发卡提示、路上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交通广播等方式,将路况信息对外发布,提示司机绕行或提前下站,并积极协调高速交警根据拥堵情况及时在附近站进行车辆分流,避免造成更大的拥堵。

2、由于车流量大,车辆之间相互拥挤,如发生交通事故,当班人员应迅速做出反应,维持交通秩序、保护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拨打医疗急救电话,通知交警部门处理,并组织对遇难人员进行抢救,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事故现场的通畅。如有损坏设备设施的,及时通知路政部门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加强值班,在车流高峰期间,值班站长必须到收费现场值班,处臵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现场各项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八、收费站发电设备故障

各收费站应配备有柴油发电机组,监控分中心配备了一台移动式发电机组,平常需做好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各收费站停电后,要马上启动发电机发电。如停电后发现发电机组故障无法马上发电,按以下程序处理:

1、收费站马上组织人员对柴油机组进行抢修,上报处监控分中心,请分中心做好将使用备用发电机组发电的准备。同时站监控员在保障收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立即关闭不必要的负载设备,尽量延长UPS放电时间。

2、处监控分中心接到收费站的报告后,应马上联系拖运移动式发电机组的车辆,并安排维护员立即启动分中心移动式发电机组检查是否能正常工作,若此时发现移动式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工作,须立即报告管理处领导并与外单位联系租借发电设备。

3、若停电30分钟后仍无法修好,报处监控分中心,并马上拖运移动式发电机组到收费站发电。

4、如UPS电池耗尽,而发电机设备仍未恢复,则整个收费站收费系统将无法工作,经请示上级领导批准,入口发放预编码卡,出口站通过监控分中心或省联网中心查询入口信息,人工查费率表收取通行费,给手工票。

九、收费站浸水、漏电事故

1、由于暴雨、管线泄漏等导致收费设备发生浸水、漏电等事故,目击者应马上报告监控室,维护人员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浸水或漏电原因。

2、若为浸水,应组织人员和动用抽水泵疏堵排泄,控制水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疏散无关人员和机电设备。

3、如果发现有设备或线路漏电情况,非电工专业人员不得靠近或自行处臵,电工应立即切断电源,来现场查看,尽快排除漏电故障,恢复供电。

十、收费站收费设备故障

收费站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增开备用车道,现场当班人员应通知站级维护人员迅速进行修复,并上报处监控分中心维护班,如无法修复立即报修,并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计重设备出现故障

当计重收费设备出现故障导致车辆称重数据有误时,应按照局监控中心制定的关于计重收费机电系统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对称重数据进行修正,如无法修正,按以下情况处理:

1、单个车道计重设备故障

(1)收费班长、督导员指挥车辆倒出车道,然后指挥车辆重新慢速匀速过磅称重。(2)若重新称重数据仍然有误,马上改用备用车道称重收费,如无备用车道,则由督导员指挥客车、货车分道行驶,故障车道作客车专用车道。

(3)若无法指挥车辆倒车重新称重,在当前错误的称重信息对司机有利的情况下(如重量无误检测数据多轴多轮胎等)经值班站长批准,劝导司机按当前的数据交费。司机不愿交费或当前错误的称重信息对司机不利时,收费班长和督导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对车辆按免费车操作放行,并引导车辆从备用车道重新进站过磅,收费员按“不可读卡”操作进行计重收费;否则,请示值班站长,对该称重数据错误的车辆按车型收费并作详细登记。

(4)监控班长立即检修设备,若无法修复马上向监控分中心报修。

2、多个车道计重设备故障

(1)收费站长立即报告处领导,处领导协调安排交警、路政部门协助实行客车货车分道行驶,故障车道作客车专用车道。

(2)若出现严重堵车现象,收费站长上报管理处领导,再由处领导报局领导批准,对货车按车型收费,并报请处领导协调路政、交警部门组织分流。

(3)处监控分中心立即组织抢修计重设备,并报局监控 中心。

3、全部车道计重设备故障

收费站长报告处领导,再由处领导报局领导批准,对货车按车型收费。处监控分中心立即组织抢修计重设备,并报局监控中心。

(二)网络通讯故障

1、收费站与省联网中心网络中断。

若是专用通信网出现故障,则使用备用通信线路,如拨号网络;若是收费站网络设备(路由器或二层交换机)出现故障,立即上报处监控分中心进行修复,12小时内修不好,则使用备用通信线路。使用备用通信线路时,只传数据,不传图片。

2、路段分中心与省联网中心网络中断。

若是专用通信网出现故障,则使用备用通信线路,如拨号网络;若是分中心网络设备(路由器或三层交换机)出现故障,立即进行修复,12小时内修不好,则使用备用通信线路。

3、收费站与路段分中心网络不通。

有可能是专用通信网、分中心网络设备(路由器或三层交换机)或收费站网络设备(路由器或二层交换机)出现故障,立即上报处监控分中心进行修复,12小时内修不好,则使用备用通信线路通过省联网中心迂回传输重要数据。

4、收费站与收费车道网络不通。尽快联系处监控分中心进行修复,收费原始数据暂时滞留在车道计算机,网络恢复后再上传。

(三)车道计算机故障

1、入口车道计算机故障

及时进行修复,若10分钟内修不好应及时向处监控分中心报修,应根据交通拥堵情况,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发放预编码卡并按规定作好记录。

2、出口车道计算机故障

及时进行修复,若10分钟内修不好应及时向处监控分中心报修,应根据交通拥堵情况结合收费站实际情况,可采用如下措施:

(1)将通行卡拿到别的车道刷卡收费打票;

(2)由站监控室读取或查询入口信息,人工查费率表收取通行费,经领导批准给手工票,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收费系统全面瘫痪

联网收费软件本身的缺陷或计算机病毒的爆发,有可能导致收费系统的瘫痪,供电系统故障、设备被水淹等自然灾害也有可能导致无法使用电脑发卡收费。出现以上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1、收费站站长马上报告处领导和处监控分中心、征费稽查科,并做好启动人工收费发卡的准备工作,经批准后启动人 工收费。

2、处领导批准收费站启用人工收费发卡并将情况向局管领导报告,处监控分中心和征费稽查科分别报局监控中心和养护收费处,组织人员马上到事发收费站协助工作,尽快恢复收费系统。

3、人工收费模式下发卡操作:发放预编码卡并按规定作好。

4、人工收费模式下收费操作:

(1)车流量比较小或监控室能读取入口卡信息时,通过到监控室查询或电话核实司机提供的入口站名,查费率表对照车辆按车型收费,出示手工票并按规定作好记录。

(2)车流量大或无法获取车辆入口卡信息时,按照司机提供的入口站名,查费率表对照车辆按车型收费,出示手工票并作好记录。

5、若较长时间无法恢复电脑发卡收费,上报处领导,并协调交警、路政部门从就近收费站分流,解决车流量压力。

十一、司机堵塞收费车道

(一)个别司机堵塞车道

1、司机以无钱或钱不够为理由堵塞车道:收费员报告班长,班长督导劝说无效时,暂押司机的证件,详细登记计重数 据和应缴金额后,暂按免征车操作,将车辆引导到指定地点停放处理,做通工作或司机凑足应缴费额后用手工票收费并做好登记。

2、司机以称重数据不准确为由拒绝交费堵塞车道:收费员报告班长,班长请司机出示证件和货单,如班长根据相关资料判断称重数据确实有误,则按照“个别车道称重设备出现故障的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如果司机无法出示相关证据且班长根据经验判断称重数据准确,则按照“司机无理取闹拒交通行费堵塞车道的处理预案”处理。

3、司机无理取闹拒绝交费堵塞车道:开启备用车道,监控员作好记录并拉近广场摄像机录好车辆堵道的全过程。班长、督导员耐心宣传政策尽量说服司机,如无法说服,由执法人员亮证告知司机拒交通行费堵塞车道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如司机仍不按章收费,值班站长联系路政或交警部门拖车将拒费车辆拖离车道后,对司机进行教育,以手工票收缴通行费并视情况予以适当处罚。

(二)司机聚众堵塞车道

当出现几台或多台车司机同时堵在车道上无理取闹拒绝按计重数据交费时,现场当班人员尽力控制局面同时报告值班站长,值班站长立即到现场处理并联系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当班监控员对堵塞车辆和人员进行重点录像。当出现严重 堵车或出现局面难以控制的情况时,值班站长须报告处领导及征稽科,申请暂按车型收费放行车辆以免引发大的纠纷,局面得到控制后须马上恢复计重收费。此类事件发生时,路政队、稽查队要马上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平息事情。事后收费站要将详细情况连同录像资料报管理处,处征费稽查科联系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对带头闹事的司机依法予以严惩。

遇有上述堵塞车道情况发生时,监控室必须对全过程进行录像,随时追踪焦点人物及行为,并做好相关录像资料的复制备份。

十二、收费现场出现征费纠纷

计重收费实施后,收费站更应加强文明服务,收费员要多向司机做宣传解释工作,设备出现故障要向司机表示歉意。值班站长要及时出现化解征费矛盾,防止发生吵架、打架之类的征费纠纷。一旦发生征费纠纷,监控员要重点录像,各收费站要做好以下几点:

1、启动站内紧急预案,召集站内员工到现场维持秩序,起到对司机的威慑作用,确保收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防止事情进一步扩大。

2、马上联系公安交警和处稽查队、路政队到现场协助平息纠纷,事情平息后,由公安部门依法公正处理。

3、发生征费纠纷时,工作人员只能进行正当防卫和采取措施平息纠纷,不得在事情平息后,集中对司机进行打击报复。

十三、处理收费站紧急情况的几点要求

1、确保工作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

2、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局面。

3、确保不出现严重堵车的现象。

4、出现紧急情况时各部门要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5、在处理紧急情件时,各级管理人员既要按章办事,又要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处臵,还必须做到依法办事。

6.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篇六

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试 行)

2010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九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四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

第三章管 辖

第十六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或者使国道、省道改线;

(二)跨越、穿越国道、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四)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

(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

(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七条 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

(三)在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六)更新砍伐国道、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七)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县道、乡道或者使县道、乡道改线;

(八)跨越、穿越县道、乡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九)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的。

第十八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在县道、乡道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本辖区公路上行驶的;

(三)在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县道、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六)更新砍伐县道、乡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路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条 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办理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交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路政许可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路政许可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 实施路政许可进行公示。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理由及内容。建设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项目工程批准、立项文件;项目立项时应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项目简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方案等。

(二)地点。所在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及一定范围和公路建筑限界的水平及垂直间距,区域外一公里范围内公路两侧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以及平面或立交道口等设施的设置情况,标明上述情况的示意图。

(三)安全保障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取得的专家技术安全评价报告;施工保通及安全保障措施;完工后对申请事项的 日常维护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及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数额。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理由及内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车辆或机具的行驶证,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技术资料。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保护公路的措施,保通 措施。

(四)补偿数额。包括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补偿数额,及公路部门采取保护公路等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及包括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重量、外廓尺寸及相关技术参数。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及载货时车货总重、轴载质量和车货总体外观照片。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及行驶路线的保通、安全保障措施。

(四)车辆行驶证。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理由及内容。申请人和施工单位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有关单位的审批文件或者相关协议,设置用途。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期限与进度;外观效果图;按照相关规定应取得的专家技术安全评价报告;

(四)标志设置地点。所在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及一定范围和公路建筑限界的水平及垂直间距;区域外一公里范围内公路两侧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以及平面或立交道口等设施的设置情况;标明上述情况的示意图。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数额;完工后对申请事项的日常维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理由及内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有关单位的审批文件或者相关协议;更新砍伐的理由与用途。

(二)地点。所在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的间距;现场平面示意图。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砍伐、补种时间。

(六)补种措施,或补偿数额。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数额。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受 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四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第三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 实施实质审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 证;

(三)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对有关设备、设施、机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九)举行听证;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 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查阅材料、实地核查、检验、勘验、监测、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等形式对申请材料实施实质审查。

第四十二条 经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审查,认为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的,应当就下列事项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一)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办法;

(二)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

(三)承担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进行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

(四)施工保通及安全保障措施;

(五)竣工验收;

(六)完工后对申请事项的日常维护措施;

(七)涉及申请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外,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对路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路政许可案件由路政许可委员会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需要颁发路政许可证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路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路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 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需要听证的,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路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 日内向做出路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路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 许可事项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十三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事项完工后组织验收。

第五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路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路政许可的;

(二)超越路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路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路政许可的活动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中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应当加盖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五十八条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路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

第五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路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路政许可档案材料。

7.海南省高速公路现状 篇七

关键词:高速公路,12122呼叫中心系统,应用

1 系统概况

12122是全国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电话。河南省高速公路12122呼叫中心位于高速公路联网监控中心内, 能够覆盖全省, 实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高速公路通行状况、出行信息、交通行业管理法规、交通运输安全和自然灾害等信息, 提供交通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咨询、紧急救援、应急救护等服务, 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服务的形象窗口。

2 系统构成

河南省高速公路12122呼叫中心系统的建设符合国际标准, 具有使用方便、可管理性好、可靠性高、可扩展性好、业务开发灵活等特点。

(1) 河南省12122呼叫中心系统采用分布式网络结构, 分二层设计, 分别为呼叫中心和呼叫子中心。在联网监控中心设12122呼叫中心, 在41个监控分中心设12122呼叫子中心。呼叫中心与呼叫子中心之间由河南省高速公路干线通信网 (SDH) 配置10M/100M以太通路进行联接。

(2) 12122呼叫中心由硬件设备和相关软件组成。呼叫中心设备包括网络电话交换机 (NBX) 、呼叫中心/交互式语音应答服务器 (CTI/IVR) 、录音/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交换机、座席终端、传真机、打印机等。软件系统包括交互式语音应答系统、自动话务排队系统、通用座席接口、坐席全程录音系统、统计报表系统和班长坐席管理系统等。呼叫中心近期设置2个坐席, 远期设置8~12个坐席。

(3) 12122呼叫子中心主要由网络电话子机 (SNBX) 、1个座席终端、传真机、打印机和相关软件组成。

3 系统功能

3.1 呼叫系统工作流程

话务员上班后首先启动坐席端程序, 待程序运行完毕后自动进入客服服务等待状态。系统能够自动检测到座席端的当前状态, 当检测到有座席从下班状态转变为上班状态时, 通用坐席接口 (AGENT) 能够将该坐席的状态 (等待呼叫或正在应答等) 以及坐席信息 (话务员工号、姓名) 等告知自动排队系统 (ACD) , 自动排队系统负责实时更新及维护这些坐席信息, 并选择合适的呼叫资源为下一次呼叫做应答准备。

当一个来自于任意运营商的PSTN呼叫进入呼叫中心客服系统时, 交互式语音应答系统 (IVR) 首先对来话进行预应答, 同时在后台实时获取来话信息 (主叫号码、来话地区等) 。IVR还可以向呼叫用户播放语音提示音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分类引导提示) 收集用户的相关资料信息, 并将来话的所有相关信息发送至ACD。ACD会根据当前实时的呼叫资源状态, 按照预置的排队策略, 寻找合适的空闲座席。当ACD确定本次应答的空闲座席后, 会将该座席的分机号码反馈给IVR, 再由IVR进行来电转移, 由空闲的座席话务员进行应答服务, 确保此次呼叫服务顺利结束。如果没有空闲的坐席, ACD将自动把该次呼入纳入排队队列进行等待, 直至空闲座席出现, 此时IVR可根据设定, 对来话持续播放等待音乐并提示“当前坐席繁忙, 请继续等待”。用户可继续等待, 也可通过挂机结束等待, ACD将自动取消此次排队。如果用户持续等待, 则当有合适的空闲坐席上线后, ACD就会及时通知IVR, 由IVR将本次来话及时转到对应的坐席。

3.2 ACD自动呼叫分配系统

ACD自动呼叫分配系统可以提供最基本的呼叫管理功能, 例如电话呼入呼出管理、话务管理、来电自动排队管理等, 主要实现呼叫路由的自动分配, 即把大量的呼叫进行排队并分配到适当的座席。座席可按多种参数分组, 比如信息查询组、救援保障组、投诉建议组等。人工接续和自动接续来话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用户在呼叫等待时可以听到音乐或延迟声明。系统配备有CTI Link模块作为计算机/电话的集成接口, 配合IVR可进行交互式语音应答, 实现人工与自动语音、传真相互转换。用户在听取语音信箱时, 可以随时申请人工服务 (可以设定特殊键, 如星号键) , 人工服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将用户转入自动语音信箱或收、发传真。

3.3 IVR自动语音应答子系统

可根据设定, 为呼入用户提供分类语音提示, 引导用户选择相应的服务内容, 还可以通过数字输入收集相应的话务数据。例如接受用户在电话拨号键盘输入的信息, 通过调用计算机数据库, 实现对信息资料的交互式访问。在该系统的后台服务下, 可为用户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应答, 完成信息查询、费用查询、信息咨询、业务受理等各种功能, 还能实现自动语音报号等功能, 为人工服务提供辅助引导服务。

3.4 传真应答子系统

系统提供即时传真回复和异步传真回复两种方式, 支持双向收发传真, 可完成接收传真、联机发送传真、事后发送传真、定时发送传真、传真机识别等功能, 并为IVR子系统和座席应用提供传真服务功能调用。当与一个文档管理系统集成后, 通过本系统可完成内部资料库中有关文档的存取, 远端用户可以通过电话连接到这个系统上来取资料, 只要输入文档的编号, 就可以从资料库中调出文件, 发回到指定的传真机上。

3.5 录音功能子系统

该系统可实现对通话的全程录音/监听功能, 录音有多种启动方式, 查询有多级口令保护。通过计算机网络还可实现远程查询、统计分析、自动数据备份等功能。

3.6 语音/流程维护设置子系统

主要用于录制系统提示语音和修改语音 (IVR) 服务流程。通过配置策略, 可以实现话务流程的管理功能, 包括业务资料管理、客户管理、座席管理、排队策略管理等, 实现话务分配的功能。

3.7 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

该系统可以对用户的数据权限进行设置。在权限许可范围内, 根据所选择的数据库及其所需的输出字段, 灵活的设定条件, 利用多个条件综合起来进行查询, 并且可以将常用的一些查询保存起来, 随时调用。利用业务数据及其统计数据, 系统还能生成灵活的列表、图表, 形象地表现出呼叫中心当前的运行状况及各项主要数据的发展趋势, 随时可以打印出来, 供管理者分析与决策时使用。

3.8 座席系统功能

3.8.1 话务席子系统功能。

可以实现坐席上班下班登陆操作、坐席暂停取消操作、呼入提示处理、摘机操作、转接语音服务、转接分台服务 (转接路段分中心远端坐席或热线电话) 、人工在线帮助、呼叫内外线电话、客户信息维护和信息查询等功能。

3.8.2 班长管理子系统。

班长席子系统除了话务席子系统中所包含的全部功能外, 还具有发起内部呼叫、监听坐席通话、全程录音/放音、显示被监视坐席的呼叫接续状态和主叫用户信息等功能。

3.9 短信子系统

该系统通过与短信运营商建立数据交换接口, 可支持手机短信提醒、回复、定制、群发等功能。

3.1 0 配置管理子系统

可以完成对系统运行状态的监视与管理, 包括网络连接状态、网络系统运行状态、系统运行日志、系统运行数据统计等。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分配和管理, 例如设置话务主管、话务班长、话务员、数据管理员等角色, 并分配不同的管理权限。

4 结语

从近年来的使用情况来看, 12122不仅是实时路网交通信息的发布平台, 更是路网交通事件信息的重要来源。通过12122呼叫中心, 路网管理者能够直接收集到社会司乘人员在道路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反馈, 及时掌握路网事件的实时动态信息, 并与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及各路段监控分中心进行信息共享, 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 为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调度等提供多方面的辅助决策依据。

8.海南省高速公路现状 篇八

摘 要:随着国际旅游岛战略的确定,海南岛旅游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旅游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酒店业也成为海南省发展的一大特色产业,海南省酒店数量从建省初期的几十家飞速增长到如今的500多家,但是其酒店业真发展的如此之快吗?其实不然,海南省很多酒店常年处于亏本状态。本文根据波特的五力模型来对海南省酒店业的发展进行分析,深入了解海南省酒店业存在的问题和威胁,并根据模型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海南省酒店业的健康合理发展。

关键词:海南省酒店业;五力模型;发展对策

海南岛自1988年建省后,在自身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势下,大力发展旅游业,大量资金也随之转向酒店宾馆,到2012年底,海南全省的酒店则超过530家,而且新酒店数量仍在持续、大规模扩张。随着国际旅游岛战略的确定,海南省酒店业面临着新的发展契机。海南省酒店业虽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酒店建设的增长速度超过客源的增长速度、酒店业专业化程度低等,如何在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背景下抓住海南省酒店业发展的机遇并做好战略部署是海南省酒店业发展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五力竞争模型介绍

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于20世纪80年代初把行业环境这一概念推向战略思想和经营规划最显著的位置,他从五中不同的力量角度来阐述一个行业的基本竞争态势,这五力分别是新进入者的威胁、客户的议价能力、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替代商品和服务的威胁以及行业内竞争者的竞争能力,这就是著名的五力竞争模型。不同力量的特性和重要性因行业和公司的不同而变化,各行业为了制定有效的战略,摆脱不利因素的干扰获得公司的发展,必须弄清楚这些因素在自己的行业中是如何起作用的。

二、海南省酒店业五力竞争模型分析

(一)新进入者的威胁。海南省酒店业新进入者的威胁是很大的,多年来海南省的旅游业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旅游接待人数从建省初期的75万人上升到2012年的3320万人次,这给作为旅游业中流砥柱的酒店业的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客源,极大地刺激了海南省酒店业的发展,海南省宾馆和酒店总数由1989年的52家膨胀到2012年的536家 。而且实际上,海南还有大量潜在的旅游住宿设施,按照规划,海南还将有大量新建酒店,到2015年,将有超过260家高档酒店以及相当数量的高尔夫俱乐部、游艇会、高级会所等。

(二)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如果一个行业的供货商有足够的能力,他们可以为关键商品收取更高的价格,而降低该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海南获批建设国际旅游岛之后,喜达屋、雅高、洲际等国际饭店集团纷纷登陆海南,截止到目前,希尔顿、喜来登、万豪等13家国外顶级管理公司已进入海南。这些国际知名酒店管理品牌纷纷进驻海南,使其成为国内高星酒店最密集、国际品牌管理公司最集中的城市。由此,对于酒店的供应商而言,因为存在大量的投资者以及酒店生产类型的多样性,酒店管理品牌日益多元化,这有利于海南省酒店业压低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降低酒店行业的成本。

(三)购买者的议价能力。购买者主要通过其压价与要求提供较高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能力,来影响行业中现有企业的盈利能力。近几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需求层次日益提高,对酒店的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四)替代品的威胁。对于海南省而言,目前酒店行业发展的最大替代威胁就是日租房和家庭旅馆的兴起,这种价格便宜预订方便的住宿方式已经成了大多数游客的首选。据调查显示,同比往年,三亚四星以上酒店的预订数量下降20%,本地经营旅馆和度假村的预订量却增加了11%,当地特色民宅的数量增加了37%。许多当地居民甚至翻新自己的小别墅,用来在旺季的时候招待游客,顺便小赚一笔。可以看出,星级酒店不再是旅行人士的唯一选择。这种新兴的住宿方式的兴起和发展成了酒店业特别是星级以上酒店发展的主要替代品,给海南省酒店业的发展带来了很严重的威胁。

(五)行业内竞争。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常常表现在价格、广告、产品介绍、售后服务等方面。海南省目前的星级酒店数量过多,特别是很多国际知名的连锁星级酒店大量进军海南,但我们知道海南省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商务客人并不多。此外海南省的旅游周期性很强,淡旺季十分明显,如此之多的豪华酒店争夺数量有限的客人后果可想而知,导致海南省很多酒店、宾馆等所处的状态是“半年不开张,开张吃半年”。由于上述现象的存在,海南省很多酒店处于亏损状态。

三、海南省酒店业发展的对策

以上通过五力模型对海南省酒店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海南省酒店业发展的威胁越来越多,潜在的新进入酒店、日租房家庭旅馆的替代威胁、顾客需求层次日益提高导致酒店在购买者议价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以及酒店行业内竞争日益激烈这些都十分不利于目前海南省酒店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们要根据这些威胁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消减威胁、化害为利。

(一)增加进入壁垒。对于目前酒店业潜在的新进入者,海南省酒店业可以创造和利用规模经济,提高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强化与规模无关的成本优势,提高酒店业的进入壁垒。如三亚市亚龙湾建立的基本上全部是星级以上的酒店,因而该地区酒店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方面基本上都实现了标准化,所以在该地区建立酒店的进入障碍就比其他地区高,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潜在的新进入者。

(二)引进管理人才。对于顾客需求水平的日益提高,海南省酒店业应该加强人力资源的引入、开发和培养,特别要注重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酒店管理的管理水平。还要加强对酒店员工的培养和训练,提高员工素质,提高酒店软实力。总之,酒店业应把握的主旨是如何让顾客住的舒适,真正感受到宾至如归。

(三)建立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以及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等功能于一体具有自用和投资两种功能,投资者既可以像购买普通住宅一样用于自住,又可以交由酒店管理公司以酒店的形式出租。公寓式酒店则以酒店的专业化标准来设计,其实质是酒店只是设计公寓形式给顾客以亲切感。产权式酒店即开发商将酒店的每一个客房的产权分别出售给多个业主,业主可以委托开发商或管理公司经营,并享受一定的分红,同时业主可以转卖、继承、抵押、馈赠。这三种新型酒店模式有利于抵制海南省酒店业的替代威胁。

(四)政府应加强对酒店行业的宏观调控。海南省政府应该加强对酒店数量和价格的控制,如在酒店数量的控制方面:政府应该实时公布旅游和酒店业发展的情况,让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到市场信息,从而限制酒店投资,减少酒店新建数量,缓解酒店行业的恶性竞争;在酒店价格控制方面,要实施浮动价格制度,如政府应该加大控制旅游旺季特别是春节期间的虚高价格,保持价格平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在旅游淡季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价格保证酒店业的价格恶性竞争。

参考文献:

[1] (美)M.E 波特,著,姚宗明,林国龙,译.竞争战略[M].北京:三聯书店,1988.

[2] 倪志玉.论我国酒店业发展现状及趋势[J].现代经济信息,2009(14):38.

[3] 谢达理,饶英华.国际旅游岛视野下的海南省酒店业财务管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1(17):15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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