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5则范文

2024-09-13

《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5则范文(精选2篇)

1.《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5则范文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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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零零八年八月

目 录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深府〔2008〕158号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四、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资助对象

(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须根据选择的申请资助方式从网上下载并填写相应类别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按照申请书要求的材料清单准备齐备的资料,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并在电子申报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附带电子软盘提交市文产办。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档案大楼601室。下载网址: 申报咨询电话:(0755)25942986

受理规程

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常年受理。市文产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审批流程

市文产办受理——组织现场考察——中介机构评审(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审定——社会公示——市文产办、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注意事项

a、申请者须仔细阅读并了解《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申请表格填写说明和市文化产业的有关管理办法,按照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请。

b、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c、申请者须同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接受由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者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d、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e、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办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

深府〔2008〕158号

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深发〔2005〕1号)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每年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市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市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责任及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以及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整体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文产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第八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责任:

(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对企业的实地考察,提出实地考察意见;

(三)对拟资助项目提供独立的论证或评审意见。

第九条 资金监管银行责任:

(一)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严格按照市文产办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的资金使用合同,以及市文产办审定的资金使用单位的用款计划划拨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局委托发放无息借款的银行和风险评估机构责任:

(一)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进行无息借款风险评估和发放无息借款,到期为市财政局追回其评估通过并发放的无息借款;

(二)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并承担逾期不能追回借款的损失。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主要支持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2008年至2010年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范围见附件)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市文产办可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重点扶持方向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品牌塑造环节。

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和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原则上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5%、15%、5%、15%和10%。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资助要占扶持资金总量的65%以上。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分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贴、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和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补贴三大类。

第十五条 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我市“三旧”(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市文产办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六条 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分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补贴、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补贴和其他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金补贴,所申请的原创研发项目应当先经市文产办立项。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补贴。原创研发成果需经市文产办认定。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其他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所申请的其他重点环节发展项目需经市文产办认定。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重点文化企业应当是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重点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予以补贴。每年年初由市文产办拟订当年的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年度资助计划以外的临时性重要赛事活动资助,则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文产办严格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银行贷款贴息主要支持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利用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实施重点领域内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项目。

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点文化企业每年原则上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十九条 由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文化企业及其项目,在国家或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付了投入经费,可向市文产办申请配套资助。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广东省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不超过1:1的配套资助。

同一项目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对省级(含副省级)以上部门举办或认可的评选活动中入选的我市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品牌和个人,由市文产办组织专家评审,每年安排奖励10名企业或个人,每年奖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2006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设计策划、动漫游戏、影视演艺及中介服务、出版发行、新媒体等领域的重点文化企业,经评审通过,自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按上述领域三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将重点领域内研发成果进行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项目。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文产办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常年受理。每年由市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市文产办在确定资助计划后,应当将资助计划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以及申报项目通报市贸工局、科信局,市贸工局、科信局应核查是否存在重复资助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反馈市文产办。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文产办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按评审规则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

(二)市文产办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受理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初步资助计划,并送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市财政局复核时应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重复享受市财政其他资助。

一事一议的重大活动项目资助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申请无息借款资助的,还需通过市财政局委托的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或风险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的风险评估。

(三)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的资助计划(借款资助的还需通过风险评估)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由上述两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属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和无息借款资助方式的,市文产办和资金使用单位还应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等条款。

(五)市财政局应按照资金计划以及资金使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补贴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项目补贴使用单位与市文产办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属于重点环节原创研发项目启动及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补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1:1的比例将配套的自有资金与财政资助资金一起拨入专用账户进行封闭管理。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市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文产办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文产办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规定办理。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

(三)企业所获得的贷款贴息资助应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四)企业所获得的无息借款必须严格按照无息借款使用合同的规定范围使用。

第二十八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市文产办,除因项目承担单位破产原因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按本办法规定开支剩余后的资助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市文产办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市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市文产办。项目完成后,市文产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产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政府于2005年12月28日颁布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5〕220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附件

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一、新闻出版

(一)书、报、刊出版、制作与发行;

(二)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与发行;

(三)版权交易与中介服务。

二、影视演艺

(一)电视节目及电影制作;

(二)电视传输及网络服务;

(三)商业演出(包括主题公园演出);

(四)演员、艺术家、画家等经纪代理服务;

(五)影、视作品及文艺表演等代理中介服务。

三、创意设计与广告策划

(一)创意设计(包括工业设计、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时装设计、展览设计、室内设计与环境设计、广告设计、珠宝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

(二)广告策划(包括典礼等文化活动策划服务、广告策划、制作与中介服务、文化会展策划与招展、体育赛事策划与中介服务);

四、动漫和游戏

(一)动漫作品开发、制作与经营;

(二)游戏开发与经营;

(三)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与经营。

五、新媒体服务

(一)互联网信息、娱乐服务(包括网络门户、网络搜索、网络电视、网络视频、网络杂志等);

(二)移动信息、娱乐服务(包括手机电视、移动搜索、移动门户、手机报等);

(三)户外广告媒体(包括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

六、现代印刷

(一)高端出版物印刷;

(二)高档包装及商标印刷;

(三)高档印刷材料研发;

(四)印刷排版技术和设备升级。

七、高端工艺美术产业

(一)高端工艺美术品制造与销售;

(二)黄金珠宝首饰制造与销售;

(三)艺术品流通与拍卖。

主题词:文化 资金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17日印发

(印50份)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本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四)新设企业如果注册资本金大于2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3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申请认定,新设企业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认定后,如果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会计年度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将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七)有利于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 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先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获得受理编号后,打印《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文产办,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辖区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文产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的企业,安排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三)市文产办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评审。市文产办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

经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七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在每个季度15日前向市文产办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方式可采取网上申报。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重点文化企业可不参加年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市文产办审核: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年度考核表》。

(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第九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6、未年审逾期超过一年;

7、未按时向市文产办报送季度报表累计超过3个季度,或报表有虚报、瞒报情况累计超过3次的;

8、企业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9、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可持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文产办,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受理

第一条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申报受理责任人应先核查企业网上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对符合要求的网上申报项目给予受理编号,并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送交申报材料。

第二条 申报受理责任人根据申报表格要求当场进行材料初审,形式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入库登记;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第三条 申报受理责任人在项目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写初审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核。

第四条 责任处室将审核合格的项目名单报备办领导,并及时安排实地考察。

第二章

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实地考察采取相关行业项目阶段性集中考察的原则,考察人员由至少1名市文产办工作人员和2名项目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1名投资或财务专家组成。考察专家必须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备选专家,并于考察之日前一天报市文产办办领导核定3名考察专家名单。在进行实地考察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实地考察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a)资助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情况的吻合程度;(b)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过往业绩、股东背景、所处行业地位等;(c)项目的产业属性及承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业务和综合素质,以及项目具体进展程度;(d)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e)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第七条 实地考察评价采取个人定量打分与考察组讨论定性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考察人员个人对评价项目先独立进行定量打分(满分100分)后,考察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综合给出平均分数,最后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平均分80-100)、B(备选,平均分60-79)、C(落选,平均分59以下)三类,并对一段时间考察的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建议资助金额。第八条 实地考察人员应在考察评分表上和定性评价意见上签字。对经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安排上专家评审会。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九条 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类别,每2-3个月组织相关评审专家集中评审。每次评审会应抽取5位以上(含5位)的评审专家(单数),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党政系统政策类专家和一名法律事务类或投资财务类专家。每次评审应选出评审组组长一名。评审会专家必须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从“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备选专家,并于评审会前一天报市文产办办领导核定评审专家名单。在召开评审会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评审会。市文产办应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评审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条 评审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a)项目的产业属性;(b)项目的创新性及市场前景;(c)项目的可行性;(d)自主知识产权归属性和价值评价;(e)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f)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第十一条 评审会采取申报资助项目负责人陈述、专家提问方式进行。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与评审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专家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满分100分)后,评审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综合给出平均分数,最后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平均分80-100)、B(备选,平均分60-79)、C(落选,平均分59以下)三类,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建议资助金额。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字后由市文产办归档。

第四章

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市文产办相关责任人根据评审会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考察评价意见,按程序分类处理:(a)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均为“A”的项目列为推荐立项项目,并根据拨款金额建议,初定拨款金额,需要经审计后确定金额的项目,应立即安排中介机构进行审计;(b)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B”、“B和A” 以及“B和B”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按照评审专家评分和实地考察评分的平均分进行排序,并根据经费安排情况逐个递补安排;(c)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C”或“C和A”的项目,市文产办相关责任人根据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复审及具体复审建议。市文产办按程序对每个复审项目安排不少于3位专家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d)其余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十三条 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初定立项项目后,报办主任办公会审定形成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四条 对市财政局复核通过的项目,应在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和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五条 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立项项目,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立即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并办理拨款手续。其中,需要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应在办理拨款手续前签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跟踪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及时要求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以下材料:(a)项目实施总结报告;(b)项目成果资料或证明;(c)其他有关材料和经费决算表。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资金使用合同文本约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如有必要,还应通过现场调研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九条 市文产办每年初应对上年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内容应包括:(a)该单位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b)该单位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c)该单位受资助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取得了实质性进展;(d)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市文产办归档以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底或下年初,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撰写专项资金年度运作总结报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2.《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5则范文 篇二

沪府发〔200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五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和单位可直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和单位可向其税务注册地的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申报。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编写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已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引导资金投资计划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举办各类活动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同时,需要提供以下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主要包括:资金的主要用途、总投资额、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及其他资金来源等。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等。其中,须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人员培训、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

(三)申报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四)使用引导资金的重点项目必须附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规划类支持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六)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市财政局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负责检查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以及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并将上引导资金使用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评审小组负责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的总结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在下一优先安排引导资金;对未达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暂停其下一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暂停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下一申请引导资金资格等。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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