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反洗钱案例

2024-09-20

保险业反洗钱案例(精选9篇)

1.保险业反洗钱案例 篇一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浅析

就中国目前情形而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不应局限在《刑法》限定的“毒、黑、私”三种,还应包含“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会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仅通过个人窝藏、销赃等活动难以消化,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实现其来源的合法化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通过犯罪活动谋求非法经济利益的手段日益增多,在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实施了洗钱行为。从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趋势来看,保险正因其社会渗透性和独特的金融属性而逐渐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本文重点从保险洗钱风险分析、保险洗钱主要手段及征兆入手,就如何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进行探讨。

一、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洗钱活动动态变化所带来的外部风险

从广义而言,只要出于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并通过某种手段将其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都应当视为洗钱。就中国目前情形而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不应局限在《刑法》限定的“毒、黑、私”三种,还应包含“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会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仅通过个人窝藏、销赃等活动难以消化,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实现其来源的合法化。理论上,金融机构通过审查个人或团体金融申报材料或者其他一些数据分析,是不难发现洗钱犯罪的,但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因洗钱犯罪缺乏明显、具体的受害对象,要想直接发现洗钱犯罪十分困难。一是犯罪嫌疑人无需借助暴力,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二是在洗钱活动过程中会有包括金融业务经办人在内的多人受益,在业务过程中会保持相当默契的沉默;三是洗钱活动的专业化、复杂化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出现了职业化的倾向,犯罪嫌疑人不再亲自出现在洗钱活动中,而是通过雇佣熟悉国际贸易、法律和金融实务的专业人士进行洗钱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这就为金融机构被动地成为了洗钱活动参与者创造了客观条件。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总会伴随着经济活动、管制强度和管制标准的变化而出现新的内容和方式,从而加大了保险业反洗钱的外部风险。

(二)保险业经营活动特性所引发的内部风险

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以及可以保单贷款等特点而使保险成为目前洗钱活动的主要途径,特别是人身保险,更因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即可分离又可融合的特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分配流向的可变性和多样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一些人以及团体便利用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的渠道,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或性质,以此逃避法律法规的制裁。据FATF公布数据,在2005年涉嫌洗钱的犯罪案件中,用于购买保险的资金占35%,其中有近27%的资金用于购买人身保险,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二、保险洗钱主要手段及征兆

(一)目前保险洗钱的主要手段

洗钱者购买保险产品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获取风险保障,而是为了掩饰资金来源、转移资金、套取现金、避税、侵占国有资产等,通过保险洗钱的手段主要有“团单个做”、“长险短做”、“趸缴即领”、非经济提前退保、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费用等。

(二)保险洗钱的征兆

任何行为都会留下痕迹,洗钱也不例外,根据国内外经验,保险洗钱也有一些值得追查的疑点和征兆。

1.客户自身情况存有疑点

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客户的通讯地址或居住地经常变更;客户本身或其代理人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直接或间接的业务联系;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2.所购保险存有疑点

客户要求购买的保险与其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业务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客户接受一些明显极为不利的条款;客户要求购买的保险金额,明显超过其表面需要;客户向多家保险机构购买了保险;经常变更受益人。

3.资金来源存有疑点

客户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其身份地位不相符;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以趸缴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缴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4.产品交易过程存有疑点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或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或者要求进行质押贷款或退保;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投保人坚持要求以现金方式投保、赔偿、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客户以某种货币缴付保费,但要求以另一种货币给付或退保。

三、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

自“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各保险公司均已陆续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了反洗钱部门和人员,逐步履行起反洗钱工作职责。但是,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项新职责,目前的反洗钱工作无论在质量还是在内容上都远未完善和成熟。各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在整体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反洗钱工作目标,围绕处理好商业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长短期利益冲突、引导基层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堵塞反洗钱业务漏洞,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提高全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知程度。

(二)完善制度,认真落实

目前,大多保险公司已根据“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制定了各自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报告流程都作了细致规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要集中在制度的细化完善和落实执行上,不但要使直保业务核保、保单管理、理赔等业务流转环节更符合反洗钱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有关要求,还要进一步规范银行、中介机构等的代理销售行为,确保在代售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特别是在客户身份识别的环节上,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不能再将客户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最终结果,必须要进一步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情况,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情况,确保业务交易的可追踪性。

(三)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要通过为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反洗钱知识的渠道,尽快培养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全面提升公司反洗钱工作水平。一是要结合国内外反洗钱工作形势和各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编定一套《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培训教材》,作为今后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教材;二是要进行反洗钱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不仅要涵盖反洗钱日常工作处理,还要包含当前国际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理论和实践;三是要建立反洗钱内、外交流机制,鼓励和引导反洗钱工作人员自发地参与各种反洗钱工作探讨和经验交流。

(四)专项调研,重点整改

要在一些经济外向度高、经济结构特殊、反洗钱任务较重的区域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要解决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间如何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动机制等,争取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五)防范风险,统一监管

要制定《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方案》,针对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流程设定、关键业务点管控措施、工作人员管理等反洗钱工作要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反洗钱工作统一纳入公司内控管理体系。

(六)开展宣传,营造环境

积极举办或参加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广播、宣传板展示、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向市民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反洗钱相关知识,推动反洗钱工作纵深发展,营造和谐的金融环境。

2.保险业反洗钱案例 篇二

关键词:保险业,洗钱风险,防范对策

近年来, 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 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风险越来越高, 洗钱者于是开始将保险产品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保险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及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 客观上导致保险业面临更大的洗钱风险。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 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 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业延伸, 保险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同时, 相对其他金融领域, 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 即除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外, 还涉及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以上种种方面势必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 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不断完善, 但仍存在缺陷。要有效地遏制保险洗钱, 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针对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保险管理者及从业者如何规避风险、防范风险, 值得思考和研究。

一、我国洗钱的概念

所谓洗钱, 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 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 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洗钱活动不仅使违法所得合法化, 而且还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 损害金融机构的诚信, 腐蚀公众道德。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 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入保险行业, 利用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的缺陷逐步向保险行业渗透。因此, 在保险业中做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保险业洗钱的现状

目前, 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 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 或者以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为目的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利用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以后者为主, 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退保

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用支票购买保险单, 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义下进行投保。一般情况下普通员工对此一无所知。钱到保险公司账后, 时间长短不一, 投保企业就按约定退保, 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 以现金的形式将钱打回到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上。中小型寿险公司甚至连手续费都不收, 只要求企业的保费在自己的账上留存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 然后以现金的方式返还到企业个人账户上。如此, 保险公司能获得短期融资而省去同业拆借的利息。

2、利用团险业务洗钱

在团体寿险业务中, 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夏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 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是洗钱行为的重要渠道。按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 团体保险退保是有时间限制的, 例如只能投保三年后才能退保, 但是, 由于团体保险的“单子”都比较大, 面对高额保费的诱惑, 对于经营压力巨大的保险公司而言, 这些规定逐渐被掏空, 不但何时退保可以商量, 甚至退保扣除的费用比例也可以协商。在这里, 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 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同时, 投保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利用较低的成本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团单, 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的方式, 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原因。除团险、骗保手法外, 保险洗钱通用的手法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 此外, 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还有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 洗钱者在购买了高额的人寿保险之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提取现金, 然后让保单自动失效。

3、财产保险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突出表现为退保和保费支付的时候, 保险公司应客户的要求不选择银行划账, 而是通过现金支付。另一种表面上是外汇保单, 实际是用人民币来缴费, 而理赔却是外币。

4、用黑钱购买奢侈品

比如用黑钱购买豪车, 然后向保险公司全值投保, 制造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给予现金补偿。

5、地下保单

洗钱者购买地下保单, 把钱打到业务员指定的国内账户, 然后在香港签单, 由业务员负责把钱从内地转到香港, 从而实现资产转移。

6、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征询信息较少、成交速度快、手续简便, 但现金价值却很高, 洗钱者反而可以从银行划转保费。网上保险也是一种新型洗钱工具,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 保单生效, 投保人就可以退保变现, 这为洗钱提供了条件。

7、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 即由行贿者 (洗钱者) 进行巨额保费支付, 受礼方退保变现。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 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 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 由其退保变现, 这种属于上游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 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 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 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 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1、通过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

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 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目前, 保险业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主要包括团险业务洗钱、违规退费洗钱、利用中介机构洗钱, 其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 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 无论在资金来源上还是其目的均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 从法律角度上说, 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而非洗钱行为。

2、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尚未将保险业反洗钱问题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险业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 如贪污、受贿、腐败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其次是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 关于保险业洗钱的概念、方式及种类也没有明确界定;再次是保险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办法, 以及关于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

3、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措施不到位

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 中国保监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这些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 但在实施过程中, 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 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 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 保险业反洗钱对策尚待完善。

四、保险业反洗钱建议

由保险洗钱方式可以看出, 洗钱者能成功的原因之一是有保险公司的“帮助”, 此外还存在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有待提高等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1、形成完整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应加强联合, 做好反洗钱工作, 成立专门反洗钱研究机构, 对洗钱活动中必经之路———银行账户严格把关, 特别关注由保险公司账户转到个人账户的巨额资金, 对其进行评估, 有洗钱嫌疑的要及时上报, 加强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降低反洗钱成本。

2、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1)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 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 保险机构应尽力确定所有要求提供服务的客户的真正身份, 保证保险公司不会与未能提供身份证明的客户进行重要的商业交易; (4) 保险机构应通过具体程序, 以保存内部交易纪录, 以方便司法机关审查洗钱嫌疑人有关交易的历史资料; (5) 保险机构应制定一套程序和政策, 使员工能够通过上述洗钱的征兆识别可疑交易, 并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6) 保险机构的管理层应确保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符合高度的道德标准及与之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7) 保险机构在有关客户资料保密的规章或合同义务容许的范围内, 应与司法机关充分合作;将反洗钱工作业绩加入到保险公司考核项目中, 激发保险公司反洗钱积极性。保监会及相关部门可将由保险公司协助查获的部分洗钱资金作为打击洗钱活动的奖励给予保险公司。

3、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

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 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便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 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增强保险公司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跨国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反洗钱需要各国间相互配合, 建立国际反洗钱组织, 相互借鉴经验, 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4、努力提高反洗钱监测技术水平

通过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 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 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结合保险业特点, 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 保监会单独建立保险反洗钱信息化网络平台, 分析每笔异常交易主体的全部信息, 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 甄别与监测;同时设置明确的监控预警指标, 为监管部门提供跟踪检查线索。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 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 助长了贪污腐败现象的蔓延, 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下, 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反洗钱工作任重道远, 保险业所面临的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 每个保险人都应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不断开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新局面。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宣传, 保险代理人的防备意识将会提高;另外, 随着反洗钱保险机构指引等立法文件的出台, 相信这些问题都能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杨胜刚、梅雪松、张惠娟:保险业反洗钱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保险研究, 2007 (1) .

[2]杨凌:中国保险业的洗钱与反洗钱[J].经济师, 2006 (3) .

[3]吴祥佑:保险洗钱的形式演进:成因与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2008 (3) .

3.保险业反洗钱案例 篇三

2008年,反洗钱风暴愈演愈烈。在破获了一连串地下钱庄大案之外,6起案件以“洗钱罪”定罪。而从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到2007年上半年,全中国一共只有4个判例。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官员并不愿意用“进入新阶段”来形容2008年的反洗钱工作,但他们承认,这一年有了新的工作重点。

2003年,国务院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局应运而生。近日,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详述2008年的反洗钱风暴。

今年反洗钱案涉及近1500亿

《盼望东方周刊》:与前几年不同,今年以来的反洗钱工作好像突出了严厉打击的特征。

唐旭:2008年前9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共协助破获各类案件、包括积极推动起诉审判进程的172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496.1亿元。破案数量是以往同期的2倍。

在两次大的反洗钱行动中,“天网行动”以“洗钱罪”宣判的案件有6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的案件有4起,洗钱罪的判例数量超过了此前所有同类判例的总和。

在“雷霆行动”中,各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45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053.1亿元。这是人民银行参与的历次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中破获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的一次行动。

而2007年,央行协助调查洗钱案件328起,破获89起,涉及金额分别是537.2亿元和288亿元。

2083年以来,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是构建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2007年以来特别到2008年,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成为新重点。

《瞭望东方周刊》: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推进情况如何?

唐旭:反洗钱的监管范围在扩大,在加强证券、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以外,将对一些特定非金融领域进行反洗钱监管。

在推动洗钱罪的定罪方面也取得突破。

特别是对洗钱活动新动向予以了特殊关注。这包括恐怖融资行为,要弄清楚恐怖分子的资金来源。另外包括国际汇款洗钱、地下钱庄新的运作模式和所谓“热钱”的渠道问题。还有就是现代金融工县越来越多,洗钱分子经常利用新的金融工具洗钱。同时,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国际方面,我们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小组工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反洗钱合作备忘录,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上游犯罪主体也应判处洗钱罪

《盼望东方周刊》:法律体系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础,在《反洗钱法》实施以后,在推动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方面,有什么具体内容?

唐旭:这个工作刻不容缓。目前《刑法》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同时需要主观方面具备“明知”要件,客观方面具备法定的五种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三个主要表现。

一是只有对所列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才构成洗钱罪。对其他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罪,而是依照《刑法》第312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处理,尽管这也是对洗钱行为的惩处,但罪名不同。

二是构成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行为人不知道所清洗黑钱的来源的,也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就使很多地下钱庄经营者逃脱了洗钱罪的制裁。

另一个就是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必须是“协助”犯,即只有是提供资金账户或以其他形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的帮凶,才会被判洗钱罪。而毒贩、走私犯、贪污受贿者等上游犯罪主体,即使亲自对相关财物进行掩饰、隐瞒、清洗,也不再认定洗钱罪。

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洗钱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因而实践中的洗钱罪判例少之又少。

反洗钱工作帮助重庆巨贪案定罪

《盼望东方周刊》:如何发现官员的腐败洗钱行为?

唐旭:反洗钱部门要想及时发现,在工作中一是要加强与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的业务联系,互通情报,及时从一些待办案件中发现、甄别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者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腐败案件中发现线索。

二是及时与办案的公检法单位沟通。

三是在反洗钱现场检查或从各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中发现线索。比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就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等都需要报告。各地上报的信息汇集到反洗钱监测中心,集中进行分析处理。另一个就是重视群众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因为这些写检举信的人大多数是知情者,一般掌握第一手材料。

当然,我们的调查在程序上是很严格的,不能想调查谁的账户就查谁的账户,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盼望东方周刊》:一些重大腐败洗钱案件是如何发现和调查的?

唐旭:比如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最后认定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这一案件案发很偶然:重庆一个小区的保安在检查房屋漏水时发现一套空房里有纸箱装着巨额现金。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发现,房主是晏大彬的妻弟,于是当地纪委对晏大彬进行“双规”。当时他藏匿的现金有人民币1192万元,美元3.15万元。这个案件因此非常轰动。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在总行反洗钱局的指导下,主动帮助警方调查取证。最后又调查发现,傅尚芳将934万元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其中分红型保险就有近50万元。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被告藏匿的受贿所得与其进行洗钱的受贿所得金额不相上下。如果没有反洗钱工作的配合,很难认定其全部2226万元受贿事实。

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也是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力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例,同时还是洗钱罪设立以来第一例上游犯罪是贪污贿赂罪的洗钱案。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最后晏大彬并没有被判处洗钱罪。

特大地下钱庄案涉及230多家企业

《盼望东方周刊》:最近全国范围内的打击地下钱庄行动,特别是广东破获了大量地下钱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唐旭:自从2007年9月开展“雷霆行动”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先后协助当地警方破获了“珠海万胜友地下钱庄案”、“东莞叶某地下钱庄案”等案件。2008年6月,广东警方在当地人民银行配合下破获了涉案金额28亿元的大型地下钱庄案:广东陈裕潮特大地下钱庄案。此案是人民银行与警方通力合作破获的又一起大型地下钱庄案。

《盼望东方周刊》:这一案件是如何破获的?

唐旭:最初是我们从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发现了线索。2008年5月,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报告:深圳市福田金博电子商行存在巨额可疑交易。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和关联公司在4个月内累计交易超过6030笔,金额超过28亿元,且资金快进快出,交易对手涉及深圳、北京、武汉、重庆、海南等地的230多家企业。根据调查结果,人民银行立即与当地警方进行了情报会商,警方当天就成立了专案组。

经过1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有组织的大型地下钱庄犯罪团伙,幕后老板叫陈裕潮,是广东普宁人。这个团伙通过金博电子商行等没有经营实体的空壳公司以及陈裕潮掌握的数百个个人账户,大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陈裕潮地下钱庄的操作极为复杂。一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快速隐蔽,追查难度大。资金划入金博电子商行再到个人账户,最快一笔只用了4秒。一般划转都在1分钟内。

4.保险业反洗钱考试题库及答案 篇四

引导语: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洗钱考试题库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60分,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人民银行颁布的反洗钱“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是指:(ACD)

A、《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B、《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C、《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D、《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规定为:将(ABCD)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A、毒品犯罪 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C、恐怖活动犯罪 D、走私犯罪

3、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交易哪些属于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ABC)

A、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B、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D、个人储蓄账户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

4、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交易哪些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ABCD EF)

A、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B、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C、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D、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E、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F、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外汇交易属于大额外汇资金交易?(ABDE)

A、某储户在同一天内缴存美元现金两次,各8000元和7000元;

B、某企业一次结汇现金2万美元;

C、某企业当天进行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累计达20万美元;

D、某个人当天进行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累计达11万美元;

E、某企业当天进行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累计达60万美元;

F、某个人当天进行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累计达5万美元。

6、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资金交易?(ABCD)

A、居发个人在境内将大量外币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撮现金的;

B、企业外江账户没有提取大量外币现金,却有规律地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C、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内非同名账户划转款项的;

D、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的;

E、境内企业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义开立离岸账户。

7、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注意下列哪些涉嫌洗钱的外汇资金交易?(ABCDE)

A、外汇账户的支出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金存款额基本吻合;

B、企业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

C、将多笔外汇或人民币现金分别存入他人外币储蓄账户,同一账户所有人同时收取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或外汇;

D、企业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在明知有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办理的;

E、企业支付的运保费及佣金明显与其进出口贸易不符的。

8、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是(ABD)

A、合法性原则 B、保密原则 C、保存客户资料原则

D、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9、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四项主要制度是:(ABCD)

A、“了解客户”制度 B、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C、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D、保存记录制度

10、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B)元以下罚款。

A、1万 B、5万 C、10万 D、20万

11、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工作职责是:(ABCD)

A、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注意记录客户信息、核查交易记录

B、对报送的反洗钱信息进行识别、记录和报送;

C、做好本业务领域的反洗钱查询与反馈工作,协助调查相关反洗钱情况,遇重大案情,及时报告司法机关、人民银行和总行;

D、做好与营业机构反洗钱有关的其他工作。

12、“了解客户”制度是指各级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业务时:(ABC)

A、向客户索要相关身份识别资料

B、记录客户身份证件及有关信息

C、在平时应注意收集客户经营基本情况,了解客户的资金流动范围。

二、判断题(每题2.5分,共40分,对的打√,错的打╳)

1、反洗钱“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防止金融机构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洗钱活动,保障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维护金融安全。(√)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的规定,个人储户一次性从个人账户提取现金20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支付。(×)

4、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应保存的期限为5年,但国家有关其他法律法规有不同的规定除外。(√)

5、《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可疑交易的规定中,定义“短期”的期限是5个营业日以内。(×)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途径,将大额交易数据或可疑报告资料通知客户或其他无关人员。(√)

7、《办法》的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的工作信息保守秘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保护客户隐私权有一定的区别。(√)

8、将客户的大额交易数据报告给人民银行,与《储蓄管理条例》中的“为客户保密义务”有关规定相冲突。(×)

9、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0、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所有金额在大额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资金支付业务,不论其是否异常,必须向上级行及监管机构报告的制度。(√)

1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12、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要求客户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代理人在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

13、企业法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客户应向银行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而不是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14办理个人汇款业务,网点应要求客户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对登记。(√)

15、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的方式,由网点反洗钱岗位责任人按月将大额交易报告表上报一级支行,由一级支行汇总后报上级行及当地人民银行。(√)

5.反洗钱案例 篇五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和方某、吴某(因贩卖毒品罪已判刑)三人于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吴某将自己的支付宝、微信帐号、密码写在一张肥皂盒纸壳上交给王某。王某行政拘留期满释放出来后,登录吴某的微信、支付宝,将其微信、支付宝帐户上的钱分别转入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帐户内,共计1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吴某贩卖毒品所得,仍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方式将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王某实施犯罪所得,依法应予没收。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为此提醒,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帐户是经济交往的重要工具,也是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载体。广大民众要保管好自己的各类资金帐户信息,不要向他人租借自己的帐户,或者用自己的帐户替他人提取现金,让不法分子利用自己的帐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作为洗钱利器的艺术品——规则你get到了吗

(2017-11-09 10:54:26)转载▼ 标签:

反洗钱

财经

深夜王阳明

徐悲鸿7280万《蒋碧薇》油画其实是美院学生习作,2.2亿元天价“汉代玉凳”是赝品,假的宋徽宗千字文1亿成交,很明显是假的齐白石《百虾图》1.2亿成交,齐白石《松柏高立图》从2千万到4.3亿不到2年时间,而这个4亿齐白石疑是赝品,几年时间齐白石作品被炒高几百倍。这些都是疑似洗钱,如果艺术品被用来洗钱,作品真假和作者是谁都不重要,反而是假的更好。

1、日本的天价艺术贿赂案例

艺术品洗钱和贪污,日本人是中国人的老师,举个日本完美洗钱贪污的例子:日本秋庭财团为了贿赂日本议员,安排日本议员在到欧洲一私人藏家博物馆里以超低价100万美元“买”了一幅名画,时隔不久安排日本议员以“不知名收藏家寄售”的方式将名画送拍欧洲拍卖行,最终被日本秋庭基金会以2000万美元的价格拍下。日本秋庭用近乎完美的方式完成了一次政治贿赂。

当然这种洗钱和贪污方式是比较原始和愚蠢的,因为这样很容易被查出来。现在的艺术品洗钱方式已经非常复杂化和隐蔽化了。

2、天价艺术品洗钱的周期和步骤

规模化用天价艺术品洗钱的周期一般是2~3年时间,第一步是选货,先选择市面上适合用来洗钱的货,一般是几十万价位的,同类型的在市面上有100~300个流通量的操作起来比较方便。第二步是入货,低价在市面上大量买入类似的货,一般买入几十个比较适合。第三步是炒货,通过拍卖市场以协议成交或者虚假成交的方式把货炒高几十倍。第四步是洗货,货被持续炒高几十倍之后,就可以用来洗钱了。

某企业高管C贪污10亿巨额黑金,但C的年薪只有100万,无法公开使用其黑金,那么C就需要把黑金洗白,变成合法收入。于是C就开始爱好艺术收藏,C在市场用30万每张购入一批岳敏君油画,1~2年后将画陆续送拍,通过非常隐蔽的跨国洗钱组织安排由D在拍卖场用2000万天价拍走,C几次送拍后,由跨国洗钱组织安排不同的D用越来越高的价格买走,D在拍卖场购买岳敏君油画的钱是由C的黑金来支付,这样C就成功将几亿黑金洗白了。

3、天价艺术品洗钱的好处和副作用

这种洗钱方式虽然复杂,但隐蔽性非常强,因为C和D在表面上是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他们可以是不认识,甚至是不同国家的人。这种方式需要一些技术手段避税,并和拍卖公司合谋减低佣金,这个过程本身已经造成岳敏君油画的实质性升值,升值部分可以对冲洗钱过程中所发生的佣金、手续费、税收等损失。这就是天价艺术品洗钱的好处,洗钱过程还能帮自己和关联方赚钱。

洗钱的副作用是用来当作洗钱工具的艺术作品虚假成交价格虚高几十倍甚至是几百倍,这就是为什么在国外流浪的中国盲流画家和无名画家的价格高过世界大师的原因。

如果岳敏君同时有油画和雕塑作品,油画被人用来洗钱,但雕塑没有被用来洗钱,那么就会出现同一艺术家不同类型作品价格的巨大差距。真实的情况是岳敏君的大型雕塑在加拿大温哥华降到每座11万都无人买,而岳敏君的油画拍卖价格几千万。

4、天价艺术品洗钱的关联方和隐蔽性

艺术品洗钱是非常隐蔽的,洗钱被伪装成合法的艺术品交易,而且买卖双方可以做到没有任何社会关系,中间由一个或者多个非常隐蔽的跨国洗钱组织幕后操控。

一种货在一个周期内可以同时帮多个人洗钱,也可以把数十亿国有资产洗到个人口袋。如果国资企业成立了艺术机构或者美术馆,就很容易被高管通过艺术品把其控制的国有资产洗到个人口袋。

有些天价交易背后并不是买卖双方获益,而是关联方获益,因为买卖双方只不过是为关联方的未来交易做局。而且可以做到买卖双方和关联方没有任何社会关系,其中间由一个或者多个非常隐蔽的跨国洗钱组织来发生联系的。

5、天价艺术品洗钱的虚拟交易和真实交易

为了达到洗钱的资金获利最大化,一般用来洗钱的货价格要被炒高100倍左右,货的真实价格也就是作为洗钱的手续费的一部分了。这就是为什么中国艺术品和文物在短短几年内被炒高几百倍的原因。

有些洗钱交易可以分为真实交易和虚拟交易2部分,比如一个4.3亿的交易,真实交易部分是3000万,需要实际支付,虚拟交易是4亿,那么虚拟部分的4亿就是用来洗钱的。高端地产洗钱普遍就是这种方式,少部分文物洗钱也是这种方式。

如果文物被用来洗钱,拍卖行上的文物真伪并不重要,而且是假的更好,因为假的真实价格更加低,而减少洗钱的手续费。如伪造的汉代玉凳2亿成交,假的宋徽宗千字文1亿成交,假的齐白石虾1.2亿多成交,假的徐悲鸿油画7000万成交。

6、问题首富的黄光裕如何脱罪?

曾经几次蝉联中国首富的黄光裕被判14年,其中洗钱8亿到香港还赌债判8年,股市内幕交易9年,单位行贿罪判2年。如果黄光裕学会通过艺术品和文物洗钱,学会炒作文物和艺术品赚暴利,黄光裕不但不会进监狱,还可以赚个世界级收藏家的美名。

黄光裕可以和香港赌场债主合谋,黄光裕先入货相关文物,而后香港赌场关联方送拍几件类似文物,黄光裕炒上8亿的天价,这样黄光裕可以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1,不但还了赌债,还赚了个世界级收藏家的美名,而且成为了买回国宝的民族英雄。2,入货的类似文物价值暴涨,随时出手拍卖场,就可以不用通过股市内幕交易赚钱了。

用黄光裕案反推中国的其他富豪收藏家和国资艺术投资机构,黄光裕就太可惜了,要蹲监狱14年,而其他中国富豪和华人富豪赚钱洗钱两不误的同时,还赚尽了世界级收藏家和民族英雄的美名。

7、国企高管如何洗劫国有资产?

控制巨额资本的政府高官或者企业高管,通过购买天价艺术品来洗劫公有资产,是一种一箭双雕的极好方式。控制巨额资本的政府高官或者企业高管,可以通过成立企业美术馆或者公有美术馆,再在拍卖市场天价购买艺术品的方式,将巨额公有资产转移到自己的口袋。

比如:某政府高官或者企业高管A,手中可以操控100亿的公有资产,A就会成立艺术投资机构或者美术馆。然后A通过非常隐蔽的跨国洗钱组织物色到手里有货的B,所谓的有货,就是有泡沫巨大,可以炒上天价的艺术品或者古董。

B把他的市价3000万的齐白石《松鹰图》送拍,这个《松鹰图》 是否真伪就无所谓了,因为目的不是收藏,而是贪污和洗钱。A就动用公有资金,把《松鹰图》 抬到4.3亿。多出来的4个亿,A和B就可以协商分享。可以是A分得3亿,B分得7000万,非常隐蔽的跨国洗钱组织分得3000万,这样A就可以把4.3亿的公有资产,洗成自己的3亿私人黑金。即使有关部门对A的企业进行审计,也未必能找出任何蛛丝马迹。A还可以用关联洗钱的方式把3亿黑金洗白,在预谋《松鹰图》 抬到4.3亿之时,A在国内、香港或者国外的关联人提前1年大量买入齐白石,在《松鹰图》 抬到4.3亿之后,A的关联人就可以随时在拍卖场和画廊出售齐白石帮助A洗钱。

8、天价艺术品洗钱的监管真空

继外汇和石油之后,洗钱已经成为世界最庞大的经济活动之一,全球洗钱的黑金总额估计达到几十万亿人民币的规模。欧盟最近在修改《反洗钱法案》,触角已经延伸到画廊,对超过1.5万欧元的艺术品交易进行备案。

艺术品洗钱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天价艺术品交易在国内属于逃避监控的黑幕地带,国内的《拍卖法》对交易双方身份的保密条例更加助长了洗钱的泛滥。国内可疑的天价艺术品交易案例是很多的,比如去年的4.3亿齐白石和今年的2.9亿李可染就是涉及同一个国资背景艺术机构“中艺达晨”。

中国2006年才出台《反洗钱法》,主要是约束和规范金融机构监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但并没有涉及对可疑的天价艺术品交易进行调查,而依靠审计制度来揭开这些可疑的天价交易似乎并不可行。从去年开始的艺术品交易查税和今年初的海关艺术品进出口查税终于成为打击天价艺术品黑幕交易的突破口,收效显著,在查税**下,2012年春拍成交总额仅仅是2011年春拍成交总额的1/4。

艺术洗钱和反艺术洗钱在国内将是一场大规模的长期博弈。

宜昌一女子境外洗钱17万 回国被判刑三年并罚款

(2017-11-02 14:54:24)转载▼ 标签:

反洗钱

财经

三峡晚报讯(记者闫承敏 通讯员刘兰艳)记者昨从秭归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高某因在境外帮人洗钱17万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秭归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

据介绍,2016年11月22日12时许,秭归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吴某在工作群里接到名为该公司总经理的指令,要求其向李某账户支付合同保证金50万元,当日,吴某经过向总经理核实,确认被诈骗后立即报警。

李某账户在收到该公司第一笔50万元款项后,迅速分解转入3人的账户,其中1笔17.46万元的款项,被转到了嫌疑人高某的账户,高某在缅甸老街其堂姐(另案处理)开办的“金海邮政”钱庄工作,通过网上银行将转来的17.46万元,又转入了24个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不同账户。直到2017年3月13日,嫌疑人高某回国后,即在云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当秭归检察院检察员提审高某时,对方称,她既没偷又没抢,凭什么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检察员在侦办案件了解到,高某在“金海邮政”工作,是专业人士,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办理“取款、汇款”业务,其预见其中可能存在违法性,且高某将别人的17.46万元,短时间内转入全国各地的24个不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认定高某明知该款项系犯罪所得。尽管其是在缅甸实施犯罪,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文章摘编如下:

近日,一位银行卡被冻结的西班牙华人来到了他所开户的凯克萨(La Caixa)银行。他的私人银行卡于一个月前被冻结,目前不能使用。在申请恢复账户的时候,银行柜员问了他很多问题,例如:个体经营还是受雇佣;是否有工作合同;什么时候在西班牙开始生活及工作;是不是第一张银行卡;在西班牙是否有房产;月薪为多少;会不会经常转账等。

银行表示,这些确认信息的程序是银行的现行规定。账户被解冻以后,银行柜员还要求当事人递交一份工作合同的复印件,以说明资金的来源。柜员称,凯克萨银行目前正在进行较严格的账户核实活动,如果客户账户需要更新,或需要补充材料,会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

自从2010年4月28日,西班牙政府发布“10/2010反洗钱法”以来,为了配合税务机关全面打击洗钱行为,西班牙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各项政策,将资金来源不明确、资金入不敷出、有参与洗钱嫌疑的账户实施冻结。

而2016年年末至今,进入了清查行动的严格阶段。这次凯克萨银行的清查行动,针对的是所有账户,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账户流动资金数量很多,而流动资金的来源不明确,在收入支出不匹配的情况下,凯克萨银行会以短信、电话或信件的形式提示账户拥有者,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呈交相关资料,账户会被冻结。

上周,新闻媒体暴光知名演员英达于美国康涅狄格州(State of Conneticut)法院被起诉,理由是其涉嫌洗钱。此案情况并不复杂,英达其及妻子于2010年到11年期间,通过直接从中国携带美元现金到美国,再将现金以规避监管的“结构性拆分交易”(Structuring)方式存入多家商业银行,被执法当局发现后,以偷税名义被起诉。用新闻报道的话讲,完全是英达本人或给他出主意的人无视美国法律,耍“小聪明”逃避纳税而形成目前的严重后果。如果英达罪名成立,除了被没收“结构性拆分交易”的存款外,还要支付罚金,总计高达29万美元,如果发现资金为犯罪所得,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那么英达案给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启示是什么呢?

一、降低大额现金交易报告的必要性

按照2016年3号令的要求,从今年 7月1日起,当日单笔或累计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都将向人民银行报告。这项新措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一致。当然我国在实际制定过程中,还应考虑现金使用偏好等问题,在中国部分地区现在还是保留使用现金交易的习惯,这样做可能会大大增加报告量。无论如何,降低现金报告标准可以增加反洗钱交易分析数据,并可对使用现金洗钱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二、大额现金的可疑交易分析

大额现金报告如果没有运用到可疑交易分析,那就是垃圾数据,制定卓有成效的大额或者接近于大额的现金交易可疑标准非常重要。以此案为例,英达刻意以美国法律要求的金融机构当日单笔或累计1万美元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存入多家银行账户。虽然单家银行当日不能够做到大额现金交易申报,但是只要有多日的交易,相信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系统一定能采集这些非同寻常的交易线索,并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向执法部门报告。多家银行同时上报可疑交易线索,则会引起执法部门的警觉,从而开展相应的调查。

三、客户身份识别的问题

一份上报的可疑交易除了有可疑交易外,一定离不开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要求。英达本人在美国属于境外人士,通过网络很容易就会被发现是中国的知名演员(还是红二代),如此更加会引起美国执法当局的注意。境外执法机关对于惩处公众人物更加有吸引力,因为可以成倍扩大宣传效用。

四、中国境内的反洗钱工作的启示 据报道,英达的美元现金于国内兑换后带往美国,如此基本可以断定他的美元非正常渠道取得。按照中国外汇管理政策,每年自然人仅可兑换5万美元现金,而在2年内他和妻子携带64万美元至海外,于国内正规途径无法取得,可能是通过地下钱庄或黄牛兑换取得。中国的税务部门也应该就此案件调查英达于国内换取美元的相应人民币资金是否来源于合法途径,如果未予征税,则还应补交税款。如果来源于非法途径,则应开展其他方面的调查。按照外币携带规定,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汇携带出境则需要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携带证》,从本案分析英达出境的美元应该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所以我国的海关部门对于公众携带外币出境还应加大宣传和惩处力度,防范利用人头方式将外币现金携带出境。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中坚力量,各金融机构对于社会公众人士及其交易应该加强控制手段,发现其大量提取现金或将资金大笔转至陌生人账户需要引起重视,并向反洗钱部门报告。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工作监管单位,也应及早推出相应法规,对于“结构性拆分交易”比照国外通行的做法,允许金融机构限制其交易。

另外此案的追溯其值得我们关注,5年前的交易到目前才予起诉,说明反洗钱交易分析的复杂程度和交易分析量非常巨大,同时也反映出国外监管机构对于反洗钱工作态度,就是绝不妥协、绝不手软。

台湾男子从事非法洗钱活动 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被捕

正义网黄石5月23日电(通讯员 刘雅倩)近日,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批捕了一名“取款手”蔡某,2016年10月,蔡某经人介绍加入一家洗钱公司,并接受该公司培训成为一名取款手,专门从事非法洗钱活动。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蔡某先后数次接到公司指令,持洗钱公司提供的作案银行卡,将电信诈骗居民所得的赃款数十万元取走,存进洗钱公司指定账户。

据蔡某供述,其受聘于台湾当地一家洗钱公司,公司的业务主要来源于诈骗集团、地下钱庄等,蔡某负责听从公司的安排在大陆各银行网点的ATM机取现,再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犯罪嫌疑人蔡某虽并未参与电信诈骗犯罪主体实施的具体诈骗行为,但其在明知所取款项是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赃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院对蔡某批准逮捕。

6.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 篇六

自查自纠公司名称:自查自纠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自查自纠业务范围:2014年1月1日--2014年5月31日

自查自纠涉及分支机构数:个

自查自纠复查机构数:个

自查自纠截止时间:年月日

一、2014年自查自纠准备工作情况

2014年我公司坚决贯彻落实州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反洗钱工作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执行,加大反洗钱工作自查自纠的力度,加强了对反洗钱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缺陷整

改。在接到上级公司下发的《xxxxxxxx分公司2014年发洗钱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后,按照文件精神对公司业务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首先,经理挂帅,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对文件的学习,使公司员工认识到为什么要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它的重要性和意义。其次,深入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宣导。利用晨会、各项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第三,对各岗位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主要就: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和尽职调查工作、大额现金交易风险监测、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台账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深入检查。最后,积极总结反洗钱工作的经验,为做好反洗钱工作,防范风险打基础。

二、2014年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及

自查内容

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此次自查自纠,我公司主要采用:

1、访谈的方法。组织座谈或个别询问,主要了解员工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及数据报送流程的熟悉程度。

2、测试的方法。抽取样本对反洗钱流程中的控制点进行测试,了解控制点是否真实有效,与相关文件规定是否相符等。

自查内容自查情况

1、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结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客观、审慎评定洗钱风险等级,持续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跟踪评

价。除此之外,提高客户交易的检查频率,根据不同客户分类级别采取措施对客户进

行识别,并就此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行管理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报告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其他基础工作情况。2014年,我公司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以县支公司经理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区乡服务所所长为组员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工作制度,在早会、工作会议上向公司员工及营销伙伴进行宣导,保证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5、其他基础工作情况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按照规定设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配备反洗钱专岗及公司反洗钱联系人,由客户服务部经理xxxx担任。

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利用b柜面摆放反洗钱宣传资料,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

形式,让工作人员尽量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三、2014年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整改计划

我公司基本上能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基层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判断能力;一线营销人员素质差次不齐,培训缺乏针对性等。

改进措施:我公司要以此次反洗钱

专项检查为契机,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上级公司反洗钱相关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决纠正存在的薄弱环节。为此我们要借员工会的机会进一步对全公司员工进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教育,使全公司员工全面掌握反洗钱业务基础知识,熟练处理,把好审查关,严防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保险公司洗钱的发生。其次,对b柜面人员进行宣导,不要因为反洗钱工作而忽略对客户的服务质量,要大力搞好柜面反洗钱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柜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使我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最后,针对公司营销伙伴情况,组织适合他们的早会专题,挺高一线营销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及反洗钱业务水平。

xxxxxx县支公司

7.保险业反洗钱案例 篇七

一、我国保险公司洗钱方式

(一) 通过保险公司洗钱

1.“短期退单”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用现金的方式大额购买有关财产的保险合同, 要投保人一次性缴纳全部所需保费, 等到保险人签出保单以后, 在短时间内, 投保人就要求退保, 退保的保费退给不发生保险利益的第三者, 并且多是现金方式的退保方式, 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2. 通过“团单个做”的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用公司的名义替员工购买团体保险, 这之后一段时间便有退保要求, 保险公司便将保险金额退给企业或者退给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里, 用这样的方式完成洗钱过程。

3. 利用“长险短做”的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通过购买较高额度的长期人身保险, 通过一次性交齐全部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不长时间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退保, 按照保险单的资金价值拿回现金, 以达到洗钱目的。

4. 通过制造虚假的事故, 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 利用这个方式进行洗钱。

如, 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来获取车险和人身安全险;企业制造财产损失形成保险事故, 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获取保险赔偿金。

5. 利用网络销售或电话销售等新渠道进行业务办理洗钱。

比如, 在网上推销的时候不用与参保人接触, 只需客户按照要求自行处理业务以及业务变更, 保险公司很难获取参保人真实的信息, 存在更大的洗钱风险。

6. 通过“保单质押业务”洗钱。

现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办理保单质押业务, 对具有资金价值的保险公司保单人员, 和被保险的人以及团体投保的参保人本身被授权的保险人, 都可以申请保险保单质押业务的贷款行为。

(二) 通过保险中介洗钱

1. 利用中间代理人来获取保险业务手续费的资金。

我们国家的保险法有明确规定, 对于财产保险直销业务是不允许付手续费的, 然而有些财产报销企业将此类直销业务视为代理业务。这样就可以通过中间的代理人制造虚假代理的假象违法获得资金。

2. 一些保险公司利用部分保险中介来进行商业的贿赂。

即保险公司为了掌握和获取保险项目的保险资源, 向那些掌握保险项目资源的行政部门、企事业或单位个人而进行的商业贿赂, 通过支付保险中间代理人费用的方式来套取赃款。

二、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就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和反洗钱运行的特点, 我们把反洗钱内部审计分为三个阶段, 分别为内部审计的计划、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内部审计报告的撰写。

(一) 内部审计的计划阶段

制定内部审计的计划, 根据现有的人民银行金和保监会发布的有关反洗钱的制度和方针, 要求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相关制度进行研究, 努力学习, 编制出合理的、科学的反洗钱内部审计行之有效的方案,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审计小组化机制, 认真选择审计小组的组长及其员工, 对反洗钱审计的工作进行部署和计划, 明确小组成员负责的各项工作, , 做到疯明确, 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 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阶段

1. 非现场的内部审计阶段。

审计小组要利用网络信息, 收集并识别反洗钱操控的相关项目的内、外风险值, 根据对项目的分析, 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 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依照分析评估的结果, 制定策略来实现降低风险、分担风险以及规避风险, 达到控制洗钱风险的目的。

2. 现场的内部审计阶段。

对客户的身份要进行识别, 对交易的记录进行保存。内部审计部门要对被审计的单位进行重点考察, 尤其核对身份信息不明确的客户。对可疑的大额资金赔案要严格的检查, 核实相关信息, 仔细认真的核对证件信息和照片资料, 对损失升读的情况了解, 好药对案件具体处理人进行询问, 确保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另外, 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 可以用采访、调查等方法检查被审计部门是否有反洗钱部门和机构, 如果有反洗钱机构, 则要对其人员安排和资源保存制度以及运作流程进行考察, 以确保公正、有效的对其机构进行合理的评价。

(三) 内部审计报告的撰写阶段

就审计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状况, 对反洗钱内部审计进行结论总结, 向反洗钱的有关管理阶层提供反馈信息, 收集更多的审计资源来证实审计结论。为以后的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研究开展和实施工作提高帮助和参考。

三、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原则和方法

(一) 审计洗钱风险程度

1. 风险是审计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应合理化的对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和监控。对被审计部门洗钱风险进行科学地评估, 要分轻重缓急地使用职权, 认真履行反洗钱的职责。

2. 坚持有效性和真实性。

反洗钱内部要根据被审计部门的实际状况和反洗钱的现实状况制定程序制度, 对洗钱的迅速和隐蔽的特点进行分析, 及时处理洗钱问题。

3. 结合现代通讯系, 利用高新科技手段, 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监管。

对反洗钱非现场信息进行更细致的监管, 而对现场检查要以非现场信息为基础实现强化监管。

4. 提高监管的效率。

反洗钱审计部门对内部业务要做到审计和保险的发展具有一致性, 不仅要保证监管有效实施, 还要将保险的相关业务达到风险影响最小化。

摘要:就现在经济发展状况, 针对各保险公司洗钱的情况和反洗钱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介绍国内目前各保险公司洗钱的几种方式以及洗钱犯罪在保险公司日常业务上的表现方式, 对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和方法进行分析, 使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在反洗钱的研究方向和开展工作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反洗钱内部审计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针。

关键词: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程序方法

参考文献

[1]赵保卿, 李娜.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内部审计外包内容决策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3, (1) :37-45.

[2]王海燕, 叶茵.风险导向在年度审计计划中的应用[J].中国内部审计, 2012, (10) .

[3]殷大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之我见[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5) :160-162.

8.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篇八

年反洗钱工作计划

2011年我公司坚决贯彻落实州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反洗钱工作要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执行,加大反洗钱工作自查自纠的力度,加强对反洗钱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缺陷整改,不断提高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洗钱风险。以下是我公司对2011年反洗钱工作的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活动犯罪呈现多发态势,犯罪分子洗钱意识越来越强,洗钱手段愈趋复杂化,保险金融机构面临的被动洗钱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做好反洗钱工作对于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也是公司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客观需要。对此,我公司在今年的反洗钱工作中要不断深化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二)深入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宣导

一是利用晨会、夕会、各项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二是认真执行公司《反洗钱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在公司内部经理室、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人员以及其他反洗钱相关人员的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全员的反洗钱培训,对代理人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导。

三是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参加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上级公司举办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

(三)强化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需要根据反洗钱的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系统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并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最关键的就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通过宣导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有关人员的执行意识,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升反洗钱相关人员的执行技能,通过明确分工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执行责任,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确保反洗钱制度执行的效果。通过

进一步强化对公司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反洗钱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日常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并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无遗漏,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准确、完整、符合要求。

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总公司制定下发的《可疑交易识别指引》,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深入研究可疑交易识别规律,认真开展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审核登记和报告等工作,重点关注业务过程中的重大洗钱风险,特别是大额现金收支业务、提前退保、第三方支付以及返还型业务,不断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有效性。

三是按照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总公司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四)加强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一是主动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的联系和沟通,汇报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争取监管部门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并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思路和监管重点,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二是认真配合监管部门对公司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审计,及时对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按时向监管机构和省公司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9.保险业反洗钱案例 篇九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7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保险洗钱风险,现就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时的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

投资入股保险机构[1]和保险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一)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2、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2]的声明;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2、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3、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

(一)申请筹建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要求:

1、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2、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中包含反洗钱安排;

3、具备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以及筹建期间拟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目录;

4、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5、信息系统规划中具备反洗钱功能;

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保险机构开业和保险机构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

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反洗钱内控制度;

2、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转化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赔付以及收付费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3、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4、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5、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

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要求:

1、总公司具备比较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分支机构的执行力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

2、总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足以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3、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形;

4、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5、具备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方案;

6、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7、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提交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报告的反洗钱要求:

1、制定了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2、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3、相关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4、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

5、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保险中介机构[3]的反洗钱要求

(一)投资入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比照保险机构相关规定[4]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要求:

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3、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4、相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的反洗钱要求

(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二)核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时,监管部门应当测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考查拟任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认识和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工作设想等。

(三)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五、依法开展反洗钱检查处罚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赋予的反洗钱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反洗钱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反洗钱检查。反洗钱检查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转化为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

(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保险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

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监管规定,致使洗钱犯罪后果发生的,监管部门可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进入保险业。

六、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开展非现场信息监测,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研究,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汇总上报本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注重防范化解洗钱风险。

七、加强反洗钱工作培训、宣传和交流

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注重培养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不断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水平。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和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不断强化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水平。

八、协助可疑交易活动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调查

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日

[1] 本通知的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 本通知中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反洗钱主管部门或者保险监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做出的下列反洗钱行政处罚:

(一)对机构处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境外受到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由中国保监会比照上述标准解释和执行。

[3]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4] 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内自然人或单位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相关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外机构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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