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对个人承诺书

2024-11-04

企业法人对个人承诺书(精选9篇)

1.企业法人对个人承诺书 篇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我企业进入南阳市辖区拟承接 南阳市金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下车库及南区沿街商业 工程的施工业务,将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阳市外地进宛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全权委托驻宛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处理在宛施工事宜,所做出的一切行为我公司全部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我公司愿承担全部责任;

2、公司及负责人、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必须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职管理机构的管理,认真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决定。

3、自觉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维护南阳市的建筑市场秩序,不超资质承揽工程业务,不违法转让工程业务;不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4、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规范、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并自觉执行会议所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规定;

6、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职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

7、所承接的工程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8、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发生拖欠行为;

9、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收费标准,不随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

本公司同时声明此次向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提交的备案资料及其载明的内容和数据真实有效,并保证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我企业如果出现违反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南阳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及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承诺二年内不再在南阳市辖区内承揽工程业务。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2.企业法人对个人承诺书 篇二

新发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涉及审计的六大关注度极高的重点问题, 其中包括国企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 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主要领导, 也需进行经责审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表示, 虽然这些主要负责人, 并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但却实际履行企业经营管理等重要职责, 并对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我国许多企业实行“多级法人制”, 不仅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它们的下属机构也具有法人或准法人的地位。因此形成了“一级法人”、“二级法人”、“三级法人”……比如烟草企业自2003年开始取消县级法人, 形成了总公司、省 (区) 公司、地市公司的三级法人体制, 有很多县级单位的地市公司出现了许多的县级单位, 其并非法人, 但形同一个单位的设置。再如有些企业的单个部门, 其结构和职权设立的程度足以比拟一个单位的设置, 所以可以将其定义为企业内的一个非法人实体。而对于这样的单位, 其接受授权进行管理的领导人员在行使管理权力的同时, 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受托管理责任应当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来承担, 而不能完全由法人来承担。所以, 在当前审计工作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 我们应将审计对象经行延伸, 尤其是内部审计, 以对实际管理人员进行审计为载体, 通过审计其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 来全面评价企业法人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实现非法人实体审计的前提

对非法人实体审计, 要建立在其经济相对独立的前提下, 如中国烟草在2013年开始的物流非法人实体化运作, 但这一切的背后, 则需要一套能够正确衡量其经济责任的体系。首先是构建了完整顺畅、层级明晰的组织体系, 即确认被审计的主体。其次是建立覆盖全面, 有效可行的业务流程, 既能够使审计工作找到切入点。最后是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使其经营业务可以进行独立的衡量, 经济指标可以进行独立的计算与比较, 经营业绩可以进行独立的分析。当然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 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系统进行核算, 也可以通过建立辅助账经行辅助核算, 其目的只有一个, 就是能够获得对立的审计资料, 使得对非法人实体的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客观有效, 数据分析能够客观准确, 对非法人履职的评价才能客观真实。

三、非法人实体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

对于有着经济实体的非法人单位或部门, 虽收回了其部分权利, 但他们掌握着最基础的资源和第一手的信息, 其收取资料、过滤资料、整理资料和分析资料, 为企业的领导层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而他们也是成本控制、制度执行的最根本体现, 所以对这样的非法人实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首先是对经营绩效的审计, 经营绩效直接受经营活动的影响, 而审计经营活动必将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所以这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可以按照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计评价。一是评价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到对被审计对象的客观评价。比如确认其任职期间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任期内经营情况的优劣, 主管单位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预算编制与执行是否科学有效, 重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评价盈利能力状况。企业产品销售以后, 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体现其盈利能力, 可以审计其产品销售宣传计划是否执行到位、销售费用是否节约、收入是否及时确认等情况。可以设置盈利能力状况指标进行评价, 比如人均销售收入、销售 (营业) 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单位费用等。三是对采购效益的评价。可以检查采购过程中是否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 其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数量是否适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占用的资金是否节约等与效益直接相关的内容。四是资源利用的效益的审计。产品产生的过程, 也是原料耗费的过程, 生产效率的高低、资源耗费节约与否、废品率的高低、产品产量是否满足销售需要等都与企业效益相关。通过审查其资源利用、消耗、定额的制订等是否科学、合理, 横纵向对比分析其资源利用效率和降耗水平以及与行业水平的差距, 评价其对企业经济的影响。可以通过指标进行分析, 如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废品率、能耗下降比等。五是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针对非法人负责项目, 通过对项目前期、过程中管理和概预算、决算等全过程审计, 评价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有无效益流失问题。可跟踪项目投产后产量及收入情况, 评价获利能力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和投资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益性。六是对其发展能力状况进行审计评价。评价其对企业的贡献情况, 可设立的指标评价, 如销售 (营业) 增长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等。

第二是对资产管理进审计。在实现非凡人其实体用作的前提下, 其所使用的资产需进行单独的核算, 这就可以对非法人任职期间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客观评价。因为企业机构的不同, 非法人在资产的添置和处置方面可能不存在直接的责任, 所以在对其资产管理经行审计的时候侧重审查其管理的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实现保值、增值, 是否违规获得或者处置资产, 任职期间不良资产是否如实披露、核算, 不良资产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并可以分析其任期内不良资产责任划分。

第三是对内部管理进行审计。就企业性质不同, 非法人实体的单位可能不具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授权的权利, 但完全具备对内控制度相关漏洞进行建议和提出修订的义务, 所以针对非法人的内控审计, 或者更全面的说是对其内部管理的审计就主要落实在对其组织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进行审查, 通过查验相关资料、进行穿行测验等方式审查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是否存在漏洞, 审查被审计责任人是是否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等。针对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应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四是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审查其任职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相关资金使用、费用支出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规范现象;客户管理、货源分配、产品宣传、市场服务、规范经营等各方面是否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规范现象;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违反相关禁令等现象;是否存在公款私存、违规对外拆借资金或出借账户等现象。

最后是后续跟踪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任务, 就是在不断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将后续跟踪审计作为一个审计作业的闭环, 从而使得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后续审计的过程中, 可以将范围进行扩大, 不仅是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被审计负责人接受的行业外部审计和财税等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列入跟踪审计的范围内, 要明确其整改的责任, 要重点关注其整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旨在建立更加规范的企业形象和更富效益的企业目标。

当前,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无论是审计对象、审计内容, 还是审计效果, 都能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延伸, 都是企业需要积极探索的。

参考文献

[1]徐雪林, 郭长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研究.审计研究, 2005 (4)

[2]郝黎坤.浅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晋中学院学报, 2006 (4)

[3]张杰卿.企业绩效审计初探.理论界, 2006 (11)

3.企业法人代表承诺制度 篇三

1、企业法人承诺制度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生产经营企业从开办到结束贯穿始终的一项重要承诺制度,要长期执行。

2、企业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3、企业法人要向县级人民政府承诺企业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要认真落实企业法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4、企业法人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各层次职工(全员的)所承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项有责任督促检查和落实,确保不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法人承诺书 篇四

一、尽职履行城-管职责,当好文明执法表率。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敢于并善于面对城市管理中的社会矛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城-管执法,执法人员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用语文明,宣传政策,以理服人,做到按章办事、程序合法、秉公执法,保护、维护好城市发展良好环境和秩序,让群众满意。

二、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切实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 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完善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拓宽服务渠道,真正做到便捷为民。确保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管理做到“三个零”,即行政审批运转零停留、规费收缴零违规、行政审批投诉零瑕疵。

三、优化城市管理环境,保障群众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好城区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干净整洁、完好无损;加强监管,努力做到无明显出店经营、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对市民投诉、反映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新期盼、新要求。

四、强化廉洁服务意识,提升履职尽责水平。加强廉洁自律,接受廉政监督,广泛听取意见,热心服务群众。严禁效率低下、互相推诿、办事拖拉、态度生硬、有意不作为或乱作为;严禁违反执法程序及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吃拿卡要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在武穴城-管系统内出现。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做到只减不增;加大对“四风”、“三难”、“三乱”等突出问题明察暗访和查处力度。我局工作人员凡被举报和投诉违纪违规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五、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拓宽城-管服务平台。加大行业政策法规及职能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拓展行风热线、城-管热线功能,建设完善信息公开、服务受理、投诉监督等“三大平台”;完善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受理和快速调处机制,对群众反映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核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坚持民生优先,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大力推动城市面貌整洁靓丽、城市市容规范有序、城市功能日趋完善“三位一体”建设。

以上公开承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诺人:

5.法人代表承诺书 篇五

本人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现任________(职务),我承诺:

一、严格执行《测绘管理条例》;

二、依法从事测绘经营活动、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测绘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在国家测绘行业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异常波动时,自觉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四、本单位所报资料内容属实。

法人代表签字:

6.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六

一、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以及每一个职工。

二、积极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灯具,疏散通道畅通。

三、定期组织职工全面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使从业人员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事件。

四、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检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杜绝日常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盲目作业“三违”事件的发生。

六、如发生特、重大责任事故,立即停产整顿,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一式两份,本人和城阳街道大北曲西社区居委会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7.企业法人对个人承诺书 篇七

肖文兴

【学科分类】行政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法律、法规、规定的缺失、粗糙、混乱、滞后、不衔接等原因,使已登记的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进入或退出机制不顺畅导致举办者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处理方试与结果也千差万别,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需作出正面回应。

【关键词】民非单位;举办人;进退机制;纠纷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1996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正式明确了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接着各级民政部门按通知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检查、清理、整顿。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条例》规定重新申请登记。199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12月28日,民政部正式发布了《民办非企业登记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自此,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入了法治轨道。随着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各领域中越来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否认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终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代表着不同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因此,无论主管机关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或设立人始终还是不能回避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进入或退出该市场或行业的问题。以登记与注销或被撤消方式进入或退出的制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退伙与新入伙也可找到相应的依据。但法人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或设立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后,如何退出,潜在的举办者如何进入已经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为举办者却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的作法也各不相同,故笔者意图特针近年来实务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希望从法理的角度对此进入与退出的机制作点肤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特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据此可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而不是由政府或官方举办的;也就是说,除机关法人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依法设立或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可以是个人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外资的财产,也就是说举办者的资产所有权属性只能是社会资产,但不能是国有资产。因此,从法理

上讲,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也不能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或举办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社会性,其宗旨是追求不同范围、程度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这一性质不仅要体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宗旨上,也要体现在其财务管理与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不得具有营利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自愿、自主、自治的形式组织起来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这类组织有其稳定的活动领域与职能空间、自成体系。其治理方式与发展路径,与其他任何组织均不相同。按照三元社会结构理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是社会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爱好、兴趣并利用自身力量建立的社会第三部门,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织。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二、法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人与非法人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法人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划分可以分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合同法》第二章、第七章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主要责任类型是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的法定划分依据不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责任划分标准。而是采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第五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为责任划分标准。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的法定划分依据是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务范围的不同,即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

从法理的角度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以财产为基础,应当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或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举办者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组织十分相似,它们不仅在服务内容、方式、责任等方面差异不大,而且在活动上都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稳定性。但从理论上两者之间仍有区别:一是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都按市场供给关系决定,是人的组合,遵循“等价有偿” 原则。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财产组合,其服务收费则按遵循“补偿性”原则,甚至提供免费服务。二是企业的投资人对投入的财产拥有财产权、处置权,可以进行撤资或股权转让;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属财团法人、公益法人,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或财产不再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登记成立后,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是否还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采取回避的态度。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仍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新增举办者与原举办者退出的问题、投入资金比例变化等问题使终还是不能回避一个利益问题,也就是收益和处分权。其实这个问题也是一直困扰实务人员的难题。

三、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实操作过程中常见的纠纷

人们普遍从主观臆念上认为本属财团法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非营利性组织,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然而,在一些受到追捧的教育、卫生、劳动等领域,由于利益的驱动,客观上存在大量跟进、增资、拓展的问题,相反在一些社会福利、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就必然会存在减资退出的问题。由于现行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规定较少,且阶位低,规范陈旧脱离现实,因此,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模式之间的差距愈来愈明显,此间的矛盾和纠纷也愈来愈突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

(一)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增资拓展时,举办者可否追加出资,是按原出资比例追加投资,还是吸收新的出资人,如果有新的出资人参与,可否以要求新出资人按原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或出资额的溢价投入,还是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净资产的比例出资?当然这类问题如果是发生在社团法人的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当然不是问题,因为《公司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但发生在财团法人运行过程中,举办人自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又该如何处理。现实中,当事人一般会采用阴阳合同的形式进行应付。不过,一但发生纠纷,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司法救济。

(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举办者能否退出?能否按原出资比例退出,还是以类似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转受给新的出资人,如果有新的出资人参与,可否以要求新出资人按原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或出资额的溢价或损价承受,还是以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净资产的比例转受退出?如果仅从法理上来看,肯定不可以。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组织,是财团法人、公益法人。然而,是否营利本身就是主观臆断的命题,现实中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一些民办医疗结构、教育机构,不但营利,而且还是暴利,如常见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的纠纷就很是常见。因此,举办者退出时发生纠纷,很少通过司法途径,而是采用自救的办法解决,甚至不惜以牺牲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体利益为代价。因为司法途径只能使举办者的“非营利性”利益受到损失。

(三)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举办的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一人申请登记成立的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 “医托”集中的少数民办医疗机构。一旦发生纠纷,结果往往“跑路”了之。大多数人认为“夫妻店”和 “一人店”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但不是非营利性机构,而且还是改头换面逃避债务的暴利企业。

(四)名义举办者与实际举办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界定。由于《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于是有关人员利用亲戚、朋友设立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赞助、捐赠、服务,其行为之法律性质难也厘清。

(五)自愿原则难以实现。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处理意见,主管机关不予审批,能否申诉?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三、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属行政许可范畴。当上述矛盾或纠纷发生时,有的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许可,有的则不予许可。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诉讼纠纷时,有的法院则直接驳回起诉。有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但有的主管机关认为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拒绝协助法院的执行,使得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以上问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中发生,在处理上有章可循,但在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则找不到处理的法条依据。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法律分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是缺乏的。法学理论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的研究同样相对滞后,产生上述类似纠纷,往往不同部门采取不同的办法。当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中,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外,阶位最高的只有一部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他都是阶位较低的部门规章。所以只能 “因地制宜”。一但有实体利益冲突,则是久拖不决,难也和谐。因为: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

民办非企业单位大量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民法通则》也未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问题进行规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缺乏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的基本规范,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如果是合伙性质,则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全体合伙人对其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体性质,则不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由举办者以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当然是符合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的,尽管《暂行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但终归其无独立的财产,可从民政部提供的章程示范文本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条文。但如果是法人,从理论上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过,从《暂行条例》或章程示范文本中本看,可以说,还是没有涉及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其次、民事关系调整不明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是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管理特别是登记管理方面的规范,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事关系调整极为薄弱,存在巨大的法律漏洞。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制度、财产关系等的民事问题,极少得到规范。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暂行条例》未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条例》发布已十五年了,有些条款的规定脱离现实,很难操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的法规政策之间相互矛盾,或者不衔接、不配套。如夫妻出资举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人能否申请登记成立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非营利性”概念定性模糊

判定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通说认为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设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非营利,二是组织活动取得的盈利以及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是在出资人中分红、分配,还是禁止分红、分配。理论上讲,判断一个组织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是看其设立的目的和对盈利、剩余财产的处置,而不是活动的过程和方式。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非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非单位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但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实践中,这些规定只能束缚老实人的手脚。一些公办重点中学或教育主管部门挂羊头卖狗肉兴办的收费昂贵的‘校中校’,就是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实上从事的营利或所谓少量营利的有偿服务活动。当然从财务管理制度来讲,是难以判断其是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

第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难也形成良性竞争

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在同一行政区域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关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这样的规定确实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但也可能形成垄断或变相垄断,限制竞争。甚至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长,有违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更不能排除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有没有必要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至今还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

第五、管理体制混乱

目前,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由于绝大多数业务主管部门缺乏专门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一些部门不愿承担业务管理职责,导致大量社会组织因为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获得登记,阻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建立起归口管理体制,各个业务主管

部门自行审批,管理基本处于比较混乱状态。在已有的民办非企业中,发生本文中的类似纠纷往往又得不到及时处理。如某省教育厅就直接审批某个人独资企业举办一法人型自行车野营中心。其实明眼人都知道,举办者有逃避债务的重大嫌疑。其真正目的是规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再如某民办学院吸收一新的举办者合作办学,准备参加联合办学人按协议将资金交予学校后,发生纠纷,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联合办学合同有效,判决继续履行。而教育主管部门则认为,联合办学审批权不属法院,法院不能以民事判决的形式变相审批联合办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给予变更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五、思考与建议

我国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缺失、粗糙、混乱、滞后等等原因,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举办者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的原因或隐患。引入市场化机制,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法规,并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是化解当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举办者、管理者间矛盾或纠纷的有效办法。目前已有省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作了大胆改革,从取消业务主管部门,放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适度竞争方面进行探究。但对本文中涉及的矛盾或问题还是很少触及,但愿相关理论研究、探讨对将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带来正面的能量,让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更加顺畅。

【作者简介】

肖文兴,单位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官管理局 云南省社会团体促进会:《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手册》。

{2}李雨龙 朱晓磊 著:《公司治理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3}李仁玉 陈敏 编著:《民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

8.法人代表承诺落实自查报告 篇八

1、三项制度建设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都已制定,并重新进行修订。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已按照上级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职人员。

3、安全生产教育和知识培训情况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企业内部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档案健全。

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情况

结合本厂实际,已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设施、器材,应急演练工作按计划展开。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为从业人员配备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和使用。

6、隐患查改情况

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和整

改。

7、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灭火器材定期检测、检验。

8、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

为员工缴纳了工伤、医疗、养老三险。

9、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情况

9.奶站法人承诺书[大全] 篇九

根据《乳制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本单位:法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如不履行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我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一、保证不收购下列牛奶:

1、未取得《奶牛健康证》的奶牛产的奶;

2、添加三聚氰胺等任何物质的奶;

3、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奶;

4、抗菌素类药在用药期和停药期内产的奶;

5、发生奶牛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期内产的奶;

6、其它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二、保证各项制度的执行,认真填写生鲜乳交接单。

三、保证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交待的其它事项。

承诺单位:

承诺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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