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2024-07-05

金融业营改增影响分析(9篇)

1.金融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篇一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各行各业提供了一个优良的发展空间,而税收制度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的变革当中。金融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并能够有效的促进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发展。因此,随着“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的推广实施,金融企业实施“营改增”已是必然的趋势。本文从金融企业“营改增”中所要面临的问题着手,探究“营改增”对于金融企业实务操作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企业;实务操作;影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企业的活力愈加显现,在当前时代的背景之下,“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对金融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得金融企业正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金融企业实务操作的开展,因此,在新时期“营改增”实施的背景之下,金融企业需要正确分析“营改增”对于实务操作的影响,为金融企业实务操作质量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金融企业“营改增”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阶段国家实施的“营改增”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企业改革的基础并不完善,对于一部分金融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具体落实中仍旧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

1.税收征收问题

在当前背景下,企业在实施税制改革的过程当中,需要逐步完善税基,尤其是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采用免税等税收政策减少所要交纳的税收。但是,这会对政府部门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财政收支失衡,再加上金融企业的免税程度与政府部门的财政收入水平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在“营改增”落实的过程当中,需要对税基进行调整完善,修订风险等可预知的因素,促进金融企业的发展。

2.制度体系问题

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当中,企业的营业税对于当地财政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部分政府部门的财力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当地政府所受到的财政压力逐渐增大,要想促进金融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带动当地的产业链结构,为金融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营改增”对于金融企业实务操作的影响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这一行业本身存在着业务种类多、交易频繁、金额较大以及涉税主体较多等特征。因此,在“营改增”实施的过程中,实务操作所面临的压力也较大,其中,“营改增”对于金融企业实务操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对税负的影响

在当前税制改革的过程当中,金融企业在运行中最为关注的是“营改增”具体实施之后对税负的影响。就目前而言,“营改增”政策在落实的过程当中,小微企业受益较大,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实施改革之前营业税的缴纳以及设备购置等多个方面,早已承担了增值税的一部分进项税额,但却不能够用作抵押项目进行抵押,仅仅只能够将这部分税额纳入到成本核算中。然而,在“营改增”实施之后,进项税额能够实现抵扣,但税制改革之前能够进行的扣除的营业税以及增值税在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候无法在税前扣除,增加了所得税交纳的计征基数。因此,金融企业经营模式所存在的差异,会对税负的增降造成不同的影响,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税率的实施中采用的是6%的征收,企业税负并不能够得到降低,甚至还会出现增加的趋势。此外,在增值税征收的初始阶段,由于增值税自身的税率与营业税相比较而言较高,再加上增值税在计税之时并没有构建出较为完善的抵扣机制,在无形中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负,而在后期抵扣机制逐渐健全之后,金融企业的综合税负就会得到降低,从而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

2.对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对于金融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不仅仅在于税收以及货物等方面,还会对企业的成本以及收入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得金融企业税收及利润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营改增”在实施之后,金融企业所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于税负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金融企业自身利润的变化。就目前“营改增”实施的效果来看,通过科学的测算分析之后,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在具体落实“营改增”政策之后,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但是从整体的角度而言,综合税负也在逐渐减轻,使得企业自身的利润获得了一定的增长。

3.对专用发票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成为了管理的重中之重,由于金融企业在实际运作中所涉及客户的群体规模较大,在落实“营改增”之后,必然会面对大数量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要求,而且在开具之时又会涉及到多方面的信息,就目前而言,金融企业现行的管理系统是否能够有效收集好开票信息对于发票的开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在发票实际使用的过程当中,由于金融企业产品种类较多,将增值税落实到每一项产品业务当中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操作细则,再加上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存在,也会使得金融企业发票开具中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税制改革的步伐越来越快,在“营改增”推广实施的背景之下,金融企业受到自身特殊性质的限制,所面临的改革困难也较大,再加上“营改增”对于金融企业实务操作的影响,金融企业要想实现长远发展,就需要立足自身实际,顺应“营改增”实施的相关要求,促进自身的进一步发展。

2.金融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篇二

从目前总体发展形势来看, 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要对象为生产性服务业, 而金融企业则为生产性服务业的代表。由于我国的营业税制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 这样一来使得金融企业的切身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对此, 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以营业税、所得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框架已经初步形成。1994年我国实施税务改革使得营业税得以推行, 我国金融也经过三次调整后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确定为5%;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营业税率提升至8%;直至2001年又将营业税率恢复为5%;自2012年1月1日起, 在上海市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率先应用于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12年8月, 我国营改增的试点已经向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进一步拓展, 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金融企业;截止至2013年2月, 上海参加营改增的企业较同期税负减少约44.5亿元, 全国试点范围内已经有102.8万户企业参加了营改增,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高达426.3亿元;2013年8月, 增值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从试点的推行情况来看营改增减小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间接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金融企业“营改增”的现状

目前,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但金融企业在营改增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状进行分析:

1.技术方面

(1) 课征税基有待进一步确定。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利用免税法课征增值税可以使其的应交增值税减少, 但从政府的角度出发, 财政收入的减少会使得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由于免税法对于诸如银行存贷款业务等隐性金融服务免税, 而这种隐性服务又是我国金融企业的组成部分, 免税范围过大、征收税基国债直接造成了税收征管难度增大。对此, 在金融企业营改增过程中课证税基还有待进一步确定, 充分将时间价值、风险价值、金融服务价值以及其他价值考虑在内。

(2) 税率有待进一步确定。与征收营业税相比, 对金融企业课征增值税更加科学、公平。通常情况下一些行业由于增值率较高直接造成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较高, 反之亦然。拿银行业来说, 我国银行业大概有20%-30%的毛利率, 属于增值率较高的金融行业之一, 银行业以银行员工的费用支出为主要成本, 这部分成本无法实现抵扣, 如果银行业以17%标准税率作为其增值税率的话, 就会直接造成其增值税税负增高, 这样就与营改增的初衷相违背。由此可见, 税率的确定必须结合金融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

2.体制方面

(1) 地方财力结构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营业税征收主要是由我国地方政府进行征收,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除了金融保险公司总部以及铁道系统由中央政府进行管理以外, 其他企业的营业税征收都是由地方政府负责。而增值税则不同, 增值税属于共享税, 其是按照0.75:0.25的比例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进行征收。我国推行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增大, 为了促进当地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减少金融其业的税负, 必须积极响应国家改革。同时, 营改增以后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据调查, 将全国31个省份进行分组, 总共分为4组来调查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虽然在调查过程中将营改增的税收收入比例提高到了46.8%, 但是越有三分之一省份地方财政收入依然呈下降趋势。由此可见, 营改增的道路还很漫长, 地方财力结构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3) 现行增值税发票抵扣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 我国采用发票抵扣方法作为增值税的征收办法, 具体是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每一个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发在控制和防范一些不法分子徇私舞弊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减少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发展, 降低了征纳双方的成本。但对于金融企业来说, 其所提供的服务往往是虚拟的金融服务, 如果运用抵扣法的话将会面临着诸多问题。举个例子, 银行居民存款所获得的利息就可以作为个人的存款价值的一项“值收入”, 如果运用抵扣法的话, 居民则应当开具具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票给银行, 而居民为个体自然人难以向银行开具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票, 假设开具的话就会使得成本费用过高, 银行这边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会加大。由此可见, 现行增值税发票抵扣办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1.避免了重复征税

“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对金融业起了很多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之前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以及难以适应经济发展步伐, 无法满足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实际需求。“营改增”在避免重复征税上起了很大的作用。

第一, “营改增”减小了金融业由于重复征税的压力及成本。

第二, “营改增”使得金融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了增值税抵扣的机会。

第三, “营改增”使得金融企业能够扣除利息成本, 实现各个类型金融企业之间税负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实行利率市场化之后, 税负的公平合理更加明晰地体现出来, 将“量能负税”的原则充分体现。目前, 对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实行全额征收营业税的“一刀切”政策, 忽略了不同金融企业之间的利息成本方面存在的不同。“营改增”之后是对银行贷款业务的增值进行收入的, 使得金融企业之间的税负呈均等化, 间接地促进了各种类型金融企业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竞争。

2.连接了增值税抵扣链

“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抵扣链的连接, 间接地促进了银行业与制造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和谐发展。实行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企业的税负, 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角度出发, “营改增”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增值税抵扣链的连接。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第一, 实现了金融企业和制造业抵扣链的连接。金融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 金融企业在进行各类设备的购进时可以从制造企业中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同时, 制造企业也可以通过享受金融企业金融服务的形式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从而形成了增值税抵扣链的良性循环, 实现互利, 促进金融企业和其他制造企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 实现了金融企业与其他服务企业抵扣链的连接。由于金融企业与会计、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联系都非常紧密。对此, 金融企业对这些方面的发展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就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与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信息科技公司合作, 研发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进行抵扣。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地降低金融企业的成本。而且还可以进一步地推动其他现代服务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 实现了国内金融企业与国际金融服务业抵扣链的连接。国际上很多国家对自身金融企业的税务征收都采用征收增值税的形式。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上联系日益频繁, “营改增”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我国国内金融企业与国际金融服务业业务上的沟通, 实现我国金融企业国际化。

摘要:自2012年1月1日起, 我国政府在上海市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率先应用于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之后在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推行。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等重要问题, 使得税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就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分析, 首先讨论了营改增的背景, 然后阐述了营改增的现状, 最后分析了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企业,影响

参考文献

[1]李彬“.营改增”试点扩围遭遇现实难题[N].人民政协报, 2012-03-27.

[2]陈斌.增值税扩围下的金融业行业税负研究[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2 (3) .

3.金融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篇三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行业;SWOT分析法;发展策略

一、前言

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避免了重复纳税的风险。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在全国得到试行,其中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均被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已全面实行,同时涉及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各项行业。本文将通过SWOT分析法对金融行业营改增时的相关影响进行探讨,同时提出几点应对建议,以供参考。

二、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金融行业的SWOT分析

1.优势分析

对于金融行业来说,传统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容易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比如银行业,银行营业额的构成主要包括3项内容,一个是贷款业务;另一个是中间业务;第三个是差价业务收入,其中贷款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当前,银行业的顺利运作主要依靠信息技术和软件投入,不管是当下运作成本还是升级后的成本,在营业税税制下都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因此,相较于其他征收增值税的行业,银行业的纳税负担更重。但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信息技术和软件投入的外包成本等产生的进项税额,必定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另外,金融行业具有明显的生产服务特性,重复纳税概率比较高,所以金融行业实行营改增将有效地避免重复纳税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业发展。

2.劣势分析

金融性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劣势具体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主要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金融业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服务消费类(如咨询、保管服务),另一种是非直接消费类(如保险赔偿、消费者归还贷款),前者可纳入增殖税范畴,后者则不以增值税税制实施纳税,这将导致部分业务实际征收税率较高。

第二,部分金融产品交易不能遵循准确时点来完成销项税与进项税的计算,同时该交易也不能及时开具发票,可能会增大税收风险。

第三,金融业营改增的实行还会一定程度地影响当地的财政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实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减轻金融行业税负,而税率变化会增宽税基并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不利影响,继而使政府财政压力不断增加,部分压力可能会对金融企业产生间接的影响。第二,增值税是一种中央地方共享税,但是地方政府也会面临分税问题,地方政府很有可能通过引入新的税种来保证财政收入,严重影响了中央地方税权的有效划分。

3.机会分析

其一,企业可以结合增值税缴税的方式,激发金融行业的创新积极性。营改增的实行有利于金融业进一步开展产品与服务,拓展增值税抵扣链条,继而使金融企业更好地完成资源整合,有效转变运营模式。另外,企业可以进行互联网创新,提高金融行业的活力,不断研发新产品,从而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其二,营改增可以有效减少重复征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通常为产品及服务的增值额,就算流转环节多也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4.威胁分析

创新性突出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特点,但同时也给营改增带来了一定难度。第一,金融业是一种现代服务业,包含各种各样的业务,其中以证券、银行、保险等3类板块为主。而每一个板块又包含一系列的种子业务,加上业务的不同增值模式也有所区别,因此难以保持统一的税收制度。第二,金融业具有创新速度快的特点,很大程度上会与税收制度的改进步伐拉开距离,进而影响征税工作的合理性,极不利于金融业的生产发展。第三,金融业普遍分支机构较多,营改增会对原有已经形成的税收模式造成冲击,部分计税依据将会模糊,难以准确界定,为合理纳税增加了难度。

三、推动金融行业营改增的发展策略

结合SWOT分析结果以及当前的经济环境,金融性企业可以从3个方面制定策略:

第一,加大金融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视力度,并根据国家东西部的实际发展规模逐步推进。同时,在实行试点工作时可选择一些当地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并做好申报增值税的模拟工作,如果在营业税与增值税转变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全面推进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积极拓展增值税链条。在拓展增值税链条时,将交易税收纳入其中,不仅能促进金融业与制造业共同发展,还能增加经济效益,改革经济发展模式,从而全面推动金融业发展。

第三,对金融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改进及完善,一来为降低征纳成本提供政策支持,二来可以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形式进行有效确定。除此之外,对应税及免税项目做出进一步明确,积极宣传营改增的税收精神,制定相应的细则,推动金融行业营改增的积极推进。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实行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与劣势,也在改革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机会和威胁。金融企业需要积极做好应对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在新的税收制度下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有效降低税负并且促进利润增长,从而有效地改进企业产业结构,实现长远目标和企业价值,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磊,高峻.金融业营改增税负变化预测[J].财会月刊,2013(11):28-29.

[2]张彦英.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现实考量和路径选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5,13(01):37-43.

4.金融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篇四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显著提高,社会改革开放也在欣欣向荣的稳定进行,“营改增”在现阶段的我国中的产业升级所占的地位也越来越加突出,我我国经济提升的必经之路。“营改增”自从我国经济改革以来,其税负在大部分的企业有一定程度上的下降趋势。但是针对于港航物流业而言,“营改增”对于这个行业的税负有大幅度的上升趋势。本文针对港航物流业由“营改增”的改革所受到的影响来进行分析,讨论了“营改增”在税负和利润等方面对港航物流行业所带来的影响,并且进一步的分析了为什么港航物流业的税负上面会出现上升趋势的原因。同时本文也为港航物流业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的措施。关键词:营改增;港航物流业;重复征税;税负水平引言:

与2011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了更好的进行税收制度的改善,发布了一系列针对营业税和港航物流业有关的改革方案,其中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颁布的这种方案办法来对营业税的征收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其目的是:在2012年起对上海市港航物流业和某些现代化服务行业进行具体的改革,主要是“营改增”的试点改革。在2012年的8月份起到2012年年底,该改革的试点从上海扩大到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广东、湖北等地区,范围较广,显示出了国家对“营改增”的重视。对于福建省的“营改增”的试点改革包括了许多的纳税人。此次改革对福建省具有很大的反应,对其整体经济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影响。由于港航物流业所受“营改增”改革的影响较大,本文就此次改革对港航物流行业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也为港航物流业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的措施。

“营改增”改革对港航物流企业的现实意义

港航物流企业对于国家经济市场具有很大的影响,其提供的物流服务对于市场生产和运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使得市场的生产过程得以稳定的流通。港航物流行业的物流服务既可以使得市场生产出的货物得到稳定的流通,也可以影响货物价值的变动。“营改增”的改革进行,为国家税收的改革取得了相应的优良成果,特别是对港航物流行业具有良好的改革影响,不仅完善了国家的税制消除了在税制上的某些征税的问题,也使得在市场经济结构中专业化更加分化,并使得各行各业能够高效率的进行分工等,“营改增”对港航物流业的具体表现如下:

1.“营改增”解决了港航物流行业的征税问题。

港航物流业作为一种经济体制的行业也应依据国家的税法进行相应的纳税,其纳税人通过港航物流行业对他们发给的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物流服务的劳务也应以税法来缴纳营业税。港航物流行业在缴纳其营业税的同时所包括的增值税不加以另外的扣除。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港航物流行业同时承担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种税收,增加了该行业的税负增加。为了避免上诉该情况的税负增加问题,国家实行了“营改增”的改革,从而避免了港航物流行业的双重征税问题,大幅度的减轻了该行业的税负过重问题。“营改增”的改革而极大的降低了市场上物流服务的价格,改善了市场经济体系,大幅度的促进和提高了港航物流行业的发展。

2.“营改增”的改革措施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港航物流行业,通过减轻该行业的税负问题降低了该行业的经营成本,从而使得市场上货物的运输成本。在实行“营改增”改革后对港航物流业所购买的燃料、设备和修理费用支出上面的税收进行了降低,从而使该行业的运营成本降低,大幅度的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

3.“营改增”改革使得港航物流行业向着大型企业化的方向进行发展。

(1)国家在实行“营改增”改革后,使得港航物流行业的正常运营所需购买的运输设备成本的税额降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该行业的税负过重问题。这一方面也使得港航物流企业向大型化发展的进度得到很大的提升。

(2)根据国家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在市场是需要港航物流行业对其进行物流服务的企业来说,为其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为纳税人,对纳税人的纳税额降低11%;某些属于小规模的纳税人需要港航物流行业对其进行物流服务的情况下,这些纳税人的纳税额降低7%的额度。

对于具有大型港航物流的能力的企业而言,这些企业都具有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因此这些大型港航物流企业的纳税人拥有较高的纳税额折扣率,这就使得大型港航物流企业相对而言更受到一般纳税人客户的青睐。这一方面,使得小型港航物流企业努力的向着大型港航物流企业大方向进行努力的发展。

“营改增”改革对港航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原因分析

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对“营改增”的试点改革所包括的纳税人,纳税人根据年销售额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上文可知,这两种纳税人的纳税额是不同的,因此这两种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问题也是不同的。

(一)港航物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

对与港航物流企业来说,依据大型港航物流业和小型港航物流业的划分,对其归纳了一般纳人与小规模的纳税人,这两种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其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也就是对该纳税人的纳税额降低11%的税率的方法进行计算,所得便是最终的纳税金额。首先,此次改革大幅度的降低了港航物流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照比之前具体调低了8%,这就使得税率大幅度提升,导致销项税额过大。其次,国家进行“营改增”改革后,港航物流企业在抵扣项目的方面出现了抵扣时间差的问题,并且也出现了抵扣项目范围变得过小,还有港航物流行业不能做到充分的抵扣等问题,这就导致了进项税额偏小。上诉的情况的具体表现为:

(1)港航物流行业主要实行物流服务其具有很多的运输方式,主要是通过轮船和汽车的交通运输工具。港航物流企业用于运作本公司所购买大部分的相关工具是在此次改革之前购买的,按照相关的规定,港航物流行业在之前所购买的的这些运输工具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这种情况就会导致在刚进行“营改增”改革时,使得纳税人受缴纳的进项税额的抵扣程度偏小。

(2)国家在实行“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分为了三个阶段来进行,根据国家的情况,我国目前正处在“营改增”改革的第一个阶段。虽然目前的改革范围不大,但这还是会使得港航物流企业受到影响,在其他企业接受港航物流行业服务的时候出现不能取得充分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票。港航物流企业在交通运输上主要成本支出是过路费和过桥费,这两种成本支出约占港航物流企业的总成本的25%。就现阶段而言过路费、过桥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这就使得港航物流企业的成本仍然较高,使得港航物流企业不能取得这一方面的折扣发票。除了过路费和过桥费的成本之外工人的工资、保险费等成本费用也同样不属于“营改增”改革的范围,使得港航物流企业在这些方面同样不能获得折扣。

(3)现阶段“营改增”的改革方案没有在全国普遍开来,使得许多没有列为“营改增”改革的地区无法取得这一改革带来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这一改革政策的折扣发票。在没有覆盖“营改增”改革的地区,港航物流行业的运输成本上燃油费和修理费照比享受“营改增”改革的地区所支出的要占很多,其燃油费和修理费占这些港航物流行业总成本的40%,无法获得税率折扣的优惠。但是相对而言,港航物流行业不仅限于某一地区,大部分的港航物流行业覆盖了全国很多的地区,在这样的港航物流企业路径“营改增”的试点改革地区时,所购买的燃油费、水电费和支出的修理费同样会获得国家该税收改革方案的优惠,这就使得港航物流行业出现了定点的修理和定点的购买燃油的情况。如果港航物流行业的运输工具行驶在没覆盖“营改增”的试点改革地区,只要出现了运输工具出现故障应进行立即到当地修理厂进行修理,或者出现燃油不足应立即到当地的港湾或者加油站进行加油的情况时,这就使得该港航物流行业无法取得增值税的专用票,使得该企业在这一地区的支出出现了减少了可抵扣的税额的情况。

(二)港航物流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有所降低

根据国家近年的相关规定,对于小型港航物流企业所归纳的小规模纳税人有具体的计税方法,其计税方法较为简易,这种计税方法的目的是相对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问题,但是减小的程度相比一般纳税人来说程度较小,计税方法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的不同对其纳税额的收取降低3%的程度,但这些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这很大的促进了小型港航物流行业的发展劲头。港航物流行业的原本税率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但是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于该行业进行计税方法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也就使得,国家在实行“营改增”这一改革过程中,对于一些港航物流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问题上得到了改善,使得该类纳税人的税负有所降低。

“营改增”改革对港航物流企业的利润影响及原因分析

一个企业的营业能力是依据其利润的指标来进行衡量的,然后有很多的因素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本文主要分析在国家实行“营改增”的改革后,对于港航物流行业的运营收入、成本和税收等因素对企业的最终获取的利润的影响。

1.营业收入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改革实行之后,港航物流企业的税收计算的方法发生了改变,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最终利润。港航物流企业的营业收入在改革之后将不再含有税价。港航物流行业改革之后,假设仍然在以前的定价体系下,该行业的运营所得收入会必定出现降低的情况,这就使得该行业的利润减少。

2.行业运营的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的试点改革实施后,国家对港航物流企业在对外进行物流服务时所支出的燃料购买费用、水电费用和运输工具修理费用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港航物流行业的运营成本得到很大程度上的降低,从而增加了该行业的利润。

3.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

依据相关规定,港航物流业的营业税是依据营业额的情况来进行计税,并把该行业的利润进行记录,把所记录的利润在企业利润表中反映出来。由于多方面的营业税金的附加影响,使得港航物流企业在“营改增”的改革后,依据税法进行的税收得到减小,从而使得该行业的利润增加。

4.外购固定资产的影响。

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影响有很多的方面。一方面,在改革后港航物流企业在这一方面的增值税金的可以获得一次性抵扣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港航物流行业的纳税额得到了很大的降低,同样也减少了在城市建设中应维护的附加费用,在这一方面增加了港航物流行业的利润。在另一方面,改革之后允许固定资产的纳税额得到抵扣的情况,使得原有的行业固定资产得到了降低,同时也减少了其他的折旧费用,在这一方面,也同样使得港航物流行业的利润得到了相应的增加了。港航物流行业对外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这两方面的影响,依据以上的分析都可以使得该行业的最终利润得到增加。

建议与思考

在国家实行“营改增”的试点改革后,国家的税收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并进行了完善。本文依据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广发的对征税问题的深度、税率的选取方面、税率的计税方面等问题做了很大方面的讨论。“营改增”的改革出现之后,虽然有一定的优点,但其出现了对于港航物流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税负过重的问题,使得这些纳税人的税收没有得到相应的减少,反而出现了上升的状况,这种情况违背了国家对税制改革的初衷。因此,对于“营改增”的这一改革举措,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1.对与在实行税改前,企业原本的库存资产应该采取相关的政策,使得企业原本的支出税收得到抵扣的优惠。在国家实行“营改增”的改革之前前,港航物流行业之前对外已支出了许多资产,诸如运营材料,运输工具支出,运输燃料费用,人力方面的支出,之前企业的这些支出能得到改革之后相应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在这一方面就使得交通运输相对支出增加了很多。根据相关的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运输工具的折扣年限为4年,因此,本文建议改革应对港航物流企业4年内所购买的所有运输工具按相关的折扣额进行实施抵扣措施;对于该行业之前所够买的其他库存的资产,可以按照之前的增值税的相关改革方案来进行处理,对其降低进项额税。

2.某些企业存在税负过重的状况,对于这些企业应该实行相关财政上的补贴。根据国家规定的试点改革方案存在的税负不增反降的情况,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来消除很大程度上的重复征税问题,并实行相应的税制改革。国家实施的“营改增”的初衷就是一项减少税收的举措,但由于这一改革方案目前还不成熟,使某些行业出现税负过重的情况,与该改革政策的初衷相违背。就这一情况而言,本文建议应该对“营改增”这一改革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改善。针对上述这一种情况,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下一批的“营改增”的地区应做好合适的改进方案,具体的应按照之前在上海市的改革做法。在“营改增”的试点改革过程中,对改革的试点应该按照企业的自身情况,和财政方面进行相应的补贴措施,并且及时的进行资金的预拨,在很大程度上进行财政扶持政策。

3.“营改增”的改革进程应该进一步扩大覆盖的行业。在收纳营业税方面的以交易额征税具有一定的弊端,不利于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分工建设,同时也可能导致像港航物流行业出现的重复征税的情况,这抑制了市场的交易规模,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营改增”的改革的第一阶段,主要针对的是港航物流行业和其他六个现代服务业两大类进行改革,并没有涉及到其他的行业的税收改革,这一情况会使得前述两类行业的增值税方面出现断链的情况。这种税收上的断链使得行业的税收增加,由于不能取得一些方面的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发票从而导致了行业运营的成本也相应的增加,因此才使得这两个行业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对于上述情况的综合考虑。“营改增”的改革应该充分考虑其所出现的各种影响因素,在改革的同时应该进一步的扩大对行业的覆盖范围,使得所有的行业都能进行“营改增”的改革,这种情况得以解决可以避免上诉情况。

4.“营改增”的改革还应扩张其地区上的范围,使得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能实行“营改增”的改革。“营改增”的改革扩大到全国范围内有利于改革的进程,具体来说:一是使得全国各地区的企业收益得到平衡,不存在某些地区的税负不平衡状况。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目前,处在改革试点纳税人需要获得购买企业相应的服务的专用发票来进行税收的抵扣,但是这些处在试点改革地区的很多企业的服务不仅限于自身处在的地区,很多时候这些企业会面向非试点改革的地区进行服务,于是拿港航物流行业来说,当物流服务到达非试点改革的地区时,在该地区难免会支出一些燃油费和修理费等费用,由于这些地区属于非试点改革地区,那么企业在该地区的费用支出不享受税收的抵扣政策。这种情况使得处在试点地区企业获得了较多的外单,相应的获得了一些收益。二是,对于处在“营改增”的试点改革地区的纳税人,对该类纳税人规定一个抵扣发票的限度,降低纳税人的税负过重的问题。像港航物流业一样,由于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不能在非试点地区取得相应的增值税的抵扣发票的政策,这就会使得处在试点改革地区的纳税人出现税负过重问题。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对于“营改增”的改革,应该是更加广泛的改革,进一步进行地区范围上的扩大。

5.国家应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比如像定价政策,这种政策可以使得纳税人的税负转嫁给下一行业的纳税人上身上。比如,港航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可以通过提高定价将增值税税负增加的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也可以抵扣,其税负及实际成本也都会下降。

总结:国家实行的“营改增”的改革政策,其目的和方向是使得税收制度可以得到发展和完善。通过“营改增”的改革的进行来促进和激励市场经济体制的调整。现一阶段的“营改增”改革还不成熟,覆盖的地区和行业过少,使得该改革出现了缺点,使得纳税人的税收出现了不降反增的问题,这种问题对于港航物流行业来说出现的比较严重。对于港航物流行业出现本文分析的诸多情况,对于此次改革的进行具有典型性,为了使这种情况得以改善,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改革期间对相应地区的港航物流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财政补贴,使得改革方案得以顺利的发展。

参考文献:

5.金融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篇五

关键词:“营改增” 铁路运输企业 财务管理 影响

一、关于研究的背景

相关税收的改革通知早在二零一一年的时候就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来,其中重点指出从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开始便会以上海为中心将税收改革的试点建立起来,主要是针对部分的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行业。但由于在实际的试运行中铁路运输企业与试点的运行条件不相符,因而并没有将其在此次试点范围内纳入。但是,根据现如今的发展现状来看,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形势,因而势必会在日后的发展中扩大“营改增”的涉及规模,这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铁路运输企业是支柱,其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在整个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过程中,因而将“营改增”的制度在该企业中实施所具有的现实意义非常巨大。其不但能够对均衡发展的国民经济起到推动作用,还能够均衡各种行业中的税负发展,对于产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也有一定帮助作用,将铁路运输企业的投资工作认真落实,整个行业的发展都会受到推动。

当“营改增”实行在铁路运输行业后,进项税抵扣的优惠政策能够在铁路运输行业中享受到,因为此时的他们已经等同于一般纳税人,其有利于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并且,增值税的制度能够在“营改增”后的铁路运输企业中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与增值税相关的抵扣链条能够被完善,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被显著提高,在现代化服务业中的地位能够被提升。从长远的利益上看,铁路运输企业能够通过“营改增”而获得健康长期的发展。

二、影响财务管理的因素分析

(一)影响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果

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的特点之一便是全网联运,这便于总公司对各个环节和区域的运输营业额能够全部掌握,并在统一对这些收入清算确认以后,最终被作为营业收入被纳入公司的财务管理中。

现目前我国实行的会计准则中,营业税在铁路运输企业中是没有将税收除去的,当“营改增”制定以后,在税后收入额中就不含有增值税,而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能够有效的降低营业税收在铁路运输企业中的额度,使得工资总额等多方面的清算工作都会在铁路运输企业中受到影响。

我们对运行成本在铁路运输企业中的现状进行研究,发现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中的进项税在企业中出现偏低的情况,而在其中比重较大的是固有资产的情况,如:运输路线、房屋等,因为在现行税收的政策下难以在进行税额中将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抵扣,这自扰造成成本偏高的情况在铁路运输企业中出现。简单来说,纳税负担会因为“营改增”在铁路运输公司的现行税收管理制度中被增加,使得原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被降低。

(二)影响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的报表、会计核算等都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而这就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营改增”政策为背景,将实际管理工作的需求和总公司提出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将与增值税有关的各种会计项目合理、科学的设置出来,如:遵循原有营业税的缴纳流程,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汇总后进行缴纳,并在此过程中将清算会计明细的科目设置出来。

财务报表会随着税制的改革而发生变动,这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者科学、认真的梳理原用税务处理以及会计核算的流程,并制定出符合发展的新流程。

(三)影响票据在铁路运输企业中的管理工作

一般纳税人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在实施“营改增”以后被认定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增值税。

在铁路运输企业中增值税票的使用主要是在客票和货票两个方面。与原来的普通营业税的发票相比,管理增值税发票的工作十分严格,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认真对待,如:使用、开票或管理等。

国家出台了严格的增值税的处罚措施,其处罚的范围包括非法出售发票、发票伪造以及虚开发票等。可见,票据管理因为“营改增”在铁路运输企业中推行以后变的更加的严格。

三、财务管理效果有效提高的措施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的影响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发展特色进行体制改革,尽可能的将影响财务管理工作效果的不利因素消除。

(一)国家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应当争取和利用

建立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料号沟通关系,争取早日将投资较大资本的线路资产抵扣到进项税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将税负减轻。

国家不定时的会针对国内税收的情况出台一些优惠政策,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去争取这些福利。我们知道,在“营改增”的初期,国家对于在试点单位在试改中有出现税负加重情况的,都会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政策,帮助在过渡税改期中这些企业能够平安渡过。

在税收改革中,铁路运输企业加强与当地税务局的交流沟通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和谐的关系处理中才有利于将最大的优惠争取到,保证纳税负担能够在企业中被有效减少。

(二)管理制度的完善

企业现行的财政管理制度应当顺应“营改增”税制实施的潮流进行改革,修订或替换其中不完善的条例,如:会计核算办法、清算方法、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经营业绩的考核方法等,以便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能够与“营改增”的税制相适应。

未来企业经营的策划方案也应当尽快建立起来。财政原有的管理体系在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发生变化是可以预见的,这就需要企业管理者提前做好应对措施,科学有效的重新整合原有企业的整体预算和经营规划,使得企业纳税的负担能够最大限度的被减少,将企业周转资金量增大,保证其健康稳定的运行。

四、结束语

6.金融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篇六

【摘要】: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实质性区别着手,以不增加建筑业企业“负担”为前提,提出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对策,并分析“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

1、前言

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110号,以下简称“《营改增方案》”),拉开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大幕。《营改增方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与计税方式等主要税制问题作了具体安排,如增值税税率11%,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等。由于11%的增值税税率相比3%的营业税税率大幅提高,于是普遍认为建筑业“营改增”不是减税而是增负;再由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于是普遍认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中的税金将无从计算。本文将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制的差异着手,提出工程造价应对之策,从而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2、税制差异

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我国长期共存的两大流转税税种,分别适用不同的应税行为。建筑业长期适用营业税,而与建筑业相关的上游行业,如建筑材料、工程设备销售,施工机械设备销售、修理修配却一直适用增值税。然而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计税方式与会计处理方面却存在显着差异,本文试对此作相关比较。

2.1计税方式

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计税较简单,以营业额(含税价格,即税后造价)作为计税基数,应纳税额=营业额(税后造价)×税率。应纳税额为“定值”,与营业额直接相关。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计税方式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法均以销售额(除税价格,即税前造价)作为计税基数。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征收率;而一般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税率。根据《营改增方案》规定,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为“变值”,不仅与销项税额相关,而且与进项税额相关。

2.2会计处理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上的差异,两者会计处理也完全不同。经简化、抽象后的会计处理如下:营业税下,建筑业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增值税劳务、服务(以下统称“购进进项业务”)时,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提供建筑业劳务时,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增值税下,建筑业企业购进进项业务时,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提供建筑业劳务时,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以税法规定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期末余额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缴税时以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3实质区别

从上述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可以看出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作为成本、费用核算;应纳税额是否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营业税下,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成本、费用科目核算,营业税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应纳税额(营业税)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增值税下,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在成本、费用科目核算,销项税额亦不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中,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分别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贷”两个相反方向核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直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3、对策研究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44号)规定了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建安造价”)计价规则,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以上五项费用简称“利税前费用”)、利润与税金等七项费用要素。利税前费用可划分为不含税的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两部分,则建安造价计价规则可表述为下列恒等计算式:建安造价=利税前费用+利润+应纳税额=(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

营业税下,应纳税额为“定值”,税金=税前造价×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利税前费用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包括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变值”,按上述建安造价恒等式计算建安造价将无所适从。但是只要将建安造价恒等式做以下相应调整便能将造价税金计取由“变值”转“定值”:建安造价=(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进项业务价款+利润+(应纳税额+进项税额)=进项业务价款+利润+销项税额。调整后的建安造价恒等式显而易见,“营改增”建安造价税金按销项税额计取,由“变值”转“定值”,即税金=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11%);同时建安造价的利税前费用扣除了进项业务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构成增值税下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完全适应。“营改增”后,建安造价中利税前费用及税金调整如下:

3.1材料费

材料费中材料(工程设备)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运杂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或按运输费用7%扣除的金额),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或运输费用7%的抵扣税额)均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材料费组成内容。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计算折旧费的原值、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或运输费用7%的抵扣税额)均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内容。仪器仪表使用费中摊销费用及维修费用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费用,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税金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开支未计入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的增值税进行税额和缴纳应纳税额,税率11%.

3.2影响分析

分析模型按前文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后,“营改增”对建安造价行业发展和应纳税额“增减”的影响,通过模型分析“增减”幅度与“增减”平衡点。企业“税负”分析对比上述建安造价增减模型与应纳税额增减模型发现,两者完全相同,增减幅度Δ与Δt同增同减,且幅度一致“;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虽可“增”可“减”,但应纳税额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因此“营改增”并不会增加建筑业企业实际“负担”,而只会影响建安造价的增减。

另外,从前文建安造价恒等式分析可见,建安造价实行“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以销项税额(包括应纳税额和进项税额)计取建安造价税金,保证了建筑业企业承担的“税负”能向“下游”企业转移。因此,与“价税合一”定价机制的行业完全不同,“营改增”不会增加建筑业企业实际“负担”.“增减”平衡点分析“增减”平衡点模型意义:当α≥6.91%×(1+T)/T时,“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降低,反之则增加。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为“0”的α0,即为“增减”平衡点。按不同权重综合考虑17%税率和6%征收率,计算α0见表1.

从表1来看“,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α0在50%左右,当α>α0时,“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将减少;反之将增加。一般建设项目,材料费占建安造价的比例大于50%,因此“营改增”对一般建设项目来说将“降低”建安造价。“增减”敏感性分析假定T综合取值15.35%,计算不同α值下“营改增”建安造价“增减”幅度,见表2.

从表2可见,进项业务含税费用占税后造价的比例α为30%时,建安造价增加3.24%;α为70%时,建安造价降低2.67%;α为51.9%时,对建安造价无影响,不增不减。总趋势是α值增加,Δ值由“增”逐步转“减”,总体幅度±3%左右,可见“营改增”对建安造价影响有限,敏感性不强。

3.3实例验证

造价调整“营改增”前,上海某办公楼和某教学楼建安造价构成见表3,其中营业税以建安造价×3%(营业税税率)计算,未包括营业税附加税费。

表4计算办公楼、教学楼进项业务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各项含税费用÷(1+税率)×税率。其中,征收率6%的.材料,主要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使用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税率17%的材料,指除征收率6%的材料外的材料,如钢材、水泥及其他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费用按其50%考虑,即考虑施工机具使用费的50%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计算台班单价折旧费的原值、修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等。企业管理费含税费用按其30%考虑,即考虑企业管理费的30%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构成企业管理费的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等。

3.4验证分析

根据表5,对比分析“营改增”建安造价及税金,见表6.“营改增”后,办公楼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均减少162.72万元,减幅1.4%;教学楼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均增加43.69万元,增幅1.6%.可见“营改增”虽影响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的“增减”,但两者同增同减,额度一致,“营改增”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的“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没有增加实际“负担”.另外,两项目建安造价中税金均增加,主要因增值税与营业税两者税制差异所致。增值税下,建安造价中税金为销项税额,首先用于弥补未计入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等进项业务的进项税额,余额上缴税务机关。而营业税下,建安造价计取的税金-营业税不包括进项业务进项税额,全部为应纳税额,上缴税务机关。可见,“营改增”建安造价计取的税金不论“增减”与否,建筑业企业不会因之“得利”或“受损”.

结语:

本文系统分析、论证了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与影响,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1)建筑业“营改增”后,计入建安造价各项费用的价格应调整为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建安造价税金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

(2)建筑业“营改增”后,只要坚持“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合理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应纳税额的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建筑业企业不会因此“得利”或“受损”.

(3)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约±3%间,进项业务含税费占税后造价的比例约52%左右,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不增不减”,为“增减”平衡点。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S].建标〔2013〕4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S].财税〔2011〕11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S].财税〔2013〕37号。

[4]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S].财会〔〕13号。

7.探析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篇七

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行业为主的金融业所涉及的业务结构十分复杂,如何在金融业中实行营改增?营改增后能否降低赋税,对金融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一直是业界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金融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探析了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并根据国外增值税的相关制度探讨金融业营改增的可行性。

二、金融业营改增现状

(一)我国营业税较重

我国金融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不仅要全额计征5%的营业税,还要在营业税的基础上计征10%以上的附加税费,加上25%的企业所得税,综合负税相比交通业、建筑业等其他行业,金融业的营业负税无疑更重。而其他国家对金融业通常采用基本免征增值税的特殊税政,我国金融业的高负税无疑是阻碍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继续实施营业税将制约金融业的发展

“营改增”试点前我国一直实行对产品和部分劳务征增值税,对服务、金融等征营业税的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在加入WTO以后,传统的征税模式已无法满足和适应新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急需新的征税制度。且我国金融业实行的营业税不但综合负税重,制造业从中得到的服务所缴纳的税款也无法抵扣。这种两税合用的方式已经明显阻碍了金融业与制造业的发展。此外,在金融产品转让业务中规定按差额计税,但严格的分类计税法并不允许金融产品间相互抵扣,有碍于金融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的优势

增值税比营业税具有更多的优势。首先,增值税减少了重复征税。它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不会因流传环节多而重复征税。其次,增值税是对企业的新增价值征税,新增价值的多少决定了负税的多少,体现了按能力负税的税收原则。最后,增值税较营业税公平性更佳,不会对经济主体有差别对待的现象,更有利于企业在经济市场中健康平稳的发展。

(四)金融业更符合营改增的要求

我国金融业经营业务复杂,相比其他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更具有生产服务的性质。如银行业就有各种贷款业务、差价业务以及中间业务,计税基数也相对复杂,若按营业全额征税,则会对金融业提供包括很多应税劳务的劳务过程再次征税,因此,金融业在征税过程中发生重复征税的比率会更大。此外,金融业的信息化程度、内部控制程度相比其他行业更高,也更具有结合网络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客观条件,因此,对金融业实行营改增的意义更大,更能促进金融业良好的发展。

三、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

(一)对金融业的征税原理有分歧

金融业能否顺利实行营改增在我国一直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会转移给终端消费者,增值税的本质是对商品和劳务征税,而金融产品大多不属于消费范畴,如贷款、保险等金融业务是对消费者资金的调剂,不是直接消费,属于直接消费的只有诸如保管、咨询等并非主营业务的服务,若只将这些纳入增值税收税范围则意义不大,因此增加了金融业营改增的难度。另外,按现行营改增的税率政策,金融业传统业务营改增后的税率可能会高于现行营业税的税率。如按照财税【2011】111号、【2012】71号和【2012】53号文明确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后可能执行的税率为6%,相比现行5%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不但没有降低税赋,反而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同样也增加了金融业营改增的难度。

(二)金融业的特性增加了营改增的难度

金融业具有创新性等特点增加了营改增的难度。首先,金融业的业务种类繁多,难以一税管理。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有销售商品、进口货物、加工服务、修理服务等,现在又增加了交通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而金融业虽然是典型的现代服务业,但自身业务非常繁杂,以银行、保险、证券这三大板块来说,每个板块下又各有多种所属子业务,而不同业务的增值模式又都不尽相同,所以必须分开计算,不能一概而论,无疑增加了金融业实行营改增的难度。其次,金融业的创新率非常高,税收制度的完善调整可能赶不上金融业的创新速度,尤其是近年来金融业发展的越来越快,各种新型金融产品、服务等层出不穷,而要让税收制度以同样的速度进行完善和调整是不可能的,这就意味着金融业推行营改增将不可避免的出现税务空白点,特别是在没有对期权、基金、利率换算等金融衍生品进行明确规定的今天,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税务计算是一个税收难题。

(三)金融业营改增触及到税权划分

金融业在我国社会经济中起重要作用,承担着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任务,所纳税额也占国家总税额的很大部分。现行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一些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由中央税务总局直属机构进行征收的,税额属于中央预算,而其它金融业的营业税由当地税务局负责征收,税额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而增值税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额的方式,即国家占75%,地方占25%,所以金融业实行营改增势必会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对国家税务部来说是一个大挑战。

(四)金融业实行营改增将加大财政压力

推行营改增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重复收税率,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刺激我国经济的增长。这势必会影响到政府的一部分税额收入,尤其是金融业一旦纳入增值税发票链条中,企业的活动只要处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可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务抵扣,这无疑会降低国家的财政收入,再加上市面上频现的以虚假销售代开增票、以假发票骗取增值税抵扣等,这些问题都会极大影响到国家政府预算收入,影响到国家收支平衡,对国家来说也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四、借鉴国外增值税制度模式

(一)国外增值税模式种类

国际上不同的国家实行的增值税制度也不尽相同,比如:一是欧盟国家实行的基本免税制度。由于金融下属业务繁杂,有些实在难以确定实际价值,大多数对金融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金融服务免税政策。即仅对包括手续费、咨询费、佣金费等中间收入在内的显性收费进行征税,而对一些难以确定价值的隐性收费实行免税制度,计税项目允许进项抵扣,免税项目则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二是允许部分进项抵扣的免税制度。这种免税制度又称为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它是一种按照固定比例进行进项抵扣的免税制度,即对国内外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实行大范围内免税,同时按照固定比例允许部分免税的金融业务进行进项抵扣,两国的不同只在于固定比例的不同;三是零税率模式。主要是新西兰实行的税收模式,即对主要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而对能够直接产生收费的金融业务实行增值税,且允许全部进项进行税额抵扣。

(二)国外增值税模式比较

金融业务可以分为显性收费和隐性收费两大类,对显性收费比较容易进行征税,而隐形收费由于较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很难进行实际税务计算,因此大多数国家实行基本免税制度就避免了这个问题,但也具有不少局限性,比如免税项目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导致抵扣链的中断;人文划分税收和免税项目,缺乏科学性;计算复杂,增加了财务成本等。固定比例抵扣免税制度虽然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但仍没有完全脱离免税制度的局限性,而零税率制度虽然极大避免了产品与劳务上的双重征税问题,但这种方法会极大的影响到政府的收入,也增加了税务征收的难度。

综上所述,在金融业实行营改增无疑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实施难度也非常大,加上国际增值税征收制度也并不完善,因此我国要如何总结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金融业实行营改增的改革仍需要不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杜剑,赵子昂.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4(05):89-92

[2]熊鹭.英国金融业增值税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J].国际税收.2014(06):233-235

[3]熊鹭.融资租赁“营改增”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4(05):41-43

[4]赵静.金融业营改增注意问题之我见——以银行业为例[J].时代金融.2014(26):105-107

8.金融业“营改增”探究 篇八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探究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291-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税收体制已经不太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营改增”势在必行。迄今为止,原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以及部分服务业已经改证增值税,然而除有形动产租赁业以外的金融保险业仍然征收营业税。金融业“营改增”是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如何进行呢?这正是笔者所关注的。

一、金融业税制现状

金融行业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涵盖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专业部门,多年来,金融业强劲的发展势头,为国内生产总值提高添力,也为国家发展提供充分的财力支持。目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具体征税业务分为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现行营业税制度下,金融业适用5%税率,一般贷款业务以取得的利息全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金融中间业务以收取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额计征营业税。与其他适用营业税的行业一样,现行流转税制给金融业带来了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税负不公、出口不利的问题。金融业的日常消耗投入品中的增值税未能抵扣,继续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被征收营业税;金融业服务是促进国民经济中资金融通的桥梁,其收入质量往往受服务对象的资金成本、风险情况的影响较大,故相同的营业收入带来的利润差异较大,营业税仅就营业收入征收,不利于行业内税负公平。同时,由于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抵退,对金融业服务出口带来了不利影响,削弱了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以此看来,为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进一步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业国际竞争力,需要对金融业进行“营改增”。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

金融行业该不该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国际上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议题,本次金融业“营改增”过程里,也无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棘手的难点。首先,对于银行业界提出按存贷款利息差额减征税款的提议,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仍处在被相对压低的位置,银行业息差较大,从国民经济运营和人民利益的角度看,在这种情况下为金融行业减税欠妥。再则,金融业内产品复杂、业务繁杂,商业银行有基础存贷款业务,也有国际结算、票据贴现、债券、担保等业务,保险业也有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分。因此对金融业如何课税以及税率设计问题存在争议。就银行业来看,存贷款利率相对确定,但是银行推行的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衍生品,收益率不甚确定,若适用增值税,将存在实际增值额难以计算的问题。况且金融业具有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重性质, —项具体业务常涉及两个服务接收方,增值额如何在两个服务接受方之间作出分割很难合理确定。

三、推进“营改增”的思路

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主要存在于业务的划分以及适用税率的设计上。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征流转税的做法,归纳起来可以有三种路径选择,一是对金融业全范围免税,二是针对部分收入征税,三是实行完全的增值税模式。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银行业结合自身信息、信誉、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资产和负债业务基础上衍生出金融中间业务,作为中间人和代理人为客户办理金融相关的委托事项并收取一定费用。从国际横向比较来看,我国银行业存在存贷业务占比过高,中间业务发展不足的问题。因此,为促进中间业务发展,尤其是鼓励金融创新业务,“营改增”后应对金融业中间业务实行零税率。为推动我国金融服务走出国门,增强我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对出口的金融服务也应与其他服务一样,实行零税率政策。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完全实现,目前存在存贷款息差较高的局面,在制度上抬高了金融行业利润。“营改增”过程中,若降低存贷款利息对应的税负,则有损社会公平。故在“营改增”中,建议对此类核心金融业务采用简易征税办法。一来可以实现两种税制间平稳过渡,另一方面也可以稳定存贷息差的税负。对于直接收费的辅助金融服务,因其收入和支出都较为直观, 易于计算,可以按照正常的增值税流程征纳。

除了对适用税率的明确之外,对金融业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具体方法也应加以明确。与增值税其他税目一样,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中外购的中间产品或服务应得以进项抵减。在不能明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情况下,可采用惯例按照应税项目收入和免税项目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进行分摊。由于金融业业务繁杂交错,难免遇到进项税额难以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难以划清的的情况,为节约征纳成本,可暂时釆用仅就出口和非出口划分进项税额的方法,对非出口的进项税额进行正常抵扣。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健全税收制度,降低总体税负,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行业的发展。基于上文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现行金融业“营改增”为实现上述目标所采取的税收政策的导向,希望相关从业者做好工作准备,迎接改革的到来。

参考文献:

[1]施文泼.“营改增”效果评估及下一步改革建议[N].中国税务报,2013-08-07(B01).

[2]魏涛,蔡红英.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来自法国的经验与启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3):93-98.

9.“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篇九

一、组织架构的影响

(一)现状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

增值税的增值环节步步相扣,以票控税征管严格,而大型建筑集团企业组织架构模式复杂,绝大多数都拥有多级法人和多层次分支机构,承建的工程项目层层分包,此种组织架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要求苛刻的增值税环境,将大大增加了建筑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税 务管理难度及成本。特大型建筑业很可能出现所属单位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以及企业集团多级法人或多层次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缴纳的问题。

(三)应对方案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

建筑企业分支机构众多,目前实行的营业税遵循属地原则征收。建筑企业中“公司-分公司-项目”的三级管理模式使得每个分公司都面临工程项目分散的问题,外出经营的机构均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对分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和要求较高。因此,对现有组织机构应该:(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企业应考虑从工程项目增值税缴纳地点出发,采取适当压缩多层级管理,慎重设立下级单位,调整相应企业组织架构, 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规范公司治理,推动专业化管理,强化企业总部管控力等措施,促使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适应此次建筑业税收改革。

二、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

建筑业承接业务受资质制约影响较大,因此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现象。资质共享在现行营业税下就存在一些问题,实行增值税后将带来更大涉税风险和无法抵扣的税务损失。当前较为普遍的资质共享模式如下: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二)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影响分析

“营改增”实施以后,对建筑业中较为常见的资质共享现象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

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

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在实行内部分包和资质共享时,确定进、销项税额的主体将是一大难题。在现行增值税体制规定下,分包单位无法增值税抵扣。“营改增”后,因为实际纳税人和名义纳税人的不一致,会导致进项税额难以合理抵扣。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集团内部参建单位众多,且不属于同一法人,集团项目指挥部在确认收入时是否以参建单位的收入作为成本;“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人的确定;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是以单个法人还是以整个项目为纳税主体的确定等都有待思考。

(三)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高资质盛行,因此很多工程项目都是通过集团公司对外统一投标,集团与业主签订中标合同后分配给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按工程进度与业主进行验工计价,由业主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各成员企业按各自完成的工程量与集团公司进行验工计价,集团公司按比例列转税金给成员企业。“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应有针对性的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以适应未来形势。

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

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1)总分包模式;(2)集中管理模式;(3)联合体模式;(4)“子变分”模式。

“营改增”后,集团公司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均需独立履行纳税义务,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成员企业将分包工程取得的收入开具成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和业主都不再代扣代缴税费,集团公司则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三、对实际集中采购的影响

(一)目前现状

为了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由集团公司统一谈判统一签订合同,各成员企业按需领取,再经过集团公司帐务列转给成员企业的采购模式在大型建筑公司普遍存在。例如,目前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这种集中采购物资和设备的模式采用统谈、统签、统付,即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抬头为集团公司,因而该部分进项税额只允许集团公司进行抵扣,而使用物资的各成员单位则不能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逆行逆项税额抵扣。该模式背离了增值税要求的货物、发票、资金必须三流合一的原则。

(二)集中采购方案

1、“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的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通过这种方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真正的成本费用主体来抵扣

2、内部购销模式

集团公司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集团企业也可将自己的分公司或项目部也注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总分机构间调拨材料应视同销售,通过相互之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集团公司内部材料、设备及固定资产的调拔问题。

3、“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例如,设备采购执行中做到“谁使用、谁组资、谁签合同、谁付款”的原则,使得采购的合同签订、付款和发票取得为同一主体。

四、对合同的影响

(一)合同内容的影响

由于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方式不同,部分工程项目合同存在有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约定,甲供材和甲控材包含在工程计价中,由甲方(即业主)负责招标采购,施工单位负责验收使用,甲方与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在工程计价款中将甲供、甲控材款扣除。由于甲供、甲控材料需要通过甲方,中间环节较多可能导致供应商开具发票滞后给抵扣带来影响。甲供和甲控材料也可能会造成进项发票税额无法抵扣的损失,一方面业主大多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其所购买的甲供、甲控材料,另一方面因为甲供、甲控材料的发票抬头与施工单位不符,施工单位也无法抵扣,无形中使得这部分甲供、甲控材料的税负增大了工程成本。

因此,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般要回避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要求。如果甲方必须要甲供,可采取相应措施:

1、在合同签订时可事先约定,凡“甲供材料”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一律以乙方为受票方;

2、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甲供材料凡不能提供进项税抵扣的,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乙方按扣除后的造价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要充分考虑进项税缺失的后果;

3、甲供材料在合同价款、工程计价之外,供应商将发票开给甲方抵扣,作为承包商的建筑企业只需做相应登记。

此外,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还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

(二)资格的要求

结合现阶段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市场特点,建筑企业应先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然后对这些供应商在“营改增”之后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进行分析,在综合分析后重新分类从而做出最有利的筹划。

首先,在签订供应合同之前应当充分考虑该供应商是否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考虑到当对方须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可能抵扣的比率会有所不同。而在企业实际接触的业务中,与建筑企业合作的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增值税方面的要求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做到合理的转嫁税负。

其次,在选择供应商时企业还必须要综合考虑对方能否在限定的期限内开出发票提供扣税凭证。

再次,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选择的时候不能仅取决于价格,在材料比价时需要考虑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例如:在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在购买时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不利于抵扣,但采购的价格很可能相对便宜。所以在施工单位选择合作供应商时,首选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当选择的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则可在采购谈判时约定增值税进项税由对方承担,即采购价为不含税的价格。

(三)发票的要求

项目越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性越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占比预计会更高;租赁设备不能取得发票所占比重最大,原因

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目前,“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因此,建筑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四)付款的要求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获取进、销项发票时间上的不匹配给建筑企业会计处理带来难度。部分工程项目处于已竣工尚未结算阶段,业主未拨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发票尚未开具,而工程项目购入的材料已经进入成本取得进项税发票却无法抵扣;若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过渡期实行增值税政策,一旦开具增值税结算发票,会由于之前的材料费都已入成本并未取得进项发票,该类项目就成为只有销项税额,而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会产生11%的高额税负。这也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在“营改增”过渡期亟待考虑的问题之一。

(五)对合同过渡期的影响

在“营改增”过渡期,必须考虑到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特点是合同执行期长,工期跨度大,一个项目通常需要至少2-3 年的工期,有的大型项目所需时间甚至更长。“营改增”将对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取费费率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原有的合同已经不可能适应新的税制政策。

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后,在招投标阶段便应做好组织和策划,执行新的定额标准,重新编制施工预算,取费以价外税形式反映,以适应投标工作的需要。若建筑企业“营改增”实行后,所有新旧合同均执行新的增值税政策。此措施便于税收征管和统一会计核算。缺点是执行困难,需对建筑“营改增”实行之前的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取费费率、税金计提做相应的调整,很难兼顾到合同甲乙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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