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4-10-06

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精选9篇)

1.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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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2-2016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2月14日下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过去五年全市法院审结的十大典型案例。这十起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其中中院审结的一起涉外案件的判决,为国内首次获得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案件。

1、“SIS360娱乐在线”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刘杰通过网络在国外申请了一台服务器,后又两次在国外租用更换服务器,招募张继林等17名被告人担任网站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等职,建立了设有10个大版块、35个子版块的“SIS360娱乐在线”色情网站。

截至2012年5月案发,该网站共传播淫秽视频2万余部,图片100余万张,发展会员5万余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2年8月30日,如东法院对涉案18名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进行了公开宣判。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时空跨度大,传播范围广,受害群体不特定,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特别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缺少人际交往,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是非识别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青少年而言,五彩斑斓的网络世界,对他们充满了好奇和吸引力,花花绿绿的虚拟空间,往往令他们欲醉沉迷、难以自拔,甚至诱发各种犯罪,其危害不言而喻。本案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的生存空间,净化了网络空间环境。

2、黄振兴等13人在安哥拉绑架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振兴等13人通过劳务、商务、因私等方式签证,出国至安哥拉滞留务工期间,相互结伙或伙同他人勒索财物,采取持枪、强行抓绑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绑架多人勒索巨额赎金,共作案8 起,涉案总价值117万美元。该案系2012 年公安部“5•11”专案的重要组成案件,受到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现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高度关注。2013年12月19日,南通中院根据13名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不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五年或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80万元不等刑罚。本案为公安部“5.11”督办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发生于安哥拉境内,中国公民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有组织绑架犯罪系列案之一,系公安部专案。本案的准确定罪量刑,对其后进行的中安二次联合打击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有效维护了在国外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3、邵展刚、中野英二等6名被告人特大跨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13年3月间,被告人邵展刚、王战养参与贩卖、运输冰毒9次,共计124公斤;被告人祁家增参与运输冰毒4次,共计96公斤;被告人参与中野英二贩卖、运输冰毒7次,共计47公斤;被告人金玘镐、郑坰东参与走私冰毒2次,共计28公斤。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六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本案涉及日本籍、韩国籍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南通中院聘请了日语、韩语翻译,在庭审时现场同步翻译,使各被告人充分理解指控事实和庭审内容,日本和韩国领事全程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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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南通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邵展刚、王战养、中野英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祁家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玘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坰东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

【典型意义】

南通濒江临海,紧靠上海,对外交通十分发达。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使南通成为毒品犯罪分子贩卖、运输毒品的“中转站”。该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的气焰,阻断了这条由上海途径南通再至日本的跨国贩毒通道。

4、全省首例针对已死亡犯罪嫌疑人的没收违法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8日,南通市房管局原局长陈某在家中死亡,后警方证实系自杀。在此前一个多月,南通纪委刚刚召开了全市城建系统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其中就包括陈某。陈某于1997年12月任职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2010年3月退休,其后连任两届南通市房产协会理事会会长。

在南通纪委通报之前,对陈某涉嫌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已经结束,并移送南通市检察机关。因陈某进行过换肝手术,当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在此期间陈西在家中自杀身亡。2014年4月8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通中院提起公诉,陈某的妻儿徐某、陈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南通中院申请参加诉讼。

在依法公告六个月后,南通中院于2014年11月公开审理了此案。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一审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上述受贿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两利害关系人提出上诉,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没收已死亡犯罪嫌疑人受贿违法所得,对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具有典型意义。

5、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 【基本案情】

10月19日,南通中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对被告人聂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万元;对聂春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日,南通中院还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对被告人白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白云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春玉、白云均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南通中院依法审结了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该案是南通中院史上首次审理省部级干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在审判程序、实体判决、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到了“零差错”。

6、兴业全球基金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熔盛重工与安徽全椒县政府签约,受让全柴集团100%国有股,合同报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在双方发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后,以兴业全球基金为代表的机构和股民大量购入全柴动力股票。2012年8月,熔盛重工放弃收购计划。兴业全球基金将股票卖出,并诉至南通中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637万元。

该案系国内首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案,引起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南通中院组织资深法官对法律原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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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判定熔盛重工放弃收购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且其已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无缔约过失,据此驳回兴业全球基金诉讼请求。兴业全球基金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省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判决对要约收购制度的规范起了直接推动作用,促进金融领域对证券收购制定规范化细则,真正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完善了要约收购审批时效制度。

7、一起涉外案件判决获得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承认和执行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Itshak Reitmann(以色列人)称其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需招募大量建筑工人,先后以新西兰公司Reitman Consultancy Group LTD和乌克兰公司Intercom Investment LTD的名义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派遣至乌克兰后无工可务被提前遣送回国。

海外集团经办人储某起诉请求判决Itshak Reitmann返还佣金。海外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南通中院经审理后查明,Itshak Reitmann以多个不同国籍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不能保证工人有工可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海外集团招幕数百名工人,导致大批工人至乌克兰后,未能得到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也未能获得工资收入。海外集团和Itshak Reitmann之间关于工人对外劳务五年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工人均被提前遣返回国,双方合同已提前解除。

据此,南通中院一审判决Itshak Reitmann返还海外集团已给付的佣金551400美元和人民币8372615.36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因被告Itshak Reitmann在中国境内并无可执行财产,海外集团在判决生效后须向以色列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目前,我国与以色列并未签署任何关于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经数次开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作出了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色列在没有任何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首次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为中国企业在以色列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开创了良好的先例。

8、张某、朱某犯假冒专利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

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2013年6月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491750元。2015年4月9日,南通中院以假冒专利罪依法判处两被告人刑罚。

【典型意义】

假冒专利罪的客体较为复杂,被告人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的正常秩序,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应当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本案江苏首起假冒专利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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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陆红霞及其父亲陆某、伯母张某3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至少提出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三人又分别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2013年11月26日,陆红霞向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月28日,南通市发改委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批复。陆红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获取政府信息和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陆红霞所提起的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裁定驳回陆红霞的起诉。陆红霞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任何权利都必须正当行使,这是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知情权虽然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公民行使这一权利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同时,因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即构成滥用诉权行为。该案被称为我国规制滥用诉权第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0、汇泉公司倾倒废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于2012年2月投资成立汇泉化工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批发(不带仓储),注册地在江苏省海门市。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案发,韩某违法在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新河储存运场擅自利用罐体仓储盐酸,执法人员现场查获3个卧罐、5个竖罐,罐体下私设地下暗管和水下暗管,将废酸偷排至河道,导致偷排点至入江口(长江)近3公里范围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经查,韩某所在公司一共购进废酸2.7万吨,销售2.3万吨,最后警方认定偷排进新江海河的为4117.76吨。这些直接排进新江海河的盐酸pH值均小于1,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2016年1月,港闸法院一审判决汇泉公司犯单位污染环境罪,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韩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另判处汇泉公司两名涉案员工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污染已影响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纠纷呈较快增长趋势,因环境生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亟需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该类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

来源: http: kx2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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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篇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1日四川省法院发布2016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均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中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

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等污染环境案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荣龙等开办的炼油厂所泄漏的轮胎油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马荣龙、被告人樊永先、被告人李泽华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绍辉、胡孝坤、谭刚共同赔偿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的经济损失共计52015元,共同赔偿宜宾市南溪区环境保护局的经济损失共计135803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指出,近年来,全国的环境污染治理有进步,但某些方面依然令人担忧。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看,全国范围内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增幅不小。2011年,全国范围内查处的环境污染犯罪且上网公开的案件数仅为6起,2016年,这个数字增加到1039起,四川的趋势也基本与全国相同。当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犯罪进入法院审判,法官也亟需样板案例来指导手头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粟天云非法营运校车危险驾驶案

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粟天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校车资格驾驶未取得校车许可的汽车从事接送小学生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违反校车管理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粟天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认为,本案被告人违反道路安全管理相关法规,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业务且超员运输,其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充分彰显了司法判决在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必将极大程度遏制非法营运校车的现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也保障社会的未来、家长的期望——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

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从中受贿案

被告人廖卫东等人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利用廖卫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上报失地农民参加社保花名册和相关资料的职务便利,明知王某某等41人是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其购买社保,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崔吉林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廖卫东、叶多序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崔海庆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崔吉林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韩旭指出,本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涉案人员主体身份的多元性,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村社基层组织人员,还有无“权”可以行使的普通农民。本案属于典型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的犯罪。崔海庆虽系普通农民,但其与崔吉林勾结并利用后者的身份和职务之便共同收受他人钱财,仍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雄建、杨康、赵威威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赵雄建伙同被告人杨康等人,被告人赵威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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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信息,虚构可以代为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雄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杨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赵威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雄建、杨康、赵威威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法学博士、成都大学法学系讲师赵琦指出,诈骗犯罪的手段通常具有较强的时代特色,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社会现实。采用代办信用卡的诈骗方式,是近几年诈骗犯罪的典型方式之一。受过度消费、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公民可能出现资金周转不灵,而通过信用卡进行小额融资,是不错的缓解方式。然而通过正规途径办理信用卡不一定能申领成功,申请的额度也较为有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人们的这种需求,承诺代办信用卡、发卡时间快、透资额度高。最终,有的提供给被害人假卡并骗取中介费,有的利用被害人信息盗刷信用卡,有的利用被害人信息办理贷款。

本案既打击了罪犯、震慑了潜在的不法分子,又提醒了公民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应通过正规渠道满足自己的正当需求。本案的审理与发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成功转型案

川化股份重整从法院裁定受理到重整程序结束历时6个月左右。重整期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并监督管理人依法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形成《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2016年9月23日,管理人组织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遂请求法院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川化股份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管理人申请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裁定,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终止川化股份重整程序。

西南财经大学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唐清利认为,川化股份通过申请破产重整的方式提供了一起让企业“起死回生”的典型案例,为破产法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适用和获得最大公约数提供了范例。特别是在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形成了法院如何为四川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的新经验。

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隆昌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某威胁、殴打申请人王某及其家属;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汪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表示,“清官难断家务事”并不代表法律不对家庭暴力进行救济,而是要考虑到法律救济对家庭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现实影响。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创举,就是借鉴了英美法的禁令制度,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进一步解除了申请人的顾虑。

本案中,法院根据对情况紧急程度的判断,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明确有力,对家暴实施者达到了震慑的目的。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布,最终促使当事人感情和好,挽救了婚姻,为出生后的未成年人创造了更好的成长环境,应当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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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路虎”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捷豹路虎公司并未证明其于2012年5月4日前享有第3004861号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侵害包括商标专用权在内的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应以权利人享有相应民事权利为前提,没有权利则没有侵权,因四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捷豹路虎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没有侵犯捷豹路虎公司的第3004861号商标专用权,四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捷豹路虎公司关于被告行为侵犯其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捷豹路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捷豹路虎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成都路虎公司、诚荣公司、吴晓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第3004861号“LANDROVER”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连带赔偿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5512元。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高晋康指出,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经营者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认定为违法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工作报告中指出,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等行为”。本案法官在审理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认定成都路虎公司非法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构成对国际知名品牌捷豹路虎的侵权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有利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因耕牛上高速导致事故诉广巴高速公司合同纠纷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川HU8656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广巴高速公司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巡查记录,但其中并未有该事故发生的记载,也说明了广巴高速公司的巡查工作存在一定的疏忽,对因此不当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川HU8656小型轿车驾驶人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广巴高速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双方均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其损失应由双方均担,遂依法判决广巴高速公司赔偿肖光洁经济损失13632.5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省律协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坤林指出,现实生活中,高速公路与人们出行息息相关。当汽车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汽车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就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事发公路是一条全封闭的并实行收费服务的高速公路,被告广巴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与管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行驶。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对小汽车损失承担赔偿。

本案警示公共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怠于或消极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当诉讼当事人面临着多种司法救济途径时,人民法院有职责、有义务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本案对今后审理类似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具有指导意义。

成都市人社局因举证不利导致工伤认定败诉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成都市人社局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庭审时发现,成都市人社局负责人委托了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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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作为“相应的工作人员”代为出庭,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遂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成都市人社局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志认为,工伤认定涉及到劳动者遭遇事故后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除了工伤认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以外,还在于在交警部门对案涉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后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针对原告(即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求,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69号指导案例进行裁判说理时,依法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作出了加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义务的补漏性解释,司法公正的天平再一次向劳动者倾斜的同时,积极倡导公共社会应当对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关注。

透过本案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我们欣喜地看到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给予了劳动者充分的权利保障。

王明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依法处刑案

广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明建明知其管理、使用的德阳市建英机械厂所有的机械设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在所涉民事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擅自变卖以上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明建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明建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宣判后,王建明不服,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解决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一个有效且重要的措施就是利用刑法手段对那些有能力执行,但故意逃避执行义务的人予以制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入罪标准、诉讼程序等方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充分发挥刑罚功能,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法律适用标准。本案的判决,不仅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决心和信心,而且也极大震慑了那些故意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 http: kx1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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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篇三

描述:2017年4月19日,“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在此次发布会上,浙江高院发布了2016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随着新类型“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兴起,互联网企业与传统行业不断走向融合,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本案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起。本案诉讼标的额高达8020万元,其中涉及的“嘀嘀打车”属于何种商品或服务,以及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等法律问题,引发了法律界的多方争议,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度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衡各方利益,积极协调双方公司管理层进行磋商,促成双方达成商标转让协议,最终实现双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案情介绍】

4.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篇四

广东公布十大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

昨日下午,广东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大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据 悉,2008 年以来,全省查办各类损害群众利益案件 362 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81 人。深圳文学学会副会长侵吞抗震救灾款 20 万 经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深圳市文学学会会长曾培新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文学学会副会长林显 岳侵吞深圳市大百汇实业集团公司 20 万元抗震救灾捐款提供走账渠道,并向林显岳提出拿出其中 6000 元 赞助深圳市文学学会。曾培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林显岳(非中共党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据悉,林显岳在深圳书法界小有名气,还曾撰文称,文人不为五斗米折腰,追求闲情逸趣。林显岳履 历显示,曾任深圳市文联协会工作部副部长、深圳市书法家协会候任秘书长、深圳市文学会副会长,还获 任罗湖区人大代表。广州东风东路小学原校长挪用公款获刑八年 2006 年 5 月至 2008 年 1 月,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小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刘燕文,利用担任东风东 路小学校长、主管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学校原报账员(另案处理)将学校小金库中的公款 127 万元挪用给其哥哥刘某用于经营活动。据悉,刘燕文利用工作之便,2006 年 9 月至 2008 年 10 月,收受某民办教育培训中心负责人郭某(另 案处理)银行储蓄卡 1 张,共计人民币 39 万多元;2007 年至 2008 年招生期间,收受家长的好处费 4.8 万 元。为逃避国家审计署对学校的审计,2008 年 9 月,刘燕文授意报账员销毁了 2006 年 9 月至 2008 年 9 月 期间举办兴趣班、收支伙食费和收支电脑费的会计凭证,造成无法核查学校小金库的真实收支情况。刘燕文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东莞大朗洋乌村支书擅自批地建五别墅 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党支部书记何沃枝、洋乌村乌石岭村民小组组长何作海,在未履行相关程序和报 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 26.2 亩荔枝园承包给一私营企业主用于兴建五幢别墅,建筑面积 700平方米(已 拆除)。擅自将已被大朗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陈根照占用的 27.9 亩土地承包给陈根照之妻(陈以其妻名 义签订合同),用于兴建果园、篮球场和 120 多平方米的砖房等。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土地和房屋 管理政策。何沃枝、何作海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朗镇政府副镇长李创业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村干部贪污扶贫款 2005 年 8 月至 2006 年 5 月期间,汕头市潮阳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拨给金灶镇潮美村所属仙田 村安居扶贫款 5.6 万元,汕头市

潮阳区金灶镇潮美村副主任兼仙田村民小组负责人邱伟煌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 3 万元非法占为己有。邱伟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员挪用社保金 30 万拿去赌博输掉 河源市东源县地税局仙塘税务所征收员包国辉,在任仙塘税务所征收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 取社保基金现金,不存入或部分存入社保基金专用账户,挪用社保基金共 30.4 万元,其中用于赌博输掉 30.3 万元。包国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阳江白沙卫生院长诈保险理赔金 25 万 2006 年 3 月至 9 月间,阳江市江城区白沙中心卫生院院长张明通过制造假交通事故、假开诊断证明书 和医疗费票据等办法共诈骗保险理赔金 25.8 万元;在 2005 年至 2007 年任院长期间,指使该院医生、护士 及财会人员,通过伪造病人住院记录、出具虚假住院诊断证明书、开具虚假住院收费票据等手段,骗取农 村合作医疗资金 7.7 万余元,用于单位开支。张明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六个月。惠州博罗山下村干骗取财政种粮直补 2005 年至 2008 年间,惠州市博罗县石坝镇山下村村干部邓福祥、李运明、邓木桂、黎东娣、邓建文、邓惠东等人以虚报种粮大户、虚报种粮面积等手段,共骗取财政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 6.8 万余元,其中 3.9 万余元被私分。邓福祥、李运明、邓木桂、黎东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邓 惠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邓建文免于刑事处罚。韶关乳源交警大队违规设点拦车罚款 2009 年 7 月 8 日至 15 日,韶关市乳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其下属五个交警中队,在担任京珠高速 S249 线大桥至梅花北段分流执勤任务中,违规设置“交通违章罚款临时收费点”,拦截大量违章车辆,严重违反 公路执法执罚有关规定。乳源县人民政府和乳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杨亮明被行政问责; 乳源县副县长李荣贵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乳源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刘双京、副大队长胡光辉等 3 人受到行政 撤职处分,乳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办主任邓思东等 7 人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荔湾口腔医院院长 收受贿赂共 19 万元 2003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黄云飞在担任广州市荔湾区口腔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审批采购合同等职 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的贿赂共计 19.8 万元。黄云飞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并被依法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湛江坡头一中校长 违规收费总共 150 万 湛江市坡头区第一中学校长郑晓晖、副校长庞祥培等人,在任职

职期间擅自组织收取初一择校生择校费、

高三级复读生补习费等共 157.1 万余元,同时,公款私存共 100 万元。郑晓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庞 祥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记者许琛、通讯员粤纪宣)(来源:羊城晚报)


5.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篇五

导读:本文为您提供北京第一中院公布该院“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件 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及举证责任等内容进行解读,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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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报集中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结的10大行政案件以飨读者。这些案件有的过去曾经报道过,有的是首次披露。据我们了解,集中公布10个“民告官”的案件,在北京的法院系统还属首次。那么对于过去一直被搁置在“敏感区”的行政案件,为什么现在可以集中推出?记者采访得知:首先是法院公开审判,已经给行政案件的“阳光披露”提供了可能;其次,随着法治的进步,老百姓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政府的行政行为,与自己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百姓对政府依法行政倾注了更大的关注度;第三,恐怕还有政府的自信力大为增强,现在的法治环境让集中披露行政案件从“禁区”走向可能。所有这些不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吗?

案例一:退回A股发行企业不服海南凯立告赢证监会

2000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该函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海南凯立公司不服该函的认定结论及退回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于2000年8月16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有关错误认定,并判令恢复审查程序。

2000年12月18日市一中院判决:确认中国证监会退回海南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中国证监会恢复对原告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判决后,证监会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股票发行、申请、核准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证监会是行使国家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负有核准的职责和权力,但其行使该职责和权力时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并适用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或者不予核准决定并予以说明的行为。该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此案中,证监会作出的上述行为并未按上述法定程序进行,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该案对推动证监会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泛美卫星”诉国税局跨国卫星使用费纳税第一案

2000年6月30日,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向中央电视台发出《关于对中央电视台与泛美卫星公司签署〈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通知》,通知认定:依据美国泛美卫星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协议》,央视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中美税收协定》中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该协定,应在我国缴纳部分所得税。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要求央视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并认定泛美公司于1999年3月25日缴纳的150余万美元预提所得税,应由中央电视台依法代扣代缴。美国泛美公司不服,向国税总局对外分局提出复议,对外分局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维持319号《通知》的决定。后泛美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200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北京国税总局319号《通知》;

二、驳回泛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泛美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该案涉及国际间使用通讯卫星费用性质的确定,涉及涉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协定、涉外电信管理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此类案件当时在国际上仅有两例起诉。一中院依据国际条约和我国税收征管法作出上述判决,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案例三:女律师告了交通队司法建议规范交管拖车

2001年3月1日14时左右,北京方正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刘燕燕,将其所驾驶的小客车停放在西城区金融街投资广场对面的非机动车道内。值勤民警用清障车将刘燕燕的车辆拖至西城区月坛桥下。西单交通队依据有关规定,对刘燕燕处以5元罚款。刘燕燕不服该决定,向西城交通支队申请复议。2001年4月11日,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仍决定对刘燕燕罚款5元。刘燕燕不服向法院起诉。

2001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市一中院就市交管局处罚违法停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认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实施拖曳违章车辆的执法程序中,未履行告知义务,行政执法行为不够公开、透明,建议其予以改进。交通管理部门十分重视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点评:一中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注重通过司法审查活动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据不完全统计,一中院近年来共发出各种司法建议近100份,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案例四:河北律师告铁道部引出上浮票价听证制度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向北京铁路局等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35岁的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认为,该通知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铁路法》、《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报经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未经该程序报批。同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未召开听证会。乔占祥认为该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对乔占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占祥不服,把铁道部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撤销《票价上浮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对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中院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此次春运票价上浮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2年2月27日,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的意义不在于原、被告谁输谁赢,而在于价格听证制度被广泛关注。同时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力地推动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虽然1997年颁布《价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价格听证会制度,但实际上中央一级的价格听证会从未召开过。该条法律的实施因从未有人提出质疑或提起监督而似乎被人遗忘,成为摆设,直到此案才引起人们对行政听证程序的广泛关注。在此案一审过程中,国家计委即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依照上述听证程序,首次举行了铁路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案例五:地址搞错证书寄丢专利权人获国家赔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上未公告联系人事项,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2003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王向东经济损失3354.5元。

2001年2月27日,王向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种名称为“滚动式拖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王向东是外地人,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因此在填写申请人地址一栏时,王向东将北京的一位亲戚的姓名、地址写上,在联系人姓名一栏填写的是“夏某某转王向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于2001年12月授予专利权,并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进行了公告,公告的专利权人地址上删去了“夏某某转”的字样,并于2001年11月27日将专利权证书寄出。一直没有收到专利证书的王向东,多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询问,才得知是由于知识产权局在邮寄专利权证书时没有将联系人夏某某的名字写上,致使被告将原告的专利证书寄丢。2003年7月,原告向市一中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点评:此案中,法院首先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公告联系人事项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原告因被告的违法行为来京解决问题及进行相关诉讼,确实支付了一定的交通、食宿、检索、打印复印和邮寄等费用,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大学讲师状告教育部高校依法享有职称评定自主权

武汉一名大学讲师因学校职称评审而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立案阶段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2003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告讲师败诉。

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讲师王晓华,因其在学校举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未通过副教授的资格评审,认为学校在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2002年,华中科技大学进行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评聘委员会认定王晓华在学校没有主持或参加过一项科学研究项目,不符合有关政策中副教授任职资格。而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2003年1月21日,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及检举信”。2003年2月21日,教育部针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晓华将教育部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华中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有权对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定,该行为属于高等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范畴。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教育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原告王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评定职称属高校自主权的范畴,学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主权应该支持。法院依法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应延伸到此范畴内。该案的判决结果对全面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七:女主持家属告了消防局行政败诉为民事胜诉打底

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主持人沈旭华在张生记餐厅吃饭时误入施工区域,失足坠楼死亡。其夫喻建华向法院起诉北京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喻建华的起诉。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经法院调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消验字(2002)第121号验收的意见,认为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东南角和西南角两个楼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确认为安全出口。喻建华以市消防局违法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致使未完工的建筑投入使用,造成沈旭华死亡为由诉至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旭华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高坠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旭华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喻建华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沈旭华之死而引起的相关纠纷。此后不久,朝阳法院判决张生记餐饮公司等对沈旭华之死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共赔偿沈旭华家属30余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涉及公安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行为的案件。该案的正确裁判为后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民事赔偿奠定了基础,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案例八:减肥药含有违禁成分生产厂家状告卫生部

原告广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是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生产厂商。2002年12月4日,国家卫生部认为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中含有法律禁止添加的“芬氟拉明”、“吗吲哚”成分,因此作出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原告以被告所做撤销通知认定事实有误,起诉至一中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

法院查明,2002年2月6日,被告经审查向原告颁发了保健食品证书。同年7月10日,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在对该省长沙市的灵通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时,抽取了“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经检验,该产品中含有“芬氟拉明”、“吗吲哚”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后国家卫生部又委托体育总局检测中心对“健柏堂牌减肥胶囊”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再次证实该样品含有违禁成分“芬氟拉明”和“吗吲哚”。经听证,被告认定含有违禁成分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系原告生产,遂作出前述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审查,于2003年4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卫生部的撤销通知。2003年12月18日,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卫生部一审胜诉。

点评:本案涉及减肥产品生产许可的行政管理问题。减肥产品涉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国家对此从严进行管理,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既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也对生产厂家负责的工作态度。法院的判决有力地支持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案例九:国内厂商起诉专利复审委法院依法支持国外当事人

2002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了原告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第三人日本摩托车生产厂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02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受理后,于2003年3月作出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原告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审理认为,专利复审委所作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法院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上述决定。

点评:本田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案,法院判决支持了外国当事人的合法请求,体现了对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贯彻了WTO的原则。案例十:“奔驰”诉商评委商标不显著法院不支持

2003年12月18日,一中院对原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四起商标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因其申请注册的四个图形商标与汽车散热格栅(俗称“前脸”)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而败诉。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于2000年10月向商标局提出四个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因该四个图形与汽车散热格栅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商标局驳回了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2003年8月,原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驳回复审决定。

一中院认为,原告申请的商标与汽车散热格栅(俗称“前脸”)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故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6.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篇六

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并发布,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重关注和保障民生,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介服务的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房屋购买者和中介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督促和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倡导恪守规则、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道德;三是准确认定新类型受贿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厉惩治贿赂犯罪的期待,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四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有效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提供指导: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这样既可以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能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提供指导: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这样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为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收受贿赂的案件提供指导: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受贿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指导: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进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希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新闻舆论界和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案例指导工作,形成重视、支持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氛围,使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发展完善,更好地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 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

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指导案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2006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201万元和美元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21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8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与陈某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利润”48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迈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工作、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潘玉梅、陈宁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以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480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的房产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购买的房产,市场价格含税费共计应为121万余元,潘玉梅仅支付60万元,明显低于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潘玉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以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权钱交易本质的一种手段,应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涉案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在案发前已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2006年4月,潘玉梅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55万元补给许某某,相距2004年上半年其低价购房有近两年时间,没有及时补还巨额差价;潘玉梅的补还行为,是由于许某某因其他案件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潘玉梅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后,出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采取的退赃行为。因此,潘玉梅为掩饰犯罪而补还房屋差价款,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潘玉梅、陈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案发前退出部分赃款,案发后配合追缴涉案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

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案例(4个案例)

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四个案例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和程序,从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案例中精心编选的,其案例主旨主要体现在:

问: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或者有关刊物编发的案例有何区别?答: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前发布的各类案例有明显不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为了创建并实施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或者刊发的各类案例。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名称不同。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而以往发布或刊发的案例只能视为有参考作用的案例,具有特定指导性,也没有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称谓,今后通过其他途径刊发的各类案例也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必须预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案件原审法院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其他案例的编选和发布则无此程序要求;三是指导效力不同。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问:指导性案例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应用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请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

答: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规定》没有作明确要求,主要考虑到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方式是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的,不宜强行规定某种方式。但是,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我们正在起草具体的操作规范,力求给当事人和广大法官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意见。

正确运用好指导性案例,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所归纳的指导信息,不得超越裁判要点的指导意见借题发挥。比如,本次发布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其裁判要点就是:中介公司(往往通过格式合同)与买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同时甩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意(不得跳单)受法律保护。此约定不属于格式合同中单方设定的霸王条款,其目的是保护中介公司的正当利益,维护交易诚信。但是,当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可以获得相同的房源信息,则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目的是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机构更好服务、公平竞争。因此,法官在参照本案例时,只能以上述裁判要点为限,不得扩大适用到对中介费合理不合理等问题的审理上。

二要切实把握“类似案件”标准。类似案件不仅指案情类似,更重要的是指争议焦点类似。如果案情类似,但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不类似,如上所述,当事人争议的如果不是“跳单”纠纷,则不得参照上述指导性案例。

三是“参照”主要指参照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阐释的法理、说明的事理,不是比葫芦画瓢参照具体的裁判结果;参照也不同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必须作为根据、依照,只要类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以引用为说理的依据,也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引用。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法官可以在裁判过程中或者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后,地方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今后是否可以继续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答: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凝结了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智慧,是重要的司法资源。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都很重视通过分析研究案例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规范,指导审判工作,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沃土和后盾。所以,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仍然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继续总结案例裁

判经验,指导本院或者本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注意发现、培育及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为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进行规范,充分发挥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例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9条专门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也就是说,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导意义的“参考性案例”,但不得称之为“指导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且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编选典型案例材料供法官学习研究借鉴。这样要求,既保证了指导性案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注意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下发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请问社会公众如何参与案例指导工作?

答:我们要构建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充分体现司法民主要求,对社会各界开放并欢迎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的司法制度。《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社会各界人士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推荐。之所以要求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而不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推荐,主要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选择指导性案例时,不仅要看某一份裁判文书,而且要看一审、二审乃至全案的相关文书或材料,了解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而这些材料和信息,只有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才可能全面掌握,所以,采取社会各界人士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建议的形式,更为便捷、稳妥。

7.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篇七

2014-12-28 来源:新华网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部署,健全完善打击整治常态工作机制,持续推进扫黄扫赌专项行动,共侦破涉黄涉赌刑事案件3.7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7万余名。28日,公安部公布了2014年打击黄赌犯罪二十大案例:

一:辽宁鞍山“金港王朝休闲会馆”等组织卖淫及开设赌场案

9月,辽宁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对鞍山市“金港王朝休闲会馆”“新世纪电玩”等涉嫌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进行暗访核实并立案侦查。11月中旬,辽宁省公安厅指挥铁岭市公安机关调集警力350余名,一举打掉鞍山市杨某、徐某等人团伙开设的5家涉赌场所、1家涉黄场所,抓获涉案人员140余名、已依法刑事拘留26人,收缴赌博机653台,扣押、冻结赃款2600余万元。

二:上海徐汇“中道桑拿会所”组织卖淫案

9月,上海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该市徐汇区的“中道桑拿会所”组织卖淫活动立案侦查。10月上旬,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组织行动,一举捣毁“中道桑拿会所”卖淫窝点,抓获老板陶某等涉案人员66人。

自2014年3月起,陶某租赁经营主体为5层楼的“中道桑拿会所”,雇佣总经理周某和2名“妈咪”、12名客服经理,分别负责经营管理及招募、培训、管理卖淫女,并以网络QQ、微信等发布信息招徕嫖客,组织卖淫牟利。陶某、周某等9人已被依法逮捕。

三:湖北武汉“时代会所”组织卖淫案

8月,湖北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指定鄂州市公安局侦办武汉市葛洲坝大酒店“时代会所”组织、容留卖淫案。9月中旬,湖北省公安厅直接指挥鄂州市局调集警力100余名,对该会所进行突击查处,打掉以郑某、周某等为首的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团伙,现场抓获涉案人员93名,其中,5名主要团伙骨干悉数落网,已移送起诉12人。

四:江西九江朱某等组织卖淫及开设赌场案

7月,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瑞昌市赛湖农场朱某团伙开设赌场及组织卖淫活动。11月上旬,九江市公安局抽调200余名警力实施收网行动,抓获包括朱某、黄某等团伙主要成员在内的86人,打掉黄赌窝点12个、收缴赌博机150余台,扣押非法所得20余万元。朱某、黄某等12人已被依法逮捕。

经调查深挖,充当“保护伞”的瑞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赛湖派出所所长黄某已被九江市纪委双规审查。

五:云南昆明“9·01”组织卖淫及开设赌场案

3月,云南省公安厅接获举报昆明等地多个团伙组织涉黄涉赌活动,即开展专案侦查。10月下旬,云南省公安厅指挥曲靖市公安机关调集警力200名,在昆明、丽江两地实施收网,打掉汪某、刘某、郑某3个团伙的15个黄赌窝点,抓获涉案人员700余人、已依法逮捕57人,查扣、冻结涉赌账户、现金等1200余万元。该3个团伙分别在昆明、丽江的多个地点开设赌厅、组织卖淫,获取巨额非法收入。

六:江苏南通张某等人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6月,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等人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线索,立即立案侦查。7月上旬,南通市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该市集中查处,抓获以张某为首的团伙成员17名,其中已依法逮捕12人,并捣毁容留吸毒窝点1个,缴获少量毒品冰毒。

自2013年11月以来,张某等人利用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在网上招徕嫖客,为扩大“经营”,该团伙采取“传销模式”发展成员,在该市多家星级、连锁酒店内组织卖淫700余次,非法获利50余万元。

七:“成人奶妈”网站组织卖淫案

6月下旬,公安部部署北京市公安机关对某“成人奶妈”网站涉嫌组织介绍卖淫案立案侦查。经3个多月的缜密侦查,9月下旬,公安部组织北京、河北、广东、湖北、江西等地公安机关联合实施抓捕行动,捣毁2个组织介绍“成人奶妈”卖淫及传播淫秽视频的犯罪团伙,抓获陈某、何某等15人,已移送起诉3人。

自2013年9月以来,陈某伙同他人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奶妈论坛”等网站,采取会员制经营,组织多名奶妈,由客服人员管理,向多个省、市的200余名成人会员提供喂奶、卖淫及传播网上淫秽视频活动。

八:郭某等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2月,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进行“网络招嫖”,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深挖排查,摸清了一个以郭某为首、涉及11个省市的网络招嫖团伙。在公安部协调指挥下,先后在辽宁、内蒙古、江西、湖北、广东、重庆等地抓获97人,其中依法逮捕23人。

自2013年10月以来,郭某、王某、耿某等经事先商定利益分成方式,由代聊人员通过微信、QQ等网聊工具在全国范围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妇女到指定地点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涉及卖淫嫖娼案件近千起。

九:肖某等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11月,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对以肖某为首的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12月,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苏州市公安机关组织130余名警力,在苏州和湖南、广东、辽宁四地组织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该团伙主要成员肖某、翁某等24人,其中依法刑事拘留11人。

自2014年以来,该团伙雇佣辽宁盘锦、广东湛江等地代聊人员,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在江苏、浙江、广东、山西、辽宁等地组织妇女卖淫逾千次。

十:河北石家庄“6·10”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4月下旬,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对赵某等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6月上旬,石家庄市公安局组织行动,一举打掉以赵某、张某等为首的两个组织、介绍卖淫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45名。

自2014年3月以来,赵某、张某等在互联网创立“梦幻”QQ群等,招募会员及部分妇女,组织卖淫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现赵某、张某等9人已被移送起诉。

十一:广东广州“9·09”生产经营赌博机并开设赌场案

6月,湖南省临湘市公安机关在查处“亿马游乐园”涉赌案件中,发现该赌厅经营的赌博机来源指向广州。8月下旬,公安部成立“9·09”专案组,指导广东、湖南两地公安机关联合办案。10月上旬,公安部统一指挥广东、浙江、上海、江苏、湖北等13省联合收网,摧毁一个特大生产经营赌博机并开设赌场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435人,已依法逮捕85人,铲除赌博机的生产、经营窝点4个,打掉赌厅68个,收缴赌博机1610台,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

十二:安徽马鞍山薛某等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

12月中旬,安徽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对马鞍山市一地下赌厅进行暗访核实,并调集100余名警力实施打击行动,捣毁一个地下赌场,抓获薛某、王某等涉案人员65名,收缴赌博机436台、现金10余万元。

自今年1月份以来,薛某、王某等人改装该地下停车场,安装数个监控探头,内设监控区、赌博区、服务保障区、工作生活区、3道防盗门及6道逃跑暗门等,有专人负责各区域管理联络,并招募社会无业人员接送参赌人员。现薛某、王某等8人已被刑事拘留。

十三:广西钦州“9·22”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

9月下旬,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组织人员进行暗访核实后,指导钦州市公安局对庞某团伙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10月下旬,广西公安厅治安总队会同钦州市公安局实施收网行动,抓获赌场股东庞某、李某等涉案人员54名,打掉两个地下赌厅,收缴赌博机110余台。

该团伙通过提供赌博机及日常维护等,与南宁、钦州等地人员合作开设多个赌厅,非法牟利逾百万元。现庞某、李某等7人已被依法逮捕。

十四:湖北武汉孙某等开设赌场案

3月初,湖北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指定孝感市公安局侦办武汉市沌口区孙某、刘某等团伙开设赌场案。5月下旬,湖北省公安厅异地调集警力200余名统一收网,现场抓获涉案人员123名,扣押车辆47台,查扣冻结涉案资金700余万元。

自2012年以来,孙某等人组织武汉、荆州、仙桃等地人员采取摇骰子押大小的方式赌博。现孙某等12人已被移送起诉,另10人被依法逮捕。

十五:福建晋江陈某等团伙开设赌场案

10月下旬,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对陈某、施某团伙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11月上旬,晋江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收网行动,打掉该团伙设在磁灶镇上厝村的地下赌场,当场抓获27人,缴获赌资267万余元。

自今年10月以来,陈某、施某等人在上厝村一民宅内开庄设赌,雇佣专人招募赌客、管理赌场、望风看场等,每天抽头渔利十几万元。现陈某等4人已被移送起诉。

十六:云南曲靖陈某团伙开设流动赌场案

6月,云南省曲靖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经过缜密侦查,组织140名警力在茨营镇一山林深处,捣毁一个以陈某、何某为首的流动开设赌场团伙,当场抓获41人,查缴赌资30余万、汽车26辆及刀具、催泪枪、毒品等。

自2014年4月以来,该团伙多次组织人员在当地偏僻山林中流动设点聚赌,安排专人选点、外围望风、暴力护赌、专车接送及转运赌客,并对欠钱赌客实施殴打、非法拘禁等。现陈某、何某等9人已被移送起诉。

十七:上海“2·21”网络赌球案 2月初,上海市公安局接获线索,反映境外某赌博网站代理发展多名下线实施网络赌球、百家乐赌博活动,遂立案侦查。6月下旬,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组织120余名警力开展行动,成功摧毁侯某、林某等人赌博团伙,抓获涉案人员31名,已起诉13人,查扣、收缴赌资折合人民币540余万元、电脑20余台。

自2013年以来,该团伙组织为境外赌场洗码逾100亿元。

十八:“3·18”特大网络赌博及组织出境赌博案

3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境外某赌场在山东发展多个代理团伙,组织出境及网络视频赌博案立案侦查。8月中旬,公安部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全力配合,深度侦控打击境外赌场在国内的组织代理体系。11月下旬,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山东省公安机关在云南等地配合下实施收网,摧毁境外某赌场在国内经营的组织网络,成功抓获该赌场赌博网站经纪人张某等40人,已依法刑事拘留29人,冻结一大批涉案账户、涉赌资金逾亿元。

该赌场自2011年以来,发展多个代理团伙,组织数百人到赌场或视频直播参赌,造成大量参赌人员经济损失、家庭破裂等后果,涉案金额逾100亿元。

十九:“8·02”特大跨国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案

2013年以来,江西省萍乡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境外某知名赌博网站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经前期侦查发现,该网站为非代理制赌博网站,以赌球类比赛、真人视频百家乐和扑克牌等方式,通过互联网招揽国内赌徒登录网站注册后直接投注参赌。9月中旬,公安部指挥江西、上海、四川、广东等地联合行动,先后抓获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结算业务的李某等嫌疑人32人、已依法逮捕8人。

该团伙自2010年以来,先后成立多家数码科技公司,利用网上支付平台,累计为国际赌博网站转移赌资人民币200多亿元。

二十:“5·26”特大跨国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案

5月,湖南省宁乡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境外某赌博网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11月中旬,根据公安部统一指挥,专案组在广东等地配合下实施收网,摧毁该赌博网站在国内发展的高级代理、技术负责人及资金结算体系,抓获许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均已依法刑事拘留,冻结涉赌账户900余个、涉赌资金逾亿元。

该网站通过代理制和现金网两种结算模式吸引大量国内赌徒长期参赌,每年网上投注额逾百亿元。

8.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篇八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年上半拒执罪五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拒执罪,典型案例。2017-07-12 来源:大河报

描述:7月12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7年上半,拒执罪五大典型案例。

描述:7月12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7年上半,拒执罪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富豪躲债“套路广” 抵了房子被判刑 【案情摘要】

吴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鹤山区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某偿还吴某某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吴某某向鹤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鹤山区法院调查发现,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刘某某已悄悄转移财产,郑州的三套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名下车辆、房产转移到亲属、朋友名下。并且,被执行人刘某某为躲避执行,目前已不知下落,所剩财产寥寥无几。后经过多方努力,终觅得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踪迹,成功将其拘留。

申请人吴某某以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鹤山区法院提起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迫于拒执罪刑罚震慑,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刘某某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两套房产作价223万元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表示满意。鹤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故意逃避执行,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争取自诉人原谅,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故意逃避执行,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2017年6月26日,鹤山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明显具有还款能力,但其故意逃避执行,并在审理期间即开始转移财产。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执行人仍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不仅未能逃避债务,还因此获刑,实在得不偿失。也提醒那些妄图对抗执行的人早些打消此念,否则必将会付出更大的人身和财产代价。

案例二:有钱有房却装“孬” 拒不执行入了牢 【案情摘要】

王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浚县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6.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向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浚县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亦不申报个人财产。

执行期间,浚县法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杨某某系浚县某保险公司业务主管,有比较固定的收入,在浚县宏基花园有房产一套。执行过程中,该院先后对被执行人两次实施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浚县法院将杨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判决。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杨某某具有一定的财产及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但拒不申报个人财产,亦不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6月30日,浚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一定的财产及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但其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以及申报个人财产,执行法院曾多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刑事公诉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一方面树立司法权威,对打击“老赖”是强有力的震慑,对执行案件的执结也会有巨大推动。

案例三:有钱“买保”不还账 拘留判刑“不商量” 【案情摘要】

位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滨区法院判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位某某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7.4814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位某某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淇滨区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亦不申报个人财产。

执行期间,淇滨区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为鹤壁市某阀门厂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且隐瞒不报。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已查到被执行人投保有大额商业险,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申请人位某某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淇滨区法院提起自诉。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某明显具备履行能力,但隐匿财产及收入,逃避执行,且无悔罪表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王某某具备履行能力,且隐匿财产及收入,逃避执行,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3月31日,淇滨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退休工资收入,同时还向保险公司投保大额商业险,明显具备履行能力。但其隐匿个人财产、逃避法律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位某某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期间,其亦无任何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受到惩罚,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四:暴力拒执法不容 案外“近亲”同被惩

被告关某西、关某保属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近亲属,由于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阻挠,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3月28日,淇县法院判决被告关某西、关某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摘要】

韩某文诉关某亮、苏某梅、关某彬、关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法院判令关某亮、苏某梅、关某彬、关某永偿还韩某文借款9.80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关某亮、苏某梅等人未履行判决,韩某文向淇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淇县法院及时向关某亮、苏某梅、关某彬、关某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韩某文因病去世,孙某枝、韩某军、韩某伟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淇县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予以确认。淇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4名被执行人家中再次催促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执行人关某亮、苏某梅、关某永(三人均已另案处理)对执行人员进行谩骂、围攻、殴打。被告关某西、关某保闻讯赶到现场后,即帮助被执行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致使关某永戴着手铐逃脱,案件未能得到执行。

当日,淇县法院决定对关某亮、苏某梅进行司法拘留,并罚款。同时认为关某亮、苏某梅、关某永、关某西、关某保等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亮、苏某梅、关某永、关某西、关某保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关某西、关某保(其余三人另案处理)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此二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决被告关某西、关某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关某西、关某保属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近亲属,由于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阻挠,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3月28日,淇县法院判决被告关某西、关某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关某西、关某保属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近亲属,系案外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阻挠,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结果让被执行人及其亲属认识到不履行义务后果的严重性,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该院打击拒执犯罪及进一步解决执行难奠定良好基础。

案例五:欠薪不给耍起赖 法院强制来解决 【案情摘要】

王某某诉闫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城区法院判令被告闫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工资54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向山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闫某某躲避执行,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调查,闫某某于强制执行期间,在其工商银行账户曾有收入7870元,并将该款交纳了保险费。山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人王某某以被执行人闫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山城区法院提起自诉。案件审理期间,闫某某家属代其给付自诉人全部执行款,自诉人对闫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闫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闫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方法躲避执行,情节严重。2017年4月10日,山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9.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篇九

中国法院网讯(郭楠)最高人民法院7月19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等五起典型案例。

1、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2、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3、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4、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5、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

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海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龙腾公司支付张海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

由于郑州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海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龙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龙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龙腾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区法院)判决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郑州一建公司货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

河南国建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郑州一建公司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惠济区法院向河南国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河南国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河南国建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执行人员到河南国建公司位于金水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打斗,场面一度失控。经执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随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

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将河南国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国建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主动找到惠济区法院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度争吵甚至动手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州农信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汇丰公司)及其他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法院)经调解结案,其中青州汇丰公司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该案的借款人、保证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青州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除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法院执行中发现,青州汇丰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还有两起。在上述三案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等失信行为均被进行了采集,并录入至青州市法院诉讼诚信信息库,其失信等级被评定为“严重失信”。

执行法院根据青州汇丰公司涉案多起、均未履行,且已达到“严重失信”的情况,向包括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内的多家诉讼诚信体系联动部门进行了披露,工商局将这一信息录入至该企业的电子档案。2012年8月份,该公司到工商局欲进行股权变更,但工商局经过查询该公司的企业电子档案,发现该公司存在因未履行法律义务失信的不良信息,遂告知该公司暂不能为其办理;并告知其应先行到法院履行相关手续,法院同意后方可办理。

该公司终于引起重视,随后对于近几年涉案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并对另两起自身为直接义务人的案件积极履行完毕。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青州市法院撤销该公司在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良信息记录。青州市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承担直接还款责任的案件确已履行完毕,但在青州农信社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该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该案的主债务人并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因此青州汇丰公司所负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免除。青州市法院将该情况告知青州汇丰公司,责令其督促主债务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其失信不良记录不会被撤销。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披露后,联动单位青州市工商局将该信息录入,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等将受限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将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本案被执行人涉案多起,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存在拖延情况。法院诉讼诚信体系运行之后,该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及时将本公司作为直接债务人的两起案件履行完毕。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佳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法院)判决百味佳餐饮公司给付李某货款90100元。

判决生效后,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松江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向百味佳餐饮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到法院声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法院暂缓执行。执行法院通过上海法院协助执行网络对百味佳餐饮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但在实地走访时,执行法院发现该公司宾客满座,生意火爆,法官随机走访了几名客人,他们都表示是在网上团购的套餐,价廉物美。执行法院随即封存了该公司的账册,并进行了更深入调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有名气,其最大的业务量来自于网上团购,占到其全部业务量的80%左右。

执行法院为敦促百味佳餐饮公司履行义务,结合其经营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的规定,依法在上海法院互联网“阳光执行”平台、上海市松江区的《松江报》等媒体上将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并在该公司几个连锁门店的显著位置张贴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公告,让其目标客户——网民知悉其失信行为。一开始,百味佳餐饮公司对执行法院曝光其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并不在意。但其后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多次致电执行法院,表示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错误,但确实一时难以全额支付所欠债务,将争取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协商还款事宜,请求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措施。经调查,自从执行法院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后,该消息迅速传播,导致该公司业务量直线下降。对于百味佳餐饮公司提出的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请求,执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撤销不诚信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慑于曝光失信行为的威力,百味佳餐饮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案,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将全部钱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抓住商家重视商业信誉的特点,通过互联网、报刊、公告等途径对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予以曝光,促使被执行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途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 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07至2009年间,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台州、湖州、金华、舟山等地法院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标的金额共计2600多万元。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这些纠纷引起的债务应由各地的项目经营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项目经营部与公司总部之间财务独立,公司总部不应承担履行义务,因而态度消极,对调查财产等很少配合。200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执行局与浙江省信用中心建立了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工作机制,浙江高院通过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法院所有超过3个月未实际执结的案件信息提取出来,包括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住址、未履行金额、案号、执行法院等信息,分别形成个人和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数据库,交省信用中心导入省联合公共征信平台,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并应用于金融、招投标和政府监管等领域,促进信用联防奖惩机制的形成。该建筑公司的上述40余起案件均在公布之列,形成40多条失信记录。

根据浙江省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重点工程招投标都必须提供由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企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没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取消投标资格。而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信用浙江网上有两条失信记录的,企业的信用评级就会下调,丧失投标资格。

执行失信信息被公布之后,该被执行人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情况,从2010年2月份起,该被执行人主动到各执行法院寻求履行办法,通过督促项目部负责人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余额由公司总部划拨资金垫付等办法,到年底全部履行了债务。不仅如此,该公司还从中总结汲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取得了涉诉纠纷逐年下降的良好效果。

(二)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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