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共12篇)
1.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 篇一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时间:2009-11-3 9:38:54 点击:50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四、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六、贷款的效益性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时间:2009-11-3 9:38:54 点击:50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
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2.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 篇二
近年来, 农村信用社落实国家政策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户服务的办社宗旨, 立足农村、以农为本, 改进支农服务方式、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在完善农村金融, 促进农业发展发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实施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完善, 是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简化农民贷款手续, 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重要保障。因此, 探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及现状分析
(一) 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信社将辖区内农户分为不同信用社等级, 并据此给予不同贷款额度, 向农户发放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999年末农村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开展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迅猛发展, 并占据了农村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其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对农村金融支持措施的落实效果, 而且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加大了支农信贷投入, 提高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
(二) 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现状分析
目前推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广泛, 主要解决农民生活、生产贷款, 又有经商、个体企业贷款中的资金问题, 信用户凭贷款证 (信用证) 办理贷款。信用户的评定根据信用状况、家庭现有资产, 以及收入状况为依据, 不同的等级可核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金额, 采取“一次核定, 随用随贷, 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我国扶贫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伴随着农村信用社而存在。在此间也经历了几次重大的政策调整和信用社的信贷体制调整, 但是基于我国国情其覆盖面积和所发挥的实际功效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户的具体发展需要。
三、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在“期限、额度、利率”设置不科学
一是贷款期限设置不合理, 同农业的产业周期不匹配。信用社的农户小额贷款期限较短, 最高为一年, 而且普遍为1—3月发放, 10—12月到期, 与农副业生产周期产生冲突, 资金周转缓慢, 当年贷款必须当年回笼, 未设置一个同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吻合的收本收息周期。二是贷款的授信额度低于农户期望的额度。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 信用社从自身利益出发, 为降低信贷风险, 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度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小额农贷的具体额度虽然有所上调, 但整体水平偏低、地域性差异大。小额度的贷款难以满足部分农户专业化生产的资金需求, 抑制了农业经济多元化发展。三是贷款利率过低。小额信贷奉行福利主义, 缺乏金融手段, 难以较好的弥补所需成本及损失。一旦政府补贴撤出, 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不能保证, 导致无法为农户提供可持续服务。
(二) 操作流程存在问题
一是农户贷款档案不完善, 摸底情况不真实, 导致冒名贷款。一份真实、合规、完整的农户贷款档案是贷款评级、授信的出发点, 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根基。二是客户级别评定、授信不准确, 授信额度与实际信用额度不相符。在发放贷款中, 对客户的评级、授信过高, 严重超过了其所能承担的信用额度, 造成了贷款信用风险居高不下的局势, 严重影响着贷款质量和可持续性。三是贷款到期农户抵触偿还采取“转贷”方式。调查表明,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 多数为到期后“转贷”。更严重者不按合同正常结息, 最后拒绝还款。经过多次“转贷”, 自己为信用社结息比贷款本金都多, 情绪抵触, 干脆不再偿还贷款, 因此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性提高。
(三) 信贷队伍管理水平低
信贷队伍不完善, 宣传不到位, 农民文化水平低, 信息渠道闭塞, 导致农户对信用贷款业务不了解。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淡化小额贷款的政策性, 从自身利益及风险考虑, 推广动力不足, 违背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承担风险与利益不对等, 积极性难以保证, 从而信贷工作难以进行。
四、防范措施
(一) 分类对待, 灵活制定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是在贷款额度上, 对农户承贷能力和用途划分不同的额度标准, 满足农业产业化条件下农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授信额度分类做适当的提高。贷款超过授信标准, 可采取联保、担保、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二是在贷款期限上, 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等决定, 可适当延长个别贷款期限到3年, 解决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不衔接问题。三是小额贷款利率应依照“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按对农户的信用风险评级确定贷款利率, 对信用好的优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等方式, 而对信用评级较差的农户实行高利率。
(二) 严格操作流程
一是对辖区农户或个体种养殖户逐户摸底建立信用档案, 严格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和资料归档四个阶段对农户信用等级认定, 并按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配以授信额度。二是贷款用途必须合理。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 如购买肥料、农药、种苗、种子、饲料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营用款;购买农机具, 如:耕牛、抽水机、脱粒机及其他小型农用机械等;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款等。三是贷款使用后的跟踪监测以及贷后评价分析, 根据评价结果更新以往的信用等级评定记录。完善的操作流程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有效的降低风险率, 做到此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 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完善操作中的疏漏
一是培养专业信贷人员素质,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贷款人员档案并核实, 分析贷款评级及授信额度的准确性。拒绝骗贷, 以防冒贷。二是完善各项制度:如评级制度、授信制度、贷后管理制度、贷款收回责任制度等, 防范不良贷款的产生, 把好贷款关, 确保贷款合法、合规, 合同内容完善、要素齐全, 确保每笔贷款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明确贷款收回责任人, 要杜绝“借新还旧”及其它方式贷款转办, 彻底消除部分客户抵触还贷的思想。四是提高信息化建设, 改进信贷管理水平, 建立市场—信用社—农户—信用社—市场的信息渠道, 进一步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保障。
五、结语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经济发展、改革的浪潮中不断完善和优化内部的管理机制, 走上正规、快速发展的道路, 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贡献力量, 立足“三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摘要: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实施对于解决农民贷款难,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促进农村经济, 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新形势、新政策的浪潮中,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论是在制度设计、操作规程以及推广过程方面要做出新的改革。本文阐述了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作用以及发展现状, 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户小额贷款,村信用社,存在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姜艳灵.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 2007.
3.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 篇三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风险生成机理
(一)贷款主体分析
1、农村信用社体制、机制分析。农村信用社底子薄、基础差、历史欠账较多,先天性的内外部制度缺陷形成了独特的风险机理,虽然通过几年的改革,经营情况有极大的好转,但长期困扰其发展的体制、机制矛盾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种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不但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率也降低了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2、农村信用社技术操作分析。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风险的识别、管理手段不健全,在很多情况下,信贷经理判断是否存在贷款的风险大都凭经验,或是靠抵押、担保是否充足来发放贷款,完全忽视了按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和客户自身的信用程度来判断贷款风险程度。实际技术操作粗糙,把关不严,使得可以防范的贷款信用风险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最终导致损失。
(二)贷款对象分析
1、农业为风险大的弱质性产业。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而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又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因而每当有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极易造成大批贷款户因财产、生产的严重损失而难以偿还借款。另外,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机制正处于健立和健全阶段,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最后往往被直接转嫁到农村信用社身上。
2、农业生产经营部规范。农业生产的基本投资单位实际上是经营农户,他们的资金活动一般游离于银行结算渠道之外,也没有账表进行完整的反映。农户货币收支和实物收支的同时并存和相互转化,贷款和储蓄的同时并存和相互转化,使得资金活动更加盘根错节,资金运用轨迹十分模糊,难以分辨出银行贷款的真实占用位置。贷款是被生产占用了还是被生活挤用了,是占用于实物还是占用于货币,或是转化成储蓄;货币收支是表现为可以归还贷款还是表现为需要贷款,等等。对于这些,农村信用社很难全面准确地加以监督掌握,从而给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3、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如今我国农业保险已经有对养殖业的保险项目,山东省人保目前共有农险类条款22个,但有保费收入的仅仅是小麦雹灾、火灾以及林木保险等几个险种,农民长久以来形成的定势思维,对保险持不信任态度,只关注投保所花费的费用,不去考虑如果产生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不愿意投保,一旦产生风险引起损失就转嫁给农村信用社带来损失。
(三)贷款环境分析
1、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信用风险。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是一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一种信用关系,也是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作为委托人一农村信用社,明显处于信息不利地位,而作为代理人一借款人,却处于有利地位,特别是这种信息非对称,往往是恶性(主观)违约发生的一般基础。正是由于这些非共有信息的存在,使得农信社放出贷款的实际风险要大于所观察到的风险,存在着信用风险。而其农信社出于债权保障的考虑,当借款人贷款时为减低风险往往会要求其抵押、质押或者第三方担保等措施来预防贷款风险,而农村信用社对企业抵押、质押的资产的真实价值却处于信息弱势状态。从上述分析来看,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也构成了农信社与贷款人信贷博弈中贷款人发生恶性违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我们社会,尤其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对信用不重视的现象,虽然近几年已经加大了宣传力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旦借款人不守信用赖账不还,农村信用社将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追缴,而且追回的比例不高,目前对借款人也没有非常明确的惩罚措施,起诉至法院后是否能够追回贷款也是未知数,因此当不守信用所带来额外受益大于所受到的惩罚时,借款人自然选择赖账不还。
3、社会体系保障不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覆盖而还太小,并且主要限于经济较发达地区,而经济欠发达和落后贫困地区约大部分农业人口依然处于医疗无保障的境地。据我们在东平地区的调查,在农村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地区,消费性信贷占有较大比例的,这部分贷款主要用于婚丧嫁娶,助学贷款以及重大疾病等贷款,助学贷款由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不稳定性以及流动性较强的特点,造成了一定的收回困难,而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重大疾病贷款的按时归还率较低,据调查,重大疾病贷款有60%—70%都无法按时偿还,成为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贷款对象的扶持力度。建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辅的组织体系,并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涉足农业保险领域,以帮助农民减少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增强农民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因此,要根据农村的实际需要,适时推出农业保险的保障制度,一是保障农民的利益免受损失,二则保障农村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又有利于保护和调动信用社信贷资金真正向农业转移的积极性。
(二)创建良好的贷款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努力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为信用社会的建立提供政策环境。要搞好征信建设,建立起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档案是其基础和前提条件,从而创建良好的贷款环境。
(三)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风险的发生需要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各有关机构的通力合作,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农村金融环境的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大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力度,使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与经营现状及环境相适应;第二、提高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充分利用信用风险工具,客观评价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提高决策水平;第三、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扶持力度,推进客户及社会的信用生态环境建设,使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外部环境不断好转。
4.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经验介绍 篇四
——兴城信用社贷款营销经验介绍
在金融市场竞争进入白刃化的今天,农村信用社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一席立足之地,贷款营销难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生存发展的瓶颈,相比国有商业银行,他们有成熟的管理,先进的技术,优秀的人才和优惠的政策,农村信用社该怎么办?“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是坐以待毖,还是迎难而上?2012年我们兴城信用社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2012年,兴城信用社在联社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求真务实,创新发展”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联社下达的目标任务,拓展思路,打破瓶颈,通过全体员工扎实的工作,悟出了一条贷款营销新思路。不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联社分配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在贷款营销上做出了一点成绩。全年累放贷款7980万元,净放贷款4320万元,完成联社分配任务的154%,全年实现利息收入1503万元,占任务的110%。总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一、抓内部管理,发挥自身优势。
年初,我们针对收息任务重,贷款营销难召开了贷款营 销专题分析会,根据农村信用社目前现状找缺点、寻优点。通过分析,如果从硬件设施和系统管理、利率执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无疑是我们的劣势,那么我们的优势在哪呢?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一是我们有灵活经营决策权,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订和修改信贷规章制度和自行开发信贷产品;二是在审批环节和程序上,县级审批金额大,时间短;三是人员地域优势,我们的员工大多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有广泛的人脉资源和信息。因此,我们首先是完善内部制度,落实目标任务。一是制作了信贷阳光台,公开了信贷“十不准”;二是制订客户经理岗位责任考核办法,明确了岗位责任和绩效挂钩考核,建立了贷款受理登记簿,对各类贷款明确了工作时限;三是落实目标任务,要求外勤人员人均净增营销贷款700万元,内勤人员均需营销50万元。全年净放必须保证在3500万元以上。四是规范操作流程,印制了《贷款通用文本》、《特约商户授信文本》、《特约商户联保贷款文本》、《贷后检查文本》等。其次是加大宣传力度。我们试行开发特约商户联保贷款、印刷宣传资料3000份,通过散发传单和衡山电视台《信合旺衡山》专栏中进行了专题宣传,有效地提高了信用社的知名度,很多商户都主动到信用社咨询。第三是开展商户大走访活动。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我们靠什么?我们靠的是广大的商户。兴城信用社一不管社区,二不管村、组,唯一的资源就是广大经商户。于是,我们从春节正月初八日开始,就将县城划分为东、南、西、北四个区,每个客户经理管辖一个区,二个客户经理为一组,借新春拜年逐街道、逐商户上门拜访:一是宣传商户 联保贷款和信用社信贷政策的优势;二是逐户建档登记,了解资金需求情况;三是征求商户对信用社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大力推销POS机。通过一个月的大走访,共走访商户980户,建档登记478户,全年共营销商户贷款181户,金额3251万元。
二、紧跟政策,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国家近几年来提倡解决的 难点。据资料统计,我国大约有中小企业426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8%,其中经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为460万户,个体、私营企业达3800万户。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主要有三种:向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一般的企业都不可能发行债券和股票,那么融资的途径就只能依靠银行贷款。由于受计划经济时代的乡镇企业、国营企业破产、改制的负面影响,造成大部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信用社望而生畏。进入市场经济后,大部份的中小企业均是私有制、个体户、合伙企业,与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截然不同,他们大都是经过多年的奋斗积赚的积蓄来经商、办企业。作为我们农村信用社,经营尊旨是服务“三农”、服务于县域经济,特别是在贷款营销难、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我们决不能丢掉这片天地。通过分析,我们将目标指向了中小企业。于是,我们就对有资金需求意向的企业进行上门调查、走访,对自有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负债率低、项目有前景,又符合 抵押担保贷款程序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同时给他们一些可行性的建议,通过沟通交流,我们成功地将准备在他行申贷的优秀企业变成了我社的优良客户。2012年我社全年共支持中小企业4家,贷款金额1800万元。
三、为客户着想,做客户的贴心人。
“以客户为中心,一切为了客户”这是我们兴城信用社2012年的经营遵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始终践行“客户最小的事也是大事”的处事原则,来赢得客户的心。例如开云镇解放南路文某,原在我社有贷款余额300万元,是我社的优质客户。2012年2月,因扩大经营规模,急需增加贷款150万元,但其本人在广州一时脱不开身,我们了解情况后,立即派二名信贷员南下广州,组织材料,仅20天时间,就将贷款发放到位。开云镇五一北路刘某,前些年在我社借款20万元,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将自有资金和贷款全部亏光还欠了一些外债,每天只能靠一点房租度日。我们在上门催收过程中,发现该户有足额的抵押物,原先在广东经营,建立了一些关系,有一个建筑项目约她合作而且利润可观,但就是借不到启动资金,我们通过详细了解,该户确实是因为亏损而还不上款,并非主观上不守信用。于是我们对其房屋按市价进行重新评估,对她所提供的项目我们二次南下广东进行了实地考察,经过与联社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最终发放贷款80万元,增加60万元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使该户得以起死 回生,现该项目运转正常。今年春节前,她还专程到信用社汇报项目运转情况并千恩万谢,感激不尽。
各位领导、同仁,我们所做的谈不上什么经验,只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的一点感悟。如何做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营销工作,抢占金融市场,将是我们农信人不懈追求的目标,只要我们每个信合员工携起手来,多增加一份责任感,多为信用合作事业贡献一份力量,多献出一个点子,我们的信合事业又何愁不辉煌呢?
以上所讲的只是我们平凡工作中的一点点,微不足道,不值一提,离我们的目标和兄弟社的成绩相差甚远。在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努力, 开拓进取,与兄弟社一起为衡山农信的辉煌而添砖加瓦。
谢谢大家!
旷
岳
明
5.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 篇五
借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牵头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xx县xa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b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c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d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县xe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x农信社贷保字(2005)第1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费用:
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 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 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 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会议:
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6.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 篇六
阎晓峰
企业集团关联交易是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以此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利润最大化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但非公平关联交易也对银行等债权人造成了不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贷资产的营运风险。
一、识别关联企业贷款风险
集团客户是总体指具有下述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社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我社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社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一)风险表现形式
1、信用膨胀风险。表现为企业集团不断成立关联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资金规模难以控制。关联企业资金来源多元化和企业资金使用权的高度集中,使银行难以确定关联企业的贷款规模,甚至银行贷款总额远远超过其正常生产周转需求,造成企业集团整体的信用膨胀,助长了其盲目扩张的欲望。同时关联方关系日趋隐蔽、复杂,加之目前客户信息系统不健全,增加了我社控制关联贷款的难度,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在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取得交叉贷款或重复贷款。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和关联性,债务链十分脆弱,一旦某个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风险,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
2、资金挪用风险。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资金调拨频繁,贷款用途难以监督,增加了贷款风险。
3、资本抽逃风险。表现为企业集团内部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抽逃资产或资金,违背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银行。
4、信息虚假风险。企业集团通过关联交易可以很容易地调整和控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集团内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客户真实的资产负债、效益和经营情况,直接影响银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
5、担保虚化风险。表现为关联企业贷款互保、联保现象普遍,担保责任难以落实。
6、道德缺失风险。表现为企业集团通过关联交易在成员企业间进行资产、债务重组或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
二、防范关联企业贷款风险
1、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
统一授信可以使避免使关联企业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信用膨胀,从而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集团信用总量的高估。对于控股结构型管理模式的关联企业集团,对集团的统一授信和对成员企业的单独授信相结合进行双重风险控制。
2、掌握企业关联交易,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应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系统,为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贷款风险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支持全行业的关联企业客户贷款风险预警。根据多方面信息,认真评审集团内各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严格审查企业集团内部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掌握实际经营情况;重点关注集团内各企业间是否资金挪用或混用情况。要理清企业集
团的关联方关系,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要掌握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其是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要抓住核心环节及时掌握企业真实信息。在银企借款合同中要约定企业关联信息告知义务及违约责任;重大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企业董事会成员个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重点监控借款人的关联交易构成,严格监控关联交易中有关资产的无偿或低价转移行为,通过设立限制性条款来约束对银行授信不利的非公平关联交易。
3、重视贷前调查,选择合适的贷款主体。
在贷前调查中,多渠道搜集关联企业信息,认真识别其中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关联企业风险。要重点做好借款企业的现金流分析和预测,使贷款发放的金额和期限尽量与企业的现金流相匹配。
在贷款主体上应选择真正还款来源实体,或企业集团内从事核心业务和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或处于控制地位,对集团内部其他成员控制能力较强的企业,采取统一融资的方式。在合同安排上,由借款企业与信用社签订总融资合同,同时要求实际使用贷款的成员企业出具承诺函,明确同意接受总融资合同的约束,使整个企业集团成为共同债务承担主体。这种方式便于对关联企业整体授信和控制,一旦出现风险可及时追索核心企业或控制企业,避免中间环节。
4、在担保方式的选择上要强化物权担保,防止担保虚化。
在选择关联企业融资担保方式时,应当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尽少采用关联企业间的互保或联保。对确需采取信用担保的,则一定要审慎处理。一是要求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或控制企业(至少是母公司)提供担保;二是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三是要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对信用社有利的合同条款。四是在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尤其要充分运用股权查封等法律手段。
5、加强贷后管理,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
7.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综合应对 篇七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信贷风险
一、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金融活动中的地位及不良贷款现状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 是农村经济金融活动的最主要的中介机构。随着商业银行从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退出,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活动中占据着最主要的地位。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充分显示了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2003年8月以来, 中央政府通过加快产权改革, 注入资金等手段, 使农村信用社初现活力, 实现了10多年来的首次盈利。但农村信用社仍然处于不良资产比重过高, 经营风险巨大的状况。这一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去其产权不明, 以及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投入所造成的。然而农村信用社内部的管理和其他的一些外部因素也是导致其产生信贷风险的重要原因。
截至2008年, 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71435亿元, 比年初猛增27.6%, 贷款增加5888亿元达到37269亿元, 所有者权益增加30.6%达到3405亿元。不良贷款5939亿元, 占比为15.9%, 其中, 在中央银行1530亿元的票据兑付之后,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情况, 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仍然有5435亿元之巨, 不良率比年初下降5.2%, 但是仍然高达20.5%。资本充足率从-0.1%到3.5%, 税前利润达到578亿元。而山西、河南、海南、湖南四省的不良贷款比率都还在30%以上。
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个档次。其计提比例如下:
资料来源:《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
(一) 历史原因
1.20世纪90年代, 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中分离出来, 成为独立的农村金融机构, 农业银行从此也撤出了利润较差的农村市场。从此,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然而, 在此前的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 曾一度出现了“弱财政, 强金融”的格局。如同城市发展中的问题一样, 政府财政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许多作用皆由农村信用社 (当时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 来执行, 往往是中央政府的政策提出了发展的决策, 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农村经济,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目标, 直接依靠农村信用社来进行融资。这就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很大部分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然而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不快, 并且这部分资金与政府的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使得这些资金的收回往往有很大的困难, 逐渐转变成了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2. 农业银行从农村撤离之后, 出于其自身利益, 将部分的农村中的不良贷款滞留于农村信用社, 这也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二)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原因
1. 员工人数的不足与业务水平较低。
农村信用社中员工数量不足, 加之其教育程度和业务水平都较低, 往往在贷款的审查、审核、监督使用、回收等过程中, 没有足够的人手或是碍于其业务水平, 不能很好完成应有的贷款业务审核流程, 致使贷款的发放及收回无法按照设定的程序来实现, 从而造成了部分贷款无法收回。另外管理层未能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员工给予及时的业务培训, 从而其业务水平无法得到一定的提高。
2.“内部人控制”及信用社管理层的权力集中。
所谓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 是指由于分散的股东不具备参与高阶层管理的影响力、知识和经验, 信用社的经理职位由具有金融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的经营专家担任, 在这种委托代理制下, 农村信用社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 信用社各种经营和管理活动基本上由经营管理者完全操控, 它表现在信用社管理层特别是理事长或信用社主任一人独断专行, 社员无法参与管理和监督。在这样的体制下, 信用社主任的权责不匹配, 他往往承担了多数的贷款发放及回收工作。在资金短缺的农村中, 容易滋生腐败, 产生了寻租的空间。本来无法取得贷款的信用较低的人也能通过不正常的途径获得;本来到期的贷款往往通过灰色途径, 在主任的帮助下, 以借新债还旧债, 虚假破产等手段达到不偿还到期债务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 很多贷款更加难以按期收回, 甚至无法收回。
3. 贷款流程的缺失或执行力不够, 贷款没有严格的发放要求及发放程序。
随着农业银行的撤出, 农村信用社进入了一个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状态。然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缺乏一套严密科学的管理体系。信贷管理程序不规范, 权责不统一, 贷款立项、调查、评估、审查、决策、发放、检查、监督、收回等诸多环节分工不合理, 权责不匹配, 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相互制约监督;内部稽核力量薄弱, 未确立独立的稽核地位, 人员不足, 稽核频率和覆盖面不够, 稽核手段落后, 无法对内部管理及信贷风险形成有效监督。
(三) 外部环境因素
1. 道德风险。来自外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在转型社会中, 一些企业和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 以一些低效的劣质资产抵偿信用社债务, 导致信贷资金不断流失, 并且逐渐演变为金融风险。特别是农村信用的服务对象大都是农民, 相对来说农民受教育较少、信用观念, 法律意识淡薄, “赖账户、钉子户”多, 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农民的法制观念不强, 对违约的风险或后果认识不够, 往往会对贷款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
2. 农业风险。当前我国的农业仍处于传统农业阶段, 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 其受外部因素诸如气候等影响较大。农业固有的风险导致农民收入的不稳定, 在农业歉收的年份,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就较大。
3.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导致农村信用社在遇到一些贷款拖欠等问题时, 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满意的解决, 或其解决的成本过高, 甚至高于可收回的贷款金额, 自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 很多农村信用社不得不放弃了一些贷款的收回。由于司法行为不规范和地方保护意识, 农村信用社贷款诉讼案件胜诉率高而执行率却很低, 费用名目繁多且越来越高, 依法收贷得不偿失。
三、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信贷风险的途径
基于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及信贷风险的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从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来减轻农村信用社遗留及新增的不良贷款的一条有效途径, 但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其他几个方面政策的辅助, 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应对政策体系。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了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题的方法。
(一)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 比照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 以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农村信用社的部分不良贷款。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以其专业化、多样化的手段, 市场化处置不良贷款是最佳选择, 可以借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 实行捆绑出售、拍卖、债转股、债务重组、债权转卖等方式盘活不良贷款。还应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扶持, 通过中央银行票据的置换等手段尽快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
针对历史遗留的贷款问题, 按照政府支持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争取地方政府无偿赠予现金或者其他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等手段消化历史包袱。
(二) 针对部分信用社内部资产负债的计量分类不准确, 不严格的问题, 完善农信社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 正确的计量和分类各项贷款, 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分类, 对察觉问题的贷款提取准备金, 建立风险准备基金, 控制高风险贷款的比例。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的比例及期限提取相应的坏账准备金。这一制度的实施又有赖于来自农村信用社内部及外部的各方的监督。
(三) 在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完善资产负债的准确计量的同时, 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的内外部的监督。这些监督一方面来自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思想引入的信用社内部的监督, 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设立信用社内部的类似于现代企业监事会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和股东代表会。在人员配置及权责设定上, 确保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建立由内部监督机构主导的内部审计制度,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 投融资活动的审核监督, 以此在完善内部制度的同时, 也能够限制管理层尤其是信用社主任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主导控制权, 减少因权力集中而造成的腐败的产生, 促进贷款发放及收回的规范性。
另一方面, 采取政府审计的方式, 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内部监督往往容易受到管理层的限制, 因而其作用的发挥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证, 这就需要结合外部的政府审计的方式, 对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 尤其是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给予及时的发现和处理。
不管是内部审计, 还是来自于政府的审计, 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取决于政策的执行力上, 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制度设计上也不乏对内部监管及贷款审批等的要求, 但其作用非常有限, 究其原因, 往往是政策的执行力不够, 而执行力的不够往往又源于员工及外部监管人员的风险观念、责任意识的淡薄。因此这又要求从宣传、教育及制定激励制度的角度来促进监管制度的完善。
(四) 设计对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及管理者的激励制度。一项政策或措施的顺利执行往往缘于监督和激励两个方面。在完善内外部监督的同时, 需要制定针对内部员工及管理者的相应的激励制度。将贷款的审核、发放、使用监督、收回等各个环节与相应的员工或管理层的工资奖金等收益相联系, 使得他们有认真完成工作的动力。不同的业务环节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和工作类型来制定相适应的激励措施。
(五) 对债务人的教育宣传。强化宣传教育, 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制观念, 增加农村居民的违约风险、责任意识, 使其意识到违约会存在较高的机会成本, 从而促进其对债务责任的履行。当然这些宣传教育是建立在违约能够带来一定的机会成本的基础上的, 比如到期债务的拖欠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 而且这种处罚是其必须承担的。这就要求政府及司法部门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执行贷款回收的处理中, 落实处罚措施的执行。只有人们认识到违约会真正的受到处罚, 他们才会比较违约的收益和成本, 从而不去选择违约。
(六) 加强农业保险的推广, 分散农业风险。只有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加了, 农村经济发展了, 贷款的风险才会在根本上减少。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 扩大地方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由财政结合农村地方实际, 提取部分资金, 投入到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保险项目, 加强农民的风险抵抗能力, 根据各个地方农业生产周期, 农作物产品特色和气候、环境条件以及农村企业的资源、产品的不同, 制定适合地方的保险项目, 以此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到投保行列当中。
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是相互影响, 相互关联的, 它们的作用效果相互依赖, 具有内在的联系, 组成了治理和防范的综合体系。另外不良贷款的收回应考虑成本收益分析, 在上述政策的制定时, 不能仅仅考虑其能否收回问题贷款, 更要考虑的是收回所带来的成本, 如果收回的成本很高, 则要考虑是否采用这些措施, 或寻找更加简单的方法来达到回收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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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戴礼荣浅析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成因与对策[J]理论界20077
8.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 篇八
【关键词】信用社;抵押贷款;风险
一、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押贷款手续不完善
相对于信用贷款而言,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手续更加烦琐,风险较大。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经过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批准,并且具有较高的税费。例如依法处理一起抵押房产贷款,就要经过法院、房产管理、土地、税务部门等各个相关部门的批准审核,除此之外,还有较高的税费,抵押贷款的人员需缴纳40%转让费、3%的契约费,公证处的评估收费通常为0.5元/m2,还有地籍测绘费和房屋丈量费等,具有较高的处理成本。这些都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在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常出现手续不完善的情况,相关部门疏忽,简化办理手续,不能认真考察借款人的法人资格、偿还实力、经济关系等,也有很多出现了所谓的“关系户”、“人情款”等情况,不走正规办理抵押贷款的流程,致使贷款后期出现很多问题,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长沙市房管局在办理抵押手续时要求较严,而县市一级代签代办现象时有出现。
(二)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管理
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管理方面的问题,管理上的疏漏,也使得农村信用社实施的抵押贷款存在着许多潜在风险,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先放贷后办不了抵押又没能及时收回款项
现在农村信用社存在很多先放贷后办理抵押的情况,其本质就是没能按照正规的手续办理抵押贷款。这主要是由于信用社对抵押贷款所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够,因此不能够形成良好的管理制度。许多信用社或者信贷人认为抵押贷款不存在风险,抵押物可以补偿所需偿还的款项,因此不严格遵守办理流程。先放贷后处理抵押物便成为许多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办理抵押贷款的方式之一,表面上看提高了贷款的效率,缩短了抵押贷款的时间,为贷款人或者企业提供了较为宽松便利的贷款环境,实际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未经严格审查借贷人的抵押品而提前放贷,会导致事后处理抵押品时发现抵押物不能够办理贷款的情况,提前放贷,又不能够对所贷款项及时收回,导致在此过程中抵押贷款形成呆滞甚至失去依法保护而流失。
2.贷款到期没收回
贷款到期不能够积极予以催收,没及时上诉或者超过了诉讼时效等,这都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对抵押贷款制度的管理不善引起的。同时也与信贷人的责任心密切相关,部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思想意识薄弱,只办理抵押贷款,而不能够在贷款到期时尽职尽责地处理好贷款事宜,导致到期没能及时收回,使款项形成呆滞或流失,也为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带来一定的人为因素的风险。
3.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物品的处置也是抵押贷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1)贷前抵押物的评估
在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办理过程中,许多具体操作很难到位,抵押物品的评估作价难也是其中一项。在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实施办法中,没有对抵押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这对界定符合贷款的抵押物品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并且借贷人要对抵押物支付一定的费用,手续较为繁杂,所以大多借贷人不愿申请评估。这就为抵押贷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物的处置包括抵押物品的过户、抵押物品的保管等,均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以房屋作抵押,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房管部门)的批准过户,在履行完合法手续后,其房屋的产权才能够归属于贷款方(这里既是农村信用社),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办理过户手续,借贷双方均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为贷款人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为处理抵押物品的过户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抵押物品的保管也是难题,许多抵押物品是以流动资产等处于运转的价值形态作抵押的,因此抵押物品难以封存或者保管。
4.贷前抵押贷款
贷前抵押贷款调查不到位,为信用社抵押贷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很多信用社不能够对借款人或者单位提供的担保单位、现有财产以及偿还能力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缺乏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品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满足偿还款项等内容的审查。除此之外,还存在另外的情况,例如某些贷款企业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而同时将作为抵押品的房屋作为其他企业的担保资产,这就大大影响了抵押贷款的顺利进行。还有企业为企业作担保的资产被用来继续作为担保,这被称之为“循环保”,还有欺诈担保,由于人情或关系而产生的担保贷款等各种抵押贷款中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贷前调查不够严谨造成的,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对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够,对工作不负责任,使工作不到位,均会造成抵押贷款产生以上问题,这些问题会使抵押贷款产生许多弊端,借贷人偿还能力不足,担保名存实亡等,构成了对贷款安全的潜在威胁。
5.贷中抵押贷款
贷款时审查不足,主要表现在担保贷款手续不完善,抵押物品担保资产等不易保管封存,借款合同内容不明确,担保方没有签注担保的具体意见,不能够明显区分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方式差异,等等。这些都构成了在处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必然会导致抵押贷款不能顺利进行,存在的弊端必会造成部分贷款的资金滞后甚至流失。
二、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措施及对策
要解决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就必须依法办理抵押贷款,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对抵押贷款进行保护,以保证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安全运作和资金的合理支配。
(一)增强风险意识
要想最大限度地防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问题,首先就要求信用社及广大信贷借贷人员增强风险意识,在市场经济的调控下,要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在信用社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不走人情债,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抵押贷款,以法律作为基础,增强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安全性。
(二)加强规范抵押贷款管理
在正确认识抵押贷款的风险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抵押贷款的管理制度,对到期的抵押货款予以及时的收回,通知抵押人清偿款项,若协议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避免资金的滞后或者流失。规范签署的合同,减少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同时信贷人应熟知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依法放贷,规范操作流程。并且实行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制度,划分责任贷款,将各抵押贷款落实到个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心,确保抵押贷款合法合理的进行。
(三)建立完善抵押品管理制度
针对抵押品评估作价难以及封存保管难等问题,建立相应的抵押品管理制度,首先明确符合抵押的抵押物品的要求,确保作为担保的抵押品都能够顺利办理抵押;其次,严格按照抵押品管理的相关条款,对抵押物品进行过户保管等,使抵押品能够物尽其责,而避免出现抵押品闲置或者虚拟抵押等现象。
(四)加强法律法规意识
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部分存在责任心较差、整体素质不高等特点,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当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员工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集中办班、开展讲座、自学等各种形式来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特别是对信贷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从贷的理念更是加强法律法规工作的重中之重。信用社或者相关部门可以联系实际,结合具体案例,对信贷人员进行辅导培训,提高其知法用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依法办贷,用法律保护资产,从根本上防范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所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杨年生.对农村信用社支农问题的一些探讨[J].安防科技,2010(01).
[2]李键.论农信社小额农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以巷口信用社为例[J].金融经济,2009(18).
9.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 篇九
答: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材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⑷应该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2、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那些基本规定?
答: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帐户,使用正确;当时记帐帐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帐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3、存款人开立基本帐户应向信用社提供哪些资料?
答:⑴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⑵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部门;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⑷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⑸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⑹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⑺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⑻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⑼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⑾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⑿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4、农村信用社帐务定期核对的内容有哪些?
答:⑴使用丁种帐页记载的帐户,应按旬加记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与各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⑵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帐(卡)余额,与各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⑶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帐核对相符。
⑷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科目总帐累计积数相对相符。
⑸种卡片帐每月与各科帐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⑹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帐实核对相符。
5、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10.农村信用社违规违章贷款名词解释 篇十
1、越权贷款——指权力行为人以及自然人或法人贷款时超其上级规定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
2、跨地区贷款——指权力行为人发放自然人或法人贷款时超出县、乡(镇)行政区域发放的贷款。
3、冒名贷款——指借款人因某种原因不用自身的真实姓名借款,而冒他人之名借款,达到用钱的目的。冒名贷款是被冒名人不知情。
4、顶名贷款——指借款人在他人的鼓动或利益诱惑下,由借款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在信用社借款,然后将所借款项转借他人。顶名贷款是指借款人知晓而为之。
5、一户多头贷款——指借款人为获取贷款分别在不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内,利用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各成员之名在信用社的借款。
6、化整为零贷款——指借款人将本人应提供担保或上报审批的借款分解成若干笔金额较小的借款,以规避担保、上报审批等手续程序。
7、自批自贷贷款——指内部在办理贷款时,对本应由多个岗位经手而由其一人全程操作为他人发放的贷款。
8、自批自贷自用贷款——指内部人为获取贷款,在平报请有权人批准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姓名或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乃至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名所发放的贷款。
9、应担保未担保贷款——指信用社发放的担保贷款中,将应由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
10、担保不足值贷款——指信用社发放的担保贷款中,担保贷款的抵(质)押物的价值与贷款本金之比小于规定比例。
11、虚假担保贷款——指信用社发放的担保贷款其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无偿债能力,抵(质)押担保所罗列的抵(质)押物无实物形态或权利价值。
11.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 篇十一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现状和存在问题;意见建议
一、引言
自1996年以来,我国进入了利率市场化全面改革阶段,并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的原则,逐步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及金融债券等非存款金融工具的市场利率、大额外币利率等。特别是2013年7月19日,人民银行宣布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管制,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由各银行自主决定,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正在加快。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挑战,值得农信社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认真思考。
二、农信社利率定价能力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1.贷款利率定价能力较为簿弱
日前,大多数县级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采取法定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式,基层信用社仅遵照执行,大多没有定价主动权。贷款利率定价方式简单,普遍实行“一刀切”定价机制。虽然也有部分联社细化了贷款利率定价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但没有考虑贷款资金成本、风险补偿等因素,没有科学具体的定价浮动标准,在定价前虽进行简单测算,但缺乏事前细致的调查分析、事中科学的研究、事后运行效果的跟踪反馈,极易产生利率定价风险。同时,受自身定价能力欠缺影响,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普遍较高。从凋研情况看,大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贷款利率定价高于其他所有金融机构,因此在竞争优质客户时主要参照市场利率水平;个人贷款利率定价仅低于邮政储蓄和小贷公司,执行利率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
2.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不健全
一是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贷款利率定价部门或专门的利率定价岗位,这样就不能对贷款利率定价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研究;二是缺乏细分贷款对象的适用标准,使得信用社只有选择一些粗线条的单一指标对贷款对象进行划分;三是贷款利率定价的趋利性较为严重,只考虑自身盈利指标,没有充分考虑客户的承受能力和自身的资金成本等因素;四是对于贷款利率定价缺乏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3.贷款利率定价风险意识不强
日前,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定价主要参照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较少考虑经营成本、贷款风险等因素。在农村贷款市场竞争尚不够充分的条件下,利率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即使发生因利率调整形成利率期限结构错配,也不会从利率上去找原因,易酿成利率风险。如从以前调研结果看,部分机构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人民银行多次调整法定利率后仍多年不变,始终如一。同时,不能对利率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不能定期对贷款利率风险形成评估报告,抵御利率风险能力较弱。
4.缺乏专业的贷款利率定价人才
当前,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缺乏对贷款利率定价重要性的认识,就更谈不上重视利率定价人才的挖掘、引进和培养,形成了贷款利率定价人才十分缺乏,现有的人员只能较粗放、较主观的进行贷款利率定价,不能较精细地进行科学定价和风险控制,对利率风险管理意识较弱。
三、完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的建议
1.建全和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一是建议省联社加强对宏观利率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制定全省范围内统一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指导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稳健开展贷款利率定价工作,避免出现系统内恶性竞争,有效提高利率定价水平;二是建立严密的管理体制。各级机构通过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制定严密的风险管理规程和监控约束机制,加强对市场各种信息的收集,搞好对市场利率变化分析预测和利率风险评估,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三是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相应检查监督制度,确保贷款利率定价有理、有据、有因、授权有度,防止人情定价、主观定价等现象产生。
2.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的风险管理
一是把利率市场化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之中,防止为追求短期效益而陷入高负债、高风险经营;二是建立利率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利率风险管理及监控规程,划分利率授权权限和责任,制定既有利于市场竞争,又有利于收益最大化的合理利率水平;三是建立利率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省联社要负责利率风险评估和防范,定期通报利率市场趋势,通报利率变动对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引导基层联社调整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的结构,规避利率风险。同时,注重基础信息收集和积累,为基层联社提供与贷款利率定价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为贷款利率定价提供基础保证。
3.要重视贷款利率定价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訓
一是重视贷款利率定价专业人才的培养。利率市场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从日前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专业人才储备方面还较为缺乏。因此,要通过招聘、选拔等方式,选拔一批优秀人才,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或向专业银行交流学习,不断提高利率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聘请有一定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讲解等具体形式,深入扎实地开展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培训学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不断提高信贷人员对贷款利率定价相关指标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提高贷款利率定价总体水平,以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利率定价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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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琰,许非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问题与对策[J]南方金融,2011年04期
[3]黄玉娟,刘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若干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06期
12.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 篇十二
1.1 天时
首先从宏观环境分析, 2007年海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成立之后, 在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机制和提高员工素质等方面将会产生积极影响。2008年及2009年资产质量改善等重要指标进步度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排名第一。制度机制的健全、人才技术的引进、“票据置换”等国家助推政策的实施都是加快推进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有利条件。
其次,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 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较快, 尤其在贷款利率方面, 也能给海南农信社提供可以借鉴的管理经验。
再次, 利率市场化给农信社贷款定价带来了新的契机, 农信社最高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上浮了2.3倍, 上浮幅度居各金融机构之首,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无疑是贷款市场营销不利因素。因此,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 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势在必行。
1.2 地利
抓住省政府建设国际旅游岛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契机, 例如养蜜蜂、种桑养蚕等新兴产业, 具有发展短平快、贷款周期短的特点, 又不破坏生态环境, 符合海南经济发展思路, 农信社的信贷资金支持这些产业, 既保证现代特色产业长足发展, 又保证了信贷资金的安全。切准地方的特色产业和小额信贷就像两只翅膀, 助推“三农”经济快速发展。
“琼中模式”得以成功, 就在于充分发挥了政府的组织力量。政府成立担保公司, 极大地简化和方便了农民的贷款, 政府拿出少量的资金用于小额贷款贴息和担保, 一元抵十元、二十元使用, 真正解决了农村、农业、农户发展经济资金不足的难题。政府的金融助力行为, 也使得扶持方式直接向农村经济机体输血, 转为提高农村经济机体造血功能的转变。农信社信贷产品的创新和丰富为其定价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
1.3 人和
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 形成服务“三农”的合力。省政府、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海南省银监局引导和监管海南农村信用社进行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改革, 鼓励其进行利率市场化的有益尝试。在模版的设计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的出台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化。海南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定价方面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尝试, 小额贷款的经验已经在全国推广。
2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现状
2.1 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同类同价、同期同价
虽然海南农村信用各县联社在制定定价模型时, 把贷款风险、信用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但在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时, 仅从贷款的期限和贷款种类进行区分, 实行“同类同价, 同期同价”。以保亭县农村信用为例 (见表1) , 从执行情况来看, 不能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标准, 贷款利率浮动按期限与种类“一刀切”。在各县级联社内部, 实行辖属信用社利率水平“一刀切”做法, 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虽然统一的利率标准有利于内部管理和考核, 但同时也制约了基层信用社自主经营的权利。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 利率水平“一刀切”做法, 有悖于市场利率调节机制。
2.2 贷款定价水平
2.2.1 利率水平呈上升趋势。2004年以来海南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水平呈波状上升趋势, 2005年海南农信社累计发放各项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9.1480%。2008年海南农信社累计发放各项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10.6193%, 分别比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的加权平均利率上升了1.4713、1.0447和0.5893个百分点, 增幅分别为16.08%、10.91%和5.87% (见图1) 。
2.2.2 利率水平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明显偏高。与海南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 海南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水平明显偏高。2008年海南农信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相当于商业银行同一指标水平的1.45倍, 但低于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以海南农信社2008年第4季度的加权平均利率7.9977%为例, 这一平均利率加上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费用后, 其实际贷款利率已达11%, 低于本地同时期农户民间借贷的加权平均利率18.1052% (见表2) 。
海南农信社利率高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 使得农民获得信贷的成本较高, 压抑农村信贷需求。2006年,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加权浮动利率为1.6%, 远高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浮动利率0.6个百分点;借款者中, 农户贷款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浮动利率分别高达1.59%、1.70%, 也远高于民营企业贷款浮动利率。
2.3 贷款利率浮动情况
2.3.1 以传统的比例浮动方式为主。目前海南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主要是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 定价机制比较简单, 定价时考虑的因素较少, 基本上没有体现扶优限劣、风险度量、区别对待、综合评价等原则。由于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固定不变, 对利率风险的敏感性不强。
2.3.2 浮动幅度受基准利率的影响。2008年前三季度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水平稳中小幅上升, 四季度受五次下调贷款基准利率的影响, 各期限贷款实际利率快速下降, 降息效应明显。为应对同业竞争, 金融机构普遍采取了减少上浮利率的方法, 2008年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比重比上年减少19.3%。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0.9~1.0]的贷款占比为61.2%。
2.3.3 利率浮动区间集中趋势明显。从2007年11月起至2008年底, 海南省农信社累计发放农业贷款52亿元。截至2008年末贷款余额90.52亿元, 其中农业贷款余额35.82亿元, 占全省各家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总数的88.9%。2008年前三季度, 省农信社已发放小额贷款8亿多元, 惠及41.2万农户, 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8%, 惠及个体工商户5.64万户, 占全省个体工商户的40%。2008年, 省农信社累计发放各项中小企业贷款15.24亿元, 同比翻了一番, 实现了历史上的最大增量, 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到全部贷款总量的20%, 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占新增贷款规模的比例高达49%。其中贷款利率上浮区间在[l.3, 1.5]的贷款发生额占贷款总额的72.47%。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 利率浮动在[l.3, 1.5]区间内的贷款发生额占比均在65%以上, 利率浮动区间集中趋势明显。
2.3.4 各区间上浮幅度差异日益缩小。2007年以来, 海南农信社各期限区间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的差异显著缩小。以万宁市农信社信用贷款为例, 在2007年5月19日开始执行的贷款利率表中, 各期限贷款上浮幅度最高的是3年 (1年以上含3年) 期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基准利率的1.95倍) , 上浮幅度最低的是6个月 (3个月以上含6个月) 期限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基准利率的1.72倍) , 最高与最低上浮幅度之间仅相差0.23倍;在2009年3月开始执行的贷款利率表中, 各期限贷款上浮幅度最高的是3年 (1年以上含3年) 期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基准利率的1.95倍) , 上浮幅度最低的是6个月 (3个月以上含6个月) 期限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基准利率的1.72倍) , 最高与最低上浮幅度之间仅相差0.13倍。说明各农信社在对贷款对象进行有效细分、拉开定价差距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增强。
3 海南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选择
贷款利率定价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 海南农村信用社应结合县域实际, 充分考虑自身资金成本、盈利水平、同业市场竞争、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贷款利率需求弹性等因素, 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结合海南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现状, 建议在传统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即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3.1 基准利率的计算
基准利率的计算和确定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如果一定时期内发放的贷款平均利率达到这一水平, 并且百分之百地收回贷款利息, 则可以取得预定的目标利润。沿着这一思路分析, 贷款利率应该涵盖两个部分, 即贷款成本和预期利润。贷款成本由资金成本和贷款管理费用以及分摊的管理费用构成。公式为:贷款的基准利率= (1+营业税率) × (税负成本率+管理费用率+资金成本率+风险溢价+目标利润率)
对于一般自然人的贷款的基准利率, 可以采用农村信用社内部自己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对于企事业单位的贷款, 可以根据以往的信用情况利用客户管理的A、B、C分类方法, 分出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以及关键的、具有潜质的客户, 对他们可以实施不同的贷款利率。上述公式中, 税负成本率主要指的是营业税率。营业税是按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无论盈利与否, 只要发放贷款取得了利息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 因此, 营业税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成本组成。资金成本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向贷款当事人收取的各种费用, 也构成贷款成本。例如管理费、咨询费、合同费等。同时还需要从市场利率、风险度、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存款量和结算量、期限、资信、目标收益策略等各个方面进行合成计算。只有贷款利率≥存款利率, 才能保证信用社不亏损。由于一般情况下, 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所以在确定某笔贷款的筹资成本时, 往往采用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成本。信用社资金有多种来源, 如农户存款、央行借款、同业拆借、股东投入等。不同的资金来源, 其资金成本也不同。信用社的整体资金成本是各类资金成本的总和, 它是以各类资金在中资金中所占的权重而形成的加权平均成本。农村信用社创造利润的资金主要分成自有资金和借款两个方面。因此在计算目标利润时应该考虑产权资本目标收益率。
3.2 分析与利率定价相关的因素来确定浮动利率幅度
浮动利率的确定要综合贷款人的信用情况、贷款的担保方式、对农村信用社的综合贡献率等因素, 对每一个因素进行分析, 并将其折合成具体的分值, 将这些分值的总和建立一种与浮动幅度的对应关系。当发生贷款业务时, 可以按照贷款人的具体情况, 考核贷款风险度、贷款的担保方式和对农村信用社的综合贡献率, 根据具体情况的分值找出浮动幅度, 从而确定浮动利率幅度。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3.2.1 对于自然人的浮动幅度的确定自然人主要是指农户。
在农村信用社已经开展了小额贷款, 每个农户在信用社都有了很多年的贷款纪录, 信用状况已经被信用社掌握, 可以不用再额外进行评定。对于大额的贷款, 再贷款时, 可以用抵押和质押的方式来确定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对于自然人可以根据贷款担保方式和存贷比来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如果是属于有存单质押的方式贷款时可以用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浮动幅度。如果是属于抵押质押的方式贷款时, 要依据抵押物的种类, 分别用基准利率上浮20%到最高上浮40%, 确定浮动幅度。在满足上面两种情况下, 还可以根据贷款人的以往存贷款实际业绩给出适当的下浮。如果存贷比较高, 可以给出下浮, 最高下浮幅度可以达到40%是不能低于基准利率的。以上的浮动幅度, 每个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3.2.2 对于企事业的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
企事业单位贷款要按照贷款风险度和银企综合贡献率两大块采用百分制考核, 根据得分多少来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贷款风险度的确定包括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贷款担保的方式。进行企事业单位信用等级的分析对于农村信用社而言尤为重要。农村信用社在发生贷款行为之前, 可以自己来构造一个评级系统, 根据具体等级给出优惠范围。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主要包括评级对象的确定、信用级别及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考虑的因素、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的统计分析、跟踪复评和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利用等。在具体确定分值时往往可以利用一些经验数据, 每—个信用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细分。银企综合贡献度的确定。银企综合贡献度是指农户、企事业等对农村信用社的贡献程度。将客户与农村信用社的关系分成老客户和新客户。同时还考虑了对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业务合作影响等因素, 最终通过综合程度来确定具体分值, 以及对应的利率浮动幅度。
3.3 有关该模式应用的说明
在现阶段由于海南农村信用社定价能力相对薄弱, 市场竞争程度不高, 基于贷款定价的现状在基准利率加点浮动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综合考虑影响因素进行定价。同时, 还应考虑当地产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配合政府产业政策和支农政策, 适当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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