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督察制度与实践

2024-11-05

土地督察制度与实践(精选12篇)

1.土地督察制度与实践 篇一

依靠制度创新 坚守耕地红线――我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设巡礼

题:综述:依靠制度创新 坚守耕地红线――我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设巡礼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提供的最新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72个重点城市发现土地违法案件数、立案数和涉案土地面积同比分别下降4.96%、13.46%和35.47%。

作为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我国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目前已初步形成,并由于其制度设计的长处,在坚守耕地红线、建设节地型社会方面开始发挥出重大作用。

建立土地管理“桥头堡”

“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创新。”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说,2006年6月,为切实保护耕地,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正式成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由国土资源部部长任总督察,并设立副部长级的专职副总督察。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产物,是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甘藏春说,当前,我国土地管理面临复杂形势,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只有靠前实施管理、分类精细管理,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体现了这个特点。目前,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九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已全部挂牌成立,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对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国家土地督察局既了解地方情况,又了解国家政策,独特的定位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架起了中央与地方沟通的桥梁,成为靠前管理的桥头堡,分类管理双向联系的纽带。”甘藏春说。

确立共同责任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强调,土地管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寻求一种变“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用、大家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作为加强中央政府土地监管能力的一个重要举措,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之初,网上曾有一种看法,认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走的是中央集权的路线图,把所有权力都上收了。

“实际上我们是一方面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更大程度地支持地方政府管理土地,权力、责任都在地方政府。”甘藏春说,一方面加强中央政府总量控制和监管能力的建设,一方面加强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土地的权力和责任。按照这个要求,这几年改革了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批次用地的审批方式,把更多责任、权力留给省级政府。同时改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也体现了省级政府的更大权力和责任。

这一点越来越多地得到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认同。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经过30年的持续快速发展,各地土地管理遗留问题较多,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成立,成为帮助当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关系的极好机遇。

目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已有3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文支持开展土地督察工作。

依法走上“守土”之路

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上海工商企业违法用地基本制止,违法用地同比宗数下降47%,面积下降80%;浙江省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同比下降8.7%和15.4%;福建省违法用地面积下降37.4%;宁波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分别下降14.8%和56.9%;厦门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分别下降了6%和55.3%。与此同时,各地行政违法用地在各地总违法用地中所占的比例较小。

今年上半年以来,广东省处理土地违法案件1329宗,结案率为92%,初步遏制了违法违规用地的高发态势。与2007年同期相比,广东省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结案率提高了9.7%,收回土地面积提高了26%。

可以预见,随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将进一步走上依法“守土”的新台阶。

2.土地督察制度与实践 篇二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通知》中规定,我国土地督察制度是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通过设立专门督察机构,对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为了进一步深化对其内涵的理解,先分析其与以往行政监督、行政督察、土地监察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1、土地督察与行政监督、行政督察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照该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督促和指导。(如图1所示),包括行政系统外和行政系统内监督两类。

行政督察是指由上级政府设立督察组或督察机构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它是行政系统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以下几点特性:一是督察的主体属于行政系统内部机构和人员;二是督察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三是督察的内容是特定的专项事务;四是督察主体的设立是长期性的。从这个层面看,土地督察当属典型的行政督察,具有代表和示范意义。

2、土地督察与土地监察

土地监察即土地监督检查。我国《土地管理法》专门规定了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从概念上看,土地督察与土地监察的主体和客体均存在区别。土地监察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督察的主体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土地督察机构。土地监察的对象是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而土地督察的对象则是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行为。

从本质上看,土地督察与土地监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土地督察制度实质是把对中央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监督权从土地监察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门的制度规则。但是,土地督察并没有取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享有的土地监督检查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使职权,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

二、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理论依据

1、行政监督理论

西方的分权制衡论与中国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均强调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主张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的监督,能够制衡地方政府的土地资源支配权力,保障中央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权。

2、政府监管理论

政府监管理论的主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监管则是对市场失灵的回应。土地市场因土地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土地利用外部性、垄断等问题更易出现“失灵”,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之一。建立土地督察制度,正是国家基于对现有土地管理体制漏洞的反思而做出的重要决策。

3、中央与地方土地利益关系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组织、甚至个人利益与中央政府展开博弈。因此,中央在下放一部分权力的同时,收回一部分监管权力,加强土地利用的国家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是顺应土地管理新时代需要的产物。

三、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现实需要

1、我国目前面临的土地问题

(1)耕地保护面临数量和质量保护双重压力

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直接导致了耕地数量的持续递减。1997至2008年,全国耕地净减1.25亿亩,减幅达6.4%;另一方面,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耕地占补难以实现数量和质量“双平衡”。耕地数量锐减、质量下降对我国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巨大威胁。

(2)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和低效利用并存

一方面,城镇建设用地数量增长过快。1996至2007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年均增长5.2%,而城市人口仅增长4.0%。另据对400个城市调查显示,城市建成区闲置土地占建成区面积的1/4,城市化的非理性进程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点用地呈现无序扩张态势。统计资料表明,1996至2008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29亿人,而农村居民点用地反而增加了112万亩。农村空闲住宅面积占到建设用地总量的10%-15%。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双扩张与落实最严格的集约节约土地制度背道而驰。

(3)由征地导致的社会矛盾不断激化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表现在:征地范围过宽、强制性征地行为导致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政府从征地中获取高额的土地增值收益,而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征地安置不到位,难以维持农民的长远生计。

(4)违法建设占用土地问题严重

我国违法用地案件长期居高不下。截至2008年3月20日,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共查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31737件,涉及土地25.04万公顷;2009年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双保行动”中,全国共发现61341件违法案件,涉及土地42.2万亩。另外,调查显示,本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为土地违法的重要主体。如何有效遏制土地违法案件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亟需解决的难题。

(5)土地生态退化的形势严峻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仍有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08%。沙化土地173.9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6。另有90%以上的天然草地退化,且退化面积以每年15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地质灾害频繁、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服务功能持续下降等严重危害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

2、土地问题的制度成因及治本之策

造成土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追根溯源,土地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才是症结所在。表现在:

(1)中央与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力关系模糊

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导致中央集权过多与地方分权过度并存的局面。集权过多,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分权过度,导致地方政府执行土地政策过程中出现“讨价还价”等现象,削弱了中央土地政策应有的效力。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权,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个新模式,也是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2)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扮演着双重身份

地方政府扮演着土地“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谋取地方利益,重复建设,造成了资源巨大浪费。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管十分必要。

(3)缺乏监督与反馈机制。

现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土地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省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造成土地管理法规、中央政策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同时由于缺乏适时的评估和反馈机制,直接影响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的效果。

建立土地督察制度,一方面,可加大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督察开展调研,了解土地政策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在中央和地方中间架起桥梁,建立起交流反馈机制。这为中央提供了一手可靠资料,促进了土地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

综合上述分析,建立土地督察制度是解决我国土地管理深层次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

四、国内外相关督察制度经验启示

目前,国外相关督察制度主要有三类:第一是典型的土地督察制度,以俄罗斯为代表;第二是规划督察制度,以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督察和英国规划督察为代表;第三是环保督察制度,以美国环保大区督察制度为代表。我国行业督察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警务督察等制度相对完善。土地督察制度需要在学习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的同时,结合国情及行业发展特点等建立特色制度体系。通过开展国内外典型督察制度对比研究,可以得到如下几点经验启示: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开展督察工作的基础

一项成熟的督察制度必须具备完善有效的法律体系支撑。如俄罗斯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土地法》、《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美国联邦和各州都各有一套严谨的法律法规,明晰土地督察部门的责权利。我国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不仅制定有专门的督察条例,还制定了操作细则,地方法规也比较健全。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明确了督察机构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职责权限等,更为重要的是为督察机构行使职权提供有力支持,保证了督察效力的充分发挥。

2、保持机构相对独立是树立督察权威的前提

督察机构必须保持相对独立性,且最好采用垂直管理的组织方式。如俄罗斯的国家土地监察局,是俄罗斯联邦地籍总局中央机关独立的构成单位;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机构各区域办公室统一归总部直接领导,与地方政府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这种垂直管理体制保证了政令畅通,标准统一。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督察工作的客观、公正。

3、探索创新方法体系是提高督察效率的关键

(1)坚持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督察方法

俄罗斯国家土地督察除了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计划开展的,还有不定期的计划外检查;2002年荷兰VROM督察监督检查了城市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情况,29项调查集中在环保方面,62项集中在空间规划方面,150项集中在建筑方面;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建立了包括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在内的“三项监察”制度等等。实践发现,相对于传统的单项督察,全面督察更加有效。

(2)注重运用信息化督察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荷兰VROM督察,任何人发现与空间规划、住房和环境有关的问题,都可以告知VROM督察;在美国,区域办公室往往借助计算机先进技术,并运用专业的监督软件实行监督,使监督工作与计算机网络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督察过程中建立多个工作机制

督察工作机制主要包括监督发现机制、协调与协作机制、跟踪监测机制等。

(1)监督发现机制:如在荷兰,督察机构规定任何人发现与空间规划、住房和环境有关的问题,都可以向督察机构投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发现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纠正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等。

(2)协调与协作机制:荷兰VROM督察重要特色之一就是运转良好的协作机制,即不仅与本部门的政策制定部门协调,还与不同部门、机构和协会进行联合监督执法;我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建立了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稽查机制。此外,要注意发挥好研究机构、协会、独立团体等合作伙伴的重要作用,建立起党和国家的监督与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民间监督力量的联动机制。

(3)跟踪监测机制是指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机构对督察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4、加强完善自我监督是督察制度的生命根基

(1)建立完善内部约束制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手段加强对督察工作人员权力的制约,如我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矿产督察明确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实行内部考核制度,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督促工作人员不断进步。

(2)探索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督察机构应建立完善督察对象及社会监督和评议机制,提高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能力。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于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规定被稽查单位对稽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发改委报告,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督察机构对于社会监督力量的重视。加强完善自我监督能够保持督察机构旺盛的生命力和长久的战斗力,使得督察制度朝更合理、更有效的方向发展。

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涵义进行了辨析,分析了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为我国土地督察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弥补现有研究不足;总结国内外督察制度经验,以供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参考。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督察,中央与地方政府,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责任与使命-庆祝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两周年征文文集》[M].地质出版社,2008

[2]胡平仁,鞠成伟.论土地督察制度和土地管理模式改革[J].行政法学研究,2007(2):96-97

[3]陈成.美国联邦大区制对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启示[J].国土资源情报,2010(9):1-5

[4]崔岩,封小平,孙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几点思考[J].国土资源情报,2010(6):1-3,23

[5]唐璨.行政督察是我国行政监督的重要新方式[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0(4):105-109

3.土地督察制度与实践 篇三

【关键词】金融 农村土地 使用产权制度

在土地所有权、农民承包权、农地性质“三不变”和保障持证农民对土地的转让、收益、抵押权“三保障”的原则下,推行了以发放农地使用产权证、成立农地使用产权交易所、发展土地合作社等“三位一体”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财产化权能,并允许其抵押贷款融资,盘活农村土地资本,解决农业规模经营的资金瓶颈难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如何改造传统农业,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是新时期各级推进“三农”工作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2008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成立了第一家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山亭徐庄土地合作社,得到中央、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并被列为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这为全面提高我市“三农”工作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必将发挥重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离不开资金投入,而在资金投入上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资金,金融资金乃至社会资金应该成为支持“三农”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2012年4月12日市委书记在全市国家农村土地改革试验区建设暨农村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政府要设立改革专项资金,研究成立专门为“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为银行解决后顾之忧,缓解“三农”发展的资金瓶颈制约。正值此景,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高屋建瓴,决定成立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土地公司的成立必将有效缓解全市“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难题,对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具有重大的作用。

一、公司概况和职责

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组建和运营,由市政府法人资格的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同时积极邀请和吸纳区(市)政府进行参股。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各区(市)合计出资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市级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要是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信贷、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相关的担保服务。2012年11月1日,市金土地公司成立。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综合部、业务部、风险部三部,现有专职工作人员15人,市公司9人,市中区办事处1人,峄城区办事处1人,山亭区办事处1人,台儿庄区办事处1人,薛城区办事处1人,滕州市办事处1人。另外,五区一市各明确一名执行董事。市政府要求“金土地融资担保公司要不断壮大自身实力,为破解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作出积极努力”。

公司成立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统领城乡发展、建设幸福枣庄的高度,当好银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努力扩大担保规模,切实解决全市“三农”贷款难和担保难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着重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以融资担保为手段,以安全性、合法性、效益性為基本原则,以诚信经营、服务改革、稳步发展、创新高效为经营理念,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金保值运营、防范风险、平等自愿为原则,积极与各金融机构及担保业务对象建立了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关系,大力支持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改革和新农村建设。让土地活起来,让农民富起来。二是加强了制度建设,规范担保业务程序。认真按《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做到依法依规、谨慎担保、诚信担保。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地规避担保业务风险,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产业引导作用和规模效应作用;三是引导农村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公司积极营造“诚信为本”的信誉氛围,通过大力宣传、积极推动涉农信用环境建设,提高涉农信用意识,促进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的信用健康发展。

二、2013年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一)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形成的文本资料

1.操作规程。枣庄市境内的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以土地使用权属证和地面财产物权作抵押,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同意受理后需要担保的业务,金土地公司受理并告知担保贷款事项。

贷款银行和金土地公司受理后,联合农经局一同到申贷合作社实地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实地拍照)。考察材料需载明以下内容:

(1)申贷合作社理事长个人相关信息,申贷金额、期限、用途;

(2)实地考察后的意见,是否给予贷款和贷款金额、期限,考察人员签字、盖章;

(3)反担保单位相关资料。

金土地公司召开担保审查委员会会议,听取驻区(市)工作人员对申贷合作社实地考察情况的汇报,对申贷金额、期限作出决定,同意后审查人员在相关材料签字,然后通知银行发放贷款。

(二)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完成后形成的文本资料

1.申贷合作社与银行之间。主要内容有:(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来源等;(2)抵押合同,以土地流转使用权属证或以财产物权作抵押的相关资料。

2.金土地公司与银行之间。主要内容有:(1)签订《担保承诺函》,是否担保,担保金额、期限等;(2)签订《保证合同》,风险连带责任共负,经协议后按8:2比例各负。

3.金土地公司与申贷合作社之间。主要内容有:(1)签订《保证合同》,合作社缴纳保证金(贷款金额的10%)和担保费(根据担保期限而定);(2)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审核反担保单位相关手续。

(三)担保贷款业务进度

1.总量。从公司成立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为全市111户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累计担保贷款金额为16125万元。

2.分类。1.种植(粮食、蔬菜、木耳、香菇、马铃薯、果木)合作社101户,担保贷款13505万元;2.养殖(畜禽、鱼类)合作社9户,担保贷款1620万元;3.农家乐土地流转观光合作社1户,担保贷款1000万元。

3.区(市)情况。市中区12户,担保贷款2270万元;峄城区16户,担保贷款2360万元;山亭区16户,担保贷款2690万元;台儿庄区24户,担保贷款2675万元;薛城区22户,担保贷款2470万元;滕州市21户,担保贷款3660万元。

4.土地督察公告2008 篇四

中国发展门户网

200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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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2号

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土地督察局面巩固,持续拓展,工作成效明显。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现将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前言2008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配合和支持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不断巩固、持续拓展土地督察工作局面,取得一定成效。

一、坚守红线,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始终把加强督察区域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工作任务,采取多种措施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通过日常巡查、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参与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方式,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并参与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2007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抽查工作。

——开展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督察,采取召开督察区域座谈会、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季报制度、实地检查评估等多种形式跟踪、督促各地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分解下达和使用工作,掌握各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进度及结构。

通过以上工作,基本掌握了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总结了地方土地管理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针对监督检查中部分地区存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制度不健全、考核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提出了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了地方党委、政府对严格耕地保护的认识,完善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二、突出重点,推进违规违法问题专项督察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媒体披露、群众举报、实地巡查等所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9个省(区、市)、66个市(县、区)开展专项督察,实地巡查地块228宗,涉及土地面积2346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1696公顷,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6个省发出整改意见,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纠正整改。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纠正整改工作。截至2008年底,各地共清理违规违法行为183件,立案175件,结案167件;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26.7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筑物面积107万平方米,罚款6475万元,复垦耕地面积2126公顷,行政处分65人,党纪处分21人,追究刑事责任10人。

——针对海南省海口市和文昌市存在严重“以租代征”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根据有关方面反映,并经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核实,香港骏豪集团在海南省海口市大规模租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海口市秀英区“以租代征”建生态体育公园、文昌市“以租代征”建航天新居和热带观光园。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国土资源部暂停海口和文昌两市2008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积极组织整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向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作书面检讨,对秀英、龙华两个区政府的领导班子以及相关的两个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文昌市纪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市通报批评。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骏豪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了非法占用的42.1公顷土地,并罚款421万元。

——针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圆明新园项目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根据群众举报并经实地调查核实,浙江省东阳市将横店圆明新园项目拆分为7个项目并自行核准,规划用地411公顷,其中206.44公顷(其中农用地194.22公顷,含基本农田70.49公顷)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国土资源部发文暂停执行东阳市2008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浙江省人民政府积极督促整改,东阳市委、市政府撤销了“横店圆明新园项目筹建工作协调小组”,终止了政府组织实施圆明新园项目行为,撤销了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圆明新园鸿慈永祜工程等7个项目的核准文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针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干警在农村圈地建别墅的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根据互联网披露信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多名公安干警在鹿泉市骗取宅基地批准并超面积、异地建设别墅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核查,并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进行依法处理,并对全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类似问题进行清理,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目前,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正在跟踪督促处理。

——针对吉林省东辽县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违规设立经济开发区和“未批先用”等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经实地调查后向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吉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撤销了违规设立的工业园区及违规文件,6宗违规用地案件全部结案,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完善了耕地保护和开发区用地管理,整改工作基本到位。

——针对山东省茌平县信发铝电集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根据群众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山东省人民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茌平县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90.67公顷;信发铝电集团未经批准非法占地186.67公顷,涉及基本农田173.33公顷;信发铝电集团建设项目大部分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禁止类用地项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国土资源部暂停茌平县2008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处理。茌平县委、县政府向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作书面检查,复耕土地86.5公顷,对信发铝电集团罚款4418.5万元,对相关违法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行政记过处分1人(副厅级),行政记大过处分3人,降级处分1人,撤职1人,党纪处分12人,追究刑事责任5人。——针对山东省德州市违规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根据群众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山东省德州市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违规新设工业园区,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德州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撤销3个违规设立的园区,纠正了开发区违规违法用地,对违法用地进行复耕。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整治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为重点的专项行动,清理出违规违法案件136件,涉及土地300.73公顷;自行纠正2件,立案134件,结案131件;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14.58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筑物面积31.36万平方米;退回土地75.4公顷,复耕土地42.48公顷。给予党政纪处分68人,移送公安机关8人。

——针对贵州省凯里市违规调整基本农田的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在建设用地审批督察中发现,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政府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贵州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撤销了凯里市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停止了项目建设。

三、持续拓展,丰富土地督察核心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例行督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和西安局等,在河北省沧州市,辽宁省抚顺市,山东省平度市、淄博市张店区、巨野县,河南省罗山县、禹州市、淇县,江苏省连云港市,安徽省蚌埠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重庆市渝北区、南岸区,云南省玉溪市和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等16个市县开展了例行督察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审核各类土地管理文件和卷宗11209份,实地核查用地项目5963个,涉及土地面积2873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7320公顷,发现违规违法用地面积1186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8986公顷,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纠正违规违法案件1325件。

——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审核督察。采用日常审批备案和集中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和自行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共收到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备案材料6334件,抽查检查1358件,清理出不符合法定审批权限、程序和违法审批的76件,其中60%属于未批先用和不符合用地政策。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有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函通报11次,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意见1次。各地在查处整改中,共撤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34.7公顷,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政策用地10件,立案15件,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10.89万平方米,罚款253.35万元,行政处分7人。

——开展土地管理形势分析。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身处土地管理一线、贴近基层的优势,全面了解各地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实际,以土地执法形势分析、热点问题分析等为主要内容,每季度组织开展针对全国土地管理形势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全面掌握土地违法违规形势,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围绕土地管理热点、难点开展调查研究。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未批先用”对策、土地违规违法成因与对策、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用地、广东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土地政策、成渝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成都市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等方面形成了20余项调研成果。其中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提出的关于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土地政策的建议,为国土资源部迅速出台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提供了第一手材料。

四、严格监管,促进土地管理形势好转——巩固和扩大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全面跟进和督促各地百日行动后续措施、制度和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共组成23个督察组,深入到29个省(区、市)的43个县(市、区),针对百日行动收尾工作、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查处整改、“未批先用”整体性处理意见落实等问题,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查纠整改工作,确保整改落到实处,立案率和结案率明显提高。

在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对北京市海淀区等103个成效显著地方的保持情况进行了评估,提出计划指标奖励建议,为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积极培育正面典型,举办“巩固百日行动成果,强化土地执法监管”研讨班。推动各地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从发现防范、完善内部协作机制、建立外部联动机制和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等方面,督促省级人民政府改进管理,加强监管,形成百余项制度性成果,促进了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据统计,截至2008年3月20日,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共查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和“未批先用”等三类土地违规违法案件31737件,涉及土地25.04万公顷,其中,已自行纠正2871件,应立案28866件,己立案26905件,已结案22294件,立案率为93.2%,结案率为82.9%;共收缴罚没款40亿元,没收违法建筑物面积1690.7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937.2万平方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3857人,已追究党纪政纪责任2864人;移送司法机关2797人,已追究刑事责任535人。

——督促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查处到位。全力投入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9个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城市和15个违规违法问题上升较快城市的整改查处工作,进行了实地验收和评估。通过督促整改,24个城市共发现违规违法用地4686件,自行纠正364件,立案4310件,立案率99.7%,结案3916件,结案率91%。共收缴罚款43777万元,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620.4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筑物面积441.9万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1240公顷。提出党政纪处分670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29人。

——针对领导批示、来信来访、动态巡查、媒体披露的有关问题,建立案件督办快速反应机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全年共处理领导批办事项77件,群众来信来访2370次。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京沪高速铁路廊坊段施工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发生冲突、河北省永年县“永焦公路”占用基本农田、山西省中阳县建滔腾阳煤化工业园占地问题等重点案件进行了现场督察,及时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发出通报,并要求当地政府依法处理。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根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专题报道,开展了对江苏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和土地闲置问题专项督察,督促地方政府自行整改到位。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河南省郑州市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帝湖花园、山东省乳山市荒芜基本农田被《焦点访谈》曝光等20余起案件进行了核查和督促整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四川省彭山县恒大集团“以租代征”修建别墅、江油市巴蜀燃煤发电厂“未批先用”,重庆市九龙坡区博士农业科技园“以租代征”、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违法用地、荣昌县城市建设违法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乡镇企业违法用地等重大案件,及时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进行严肃查处或自行纠正。

——集中开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整治。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辽宁省阜新市违规设区、违法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擅自设立开发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违规批准开发区搞项目建设等问题采取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方式开展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加强对山东省开发区用地专项整治的督察,及时掌握情况。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在督察区域内开展以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的土地利用及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广东省开展违规违法用地集中整治行动。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以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后期压反弹为专题,确定5个市、县(区)为土地违规违法重点反弹区,采取了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遏制违法用地高发势头。

——加强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的运用。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选择督察区域内的4个重点市(区)进行了卫星遥感监测,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先后布置了11个批次、涉及5省(区)和兵团的53个市(地、州)、93个县(区)的卫星遥感监测。

五、规范管理,探索建立共同责任新机制——国家土地总督察致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发文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工作。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先后两次致函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同志,感谢各地对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希望各地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共同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共同应对“两碰头,一忧虑”形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就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作出了指示,一些地方及时出台了严格依法规范管理土地的措施。

——推进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共建试点。一年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了30个共建试点和联系点,从预防、查处、监管、问责、部门联动、集约用地等多方面推进了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共同推进建立保障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共建保障上海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的试点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江西省赣州市推行了建设用地挂牌公示制度。一些地方把耕地保护纳入党政干部科学发展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沟通磋商、联合执法机制等。

——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召开联席会议74次,联合发文16件,联合动态巡查160次,通报案件98件,联合查办案件76件,联合调研62次。签署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框架协议》,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武汉局分别与天津市、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了联席会议,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与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了土地督察工作座谈会和督察联系人工作制度。

——宣传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采取召开政府分管秘书长座谈会、全覆盖实地宣讲、邀请地方政府领导撰文和编印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贯彻15号令。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集中2个月时间,由局领导带队分3个宣讲组,赴山东、河南省有关地市进行全覆盖宣讲,召开宣讲会40场,参加人员近2万。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编印25000册宣传手册,分发给华北五省(区、市)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政府领导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宣传措施有力推进了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和土地管理违法问责制的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已出台《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实施意见》。一些省(区、市)也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

六、夯实基础,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取得实效。开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和“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大讨论,召开支部扩大会议、处级干部座谈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撰写分析报告,明确工作思路,落实整改措施,圆满完成学习实践活动确定的重点任务和调研工作,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增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土地督察条例》立法前期工作稳步推进,与《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密切衔接。制定了督察机构工作规范、专员派驻、督察、信访等多个制度,建立了土地督察工作统计和登记台账制度,完善了公文处理、信息网络管理等制度。

——加快信息化建设。国家土地督察网站正式开通并投入使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局域网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建立土地监管信息分析系统,开通视频会议系统。

——推进机构和队伍建设。派出督察专员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国家土地督察广州、成都局等派出有关省(市)的督察专员已经开展工作。全年新招录土地督察干部88名,督察干部总人数达到216人,达到编制总数的2/3。先后组织两期培训研讨班,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举办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整训班,对处以上干部进行集中整训。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都签订了廉政责任承诺书。督察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后勤保障条件逐步改善。

七、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紧紧围绕服务扩大内需和农村改革发展两个大局,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为核心,监督保证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执行为主线,抓好核心业务建设、综合能力建设和基础建设,基本完成机构组建,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服务扩大内需,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对2008年底和2009年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央投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用地的及时供应和开发,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全面、准确、规范执行。加强宣传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正确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持续跟踪调研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需求、结构、分布、时序和利用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进行审核督察,对严重影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严格规范管理,巩固和拓展土地督察核心业务。规范例行督察程序,开展对26个地级市和13个县(市)的例行督察。加强督察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监测、分析和预警,探索建立形势分析观测点,制定统一的形势观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调查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全面开展建设用地审核督察,重点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保持专项督察力度,对耕地保护不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违反土地供应政策等性质恶劣和影响重大的问题进行纠正,加强对突发事件、重大事项的实地核查,建立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制止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督察,督促地方政府层层签订责任书,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完善耕地保护考核目标,积极配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整改。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违法问责制,建立问责预警机制。探索开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土地督察综合能力。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规范,积极参与《土地管理法》修订,继续推进《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立法工作,研究督察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加强调研,重点关注扩大内需土地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情况。推进土地管理新机制共建试点和联系点建设再上新台阶。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磋商对话机制,建立日常交流和高层交流两个对话平台。探索建立督察外部监督机制,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督察文化建设,提高督察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市土地督察工作简报 篇五

一是提前谋划,全程参与。在20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该局提前谋划,全程参与,使卫片执法检查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面衔接,确保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降到最低。目前,柳州市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4.98%,接近全区最低水平,耕地保护成效显著。同时,该局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整改,协调各级政府拆除涉耕违法项目,并因此荣获年柳州市清理拆除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

二是突出重点,勇打硬仗。柳州市各级国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违法占地涉嫌犯罪行为,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以及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和联动,形成行政、司法部门间的有效联动和执法合力,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切实从源头重点突破打击土地违法涉嫌犯罪行为。2014年,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向公安机移送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1宗,涉及耕地面积40亩(当时刑拘2人),震慑作用明显,社会反响很大,有效遏制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是创新发现机制,率先开展无人机监控。柳州市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长效监管机制,在进一步整合现有渠道的.同时,依托科技手段,创新采用无人飞行器监控违法用地行为。通过无人机巡航,进一步查缺补漏,确保监管范围不留死角,把违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6.土地督察工作动员会简报 篇六

昨天上午,省政府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省土地督察工作动员会,副省长陈震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将于4月至6月,对我省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例行督察及划定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

会议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及督察组的要求,配合到位,确保督察工作顺利开展。对督察组发现和指出的问题,要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不追究到位不放过的要求,明确整改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要以整改为契机,深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抓紧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全省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7.土地督察制度与实践 篇七

农民是以土地为生产资料的社会群体。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了土地公有制,形成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国有土地是有限的,很难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征用集体土地就成为满足社会对建设用地需求的主要来源。集体土地被征用之后,农民失去了土地,进而失去了生存资料和就业保障基础。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确保失地农民权益,已成为征地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王德起[1]认为要建立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就要明晰国家与集体(企业)、农村集体与农户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姜开琴[2]提出应根据增值收益产生的不同情况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黄俊阳[3]、李萌等[4]认为,应通过明晰产权、规范征用程序以及完善土地补偿制度等措施来维护集体土地农民权益。上述研究指出了我国目前土地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但对于如何保障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及具体保障措施,并未提出系统的制度方面的意见。

本文主要从土地收益分配的本质出发,分析土地制度中各项权益之间的关系及现有土地收益分配的格局,发现现有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创新我国土地权益分配制度,改变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的现状,以维护农民的权益。

一、农村土地制度及其权益关系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土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土地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的基础载体,它是农村生产力进步的主要中介,是农村经济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家庭经营的方式,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质是农民与集体、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关系问题。

农民的土地权益是指农民围绕土地经营所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与物质利益的总称。民主权利赋予农民享有、占有与农村土地相关的一切政治、经济权利;物质利益是指农民拥有土地权利带来的各种经济利益收入。农民集体土地权利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土地权利束,它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承包经营权、规划权、发展权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所有权利的基础,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占有、使用、处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权利。农民及其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变更收益,一是集体出让使用权的所有权让渡权能收益。在土地使用权上,我国实行两权分离的政策,即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农民享有使用权,集体拥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隶属所有权,使用权是所有权在现实中的展现和延伸。

土地收益权是使用权的目的,只有有效享有土地收益权,使用权才有意义。收益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据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等权能而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土地产权主体依法转让自己的土地权能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收益有不同的享有主体,我国目前主要有三大收益主体:国家、集体和农户。处分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流转等的权利,随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收益权和处分权是这两种权利的派生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派生权利既可以与所有权合为一体,也可以独立存在。我国土地权能的分离性使得其各项权利在转移和使用过程中带来不同的收益,不同的权能主体参与土地收益分配就产生了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

二、土地征用中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现实格局

土地征用实际上是国家向土地权益人购买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诸项权利所构成的权利束变动的过程。农村土地征用实质是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集体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承载着农民经济、政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的权益和保障。土地被征用后,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失去了劳动就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权等相关权利。由于现行的集体土地征用法律和政策规定等制度的缺陷,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依靠,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无业游民。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及集体所有权、收益权等土地权利被侵犯,另一方面是农民及集体得不到应有的征地补偿份额。

1.农民集体土地权利被侵占

土地征用是国家或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转移非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然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是特别明确,加之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就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征用土地,这实际上是一种为卖地而征地的行为。这些举动多是补偿不到位,严重侵害了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有资料显示,我国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的30%~40%是由土地出让金中获取的,而土地出让金的80%是由征用农民土地中获取。[5]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由于法律界定的多重性及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可确定性,实际操作中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情况,致使各级利益主体大肆攫取土地收益,而作为集体土地的实际主人的农民却被边缘化或被排除在所有权主体之外。农民及集体的基础权利缺失,致使相关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2.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现状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然而农民获得的补偿只是土地经营收益的补偿,土地后期的增值收益则被无偿占有,政府和用地单位分享了土地增值收益,农民集体被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的群体之外,因此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非常低。李萌等[4]统计认为,目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格局大致为:政府占60%~70%,村级组织占25% ~30%,农民仅占5% ~10%,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主体,其土地收益大部分被掠夺。任辉等[6]对农村土地非农用化过程中的土地收益分配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政府与农民的土地收益比例平均为9∶1,虽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不同,但是农民与政府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存在巨大差异。沈飞等[7]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与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比例为17∶1,农民、集体与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

随着农村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征用的规模越来越大。据相关资料统计,1978—2009年被征地农民已高达8700多万,近10年每年征用集体土地的数量近20万公顷,被征地农民新增400万左右,这种情况可能还将持续10年左右。[8]目前一些地方甚至兴起了圈地运动,大量耕地被占用。在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土地征用不仅对农民的利益构成危胁,也使粮食安全难以保障,因此必须对现有的土地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逐步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三、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始建于计划经济时期,未能充分考虑到土地征用中各方利益的有效平衡,忽视了对农民利益的充分保障。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共利益”内容模糊

土地制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集体土地征用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是符合公共利益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导致现实中许多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

2.农村土地产权模糊不清,补偿收益主体不明

我国现有的土地产权内部结构混乱,各项权能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土地法》赋予了农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但是谁代表集体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收益对象使得集体的收益流失,农民个体就得不到应有的收益分配。另外,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当土地补偿款发放时,各个主体各享其成,就产生了“乡扣”、“村留”的现象,导致农民实得的补偿款少之又少。

3.征地补偿范围过窄,相关权利补偿不足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定涵盖了土地征用造成的所有损失,然而土地的权益不仅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还包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发展权等,这些权利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相应的补偿标准。

4.土地征用缺乏被征用人参与程序

目前我国的土地征用项目审批过程完全是政府行为,从方案的提出到项目征地批准,都是政府核准并实施,其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透明度和公示性不够,农民对土地被征用事前并不知情,只有当土地被征用的通知下达后才获悉,对土地被征用没有话语权和表决权。

四、创新我国农村土地权益分配制度的建议

现有的土地制度尽管对土地流转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针对农村土地征用的条件和具体补偿标准比较模糊,缺乏相应的细则解释,忽视了农民集体的长远利益,致使现实征用过程中利益分配失衡。因此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必须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建立新的收益分配格局。

建立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把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和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集体和国家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通过设立农民听证会对土地征用和土地收益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确保土地征用有序进行。同时注意土地征用资金专款专用,建立土地专业银行对土地征用资金进行管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1.分配制度建立的原则

(1)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立法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也应进入市场,参与到资源配置的市场中,土地的征用补偿价格可以参照市场价来进行确定。同时,土地收益要兼顾国家和农民个人的利益,使收益在农民集体与政府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权益。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制度的改革要确保农民的权益能够实现。目前,农民的权益被严重侵犯,完善土地制度就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坚持宏观管理调控的原则。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时,应考虑国家对土地、国家对农民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土地规划利用要综观全局,着眼长远,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保护现有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安全。

2.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的构成

(1)建立以农民集体为受益主体的分配格局。要使农民集体成为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主体,就要明确谁来代表集体行使权力,否则一切都是空谈。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有乡、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致使农民人人有权,而实际人人无权。应该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属于基层政治组织,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经济组织,两者有本质差别,应该把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民。村民可以以组为单位进行选举,选出代表人来代理自己行使权力并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实行任期制,报乡土地管理所登记,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及其收益落实到农户并受民众的监督。村民也可以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建立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为单位和收益主体来参与土地权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之后,土地收益就在农民集体与政府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2)明确土地收益分配的内容。土地增值收益属于集体土地权益的一部分,如果农民集体一直被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之外,土地被征用后只是得到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则不足以弥补失去土地带来的损失。土地发展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从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土地权益,是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改变土地现有用途而额外获取收益的权利。因此应该确立农民是土地发展权的权益享受主体之一,使农民集体有权利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3)建立公正的土地征用听证制度。明确了农民集体的收益主体地位和享有的权利,要确保其权益得到真正实现就应使农民参与到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来。农民集体是土地的主人,征用集体的土地应该征求农民的意见,土地如何被利用也应考虑农民及附近市民的意见,综合各方的观点和利益才进行土地征用,从而避免因强制征用引发矛盾。土地征用听证制度中的参与者应以农民为主体,市民、专家和媒体都有一定份额,以确保听证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

(4)设置土地专业银行监督管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用途的变化,土地资金项目增多,因此可以建立土地专业发展银行来负责与土地征用有关的资金管理。这既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又方便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管理,减去了中间环节,节省了人力物力,也可防止农民利益被侵害。在专业银行中,土地征用专款专用,保障流通渠道的简便,方便农民使用资金。国家在指定的银行进行款项拨付,可以实行一次付款,分次补发,既满足农民投资的需要,又使农民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政府在每年发放补偿费用时应考虑当年的通货膨胀率,如果通货彭胀率有大幅度的提高就应相应地提高补偿费用,以此弥补货币贬值带给农民的直接损失,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1]王德起.论我国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建设[J].农业管理科学,1997(2):21.

[2]姜开琴.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分析[J].农业经济,2004(10):14.

[3]黄俊阳.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保护[J].学术论坛,2008(2):151.

[4]李萌,黄丽军,毛德华.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J].现代商贸工业,2011(19):47.

[5]李念,甘杨.集体土地征收的失序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26(1):51.

[6]任辉,吴群.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收益分配分析[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1,28(3):41.

[7]沈飞,朱道林.政府和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实证研究[J].资源产业经济,2004(8):17.

8.国土局土地督察工作简报 篇八

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完善巡查机制。进一步细化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巡查路线、内容和相关责任,实行了划片管理、落实到人、网格化巡查。同时,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突出重点区域台账管理,多次不定期巡查。

二是保持高压态势,开展各类执法活动。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主导、基层国土所积极配合,成立专门执法队伍,配备执法巡查专用车辆,严格督查和处理辖区内矿山、土地等方面违法行为。

三是开展卫片执法监察,消旧防新从严查处。托清卫片监察底子,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基层所加大巡查打击力度,既要把已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控制住,更要坚决制止新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从源头上堵截违法苗头,做到了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四是实行联动机制,依法联合执法。发挥国土、城管、乡镇政府等的联合执法效应,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巡查时间、区域、责任三到位,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五是抓大不放小,继续加强信访执法工作。加强信访案件依法化解,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无论大小,都要深入过问,做细做实;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无论大小,都要认真分析,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在法律权限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做好新常态下国土信访维稳工作。

六是完善值班制度,违法案件迅速响应。安排专人值守12336涉土违法举报电话,特别是实行轮班轮岗制度,加强了节假日和周末执法力度,保持讯息畅通,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9.包头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心得体会 篇九

一、督察局领导的硬朗作风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1、督察局领导关心地方发展,顾全大局的做法令我们敬佩。牛珏局长、高明主任、耿未名处长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过程中,他们时刻教导我们督察一定要严,“要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但同时,土地例行督察不是查个案,目的是规范地方土地利用管理,在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的同时,更要促进地方人民政府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参与例行督察,使我对土地例行督察有了全新的认识,督察是手段,规范提高,促进发展才是目的。所以督察不可怕,我们应该欢迎。

2、督察局领导同甘共苦的精神,给了我们很大的鼓舞。在土地例行督察期间,督察局的领导始终和工作人员同吃同住,一起办公,特别是在固阳、达茂、白云矿区督察期间,吃住条件相对较差,风沙很大,道路非常坎坷,在如此艰苦的条件下,牛珏局长、高明主任、耿处长等领导都与大家同吃住,一起办公,令我们倍受感动,在精神上给了我们很大的鼓舞。

二、提高了个人业务能力,结识了许多同行的新朋友

1、提高了业务能力,增强了服务意识。土地督察是对土地政策执行、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土地供应、土地执法等土地利用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部核查,业务覆盖面广,通过这次工作,使我对土地利用管理和卫片图斑核查有了全面的认识,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大大提高。

2、结识了很多新朋友,扩大了交际面。参加此次土地例行督察的人员有12名,来自于北京、天津、山西、河北省市的基层土地管理部门,这些兄弟们个个业务精湛,经验丰富,又都非常健谈,他们幽默风趣的工作态度、工作时的欢声笑语至今时常浮现在我的脑海。经过一个半月的合作,我们都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这将是我一生中重要的一笔财富。

通过这次例行督察,让我增长了业务知识,提升了业务水平,对我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让我受益匪浅。感谢北京局督察五室的领导和成员对我的关心和培养!

10.土地制度与经济兴衰的逻辑 篇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此消彼长的变化呢?事实上,这种现象的背后跟土地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经济自由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公元5世纪,中世纪的欧洲,大片未耕土地被个别家族吞并,且在长子继承法下,排除了将这些土地重新分割的可能。动乱年代,大领主们忙于捍卫领地,或盘算着扩大自己的管辖权和势力范围,没有闲暇去顾及土地的耕作和改良。大领主下面占有土地的人全都是可以随意被大领主退佃的佃户,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既不能离开也不能任意处置土地”。

这种制度,阻止了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不能拥有财产的人而言,正如亚当·斯密所说“除了吃得尽可能多,劳动得尽可能少之外,再没有其他利益可言”。没有劳动积极性,没有竞争,社会增长自然会停滞不前,这就是中世纪欧洲的典型特征。

反观中国,在宋朝建立之前,事实上也出现过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的蛮族或封建征掠。虽然宋朝的建立并没能彻底改变这一状况,但该时期的中国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开明。

麦迪森解释说:“在宋朝,随着一个更加有效的官僚行政体系的成功建立和它对贵族残余势力的清除,经济开始向自由劳动制度发展。随着征收地租可行性的提高,以及土地利润的增加,地主阶层减少了对奴役或强制劳动力的需求。到了明代,地主阶级大都成为非直接经营的收租人。在宋明交替之间,中国农业转向了一个以拥有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的自耕农和佃农为主的土地制度,自耕农可以很自由地买卖土地,在地方市场出售他们的农产品。当时中国农业的这种制度架构,能够有效地分配资源,也有能力进行技术变革……”

由此可见,以土地买卖自由为核心的经济自由,是中国之所以能够于960-1700年间,在经济上反超欧洲的重要原因。

而其后,欧洲再次在经济表现上逆转中国,也跟这不无关系。当时的普鲁士可谓是欧洲落后国的代表,它之所以能迅速崛起,德国经济学家瓦尔特·欧根的解释是:“19世纪初普鲁士彻底的政治社会改革——农民解放,取消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产生了迁徙自由,消除了强迫服劳役、交纳贡赋和强制性仆役服务的义务,给了农民自由的财产。” 欧根所指的这场彻底的政治社会改革,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施泰因改革。

1807年,施泰因着手改革,在他的祖国普鲁士“自上而下地做法国人自下而上地做的事情”。这次改革,废除了农民对容克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所有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和迁徙自由。同时取消所有职业限制,容许容克和农民经营工商业。贵族被允许从事市民职业,农民和市民也被允许接收贵族的土地抵押。

正是得益于这些改革措施,普鲁士社会的性质、国家实力发生了质的变化。随着改革政策利好的逐步释放,普鲁士由原来的封建制农业国渐渐转变为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国而迅速崛起,为其后统一德国奠定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制度、军事基础,进而跻身世界强国之列。(支点杂志2013年7月刊)

11.土地督察制度与实践 篇十一

尊敬的刘副专员,尊敬的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省国土资源厅各位领导,同志们:

自5月12日督察组进驻xx以来,督察组的同志们工作实、作风硬、业务精,给我和xx各级党政同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对督察组一丝不苟、严谨缜密的工作态度表示极大地钦佩。在这里,我谨代表市委、市人民政府对xx副专员一行近一个月以来在xx的辛勤工作以及在方方面面给予xx的特殊理解、特殊关心和特殊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才,xx副专员代表督察组全面通报了xx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情况,真实、客观地指出了我市在土地管理各个方面和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整改以及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提出了非常客观、非常中肯的整改意见和督察建议。并结合xx实际,就如何切实有效地完成整改工作任务作了具体的要求。下面,根据刘副专员及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市内实际,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就如何群策群力、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作个表态发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督察组通报的情况看,我市近年来的土地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无论在依法管地还是依法用地方面依然存在不少亟待纠正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度,不仅影响到全市土地管理工作和土地市场建设的常态化,还将直接关系到全市耕地及基本农

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关系到全市的粮食安全,关系到xx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要站在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后代子孙负责、对xx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整改落实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全面落实并按期完成督察组通报的各项整改工作任务,既是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所在,是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后代子孙负责、对xx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的一种全局意识和政治态度。对督察通报中反馈的问题,市政府将按照督察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将问题逐一分解落实到相关县、部门,落实到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各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并按期圆满完成,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从督察组通报的督察情况看,我市各级各部门在管地用地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在有些问题的处理和整改上,督察组已经给了我们特殊的关照和自行整改纠正的机会。对此,我们既要心存感激,更要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此次督察和整改工作中吸取经验教训,克服不足,纠正错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用扎扎实实的整改来表明我们克服不足纠正错误的勇气和决心,以更加依法规范管好、用好xx这块土地来表明我们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的立场和态度。

请刘副专员及督察组、省国土资源厅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放心,我们一定严格按照督察通报的内容和要求,从现在做起,群策群力,狠抓落实,确保按期全面完成整改各项工作任务,在今年10月份整改落实工作验收时向督察组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12.督察制度 篇十二

创建和谐平安校园蓝图,必须要建立一整套校园管理的安全制度。确保和谐平安校园愿景,关键在于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实,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学校安全管理督查机制。

1、安全制度。

①鼓楼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②鼓楼中小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③学校门卫、值班值勤管理制度;④教师上课前清点学生人头制度;⑤学生进寝室当班教师与寝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⑥男女生寝室教师(专职人员)陪寝制度;⑦学校大型出外活动审批制度;⑧学生请假消假手续完善制度;⑨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⑩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⑾建立疾病预防与重大安全应急预案;⑿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监护人)定期联系制度;⒀事故发生第一责任人追究制度。

2、安全督查。

建立完善安检制度,落实长效管理,做到有计划总结,有检查通报。目前,鼓楼中心学校已制定了学校安全自查、抽查,安全定期检查三种检查形式。①开学初的各种安全责任书的修订、补订检查情况;②学期中的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在检查前两周下发中心学校的安全工作专项检查方案细则,将检查的时间、重点、方法告知各中小学作好迎检准备。检查后及时对中小学校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文字通报形式下发或在中小学校校长会上宣读,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③每学期中或学年中的暑假、寒假,中心学校负责安全的第二责任人在不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对学生在校间的课间管理、就寝管理、寒暑假护校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暗访,对安全工作管理不力的学校表现出来的问题进行书面通报。通过三种形式的安全督查,增强安全责任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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