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教学评价是否有效(精选20篇)
1.浅议教学评价是否有效 篇一
一个教学活动是否有效,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法思索:
1、教学内容 是否符合孩子的年龄特点;是否契合他们现阶段发展水平或兴趣爱好;是否与主题、节日相吻合。
2、目标制定 是否关注知识、能力、情感的均衡;表述指向性是否一致;是否点细可操作性强,有益于活动后的评测。
3、重难点的把握
围绕目标确立活动重点,在此基础上预测对于孩子而言富有挑战性的环节,设定为难点。
4、环节的设计
针对活动重点设计层层推进之教学环节,难点部分的突破随机链入期间,一气呵成。
5、师幼互动
针对不同的环节,设计导语、创设情境或者提供材料,引起孩子的兴趣、讨论与探索,在师幼互动、生生互动中推进活动的开展与深入。
2.浅议教学评价是否有效 篇二
一、评价应真诚、学会赏识, 才能够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
爱是教育的前提、教育也更加需要赏识。因为赏识可以让你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 从而形成对学生未来发展更好的期待。只有教师源于对每个学生的爱, 对待学生真诚的语言、亲切的语调、鼓励的言辞、友善的微笑, 才能够营造一个充满关爱的课堂氛围, 才能让学生真正体会到被人尊重的喜悦, 感受到被爱被关注的幸福。我们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评价使其他学生懂得赏识自己、欣赏别人, 并由此得到启发。课堂教学中只有发自肺腑的表扬、鼓励才能触动学生的心, 才能够唤起他们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 才能够起到激励的目的。因此, 课堂教学中我们多采取赞赏、激励性的评价, 这也有利于保护学生的自尊心, 激发学生学习的上进心和主动性。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要顾及到学生的情感体验, 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并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所以, 在高年级语文课堂教学中, 教师要善于利用真诚的语言去激励学生、引导学生, 让每一个学生体会到教师对他的殷切希望。因为高年级的学生更懂事, 更知道老师对他们评价的目的。正如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 恶语伤人六月寒”。因为高年级的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 如果此时教师在课堂上对他们进行积极地引导、激励, 那么他们将发挥巨大的潜能, 否则可能会让学生感到厌学甚至影响一生。所以高年级语文教师在课堂教学评价时更要注重用激励的语言去引导学生, 及时送上自己充满真诚激励的评价语言让学生增强自信心, 让他们体验到成功的喜悦。
在《成吉思汗和鹰》这篇课文中, 要求学生通过自己的朗读把成吉思汗焦渴难忍的情况下鹰四次打翻水杯, 成吉思汗每次情感都发生了变化表现出来, 我利用情境创设想象体验法带学生走进课文, 通过对重点词语的理解感悟, 深入的体会到了鹰四次扑掉水杯一次一比一次急, 一次比一次猛烈, 成吉思汗则一次比一次生气, 把自己当做成吉思汗和鹰全身心地感受, 学生准确体会并通过自己的朗读表达出了情感。我对学生的朗读及时给予评价如:“太棒了, 你这一嚷, 让我们确实感受到了成吉思汗真生气了。”“你这一读, 让我感觉出了一种悲壮的气氛。”“真好, 从你们读书的表情中, 让我看到了一个懊悔不已的成吉思汗。你们用自己的心、自己的情, 放声读出了自己的体会。”这样的评价指导中有评价, 评价中有指导, 真诚富有激励性。
二、评价要创新多变, 应注意课堂教学评价的多元性
对于小学高年级学生来说, 课堂教学中单一重复的评价会使他们感到厌倦。因为课堂上单调的评价语言容易使学生产生听觉疲劳, 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相反, 那些富有诗意、丰富多彩的评价语言则不仅能激发学生积极主动求知的欲望, 更能促使学生在妙语连珠的评价中受到熏陶感染, 同时领悟祖国语言的博大精深, 感悟祖国语言的浩瀚美妙, 进一步提高学习语文的兴趣。语文课堂教学评价应该满足学生这一需求, 只有不断创新, 才能提高语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所以我们平时应广泛收集, 加强积累, 使评价用语不断更换, 常用常新, 课堂上使用起来信手沾来, 机智善变, 时时给学生于不同时空、不同情景、不同对象、不同表现的评价语, 让学生听而不厌。同时, 课堂教学中进行教学评价时也可以将评价语和体态语结合起来, 如:爱抚地摸头, 由衷地鼓掌以及会心的微笑, 再加上真诚的赞扬和鼓励, 这不但表达了老师对学生的肯定, 而且燃起了学生的期待和希望, 从而达到课堂教学评价的高效作用。
三、评价要准确、简洁, 应指明学生努力的方向
课堂教学评价是主体对客体行为方式等所做出的判断。课堂上教师准确、简洁的课堂评价语言, 不仅能强化知识的落实, 还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因此, 教师的评价语言要准确、简洁。课堂教学中应客观地指出学生的长处或是存在的缺点, 避免模棱两可的评价。由于学生个性的差异, 教师在课堂教学评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评价, 让学生在评价中能够更加客观地认识到自己, 也让其他同学找到自己应该努力的方向, 这样准确简洁的评价才会使学生的学习更有效。
四、教师要善于倾听, 评价要有耐心, 富有机智和幽默感, 才能形成和谐愉悦的学习氛围
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仅要凝神静听、认真细心地聆听每一个学生的发言, 还要有耐心, 尤其是那些不善于发言、性格内向的学生。课堂教学时充满爱心、智慧的评价就好比春雨“随风潜入夜, 润物细无声”, 这些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课堂上那些恰如其分的表扬、那些机智的充满关怀、善意的批评以及满怀希望的鼓励, 都可以帮助学生营造一种愉悦、宽松的学习气氛。教师的幽默是现代课堂教学中不可多得的品质。它不仅可以提高课堂教学语言的品位, 而且可以优化课堂教学评价的效果。因为幽默是教师思维的火花, 是教师课堂教学智慧的结晶, 是教师知识才能长期积累的结果。课堂教学中那些诙谐幽默的评价语言不仅能恰到好处地推动教学过程, 而且可以激发学生求知的兴趣, 还能促使学生在轻松愉悦中获得知识。
3.浅议数学课堂教学有效评价语言 篇三
一、活用评价语言 提高学习信心
评价语言它的特点是篇幅短小、针对性强。教师在批改作业时巧妙运用评价语言,能使学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优缺点,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小小的几字评语往往能起到拨动千斤的作用。当学生作业中出现审题、计算、观察、分析与判断等方面的错误时,教师可以利用微型评语进行方法指导,引起学生注意。例如,“先找准数量关系式”“利用逆推方法试试看”“第二步该干什么”等,根据这些评语的指导,学生不仅找到了错在哪里,而且知道为什么错、怎么改正。又如教师可以用“不会吧”“这是你吗”“老师记得课上咱们做过一个小试验,讲的是什么知识呢”等评语间接引起学生的注意,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再如:记得一天早晨,我接到了一位家长的电话,说孩子昨天生气不想做作业。我来到教室时看到这个孩子正在抄作业,我当时没有理会。在批改作业时我把她的那页作业折了起来,并写上“前面的事情不该发生也没有发生”。第二天我发现她又换了个本子,并且把前一天的作业补在了后面。这成了一个没有别人知道的秘密,我相信这一次的评语对这个学生会有很大的触动。
在课堂上,教师的评价中应含有对学生的尊重、信任、表扬、鞭策、祝愿等激励因素。当学生经过思考得到正确的结论时,教师要给予热情的赞赏;当学生的学习活动出现错误的认识和偏差时,教师不能全盘否定,要引导学生自己去思考,发现错误所在。
二、分层评价语言 促进全面发展
(1)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层次的提问、练习、作业等及时作出有效的、鼓励性的评价。如使用评价语言:你已经很努力了,别急,自信点!只要认真细心,什么也难不倒你!你完成的好极了,如果能帮助你的同桌,那就更好啦!你瞧,通过努力,你成功了,祝贺你!试一试,相信自己,老师知道你能行!开动你的小脑筋去想,说错了没关系,老师喜欢肯动脑筋的同学!等语言。
(2)对达不到原层次目标的学生及时作心理辅导,解决智力与非智力因素中所存在的问题。使用评价语言如:继续努力,相信自己,你会做得更好!研究碰到困难时,别退缩,相信自己,一定能行!
(3)教师针对阶段教学效果作自我反馈、自我调节。使用评价语言如:小疑有小进,大疑有大进!你瞧,通过努力,你成功了,祝贺你!别放弃,再试几次!坚持下去准能行!等。
(4)通过对各层学生平时的学习活动和操作活动的有效记录和评价,使学生的学习活动纳入平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之下,能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反映出学生的真实水平。
三、考核评价语言 激发积极学习
在考核评价中,建立智、能、情、趣并重的命题模式。对学生考卷及时做出评价,并且这种评价一定要客观、公正、全面,既要让学生知道错在哪里,又要让学生明确努力的方向,那么巧妙使用微型评语尤为重要。
例如:在一元二次方程单元测试中,设计一部分选做题和必做题,鼓励学生做力所能及的题目,在评卷中,首先给客学生观评定分数,其次在卷面上笔者设计微型评语,对考得比较好的同学:“进步很大、很快、很好、……,你的进步使老师感到特别高兴!继续努力等”;对平时中等成绩,这次也考中等,评语:“在这次中进步不大、不明显、但潜力很大,再加油啊!”;对考的不理想的学生的评语:“虽然失误、粗心,老师相信你在那里摔跟斗会在那里爬起来,下次一定会成功、努力争取,老师相信你们是最棒的!等”。试卷发下去,每个学生看到试卷之后脸上都露出不同的喜悦,虽然老师批改累一点,但学生享受到成功喜悦,以后学习积极性更浓,从而把学生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推向新台阶。
四、竞争评价语言 激发思维能力
1.语言激励竞争
课堂上,教师运用激励性的语言进行教学,能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参与竞争。如“看谁最先想出来?”“看谁说得最好?”“看谁做得最好?”“谁想得比他们更好?”“比比谁最聪明?”“看哪一组准确率最高?坚持到底就是胜利!”等等。
2.练习比赛激励竞争
①个体练习比赛。使用评价语言如:你真行!真棒!你太厉害了!
②群体练习比赛。使用评价语言如:你们这组真是好样的,了不起的发现,再用精彩的方式介绍给大家,大家就更佩服你了!
总之,在数学教学中使用评价语言,有利于师生之间的情感沟通,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能打开了学生一扇崭新的思维大门,只有这样,才能使评价语言发挥应有的作用。
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篇四
当事人疑问
张某与李某(女)结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相互忠诚的协议,协议约定,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因有外遇导致家庭破裂而离婚,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后,张某有外遇,李某发现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按照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问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因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其次,忠诚协议的具体类型有哪几种?一般有以下几种:
1、财产型:这类协议通常约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如果有约定的不忠实行为,将要给另一方支付特定财物或者金钱的给付协议。
5.该案购车协议是否有效?论文 篇五
[案情简介]:4月14日,许某将一辆尚未上牌的“奥拓”新车转让给肖某,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该车价格为23000元,由许某负责办理该车的上牌手续,上牌费用则由肖某负担。4月16日,肖某向许某支付了购车款项23000元及办理牌照的费用3000元,许某同时交付了汽车,但对该车的上牌以手续复杂为由久拖未办。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许某继续履行办理买卖车辆的上牌手续的合同义务。
[分歧] : 对本案的购车协议的.效力问题,合议庭存在以下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购车协议无效。因为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讼争的车辆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为私自买卖,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无效。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购车协议有效。因为本案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讼争的车辆系未曾办理牌照的 新车,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新车在无牌照的情况下不得买卖或转让。当事人买卖汽车虽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但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无效要件,故购车协议有效。故应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6.婚前协议赠与房产约定是否有效 篇六
效条件? 导读:部分夫妻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后离婚时婚前财产协议赠与房产约定是否有效,能否以结婚为生效条件?请看如下解释。
一、婚前财产协议中赠与房产约定是否有效?
婚前财产协议中赠与房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秋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房产转让的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赠与协议。
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离婚协议是根本不同性质,涉及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条款为赠与性质,《婚姻法》虽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到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类婚前或婚内财产页顶仍受《合同法》调整。
二、婚前财产协议能否以结婚为生效条件
婚前财产协议能否以结婚为生效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生效。目前,在一些打得城市已经有很懂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婚前财产协议,特别是协议中赠与或给付条件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这一情况下,只要约定不违法,法院一般都会认为约定有效。
7.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篇七
英明开了一家生产水性涂料的小加工厂。一个月之后经朋友介绍接到了北京一位客户价值20万元的大订单,他的厂子急需补订一批化工原材料。英明通过网络知道唐山A化工厂可以提供。于是他打电话向A厂订了6万元的原材料,要求他们将这批化工原料三天后送到自己的厂子里。双方在电话中对原料的种类、数量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当A厂人员按时将原料发到英明的工厂时,英明的客户却因故突然取消了订单,英明不再需要这批原材料,便以“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绝接收A厂送来的原材料。A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已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判决英明支付给A厂6万元货款。
英明十分不解,自己并没有签署合同,只是口头要求对方给自己供货。现在自己在没有使用原材料的情况下要求退货都不可以吗?商场里买东西,没有使用过都可以退货,为什么现在不可以了呢?
[专家剖析] 口头合同一样有效
顾客在商场买东西,当取得了商品的发票,实际上就已经和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英明在开始时是向对方口头订货,就是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A厂向英明承诺了同意他的要求,当A厂把货送到英明的厂子时,合同也就成立了。英明并没有事先告之对方自己有可能不需要这批货,所以合同里也就没有退货这项条款,英明不要货就意味违约。法院没有让他支付违约金,已经是手下留情了。
[专家建议]
合同书因系双方会签,可以有效证明合同内容是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的,证明效力强于其它形式,所以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首选。
(专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叶宗林)
8.抵制是否有效? 篇八
这种由民间个人发起的抵制行动,在世界各地很普遍。原因都一样:因为愤怒。目标也差不多,表达愤慨,并希望借此迫使被抵制的一方改变行为。
比如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湾发生漏油事故,总部在华盛顿的非政府组织Public Citizen就发起一场抵制BP产品至少3个月的网上请愿行动。一个月内便有两万多人在请愿书上签名。一个专门向BP抗议的脸书页面,也在短短一个月时间中得到60多万个“喜欢”。直到现在,还有人在页面上留言。
人们的愤怒从何而来?沃顿商学院教授Tonah Berger针对BP漏油事件作过一个研究,发现:“带有个人情感的信息产生了巨大影响。一个人丧失了谋生手段,或者一张水鸟浑身沾满油污的照片,比10篇新闻报道影响更大。”他认为,因为这些资讯,让抵制BP的行动不再仅仅属于环保,因为“它触动了我们的情感”。
很多天灾人祸由于信息繁多,对人们产生冲击的门槛高了很多。但如果媒体报道能在视觉和情感上引起共鸣,往往就会招来更多关注。
2010年8月23日发生的马尼拉人质事件,一名被革职的菲律宾警察劫持一辆载有香港游客的旅游大巴,最终导致8死7伤,枪手也被当场击毙。整个营救过程通过电视向全世界转播,让公众目睹马尼拉警方在处理事件中的不专业,事后更成为全球反恐的反面教材。
香港特区政府发出菲律宾旅游黑色警示,直到今天还没有取消。
旅游警告是否有效?据马来西亚《中国报》报道,头两个月,由于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游客的减少,菲律宾损失了大约4000万比索的旅游收入。而据菲旅游局的统计,2011年头四个月,香港游客下降了17%。
对此菲律宾政府很着急,便推出一个为期一年的《重拾香港公众信心》计划,只是在香港,没有公关公司愿意接手。
尽管这样,菲律宾并没有道歉,也没有给予死伤者家人政府赔偿。菲总统阿基诺三世在接受CNN访问时,讲述了他的理由:“如果我们说对不起,就代表是政府为他们带来了伤害,但事件源自一名立场飘忽不定的枪手。我们都希望事件没发生过,也希望当时的表现可以更好,但这件事是出自一名单独行事的疯狂枪手,根本没法阻止。菲律宾人不应为此而受到排斥。一个心理上有问题的人并不代表整个民族。枪手态度瞬间改变令我们缺乏应变时间,在这个严重限制之下,我们也没办法做更多。”
抵制是否真的有效?拿BP的例子说,研究发现,最终受害的并不是英国石油公司,而是贴有BP标志的美国加油站——美国小企业主。即便顾客去帮衬那些没贴上BP标志的加油站,他们的石油精炼产品却很可能来自BP。
学者指出,抵制行动的成功与否,是抵制行动和人们渴望的结果是否有直接关系。所以,如果抵制BP是希望尽快解决漏油问题,而BP已动用大量资源,那抵制是否会加快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同样地,如果事实上马来西亚政府已很努力了,那抵制是否会让他们的工作更加有效?
从BP事件的长期影响来看,它要面对罚款、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调查,因此有专家认为:“抵制行动更像是往走向断头台的家伙身上扔西红柿。”或许也可以这样看马航事件。未来的赔偿和法律诉讼,才真正是应该让这家企业负起的责任。而马来西亚政府既然是马航的大股东,它同样逃避不了应负的责任。这些,真的比抵制更加有效。
9.该调解书是否有效?论文 篇九
案情)原告叶金树,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和平镇升平北街100号。
被告李长炳,男,23岁,汉族,务农,住漳平市和平镇和春村第12组。
原告叶金树与被告李长炳于1月13日晚上9点许,在漳平银丰迪吧跳舞,两人不小心碰撞。尔后,被告李长炳用剪刀将原告叶金树身上乱刺多处,导致原告当即送往漳平市医院住院治疗。经漳平市医院诊断病情为:“多处刀刺伤”。在漳平市医院住院治疗11天,于201月23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共花去了医疗费2878.73元,年9月13日原、被告在漳平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调解室的主持下达成了被告自愿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其余1000元以后再还清的《调解书》,但被告反悔没有履行该调解书,2002年11月8日漳平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一张“证明”给原告,告知当事人因调解未成功可到法院起诉,2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计6000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漳平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调解室的 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不同于人民的调解,当事人往往会处于某种动机的愿望而同意调解,从原告所能提供的发票数据(2878.73元)漳平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看,该调解书是显失公平的,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李长炳用剪刀刺伤原告叶金树,致使原告住院治疗,被告应当赔偿,判决如下:被告李长炳在十日内给付原告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3228.53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漳平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调解室的《调解书》是否有效?原告认为,被告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提供了《调解书》为证,认为是有效的,被告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被告认为,该《调解书》是以派出所不抓我为条件产生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公安局已抓我去劳教,该协议没有发生效力。原告认为调解书有效其实就是认为该调解书具有合同性质,双方都应履行。被告认为调解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10.浅议教学评价是否有效 篇十
私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12期
问:我的叔叔六十多岁了,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因而一直非常疼爱我。他欲与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由我给他养老送终,将来他的房产和存款都由我继承。为了防止其他亲戚的异议,叔叔让我暂时保密,说等他死了再把我们的协议公开。请问,秘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
11.遗嘱有瑕疵是否有效 篇十一
文字、标点有误
何某是名手艺人,生前走街串巷,靠给人磨刀赚钱。
他文化不高,老伴早去,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务农为生。临终前,他留下遗嘱:“我两间五十米的平房由老大继承。八万圈存款由老儿子继承”。
房屋的面积应当为平方米,人民币的计算单位为圆,显然为笔误。
经核对,实际房屋面积、存款与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存折上的数额相符。其没有违反《继承法》,不能因笔误而否认遗嘱效力。
另一位张先生的缺陷遗嘱就不那么“幸运了”。
张先生为退休干部,老伴脑出血死亡后,子女们放弃了继承,老伴遗产全归了张先生。此后,他续娶了老伴李某。李某无儿无女,实心实意过日子,对张先生很好。
张先生不久写了一份遗嘱,“我死后将我现在居住的花园小区一区28号楼8单元304室内有彩电冰箱及卧室厨房用具全部归李某所有”。他因肺癌去世后,其子女与李某发生了争执。
因为遗嘱中,没有一个标点符号,李某认为张先生把房屋及房中物品全留给了她。张的子女认为,其父只表示将房中物品留给李某。
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凭主观臆断,决定遗嘱真实意思。因此,此遗嘱无效,遗产只能按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遗嘱没保留“必留份”
展某前年与妻子离婚,之后再婚。其前妻携2岁的孩子与他人结婚。
离婚时,展某向前妻一次性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再没有往来。
最近展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抢救期间,展某留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由后妻和与后妻所生的子女继承。此时,他与前妻的子女不满5岁。
依《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展某与前妻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此遗嘱无效。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
退休工人严某,立下一份遗嘱:他死后,所居房屋和存款归再婚老伴尹某。他去世后,其子女和老伴发生纠纷。因为严某前妻去世时,对其遗产没有进行分割。严某的遗产中有前妻的遗产。
依《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此案应将严某前妻的遗产分出,由相关继承人继承,再执行严某的遗嘱。
没有冠“遗嘱”的遗嘱
周某是退休的公务员,有房产一处共三间,老伴早逝,有一子一女,都成年。
周某和女儿一同生活,女儿女婿对他很好。儿子却以他把养老金等都给了女儿为由,不但不来看他,还索要房子,逼他写赠与合同。
周某气愤地发表了一个声明,断绝父子关系,死后将房产全给女儿。
血缘关系不能断绝,自然血亲不能解除,但周某声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是有效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声明虽未冠“遗嘱”,但具有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2.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即,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3.遗嘱人立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4.遗嘱是以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为。
遗嘱只有印章或手印
吴某去世九个月前,刚与保姆、小他三十岁的农村女性田某结婚。
他死后,田某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由一名公证人员代书、见证的公证遗嘱。遗嘱称:吴某所遗价值近150万元的房子和10万存款全归田某。遗嘱没有吴某的签名,只有他的印章。
吴某的两个儿子表示怀疑,别说他们和父亲关系融洽,经常见面,就是抛开父子关系,父亲也不可能一点财产都不留给孙子、孙女。
依《继承法》第十七条,书面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签字。且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综上所述,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落款没有年月日
郑明和郑平是亲兄弟,郑平婚后搬入老屋与父母生活。
考虑郑平结婚时,父母没出钱为其买房,而郑明结婚时,父母为其买房出资20余万元。父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写明父母死后,价值15万元的房产归郑平。遗嘱有父母的签名,落款却没有年月日。
父母逝后,郑明提出分割房子,郑平拿出了遗嘱。郑明认为,遗嘱没有年月日,为无效。这时两人的叔叔作证,遗嘱为郑平结婚时所写,当时其父母身体健康。
按《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一般应认定无效。但遗嘱意思表示真实,所处财产为遗嘱人的,遗嘱符合全部实质要件,形式其他要件具备,只是没落款,有其他证据可证明的,尊重遗嘱人的意思,法院可认定有效。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
12.浅议“减负”与“有效教学” 篇十二
“减负”减什么?社会上颇多异议, 许多家长担心“减负”后, 教师不管了, 孩子放羊了。针对这些疑虑, 教育部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 “减负”的主要任务是三条:一是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二是减轻中小学生过大的心理压力。三是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经济负担。总之, “减负”的根本目的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在教学中如何做到有效教学呢?下面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有效“备课”
“备课”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但“要”素大体只有三:学习者、学科内容及其结构、教学目标及其教学方法。
有效教学的关键在于能够了解学生的“需要”, 以及不同学生之间的“差异”。更重要的是, 学生“需要”和“差异”往往并不限于知识水平, 而在于求知热情。这需要教师不仅考虑“我应该讲什么知识”, 还要考虑“我应该如何让他对这些知识有热情”。
教什么“内容”看起来比较容易, 因为在教科书、练习册和课程纲要中已经被详细地确定了。但教师的责任是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情绪状态对这些教材进行“再度开发”。教科书和课程纲要只是界定了要教的内容, 却并没有根据学习者的需要对它们进行选择、组织和排序。教师不仅要处理好某个课时的内容安排, 更要考虑各个课时之间的联系, 某个课时在本单元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学期乃至整个学科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师要重视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老师要“用教材”而不是“教教材”。教师必须对课程内容作出“校本化”“生本化”的处理。
课程纲要和教科书中规定的课程目标对年段要求和学科要求比较清晰, 但对于期待学生获得的具体行为, 特别是基于某个班级学生特点的目标描述, 它们说得远远不够。课程纲要粗线条地对课程目标和学科内容作出规定, 正是为了给教师的创造性运用留出空间, 允许教师灵活地调整教学, 以适应学生的个别学习需要。有效教学的关键在于教师所提出的目标能够既不至于因太抽象而令学生无动于衷, 又不至于因太具体琐碎而令学生不得“要领”。如果说教学目标应该表述得具体一些, 那么, 这种具体的教学目标应该以能够激励学生热情地学习为标准。
“教学目标”设定之后, 教师需要大致确定用何种“教学方法”来实现这些预定的目标。有效的课时计划不仅要考虑具体的教学方法的使用, 更要考虑方法组合模式的灵活运用, 即包括教学方法、组织形式及课堂管理因素的组合, 应该使之形成一个连贯的整体, 为实现课堂教学目标服务。
二、有效“讲授”
有效“讲授”是任何课堂教学必不可少的, 即使是在学生自主学习的课堂活动中教师讲授也是必需的。教师清晰的有效讲授可以在师生互动中点拨、引领、启发、强化, 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教师的“讲授”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关注教学过程中的关键“事件”。比如创设情境以便吸引学生的注意, 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以便促进学生有效学习, 提供鼓励性的即时反馈以便让学生看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
无论“讲授”多么有效, 教师若想有效地激发学生“投入”学习, 则需要有效地“提问”并“倾听”学生的声音, 使教学保持某种“互动”的、“对话”的教学。有效“提问”意味着教师所提出的问题能够引起学生的回应或回答, 且这种回应或回答让学生更积极地参与学习过程。那么什么样的提问是有效的呢?第一, 使问题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开放性的问题是一种丰富的资源, 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让学生充分的回忆、联想和想象, 归纳出结论, 也能使教学更为新鲜而有趣。第二, 使问题保持一定的难度。问题可分为记忆型的、理解型的和应用型的。记忆型的问题对学生要求不高, 只要能够准确回忆起以前学过的知识, 并正确作答即可。理解型问题需要学生对所记忆的知识进行一定的理解和加工,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能够表现学生对所学知识有解释、概括说明的能力。应用型问题要求学生把知识应用于不同的问题和不同的情境中, 它超越了记忆和对知识的转述阶段。助于提高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使其尽快形成自动化的知识序列并用于新的问题解决, 而不只是停留在零星的知识点的记忆水平上。
有效的问题出来了, 怎样使这个问题发挥它的功能, 这需要教师有效的“倾听”。教师在提问之后, 给学生留出足够的时间思考, 同时为学生的回答提供及时的反馈, 关键的一点是, 要让学生感觉到教师在等待和倾听。教师在提问过程中显示出对学生的关注、对学生的欣赏, 能够极大地激励学生积极回答问题。教师提问学生的过程应该成为学生相信自己、展现自己和欣赏自己的过程, 这种提问方式带来的成就感和成功体验对学生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学习动力。有效“倾听”是自然而然地将学生的回应转化为教学的资源。在这种倾听的环境中, 学生成为重要的课程资源, 而不是简单的接受者。学生的回答也可成为教师进一步追问、引导的起点和阶梯。这样自然而然地激励学生积极参与, 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三、有效“激励”
“师生互动”现在已经成为课堂中的重要一环, 有效的师生互动能够促成学生有效的学习行为。而在教师的所有行为中, 最重要的是教师是否具有“激励性人格”, 比如热情、期望和可信任感。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热情”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学生的“热心”;二是对自己所教的专业有“求知兴趣和求知信仰”。教师对学生的“热心”, 主要是通过与学生建立积极的、支持性的关系。这种安全的、轻松的、令人满意的人际关系环境能够促进学生的学习。教师的“热情”是自然而然的一种“兴致”, 不是故意表现什么和表演什么。
有研究表明, 学生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对他们的期望值。学生会将教师对他的期望值内化为自己的期望, 进而影响到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努力程度。
教师在学生心中的“可信任感”主要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教师的学识;二是教师的人格。教师如果让学生感到“值得信赖”, 将有助于创造一种轻松的、安全的心理环境, 使学生相信教师能够帮助他们获得成功。
造成学生负担过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诸如教育观念落后, 教育结构、规模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要, 考试招生制度的缺陷, 就业竞争引发的升学竞争等。作为家长看着小孩披星戴月真是痛心不已, 却又爱莫能助, 但作为一名时刻走在教育最前线的一线教师我们是否应有所思考、有所行动呢?
参考文献
13.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篇十三
【案情】
喻某在自己村集体土地上建有一栋楼房共七套,只办理了一栋的产权证,但不能办理土地证。6月2日,喻某将其中的一套以每平米3000元(当地全产权房的价格为每平米5000-6000元)的价格卖与了外地来此做生意的孙某,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并已实际履行。20底孙某听说国家正在整治小产权房建筑,担心房屋被清理拆除,遂反悔要求退房还款,喻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理由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斩影范围内的土地所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我国实行的房地一体主义政策,及房随地走,而且我国还出台了很多政策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小产权房的买卖将违背这一政策。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小产权房的买卖协议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性质,既然有处分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小产权房的买卖并没有将其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也没有改变其居住的性质。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但这些规定都没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高度,依据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因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协议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
本案中喻某的房屋虽然整栋办理了一个房产证,但由于不能办理土地证,而且不是每套房子均单独办理了房产证,所以其出卖的该单套房子属于小产权房的`一种。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的效力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只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分别处理,因此在处理结果上也不尽相同。本案中喻某和孙某订立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遵从合同法则。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五点:(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案,喻某和孙某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喻某出卖的房屋虽是小产权房,但并不是违章建筑,喻某对该房屋有处分的权利,其出卖该房屋非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对买卖双方均有益,一方面喻某将其闲置的房屋卖给别人有了收益,另一方面孙某以只有市场一半的价格购买到了可以居住的房屋,双方均有利可图。其房屋买卖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上述第二种意见已有阐述),因此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14.浅议教学评价是否有效 篇十四
吴甲与吴乙原系深圳某美容用品有限公司股东,两人分别占有该公司90%和10%的股权。2004年2月,经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吴甲愿意将其90%股份中的37%股份以66.6万元转让给程某,吴乙愿将其10%股份以18万元转让给程某,程某即以84.6万元收购了公司的47%股权。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协议书“报深圳市工商局统一变更后生效”。《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的第二天,吴甲与程某共同签署了该公司章程修正案、副董事长任职书、副总经理任职书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程某也陆续付清了股权转让款。程某依据与吴甲签署的一系列文件,参与处理公司事务。但三方未在公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来由于公司出现亏损,程某以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未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吴甲和吴乙返还其股权转让金。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程某)与两被告(吴甲、吴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遂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三方继续履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
一、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股东身份有影响。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权是持股人享有的合法物权,我国法律对物权的归属和流转采取公示公信的原则,即物权转移必须采用合法的公示方式才能产生法律认可的公信效力。该条就是关于股权转移必须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规定,即股权自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开始转移。可见股权变更登记只是一种物权行为,产生使物权转移的效力。而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产生合同之债。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后才生效,因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达成真实、一致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时就生效。生效合同导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生效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当然发生物权(本案中股权)转移的事实。股权变更登记则是对股权转移债务的履行,要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可进行。因此,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主要是行政管理的需要,其功能是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的效力,它不能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报工商局同意变更后生效”的条件是否有效?
15.浅议小学数学有效教学 篇十五
关键词:小学数学,有效教学
教学的主要场所是课堂,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实现有效教学是我们一直关注并执着追求的目标。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里, 提高数学教学质量, 实现有效教学?笔者对此仅作以下几点思考。
一、有效教学的相关含义
广义的有效教学是指在符合时代和个体积极价值建构的前提下其效率在一定时空内不低于平均水准的教学。狭义的有效教学是指课堂教学, 是在单位时间内教师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 又使学生学到较多的知识, 并切实提高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教学。有效教学的核心是教学的有效性。所谓“有效”, 是指教师通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后, 学生所取得的进步或发展的程度。教学是否有效, 并不是指教师是否完成教学内容或教得认不认真, 而是指学生是否学到一定的知识或学生对知识学得好不好。如果学生不想学习或者学习了没有收获, 即使教师教得再辛苦也是无效教学。同样如果学生学得很辛苦, 但没有学到一定知识或对知识一知半解, 也是无效或低效教学。
有效教学理念主要包括:关注学生的进步或发展;培养学生学学会做人, 学会学习, 学会生存, 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及合作精神。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有效教学要求教师掌握好一定策略, 以便面对具体的情景做出决策。教师要做到扬长避短, 经常反思教学, 以实现教学目标或教学意图。
教师具备了“有效教学”的理念, 这只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 是否能够取得最后的胜利, 教学过程是至关重要。教学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即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评价, 教师要把握好每一阶段的实施行为方式。
二、实施有效教学, 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是基础
实施有效教学, 最关键的因素是教师。以往导致课堂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教师的观念陈旧;有惰性, 缺乏创新精神;教学反思不够。因此, 实施有效教学, 教师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
1. 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
理念是灵魂, 思想决定行动, 思想有多高, 行动就有多快。教师必须以新观念来实施新课程, 不能“穿新鞋走老路”。
2. 不断丰富个人知识储备。
课堂上, 如果教师对教材的理解缺乏深度和广度, 教学就是肤浅的, 学生学习就无法深入。可见, 作为教学的直接实施者, 教师一定要不断加强学习和积极探索, 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内涵。教师的知识厚度和知识广度增加了, 课堂教学就能深入浅出。
3. 经常反思。
中国著名教育家叶澜说:“一个教师写一辈子教案不一定成为名师, 如果一个教师坚持写三年教学反思就可能成为名师。”因此,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做到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 实现自己的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实施有效教学, 教师吃透新教材是前提
数学课程标准中指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 教师是数学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让学生在民主、和谐、愉快的课堂氛围中探索新知识, 实现全体学生都能获得不同程度的进步与发展。要做到这这些, 教师要认真研读新课程标准, 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 要吃透新教材的意图。新课程标准要求教师用教材教, 而不是教教材。必须要经过仔细加工再创造, 在一定程度上把知识的教学与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能力和价值观有机地结合起来。课程标准强调:数学教学活动必须建立在学生认知发展水平和已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之上, 学生的数学学习活动必须从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只有把学习活动建立在学生认知发展水平和已有知识经验基础之上, 学生才会感到亲切和自信, 从而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四、实施有效教学, 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关键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要学生对某种事物产生兴趣, 就会无止境地去追求、去实践、去发展。在教学中凡是能积极、主动地参与获取知识过程的学生, 他们的学习兴趣就浓厚, 求知愿望就强烈。因此, 数学教学必须从转变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情感入手, 使学生由被动的学习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学习。
在教学中教师要不断创设情境, 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学习, 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结合教学内容选择一些贴近学生生活的数学事例, 使学生学起来学兴趣盎然。
在教学中教师要以“爱”保护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心理学家指出:胆怯和过分自我批评的心理状态是妨碍创造的最危险的敌人, 而勇敢和自信是创造个性中最重要的特征。因此, 在教学中, 教师要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 以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参与者的角色参与到学生的学习活动之中, 从而营造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 给学生以心理上的安全感。教师要充分尊重和信任每一个学生, 帮助学生树立学习的自信心, 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实现这一目的, 关心和爱护学生是最重要的。教师要鼓励学生独立思考, 对学生的评价以表扬为主, 以鼓励的态度正确评价学生。
五、实施有效教学, 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是保证
《师说》中写道:师者, 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我们都明白“亲其师”, 才能“信其道”。因此, 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既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又能使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新课程倡导教师由教学中的主角转向“平等中的首席”。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人, 教师是学习活动的引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教师要放下师道尊严的架子, 蹲下身子和学生谈话。只有和蔼、平易近人的教师才受更多学生的喜爱, 那么学生也才会对教师的课感兴趣, 学生才会积极、主动地探索求知, 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去。
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和谐的教学评价十分重要。和谐的教学评价让学生的学习活动更具有成就感, 更能促进和谐师生关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峰.小学数学有效教学策略[J].现代阅读:教育版, 2011 (7) .
[2]任爱玲.新课程理念下小学数学课堂的有效教学[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 2012 (25) .
16.婆媳的“保孙协议”是否有效 篇十六
张某去年与钱某成婚,钱某今年怀孕。张家几辈单传,不管是男是女张老太太都十分高兴,且经人推算为男孩。儿媳怀孕后,张老太为了孙子,对儿媳万般关心,身前身后寸步不离,那真是“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碎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幸最近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儿媳20刚出头,再嫁不可避免,为让儿媳将孩子生下,张老太与儿媳钱某达成了如下协议:钱某如将孩子生下,张老太放弃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儿子的遗产全部由钱某继承,如钱某私下堕(打)胎,赔偿张家一万元。钱某在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回了娘家,左思右想都觉得,将孩子生下对自己再婚不利,于是在娘家时去了医院,偷偷将胎儿打掉。张老太得知此事,十分恼火,她找到钱某不但要钱某退还多继承的财产,还要钱某按协议赔偿一万元。请问,张、钱的协议是否有效,钱某应否按约赔偿?
春水
春水朋友:
17.怀孕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篇十七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18.该起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篇十八
案情:
甲原为某国家机关一位局级干部,承租单位一套五居室楼房,由甲与其妻乙共同居住,甲于1995年2月去世,该房由其妻乙居住,承租人变更为乙,此时,乙的女儿丙为照顾母亲亦搬入此房居住。11月,单位依照国家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乙申请购房,单位同意并预收了乙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共2万余元,在产权证未办完时,乙即于1月去世。6月单位以无共居人为由终止了此房购房决定,井要求丙腾房,丙却要求继承此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评析:
众所周知,公民购买商品房,付款后,办完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产权证,所买房屋便成为私人财产,依法可以发生继承等。而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已交购房款但未办理产权证之前死亡的,其购房行为是否有效?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购房行为系要式法律行为,只有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购房行为方能生效,乙只向单位交了购房款,但其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还未发生转移,双方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故丙要求继承该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种意见:乙购房手续齐全,其交了购房款,单位亦同意其买房并收了购房款,双方购房协议已实际成立,(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未及时办理产权证,责任在单位,不在乙,单位不应单位方作出终止购房决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有住房买卖在我国尚属一种新情况,处理这种纠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对公有住房买卖,不宜完全按要式法律行为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单位同意乙买房并收了其购房款,表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合意,所以双方购房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利益,如合同不能生效,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律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有一般生效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批准登记手续是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也就是所谓的要式法律行为。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本案中乙与单位的购房合同已经成立是个不争的事实,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一般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后才能主效,但对公有住房这种带有福利性质的买卖,合同何时生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适用公有住房改革与买卖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应认定该案中双方所签购房合同成立并且已生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乙已交了购房款,依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单位本应履行售房义务却单方终止了购房合同,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有权选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然乙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作为违约方,单位应继续履行售房行为。
二、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19.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篇十九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应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法律关于物业管理资质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 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未取得资质情况下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案例]
广州粤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粤荣地产) 是海珠区荣升广场首层1109房、二层2110房、三层3110房的产权人, 三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00.32平方米。2015年3月2日, 荣升广场业主委员会 (以下简称业委会) 在街道办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召开了业主大会。2015年8月26日, 业委会与其选聘的广州楷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楷新物业) 签订了《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约定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荣升广场由楷新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服务范围为1栋四层商场以及地下一层停车场, 建筑面积共计12703平方米, 商铺面积9937平方米, 共637户, 停车场面积2766平方米, 共50个车位;本管理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商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粤荣地产认为, 其在荣升广场拥有三个商铺, 但业委会未按照《荣升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程序, 自行选聘了楷新物业作为荣升广场的新物业管理公司并签订了《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上述合同违背了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 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审议, 依法应属无效。理由如下:一、业委会未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通知粤荣地产, 也没有向粤荣地产派发选票, 选聘过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楷新物业在与业委会签订《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并没有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因此,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故粤荣地产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楷新物业、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无效。
楷新物业辩称, 《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对包括粤荣地产在内的荣升广场各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委会辩称, 不同意粤荣地产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根据《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 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在荣升广场五楼进行, 履行了告知业主的义务。二、业委会多次向粤荣地产发送邮件, 并派人至其工商注册地址, 要求前台找负责人出来洽谈, 但无人接洽, 只好离开。三、根据物管选聘调查表统计结果, 赞成聘请楷新物业管理公司的业主, 票数和面积都超过了72%, 符合相关规定, 请求依法驳回粤荣地产的诉讼请求。业委会为证明其抗辩主张, 提供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问卷调查表得票情况统计表》及432份《问卷调查表》, 证明其经过“双过半数”的有效投票选聘楷新物业为荣升广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EMS特快专递函件, 证明业委会已将调查表邮寄给了粤荣地产。
[案件争议焦点]
一、《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二、签约时楷新物业没有取得物业服务资质是否影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评析]
一、《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业委会签订《荣升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未召开业主大会, 因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 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了业主大会, 向荣升广场的全体业主发放了调查问卷, 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原告认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时未通知到原告。但根据业委会提交的EMS特快专递函件, 证明业委会已将调查表按照原告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给了粤荣地产。粤荣地产拒绝签收, 应视为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楷新物业的选聘是业委会通过问卷调查表的形式征求业主意见最终形成结果选聘出来的, 业委会可以根据该投票结果与楷新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委会做出选聘楷新物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原告认为业委会选聘楷新物业的程序违法, 选聘楷新物业的决定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可根据上述《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张对选聘楷新物业的这一决定予以撤销, 而不能以此来否定楷新物业、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性。
二、签约时楷新物业的物业服务资质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
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进行了列举性说明, 其中第五项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十四条把“强制性规定”的用语进一步明确其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于这一限制性解释, 可知法律把管理性规定从强制性规定中剔除, 在判定合同效力时“强制性规定”专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 粤荣地产认为楷新物业在签订案涉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 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属于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 而并非针对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 即便楷新物业在签约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 也不必然引起案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且楷新物业在签约后取得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已具备了相应的资质, 依法可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法院判决]
20.浅议声乐之有效教学 篇二十
关键词:声乐 声乐教学 有效教学
随着我国教育的迅速发展,声乐教育也在大力改革创新。为了适应新教育形势,声乐教学必须探索新颖的教学方法,采取多样的教学模式。如何进行声乐的有效教学是很多音乐教师备受关注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多声乐教师还在用早已淘汰的方法教学,这对我国声乐教育的继续发展是有很大危害的。作为一名声乐教师,必须不断更新、完善、提高自己教学水平,同时还要对陈旧的教学思想、方法和内容进行改革。
一、声乐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声乐教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过教学实践发现,在声乐课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让学生更明了更容易接受声乐,传统抽象的教学方法必须被改革。
1、声乐教师歌唱技能匮乏
作为一名音乐教师,在课上不能范唱是难以胜任教学工作的。声乐是各类师范院校音乐教育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技能课,也是一名合格音乐教师必备的专业素质。声乐教学就是要通过教师系统的歌唱发声呼吸训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声音观念,培养良好的歌唱习惯,体验歌唱艺术的美和具备精湛的演唱技能。所以,我们的声乐教师要要用丰富的学科专业知识、有效的实践性基本技能和较硬的演唱功底去持续地促进学生有效学习。
2、声乐课教学效率低下
声乐学习的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刻苦锻炼、悉心雕琢的。对于音乐系的学生而言,其大部分都是为声乐主修而选择音乐专业的,故声乐教学效果的好环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积极性。长期以来,我国声乐教学一直存在着声乐课堂教学效率低、教学浪费等问题。首先,声乐教师本人缺乏正确的歌唱艺术观念,因而无法正确引导学生顺利的进行声乐学习;其次,部分学生较为自我,忽略了对科学发声方法的掌握;再次,有的学生是受自身条件的限制,没有较高的学习音乐的悟性和乐感。因此,教师和学生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互助、合理搭配、优化结合,才能共同推动声乐的有效教学。
3、声乐课教学模式陈旧
声乐教学绝大部分师资受制于应试教育的旧体制,教育理念、教学模式过于陈旧老化,整体素质也参差不齐。无论就教材使用、授课方式、课时安排以及师生配置方式,均沿用已十几年的教学模式,无疑已显示出很多不足,影响了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我们音乐教师改进传统的教学方式。因此,声乐教学必须探索新颖的教学方法,采取多样的教学模式,更新教学内容,实施多样化教学,采用多种教学手段相配套,以弥补其授课形式的不足,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声乐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二、如何实施声乐的有效教学
在现行声乐教学中,不仅存在着课堂教学效果不显著,学生成才速度慢的低效率现象,还存在着学生水平停滞不前的无效教学,更有甚者,会出现导致学生声乐水平倒退和坏嗓的严重教学失误。有效教学对于声乐来说,就是要在有限的课时内,通过师生双方密切配合,最大限度挖掘出学生的声乐潜能,加大声乐有效教学量,从而提高声乐教学效率。我认为,实施声乐有效教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重视声乐人才的选拔
要实施声乐有效教学,首先必须重视选材。 苗好才会有好的长势,才会有好的收成。(1)学习声乐首先要有一副好的嗓子。要想音色干净、音质动人就必须有一个健康的喉器,这是挑选歌唱学生重要的原始条件(2)其次要有个好耳朵。声乐教学这门抽象的艺术主要通过听觉来进行,声乐中的绝大多数问题只能说一个大概和一种感觉,更具体的就要靠听觉去把关。学生必须用敏锐的耳朵感受音乐,捕捉教师范唱方法,而声乐教师必须借助听觉去准确地判别学生发声和演唱时的音准、节奏、音质、音色等情况,及时对学生的发声和演唱作出调整。(3)除此之外,音乐感如何也是至关重要的条件之一。通常在教学中能够唱好的学生是嗓子条件尚好但音乐感觉非常优秀的学生,所以会懂得用音乐来表达自己的情感,懂得用整个心灵去歌唱的学生往往才能在教学中发挥主导作用,增强教学效果。(4)形象气质要好。譬如,民族歌手形象要得体、端庄、大方;流行歌手在穿着上要讲究、要时尚;美声歌手的形象也要简约,优雅。如果要培养演员的话,形象方面就要更加考究了,因为观众不但要听,还要看。
2、加强声乐教师的教学能力
声乐是音乐、诗歌和演唱技巧完美结合的艺术,因此要实施声乐有效教学,拥有好的声乐师资队伍是关键。第一,声乐教师必须具有全面的文化艺术修养和相关的科学知识。好的演唱是建立在科学的发声技巧、丰富的情感体验和浓厚的文化底蕴基础之上的,只有声乐教师的修养越全面、知识结构越完备,越有可能成为声乐教育家,越有可能培养出大量优秀的声乐人才。第二,声乐教师要有正确的歌唱艺术观念和正确的唱法。只有自身具备科学的教法和范唱能力,教学才能避免陷入“盲人骑瞎马”的境地。第三,声乐教师要具有很强的示范能力。好的示范不仅是激发学生兴趣的最有力手段,还能使教师从死板、教条的理论讲解中解放出来。“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具备示范歌唱能力的教师可以使“言传”与“身教”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他的教学更具魅力。第四,声乐教师还应具备一定钢琴伴奏能力。富有激情的钢琴伴奏会在无形之中把一种歌唱的情绪带给了学生,“以乐美声”,让学生更好地进入作品,更加完美地表达作品。第五,声乐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声音分辨能力。每一位声乐学生在声乐学习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歌唱发声技巧和歌唱艺术表现上的问题,声乐教师只有具备较强的声音分辨能力,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动用有效的训练手段解决问题。
3、构建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
声乐教学更以其特殊的师徒关系,离不开师生间密切配合和良好互动。 声乐教师怎样才能让学生信服,乐意和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积极配合呢?第一、要爱自己的学生。老师要有良好的品德,真正关心学生爱学生,这样的师生情才能无功利性,和学生保持真诚的感情。第二、教学中师生要有效互助。声乐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是合作伙伴关系,教师是为了学生而存在的,教师应增强服务意识,和学生经常地进行学术交流、思想感情的交融,成为学生所期待的良师和益友。第三、教学中赏识学生。在实施声乐教育和学习的过程中,教师赏识的力量会使学生成功。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老师怎样对待学生,决定了学生的一生。赏识教育宜于保护学生成长的天赋,激发学生内心的潜力,是让所有教师学生共同成长的思想和方法。
4、建立融洽的课堂气氛
要实施声乐有效教学,还须具备良好的声乐学习氛围。声乐教学中的师生如何才能配合更默契,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取决于心理因素的影响。课堂作为教师传授和学生学习声乐技能的场所,其气氛的融洽与否对声乐的教与学起着重要的作用。当课堂气氛轻松活跃时,它能造成一种具有感染性的良性教育情景,老师可以很好的向学生传授歌唱技能技巧,学生也在同样愉快的状态下充分调动歌唱情绪,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教学活动,很好地促进了演唱水平的提高。
综上所述,声乐教学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决定声乐教学成功与否的因素太多了,所以我们要尽可能的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更多加强和学生的接触,充分了解学生的个性,从不同的途径学习更多的与声乐有关的学问,探索出更多实施声乐有效教学的新方法,培养出真正成为社会所需要的合格的艺术人才。
参考文献:
[1]石惟正.声乐学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张婉.高师声乐教学法[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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