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业务风险点(11篇)
1.贸易业务风险点 篇一
试析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防御措施相关问题的研究
试析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防御措施相关问题的研究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了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形成和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步伐,促进了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融资在方式上和市场组织形式上均发生了一系列的深刻的变化。
1.1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各个环节
为了顺应国际贸易供应链的新的发展趋势,一些国际大银行已不再只是对客户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个环节或阶段进行局部的融资,而是更加关注客户在整个贸易周期的需求,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开始,追踪整个供应链中货物及资金的走向。
1.2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创新应收账款融资
国内贸易的特点和性质上与国际贸易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可将国际贸易融资的操作方式移植到国内贸易融资上,根据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业务风险程度,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银行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大力开展保理、福费廷和出口商票等融资业务,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采用第三方买断、资产证券化、风险参与、再担保等方式来分担风险,提高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进而促进贸易融资和银行汇票的发展。
1.3创新管理方式,实施贸易融资电子化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的普及,银行应与时俱进,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国际电子结算支付系统。电子商务平台既能为买方提供了货到付款交易的自由,又可为卖方提供支付的保护,为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提供业务资源,为客户获得业务资源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有效地降低了贸易的风险。
2.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2.1融资模式落后,融资对象集中
目前,国内各银行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仍是以传统方式为主,约占贸易融资总量的70%,比如出口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而相对于保理、福费廷等较为复杂的业务则开展十分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
2.2缺少有效的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虽然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较为复杂,但也是可以利用科学方法进行有效的预测和防范的。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和企业也都建立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但仍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粗放经营,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和风险进行周密、详尽的分析和研究,因而使得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隐患较大。
2.3缺乏精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对商业银行和企业内部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目前而言,我国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国际结算、信贷、法律等知识水平不高,因而急需一大批精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趋势。
2.4融资市场秩序混乱,竞争不规范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虽然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也加剧了市场的竞争,市场秩序不规范,各家银行为了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增加国际结算业务量,竞相降低对企业的融资贷款要求,以吸引更多的客户,放松了对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加剧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3.防范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对策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为了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我国政府、银行、企业都必须探索出当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强化风险意识,尽快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大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融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3.1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金融危机使世界政治与经济环境更趋复杂,加大了国际信用风险,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融资提出了严峻考验,所以我国必须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建设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体系,密切跟踪国际形势的发展,收集各种风险信息,建立国别风险信息库和行业风险发布机制,及时公布不良买家信息,让银行和企业能够采取措施防范收汇风险进一步扩大,为外贸的平衡增长提供保证。
3.2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加强监管
国际贸易融资属高风险业务,因此,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实施全过程监管至关重要。银行必须做好融资前的贷前调查,全面调查、了解申请企业的资信状况、企业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该单业务的盈利情况,也要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品行、开证行的资信及信用证条款,做好贸易融资贷前的把关。
3.3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信贷资产的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在贸易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满足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对现有的相关立法的研究,结合当前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找出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和存在的漏洞,分析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的问题,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依靠法律来为我们顺利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保驾护航,()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和企业的利益,降低融资风险系数。
3.4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尝试为贸易商、销售代理商、物流公司等搭建一个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为客户提供详尽、及时的收付款信息,方便客户的管理工作。许多银行通过大力开发和完善网上银行功能,增加渠道服务项目及开发银行与企业间的直联等方法与客户之间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改进业务处理流程,通过单证集中处理实现标准化操作,从而提高单证业务处理的效率,让客户及时了解账户中的余额变动及重要讯息,帮助客户降低操作成本,及时规避融资风险。
结束语
有贸易就需要融资,要融资就一定有风险,随着国际贸易业务的迅猛发展,进出口企业和银行对贸易融资的需求更加迫切。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作为促进贸易发展的一种金融支持,既能有效提高银行和企业的业务量,提高盈利能力,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下的严峻的经济形势,我国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银行和企业必须强化风险意识,积极探索,创新融资业务,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贸易融资风险防范体系、运作机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各项业务操作,从而把贸易融资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2.贸易业务风险点 篇二
1.1 融资性贸易产生的背景
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融资为目的、贸易为手段, 扩大自身规模的贸易经营模式。
自2012年以来,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速明显放缓, 企业如果完全依靠自营业务, 自担盈亏, 在贸易形势严峻的情况下, 风险敞口不断加大;再加上国家实行的稳健的货币政策及银行信贷规模收紧等因素的影响, 社会资金呈现整体偏紧状况。由于国有企业相对民营企业来说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因此资金实力的不平衡成为融资性贸易产生及发展的诱因。
正常来说, 融资性贸易的经营模式可以为企业带来诸多的显著好处, 如较高的营业收入, 短期内营业规模扩张, 盈利增加, 业务渠道拓宽等。因此, 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即使了解潜在的贸易风险, 也仍然愿意积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1.2 需严格控制融资性贸易风险的原因
通过融资性贸易, 不少国有企业已成为其他企业的“银行”。资金、法律风险相应滋生。如果缺乏对贸易伙伴的信用风险控制, 很容易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1.2.1 信用风险加大
首先, 融资性业务具有自偿性的特点。贸易伙伴的资金实力、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对融资风险起着关键性作用。贸易伙伴的资信的不稳定性增加了业务的信用风险。其次, 虽然国有企业对贸易伙伴的背景会进行一定的调查, 但很少企业能像金融企业那样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体系。再次, 国有企业在没有控制货物的前提下将其预付的资金的支配权转让给了贸易合作方, 风险隐患不言而喻。另外, 企业间如果进行相互担保, 虽然降低了贸易风险, 但如果发生系统性突发事件, 很可能会因为就关联关系产生连锁反应, 使风险加剧。
1.2.2 资金风险隐患
大多数国有企业不可能像银行一样对贸易合作方的账户进行监管, 只能靠有限的保证金或部分抵押物作保障, 一旦贸易出现问题, 资金链断裂, 国企则成为最后支付人, 承受巨大损失。另外, 如果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向贸易伙伴提供投资性资金, 则面临短贷长投的风险。由于大多数贸易企业融资的规模不够大, 融资的余额不稳定, 无法承担长期、大额的短贷长投风险;贸易合作方的投资标的的收益一旦出现异常, 自身还款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那么公司很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因此, 国内外理论和实践都告诫我们:不要短贷长投, 不要贸易业务投资化。
1.2.3 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贸易的过程中, 占据主导地位的始终是贸易合作方而不是自身, 从长期看, 容易造成国有企业过多依赖这种贸易方式, 大量的资金被其他企业占用, 荒废自身主营业务, 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 具体案例基本情况
2.1 业务概述
B公司是A公司下属公司, 2012年1月根据某集团公司要求分立。
B公司的项目经理承包工程需要采购大量的材料, A公司为了做大规模, 以A公司的名义为B公司的项目经理采购材料再转手卖给B公司。
A公司具备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 承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多为自然人, 资金需求量大, 但又不具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资格。项目经理借用A公司的融资平台到银行开具承兑汇票, 进行工程承包, 可以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 A公司可以快速的增加营业收入规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根据这种合作模式, A公司从2011年7月开展了融资性材料贸易, 从2014年9月开展了医疗器械的融资性贸易。具体金额见表1。
2.2 业务构成
2.3 手续费的收取情况
2014年4月以前, A公司融资性贸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一般为半年1.8% (每月3‰, 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为六个月) , 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 (保证金是项目经理自己垫付) 后的余额计算。项目经理交保证金的同时收取全部手续费, 具体情况见表4。
由于收取C公司的手续费有优惠和跨年度利润调节因素, 造成年度实际毛利率和理论毛利率的1.26% (1.8%*70%) 有差异。
A公司融资性贸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限 (6.15%) 。
2.4 到期未收回的承兑款
2014年10月底止, A公司材料融资性贸易已到期未收回的承兑款共计2940万元, 明细如表5。
2.5 进货发票回收情况
目前, A公司融资性材料贸易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收回应收款, 但没有收回进货发票的金额为2479.19万元, 具体情况如表6。
截止至2014年9月25日, A公司已收回承兑款未收到进货发票情况如表6。
A公司融资性贸易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承兑期, 没有收回进货发票的金额为4101.05万元, 明细如表7 (截止至2014年9月25日) 。
单位:万元
3 A公司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基本流程
(1) 融资性贸易评审流程:申报立项 (含B公司担保) →评审审批→签订合同→办理银票→跟踪监督。
(2) 财务办理银票基本流程:根据评审后的合同和担保书, 项目经理签订承诺书→项目经理交银行保证金→收手续费及办理银票→银票到期时项目经理交银票余额。
(3) 财务处理贸易收入基本流程:收手续费及办理银票后→财务催促项目经理开具进货发票 (进货发票金额为银票金额) →收到进货发票同时开具销售发票 (销售发票金额为银票金额加手续费) →月末结转成本。
4 A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实施情况
4.1 制度建设情况
(1) 2012年6月, A公司下发《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 (A司财[2012]1号) , 统一了会计核算使用科目。
(2) 2014年上半年, A公司规范了《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贸易业务办理申报审批表》、《经济类合同审批表》、《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贸易业务协议》文本模板。
(3) 目前, A公司正在起草《材料贸易部融资性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4.2 实际执行情况
按照《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 (A司财[2012]1号) , 规范了会计核算。
5 业务风险评估及业务关键风险点
我们对A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地梳理, 查看了合同, 检查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内部控制度。
5.1 业务风险评估
5.1.1 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开展, 制度建设不完善
A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从2011年开始, 除2012年6月制定了《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外, 与业务相关的风险评估制度、信用制度、担保制度、应急处理制度一直未见出台, 风险意识薄弱。
5.1.2 未随时调整业务风险评估
2013年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 为项目经理提供资金周转的风险逐渐加大, 而A公司一直采用的操作模式未随市场变化相应调整, 生产经营目前开始出现被动局面。
5.1.3 业务流程管理未形成闭环, 跟踪监督不到位
A公司融资性贸易业务有三个流转程序, 三个流转程序没有有机融合, 且每个流程均存在缺陷。
在融资性贸易评审流程中, 跟踪监督环节要求“出票日后三个月内, 通知并实时跟踪客户将材料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交予公司, 如若预期违约, 对客户进行罚款”, 可操作性不强, 且实际操作中未按此条款执行。
在财务办理银票基本流程中规定:“通知客户将剩余材料采购款于银行承兑汇票兑付日前三个工作日全部支付给航发公司, 预期未支付的, 对客户进行罚款”, 无明确规定执行部门、责任人和保障措施, 实际工作中也未按此条款执行。
财务处理贸易收入基本流程与办理银票基本流程脱节, 进货发票的催收一直由财务部电话沟通, 公司没有有效措施催收进货发票。
5.2 业务主要风险
5.2.1 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承兑汇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这部分应收款, 虽然有B公司做担保, 但仍然存在应收款收不回来, 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巨大风险。
我们对B公司没有有效的反制手段, 如果B公司不守信用, 这个风险就会出现, 出现的概率大。B公司是集团内的单位, 又不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房地产业已有十六年的上涨, 调整的可能性加大, 一旦出现行业下行调整的拐点, B公司的担保会不起作用, 这个风险也会发生。
这项风险的发生不仅有较大的资金损失, 而且会转化为集团公司的重要风险, 严重影响集团整体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5.2.2 补税风险
A公司融资性贸易进货发票的回收, 主要靠财务人员的电话催收, 没有抵押和担保, 没有有效的办法可以控制, 收不回来的可能性大。一旦税务稽查出来, 要按稽查金额补交17%的增值税、12%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补交的增值税额计算) 和25%的企业所得税, 还有罚款。存在进货发票收不回来, 需要补税的风险。
5.2.3 担保风险
A公司2014年9月与C公司开展的医疗器械贸易业务, 合同中约定“乙方 (C公司) 同意乙方 (C公司) 向甲方 (E医院) 销售药品和器材产生的向E医院的应收款作为抵押, 依本合同产生的乙方 (C公司) 向甲方 (A公司) 各项应付款累计额不超过乙方向甲方应收款总额的70%, 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送E医院备案、监控”, 但C公司与E医院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 E医院与A公司没有签订担保合同, 存在担保的法律风险。
6 管理策略及解决方案
6.1 风险描述
(1) 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2) 补税风险。项目经理在承兑到期后未能提供进货发票, 补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3) 担保风险。未与担保公司签订连带保证合同, 承兑款到期无法收回资金的损失。
6.2 成因分析
(1) 外部影响因素。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调整, 担保公司诚信缺失。 (2) 内部影响因素。 (1) 制度不完善, 相关部门责任不清晰, 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 (2) 无抵押和担保措施。 (3) 流程设计不完整, 责任部门未落实。
6.3 应对措施
6.3.1 事前防范措施
(1) 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委员会出具评估报告, 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2) 由业务部门进行分析, 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判定风险是否与经营目标相适应。 (3) 签订担保合同, 严格控制规模, 合同报集团公司审批。
6.3.2 事中控制措施
(1) 动态了解跟踪担保公司履约能力,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2) 制定相关抵押和担保制度, 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动态跟踪C公司在E医院的应付款项余额。
6.3.3 事后监督检查
(1)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的,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 检查发票抵押、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 (3) 检查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
6.4 管理策略及解决方案
(1) 风险评估嵌入业务层面, 发挥风险防范作用。 (2) 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保障生产经营平稳进行。 (3) 完善应急处理机制, 有效控制风险。
7 总结
融资性业务实质是企业对外提供资金服务, 严重违反了《贷款通则》“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等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融资性业务究其本质, 均是脱离正常业务内容, 缺乏商业实质, 仅以提供资金服务为核心的业务, 且收益小, 风险大, 对集团公司主业的发展作用不大, 以这种方式做大规模对专心做主业的公司有较大的冲击。
从A公司与B公司贸易业务的分析来看, 本质为企业间的假贸易、真融资, 通过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 是企业间规避法律, 拆借资金, 以合法形势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损失追偿十分困难。
因此应严禁开展各类无正常商业实质的融资性业务。
摘要:某集团公司开展了专项风险管理活动, 选取了所属四级单位A公司的融资性贸易业务作为管理对象, 采用访谈、查看合同、检查会计凭证、检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方式进行全面梳理, 对A公司业务开展原因、起始时间、业务构成、业务流程、与内控制度进行了充分了解, 对由业务引发的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风险、补税风险、担保风险进行了充分描述, 提出了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解决方案, 指出A公司融资性贸易收益小, 风险大的事实, 建议停止融资性材料贸易, 控制医疗器械融资性贸易规模, 规范贸易审批程序。
3.贸易业务风险点 篇三
在国际保理业务当中,出口商将进口商的财务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担坏账担保的信用风险。所以,国外的出口商乐意采用国际保理业务进行结算。但是不是每笔保理业务出口商都能得到100%的收汇保障?如果发生了贸易纠纷,出口商有没有风险?出口保理商风险何在?我们看以下案例介绍。
一、案例介绍
2013年3月,我国荣华家电企业首次打开了拉美哥伦比亚市场,与COSTA PORTO公司(以下简称“COSTA”公司)商洽出口电磁厨具。COSTA 公司希望以D/A at 90 days结算,荣华公司考虑到是第一次打交道,采用D/A风险太大,且付款时间长,使自己资金吃紧,但荣华公司又不想失去打开拉美市场的机会,欲与COSTA进口商合作,于是提出使用国际保理业务。荣华公司随即向中国银行广东省某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中行在哥伦比亚选择了一家银行作为进口保理商。2013年4月20日荣华公司获得了进口保理商核准的28万USD的信用额度后,当即与中行签订公开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协议,并与COSTA公司签订25万USD出口合同。4月28日荣华公司发货后,随即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融资,出口保理商预付给荣华公司20万USD。7月28日付款到期日,COSTA公司通过进口保理商发来质量争议通知,以货品质量有问题拒付货款,进口保理商视为贸易纠纷而免除坏账担保义务。中行立即向出口商传递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进出口商双方协商解决,荣华公司于是向COSTA公司提出提供质量检验证明的要求,对方未能提供,荣华公司认为对方拒付理由不成立,并进一步了解到对方拒付的实际原因是其销售商破产,货物被银行扣押,COSTA公司无法收回货款。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90天赔付期间,进口保理商仍未付款,中行要求荣华公司返还已付的收购款,荣华公司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断给了中行而拒绝偿付,进口商不付款应由中行承担。2012年12月5日,出口商委托进口保理商在哥伦比亚起诉进口商,出于自身利益方面考虑,进口保理商协助出口商解决纠纷的态度消极,结果出口商败诉,最后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皆承担了风险损失。
二、案例解析
(一)风险承担分析
在保理业务中,债权人(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商,保理商应提供账款催收、管理和坏账担保服务。出口保理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则进口保理商应承担向进口商催收账款的义务,并对其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但条件是受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合法、无争议的债务请求权,如果因货物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所引起的买卖双方争议,进口保理商不承担赔付责任。在本案中,进口商声称货物有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进口保理商将其视有贸易纠纷,免除其坏账担保偿付义务。此外,中国银行广东省某分行与荣华公司签订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协议,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无法得到进口保理商偿付时,是不能向债权人(出口商)行使追索权的。所以,倘若出口保理商未事先在保理协议中就贸易纠纷下的追索权与出口商达成共识,则出口保理商即承担国外拒付的风险。同时,由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与进口商交涉未果,并在起诉中败诉,出口商则承担了余款未能收回的风险损失。
(二)由质量争议引起的贸易纠纷分析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 如产生贸易纠纷而招致进口商拒付时,保理商即可依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免除其赔付责任。但是到底如何确认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何认定双方存在贸易纠纷?通用规则中没有清楚地对贸易纠纷进行界定。第一,没有明确界定贸易纠纷产生的正当原因和范围;其二,没有明确保理商对贸易纠纷进行核实的责任和义务;其三,没有明确要求提供证明存在贸易纠纷的书面文件,如发生质量争议时须提供买卖双方都能一致认同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在本案例中,对于引发贸易纷争的货品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买卖双方各执一词:COSTA公司提出货品存在质量问题,却未能提供相关的质量检验证明;而荣华公司则查明进口商拒付的理由实际是其下家销售商破产,货款无法收回。即质量问题未得到核实,进口保理商仅凭一面之词认定为贸易纠纷而免除自己的坏账担保责任,进口商是否存在履约瑕疵不得而知,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因此皆陷入了风险。
(三)对进口保理商责任的分析
根据国际保理规则相关规定,作为坏账担保人,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义务,如遇贸易纠纷可免除其坏账担保赔付责任,于90天赔付期内拒付属正当行为。但规则还明确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有义务竭力协助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甚至提出法律诉讼。但在本案例中,作为出口商的诉讼代理,进口保理商在诉讼过程中协助出口商的态度消极,显而易见并不想打赢官司,如果官司赢了,进口保理商则要履行付款的责任;基于进口商偿付困难的现实,最后很可能由进口保理商自己承担货款损失。本案中的进口保理商过多地关注自己的利益胜过自己的信誉,资信状况不佳,没能很好地尽一个保理商的义务。
从本案例以上三个方面分析来看,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个主要风险来自于贸易纠纷。贸易纠纷引发的风险对于相关当事人,特别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都是应该要事先加于防范的。
三、防范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几点启示
第一,出口商应谨慎选择进口商。要充分掌握进口商的信用情况,不能只为出口而忽视进口商的资信问题,也不能过分地依赖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限额;出口商可以考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收汇险,通过保险公司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来确定保险额度,建议出口保理商在此额度内续作保理,由此出口商可分别从保理商和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融资保障和信用保障,收汇风险得到一定的控制。
第二,出口商要保证出口货物的质量符合贸易合同要求。很多纠纷都起源于出口商品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为了避免日后有质量争议的发生,谨防进口商假借商品质量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同时也为了避免进口保理商有意免除赔付责任等问题,建议出口商事先在贸易合同中就可能产生贸易纠纷及其解决措施,与进口商达成共识。譬如商定一家进出口双方都认同的商检机构对日后可能产生的质量争议货品进行检验,以检验结果作为断定纠纷是否存在的依据。
第三,出口保理商应谨慎审核进出口商的资信、资金实力。审核进出口商双方有无履约瑕疵,以及双方历史交易中有无出现过贸易纠纷,通常而言,资信良好、资金充足的进出口商往往有着较强的履约能力。根据进出口商的资信、资金状况、履约能力决定是否承接国际保理业务及提供信用限额,并通过比较进出口商之间的履约能力来确定适用的保理业务类型。如果进口商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相对弱于出口商,保理商应当使用有追索权型的保理业务;反之,可以使用无追索权型的保理业务。
第四,出口保理商在与出口商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各项条款必须详实、具体、明确,以免发生争议时产生风险。提供无追索权融资的出口保理商应通过贸易合同、发票、提单等材料去掌握交易背景情况,并严格审核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确保合同与单据及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同时,应在保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倘若买卖双方产生贸易纷争,我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追索,以防遭受贸易纠纷引发的国外正当拒付的风险。此外,在保理协议中还可增加争议解决办法、回购条款等保障措施,将保理商的风险降到最小。
第五,出口保理商要注重考察进口保理商的资信和业务往来情况,慎重选择进口保理商。为了降低保理业务的风险,在选择进口保理商上非常关键。进口保理商为坏账担保人,能否敢于承担坏帐担保的责任,首要看其资信情况,倘若进口保理商资信不佳,只看重自己眼前利益而不是自己的信誉,往往会使出口保理商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既为出口商也为自己,出口保理商应谨慎选择进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业务原本是在赊销、承兑交单付款方式下,帮助解决进出口商在国际货物贸易过程中因互不了解、互不信任而影响贸易往来的问题,使出口商降低收汇风险,安全取得融资,解决资金问题。但如果出口商、出口保理商事先未做好相应的信用风险防范工作,进口商拒付的风险还是会发生的。所以,出口商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结算,并非因能转嫁信用风险而高枕无忧,做好防范风险工作,谨慎行事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1] 谢晓雪.从风险角度看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J].国际金融,2013,(12):12-15.
[2]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2010年6月1日修订版).
4.贸易业务风险点 篇四
(1)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范围是什么?(2)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计量有何差异?(3)“穿透计量”是否等同于“穿透授信”?(4)如何理解“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
(5)如何证明“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
(6)部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超出“一级资本净额的0.15%”怎么办?
(7)各家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的额度有多少?
5月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此前已经就《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发布点评报告《小额分散,无需穿透—银保监会大额风险暴露正式发文简评》[1],本文主要就近期市场关于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尝试解答。
一、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范围是什么?是否“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就不用计量?
对于“风险暴露”,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对于“大额风险暴露”,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和未并表的风险暴露情况,具体包括:
(一)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二)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三)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并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
可以看出,“风险暴露”的计量范围包括了银行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内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业务。对于某一个交易对手方,银行需要计量与这个交易对手之间的、所有承担信用风险业务的风险暴露(无论大额小额),加总计算之后,再进行判断,和这个交易对手方是否构成“大额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只有“大额风险暴露”和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才需要定期上报。
二、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计量有何差异?
“风险暴露值”(exposurevalue)概念不区分信用风险水平的高低,仅衡量风险暴露的会计价值(accounting value)。在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中,针对不同交易对手的同类资产,账面价值相同,则风险暴露相同,例如发放给A企业的100万贷款和B企业的100万贷款,“风险暴露”同为100万,不体现二者的信用水平差异;与之相对,在资本监管中,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中,针对不同信用风险水平的资产,有不同的信用风险权重,尤其是内评法中,对于内部评级不同的企业贷款,也会赋予不同的信用风险权重。
对于债券投资,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风险暴露值,均定义为风险暴露的会计价值(accounting value),差异主要在于会计计量方法。对于银行账簿,《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露”;对于交易账簿,《管理办法》在交易账簿的风险暴露计量中规定,“债券和股票按照市场价值计算风险暴露”。
三、“穿透计量”是否等同于“穿透授信”?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但是,计量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的风险暴露,是否等同于要对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呢?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监测和防控的通知》(银监农金[2018]12号)的要求,“各银监局应督促指导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全口径授信管理制度,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要求重点加强对关联客户的风险识别和控制,严控大额授信和多头授信,对已开展但未进行穿透授信的各类业务,应集中开展补充授信,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应一律退出”。
可以看出,银监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中提出了“穿透授信”的要求,并且存量资产要求补充授信,如果这一要求适用于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则意味着对于穿透计量大额风险暴露的资产,也要对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但是,目前《管理办法》中并未对于“穿透”的具体操作进行明确规定,是否要对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履行全套的“授信”审批程序?还是仅计量大额风险暴露的“规模”?这有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
四、如何理解“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
《管理办法》要求,“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这里的“单笔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等同于“资管产品投资的单笔基础资产规模”吗?
所谓单笔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exposure),仅仅计算商业银行自身持有的那一部分(而非资管产品的总规模)所对应的某项基础资产的相应比例。“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事实上反映了,假如资管产品持有的某一笔基础资产违约,银行作为份额持有人的可能损失规模。
例如,若资管产品A合计规模1000亿元,持有企业B发行的债券10亿元,而商业银行C购买了10亿元的资管产品A,则商业银行A对于企业B的风险暴露为0.1亿元。这是因为,如果企业B发行的10亿元债券出现违约,商业银行作为份额持有人仅承担1%的损失,也就是10*1%=0.1亿元。
五、如何证明“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
《管理办法》要求:“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同时,《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指出:“对于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逐笔识别最终债务人并计算风险暴露存在一定困难。《办法》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避免上述产品因无法穿透被全部计入匿名客户,有助于提升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并降低银行合规成本。”
可以看出,对于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的资管产品和ABS(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只要商业银行可以证明基础资产符合条件,则无需穿透、逐笔识别最终债务人,直接将产品作为一个非同业交易对手方,投资规模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或一级资本净额的15%。
上述判断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单笔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各类产品存在差异:
(1)对于公募基金产品,由于无法提供全部基础资产清单,可以通过持仓集中度要求判断,基金净值*最大持仓比例*(银行购买的基金规模/基金净值)< 0.15%*一级资本净额,则可以满足基础资产分散、不穿透条件。针对货币基金,单一基础资产的最大持仓比例为20%,倒推出:银行购买的基金规模< 0.75%*一级资本净额,可以满足无需穿透的条件;针对债券基金,单一基础资产的最大持仓比例为10%,倒推出:银行购买的基金规模< 1.5%*一级资本净额,可以满足无需穿透的条件。
(2)对于ABS,可以通过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基础资产规模区间判断,如果可以满足资产分散的要求,可以将产品作为交易对手方,投资规模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或一级资本净额的15%;如果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则需要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
(3)对于委托投资的资管产品,可以通过与管理人专门约定持仓集中度,或者获取持仓清单的方式,判断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详细情况。
六、部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超出“一级资本净额的0.15%”怎么办?
在巴塞尔委员会《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中,指出对于一部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另一部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的产品,可以采用部分穿透(partial look-through)方法,即针对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的部分,将产品作为交易对手方;针对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的部分,将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我国银监会《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采用“部分穿透”的方法,有待后续文件进一步明确。
七、各家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的额度有多少? 总结起来,《管理办法》将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的交易对手方划分为三类:(1)直接将产品作为交易对手方;(2)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3)计入匿名账户。
判断的步骤大致划分为三步:
5.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 篇五
保险融资的一种,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销售商在我公司投保信用保险 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时,我公司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 销售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我公司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 贷款,而是引入了“信用贷款”的新概念。它以销售商应收账款的权益作为融资基 础,通过对建立在销售商资金实力和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偿付能力的全面分析,在 销售商投保我公司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的前提下,银行针对销 售企业的真实销售行为和确定的应收账款金额提供的一种信用贷款。这种全新的 融资模式使销售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而无法 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根据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我公司产品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 用保险,而我公司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也分为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和国内贸易 信用险项下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针对已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 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押汇和人民币贷款等,它 是解决出口企业资金需求、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的有效途径。
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申请限额,并与银行签署《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 议》,装运货物、向信保公司申报、缴纳保费,银行给予出口商短期本外币贷款。出口商可以就单笔出口业务申请出口保险项下的押汇或人民币贷款,也可以先申 请授信额度,再在额度内办理押汇或人民币贷款。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优点 它是一种信用授信方式,出口商一般无需提供担保即可获得融资。可灵活 选择融资币种。融资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出口业务的结算货币,便于 企业选择适当货币,以避免汇率风险。通俗地讲,货物出运后,由于存在一定的 账期,出口企业必须到应收汇日才能收回货款,这样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占压,延长出口周期。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出口收汇得到保障,银行就可以为 货物出运后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贸易融资,提前将应收款变现,企业就可以将其 用于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和下一次出运。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范围
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为结算方式,信用 证为结算方式的出口合同,付款期限通常不超过180天。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程序
1、客户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
2、客户凭保单,限额审批单到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核定融资额度
3、客户填写“签定《赔款转让授权协议》申请表”,同银行签定《赔款权 益转让授权协议》,一并交由中国信保字盖章
4、客户出运,到中国信保申报,缴纳保费
5、客户凭出口申报单及保费发票及银行所需的相关单证如:出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质检单、出口报关单等到银行押汇或贷款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针对已投保我公司国内贸易信用险的 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人民币贷款等业务。
银行一般不接受贸易型和流通型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基于固定资产抵押的2传统融资模式,也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应 收账款+信用保险”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将银行贸易融资风险进行分散,银行在 放贷时无需再像原来那样担心来自贷款人自身和货款方等多方的风险,银行重点 审核贷款的资质条件,而付款方的风险则由我公司承担。由于由内贸险做后盾,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大大降低,使得贷款方的还款来源得到保证,银行的贷款风 险也就随之降低,因此,企业更容易从银行得到融资。
国内险项下贸易融资的优点
首先,可使企业采用更加灵活的支付方式和信用条件扩大销售同时,企业 也可以借助中国信保的信用审核,提升供应商对其资信评价,接受其信用采购方式,从而也间接满足了其融资需要。
其次,可使企业更容易取得银行融资的认可,获得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融 资便利。
第三,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国内销售环节的信用风险,有效保障应收账款的 回收。
国内险项下贸易融资流程
1、销售商投保我公司国内贸易保险、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后,提出融资需 求。
2、我公司与销售商共同选择适合的融资银行,三方就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 险后办理贸易融资达成一致后,签订《赔款转让协议》;
3、销售商向我公司交纳保险费、交付货物并进行申报后,我公司向银行出 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向银行反馈销售商申报及保费交纳情况等相关承保信息。
4、销售商持《赔款转让协议》、保单及银行所需其他资料到银行办理融资手 续。
5、若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可能损失,我公司按《赔款转让协议》将应 支付给销售商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票据保险
主要包括出口票据保险、国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险,保障银行对取得的票 据兑付风险保障,支持银行对有融资需求企业进行融资。
票据保险流程
1、销售商与银行就票据贴现、押汇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融资银 行提出票据保险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
2、我公司对票据付款人审批信用限额,向融资银行收取保险费。
3、融资银行根据我公司批复的票据付款人信用限额对销售商持有的票据 提供贴现、押汇等融资服务。
6.加工贸易业务知识介绍(推荐) 篇六
1、什么是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有关经营单位或企业用外江进口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科称料件),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分为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免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零配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委托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2、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的什么?
进料加工我方付汇购买进口料件;来料加工则是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料件,不占用我方外汇。进料加工我方自行生产,自行销售,自负盈亏,风险自担;而来料加工我方不拥有所有权,不参与利益分配,不承担经济风险。
3、什么是进料加工对口全同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订进口料
件合同和相应的出口成品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都在进出口合同中予以确定。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计进口料件合同,在向海关备案时尚未签订出口成品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均未确定。
4、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海关如何监管?
7.贸易业务风险点 篇七
关键词:出口贸易,风险,认识防范,偏差
虽然1895美国就开始研究与应用风险理论, 但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实行后许多企业在出口贸易业务活动中逐渐感受和认识到风险的存在。企业对风险的认识与重视, 以及风险防范水平都还处在初级阶段。《国家风险分析报告》指出, 我国企业出口贸易业务坏账率10倍于发达国家企业 (同期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坏账平均水平为0.25%至0.5%) , 有的企业甚至高达30%以上。本文就接触了解到的企业出口贸易业务实际情况, 对目前企业出口贸易业务中对风险的认识与防范偏差现状定性总结分析, 便于企业出口贸易业务中增强风险管理水平, 提升抗风险能力。
一、对风险基本理论知识缺乏必要了解
(一) 出口贸易业务过程中企业对风险的概念缺乏清晰的认识
实际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企业来看, 特别是中小企业错误的认为风险就是危险, 对待风险就是冒险, 防范风险就是放弃业务。这些错误的认识对给企业出口业务稳定经营和业务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对企业出口贸易业务来讲, 风险其实是企业出口业务经营过程中带来损失或获得收益的可能性。风险可以细分, 一方面, 既可能带来损失又可能带来收益的风险是可以叫做随机风险, 如企业所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供求关系变动等带来的风险是随机风险;另一方面, 如只会给企业出口贸易业务活动带来损失的风险而不会带来收益的风险则是纯粹风险, 如进口国突然出现对出口商不利的政治变故、出口商品国际运输途中损毁等带来的风险是纯粹风险。对企业出口业务经营来讲, 随机风险一定程度上是市场经济常态, 而纯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这类风险发生, 对企业会带来很大损失。
(二) 对风险大致种类缺乏必要了解
1. 国家与政治类风险。
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出口活动过程中面临的来自进口国、消费国、中转国等地方的国家政策与政治性事故因素导致的风险。
2. 国际市场、国际经济与相关金融性风险。
这类风险一般包括: (1) 汇率风险, 由于本国与对方国相对汇率的变动或进出口双方所在国汇率分别对世界货币汇率的不同步变动引起买卖所在国货币相对与世界货币升值或跌价导致的风险; (2) 利率风险, 买卖双方所在国利率的变动往往起连锁反应导致成本费用、市场价格、汇率变化等风险; (3) 价格风险, 由于国际市场相关产品价格的变动引起的风险。
3. 欺诈性风险。
由于国际贸易市场交易主体不诚信, 进口商利用信息不对情况下自己的对信息掌握的优势地位欺诈出口企业造成的风险。就企业出口贸易来看, 主要有利用销售合同欺诈、通过货物质量与运输欺诈以及买卖国际支付与结算欺诈。
4. 纯粹自然因素与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故引起的风险。
这类风险我们出口企业有较清晰的认识, 如海运、铁路、公路等货物运输相关沉船、翻车等风险。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属于合同权益 (债权) 范畴, 并不涉及既得财产, 因而企业不太在意或不太重视。但是信用风险的影响非常大, 就出口企业来讲, 信用风险其实就是出口企业与进口商债权建立到收付实现期间外部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合同权益转化为既得收入的不确定性。与其他风险相比, 信用风险与企业经营活动紧密相关, 容易受人意志影响, 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非常大, 造成损失大。
(三) 企业对各类风险之间逻辑关系与重要性缺乏一定了解
从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危害性角度来讲, 所有外部因素引至的风险对企业的基本危害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对企业既得资产的损失危害;另外一类是对企业将来才实现的收益 (资产) 的危害。上面提到的五类风险有的是对企业占有的资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有的是对企业将来实现的收入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还有的既可能对企业当前资产带来损失, 同时也可能对企业将来才实现的资产带来损失。如前面所说, 许多企业往往忽略对企业将来才实现的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没有同等程度认识到和重视企业每时每刻面临的各类风险。除信用风险的其余四类风险既分别是给企业带来损失危害风险, 同时他们也是信用风险引至因素。也就是说, 这四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既可直接给企业带来损失, 同时引起信用风险发生, 给合同权益的出口企业方带来损失, 招致信用风险损失。
二、对风险防范存在一定的偏差
从接触到的出口贸易企业来看, 企业对基本风险理论缺乏一定了解外, 在风险防范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偏差。
(一) 始终没有抛弃侥幸心理
因为风险事故发生不是确定性事件, 实际中从企业决策人员、管理人员到作业人员都抱有风险事故“应该不可能发生”的侥幸心理, 在实际作业与管理中麻痹大意, 最终酿成事故, 给出口贸易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对来自外界企业自己不可控因素引起的风险事故, 出口贸易企业别无选择只能通过风险防范工具转移到第三方, 从而规避自己可能风险损失。由于转移风险到第三方企业要付出一定的风险防范成本, 一些企业不积极利用外部工具规避风险, 一旦发生风险事故, 却无力回天。
(二) 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整体财务安排
国外先进企业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战略规划, 设立有专门风险管理研究与实施监控部门, 同时安排有专门的年度成本预算与财务规划。目前也只有很少的出口贸易企业有专门的风险风范整体财务安排, 很多企业没有统一的风险防范转移指导原则与制度规定, 业务人员是否借助外部工具转移风险具有很大随机性。这种散漫的风险防范影响企业相关人员风险防范的积极性, 不利于企业风险防范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企业风险防范误区具体分析———信用风险为例
以出口贸易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为例, 实际接触到的企业有以下一些防范误区。
(一) 认为保险公司拟承保的业务就没有风险
任何保险产品工具的设计都依据上述大数法则和互助机制设计。保险公司接保的业务风险并没有减小, 但保险公司敢于承保是因为大数法则和损失弥补的互助机制下, 用大多数企业的保费去弥补少数企业的风险损失, 企业若不投保则只有靠自己承担。企业投保而保险公司不承保的业务是保险公司分析认为属于危险类业务或出口贸易企业过分冒险业务。这类业务发生损失趋于确定性, 保险公司接保不但对其他出口贸易企业不公平, 也使得保险公司被部分出口贸易企业拖下水。
(二) 静态看待业务进口商客户信用风险
现实中一些企业习惯性的认为老客户没有风险, 总是认为自己与其合作多年没有出现过事故。事实上客户信用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受客户主观条件状况与客观环境影响。当客户自身经营出现问题, 或其上下游业务伙伴出现不利状况, 都将对客户造成负面影响, 支付能力下降或没法完成支付, 信用风险事故就发生。因此无论过去信用多么好的客户, 将来都有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即存在信用风险。
(三) 孤立看待客户企业信用风险
客户信用受其主观条件与客观环境影响。但是企业往往孤立地判断其进口商客户信用, 没有考虑客户自身状况动态变化以及其所处环境的动态变化, 从而认为客户信用一成不变。事实上客户的业务处于错综复杂的环境中, 其只是价值交易网络链中的一个节, 客户信用动态变化性紧密地受各种市场环境因素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交易主体影响, 错综复杂, 偶然随机性很大。价值交易网络中相关任何因素的变化都影响到客户信用, 因此客户信用风险时时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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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童映磊, 王炳志.出口企业海外商账风险防范研究[J].财会通讯, 2009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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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金柱.出口企业延期收汇不容忽视[J].中国外汇, 2009 (08) .
8.加工贸易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篇八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对象:加工贸易企业
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申办人通过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申报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314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审批机关通过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对接收的申报信息初审后,发回同意或不同意的信息,申办人根据审批机关发回的初审同意信息后,按以下情况提供文件材料: A、一年内首次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1)经营企业申请报告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2)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3)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4)加工协议和进出口合同
(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6)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配额管理商品或特殊管理商品的,须提供配额证明或有关批件
B、日常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2)加工协议或进出口合同(3)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4)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C、计算机联网监管审批(不审批合同,只审批经营范围)(1)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2)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变更申请表 D、变更及延期审批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3)加工协议或进出口合同 E、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1)内销申请报告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6)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8228712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加工贸易处初审人员(电话: 0731—8228707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政务大厅转交的受理材料初审后报分管处领导。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加工贸易处分管处领导(电话: 0731—8228707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由专干打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并将文件材料退回政务大厅。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和加工贸易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加工贸易处工作人员将打印盖章后的批准证书交政务公开中心,由政务公开中心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9.贸易公司销售业务提成方案 篇九
第二条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工资信息。
第三条员工岗位工资等级视考核情况升降,具体见考核制度。
第四条员工奖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五条奖金数额与计算:
1.除人事行政总监、财务总以外的以下后勤支持人员年奖金为一月工资,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按年度给予发放。包括:财务经理、商务经理、会计、出纳、采购管理、人事行政专员、前台、系统管理、网络管理、总经理秘书、销售助理。
2.人事行政总监/财务总监按年度发放奖金,奖金工资比例为1:9。
人事行政总监/财务总监奖金=奖金基数×i
其中:奖金基数=基本工资额__奖金工资比例
基本工资额为考核期内各月基本工资总额(以下同)
i=∑(In×Wn)
In为各关键业绩指标考评系数。
Wn为各考评指标权重。
3.业务人员根据考核期发放奖金。
1)营销总监按年度考核发放奖金,奖金工资比例为1:9;
地区经理按半年度考核发放奖金,奖金工资比例为5:5;
山谷蓝大客户经理按半年度考核发放奖金,奖金工资比例为5:5;
VIP大客户经理按半年度考核发放奖金,奖金工资比例为5:5;
山谷蓝高级客户经理按半年度考核发放奖金,奖金工资比例为5:5;
VIP高级客户经理按半年度考核发放奖金,奖金工资比例为5:5;
泰科曼渠道代表按季度考核发放奖金,奖金工资比例为5:5;
山谷蓝渠道代表按半年度考核发放奖金,奖金工资比例为5:5;
营销总监助理按半年度考核发放奖金,奖金工资比例为3:7;
2)业务人员奖金=奖金基数×i
其中:奖金基数=基本工资额×奖金工资比例
i=I1×(1.0__w1+I2__w2+I3__w3++In__wn)
I1为否决性指标(即销售额)的考评系数,若销售额未达标,则考评系数为0。
In为各关键业绩指标考评系数。
10.贸易业务风险点 篇十
一、会计结算业务操作风险状况分析
柜面业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风险控制失效使银行或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是当前农村信用社办理核算、结算、清算、现金出纳等业务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之一。柜面业务操作风险既存在于现金库房、章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汇划、特殊交易处理等重点业务之中, 也存在于柜员离柜、业务交接、账务核对、复核授权、检查监督等业务环节, 覆盖了柜面涉及的各项业务、各岗位、全过程。
(一) 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主要特点
一是具有存在的客观性, 不可能根除。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人为失误、主动违规、内部欺诈及外部事件所引发的, 只要这些因素不能消除, 柜面业务操作风险就必然存在。二是具有普遍性。柜面接触客户多、经办业务多、参与员工多, 每一个节点就是一个风险点, 发生风险的概率很大。三是具有可控性。尽管柜面业务操作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 但可以通过采取制度设计、机制建设、加强人员管理和技防能力等措施, 提高对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测能力, 使之控制在可接受的幅度内。
(二) 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管理面临的形势
2003年以来, 经过持续的规范整治, 农村信用社柜面业务风险防控总体形势正朝着明显好转的方向发展。但与主要商业银行相比,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操作风险仍然突出, 数量仍然较多, 各地工作开展很不平衡, 部分地区案件形势仍然严峻, 对柜面业务重视程度不够、合规意识淡薄、内控管理存在缺陷、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究其深层次原因, 除了体制改革不到位、传统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束缚之外, 更多的是流程模式和管理机制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沿袭部门银行模式, 风险难于管控。
一是前中后台未实施有效分离。目前, 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还一直沿袭着“小而全”的传统的部门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由于各项业务无论金额及蕴藏风险大小, 都由前台人员直接处理, 绝大部分业务从业务受理、账务处理到交易完成在一个网点内部即可处理完毕, “一手清”、“打通关”的问题难以根除, 一旦柜面人员出现道德风险或内外勾结作案, 操作风险巨大。二是会计核算单位分散, 不便于监控和管理。目前, 农村信用社普遍按照营业机构设置核算单位, 有多少营业网点就有多少账务体系, 由此造成总账单位数量过于分散, 分户账及内部账数量巨大, 难以加强监督管理。
2. 机控水平低, 缺乏刚性约束。
由于对机控重要性认识不足, 加上一些系统存在功能缺陷, 技术防范作用不明显。部分业务还停留在手工程序电子化处理阶段, 对于风险控制的范围、强度、效果多依赖于操作人员的经验, 对业务风险的识别和监控缺乏技术标准和科技手段, 不能对柜面业务操作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 不能对各类柜面业务差错进行差异化分析和控制, 致使一些关键性、苗头性风险被大量的简单、操作性差错所掩盖, 对违规行为缺乏刚性约束, 屡查屡犯、此查彼犯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3. 柜面业务繁多, 柜员疲于应付。
营业网点在进行营销和服务的同时, 还承担着大量的柜面业务, 随着需求多元化、产品多样化, 柜面业务变得越来越复杂, 表现为“处理环节多, 操作规程多, 业务凭证多”。由于农村信用社产品设计分散在各部门, 每一部门推出的产品往往伴随着一套新的业务凭证和核算方法, 业务处理要求不尽一致, 缺乏统一规范和整合, 导致柜面工作强度大、业务操作标准不统一、风险控制效率低下, 一般员工难以适应。甚至一些营业网点柜员长期处于超负荷、超强度的工作状态, 缺乏对操作风险的警惕性和敏感度。
4. 制度不够完善, 执行不力。
这其中既有部分管理者和操作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等因素, 也可能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一是柜面执行的制度来自多个条线, 政出多门, 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划, 内容有时冲突, 使基层在执行时不知所措;二是部分制度设计过于追求片面的风险控制, 造成操作繁琐、落地困难;三是部分制度未充分考虑基层行社的差异性, 简单地搞“一刀切”, 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四是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使新业务的操作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新业务往往成为新的风险源。
5. 缺乏有效监督, 制衡缺失。
从营业网点情况看, 部分网点主管人员职能多重交叉, 无法集中精力完成审核、授权等控制要求;部分网点主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无法对业务进行监督指导;事后监督工作还停留在手工模式下勾对凭证、表面审查的阶段, 监督级次过低, 监督手段十分落后, 不能给安全运营提供有效保障。从上级检查监督情况看, 存在着检查监缺乏系统性、实时性不强, 随机性较大, 重点不突出, 流于形式等问题, 造成检查监督不到位、处理处罚力度不够, 对被查单位没有起到威慑作用, 检查监督质量和效果不好。
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复杂性、多变性因素在不断增加, 农村信用社柜面风险防控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新的挑战。但我们的流程模式和管理手段还停留在传统的“部门银行”阶段, 各类柜面业务操作风险和会计结算类案件的出现也绝不是偶然的。只要这种人控为主的模式不改变, 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操作失范、风险失控的状况。
二、商业银行柜面业务风险防范的成功实践
柜面业务风险积聚、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案件频发的状况, 并非农村信用社独有。2008年以前, 工行、农行、建行、浦发等商业银行在柜面业务风险防范方面也都有过类似的处境和遭遇。据统计, 2005年~2007年间, 国内商业银行共发生各类案件2, 479件, 涉案金额106亿元, 其中超过70%的案件发生于柜面业务中。对某国有商业银行10年来发生在各营业网点的107个案例统计分析, 发现该行这些经济案件全部都涉及柜面业务, 而且柜面操作风险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集中爆发的趋势。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形势, 一些具有先进理念的商业银行意识到, 在传统流程模式下, 仅靠完善规制、强化检查监督、培训指导等手段, 很难有效防范和化解柜面操作风险。从2006年开始, 一批商业银行开始借鉴国际国内银行业的先进经验, 按照流程银行模式重新构造流程控制、管理架构和文化价值体系, 全面加强风险管理。以银行业务中最复杂, 涉及范围最广、客户体验最集中的柜面业务作为切入点, 通过再造柜面业务流程, 弱化前台柜面功能, 建立以“集中作业、集中监控、集中授权”为核心的后台运营管理体系, 由后台中心承担大量操作性、交易性、高风险性业务的处理, 实现集中保管会计档案、集中监控重点业务, 逐步推行业务集中管理, 实现网点业务处理向“小前台、大后台”的转变, 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工行、建行、民生、兴业、广发、浙商、广州农商等商业银行通过柜面流程再造, 将管理思想、制度规程根植于系统控制和操作程序中, 将人控与机控有机结合, 能够加强风险控制, 而且对降低运营成本、促进网点转型、推动服务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以某农商行为例, 实现柜面业务流程再造以后, 从账户开立、凭证审核、印鉴核对、资金汇划、业务授权、对账管理等所有重点业务环节的操作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 业务差错大幅减少, 由原来的千分之三点二降至万分之一点二六, 连续3年无会计结算类案件发生, 基础工作更加规范, 内控管理明显加强。
三、流程再造是农村信用社加强风险管控的必由之路
柜面业务操作风险蕴含于各项柜面业务、各个环节之中, 依靠现有的流程模式和管理手段无法有效解决柜面操作风险的问题。只有对现有的业务流程、组织流程、管理流程以及文化理念进行彻底改造, 颠覆性地改造部门银行模式并使其脱胎换骨, 才能从根本上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一) 流程再造对于加强柜面业务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一是改变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现状的需要。柜面业务操作失范、制约缺失、风险积聚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部分农村信用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 将造成资金受损、声誉蒙羞、发展受阻等严重后果。来自监管部门、社会舆论以及自身安全等多重压力, 倒逼农村信用社必须改变现有的流程模式和风控手段, 强化风险控制。二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成功实践表明, 通过柜面业务流程再造实现业务集中处理, 风险集中控制、业务布局优化, 网点功能转型, 能够有力推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的全面优化, 促进风控水平整体提升。三是适应监管要求的需要。逐步实行前后台分离和业务运营集中, 有效控制风险, 是银监会《农村银行流程银行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 也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机制建设金融的主要方向。四是支撑转型发展的需要。以流程银行建设为手段, 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安全运营既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改善客户体验, 提高服务效率的客观要求, 也是深化改革、发展转型、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二) 关于柜面业务流程再造的思路和措施
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 从客户需求出发, 综合考虑内控、服务、效率、成本等因素, 对柜面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进行重新设计和组合, 实现前中后台分离。前台直接面向客户, 负责客户的营销和服务;中后台为前台服务, 负责集中化的业务处理、风险控制和资源配置。具体而言就是将柜面业务处理模式由网点分散处理向集中处理方向改造, 将传统单点工作模式转变为异地多人协作的模式, 实现监督功能由事后向事中的转变, 在操作上重点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逐步推行业务集中管理。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将各种非柜面业务及需要通过柜面但无需即时办理的业务、操作风险较高的业务、可集中的业务, 如大小额、农信银支付、同城交换、开户、销户、对账、票据等业务逐步纳入集中作业中心处理。业务处理不再由网点人员全部完成, 而分解为网点和集中作业中心两部分, 两者各司其职, 有效配合。对于集中处理的业务, 网点柜台操作人员负责接受客户指令、审核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选择业务类型、采集业务影像信息等简单的预处理;然后提交后台中心进行集中作业处理, 由后台拆分流程节点, 通过影像分割、“二维识别码”等控制技术和“两录一校”双线比对等方式, 完成凭证、要素的统一录入、审核监督、集中授权、异常监控等流水式作业, 达到对柜面业务重要环节、重点业务以及可疑交易的同步监控和实时预警, 有效发挥集约化管理优势和风险控制功能。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流程再造依托于科技信息手段的应用, 没有系统支撑流程银行建设将无从谈起。在系统建设方面要充分考虑系统架构和功能的科学性、前瞻性、可拓展性, 能够支持支票影像等技术的集成整合, 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要将业务流程融入并固化在系统控制和操作程序中, 将管理思想和规章制度“软件化”, 实现业务流程的“硬约束”, 通过高科技手段的引入, 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低效、失误及舞弊事件, 成功堵截操作管理漏洞, 有效避免会计结算类案件发生。
11.国际贸易业务员模拟题 篇十一
1.在MT 701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中,代号45B代表的是信用证的()。
A.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B.Documents Required
C.Sequence of Total
D.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2.在MT 707 Amendment to a Documentary Credit中,“New Date of
Expiry”对应的代号是()。
A.39BB.32BC.26ED.31E
3.在国际消费品开发策略选择中,要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成本,最好选择()。
A.国际产品标准化策略B.国际产品相对标准化策略
C.国际产品当地化策略D.国际产品本国化策略
4.美国安全标准是()。
A.SAAB.JIDC.BSD.UL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正时间是()年。
A.1984B.1992C.2008D.2010
6.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寻求海关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
A.制度B.申请C.备案D.宣传
7.属于端到端应用的是()。
A.C2CB.P2PC.B2BD.B2C
8.EDI翻译软件是用于()之间的格式转换的软件。
A.发送方用户端格式到平面文件
B.平面文件到EDI标准报文
C.EDI标准报文到接收方用户端格式
D.发送方用户端格式到EDI标准报文
9.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在于书面形式、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和()。
A.商品形式B.商品数量C.合同格式D.合同证据
10.网络营销就是()。
A.营销的网络化
B.利用Internet等电子手段进行的营销活动
C.在网上销售产品
D.在网上宣传本企业的产品
11.速遣费是指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则可以从()取得奖金。
A.买方B.卖方C.船方D.保险公司
12.常用的指示性标志中“FRAGILE”的意思为()。
A.怕热B.易碎物品C.小心轻放D.禁用手钩
13.某项发盘于某月12日送达受盘人,在该月的13日,发盘人发传真通知受盘人,发盘无效,此行为属于()。
A.发盘的撤回B.发盘的修改
C.一项新发盘D.发盘的撤销
14.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B.可选择部分接受,部分拒绝
C.必须全部接受D.只能部分接受
15.在CIP中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LMA/IUA)()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
A.条款AB.条款BC.条款CD.恶意损害险条款
16.“目的地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
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这里的“目的地交货”术语是()。
A.FCAB.EXWC.CIPD.DAP
17.我国甲公司欲与荷兰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口服装到荷兰,拟采用海陆联运方式,甲公
司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支付保险,根据《Incoterms2010》,应采用的贸易
术语是()。
A.FOBB.CIFC.EXWD.CIP
18.进料加工合同必须按权限经过()的审批,取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A.海关主管部门B.商务主管部门
C.商检主管部门D.外汇主管部门
19.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即卖方提供的样品能代表
日后整批交货的少量实物,可称之为()。
A.复样B.留样C.代表性样品D.回样
20.买卖双方必要时,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
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
种方法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称为()。
A.封样B.留样C.代表性样品D.回样
21.在MT 700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中,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的代
码是()。
A.48B.49C.53aD.78
22.()模式下,消费者直接与其他消费者进行交易。
A.C2CB.P2PC.B2BD.E2E
23.货币代码AUD代表的货币是()。
A.欧元B.加拿大元
C.澳大利亚元D.奥地利元
二、多项选择题
1.商检证书的作用有()。
A.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B.是海关放行的依据
C.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D.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E.是船方装船的依据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有()。
A.《中国-亚太贸易协定》
B.《内地与香港货物原产地规则》
C.《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D.《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E.《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4.在MT700报文中,40E:适用规则有()。
A.UCP LATEST VERSIONB.EUCP LATEST VERSION
C.UCP URR LATEST VERSIOND.EUCP URR LATEST VERSION
E.ISP LATEST VERSION
5.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中,包装指的是()。
A.为满足买卖合同的要求对货物进行的包装
B.为适应运输需要对货物进行的包装
C.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中装载包装好的货物
D.海关监管需要对货物进行的包装
E.法定商检需要对货物进行的包装
6.下列有关英国某公司业务员出口到我国上海某货物的报价中,正确的有()。
A.每公吨500美元CIF上海B.每公吨500美元FCA上海
C.每公吨500美元FOB上海D.每公吨500美元CFR上海
E.每公吨500美元FCA伦敦
7.拍卖的出价方法通常有()。
A.公开竞买法B.有限竞买法
C.增价拍卖法D.减价拍卖法E.密封递价法
三、判断题
()1.转运是指自装运地(港)或监管地到目的地(港)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运输
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转运延长在途时间、增加费用开支,但一般不可能
出现货物损差。
()2.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提单,但单子表面有污垢。
()3.航空运单是由承运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它是发货人与
承运人缔结的运输契约,作为物权凭证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
()4.某商品每箱体积为30cm×40cm×50cm,毛重为62kgs,净重为59kgs,如果班轮运
费计收标准为W/M,则船公司应按尺码吨计收运费。
()5.航空运单和海运单都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都是凭到货通知提货。
()6.由买方向卖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又称递盘(bid)。
()7.还盘仅针对商品价格,不可以对交易的其他条件提出意见。
()8.招标与投标同一般进出口贸易方式的做法相同。双方当事人必须经过交易磋商,而是由各投标人应邀同时采取一次递价的办法。
()9.我国海关现行的法规规定,海关对进口料件实施保税监管。
()10.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11.“免、抵、退”,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这种
方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12.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
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13.出口单位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当使用本单位所领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
()14.对于非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销售和使用。
()15.出口的货物若是可以享受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商品,出口前应向我国出口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16.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实行普遍优惠与产业政策优惠相结合的原则。
()17.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免税。
()18.承兑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9.汇票被拒付,持票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前手追索(recourse),并可
直至出票人。
()20.2011年6月25日,支票在全国通用。
()21.加工贸易货物仅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
()22.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经销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他向第三者招揽生意,签订合同或办理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23.招标人一般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列厂商的投标。
()24.公量=[商品实际重量÷(1+实际回潮率)]×(1+公定回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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