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合作信息同步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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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政合作信息同步 篇一

完善银政合作 破解融资难题

银行与政府相关部门约定贷款风险补偿金时需注意的问题

张祁锁 马慧琴 2014年08月26日

近年来,依托财政扶持资金,商业银行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种类多样的《银政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由商业银行对政府扶持特定主体发放专项贷款,政府从财政扶持资金里拿出一定额度设立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弥补银行发放贷款造成的风险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实施,缓解了大学生求学、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融资难题。随着银政合作的领域越来越宽,如何运用好贷款风险补偿金,是商业银行需要考虑的问题。

法律效力层级低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有关风险补偿金的规定。目前,涉及风险补偿金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一是国家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是地方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虽然上述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效力相对较低,但因其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法律效力应予以认可,并可作为实施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风险隐患显现

目前,贷款风险补偿金大多由财政予以拨付并纳入财政预算。但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行对其运作模式和性质不清楚,也存在一定风险。

将贷款风险补偿金混同于保证担保。一些经营行将贷款风险补偿金混同于保证担保,把贷款风险补偿金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保证担保义务的一种准备。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而劳动就业服务局、农牧局、科技厅等政府部门不具有保证担保主体资格。因此,一旦合作协议中出现了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保证担保的表述,甚至出现在发放贷款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章的行为,那么上述条款效力可能存在不被法律认可的风险。

将风险补偿金转化为保证金质押。一些经营行因自身知识储备不足,对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性质及运作模式认识不到位,就出现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将贷款风险补偿金转移至借款人名下,并以借款人名义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行为。但贷款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有自身的运行规则,并且在合作协议中并未有将贷款风险补偿金转至借款人名下变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约定,因此将贷款风险补偿金转化为保证金质押的不合理做法,既背离了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性质和运作模式,也违反了协议约定,从而影响合作业务的长远发展。

过分依赖贷款风险补偿金。有的经营行在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将贷款风险补偿金视为一种政府“保险”,从而放松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更疏于贷后管理,放松风险警惕意识,致使贷款质量下降。

完善风控措施

风险补偿金制度可缓解特定人群的融资难题,商业银行也应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做好风险管控。

明确约定风险补偿金条款内容。银行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开立专有账户存放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的专有用途、申请或扣收风险补偿金的条件及程序,同时,应约定资金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规范风险补偿金操作模式。因贷款风险补偿金与担保方式可并轨运行,银行在合作协议项下发放贷款产生损失后,可依据与政府部门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行使权利,按照约定扣收或申请风险补偿金以达到弥补贷款损失的目的。

落实风险补偿金监管措施。为保证风险补偿金落实到位,商业银行应约定在合作业务开展期间,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动用、截留其所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同时完善授权经办行冻结止付账户和扣划资金的操作细则。

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意识。贷款风险补偿金只能弥补商业银行在合作协议项下发放贷款的一小部分损失,因此,商业银行还应严把风险关,按照信贷制度和政策,调查、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方式合法性等,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防范专项贷款风险,切实维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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