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精选11篇)
1.国务院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篇一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关于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的行政公章和各类专用公章(法人章、行政处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等)由综合管理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二、正式文件和法律文书盖章按行文程序办理。首先,经中心主管副主任(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后,填写用印登记册,用印经办人员要在登记册上签字,然后经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核份数盖章,并按规定留存文件和文书。
三、非正式文件需盖章的,先根据需盖章的内容由中心主管副主任(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填写用印登记册,用印经办人员要在登记册上签字,程序齐全后方可盖章。需中心主任签字的重大事项,需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重要事项盖章,需要留底存稿,归档入册。
四、不准在空白纸上盖章,不准开空白介绍信,如确实因工作需要,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并认真登记,专人保管,事后详细报告用项。没用完的要交回综合管理室销毁。
五、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文件和信函,有权拒绝盖章,并向中心主任报告。盖章时,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对有关内容、登记等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对私自用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视情节严重给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管理办公室。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关于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2.国务院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篇二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和拆解设备、设施;
(三)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
(四)有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
同时,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将第四款中的“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
四、将第九条中的“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删去第十条第一款。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收购的报废汽车,应当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
删去第二款,将第三款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
七、删去第十二条。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者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第二款中的“‘五大总成’”和第三款。
十、将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十一、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其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五、将第四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将第十六条中的“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
删去第六条中的“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删去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与主要思路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称现行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快速进入家庭消费时代,保有量、报废量大幅增长,报废汽车回收领域面临的各方面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许可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有关许可条件已经不完全符合实际;二是回收拆解过程中,固体废物、废油液等污染环境的情况比较突出,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三是现行办法有关拆解的“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只能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冶炼的规定,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汽车保有量、报废量的大幅增长,资源浪费越来越明显,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的发展。此外,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细则相继出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价格改革等的进一步深化,现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要相应进行调整。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法制办就商务部报送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多次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以及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到一些地方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于2010年7月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商务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聚焦于调整规范回收拆解行为。现行办法是2001年出台的。2003年、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实施后,对机动车强制报废、禁止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道路安全制度作了专门规定,现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已不再适用。据此,删去这些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许可制度。主要内容:一是优化报废汽车资格许可条件,取消关于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等不完全符合实际的许可条件,增加了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废弃物存储处理设备设施等更有针对性的要求;二是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并相应删去法律责任部分有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涉及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三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征得公安部同意,删去了对回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
(三)加强环境保护,强化对回收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目前回收行业的整体环保水平偏低,粗放式拆解较为普遍,一些企业甚至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为了有效加强监管,经商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建议增加环保部门作为联合审批部门,在许可条件中增加环保相关要求,并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为了避免增加企业负担,环保部门的联合审批只作为主管部门之间的内部程序,对外仍由商务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四)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允许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2001年制定现行办法时,为了防止利用旧件拼装汽车,规定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办法施行十多年来,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购车成本不断下降,生产、销售拼装车问题有所缓解,而且该问题应当主要依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来解决,而不应简单将具有再制造利用价值的旧件全部作为废金属强制冶炼销毁。循环经济促进法就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作了规定,再制造是指对废旧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以大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为了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并借鉴多数发达国家做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将“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以实现物尽其用。考虑到这是一项较大的制度调整,需要根据实践发展进行探索和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交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篇三
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宣贯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号令)宣贯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指示,现结合我局和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宣贯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局“三服务”工作方针,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号令的宣贯培训,使局系统干部职工了解该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我局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使全市各企业负责人深刻领会国务院开展本次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各企业负责人的质量意识、守法经营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水平。
(二)通过主动宣传和媒体报道,使全体市民了解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政策和决心,提高群众产品质量意识,为本次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宣贯方式及分工
(一)举办宣贯培训班
*、对内培训:从*月中旬到*月上旬,在全局系统举办宣贯培训班*期,其中县(区)局各*期,市局培训*期;
具体开班时间待定。
分工:法规科负责,办公室协助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外培训:
(*)到各街道办举办培训班。通过与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选择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办事处举办*至*期免费培训班,培训对象为该街道办事处所辖企业的负责人。培训班开班时间待与相关街道办事处协商后另行通知。首期培训班将举行开班仪式。
分工:法规科牵头,主要负责与相关街道办事处联系,准备培训资料、制作授课讲义并现场授课;办公室负责做好整个培训过程的跟进和宣传工作,联系媒体记者,撰写宣传稿件,制作培训班宣传横幅,落实车辆和人员接送等后勤保障;计财科负责做好经费保障。
本次培训争取各街道办事处的协助,培训地点由街道办事
处确定,各街道办事处同时负责通知各参加培训的人员,费用统一由我局承担。
对各县区企业负责人的培训由各县区局参照市局的宣贯方案自行组织举行。
(*)组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学习***号令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省质监局和市政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召集城区各镇(办)质量协管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法人代表集中学习***号令,宣贯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政策,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该项工作由食品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悬挂宣传标语
主要在城区各主要路段、企业等悬挂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及宣贯***号令相关的标语。
该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粘贴宣传海报并派发***号令的单行本
该项工作由食品科和质量科负责,其中食品科负责食品类企业、小作坊和部分社区、村委会、居委会、超市、学校、机关等公共场所,质量科负责除食品类企业的其他企业。
(四)在全市各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该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其他科室及整治行动小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整治行动的相关资料。
4.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篇四
为加强本公司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总经理名章、董事长名章。
第二条 公司印章主要用于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和与有关单位、自然人往来行文的合同(协议)、文件、函件等。
总经理、董事长名章主要用于需以总经理、董事长名义签发的公司公文或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第三条 行政部是印章的主管部门,行政部主要负责人是印章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印章保管人出差或休假,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指派人员代为保管。
印章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印章使用台账,每周五将印章使用情况送总经理、董事长阅示。
第四条 按以下程序使用印章:
(一)将用印文书送总经理或董事长审签意见;
(二)用印人填写《公司公文用印申请表》、《公司业务用印申请表》;
(三)印章保管人按总经理或董事长批示意见加盖印章。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需妥善保管印章和《公司公文用印申请表》、《公司业务用印申请表》。
用印申请表批示之外的用印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由所涉及人员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印章外借。
禁止空白使用印章。
禁止印章保管人员以外人员携带公司印章外出开展公司活动。
第七条 使用印章要做到印位适中、端正,上方不压正文,下方不骑年盖月,印色均匀,印文清晰,印数准确,不错盖、不漏盖,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并经常检查印章存放安全情况。
印章保管人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行政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做出处理。
第九条 对私自用印人员,开除出公司,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对印章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印章的责任,开除出公司,造成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发现印章破损或机构变更等情形,不能正常使用印章,应填写《印章报废登记表》,提交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印章管理规定 篇五
2印章种类和适用范围
2.1公章。主要指公司的公章;公司职能部门的公章和公司钢印。
2.1.1公司的公章。主要用于签发文件、签订重要合同、协议及确须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和函件等。
2.1.2公司职能部门的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上、下级对口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以及与有关单位部门间的业务往来,经部门经理签署,用于部门发文。当地行政管理机关有特殊要求或具有一定行政综合职能部门的印章,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可以对外使用。如人事行政部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一些事务性的事项;人事行政部印发事务性通知;财务部在报表、对账单、说明、意见、委托书、预留印鉴等事宜或其他相关的特殊业务方面,可用部门公章。
2.1.3钢印。公司钢印只用于员工胸卡等需要粘贴员工照片的证件上的照片与证件粘贴的骑缝处。
2.2个人名章。指按有关规定必须刻制用于业务工作的个人私章。
2.2.1董事长名章。董事长名章是指公司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个人姓名章,属公务用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需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报表、专用票据等。
2.2.2总经理名章。总经理名章是指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主要领导人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个人姓名章,属公务用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需由主要领导人签章的文件、报表、专用票据等。
2.2.3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财务人员个人名章是指财务人员经办业务时按照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加盖在财务凭证、报表、登记簿和有关资料上的个人姓名章。
2.3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在报表、对账单、预留印鉴等事 宜或其他相关的特殊业务方面使用;合同专用章在签订一般性合同时使用。
3印章规格和式样
3.1公章类印章的规格和式样。全公司公章统一规格、统一内涵、统一书体。
3.1.1公章。公司的公章为圆形、直径为45毫米,宋体字,“公司”字样沿圈满排,半月
形下面为五角星。
3.1.2部门公章。公司职能部门的公章为圆形,直径为42毫米,宋体字,“公司”字样排成半月形,半月形下面横排为职能部门。
3.2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
3.2.1合同专用章。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42毫米,宋体字,“公司”字样沿圈满排,半月形下面横排为“合同专用章”字样。
3.2.2财务专用章。用于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或有关开户银行的要求预留开户印鉴等专项用途。该章按当地人民银行或开户行要求的格式刻制。
4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
4.1印章统一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归口审查和管理。公章类印章和财务印章的刻制,应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
4.2公司印章的刻制采取分级审批的原则。
4.2.1公司审批权限。
4.2.1.1公司职能部门公章的刻制,由人事行政部审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章;公司职能部门名称变更时,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查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章。
4.2.1.2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刻制,由人事行政部审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
4.2.1.3公司总经理名章由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刻章要求,经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刻制。
4.2.1.4公司有关业务部门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刻制的个人名章由本部门负责人和人事行政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刻制。
5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5.1公章的管理。
5.1.1公司及其职能部门的公章在公司人事行政部建立的“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人事行政部领用,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各类公章作废后都必须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并在“公司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交回时间和经办人。
5.1.2公司应建立“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公司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然后在“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
5.1.3使用公章时,审核人员应先审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用章人的部门经理、部门主管领导和总经理的签字同意,只有当审查合格以后方可盖章。对于公司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章申请单”,但需要在“公章使用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
5.1.4公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
5.1.5不得在空白凭证或便条上盖章。严禁使用盖章的空白介绍信,若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应由公司领导签字同意。
5.1.6公司公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和代盖章,因事离岗应由人事行政部经理指定代保管人,交接手续在“公章使用记录”中体现,代保管人在“备注”一栏签名。
5.1.7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保险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
5.1.8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印章,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管理使用。原则上应由人事行政部专人管理,部门的职章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专人管理。
5.1.8鉴于信用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方面员工个人用章的较多,数据较难办定,规定凡因类似有关经济方面的证明用章,除履行上述手续外,用章当事人应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公司一律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2个人名章的管理
5.2.1董事长和总经理名章管理。
5.2.1.1公司董事长名章由公司人事行政部保管,公司总经理名章由公司财务部保管。
5.2.1.2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名章必须分别在公司人事行政部的“公司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人事行政部“公司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5.2.1.3使用人事行政部或财务部管理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章时,必须有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或在相关批件上签字。
5.3业务人员个人名章的管理。
5.3.1业务人员个人名章必须在本部门的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印章磨损或其他原因更换印章时,旧章由本人和本部门综合人员共同销毁。
5.3.2业务人员工作变动后,其个人名章应作如下处理:
5.3.2.1如果业务人员调离公司或辞职,应把个人名章交回本部门,由该部门销毁。
5.3.2.2如果业务人员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业务人员可将个人名章带入新单位,但要在原单位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因业务人员工作调动带入何单位,同时,在新单位的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办理领用手续。
5.3.2.3业务人员个人名章必须妥善保管,人离开时随身携带或放入抽屉上锁,有条件的应锁入自己的保险柜或铁皮柜。
5.4专用章类的管理。
5.4.1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公司人事行政部领用,并在“公司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管理人员姓名。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人事行政部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印章作废后要交回人事行政部,并在原领用时填写的“公司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时间和经办人。
5.4.2合同专用章由公司人事行政部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审核人员应先审查“用章申请单”上是否有用章人的部门经理、部门主管领导和总经理的签字同意,只有当审查合格以后方可盖章。对于公司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章申请单”,但需要在“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簿”的备注栏中注明。
5.4.3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保管,用章规定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6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6.1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人事行政部封存管理。
6.2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公司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公司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使用。
6.3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
6.4印章销毁应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公司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7附则
7.1本规定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原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8记录
8.1FM-AD-25-01印章刻制申请表
8.2FM-AD-25-02印章管理人授权书
8.3FM-AD-25-03用章申请书
8.5FM-AD-25-04公章使用登记表
8.6FM-AD-25-05销毁印章申请表
8.7FM-AD-25-06
6.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篇六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印章的统一管理,凸显印章在业务工作中的作用,明确使用印章的责任和权限,规范印章雕刻及使用流程。
2、适用范围
公司的各种印章的雕刻和使用。
3、职现
3.1总经办:负责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合同专用章的统一雕刻、保管及使用,负责按要求刻制公司各类印章以及印章启用前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公司作废印章的销毁。3.3公司分管理领导:负责用印文件的审批;
3.4计财部:因工作需要,财务部放置联美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一枚,由财务部负责其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5各单位需持有效的签字单到管理部使用对外印章。
4、内容 4.1定义
4.1.1行政公章是指“联美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用作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函件、证明、介绍信、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上行文、计划、统计、决算及有约束力的文件等。
4.1.2.1对外业务专用章是指对外联系频繁或工作性质决定需有印章的部门,可以申请刻制业务专用章,如人事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4.1.2.2内部业务用章是指公司内部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使用,不能对外使用。4.1.3法人印 4.1.4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是指用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4.2印章雕刻
4.2.1公司行政公章由公经理提出交总经办按规定刻制。除公司刻制行政公章外,公司下属各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准刻制行政公章。
4.2.2负责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所需业务单位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
4.2.3公司其它类业务章,由使用单提出,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总经办按规定刻制。
4.2.4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必须由法律和销售等相关部门提出,经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
4.2.5申请刻制各类印章,都必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按印章刻制流程逐级签字,持有效的刻制申请表交由管理部专人负责到公司定点刻字社刻制。
4.2.6印章刻制完成后,由总经办专人负责领取印章并在印章备案表上登记备案,由总经办下发到单位明确保管人和责任人后方可使用。4.3印章使用
4.3.1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附件一),原则上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任何人不能在空白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印章不允许外带,特殊情况例外。
4.3.2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用印须经本单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空白文件严禁用印。4.3.3法人印使用时原则上需经法人代表本人签字批准,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附件二),持有效申请单到总经办用印。
4.3.4合同专用章使用有关程序参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4.4印章保管规定
4.4.1公司行政印章、法人印、合同专用章统一由总经办指定专人保管。4.4.2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由总经办领导明确其保管人和责任人。
4.4.3如印章保管人和责任人变更,需填写《印章保管理人变更申请表》(附件三),交到管理部备案。
4.4.4印章须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说明,并采取造当方式声明作废。对乱用或严重失职加盖印章,丢失印章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相应责任。4.5印章销毁
4.5.1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机构名称变更,要及时向总经办申请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交总经办,并定期销毁。
4.5.2印章销毁必须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附件四),经公司分客领导批准,持有效申请表和待销毁的印章交总经办登记备案。由总经办声明作废并定期销毁。
印章管理制度 1.0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印章使用,以利于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2公司印章的定义及分类 1.2.1公司印章有以下几类:
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
2.0制定、改刻与废止
2.1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制与废止的议案由人力资源部提出。
2.2人力资源部必须在提出议案中将新旧公司印章的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说明。
2.3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制与废止经董事会批准后人力资部发文颁布,同时,如有需要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印章管理者迅速将印章交还人力资源部。
3.0登记
3.1人力资原部应建立印章登记台账。每个印章的起印、废止、使用部门与管理者等详细情况均应登记入台账,并将此台账永久保存。
3.2印章在公司以外申报登记时,应由印章管理者将印章名称、申报年月日以及申报者姓名报人力资源部予以记录。
4.0用印手续 4.1盖章、审批
7.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印章的保管、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印章是指公司对外、对内所使用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或公司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公司采取分别保管的办法,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裁秘书或总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登记使用。
二、银行私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三、公章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登记使用。
四、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保管和登记使用。
第四条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印章的保管人与批准盖章的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离职时,办理归还印章手续作为工作移交的重要部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资料,必须在总裁签字批准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用印。
第八条公司总裁代表公司对印章保管人员和盖章审批人员进行授权,总裁办负责备案。
第九条经办人需使用印章,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用印单”。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部门经理审核。
第十一条经部门经理核准的,根据印章使用权限逐级上报分管副总裁授、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经逐级核准的申请单,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综合办印章保管人用 印。
第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在用印时应在“用印单”上签字备案。
第十四条用印后该“用印单”
作为使用印章的依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行政部归档。
第十五条“印章使用申请单”所载内容必须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否则不予盖章。
第十六条“印章使用申请单”上内容严禁涂改,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公司总裁对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八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按上述程序审批核准,经同意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四章责 任
第十九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中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罚,造成严 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8.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篇八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运营,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第二条: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5、公司章程、协议。6、员工调动。7、员工的任免聘用。、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第三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2、各类经济合同等。
第四条: 公司法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五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财务印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第七条:子公司的公章由公司总部领导指定专人到综合办办理公章领用手续,负责公章保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的公章使用规定,报总部批准后严格执行。
三、印章管理 第八条:公司印章按部门职责分工,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定移交登记表。
第九条:印章损坏,由公司下文件申明停止使用,办公室将印章统一登记,收缴销毁。
第十条: 公司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盗或丢失,需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印章。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盖戳。对外重大投资、合资、合作协议在盖合同专用章前,需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化工业务部的合同专用章,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其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只有在业务计划获得审批后,方能盖章。
第十二条:印章使用须严格用章登记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经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根据审批规定的使用范围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印章使用人签字,然后盖章。如遇紧急情况,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电话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后必须办审批和登记手续。“用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印章禁止带出公司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必要时由综合办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第十三条: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空白文件等上加盖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第十四条: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或外借。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使、要求而违规用章。印章管理审批人必须书面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违规审批或运用权力压服印章保管人违规用章。印章管理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留,一份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四、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规刻章使用、管理的行为和行为人追究行政、经济到法律责任。
9.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篇九
2.以公司名义对国家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章。
3.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4.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三条 印章的监印
1.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2.总经理职衔签字章的监印人员为管理部主管。
3.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 印章盖用
1.用印前,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2.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章存档。
第五条 印章保管
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由监印人负全责。
第六条 用印权限
监印人对未经刊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罚。
第七条 印章废止
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八条 办法施行
10.公司及项目印章管理规定 篇十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制发、外借、废止、使用,确保公司印章管理及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二条 公司印章的定义
本制度中的印章是指在公司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相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项目、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涵盖公司内部使用的含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部门名称及签名人的橡皮图章。第三条 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印章的使用和废止的审核与批准。
2.行政人事部:负责各项目、部门印章保管和使用的监督以及公司公章、各项目、部门级印章的刻制安排。
3.项目、部门印章管理员:负责本项目、本部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第四条 印章种类
1.公司公章:公司名称章。
2.专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项目章。3.职章:刻有公司法人的印章(含企业法人章及财务印鉴章)。4.功能章:只具有特定功能,如废票章等。第五条 印章制作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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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职章、项目章的刻制由管理部门申请,提交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雕刻;
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管理部门申请,由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雕刻;
功能章由管理部门申请,经行政人事部审批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雕刻。
2.印章雕刻按下列规定办理
2.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用章、发票专用章和公司法人章、印鉴章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关申请、审批、备案,并在其指定的刻印处雕刻。
2.2印章雕刻应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不得由他人代理。
2.3雕刻完成之印章,如不尽理想,需要重刻时,依本制度之销毁规定办理。
2.4行政人事部应将每枚印章登记于《公司印章登记表》上并留“印模”,并将此记录保存。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总经理负责保管,由申请人提起申请,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用印。
2.合同专用章由计合部负责人保管,合同会签审批通过后可直接加盖合同专用章。
3.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在需要付款或财务类报表的文件走完相应的审批流程后用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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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在购置的发票上用印,使用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监控。
5.收款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在收取费用后用印,使用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监控。
6.职章由申请人提起申请,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用印。
7.项目章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管,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用印,使用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监控。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1.公司级印章使用
1.1各部门如需用印,须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在行政人事部的《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使用,如果原文件盖章后作废需重新盖章的,应将原文件交回行政人事部核对并销毁。
1.2 文件、资料上有总经理亲笔签批的(原件),可直接用印,但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备查。
1.3 原则上公司级印章均不得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借出的,须持总经理签字审批的《公章外借审批表》方可办理外借,印章借出应坚持“当日借当日还”的原则;印章外带使用,须由行政人事部派专人同行,用印时需保证两人在场,保证印章安全。2.项目级印章使用
2.1项目各部门如需用印,须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审批申请,审批通过后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使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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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文件、资料上有项目负责人亲笔签批的(原件),可直接用印,但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备查。3.部门级印章使用
3.1 部门印章或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部门印章使用记录,使用时,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3.2 部门印章只用于部门内部发文。
4.印章保管人休假或外出公差期间,印章保管人填写《印章授权代管审批表》后指定专人代为保管。
5.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各项目、各部门印章使用、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部门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时必须随离职物品交接一并进行交接。
第八条 印章废止
1.印章遗失、损毁或被盗,其保管人员应迅速向行政人事部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印章作废通知或声明等相关事宜后,按照印章制发程序申请补办。
2.更换新印章,其管理人员应持旧印章换领,并办理领用手续。3.若部门撤消,应将其部门印章交回行政人事部。
4.凡印章需要销毁,由印章保管人填具《印章销毁申请表》经项目/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负责人、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将印章携至行政人事部执行销毁并做好记录。第九条 印章使用人
印章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使用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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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检查用印登记表上是否有批准人的签字。第十条 用印手续的简化
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管理人取得联系后,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再次审批手续直接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用印,以备查考。第三章用印要领 第十一条用印原则
1.公司、项目、部门名章,分别用于以各自名义行文时。2.职务名称印章在分别以职务名义行文时使用。第十二条用印方法
1.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下面。2.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3.公司印章的盖章处除有另行规定或文件形式无固定要求之外,一般参照以下规定进行:
3.1公司、项目、部门名称章一般盖于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部门名称的右侧,但与职务名章并用时应盖在名称中间。
3.2职务名章盖在职务名称的右下方。如竖式书写应盖于下方。4.盖森佳鑫实业公司名章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用朱红印泥; 5.张数较多,须盖章的材料,在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可采取印刷方式。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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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行政人事部负责本规定的修改。
11.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篇十一
一、坚持使用印章由领导签字批准的原则,加盖支队印章由支队领导签字批准,一律不盖空白印章。
二、所有正式文件必须加盖印章。
三、印章使用范围:
(1)以支队名义下发的文件,由支队领导批准后加盖支队印章。
(2)对外公开函和介绍信,除支队领导签字批准或授权的以外,各单位需持本单位证明信换取支队介绍信,其余一律不加盖支队印章。
(3)一切对外证明性材料、各类协议、对外经济合同和统计表等,由支队领导批准后加盖支队印章。
(4)非文件类资料、报表等需用印的,由支队领导批准后加盖支队印章。
四、上述(3)(4)项需填写《加盖印章审批表》。特殊情况支队领导不能及时签字的,须由承办单位或个人当面电话请示支队领导同意后加盖支队印章,事后承办单位或个人负责补签。经办人必须为本单位民警。
五、印章的加盖方法:压年盖日,不能压正文。
六、印章的保管:印章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并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人代办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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