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协议

2024-07-26

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协议(精选13篇)

1.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协议 篇一

1、继承房产后,二次买卖过户需要交税,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明确了不需要交税。但是如果房子过户完毕,继承人要将房子卖掉的,则需要交税,因为这属于买卖过户,不属于继承过户。例如,契税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收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房产继承的流程是什么?

1、房屋评估

在办理房产继承的时候,房产评估公司会先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房屋评估时,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

然后该房产的继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

办理房产继承的申请人应该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

然后申请人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房地产权证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

如果在房产继承的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2.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协议 篇二

关键词:继子女,继父母,抚养关系,继承权

为弥补我国在民事继承制度方面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 自1985年起开始实施。该法系统地对继承关系进行了规定, 继承法作为民法中调整基于人身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生活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现代社会再婚现象越来越普遍。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 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这是对确立继承权传统的一大突破, 更是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一次突破。但笔者认为, 虽然此规定的立法原意在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的利益, 促进家庭和睦, 社会和谐的实现, 但因该规定在技术性和适应性上仍然存在较多的缺陷与漏洞, 甚至对司法实践的开展产生了阻碍, 有悖于《继承法》的立法原意, 不利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因而, 有必要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

如今, 人们的生活愈加富足, 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对婚姻家庭的看法不一而足, 多元的价值观使得人们对婚姻的观念不同以往, 有更自由的选择权, 结婚、离婚都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再婚家庭中婚姻家庭关系比普通家庭更为复杂, 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更多。我国法律对再婚家庭关系的规范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 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般是因亲生父母双方离婚或者其中的一方死亡, 另一方再婚所形成的, 属于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一种。在现代社会, 疾病、事故、灾难、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以及其他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家庭的破裂和残缺, 再婚家庭数量的增多, 再婚行为产生了继父母子女这一特殊社会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称之为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在实践中, 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具体类型多样化的特点, 其法律地位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各有不同, 复杂而多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在多样化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之中, 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才属于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他们才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中仅仅对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做了粗浅的规定, 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继父母离婚后对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即拟制血亲)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受传统家庭观念的束缚, “继父母”这个概念在历史上并没有得法律的认可, 继子女对于继父母所能够继承的权利也十分有限。由于不具有血缘关系, 多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时常矛盾重重。然而, 随着时代的变化, 人们思想观念亦随之发生变化, 重组家庭形成了大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为适应新型的家庭模式及时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 提倡再婚家庭中继父母通过收养继子女来维续彼此关系。收养行为能够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上认定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未形成收养关系的, 在现实生活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 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可以视同双方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意义上是平等的;二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 比如子女在父母再婚时已经成年或者未接受继父或继母扶养, 则在法律上未形成拟制血亲, 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①

二、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继承, 指在公民死亡时,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 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拥有继承权。继承法肯定了扶养关系的重要作用, 也确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我国大多学者认为应当赋予抚养型继子女继承权, 比如梁慧星教授和徐国栋教授。但少数学者如张玉敏教授认为无论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都不应相互享有继承权。

现行《继承法》中对遗产继承顺序进行了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其中,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由此得出, 我国继承法认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扶养关系, 因此将继父母子女也规定为法定继承人。除我国外, 国外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的很少, 朝鲜、越南是少数例外。譬如越南规定,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间和继父母之间享有法定继承权。以遗嘱继承为主的国家, 则是允许被继承人任意指定继承人, 而不考虑是否有亲属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争议较少, 而未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则难以界定其权利义务。因此, 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是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具有继承权的关键所在。

三、继父母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确认

我国《继承法》自实行以来已历经近三十年,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互享继承权这一规定已作为成文法的一部分深入人心。①但如何理解“扶养关系”却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 扶养关系特指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育与被抚育的关系;也有学者认为, 除了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育关系之外, 还应该包含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系。另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包括哪些人也颇受争议。由于缺少一个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扶养关系的判断的不易, 从而影响对继父母子女继承权的界定。②对此, 笔者认为, 抚养关系是我国《继承法》的一大特色, 不应被摒弃。抚养关系是促成姻亲关系向拟制血亲关系转化的法律媒介, 其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确认定标准确认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有无作用重大。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考量。首先, 物质层面的抚养, 从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方面考量, 继子女的全部或者部分生活、教育费用是否由继父母承担, 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都可看作抚养关系有无的认定标准。继父母用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承担继子女生活和教育所需。其次,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 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均给予关怀、教育、支持均是确认抚养关系的重要标志。王利明教授认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持续3年以上即可。③笔者同意此观点。关于精神抚养性的抚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扶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 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④有学者认为这应是道德调整的内容。但笔者认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腾飞, 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极大的丰富, 因而更加追求精神生活, 扶养的性质已不应该定义为单纯的经济供养义务, 而应该关注更多的精神上的扶助。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的时间应在两年以上。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精神上进行抚慰和关怀, 也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四、立法建议

《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互享继承权, 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规定抚养型继父母子女之间所享有的是附义务的继承权。⑤即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通常情况下, 若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子女成年后也赡养了继父母, 则可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互相享有继承权。但有争议的是, 若仅仅是继父母单方对继子女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 而继子女却未赡养继父母, 抑或未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 成年后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 这两种情形下,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互相继承权是否享有继承权?笔者认为, 基于再婚行为而形成的抚养型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与自然血亲关系不同, 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是以扶养关系为基础的。因此,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作区别。应该运用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来调整继承法中的继父母子女继承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享受的继承权利应与其承担的抚养与赡养义务相一致。尽了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一方, 才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鼓励继父母子女之间互尽义务, 和睦相处。

因此, 笔者建议, 继承法中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资格应该由“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修改为有“具有扶养关系且尽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资格由“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修改为“有扶养关系且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 由继父母扶养的继子女、由继子女赡养的继父母以及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扶养时间不满三年的, 可按具体情况, 请求分得部分适当遗产。同时, 可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密切程度纳入考虑范围, 在遗产分配上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 更好地保证继子女继承的实现, 促进家庭和睦, 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12.

[2]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3]魏小军, 谈婷.有关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思考[J].理论探索, 2006 (2) .

3.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协议 篇三

上个月,我丈夫不幸去世。最近,两个子女提出要分割遗产,但按照我们这里的习惯,只有在父母都去世后,子女才能继承遗产。而且,我现在已60多岁了,没有劳动能力,只能指望这些遗产来养老送终。为此,我不同意把老伴的遗产拿出来分割。请问,根据现在的情况,子女们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吗?

读者 钟桂兰

钟桂兰读者:

不论是村规民约,还是风俗习惯,都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父母均去世后,子女才能继承遗产”,这只是你们当地的风俗习惯,据了解,在不少人当中也的确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夫妻、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之间的继承权和被继承权是平等的。在你老伴去世后,两个子女和你都有权继承你老伴的那份遗产,并不是在父母均去世后子女才能继承遗产。

从你的来信可知,你现在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一些遗产给你。而且,即使你所分得的遗产和你自己的财产不足以保障你今后的生活所需,也不用为此而担心,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希望你能正确对待子女们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分割你丈夫的遗产。

4.老人房产继承分配协议 篇四

一、关于本协议

1、订立本协议时,所有享有继承权的家庭均已明晰自身应享有的受益范围,经过了共同的协商并明确表示同意。

2、在此明确,订立本协议直至老人去世期间,任何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老人的房屋使用权进行干涉;

3、本协议处置的房产是合法取得的;

4、在本协议订立前,所处置的房产未涉及过任何其他协议。

二、本协议所涉房产

1、本协议所涉及的房屋信息: 地址: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2、所有享有房产继承权的家庭均一致同意:

授权身份证号对房屋进行改建,并由其负责实施,改建的时间及形式由其自主决定。

3、所有享有房产继承权的家庭均一致同意,放弃其对上述房产享有的继承权力。

4、在房屋改建完成后,直至老人去世期间,老人享有此房产的全部使用权,他人无权干预。

三、上述房屋按本协议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本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全部享有继承权家庭代表:

时间: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本人及保管。

在房屋改建期间,全体家庭成员应对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加以妥善安排,应对老人的精神和心理方面加倍宽慰;全体家庭成员必须尊重老人的意见,使老人能够得到完善的照顾,使老人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老人的日常生活节奏。

针对上述所一致达成的房产处理协议及其附加协议部分,将出资人民币万元用以平衡各继承家庭的原有受益部分,资金分配的方式经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由各家庭代表签字确认:

时间:年月日

5.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协议 篇五

父母想要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一共有三种方式:继承、赠与、买卖。那么,这三种过户方式分别有哪些流程,需要交哪些费用呢?

一、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需提交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遗嘱继承需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房产继承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契税,这种过户是最划算的,但过户手续只能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可办理,所以继承过户的方式限制较多。

1、办理流程

①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②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③到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免税(需提供继承公证书及相关资料); ④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更名手续; ⑤领取新房产证。

2、所需税费

二、房产赠与

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属直系亲属赠与,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相关流程及所需费用如下:

1、办理流程

①对受赠人购房资质进行审核,双方签署赠与协议; ②双方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③双方到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免税(需提供赠与公证书及相关资料); ④双方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更名手续; ⑤领取新房产证。

2、所需税费

三、房产买卖

这种方式是一种买卖关系,父母是卖方,子女是买方,这种方式要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

1、办理流程

①对买方购房资质进行审核,双方签署买卖合同;

②双方到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按原价进行过户(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②双方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④领取新房产证。

注:直系亲属之间买卖过户的,可不按评估价过户,按原登记价过户。

2、所需费用

6.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协议 篇六

赠与人(甲方): , 身份证号: 受赠人(乙方): , 身份证号: 甲方是乙方的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甲方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房屋全部产权,双方就赠与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赠与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市 县,产籍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保证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该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出租或者有其他损害该房屋权益的行为。

三、甲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的 月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的态度,积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后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公证处留执一份。

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PS:可以补充协议条款,另附一页,注意:

7.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协议 篇七

2008年12月17日,黄琛南在家里吃完早餐后,像平时一样骑摩托车去上班。

20多分钟后,其父黄亚生的手机突然响起,来电显示的是儿子的号码。“喂,请问你是黄琛南的父亲吗?”手机里传来了一个陌生人焦急的声音。“你是?”黄亚生里一紧,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我是医院的一名医生,你儿子出了车祸,不省人事,现正在医院抢救。我们从他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找到了他的身份证和手机,这才给您拨打的电话,你们快点来医院吧。”“好,我们马上就到。”黄亚生慌慌张张地对老伴郑梅喊道:“儿子出车祸了我们得马上赶到医院。”郑梅一听,慌了神,丢下手里的家务活,与黄亚生一起赶往医院。

当他们赶到医院时,还是迟了一步。黄琛南因伤势过重,来不及见亲人最后一眼便魂归天国。黄亚生老泪纵横,郑梅则瘫倒在地。这时,黄琛南的妻子孙琼也从单位赶到了医院,她扶起婆婆,然后呆呆地站在走廊上……

悲痛过后,一家人慢慢地回过神来,他们从医生那里弄清了黄琛南出事的经过。原来雨天路滑加上黄琛南的车速过快,摩托车不慎翻下了路边的沟坎。更不幸的是,他失去控制后头部着地,重重地撞在了_一块岩石上,当即昏迷不醒,当他被人发现送到医院时,因伤势过重,医生也无力回天。

儿子安葬后,黄亚生和郑梅开始担忧起往后的生活。原来,年近七旬的他们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他们居住的那幢四层楼房也是由儿子出钱修建的,房产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今儿子去世了,儿媳没准会改嫁,他们因此感到不踏实,不得不为以后的生活考虑。

在黄亚生的提议下一家人召开了家庭会议,他们居住的楼房成为了焦点。房屋归到公婆名下儿媳不同意;归到儿媳名下公婆又不赞成。商量来商量去,一个折中的办法让双方皆大欢喜。

2008年12月23日,黄亚生、郑梅夫妇和孙琼经平等自愿协商,就黄琛南去世后的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一、双方现共同居住的四层房屋的产权归黄琛南的儿子黄明所有;二、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对该幢房屋均有居住权,其中一楼、四楼归黄亚生、郑梅夫妇使用,二楼、三楼归孙琼、黄明母子使用……

家庭风波不请自来,协议反倒变成诉讼的导火索

黄琛南去世不久,孙琼的父母和亲友们不停地劝她再找个伴侣。一开始,孙琼念及儿子还小,丈夫去世时间不长,一直拒绝。可后来她也招架不住众人的劝说,点头答应了。亲友们四处为她介绍对象,也时不时地有男子来孙琼家附近打听。

儿媳要改嫁,黄亚生夫妇也知道这事儿是拦不住的,司儿媳总是在眼皮子底下张罗着,他们看在眼里,心里难免有些难受。每当他们与儿媳碰面时,老俩口因心情不佳,总会给些脸色,日子久了他们与儿媳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僵。

2009年6月28日,孙琼与郑梅在家门口擦肩而过,郑梅说:“你现在看到我连招呼都不打我儿子才死了几个月啊。再怎么着,我还是孩子的奶奶呢。”面对婆婆的责备,孙琼抱怨:“妈,咱们天天见面,您怎么变得那么生分了而且我正想着事,走神了。”“我看你是急着找个老公再嫁出去吧!”说到这,郑梅满肚子伤心,禁不住落下泪来。孙琼没有理睬婆婆的情绪变化,上了楼后重重地把门关上了。

此后,黄亚生夫妇和孙琼的关系急剧恶化,争吵不断,虽住在同一幢房子里却形同路人。2010年4月,他们再次争哦黄亚生拨打了“110”。后来他们在警察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仍归黄明所有,房屋的一楼由黄亚生夫妇和孙琼共同出资进行隔断,各自使用一半。

10月的一天,黄亚生突然想起把房屋产权归到孙子名下的争情一直没有办理。为此,他来到房产管理局咨询该如何为孙子办理房产证。咨询完后,黄亚生火冒三丈。原来3个月前,孙琼背着他们偷偷地把房子转到了她的名下办理了以孙琼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这怎么行。”黄亚生回去跟老伴一说,郑梅同样怒气冲天,他们要找孙琼问个清楚。“咚咚咚”,他们使劲地敲孙琼的房门。孙琼一开门,黄亚生夫妇便怒气冲冲地指责她,并责令她马上把房子过户给黄明。面对公婆的责问,孙琼说:“按照协议,房子是给黄明的,黄明又是我的儿子我是他的监护人,他的房子自然由我来管理,我爱登记在谁的名下就登记在谁的名下。”黄亚生夫妇顿时无言以对。

孙琼的回答让他们感到不满,房子若变成孙琼的,那他们的居住权会随时打水漂,而且孙子长大后,也不一定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该怎么办?黄亚生夫妇静下心来,思考对策。

到了这地步,他们想去法院起诉孙琼。可这诉讼请求该如何提呢?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求执行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孙琼把房子过户到黄明的名下同时保证他们老两口对房屋享有部分居住权;第二种是请求撤销协议,那么房子便是黄琛南的遗只他们就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分割。

遭遇法律瓶颈:没过户的房产到底归谁?

2011年春节后,黄亚生夫妇以一纸诉状,把儿媳孙琼和孙子黄明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产权归黄明所有的约定是一种赠与,他们和孙琼都是赠与人。对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来说,只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才算完成,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在,该房屋还没有过户到黄明的名下他们作为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请求对黄琛南的遗产即房屋进行分割。

孙琼表示,2008年12月达成的协议不是赠与合同,而是继承协议。那是她与黄亚生夫妇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达成的协议,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的协议合法有效的话,只存在完全履行的问题,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黄明年龄小,她是黄明的母亲,又是黄明的监护人,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是对未成年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方式。既然黄琛南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协议也就履行完毕。

继承协议PK赠与合同,二者之间究竟有没有冲突,法律又该如何抉择呢?2011年4月初,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那份协议的效力是适用继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2008年,黄亚生夫妇与孙琼签订的协议是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处理继承事宜签订的,本质上属于继承协议,但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又具备赠与合同的性质。可以说,它既属于继承协议,又属于赠与合同。

从继承协议的角度讲,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该协议自签字时生效,应当得到完全的履行,孙琼应当把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适用继承法,房屋只能是黄明的,过户只是时间问题;适用合同法,房屋则由继承人重新继承。

面对法律冲突,主审法官采纳了“赠与合同”说。主审法官认为,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应视为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房屋份额作出了赠与处允但因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黄明名下赠与便没有完成,产权也没有因此转移。所以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现黄亚生夫妇撤销赠与,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黄琛南与孙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黄琛南死后,孙琼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则为黄琛南的遗产。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是黄琛南的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相应的遗产'黄亚生、郑梅继承的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房屋的四分之一。综合考虑房屋的居住现实、使用方便、各楼层的价值不同等状况,主审法官认为按照双方原有协议的约定,将房屋第四层全部及第一层的一半分割给黄亚生夫妇较为合理。

8.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协议 篇八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继承权男女平等。

(一)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时(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能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遗产分配

继承人对遗产是共有关系,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1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不均等;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房产的继承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三、房产继承的程序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需费用

1、继承公证费

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①100以下(含100)

5②101以上至10002.5

③1001以上至20001.5

④2001以上至50000.8

⑤5001以上至80000.4⑥8001以上至100000.2⑦10000以上0.1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四)遗产房产继承过户的相关问题

1.办理房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之日起,何时申办都可以。

2.时间越久,办事的时候手续可能越麻烦,而且费用可能会增加。例如,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对于他应当继承的份额,他的继承人有权继承。

3.多个子女共同继承,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如果有人拖延,公证处就不能出具公证书。没有公证书,就不能在非诉讼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9.房产继承过户程序 篇九

1、登记费:100元/件;

2、合同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的0.05%;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

5、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6、房产继承中不存在遗产税。

7、房产继承中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继承后对外出售需要按照房价的20%征收个税,但如果继承的房产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是可以免征个税的。

8、如果继承人间对房产的价值有分歧的,还可能发生房屋评估费用。

二、哪些情形不适用于房产继承:

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使用权房、小产权房以及他人名下房产不能主张继承。

三、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的时间:

1、房产继承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原则上没有时间限制,何时申办都可以。

2、房产继承应尽快办理,拖得时间越久,办理的手续可能越麻烦,而且费用可能会增加。

四、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的流程:

1、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或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公证书或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五、公证继承的流程:

(一)公证继承适用的情形:

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急需办理继承手续的,可以优先选择继承公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办理公证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经公证或经司法鉴定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公证继承的费用:继承权公证费一般按受益额(即所继承房屋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六、诉讼继承的流程:

(一)诉讼继承适用的情形: 继承人之间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或由于继承人年老体弱、居住在国外、外地等情况,自行去派出所或者单位取证困难的;或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诉讼继承的费用:

主要是法院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现在洛阳的很多法院有诉前调解程序,办理流程顺利的话一般在一个月到二个月之间也能办理完结,如果调解结案的话,诉讼费可减半收取。

七、房产继承过户登记流程:

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5、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6、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7、其他有关文件。

10.亲人去世如何继承房产 篇十

1、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明确给一方的,以离婚协议为准,虽然没办理更名,但是这套房产确实是属于你父亲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产权人死亡,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产权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2、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产权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和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你的户口一直和你父亲的户口在一起,就不需要开证明,现在你的这种情况,需要到你父亲户口所在地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证明你和你父亲的亲属关系。

继承是需要交纳继承公证费的,具体的费用标准是按照你继承部分房子评估价的2%交纳。

如果过户成功,出售房子的时候,按照买卖房屋的规定,需要卖方提供的材料都要提供。

4、如果房子继承到你和你小妹名下,必须要等你小妹年满18周岁才能出售,如果监护人同意出售房屋,需要监护人保证名下另有房产,能够保证你小妹的居住需求。

11.房产/房屋继承起诉状 篇十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生,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因__________死亡后继承的所遗留房产(房屋___套价值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与死者______系_______关系,_________去世后所留房产_____套,位于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____,丘(地)号:_____________,房产所有权人___________。

综上所说,原、被告因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12.本案房产是否应作为遗产继承 篇十二

张成与潘英夫妇生前拥有房产9间,1月17日,夫妇二人将其房产赠与给其长孙张军6间、次孙张利3间,并办理了公证。10月15日、6月14日,张成与潘英夫妇相继去逝,其赠与的房产便由张军和张利二人管理使用。现该处房产处城市规划的拆迁范围,张军、张利二人便欲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却遭到了其叔叔(系张成、潘英夫妇之子)张其、张华二人的阻止。张其和张华认为其作为儿子,对父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该房产应归其继承,父母不应将其财产送给张军、张利。

为此,张军、张利二人将其叔叔张其、张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争议的房产归其所有。

评析:

对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房产应归谁所有,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应归被告张其、张华继承,按份所有。因为被告作为该房产的原所有权人之子,其对其父母已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在未有争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其父母无权将其房产全部无偿地赠送给他人。已赠送的行为是无效的,该房产应依法由被告继承。

一种观点认为应归原告所有。因为原告与其祖父母即被告的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有效,故,该房产应依赠与协议归二原告按份所有。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本案争议的房产应归二原告所有。本案属对财产所有权的认定问题,牵涉到对赠与协议效力的判定问题。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成、潘英生前将自已所有的共同财产依法赠与给二原告张军、张利,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且依法办理了公证,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二原告对所受赠与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13.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协议 篇十三

父母有退休工资子女还需出赡养费吗,赡养协议怎么写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赡养老人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赡养协议的签订能更好地确保老人的合法权益,让“养老”变得有理有据。那么,父母有退休工资子女还需出赡养费吗,赡养协议怎么写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父母有退休工资子女还需出赡养费吗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老人的退休金是老人的合法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费。

赡养协议怎么写

需要写明被赡养人、赡养人的详细信息、赡养的事项,违约的处理等具体内容,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

赡养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母亲:————

赡养人姓名:

长子:——————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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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4、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5、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第二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添置两套外衣、一套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保证每周至少有一顿肉、鱼、蛋以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如被赡养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因房屋拆迁被赡养人没有居住房屋的,被赡养人可以选择到任何赡养人家居住。被赡养人的拆迁补偿款任何赡养人不得截留、侵占。

4、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等日常必须费用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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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当期赡养人或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6、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的,每个月轮换一次,由当期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7、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8、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9、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收割被赡养人的责任田、承包田、自留地,照管被赡养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被赡养人可以对提供劳务的赡养人给予适当补助。

10、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代为缴纳各种费用,接送物品、邮件。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务,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四条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如被赡养人有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的,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中优先支取,具体由当期赡养人、同住赡养人或预定的监护人、被赡养人委托的人负责支取。

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支取,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或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被赡养人同意从存款或其他财产中支取的,在保留丧葬费用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从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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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二年浮动一次,并不低于当期赡养人家庭成员生活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两者高者为标准)。

第五条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

1、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等费用。

2、被赡养人单独生活发生的水、电、煤等生活费用。

3、被赡养人生日宴会费用。

4、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摊的费用。

第六条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七条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被赡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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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6、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村民委会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3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母亲:

赡养人协助赡养人

长子:配偶:

次子:配偶: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老人的退休金是老人的合法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费。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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