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精选10篇)
1.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篇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
2010-11-17 | 作者: | 来源: 规划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国土资发〔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水平,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要求,特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技术目录》的政策导向作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技术目录》,自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方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已采用限制类技术的,应督促企业加大改造力度,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三、《技术目录》是享受国土资源相关优惠政策、安排落实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等相关专项和指导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技术依据。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时应依据本目录,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有力推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
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结合资源利用技术发展状况,适时对《技术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pdf
2.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篇二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我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研究提出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领域以及政策措施, 同时提出了在工业、建筑业和农林业等领域选择产生堆存量大、资源化利用潜力大、环境影响广泛的固体废物编制实施方案。现将两份文件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 对于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缓解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 特提出“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十一五”期间, 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力度不断增强, 利用规模日益扩大, 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 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 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全国共伴生金属矿产约70%的品种得到了综合开发, 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到35%和40%, 煤层伴生的油母页岩、高岭土等矿产进入大规模利用阶段。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9%, 超额完成规划目标9个百分点。累计利用粉煤灰超过10亿吨、煤矸石约11亿吨、冶炼渣约5亿吨, 回收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9亿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70%, 年利用量达5亿吨。
(二) 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钒钛资源、镍矿伴生资源实现综合开发, 稀土等元素得到高效利用, 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研发成功并逐步产业化, 废旧家电的全密闭快速拆解和高效率物料分离等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实现国产化, 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技术中试成功。年产5 000万平方米全脱硫石膏大型纸面石膏板生产线投产, 利用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的大型机组装备投入运行, 全煤矸石烧结砖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 法规政策日趋完善。
《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 初步形成了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政策体系。
(四) 综合效益日益显现。
资源综合利用已经成为煤炭、电力、钢铁、建材等资源型行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2010年, 全国煤矸石、煤泥发电装机容量达2 100万千瓦, 相当于减少原煤开采4 000多万吨, 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达400多家, 带动就业人数近10万人;从钢渣中提取出约650万吨废钢铁, 相当于减少铁矿石开采近2 800万吨;通过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累计减少堆存占地约16万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年产值超过1万亿元, 就业人数超过2 000万人。
虽然“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存在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一是发展不平衡, 资源综合利用往往受到区域经济实力、资源禀赋差异等因素的制约;二是综合利用企业普遍小而散, 缺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三是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不高, 部分共性关键技术亟待突破;四是支撑体系急需完善,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培训、标准、信息、技术推广和服务等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回收体系亟待规范和完善;五是激励政策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落实, 现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待完善。
二、面临的形势
我国自然资源禀赋较差, 人均占有量少, 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中, 有19种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短缺, 其中11种国民经济支柱性矿产缺口尤为突出;重要资源自给能力不足, 石油、铁矿石、铜等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环境容量, 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已近极限。“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随着人口增加, 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 经济总量不断扩大, 资源环境约束将更加突出, 气候变化和能源资源安全等全球性问题加剧。
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可持续发展道路中合理利用资源和减轻环境污染两个核心问题的有效途径, 既有利于缓解资源匮乏和短缺问题, 又有利于减少废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支撑, 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有利于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 强化宏观指导, 完善政策措施, 加快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加强能力建设, 以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核心, 大力实施重点工程, 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 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政策体系, 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坚持技术创新与高效利用相结合, 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重点研发共性关键技术, 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规模化、清洁化、专业化发展;坚持因地制宜与重点推进相结合, 根据资源禀赋和产业构成特点, 培育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 形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群。
(三) 主要目标
到2015年, 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提高到40%和45%;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70%, 再生铜、铝、铅占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30%、4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超过80%。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 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 综合利用企业竞争力普遍提高, 产品市场份额逐步扩大, 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四、重点领域
(一) 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1.能源矿产
(1) 煤炭:
推进煤层气、矿井瓦斯、煤系油母页岩以及伴生高岭土、残矿的开发利用。
(2) 石油天然气:
推进油田伴生气、酸性气体等回收利用;逐步推动油砂、油页岩利用产业化;推动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中硫磺的综合利用;开展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综合开发利用。
2.金属矿产
(3) 黑色金属矿产:继续推进多金属钒钛磁铁矿、含稀土型铁矿的深度开发利用;加大中低品位铁矿、弱磁性铁矿、低品位锰矿、硼镁铁矿、锡铁矿等难选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力度。
(4) 有色金属矿产:综合开发利用铝、铜、镍、铅、锌、锡、锑、钽、钛、钼等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 实现有用组分梯级回收。
(5) 贵金属矿产:加强铂系金属矿、金矿和银矿等贵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6) 稀有、稀土金属矿产:开展复杂难处理稀有金属共生矿在选矿和冶炼过程中的综合回收利用, 加强稀土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
3.非金属矿产
(7) 化工非金属矿产:加强磷矿、硫铁矿和硼铁矿的综合利用。
(8) 建材非金属矿产:发展石墨、高岭土、膨润土、滑石、硅灰石、石英、萤石、石灰石、花岗石、瓷土矿、珍珠岩等综合利用和深加工。
(二) 产业“三废”综合利用
(9) 尾矿:大力推进尾矿伴生有用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和高附加值利用、低成本生产建材以及胶凝回填利用, 开展尾矿在农业领域的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
(10) 煤矸石:继续扩大煤矸石发电及生产建材、复垦绿化、井下充填等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煤矸石提取有用矿物元素制造化工产品和有机矿物肥料等新型利用。
(11) 工业副产石膏:继续推广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的资源化利用, 重点发展脱硫石膏、磷石膏生产建材制品和化工原料以及在水泥行业的应用, 加快化学法处理磷石膏制备相关产品的研究和应用。
(12) 粉煤灰: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继续推进粉煤灰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和道路工程建设、农业应用、有用组分提取等。
(13) 赤泥: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实现赤泥科学、高效利用, 重点发展赤泥提取有用组分、生产建材产品、用作脱硫剂等。
(14) 冶炼渣:进一步推广高炉渣和钢渣在生产建材、回收有用组分等综合利用, 鼓励有色金属冶炼渣资源化利用以及重金属冶炼渣的无害化处理。
(15) 化工废渣:鼓励电石渣生产水泥, 氨碱废渣用于锅炉烟气湿法脱硫, 硫铁矿制酸废渣用于钢铁、水泥生产, 合成氨造气炉渣热能的回收利用;鼓励化工废渣与下游建材产业结合, 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16) 建筑和道路废物:推广建筑和道路废物生产建材制品、筑路材料和回填利用, 建立完善建筑和道路废物回收利用体系。
(17) 生活垃圾:推进垃圾分类, 重点开展废弃包装物、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提纯制燃气或发电等多途径利用, 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18) 污水处理厂污泥: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鼓励采用污泥好氧堆肥、厌氧消化等技术, 推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装备产业化, 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
(19) 农林废物: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 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鼓励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制糖蔗渣及其他林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20) 海洋与水产品加工废物:开展甲壳质、甲壳素等海洋与水产品加工废物的综合利用。
(21) 废水 (液) :进一步提高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继续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鼓励重点行业开展废旧机油、采油废水、废植物油、废酸、废碱、废液等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22) 废气:基本实现焦炉、高炉、转炉煤气资源化利用;鼓励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对废气中有用组分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以工业窑炉余热余压发电和低温废水余热开发利用为重点, 实现余热余压的梯级利用。
(三)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3) 废旧金属:推广采用机械化手段对废旧汽车、废旧船舶、废旧农业和工程机械的拆解、破碎和处理, 提高回收利用水平;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和废铅酸电池拆解、破碎、分选以及废液的回收处理水平;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
(24)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继续推进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拣、拆解、高值利用及无害化处理, 推动整机拆解和电路板资源化技术的产业化。
(25) 废纸:完善废纸回收、分拣、脱墨、加工回收利用体系, 鼓励大型废纸制浆技术及成套设备研发。
(26) 废塑料:重点开发废塑料回收、分拣、清洗和分离等预处理技术和设备, 鼓励废旧塑料瓶、废旧地膜高值利用, 推广废塑料再生造粒和改性以及生产木塑制品。
(27) 废旧轮胎:规范废旧轮胎回收利用, 加快推进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 提高旧轮胎翻新率, 鼓励胶粉生产改性沥青等直接应用, 推广环保型再生胶等清洁生产工艺, 提升无害化利用水平。
(28) 废旧木材:开展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回收再利用, 加大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力度。
(29) 废旧纺织品:建立废旧纺织品回收体系, 开展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拓展再生纺织品市场, 初步形成回收、分类、加工、利用的产业链。
(30) 废玻璃:鼓励建立废玻璃回收体系, 推广废玻璃作为原料生产平板玻璃等直接应用及生产建筑保温材料等间接利用。
(31) 废陶瓷:加强废陶瓷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鼓励废陶瓷用于生产陶瓷建材产品以及建筑工程等。
五、政策措施
(一) 强化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 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组织编制地区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作用, 分工负责, 形成合力, 引导资金、政策、人才、技术等资源向综合利用薄弱地区倾斜, 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价格、财税、信贷、政府采购等激励措施, 强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 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进一步调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 各级政府要优先采购符合相关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 为企业融资拓宽途径, 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推进资源税改革, 加大自然资源的开发成本, 研究对产生量大、难处理的固体废物开征环境税, 推动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的倒逼机制。
(二)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建设
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 逐步建立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和发布粉煤灰、煤矸石等重点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制定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适时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范围。
推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管理信息化, 逐步建立起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体系, 构建废物排放、贮存及综合利用数据统计平台, 为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加快推进标准化进程, 逐步建立完善矿产资源、产业废物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重点加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建立涵盖产生、堆存、检测、原料、生产、使用、产品及应用等多领域的各类标准体系, 强化标准宣贯、执行和监督。
(三)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 建设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等重点工程, 增强技术支撑能力, 加快构建服务体系, 建设示范项目, 鼓励产业集聚, 培育百个示范基地和百家骨干企业。继续推进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培育一批产业废物高附加值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开展废旧纺织品、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 建设一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在煤炭、电力、石油石化、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中选取利用量大、产值高、技术装备先进、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 予以重点扶持和培育。
(四) 加快技术装备创新和成果转化
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前沿技术的研发与集成,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化、系列化、成套化和国产化水平。适时修订完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 发布和实施《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 引导关键、共性重点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示范, 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工艺, 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国际合作,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并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五) 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涉及多个领域、多个行业、多个环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十二五”期间, 要大力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理念, 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作用, 通过各种渠道开展政策宣贯、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 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减少一次性用品生产和消费,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推广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模式, 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篇三
一、关于矿产综合利用的概念
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苏联科学院院士AE福尔斯曼曾指出综合利用是“有用组分的完全回收,剥离岩石的全部利用和自然环境的保护”,依据我国矿产共生伴生特征较为明显这一基本现状,我国地质学界的老前辈,前地质矿产部一直十分重视矿产的综合利用,确定了综合找矿,综合评价的方针,大力倡导和推进矿产综合利用。我国关于矿产综合利用的定义是:“采用一定的技术工艺或方法,最充分地提取矿产中的有用组分和最大限度地利用由其产生的废渣、废液、废气等,以获得多种符合工业要求的产品”。
由上述定义可以认为,矿产综合利用的对象包括矿石、尾矿、夹石、围岩、煤矸石、粉煤灰以及由矿业活动而产生的其他废渣、废液、废气等,本文总称为矿产二次资源。
二、选、冶技术是提高矿产综合利用的关键
提高矿产综合利用效益,提高选矿回收率相当重要,这是因为:地质作用形成的矿床,含有多种有益共生伴生组分,单一元素的矿床很少,这一特点在我国的矿床尤为明显;由于部门分割等原因,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实施的较好,而综合利用却很少开展,“单打一”、“选主弃辅”等现象较为普遍;选冶水平不高,各选冶企业选冶技术参差不齐,在众多小矿中选冶水平差距更大。
由于上述诸多原因,使我国已积存尾矿中含有大量丰富有益组分没有回收利用。
现举例如下:广西南丹尾矿,据有关单位调查和测算,现有61个尾矿库中锡、铅、锌、银、铟、镉等元素都已达到或超过相应工业标准,有的已构成大型矿体,总价值超过20亿元以上;据2003年某单位调查,仅某中心库,锡已达数万吨;云锡公司尾矿中锡已超过23万吨;华锡集团大厂尾矿中锡已到11万吨,另有锌等可综合回收;铁矿尾库中铁的含量在10%左右;铅锌等矿床中的铟大多没有提取等。
近些年来,由于国土资源部加强三率管理,综合回收金属组分已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尾矿的利用也多局限于新排尾矿部分,且主要是提取金属组份,而非金属组份则很少关注。必须提出,尾矿中赋存的非金属组分,也有很高利用价值,如某铅锌矿尾矿中富含萤石,金矿、铜矿,鞍山式铁矿尾矿中富含二氧化硅,石棉尾矿中富含蛇纹石等均可以分选提取,据有关资料,陕西太白某金矿已存尾矿中长石品味超过50%,其储量达500万吨。据有关资料,国外发达国家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产值已超过金属矿产,而我国非金属矿产产值约占金属矿产值的四分之一。
综合所述,我们认为,尾矿是一种资源,而非废物,有广阔的利用途径和经济价值,即使可以回收的组份已经贫化到不可能继续回收,剩下的部分可称为混合矿物原材料也可派上用场,据李章大、陈希廉等人研究,用尾矿生产的产品已有数百种。
三、矿产综合利用的程序探讨
提高矿产利用效率,涉及“三率”及二次资源的利用等问题。
本文以尾矿为例,提出如下开发利用主要流程及目前的应用领域。
尾矿整体开发利用主要流程见图1。
我国矿产二次资源积存量巨大,且赋含多种有益组分,具有进一步开发利用的广阔前景和经济价值,只要查明有益组分的品位,赋存状态(矿物形态和颗粒等),富集层位和分布,在现有选矿技术条件下,甚至无需进一步粉碎,大部分可以提取回收,故在基本流程中提出“多目标选矿”这一概念。
二次资源,特别是尾矿、煤矸石等,是一个严重的污染源,已经对矿区及其周边的环境,动、植物和居民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是一个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急待解决的问题。矿山污染的治理,是矿产二次资源利用的前提。
对矿产二次资源的利用,目前虽已形成多种产品,但仍有巨大的开发空间,其应用领域和产品将会大幅度增加,现以李章大教授提出和研究的尾矿微晶材料为例给予简要说明。目前尾矿微晶材料产品基本是装饰性板材,但因它的诸多优良性能和可塑性的优势,即可生产各类异形材,又可开发出不同主晶相的产品,从而成为功能性基础材料。
资源化是消除尾矿等二次资源危害的最佳选择,但再选和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消耗量很小,必须寻找大用量的消耗方式,回填特别是农用是大有作为的。
四、矿产综合利用对策建议
选冶技术对于矿产利用效率十分关键,必须加强新的选冶技术研究,此举不仅对已开采利用矿产十分重要,对于目前尚未利用的难选冶矿产的开发更有意义。
二次资源的再利用,不仅可以减少占地、消除污染、恢复生态,而且是目前我国矿业开发方式的拓宽和延伸,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矿源枯竭城市的发展,均具重要意义。在目前金属矿产品高位运行的形势下,对于矿产二次资源的利用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因此建议国家要强化宏观政策的调控,大力加强二次利用方法技术的研究,并制定相关税、费等产业政策予以支持和鼓励。
尾矿、煤矸石、矿渣等二次资源产生的污染,对环境、生物和人体的影响,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积累性、爆发性等特点,因此,对污染的调查、评价和治理,应当优先,对此,建议国家应出台强制性政策。需要指出的是,对矿区污染未进行调查、评价和治理,匆忙进行的复绿和复垦,具有污染爆发的隐患和风险,因此对矿产二次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确立污染治理优先等程序性规程。
矿产二次资源开发的进展,需要一些配套性政策支持,如对粘土砖、河砂、建筑用石材等的禁忌、限采政策等。
对于堆积性二次资源,应当进行调查评价,摸清资源家底和重金属分布等相关情况,以为污染治理、再选和其他利用方案提供基础资料。
鉴于我国尾矿等二次资源集存量巨大,因此通过资源化完全消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应当坚持矿山污染控制和治理并举,后置处理和前置处理(即对新排尾矿的适时治理)并举的方针;对于新建矿山,要大力推进无污染、无尾矿的政策,坚定的执行这一政策,将会是所费代价最小、效益最为明显。
4.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篇四
文政办发〔2009〕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文成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决定启动《文成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为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功能提升与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结构与产业用地扩张迅速,城镇建设、工业发展、交通、水利、旅游等建设用地需求量越来越大,平地资源不足,城乡综合发展、统筹规划要求日益明显,城市发展空间亟待拓展,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的发展和基本农田的保护都需要进一步的互动与整合。与此同时,我县低丘缓坡土地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以林地为主体的低丘缓坡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供地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合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成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平台。
二、《规划》编制的定位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等文件精神,从文成县山多田少、耕地资源紧缺、低山丘陵资源相对丰富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统筹安排和合理调整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结构,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低丘缓坡土地资源,逐步提高低丘缓坡土地在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中的保障作用以及各类建设的供地能力,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时间跨度:本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其中:近期:2010~2015年;中远期:2015~2020年。
三、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条例》。
2、省政府2006年3月16日下达《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3、《文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文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成县域总体规划》。
4、国土、水利、交通、环保、工业、农业等部门相关规划。
(二)编制原则
1、坚持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协调好低丘缓坡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使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既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建设的需求,又要坚持保护生态。
2、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用地原则。在科学分析和综合多种利用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低丘缓坡土地的适宜性表现,因地制宜确定其利用方向,贯彻“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科学用地原则。
3、坚持利用与节约并举原则。提倡节约用地,杜绝粗放型、无节制用地方式,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用地效率的提高。
4、坚持城乡一体、以城带乡,统筹安排、有序利用原则。根据低丘缓坡土地具体所处的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结合城乡建设项目的用地特点和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用好各类低丘缓坡土地。
5、坚持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原则。从经济社会和部门发展的当前与长远发展需要出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城建、交通、水利、电力、旅游等地方规划做好协调和衔接,与部门规划尽量避免矛盾聚集。
四、组织领导
编制文成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决定成立文成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刘峰
副组长:吴昌银(县府办)、叶飞(发展和改革局)
成 员:吴涛勇(国土资源局)、赵超美(规划建设局)、朱明阳(农业局)、金光宇(水利局)、傅华斌(林业局)、廖忠明(环保局)、周文平(统计局)、林加会(旅游局)、王宗(发展和改革局)
五、工作步骤
文成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一阶段:前期研究阶段(2009年4月至5月)。县发改局选择托中介机构。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国土、林业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到各乡镇调研,形成规划思路。
第二阶段:《规划》起草阶段(2009年6月至9月)。8月30日前,根据调研成果形成初稿。9月31日前,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三阶段:《规划》论证和审议阶段(2009年10月)。通过召开座谈会、将《规划》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定稿。10月30日前,邀请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主题词:规划 低丘缓坡 方案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5.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篇五
(1987年1月1日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财经综〖1987〗27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局、公司: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文件)中第十三条“国家设立综合利用奖”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取得成效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能独立计算盈亏的;
(二)综合利用项目是盈利的;
(三)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一次性奖励的资金在当年企业按国家规定留用的该项目利润中列支,提奖比例和奖励标准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奖金水平与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挂钩,一般不要超过该治理三废项目留用利润的10%。对发放的一次性综合利用奖,不征收奖金税。
三、对少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每年可进行表彰。国家也将不定期进行表彰。受表彰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该项目开拓了综合利用或本地区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二)攻克了综合利用的重大技术难关;
(三)综合利用资源的程度在全国或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四)综合利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表彰:
1.产品质量不合标准;
2.发生重大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
3.资源被浪费、破坏或造成新的污染的。
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少数成绩显著的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受表彰单位当年一次性奖励的奖金提取比例,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
四、综合利用的奖金只发给直接从事综合利用生产和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发放奖金时,应根据每个成员对综合利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与综合利用无关的人员不奖。
五、实行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如在奖励上弄虚作假,除追回多提取的奖金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综合利用项目的一次性奖励,由各级财税,银行等部门监督发放。
六、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国家设立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规定的,可按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不能重复发奖。
6.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篇六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8]100号 【发布日期】1998-07-15 【生效日期】1998-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
(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10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7〕18号)精神,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拟定的《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管理,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省经贸委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1998年7月15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所有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产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并符合国家公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项目)。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按照《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
第三条 第三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和完备的务、物资、质量、能源、安全等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和较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必须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推广应用价值。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有企业标准。
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四条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填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后)和企业(项目)有关说明材料,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由省有关代管部门或直报省经贸委、省计委)审核提出意见后,送省、地(州、市)经贸委(局)、计委(或计划局)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
地及地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现有企业由各地、州、市经贸委(局),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地、州、市计委(计划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对申报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各地、州、市经贸委(局)或计委(计划局)在《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后,地、州、市税务部门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审批手续。
省直和中央在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现有企业由省经贸委,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对申报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或省计委在《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审批手续。
对工艺技术和产品配方复杂、检测水平要求较高、免税额度较大的地及地以下企业(项目),各地、州、市组织进行认定工作有一定困难的,可由经贸委(局)或计委(计划局)会同税务部门提出意见上报省经贸委或省计委,由省经贸委或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审查、认定后,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省、地(州、市)计委(局)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后,要将企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抄同级经贸委(局)备案。
第五条 第五条 经审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可按国发〔1996〕36号及黔府发〔1997〕1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等优惠政策。对未经认定的企业(项目),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对认定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使生产原料超出《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范围的,不得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如生产原料改变,但仍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范围的,要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第七条 第七条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由企业提出申请,向地、州、市经贸委(局)或省经贸委申请复核续认。不经续认的,所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自然终止。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
第八条 第八条 省、地(州、市)经贸委(局)要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相关指标进行检查,对企业不按认定的工艺技术、产品配方进行生产而影响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要限期改正,否则,注销《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九条 第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构。各地、州、市经贸委(局)、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将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营情况收集整理汇总,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元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执行情况报送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7.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篇七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8日
《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中国制造2025》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在世界经济和产业格局大调整、大变革的历史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迎接全球制造业发展方式深刻变革的重大举措,是规划制造业崛起的路线图。为贯彻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进山东制造强省建设,努力打造中国制造“山东版”,特制定本纲要。
一、重要意义
当前,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兴起,全球制造业发展态势和竞争格局面临重大调整。发达国家纷纷实施“再工业化”和“制造业回归”战略,试图赢得制造业竞争新优势。一些发展中国家正在加快谋划和布局,积极融入全球再分工体系,承接产业及资本转移,拓展国际市场空间,抢占新一轮制造业竞争制高点。全国各省(区、市)也以落实《中国制造2025》为契机,把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强优势、补短板,研究政策、出台措施,加快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我省是制造业大省,在全国制造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已形成基础雄厚、门类齐全的制造业体系,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但是,随着制造业的发展动力、比较优势和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省制造业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一是规模总量较大,但产业结构偏重。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制造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7万亿元,占全国的比重达到12.5%左右,但轻重产业的比例为33∶67,能源消耗高、环保压力大,对资源和能源依赖性较强。二是产业门类齐全,但中高端产业占比较低。我省41个主要产业门类均有涉及,但高新技术产业占比仅为32.5%,装备制造业占比仅为28.5%,产业层次偏低。三是省内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但国际市场竞争力相对不足。我省产品省内、国内和国外销售额比例约为5∶3∶2,国际市场份额较小,外向度较低。四是创新体系较为完善,但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全省65%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拥有技术研发机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居全国前列,但创新成果转化率仅在20%左右,创新引领动力不足。五是发展速度较快,但发展模式粗放。“十二五”期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8%,201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分别是“十一五”末的1.6倍、1.3倍,但工业增长主要是依赖产能扩大,粗放型特征较为明显。
制造业是今后一个时期经济转型升级的主要战场,是提高区域竞争能力的主要载体,是我省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关键领域。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制造业水平的差距,在国际中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对于实现省委确定的“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目标要求,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省上下要认真贯彻《中国制造2025》,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立足制造业基础优势,克服自身问题和不足,从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出发,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灵活性,去产能、降成本、补短板,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制造业由追赶型向引领型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由山东制造向山东创造转变,实现由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的跨越。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对接《中国制造2025》,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优先、结构优化、绿色发展、以人为本”的总体思路,扬长避短、精准施策,做大优势、补齐短板,强化工业基础能力,拉长产业价值链,努力构建产业新体系,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积极转变职能,加强战略研究和规划引导,完善相关支持和倒逼政策机制,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坚持创新引领、内涵发展。优化创新发展环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以行业和企业为载体的技术创新平台水平,促进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3.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立足山东省情,发挥制造业特色优势,扬长补短、抓住关键,集中力量发展先进产能,利用倒逼机制化解过剩产能,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制造业整体素质提升。
4.坚持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强化资源环境倒逼机制,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着力加强节能环保,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打造能源梯度利用、资源接续保护、生态环境友好的绿色制造体系。
5.坚持对外开放、合作共赢。依托“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增强山东制造的国际影响力。
(三)战略目标。抢抓机遇,顺势而为,对接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积极打造中国制造“山东版”,努力推进山东制造强省建设。
1.打造制造强国的重要支撑点。聚焦国家先进制造业优先发展的十大重点领域,立足山东现有产业基础,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优势,补强薄弱环节,扩大产业链延伸领域,培植一批代表中国制造先进水平的骨干产业和重点企业,成为国家级战略产业的强有力支撑。
2.打造科技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瞄准科技创新前沿领域,发挥特长优势,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以行业和企业为载体的技术创新平台水平,努力培育产业创新的领先优势。
3.打造两化融合的先导示范区。依托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基础和互联网公用网络平台建设优势,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在智慧园区、智能工厂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
4.打造绿色发展的关键空间带。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强化节能减排综合措施,争取今后十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实现探高回落,能源消耗强度继续降低,煤炭消费实现明显削减,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全社会更高层次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5.打造对外开放的深度合作区。进一步发挥山东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依托“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对接日韩,紧盯欧美再工业化进程,落实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上推进对外合作,提升山东制造的国际竞争地位。
到2025年,全省制造业整体素质和综合水平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两化融合、绿色发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形成产业基础雄厚、结构调整优化、质量效益良好、持续发展强劲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基本实现制造业强省目标。
到2035年,山东制造整体达到国内制造强省前列,世界制造强国中等以上水平。
到建国100周年,山东制造整体达到国内制造强省领先水平,世界制造强国前列水平。
全省制造业素质提升主要目标如下:
三、战略任务和重点
今后十年,全省以实施山东制造强省建设为重点,发展壮大十大装备制造业,培植提升十大特色优势产业,实施八大专项工程,推动制造业实现中高速发展,向中高端迈进。
(一)发展壮大十大装备制造业。把握世界前沿技术和产业发展方向,立足山东现有产业基础,集中力量发展壮大十大装备制造业,确保我省在高端智能制造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为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1.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装备。重点发展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信息通信设备、高端服务器、云计算设备、操作系统及高端工业软件、数字家庭、新一代网络与通信、物联网等产品和技术,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增强电子信息产业领先优势。
2.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聚焦汽车、军工、航空航天、家电、医药生产、船舶等行业,大力发展智能制造,重点发展精密、高速、高效、柔性高档数控机床、复合加工中心,提升可靠性和精度保持性。围绕汽车、电子、机械、化工、轻工、家政、医疗、商业等产业需求,发展各类工业机器人及控制系统、伺服电机、精密减速器、高端传感器、末端执行器等核心部件。
3.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面向海洋资源开发需求,重点发展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浅海固定采油平台、深水钻井船、浮式生产储卸装置(FPSO)等海洋油气装备;深水半潜式起重铺管船、大型半潜式运输船、深水高性能物探船、深水勘察船、三用工作船等海洋工程辅助船舶及海水淡化资源综合利用、海上后勤补给等装备;绿色节能环保的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船三大主流船型及大型豪华客滚船、远洋渔船,突破发展大型豪华游艇和邮轮。
4.轨道交通装备。突出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可维护性,重点发展高速动车组、高档客运列车、城市地铁、快速重载货车,积极发展铁路工程施工及养路机械装备、信号及综合监控与运营管理系统,以及轮轴轴承、传动齿轮箱、发动机等关键零部件产品。
5.汽车及零部件。重点发展节能环保型中高档乘用车、节能高舒适性高附加值轻量化载货汽车、豪华安全可靠型客车、高技术高安全性多功能专用车,大力发展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各类新能源汽车,以及高性能发动机、自动变速器、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车身附件及安全系统部件、汽车电子、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配套产品。
6.电力装备。加快发展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组、大型风机主轴、核反应堆内构件、光伏发电的关键技术和装备;大力发展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设备、超临界火力发电系统、无功补偿及电能质量治理设备;积极发展高压、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大型高效节能变压器、断路器、全封闭组合电器等智能化输变电成套设备。
7.现代农业机械。重点发展智能大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大型多功能联合收获机械、大型喷灌机械、先进植保机械、集约化畜牧养殖装备、农产品加工成套装备、农产品保鲜藏储与加工包装机械设备等产品。
8.工程机械。开发使用节能新技术、卫星定位、数字传输、智能自动操控、远程监控技术等,重点发展先进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旋挖钻机、路面机械、桩基施工机械、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盾构机、上架桥设备、隧道掘进机及高端液压基础件等,向现代高端工程机械发展。
9.专用设备。以汽车制造、轻工纺织、医药生产、冶金制造、高效印刷、石化等领域为重点,发展汽车自动焊接涂装生产线、食品加工自动生产线、印染纺织数控生产线、医药生产智能化、冶炼铸造自动生产线、大型煤炭井下自动综合采掘输送成套设备、数字智能高速多功能印刷机械、成套钻井设备、大型压裂成套装备、固井装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日用玻璃和造纸成套设备等,提升专用设备开发和生产水平。提高医疗器械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发展高端新型医疗设备、医用生物材料及高端耗材产品。
10.节能环保装备。重点发展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备、装备产品再制造设备、余热余气发电设备、环保节能设备。开发富营养化污染防治、高负荷生物脱氮除磷、工业炉窑烟气脱硝脱硫除尘、高效厌氧好氧生物处理、高盐度及难降解有毒有机废水处理、蜂窝陶瓷尾气净化系列产品和固液分离机械等技术装备;完善水泥窑工艺装备,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及工业污泥、危险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和袋式除尘技术、日处理600吨以上大型城市垃圾焚烧、机动车尾气净化控制设备、焚烧烟气和二恶英控制设备及环境监测仪器等。重点发展节能高效循环流化床锅炉、新型高效煤粉工业锅炉、燃油气工业锅炉燃烧系统,扩大高效电动机应用,大力发展三相异步电动机、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等高效电机产品,发展蓄热式燃烧技术装备,力争在预混和蓄热结合、蓄热体材料研发、蓄热式燃烧器小型化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培植提升十大特色制造业。围绕构建现代制造业体系,以改造提升现有产业为出发点,立足山东现有产业基础和优势,着力提高山东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水平,与装备制造业一起成为制造强省建设的主要支撑力量。
1.新材料。重点发展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粉末冶金、高性能轻质合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产品;积极发展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新型半导体材料、晶体材料以及石墨烯、纳米材料、3D打印材料、超导材料和生物基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2.新医药。重点发展基因工程药、新型疫苗药物、生物诊断试剂等生物医药;突出发展海洋糖类创新药物、海洋小分子创新药物、海洋中成药等海洋药物;大力发展现代中药,加快现代生产技术与传统生产工艺融合,推广生物酶仿生提取、膜分离、超临界萃取等新技术、新工艺在中成药研发和生产中的应用。着力发展新型制剂产品,推进缓控释、靶向、透皮、黏膜、载体给药系统的研究开发,实现微球、脂质体等药物的产业化。
3.纺织服装。重点发展高性能纤维、生物质纤维和功能性差别化新型纤维及其产品的开发应用。加快发展高档多种纤维混纺、色纺和差别化、功能化化纤混纺等纱线;大力发展高档色织织物、特宽幅印染,建设高端印染产品加工基地;积极发展系列化中高档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发展西服、高档色织衬衫、牛仔系列服装、时装、职业装、针织服装、休闲运动装和童装等,提高终端产品比重。
4.食品。重点发展水产品加工、焙烤及方便食品制造、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果蔬加工及饮料制造,提升粮食加工、食用油加工水平,规范发展乳制品、酒类制造业。提升我省食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安全感和美誉度,增强竞争力。
5.家电。重点发展以互联网、物联网为基础的新型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视机、热水器、小家电、健康保健电器等产品,培育配套产业支撑体系,提高集约集聚发展水平,推动产业向高端、节能、智能化、个性化发展。
6.纸品。进一步开发高得率浆和再生纤维以及秸秆为原料的造纸新产品。重点发展新闻纸、未涂布印刷书写纸、涂布印刷纸、白板纸、生活用纸、箱纸板和瓦楞原纸等包装用纸,开发技术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大宗和特种功能型纸及纸板,大力拓展纸制品加工应用范围,延长造纸产业链。
7.轮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整合,提高轮胎产业集中度。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和装备,开发应用绿色制造技术,不断提升乘用子午线轮胎、载重子午线轮胎和工程子午线轮胎等产品的性能指标,重点发展高性能、绿色、安全轮胎产品。
8.石化。实施重点骨干企业的炼化一体化改造提升,发展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石化企业。重点攻克推广炼油、清洁汽柴油生产、合成树脂及合成橡胶等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化改性、高端化工新材料制备等关键共性技术;发展通用级合成材料的特种牌号和专用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特种橡胶及弹性体等化工新材料;开发生产新型橡塑助剂、新型中间体及添加剂等精细化工产品。大力发展绿色化工,降低生产成本与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和毒性,减少产品全生命周期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9.建材。水泥,重点发展核电水泥、高镁低收缩水泥、油井水泥、铝酸盐水泥、硫铝酸盐水泥、低碱水泥、海洋工程水泥等特种水泥,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平板玻璃,重点突破超薄、高强、无碱、镀膜、高透光率等高性能产品生产及深加工技术,大力发展低辐射镀膜玻璃、超白玻璃、光伏发电玻璃、屏显基板玻璃、航空和车用安全玻璃等高性能产品。建筑陶瓷,重点发展防静电瓷砖、防辐射瓷砖、夜光陶瓷、太阳能瓷砖以及自洁抗菌、耐磨、耐污、防滑、保温等功能型或复合型产品及其相关配套产业。
10.有色。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用铝材、交通运输用铝材、包装印刷用铝箔、电子家电用铝箔、铝合金压铸件、铝杆铝线等高端铝材,以及高精度高效换热铜管、电子电器精密铜带箔、高速列车接触铜线等高端铜材。发展黄金深加工业,加强设计研发,延伸产业链条,着力发展黄金珠宝首饰、工艺品及高科技工业用金。
(三)组织实施八大专项工程。加快实施《山东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年)》和22个行业实施方案,围绕自主创新、智能制造、质量品牌、绿色发展、服务型制造、中小企业成长、军民融合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进先进经营理念、先进技术标准、科学管理方法、高效工艺设备等在制造业广泛应用,努力缩小与国际制造业先进水平差距。
1.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围绕重点培植发展的优势产业,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定期推出全省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择优对重大自主创新项目予以支持。推进科技创新,通过财政支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探索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产学研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技术、人才、信息等全方位合作,加速技术成果产业化。搭建一批对全省产业及区域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形成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到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等环节完善的科技计划体系。
2.智能制造工程。以建设新型智慧园区和智能工厂为重点,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推进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制定全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抓好标准体系建设和试点示范。加快发展各类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发展针对关键设计工具、数字化设计与仿真分析、行业应用等领域软件。以机械、电子、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汽车、轻工、纺织、轮胎、冶金等行业为重点,以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供应链优化为路径,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系统、增材制造等技术和装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进工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规划布局,尽快形成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工业互联网络。加强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山东省工业云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加快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创新,推动下一代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融合联动发展。
3.工业强基工程。以提升制约制造业技术水平的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统称“四基”)为重点,实施工业强基专项行动。建立全省“四基”数据库,突出产业重点领域和共性关键环节,定期发布“四基”攻关指南,建立部门间协调推进机制,组织开展全社会技术协作与联合攻关。开展创新成果应用示范,支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推广应用。完善首台(套)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激励政策。建立材料需求对接信息平台,实现关键基础材料的有效对接。以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支撑,成立省级材料研发试验室,为产业技术基础支撑提供保障。
4.标准质量品牌工程。强化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技术基础工作。加强“山东标准”建设,积极开展制造业先进标准试点示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完善提升标准体系,培育打造“山东品牌”发展模式。突出省长质量奖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骨干企业成为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主要参与者和实施主体,培育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山东标准”。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质量认证,提高国际市场信誉度。建立健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机制,推动企业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建立制造业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健全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推进制造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省一张网”建设。将质量违法违规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评级的重要内容,加强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加大对质量违法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检验检测生产性服务业的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围绕我省装备制造业、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制造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基地,鼓励建立专业检测技术联盟。积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打造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山东制造”品牌建设,开展品种、品质、品牌“三品”专项行动,推进“好品山东”建设。完善品牌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联合以及委托加工等方式,培育国际知名自主品牌。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5.绿色制造工程。大力开发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抓好重点领域应用示范,加快制造业绿色化改造,持续开展重点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以钢铁、有色、化工、轻工、印染、建材等产业为重点,推广余热回收、水循环利用、重金属污染减量化、有毒有害原料替代、废渣资源化等绿色工艺技术装备。以高端装备、新能源等产业为重点,推广应用清洁高效铸造、锻压、焊接、表面处理、切削、节材等先进加工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积极开发生产绿色产品。以汽车、工程机械、农机、石油装备、船舶等产业为重点,积极采用节能低耗发动机、轻量化材料、节能内燃机等节能技术和产品。以电子信息、家电、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为重点,推广应用节能电机、低功耗元件、易回收材料等技术工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培育循环经济园区和清洁生产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建设一批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在机床、发动机、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机电设备行业,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在役再制造,促进再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6.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工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专项扶持行动,创建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和众创空间,认定和命名一批创业创新学院和创业辅导师,调动和利用社会各类资源推动创业,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加大财税政策精准扶持,提高创业成功率。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实施国家、省、市、县(市、区)资源共享和服务联动,并把服务延伸到社区和村镇,扩大创业创新服务受众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成长发展,广泛开展“一企一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提高“专精特新”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业创造更多的技术绝活和专有技术,打造一批“小巨人”,抢占生产和市场制高点。利用山东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平台,组织企业“走出去”,引进和运用更多的先进技术,提高生产装备工艺技术水平。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奖补和代偿补偿机制,健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撬动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集合信托及私募债,在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
7.服务型制造工程。推动制造业依托互联网、物联网跨界融合、衍生升级,实现从以产品生产为中心向以服务需求为中心的模式转型,加大服务要素投入,提高服务产品比重。结合不同产业特点,推进制造延伸服务链条,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产品远程故障诊断、远程在线运行维护等新型业态。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打造一批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服务。发展壮大第三方物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售后服务、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提高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能力。探索开展示范带动,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和企业开展制造业服务化试点工作。
8.军民融合工程。加快军民共用新材料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围绕AP1000核电技术,发展壮大核电装备产业规模。推动军民两用集成电路生产线建设,在军工行业探索开展安全可靠关键软硬件、工控系统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以基础配套、零部件、通用分系统领域为重点,培育壮大一批“民参军”专业化“小巨人”。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民口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拓展信息发布渠道,合力发布武器装备需求任务信息、《“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和《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实现技术、产品、项目、企业等信息高度共享。加强军民资源共享,推进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支持军民两用产品双向转化,开展军民两用技术联合攻关,建立动态调整的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库。培育建设一批战略规划导向清晰、产业特色明显、产业规模较大、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新型工业化产业(军民融合)示范基地。研究制定船舶配套产业自主化发展推进计划,调整优化船舶产业结构,加强供需对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在军工领域的应用推广。以哈尔滨工程大学为依托,创建国家级船舶工业创新中心。
四、保障机制和措施
建设制造强省,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灵活高效的实施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依法行政,改进完善制造业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兼并重组、淘汰落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技术改造、循环经济等领域立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创新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方式,提高规划制定、政策研究、标准实施水平,增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积极适应未来智能机器人、3D打印等技术发展,探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模式,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行业自律运行机制。
(二)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全面提升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促进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推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研究制定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计划,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优化工业投资结构,扩大有效投资。围绕节能降耗、质量提升、安全生产等传统领域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推动技术改造相关立法,完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体系,强化技术改造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深入实施“两区一圈一带”(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和西部经济隆起带)区域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市场空间等因素,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布局规划,调整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推动产业集聚向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建设一批特色和优势突出、产业链协同高效、核心竞争力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积极打造产业集聚平台,搞好产业集群研发孵化、检测检验、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吸引企业进园入区、集聚发展。
(四)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加强与德、美、韩、日等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业发达国家的合作,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建设对外合作工业园区,吸引外资以合资合作、独资建厂等方式投资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端制造领域,加大对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的招商力度。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全球研发机构,推动我省企业与境外企业开展深度技术合作。紧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大力开发欧美、非洲和大洋洲市场。加快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并购投资,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境外制造业合作园区,建立营销及服务体系,拉长全球产业链条,发展国际总承包、总集成,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地区)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基地,与境外研发机构和创新企业加强合作或直接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创新加工贸易模式,延长加工贸易国内增加值链条,推动制造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大品牌推广力度,努力打造国际知名自主品牌。
(五)加大财税用地扶持力度。加大现有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加强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研发、技术改造、试点示范和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营造有利于制造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企业集约集聚发展,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确需新增用地的制造业优质技改项目。
(六)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协调和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对我省十大装备制造业和十大特色优势产业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上给予重点倾斜。引导商业银行采用银团贷款、债权融资等方式为制造业重大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加强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制造业企业合作,积极搞好项目推介,搭建银企合作桥梁。支持企业上市,扩大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放宽民间投资领域,大力发展私募市场,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支持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制造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从研发、转化、生产到管理的人才培养体系。以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为核心,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家培养、选拔、激励、监督和服务机制,培养造就一批掌握现代经营理念、具有全球视野的现代企业家和高水平经营管理人才。以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型人才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先进制造卓越工程师、技师培养计划,在高等院校建设一批工程创新训练中心,打造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建设,大力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瞄准世界技能大赛,建立一批世赛、国赛训练基地。围绕战略任务和重点,在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建设一批优势学科,提高研究能力,加强山东制造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建立一批实训基地,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示范,形成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制造业人才。开展国外学习培训,探索建立国际培训基地。加大制造业引智力度,加强院士引进工作,依托“千人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发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载体平台作用,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型人才和领军人才。完善制造业人才信息库,建立人才水平评价制度和信息发布平台。
(八)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程序,规范行为。加快推动能源价格、工商管理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负担。创新政策扶持方式,支持企业新产品市场开拓。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宽松的市场竞争环境。
(九)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推进制造强省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制造强省建设全局性工作,审议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专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安排,加强战略谋划,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制造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制造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提供服务。建立制造业智库,为制造业强省建设提供强大智力支持。
8.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篇八
(鲁人发〔2009〕2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全省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辖
第四条 根据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适用范围,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
(一)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跨设区的市的争议案件;
(三)中央机关驻济南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驻济南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本省辖区内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第五条 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
(一)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辖区内跨县(市、区)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辖区内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第六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市、区)所属单位及其辖区内团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二节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其聘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与其聘用工作人员,军队聘用单位与聘用文职人员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十条 法人组织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当由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不明确或者互相推诿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在十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 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节 申请仲裁时效
第十五条 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节 回避
第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节 证据
第二十二条 争议仲裁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四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的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国家和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期间、送达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第三十一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第三十三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七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一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十三条 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开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三)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四)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五)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庭出示证据,并互相质证;
(七)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明人;
(八)调查结束后,进行仲裁庭辩论;
(九)辩论结束后,仲裁庭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十)根据当事人意见,进行当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十一)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不能当庭作出裁决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定期裁决;
(十二)首席仲裁员宣布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五十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五十二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五十七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以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指工作日。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参考样式(略)
9.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篇九
(试行)的通知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鲁人发【2007】52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开展“三支一扶”工作的实际情况,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各地在具体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联系。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保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三支一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根据“三支一扶”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三条各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对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选拔工作,通过考试或考核,确定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初选名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体检。体检一般安排在市级医院进行。
第四条 各市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报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合格后,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通知书》。
第五条 入选“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培训工作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由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具体组织。培训主要内容:基层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服务地区工作现状、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服务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等。
第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户口保留在毕业高校进行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政府人事部门,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高校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造有利条件,按照要求积极做好本校学生组织发动、资格审查等工作,同时为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报到上岗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三支一扶”大学生不能正常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需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取消招募资格。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抵达服务地,协调落实生活条件,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组织签署《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第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各项保险。服务单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工作条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落实食宿、安全、卫生等生活保障措施,并为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为大学生建立服务档案,记录“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在有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任务的乡镇,择优选拔1至2名大学生兼任该乡镇团委副书记。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有学校共青团工作经历者可优先考虑。对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和从事青年事务工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要会同团县委为其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做好有关基层共青团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试用期制度,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服务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安排其到基层医疗机构从事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意愿,服务期限可延长一年,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三支一扶”大学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协助大学生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由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擅离服务岗位超过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服务期间,大学生如出现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三支一扶”大学生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服务单位和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积极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按季度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不享受相关就业的优惠政策。
(四)通报原毕业高校和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六)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原毕业高校就业主管部门、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大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毕业生 三支一扶 通知 抄 送: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团省委。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
10.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 篇十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 (构) 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 (构) 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 (构) 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25177-2010) 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2010) 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 (GB/T 14684-2001) 和《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2001) 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 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 (热) 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 (浮渣) , 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 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 (浮渣) 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发改能源[2006]13号) 要求, 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 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 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 (浮渣) 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 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 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 (NY/T 913-2004) 规定的技术要求,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 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 (浮渣) 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 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 (竹、秸秆) 纤维板、木 (竹、秸秆) 刨花板, 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 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 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 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 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 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 (管) 、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 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 (PVC) 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 (橡胶) 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 (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 、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PET) 树脂 (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 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 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 是指采伐剩余物 (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 、造材剩余物 (指造材截头) 和加工剩余物 (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
“次小薪材”, 是指次加工材 (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 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 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 、小径材 (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 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 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 收获了粮食作物 (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 、油料作物 (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 、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 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 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 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 (塔) 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 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 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 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 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 由于比重的差异, 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 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 除第三条第 (一) 项外, 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 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 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 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 (免) 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 自2010年1月1日起, 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 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 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
(四) 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 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 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 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 (免) 税管理办法, 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 (免) 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 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 (五) 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 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 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 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 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 (一) 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 (提供) 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 (劳务) , 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 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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