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协议合同

2024-09-26

用工协议合同(精选15篇)

1.用工协议合同 篇一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1、根据有关规定, 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共同执行。

2、本协议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工作任务:

3.1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市场调查、开拓及管理经销商、达成销售任务。

3.2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 劳动报酬:

按计件生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无固定工资;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自20__年3月至20__年1月月均销售额超过3万,则年底发放年终奖(具体金额视情况而定,500元起)。月薪:保底2500元,底薪1500元,销售额8%提成。每月10号发放工资。

5 劳动纪律:

5.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5.3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每天中午(下午1点前)做工作汇报,每天下午(6点前)以微信方式递交第二天工作计划。若不能及时上报,需以电话方式提前告知。否则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6 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 在双方同意条件下, 可续签协议。

6.2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6.3 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6.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4.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 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 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5 乙方提前解除协议, 均应提前 30天通知对方。

7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 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8 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9 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用工合同协议范文

2.用工协议合同 篇二

一、《劳动合同法》是否干涉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以及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即订立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作了限定性规定, 但这些规定被一些人认为是“干涉了企业用工自主权”“重新回到铁饭碗时代”“破坏了市场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有的企业甚至规避法律实施, 突击裁员, 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还有的企业则通过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人的工龄“归零”, 或将工龄长的工人解雇。种种方法都是为了达到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那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是如洪水猛兽吗?答案是否定的。恰恰是一些企业对法律的误解, 使劳动合同法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质的区别, 它仅仅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不确定, 并不意味者不能解除。实际上解除合同条件事由也是多方面的, 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混乱。

《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作了一定限制, 如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些限制是否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呢?这里涉及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限制以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劳动力市场直接涉及到个体劳动者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基本人权问题, 劳动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无疑是平等的, 但事实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双方的势力及权利并不平等, 弱势的劳动者无论如何也难以抗衡资金实力占优势的用人单位。所以对企业用工自主权, 不能任由用人单位随意决定, 必须受到一定制约。从国际范围来看, 在市场经济发达、法制完备的西方国家, 对企业解雇员工也作了诸多的严格限制。如法国规定:企业只有在员工出现重大过失或经济问题时才能解雇员工。瑞典《就业保障法》也规定:雇主决定终止合同应建立在客观原因基础之上, 职员的偶尔过失、失误以至不轨行为不能成为解雇的充分理由。在我国, 用人单位违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所以以立法形式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一定的限制, 不仅不会损害到企业用工自主权, 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最终对企业也是有利的。

二、《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

《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实施后, 有人认为该法超出了我国国情, 降低了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 增加了企业的劳动成本, 这种观点在社会上也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被大打折扣。笔者认为, 《劳动合同法》并未增加企业成本, 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分析, 实施这部法律有可能从三方面影响到劳动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三是违反《劳动合同法》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 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将社会保险条款作为必要条款。同时,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条款行为, 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加倍支付工资、加倍支付赔偿金、行政处罚, 甚至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等责任条款。对照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 上述三个方面的劳动成本同样在劳动法中也有所规定, 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乡镇企业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但是多数大型正规国企、民企却执行情况较好, 对一直遵守法律规定的企业来说, 实施《劳动合同法》并未额外增加用工成本, 相反, 因为新规定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有最高限制, 还会使这些企业成本有所降低。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最重大影响是加大了企业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成本, 具体体现在:一是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不为员工 (尤其是农民工) 入社会保险的作法被明令禁止, 这部分成本约占到企业工资的20%。二是企业迫使职工超时加班受到限制。客观地讲, 对违法企业确实增加了部分违法用工成本。违法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的畸形表现,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律经济, 只有对所有企业给予平等的约束和保护才是公平的, 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从这一角度来说, 《劳动合同法》消除了违法企业的违法利润, 对守法企业却间接增强其竞争力, 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这是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一些企业的倒闭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部门法, 主要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身绝不会导致企业倒闭。如果把企业倒闭和法律的实施相联系是对这部法律的误解。

最近一段时间, 以广东省珠三角、山东半岛部分韩资企业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离, 甚至半夜逃离, 引起各界关注。这种现象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导致?答案是否定的。据调查, 遇到困难的企业及倒闭企业一是这些企业投资人实力普遍不高, 大多从事工艺品、鞋类、皮革、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抗风险能力弱, 宏观经济的变动给他们造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增加, 如青岛市内职工的最低工资由610元增长到760元, 远离市区的郊县也有明显增加。随着土地稀缺性显现, 企业用地的一些优惠政策被取消, 企业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这些费用增加了企业成本一倍以上。三是人民币升值负面效果明显。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已累计16%, 且大幅度升值趋势没有改变, 这对出口型贸易企业影响巨大。四是全球性的原料、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大多数产品成本提高。五是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也给一部分技术水平低、企业规模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造成生存困难。一些能耗高、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企业被限令整改或淘汰。六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随着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 银行采取保大压小的金融政策, 中小企业贷款困难, 资金链受到空前压力。

综合以上企业倒闭的部分原因, 可以得出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靠低端的加工、低成本、低利润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倒闭, 有外部因素, 但关键是企业自身原因。只有投资发展大中型先进企业、现代服务业、高薪技术产业、使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国际国内竞争力才是克服困难的途径, 而《劳动合同法》本身绝不会造成企业困难、倒闭, 将企业困难归咎于法律本身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也是不负责任的。

四、《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是否削弱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因此《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公民劳动权和用人单位权益之间找到适当平衡点, 才能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从《劳动合同法》内容看, 许多规定和条款也考虑和照顾了企业利益, 如该法第59条规定:劳动者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以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拒不改正等事由,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专项培训、成本费用的支付、服务期的约定以及对违约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等内容。尤其是该法解决了多年困扰企业的竞业限制问题, 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 这对企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无疑是极为有利的。《劳动合同法》为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增强竞争力提供了机遇, 企业只有树立现代管理的理念、以人为本, 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才能使职工把自己的前途命运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据调查, 一些发展好的全国知名民营企业, 无不是关心员工日常生活、工作问题等诸多困难, 这些民营企业有的在重大节假日为职工提供带薪外出休养机会, 有的提供免费餐饮, 有的提供免费交通, 使企业员工的荣誉感、责任感、主人翁意识大为增强, 企业也因此得到员工的更好回报。有的企业经营者颇有感触, 称:“企业要想做大做强, 小胜靠智, 大胜靠德啊。”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里所体现的权利倾向劳动者, 但同时注重和企业利益的均衡立法理念, 完全符合企业的发展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法律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劳资矛盾调节器的功能。

良法固然重要, 但法律的贯彻执行更为重要, 法律不落实等于无法。鉴于上述情况, 笔者呼吁尽快加大执法力度, 使这部凝聚国人心血的法律尽快全面落实, 以造福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为此建议:

首先, 加大宣传《劳动合同法》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让企业经营者、企业领导层全面知悉《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消除误解和抵触情绪, 增强守法积极性。

其次, 加大劳动行政执法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法》的执法主体, 但目前普通存在执法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的情况, 执法缺位明显, 执法主体的现状已无法满足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执法实际需求, 所以, 完善执法主体的组织保障、物质保障, 增加执法人员, 提高内在素质, 同时加强执法效果评估、执法行为考核也十分紧迫。

3.荣成建筑业启用统一用工合同 篇三

“这是我外出打工以来第一次与建筑公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我也变成合同工了。”来自安徽省的农民工苏新勇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高兴地告诉记者,“今后他的工资等权益将更有保障了。”据了解,由山东省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荣成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合同书》正式启用,使该市5万建筑业农民工又多了一道维权“保险”。

记者在荣成市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议室看到,30多名农民工正有序地与该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书。“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合同,不但使农民工有了更多的保障,还能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并且能有效减少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务纠纷。”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树军对此颇为高兴。

记者了解到,以往荣成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只与包工头对接,未直接管理农民工,每年都会因工资核算、工资发放、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一些劳务纠纷,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权益都无法保障。此次启用的规范合同,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有特殊用人要求外,建筑企业在聘用务工人员时均要使用该合同。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持合同到相关部门申诉。同样,当发生农民工不正当维权事件时,该用工合同也将成为建筑施工企业解决问题的有力依据。 (《工人日报》记者 杨明清 林永波)

4.用工合同协议书 篇四

乙方:

根据县扶贫办的帮扶计划,针对XX年在XXX镇三个村所种植的示范桃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修剪协议:

一、果树修剪、涂白好处:

通过整形修剪,可培养成结构良好、骨架牢固、大小整齐的树冠,并能符合栽培距离的要求。合理修剪可使新梢生长健壮,营养枝和结果枝搭配适当,不同类型不同长度的枝条能保持一定的比例,并使结果枝分布合理,连年形成健壮新梢和足够的花芽产量高而稳定。合理修剪能使果树通风透光,果实品质优良、大小均匀、色泽鲜艳,而且必须根据树种、品种、环境条件和栽培管理水平,灵活运用整形修剪技术,其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对于树干涂白可消灭多种在树干翘皮、裂皮内越冬的害虫。

二、修剪、涂白数量:

修剪、涂白总金额 元。(其中:修剪 株;涂白株。)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指定规划修剪、涂白范围。

2、甲方负责协调各村支两委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3、乙方施工前,甲方预支给乙方元,用于杂用。

4、甲方及村支两委负责监督管理。

四、乙方的权利与业务:

1、乙方按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修剪、涂白甲方的规划。

2、在修剪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的村民不得无故扰乱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结算时间:

在修剪结束后由甲方负责验收,验收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将其全部款项打给乙方指定账户。如不按期付款,将按总金额的3%缴纳滞纳金。

六、未竞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 方:XXXX人民郑虎(盖章)

甲方代表:

乙 方:XXXX单位(盖章)

乙方代表:

5.物流公司用工合同协议书 篇五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调查清楚似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是合法并有权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要合法成立。不要只看它有个“办公室”就以为它是合法的单位,进而跟它签订合同,也许它只是个公公司。最重要的是看它有没有真实的营业执照。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反正查询也不要钱),或到工商局相关网站上去查询。

2、或许它只是一个公司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与你签订的合同就没有效(或是效力待定)你应该要求与总公司签订,一定要在合同上盖有公司的公章。

6.用工协议合同 篇六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实际用人方):

乙方(劳务输出方):南京协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甲方因生产需要,决定委托乙方组织派遣临时劳务人员。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洽谈,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劳动项目、人数与时间

1、乙方向甲方输送临时劳务人员若干名(含甲方根据生产任务需要自行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

2、甲方安排乙方劳务人员从事的生产、工作岗位或劳动项目为;1)2)3)4)

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甲方缺员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补充劳务人员。

5、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乙方应在一个月以内与派遣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录用签证工作。第二条 劳务报酬标准和结算办法

1、甲方向劳务人员支付的人员工资(除计件工资人员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实行计件工资,则计件工资标准为90%以上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

2、甲方工资分配制度为 工资制,工资发放周期为月,工资发 1 放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形式为:货币。

3、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对不同岗位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并建立考勤制度。

4、甲方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发给劳务人员加班工资。

5、甲方根据考勤和生产业绩,编制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

6、甲方将工资款汇入乙方账户,乙方在提取工资款,通过银行制卡发放劳务工资或委托甲方代发放劳务工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负责代扣代缴。乙方根据甲方编制的工资发放表的总额,给甲方开具劳务工资税务发票。

7、甲方应按月给乙方支付劳务人员跟踪管理服务费为工资总额的 %,或每人每月 元。第三条 社会保险

1、劳务人员的薪酬中,已含社保费用,因此劳务人员应自行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2、甲方应按政府有关法规,为劳务人员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此项费用甲方应按月汇入乙方账户。如甲方未按月向乙方支付社保费用,而未缴纳劳务人员社保费,今后劳动部门责令需补缴劳务人员社保费,乙方可帮助协调。最后如确实需补缴的社保费应由甲方承担。

3、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务人员,由乙方向市社保中心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4、农业户口和外来临时劳务人员,尽可能动员其在南京参加社会保险。如其本人确实要回原籍参加社会保险,应由其本人书面声明。第四条 医疗和非因工负伤

1、对未参加医保的劳务人员若患小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应在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医治或由甲方发给每人每月 元医疗补助费,实习医疗包干制。

2、对未参加医保的劳务人员若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根据劳动部[1994]479号文、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发给劳务人员 2 一定的经济补偿。

3、劳务人员如已参加医保,则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医保规定处理。

第五条 工伤处理

1、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安全规程和标准。

2、甲方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当劳务人员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及时组织抢救,并垫付医疗费用,同时通知乙方。

4、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给予配合取证。医疗终结后,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乙方负责与省、市有关职能部门联络,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费用先从“工伤保险基金”和“人身意外保险机构”中理赔,对不够部分,由甲方支付。如劳务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则发生工伤时由乙方按规定标准处理,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和家属及其劳务人员的安抚工作。第六条 其它

1、乙方应在劳务人员到达用工单位后,一个月内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甲方给予协助。

2、乙方负责处理劳务纠纷,甲方给予配合。

3、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厂规厂纪教育。

4、劳务人员若发生《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将劳务人员退给乙方。劳务人员若发生《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块结合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提前三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辞退理由和支付补偿金。

5、甲方辞退劳务人员,应提前三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然后乙方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务人员,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辞退劳务人员如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况之一,需发放补偿金 3 的,应由甲方支付。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辞退劳务人员。

6、甲方应遵照《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对女职员和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女职工在“三期”内不得辞退。

7、甲、乙双方如其中一方拟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然后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

8、甲、乙双方如其中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 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账号:

7.用工协议合同 篇七

2008年《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根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3700万。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工,有的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用工形式。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最为集中,金融、 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劳务工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两次执法检查报告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二、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1.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某集团公司所属7家电解铝企业中有5家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平均比例达30%。

2.大量劳务派遣工不在“三性”岗位上。大量劳务工所从事的岗位并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许多电解铝企业在电解工、阳极组装、铸造等基本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员工收入差较大。调研表明,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特别是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之间存在工资福利待遇上的较大差异。尽管在有的企业已经推行了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改革,但在福利待遇上仍没统一。

4.劳务派遣工流动性大。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因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缺乏归属感,不仅流动率非常高,而且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利益群体,他们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当其利益诉求难以满足时,往往会出现大规模的人员流动,不仅造成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且造成企业声誉的损害。

(二)原因分析

1.电解铝企业生产特性决定了企业采取灵活的用工制度。电解铝属于周期性行业,公司经济效益和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当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经营状况相对就比较好,当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经营的难度就比较大。因此,建立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是这个行业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遂被大量企业采用。

2.招工难导致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电解铝企业工作环境较差,劳动强度较大,并且由于工资水平与其他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导致招聘难成为电解铝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在招不到正式工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劳动力缺口, 只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严格控制导致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的工资总额控制,工资总额的增加受制于企业效益增长。由于在企业核算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一般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核算而以劳务费的形式指出,不受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既可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扩张对人才和劳动力的需求,又可以规避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维护正式职工的利益。

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制度法律修改对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影响

(一)修改后法律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工岗位范围,电解铝企业主营业务岗位将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辅业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禁止用工企业在主要工作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岗位定义,电解铝企业电解、阳极组装、铸造等主要生产岗位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自2013年7月1日期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对符合条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也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修改后法律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电解铝企业用工成本将会上升

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在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本次修改,使同工同酬原则得以细化,同工同酬的标准更加明确,用工单位尤其是之前在劳动合同制员工和被派遣员工之间实行不同劳动报酬分配方案的用工单位,需要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薪酬方案,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风险。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提升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电解铝企业需要考虑原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是否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则既可以使用正式用工,也可以考虑将相关工作进行劳务外包。如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避免和纠正“混岗” 使用的问题,即不能在同类岗位上既使用合同工又使用劳务派遣工。

关于同工同酬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的《劳务派遣制度与法律适用》一书认为:“同工同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在数量上相同。由于能力、受教育程度等个体差异,即使在同一岗位上,付出等量劳动,并不一定能创造等量价值,即使创造等量价值,也还存在年资、以往对企业的贡献等差异。我们考虑,同工同酬应着重强调对员工实行统一的分配制度,只要企业将派遣工与正式工纳入同一绩效考核和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内公平对待,就可认为做到了同工同酬。”

(三)修改后法律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大幅缩小

修订后的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要求为:(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门槛,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提升为200万元,并要求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否则不能经营劳务派遣。资质条件提高后,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生存与盈利空间,部分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将可能因资质不达标而被洗牌,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缩小。

四、对策与建议

修改后法律使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依据将不复存在,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劳动用工结构,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一)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界定“三性”岗位,加快调整劳动用工结构

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电解铝行业生产特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三性”的界定,对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比例等情况及相关信息,并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明确岗位属性,哪些属于主营业务岗位,哪些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对属于主营业务岗位的将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已使用及时进行清退。清退时对目前在岗且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转换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对于操作简单、可以计件的辅助性生产性岗位、长期休假的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对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将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的岗位管理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将对劳务派遣用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现阶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比例。国家相关比例出台后,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二)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单位工资总额

国有电解铝企业现有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员工后,所形成的工资将不能再通过劳务费的方式支付,需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需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工资总额。中央企业需要向国资委争取增加工资总额政策,便于所属单位顺利调整用工结构。进一步理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年制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要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强化二次分配,适度拉开同一岗位不同技能水平、业绩水平的绩效工资差距,逐步理顺岗位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对现有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梳理,督促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资质升级

国有电解铝企业要未雨绸缪,敦促现有劳务派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的增资和行政审批,对到期未能完成法定资质手续办理的,终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避免因与劳务派遣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对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在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 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避免因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不合法的劳务派遣用工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四)重视员工调查,预防群体事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8.用工协议合同 篇八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如今,这部法律已实施两年。《劳动合同法》究竟给企业用工成本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企业说法不一。笔者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间选取了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多家企业进行了调查、访谈,调查主要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理人为对象,通过问卷访谈的形式,分析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用工成本变化情况。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592份,其中57%的被调查企业为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18%为外资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占调查样本的25%。按企业规模划分,被调查对象六成是规模在200人以上的较大型企业,中型企业(51~200人)和小型企业(50人及以下)比例较小,各占二成。被调查企业所在行业广泛,覆盖了电力、餐饮、IT、制造、移动通信、医药、房地产、咨询、物流、航空等领域,所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上海、江苏、广东、山东、湖北、新疆等,具有较好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一、被调查企业普遍认为新法小幅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

调查显示(见图1),多数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使企业用人成本明显增加,49%的企业认为人工支出只是小幅增加,16.7%的企业认为人工成本大幅增加。新法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不同(见表1),总体上,民营企业认为人工成本大幅增加的比例最高,占到29%,远高于国企(12.3%)和外企(15%)。新法对民营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最大,民营企业对大幅增加和小幅增加的认同度分别是29%和43%。从新法对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来看,企业规模越小,新法增加的人工成本越多。如表2所示,不论是小幅增加(55.6%)还是大幅增加(22.2%),小企业都是认同度最高的。这说明《劳动合同法》对小企业人工成本影响更大。

二、新增成本主要表现为招聘管理成本、薪酬福利成本和违法成本

调查显示,新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招聘管理成本、薪酬福利成本以及违法成本(见图2)增加等三方面,其中增幅最大的是违法成本,有61.5%的企业认同违法成本增加。不同所有制企业对三种成本的认同比例有所差异(见图3)。民营企业认为招聘管理成本(59.3%)、薪酬福利成本(61.1%)影响最大、最明显,认同比例高于国企和外企。而在违法成本方面,三种所有制企业都普遍认为影响很大,其中尤其是外资企业认同比例最高,高达64.2%的外企认为违法成本影响最大,民营企业略低。不同规模企业对三种成本的认同比例也有所差异(见图4)。与小企业相比,大、中型企业在招聘管理成本、薪酬福利成本以及违法成本上都明显增加,意味着新法对大、中型企业的成本影响更大,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成本调整的规模效应。

企业招聘管理成本,主要是企业在招聘人员、用人、留人、裁人方面的成本,以及法律诉讼成本等。新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期只能约束企业,而难以约束劳动者。劳动者流动更为自由,因而劳动者擅自离职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对核心员工的保留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有的员工说走就走,或不辞而别,企业招人、培训成本明显增加。想用的人留不住,不称职的人又很难辞掉,人员管理难度明显增大。“想留的人留不住”,企业要加大留人成本,因而招聘数量增多,招聘成本上升、留人成本增加。“想走的人走不了”,企业要加大裁人的成本,管理制度要细化、量化、具体化,人员退出程序要规范。访谈中,企业明显感到管理难度加大、管理成本上升、裁人风险增加。而且,这些成本风险往往比较隐性、难以量化。[1]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态势,企业用于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成本也大大增加。

薪酬福利成本,主要包括工资、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同工同酬等。这些成本一部分是原来劳动法律已有规定,但企业没有执行的所谓成本(其实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如缴纳社会保险等;还有一部分是新法新设定的企业的义务,如终止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工资的限制性规定、同工同酬等。

违法成本,即新法规定的惩罚性责任。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来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例如新法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且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等等。这些都是过去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新法采用严厉的惩罚性规定来确保劳动法律实施。这意味着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后,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正确判断,一旦判断失误,必然面临比原来更加明确、严厉的经济损失。违法成本的上升,要求企业必须改变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管理模式,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领取;正确判断解除、终止合同条件是否成立。调查结果表明,半数以上企业认为新法实施后人工成本明显上升,新法事实上增加了企业用人成本,而不是如某些权威部门所说不会增加企业成本,但增加的人工成本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

三、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费用支出增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争议内容主要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随着新法的实施,一方面企业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细化,劳动关系出现了新问题、新矛盾;[2]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越来越愿意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涉及经济赔偿金问题的劳动争议增幅巨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通过仲裁申诉途径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增幅明显。此外,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免去了劳动者仲裁申诉费用的负担,因此一遇到劳动纠纷都愿意通过仲裁申诉途径来解决,这也成为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上升的一个因素。企业用于处理纠纷的法律费用支出也有所增加,调查显示,超过50%的企业认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费用有大幅或小幅的增加,但也有近一半的企业认为处理纠纷的法律费用基本没变,或有所降低(见图5)。从不同所有制企业来看,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认为处理争议的法律费用大幅和小幅增加的比例(53.8%,56.2%)要高于国有企业(48%)(见表3)。从企业规模来看,51~200人的中型企业认为处理劳动纠纷法律费用支出最大,认同比例高达66.2%,而对小企业、大企业而言,处理纠纷的法律费用支出则不明显(见表4)。

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成本增加尤为显著

新法对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影响明显(见图6),53.2%的企业认为影响较大,11.6%的企业认为影响很大,只有13%的企业认为影响较小或很小。其中,国有企业在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方面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67.5%的企业认为影响很大和较大,高于外企和民企(见表5)。另外,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越大,在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方面受到的影响越大。其中,53.4%和52.3%的大企业和中型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影响较大(见表6)。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产生了重要影响,新法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企业招聘管理成本、薪酬福利成本和违法成本在其实施后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而且,这些成本影响因企业规模、类型、行业不同而存在差异性。这些成本很复杂,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既有新增的成本,也有企业执法成本。研究这些成本影响,对于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政策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9.用工协议范本 篇九

用工协议

档案编号:__________

甲方: 江苏************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因江苏诺得中亿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工作的需要,聘请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到甲方工厂工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必须提供场所和合格的加工设备及生产材料给予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设备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时甲方必须及时维修;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要爱惜设备及材料,并维护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节约材料,如果出现设备故障或者材料短缺时必须及时报告给甲方相关负责人员,乙方有意毁坏设备或者浪费材料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二条: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乙方在甲方工厂内主要从事___________工作,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方面甲方指定的工作,由于工作的需要,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工作。乙方必须按时上班,并按时合格地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经过协商,甲方付给乙方工资为_________,如果遇到需在休息时间内加班的工作,甲方采取计考勤的方式,折算薪酬。在每年农历年底用现金方式支付,在年中需要预支工资的,需向相关负责人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领导签字后即可至财务部门领取资金。

第四条: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人生攻击和人格的侮辱,乙方因工作出现的伤病时,甲方必须提供救助和医药费用及工资;乙方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甲方有权移交给司法机关,乙方工作态度消极影响其他员工工作时,甲方有权对其进行辞退处理。乙方在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生事影响甲方工作环境时,甲方予以警告处分并处以经济处罚______元,性质特别恶劣的,对甲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辞退处理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时,进行人员调整,甲方必须在调整前____天通过口头或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必须在乙方离开工作岗位前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一并付给乙方;由于乙方需要,不能继续在甲方工作时,乙方必须提前____天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告知甲方,在甲方必须在____天内进行答复。乙方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甲方将在下一个结账期进行支付。乙方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必须按照正常上班,乙方在离开岗位后不得在甲方工作场所闹事。

第六条:为了甲方工序的稳定,甲方将在乙方工资内扣取_____元的风险保证金,乙方是按照合同规定离开公司时,甲方将风险保证金归还给乙方,但不支付利息,乙方在未告知甲方、或者甲方尚未同意其离职的情况下离职,甲方有权没收风险保证金;为了乙方工作的稳定,甲方不按照合同的规定辞退乙方,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经济损失______元。

第七条:由于工作的需要,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甲方有义务不定期的对乙方

进行培训。对于培训中的内容,乙方应积极学习吸收,在实际工作中实施,并向甲方汇报改进成果。

第八条:乙方在工作中,对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有合理化的建议及意见向相关负责人提出,确实对于提高产品质量、工作效率有关的提议,甲方将视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奖励。

第九条: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给乙方住宿,水电和设备的使用,和工作餐每日___餐,其他生活开支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扣乙方的房租/水电/用餐/器具折旧等费用。乙方不得浪废,必须节约开支。

第十条:经过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定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进行工作 并于当日计算工资。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10.临时用工协议 篇十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自愿协调时间24小时看护甲方王家庄基地苗木,在王家庄有做工情况下,乙方可协调后自行参加甲方做工。

三、双方责任

甲方:甲方在王家庄实施如:苗木销售,移栽等的生产计划时应告知乙方;

乙方:看护甲方苗木不被人为的破坏以及偷盗。若苗木被偷盗或破坏乙方未及时发现或及时告知甲方的,在甲乙双方评估损失后乙方看护人员应每人承担20%的责任。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核发日发放工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作为甲方正式员工。甲方仅提供双方约定工资,不负担包括社会保险及其他医疗、退休等福利。

六、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乙方按双方约定完成工作,甲方将按约定支付工资。

3、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因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双方签订后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11.用工协议合同 篇十一

关键词:劳动争议 后勤用工 规范化

Under the work law of contract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standardization discusses

Xu Xiaoying

Abstract:Presently,the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s labor in the personnel to have 2/3 is external employing labor and social employing labor,they come from the countryside,the personnel fluidity are big.Investigates and studies on the author knows,at present each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all have the experience which is puzzled by the labor dispute case,in particular new work law of contract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Therefore,how obeys the existing work contract to send the law,standard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maintains the topic which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the stability is worth discussing.Did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particularity and the complex analysis,in view of the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existence question,how standard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propose certain measures.

Keywords:Labor dispute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Standardization

【中图分类号】F0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4-0098-02

当前,高校后勤用工人员中有三分之二属外来用工和社会用工,他们多来自农村,人员流动性较大。随着社会对农民用工的关注,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他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新的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经人大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执行。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高校后勤用工稍有不慎,就会站到被告席上。就笔者调研所知,目前各兄弟院校都有被劳动争议案件困扰的经历。因此,如何遵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以维护高校后勤用工稳定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1.高校后勤用工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分析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后勤服务已经或正逐步走向社会化。在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前提下,后勤服务实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创办师生满意的后勤。这一指导思想对我们的用工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高校后勤用工结构为:三分之一属于学校编制的全民、大集体职工,三分之二属于外聘用工或社会用工。外聘用工或社会用工成为用工主体,他们大多来自某些经济落后的城镇和边远的乡村。由于高校后勤实体的待遇不高,造成大部分外聘员工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不高、年龄偏大、临时观念强、主人翁意识淡薄;又由于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大、高校后勤企业用工量增大,用工要求日益增强,造成这些人员攀比心强、流动性大、员工离职率高。尤其在餐饮、物业、绿化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员工进出频繁,缺乏稳定性。这种高校后勤用工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制约和影响了高校后勤的发展。

2.高校后勤用工出现的问题

随着服务业的迅猛发展,社会用工日趋短缺,人员流动性大,员工间攀比严重,谁给的待遇高,谁就赢得了用工。高校后勤用工已严重短缺,各高校后勤都存在员工流失严重、招工频繁、招聘人员素质低的现象。用工存在很多问题,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劳动时间长,八小时标准工时制无法实现,休息时间集中在寒暑假;②劳动合同还未全员签订,工龄长的事实劳动用工大有人在;③社会保险还未完全纳入规范管理中,用工风险大;④工资待遇不高,在社会同行中无竞争力,人员流失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给高校后勤用工带来的风险,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

3.规范高校后勤用工的主要措施

3.1 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3.1.1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规避风险的有力措施。

3.1.2 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休息日等加班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其加班工资。

3.1.3 依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目前,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增加。《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如果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3.1.4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对劳动规章制度条款的拟订应当细之再细、慎之又慎。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在采用企业的规章制度时,往往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制定,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由职代会或股东会、董事会讨论通过;三是企业要对劳动者履行告知、公示的义务。

3.2 依法规范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三种用工关系,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非全日制用工。目前,高校后勤用工结构非常复杂,有事业编制的全民职工、大集体职工、长期聘用工、临时聘用工以及劳务用工等。因此在实施《劳动合同法》,需要对各类用工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规范管理。

3.2.1 劳动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补充并完善合同内容,规范劳动合同工作程序,加强劳动合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3.2.2 劳务用工:需要长期聘用的临时用工,尽可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规范,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劳务中介公司。

3.2.3 非全日制用工: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每日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2.4 严格划分以上三种用工方式,制定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相对应的薪酬标准、体系及工资调整机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待遇标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3 合理运用劳动法规。

3.3.1 劳动合同到期及时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即使推迟一天,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往往会认定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只能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3.2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要规范。

用人单位如需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采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开除、辞退、除名等决定时,从该决定送达之日起算”。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要求劳动者作为签收人在证明书上签字。

3.3.3 注意合同的订立期限。

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不要太长也不要太短,过去那种短期合同的签订,到期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已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两种情况出现,无疑又增加了无期限成本。

3.3.4 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应当依据这些有利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4 规范用工管理,严把“入口”关。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大高校后勤的用工成本,依法解除、违法解除以及合同终止需要企业承担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与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的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这就需要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要熟悉劳动法规、加强招聘管理、完善入职流程、严把“入口”关。

3.4.1 及时获取资料。

新进员工入职前必须提供个人资料,其中包括:员工登记表、员工简历、学历及相关技能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员工近期体检结果、离职证明;外地用工还需提供:《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这每一份资料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用工风险程度,及时掌握这些资料,就多了一份主动。

3.4.2 及时核实资料。

首先核实员工工作经历、教育经历、员工登记表。员工的工作经历需要及时核实,并需要按照员工告知的联系方式逐个致电核实,尤其对高级管理人员更需要重视这一点。近几年取得的学历大多可以凭借证书号在网上查询,另外也可以致电毕业学校的就业处查询学历真伪。员工登记表上的相关内容,体现员工的基本情况,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需要员工本人确认签字。

其次核实员工体检结果。确认员工的体检是否是在近期(三个月以内)取得,了解员工是否有心脑血管疾病、传染性疾病等重要疾病,以方便对其岗位工作条件的改善或调整岗位。

再者核实离职证明。由于目前国有企业改制、私企中劳动争议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员工在离职时未能取得原有单位的认可或根本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给新的用工单位带来了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最后核实其他重要情况。如核实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这对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的享受会有影响;对于外来务工还需要核实《暂住证》的到期时间以及计划生育情况。

3.4.3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核实员工相关情况之后,及时办理以下手续,这些手续的拖延办理对于用工单位争取主动没有任何好处。

3.4.3.1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上班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和试用期。

3.4.3.2 及时办理相关的保险。许多用工单位希望在试用期过后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用工单位也愿意为员工补缴试用期内的保险,但是这样的做法反而把试用期内的用工风险全部让自己承担。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生了任何医疗、工伤的费用,社会保险不能够承担时,法律规定这一部分费用就全部由企业支付。为员工及时办理保险的最大好处就是将这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第一时间转嫁给社会保障部门。

4.结语

综上所述,依法规范高校后勤用工行为,规范用工关系,合理运用劳动法规,规范用工管理,严把“入口”关是规范高校后勤用工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新形势下对高校后勤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提出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 邱庆剑编著.人力资源管理工具箱[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 劳动争议仲裁实用手册[M].湖北: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2006

[3]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法律法规汇编[M].湖北: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编,2004

12.绿化劳务用工协议 篇十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和诚信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 _绿化劳务用工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1、工作岗位:甲方安排乙方在劳务用工时,因工作或业务的实际需要,甲方可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劳务用工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2、工作内容:由甲方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而定,乙方无异议。具体如:施工:垃圾清理、场地平整、树穴开挖、苗木种植、浇水、修剪、校正、打桩、排水„„

养护:苗木修剪、苗木浇水、病虫害防治、绿化带除草„„等事项。

3、上述岗位的劳务工作由乙方承担,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劳务用工条件:

1、乙方 必须自觉遵守公司劳务纪律及项目部安全生产规定。

2、乙方应在绿化养种方面技术熟练,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年人及体弱病残人员,须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能从事施工条件的人员进入,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若非甲方原因发生事故,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必须立即上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处理,若需甲方先行垫付费用,则最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若在非施工现场和非劳动时间内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

5、乙方违章操作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个人原因造成返工、浪费材料等现象,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三、劳务纪律:

1、乙方人员应按照甲方工程生产的进展及实际需要,安排上下班,日上班时间为 9 小时,做到不早退、旷工、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否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工资的2倍扣除劳务费。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必要时安排乙方加班,乙方须积极配合。

2、乙方人员在施工时,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四、劳务报酬标准及结算:

1、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日工资 元/工,加班工资 元/小时

3、工作时间为 9 小时/工日,应甲方要求工作,超出 9 小时为加班时 间。具体上下班时间由甲乙双方根据生产任务季节天气情况决定。

4、乙方出勤情况由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每日考勤登记,每月底将当月出勤天数进行汇总,并由乙方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妥善保管考勤表原件,并与次月1日上午将复印件拍照(扫描或传真)发给工程部内勤,(原件由现场管理人员回公司时带回交工程部内勤,由内勤转给财务),同时由工程部内勤编制当月工资表,于次月1日下班前转给财务审核。

五、付款方式:

甲方财务根据工程部内勤提供的经过审批流程的《临时工工资表》进行挂账,甲方按照端午、中秋、春节列出付款计划进行付款。由公司财务直接将款汇入《临时工工资表 》提供的本人银行卡卡号中,临时工工资原则上一年一清。

六、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必须遵守双方约定,按时出勤,不得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否则,造成损失,在结算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相应损失。

七、管辖及其他

1、本协议未约定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有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公司、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及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13.兼职用工协议 篇十三

甲方:

乙方(证件号):

因工作上的需要,甲方聘用乙方到本公司做兼职培训老师。

工作内容:英语口语

工作方式:乙方每周一、四进行授课,每次时间为2小时。如授课安排有变动需提前一天通知对方。

聘用开始日期:2013年12月日。

聘用结束时间: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聘用报酬:甲方以人民币的形式每月付给乙方为¥元。乙方在甲方的兼职期限内,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其它任何福利待遇。乙方于每月的号左右到甲方领取上月的兼职工资。

非工作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须由乙方自负。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4.6用工协议 篇十四

甲方: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按双方商定的月计薪标准考核计算月工资,当月工资于下月20日前发给乙方。甲方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每周安排休息时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

三、公司为了管理的需要,乙方向甲方交纳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近期彩照、学历文凭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相关职业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员工登记表各壹份存档。各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提供无效或假证,查出甲方有权解除用工关系,造成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甲方损失。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手续,甲方承诺不外借、不泄漏。

四、甲方聘用乙方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认真从事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遵守甲方

规章制度,完不成交付的任务,甲方有权解除用工关系。乙方严禁违返国家法律法规,违返者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和造成的后果,甲方并追究造成的损失。乙方禁止兼职或自己做生意,如影响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承担甲方损失。

五、爱护甲方财物,不得损坏和丢失财物,因乙方工作疏忽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凡贪污、侵占、挪用公司财物者,甲方将向国家司法机关起诉,并追究其违法犯罪的责任和甲方损失。

六、乙方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泄露者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甲方有权立即开除,不计发

工资,并罚款5000元。情节恶劣者,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调动,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要完成其它临时任务。

八、本协议合同期为三年,合同期内,乙方在公司任职满一年后,工资待遇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20%,合同期满双方无争议,乙方可优先续签协议。如乙方不续签或提前解除协议,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在本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行业,确实要离职的必须提前60天书面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待甲方聘到合适的替换人员,工作、帐务交清后方可离开岗位。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的,甲方有权不结算工资,并追究离岗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辞职离岗后,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所有物品,并不得私自复制留存;反馈《离职员工各部门遗留问题反馈表》,方能结清所有款项。乙方在交接期内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如因特殊原因造成乙方已不能从事本工作的除外。

九、合同期内,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辞退乙方,甲方应给予乙方一个月工资(当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如因乙方原因甲方解除用工关系的不予补偿;如乙方提前解约的,必须交清公司产生的培训费方可离职,同时赔偿甲方1000元,公司给予的当年度补贴不予计发。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此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协议法律生效。

十一、协议有效期 : 20年月日 至 20年月日(内含一至三月试用期)

甲方: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乙方:

15.劳务用工协议 篇十五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现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基础下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用工方式:乙方自年月日起,每天向甲方提供不少于名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必须为乙方辖区内的农牧民群众。

四、用工单价:技工每天每人元,杂工每天每人元。

五、作息时间为早上8:00上班,中午13:00吃饭,下午14:30上班,20:00下班。

六、务工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因工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均由务工人员自行负责承担。

七、务工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必须服从甲方的一切安排。

八、结算方式

甲方在每月的日向务工人员发放劳务工资。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调节仲裁或法律诉讼进行解决。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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