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4-09-01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精选8篇)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篇一

市发改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xxx精神,推进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防控行政执法风险,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全面提升发改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xx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委全面依法治市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xx市xx年法制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找准服务保障和推动落实“三条生命线、一条新路子”中的新方位、新战略、新举措,把法治建设作为市发改委的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工作,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重大事务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范委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履职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市发改委法治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委党组的重点“必修课”,全年组织专题学习不少于4次。(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办公室;

配合科室:价格科;

工作时限:全年)

(二)严格行政决策工作机制和程序。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xx市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规定》,深化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试点工作。(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办公室;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三)落实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按照委普法责任“四清单一办法”,全年开展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每季度对学法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网上学法考试,参考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健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做好执法人员执法证的申领、换发、注销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有效。(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办公室、价格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1月)

(四)优化营商环境(牵头任务)

1.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我委出台的相关规范文件,由制定科室提出废止或修改的清理意见,对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好清理及修改工作。(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服务业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2.持续推进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梳理政府投资项目已完成、在建项目清单,掌握底数,督促项目建单位依法做好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投资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3.全面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并公布xx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价格科;

xx年12月)

(五)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牵头任务)

1.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各项支持企业和项目的政策,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经贸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2.加强对外资企业的走访服务,宣传解读政策法规,听取外资企业和商会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建议,主动回应企业关切。(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经贸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3.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在信用修复承诺的基础上,将《信用承诺书》纳入企业登记注册开办环节,加强信用记录归集,指导各部门探索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探索“互联网+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全覆盖。(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经贸科;

工作时限:xx年12月)

(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牵头任务)

1.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对照“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编制市发改委权责清单,进一步厘清单位依法行政的职权依据,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责任意识,同时使企业和群众对发改部门的办事流程更加了解,提高办事效率,并根据法律依据和单位工作职能,不断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综合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1月)

2.组织各县(区)和有关科室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提出修订意见、清理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事项、清理违规制定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清理废止《xx工业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综合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1月)

(七)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牵头任务)

1.进一步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跨部门惩戒制度,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重点领域、重要人群诚信档案及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经贸科;

工作时限:xx年10月)

2.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对失信者按照失信类别和程度,依法依规落实相应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经贸科;

工作时限:xx年10月)

(八)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专项行动。营造法治政府建设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配合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办公室、价格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九)加大普法工作力度。以“法律十进”活动为载体,结合干部下基层、志愿者服务、机关党建活动等契机,进一步深化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

组织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内容,推动形成学习宣传宪法的良好风尚。(责任领导:各分管领导;

牵头科室:办公室;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xx市发改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姜珉翰同志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及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各科室、中心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确定的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工作成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各科室、中心要突出工作重点,拓展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验,统筹规划发改各项工作,推进发改法治建设进程。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发改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力度,将法治政府建设融入发改各项宣传教育活动中,努力扩大发改法治建设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检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各科室、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将发改法治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分解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限,理清思路,狠抓落实。委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篇二

1978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要求建立与之相应的社会主义法制, 我国依法行政也得到重视和迅速发展。

1984年,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提出:国家管理“要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 依法办事”。

1993年,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 严格依法办事”, 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

1997年,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自此依法行政准则基本确立。这标志着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中国适时地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迈进。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政府是法治政府。

1999年, 《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赋予了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 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加速推进中国法治建设。

1999年底,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法治的关键在于治权, 而治权的重点则在于行政权的控制, 鉴于依法行政在法治国家中的关键地位, 出台了《决定》, 试图推动国务院自身及其治下的所有行政机关的法治建设。此后, 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开始加强制度建设, 严格行政执法, 强化执法监督, 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所提高。

2002年, 党的十六大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 同时明确这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十六大报告指出, 要做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要“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推进依法行政”。

2004年3月, 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是具有行政法制建设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 它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 对改善行政管理、推进法制革新、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和具体要求,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 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即到2014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但《实施纲要》只是在体制、机制、法制和领导干部观念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表述, 而至于法治政府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符合哪些指标体系才是法治政府, 并未细化。

2004年9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三大目标, 明确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转型的三大目标之一, 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探索和深化, 是从依法治国出发对党执政转型提出的必然要求, 是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依法执政”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和发展, 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入了新的活力, 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

2006年5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世界银行在京联合主办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 在这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中国要“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2006年9月4日, 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题为《加强政府建设, 推进管理创新》的重要讲话, 强调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提高行政效能, 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2007年,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推进依法行政”;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008年1月15日,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对截至2006年底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 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2008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决定》指出,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 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规定了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

2010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是继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 配合《实施纲要》出台的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意见,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举措, 再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这份意见从配合《纲要》入手, 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作法, 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要全面推进依法执政, 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发生, 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 以此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和民众利益, 充分体现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就是“治官”和“治权”。

2012年12月4日, 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 习近平提出, 领导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他指出, 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 宪法的根基在于广大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树立法治思维, 就必须信仰宪法和法律、相信法律,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2012年,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目标。十八大报告指出,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如果没有一个法治政府, 到2020年建成小康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反过来说, 法治政府建设也是小康社会建成的保障。十八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内容、一项新要求提出来, 这是一个全新的高度, 这不仅意味着法治政府建设的速度将要加快, 且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心将从“规范执法”行为转向“规范决策”行为,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移。十八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框架下, 超出了国务院在2004年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立足点, 法治政府建设的地位和政治依据也发生了变化。自此之后, 法治政府建设成为党的号召, 成为治国理政的目标, 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它已经是全党、全国都要做的事情, 而不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

十八大报告还指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这四个方面的能力;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创新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十八大报告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也为法治政府建设输入了一些精神和原则层面的内容, 如公平、平等、公正、法治、民主等, 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价值取向更加清晰。

2013年年初, 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批示中, 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为法治建设的新目标。

2013年3月23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的主体, 要带头严格执法, 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这是习近平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关论述的进一步重申。习近平还指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一个新的观点。意思是说, 在国家层面上, 通过依法治国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执政党层面上, 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依照宪法执政, 介入或影响国家政权, 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通过长期坚持不懈地依法行政, 到2020年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所以要把依法行政放在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来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这是运用全局思维、战略思维, 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关系以及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一次新的解读。

2013年11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设法治中国”正式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并确立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方向和工作方向。它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 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升级版和综合版:是将法治的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是对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 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则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两大重要支柱和改革内容。

综上,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经过30多年的发展, 从“和尚打伞, 无法 (发) 无天……宪法有什么用, 我们用文件治国就够了” (毛泽东语) , 到现在的依法治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老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16字方针到十八大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依法行政到依法执政, 再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三位一体;从“2014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新目标;从法治政府建设到法治中国建设;从法治政府建设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国用60多年的时间建立起别国几百年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用30多年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而且基本适应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 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个奇迹。

参考文献

3.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篇三

关键词: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参与;效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这其中专门提到了要完善执法程序。执法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一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本文主要探讨行政程序的建设和完善。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和形式上的多样性,导致了行政程序的多样性。但另一方面,即便如此,在这些性质、形态各异的行政行为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基本相同的行政程序,这不仅为理论所确认,而且也为很多国家所制定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证明。当然,除了普遍适用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而外,各行政行为因其所具有的特性也会要求有特别的程序,如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指导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规划程序等。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个别的单行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这些原则要么是仅仅针对某一类行政行为适用的原则而不具有普遍性,要么是仅仅是适用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而不适用行政行为本身,因此都不能涵盖整个行政程序。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首次以法的形式全面规定了行政程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为我国以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规定基本原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笔者认为,虽然具体的行政程序制度目前无法统一,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将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相对人和公众权益的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開。公开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和产物。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多,行政过程也越来越复杂,行政机关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对公众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也会更大。因此,为了防止行政权的独断和滥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性。要监督,首先得知道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行为,这样公开原则就应运而生。我国历史上由于传统的神秘行政思维作祟,实践中更多的是采取“愚民以治民”,相对人完全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只是随着行政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大趋势下,我们才认识到了行政公开对于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监督行政权力、公民参与行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该原则逐步被立法所吸纳。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则是对以往行政公开规定的系统立法和具体化。虽然该条例的位阶还不够高,内容也不够全面和彻底,但是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相应的信息,相对人才能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这样才能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才能平等的实现知情权,因此这既是参与原则的前提,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基础。当然,更是实现公众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的前提,因为这样才能有具体的监督目标和对象。

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这里,“依据”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据以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法规范;二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法规范的公开在我国应该基本上没有多大问题,主要是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从实践中看,国家政策和省一级的政策,由于其级别相对较高,因此透明度也很高。但是省级以下的各级各类政策和行政规定,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其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尤其是政府常常制定一些内部的红头文件供内部掌握使用,但这些文件却能对外发生效力,成为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依据。相对人想知道这些文件到底是如何规定的而要求查询,却经常遭到行政机关的拒绝,相对人不服该行政行为也是在情理之中。虽然我国从2001年加入了WTO,我国政府承诺遵循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制度中就包括“透明度原则”[2],各级行政机关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也看到存在的问题确实也还是很多。正因为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就表明了政府公开透明的决心。

另外,“公开”也有两层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首先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要公开。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允许相对人提出异议,必要时还应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问题的背景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回答相对人的疑问;其次,公开的另一层含义是公布,即行政法规、规章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政策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除非是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至于行政规定,制定主体也应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除了传统的媒体外,从目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政府网站是一个很好的公布平台。

2.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这样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每一步骤都为相对人和社会知悉,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审慎行事,自觉接受监督,也使行政机关作出最后的决定能够更好的为相对人所接受。在这其中,行政听证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3.行政行为的结果公开。行政机关作出了对相对人的权益有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这样相对人如果不服该行政行为就可以及时的行使其行政救济权。如有必要,还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向社会公开。当然,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都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通过正当的程序安排,使行政机关能够平等的对待相对人,排除各种可能的偏见因素,从而公平、合理的做出行政行为。它要求行政机关要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财产、性别、民族等不同而差别对待。当然,“公正”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各人的立场、视角不同,对公正的解读也会有所不同,正所谓“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然如此,整个社会还是有基本的公正观的,正如对人权的认识虽然也有多种,但还是存在“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3],公正也是一样,也存在着能被普遍接受的“公正”。行政公正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含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的听取。在法院和法定裁判所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原则必须得到遵守。但它们是如此的普遍,如此之“自然”,以至于不限于司法权。它们同样适用于行政权。[4]根据这两项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该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为有偏见或成见,那么他就应该回避。否则该行政行为无效;同时,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行政机关应该为其提供其申辩并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否则该行政行为也无效。该原则有以下功能和作用:

1.培育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尊重,并自觉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不是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逐步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并形成法律信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权力经常违反法律的社会中,公民绝对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守法,只会投机守法。因此,要公民遵守法律的惟一力量就是國家暴力和高压。但这种暴力和高压既与现代法治潮流相悖,也不利于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因此,只有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公正的行使,才对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培植公民的守法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为了让一项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为不同的人和团体所接受,我们不能强制通过一种标准,这样只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和麻烦,而可以通过程序的设置(行政回避、审裁分离、单方接触禁止、行政救济等制度)使行政行为为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人和团体接受,即通过程序正当达到实体正义。

2.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和配合,仅仅依靠权力所构建的权威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真正的权威来自其公正的行使权力而产生的公信力。如果一个政府不公正的行使了权力,或者行使权力总是被社会、公众质疑,又或者其不公正地行使权力的事实为大众所知,那么政府又如何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它的权威又如何能得到树立!因此,政府公正的行使权力,首先能获得民众的信任。其次,即使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确实有错误、违法(而这基本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民众对政府改正错误也就有足够的信任和支持,而不是动辄就质疑政府的任何行为,这在我国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5]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正当性,符合公正的要求,该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因此,政府处事公正,民众才会从内心接受行政行为的结果,这在我国现阶段有着极其重要的特殊作用。

三、参与原则

行政程序法上的参与原则实际上是参与民主的体现。参与民主理论的提出是对当代代议制民主理论的补充和修正。[6]虽然约翰·密尔认为,在现代条件下,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民主制政府,[7]况且民主本身就包含了参与的因素。但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尤其是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民主政治和普通大众的距离越来越远,渐渐滑向一种隐蔽化的技术官僚威权主义统治,并出现了政治冷漠症,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威胁与侵蚀。此时参与民主理论应运而生。体现在行政法上,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自己的意见受到行政机关应有的重视;行政机关也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各种条件和机会实现这些程序权益。各国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都开始重视公民参与,相关的行政程序法也有诸多体现。

参与原则主要是使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的被动的、附属性的“客体”,而是真正的成为积极主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一方,也是公民参政权和人格尊严权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化。相对人通过参与到行政活动中,不仅可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而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理性的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程序设置的出发点虽然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味的强调权益保障而忽视效率,最终对相对人的保护也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而在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向注重效率,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致使虽然表面上案件处理得很有效率,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并不能得到当事人主动的接受,执行行政行为受到各种形式的拖延和抵制,且动辄提起各种救济措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消解了之前的所谓“效率”。因此,行政程序应当在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的提高效率。

注释:

[1]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8条之规定.

[2]透明度是世贸组织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世贸组织的文本中涉及透明度的条文很多,主要的如GATT第3条、10条,TRIPs第63条等.

[3][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以下.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5]纵观这几年的一些公共事件,政府针对媒体曝光行为的任何解释和说明,民众的第一反应都是不相信。而后的事实确实也证明了这种不相信所具有的先见性和合理性。长此以往,建国以来所积累起来的政府的公信力就会消耗殆尽,当然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政府如不进行深刻的反思,势必距离公众越来越远。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进一步会演化为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了.

[6]卡罗尔·佩特曼认为,当代民主理论不再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与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无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参见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98页.

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篇四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目标既定,重在践行。

第一,贯彻落实《纲要》,建设法治政府,是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实现“三大跨越”的必然要求。去年,市第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了实现“三大跨越”的奋斗目标,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翻番”的要求。这是全市党员 的共识,也是全市人民的热切期望。我们要不负全市党员和人民的嘱托,完成这一光荣任务,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要发展,就要有好环境。实践证明,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不仅取决于物质资源的硬环境,而且也取决于影响物质生产的政府行为和人们文化素质等软环境。在硬环境变化相对缓慢的情况下,营造良好的软环境,以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及各地区发展的重要思路。我国沿海地区以及中西部的不少地方现在也都把营造创业环境当作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来抓,争抢发展的先机,赢得主动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在当今抓发展就必须抓环境,比发展就要比环境。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硬环境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城市建设迅速,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经济总量逐年增加,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但由于先天不足,在硬环境建设方面与外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我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也与外地逐步趋同,利用的空间越

来越小,特别是在招商引资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我市要通过招商引资促进发展,加强软环境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非常迫切。软环境包括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核心是法治环境,关键是依法行政。因为现代投资商需要政府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需要政府高效办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需要政府诚信,不朝令夕改;需要政府当好裁判,公平公正解决市场纠纷;需要政府敢于承担责任,不因政府违规而使其投资受损。而法治政府正好满足了这些需求,因为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是政府成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可以说,政府行为法治化的程度越高,政府行为越理性,投资和发展的软环境就越有保障。所以,我市要加快发展,实现“三大跨越”的目标,就必须把建设法治政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通过建设法治政府为招商引资提供规范、廉洁、高效、优质的服务,创优环境。只有环境优了,加快***

发展,实现“三大跨越”才有希望。

第二,贯彻落实《纲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的基本要求。在当代中国,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这一重大战略决策,作为有着光荣传统的老区***,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委、市政府认为,要构建和谐***,必须加快发展,必须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将政府的一切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因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良性互动,是国家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的和谐统一。没有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没有国家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的和谐统一,政府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不想做就不去做,就可能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定位不准确的问题,错位是忘了身份,缺位是不得要领,越位是急功近

利。如果发生这样的问题,就可能出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出现国家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的冲突。有了冲突,那么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就难以维护,也就没有了和谐。比如当前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产生信访的原因主要来源两个方面,一是有的机关乱作为,发生了乱收费、乱罚款、乱处罚、枉法徇私等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引起群众要讨个说法而上访,这属于错位、越位引起的。二是有的机关不作为,如老百姓间的矛盾,机关没有及时帮助调解和处理;老百姓申请行政许可,有的机关拖着不办等,引起老百姓上访,这属于缺位引起的。因此,只有建设法治政府,界定好政府的权力,明确政府管理与公民自主管理的边界,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这些问题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控制和解决,才能减少和化解各种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从而为和谐***的构建创造条件。

第三,贯彻落实《纲要》,建设法

5.建设法治政府文档 篇五

严格执法应是文明执法的基础,离开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同时文明执法反过来也能促进严格执法的实行,两者相辅相成,也缺一不可。首先文明执法离不开严格执法。所谓严格执法就是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执行,不偏离,不妥协。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全面收集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然后依法作出处罚,做到轻过轻罚,重过重罚,一个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无效或者依法应予撤销,则说明执法过程或执法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是违法的,那还谈得上什么严格执法。如果因为执法人员在程序等方面本身就出现错误,因而无效或应撤销的执法行为,那么无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如何文明,也不可能实现正意义上的文明执法。正如筑建高楼大厦一样,如果基础不牢固,任凭上面的建筑如何牢固,奢华,也只能是一座危房。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要实现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执行法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实现高效率,高质量执法,杜绝无效或引起复议败诉案件的产生.其次,严格执法的实现也有赖于文明执法的落实。如果执法人员语言不文明,说话粗野,业务素质低下,以恐吓训斥的语言攻击对方,就会引起被执法对象和周围群众的强烈不满,就会很容易激化矛盾,发生争执,这样的后果就是直接影响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这样一来严格执法也就难以落实。如果能够正确的理解管理与被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运政执法人员和广大经营业户、车主之间能化矛盾为统一,相互尊重,执法人员态度和蔼,耐心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仅可以化解两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使广大经营业户、车主充分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道路运输安全的社会危害性,来减少冲突,使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这样严格执法也就自然容易实现了。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党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善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依法行政,首要的问题是行政权力的法定化。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自觉地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就是江总书记讲的“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在政府行政领域的主要方面,包括政府职责的划分、行使的范围、运行的程序等都要法定化,都要有法可依。

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力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依法行政是建立法制社会的首要之举。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依法行政可以有效防止“人治”和政府职能的随意化,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防止滋生腐败。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要始终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行使,是要我们用它来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满腔热情为人民办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也是宪法体现的根本原则。

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必要性:

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辽宁省全省农业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公民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公民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中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依法行政相关书籍,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

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6、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国家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应规范、程序正当、内容适当”的要求,这是财政部门进一步推进三个文明建设、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纲领性文件。因此,通过深入研究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来提高财政依法行政的水平,是我们财政法制工作者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分析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列举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有机结合,正确认识、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在新阶段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有的同志认为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是一个矛盾,是相对立的,互不兼容,要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就无法实现,反之,要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其实,这是对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误解,因为有将严格执法与严厉处罚等同起来,以罚代管,将罚款作为唯一的行政处罚手段,而忽视了其他行政处罚手段,在某些人看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等不属于严格执法的范围,不罚款就意味着不是严格执法,因此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对立起来也就不足为怪了。

一、当前财政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能否依法正确实施行政执法,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国家财政分配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切

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实施财政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化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推行,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依法理财的能力日益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和发展对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部门执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财政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

1.部分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执法主体是执法活动的基础,主体不合法则所有活动皆不合法。各级财政机关是法定执法主体,临时机构、财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委托行使执法权的部门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财政行政执法活动,而在实践中以“某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时机构)、“某局某处”(内设机构)或“某局某稽查队”(委托机构)名义执法,或者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财政部门执法队伍素质也有待提高:个别领导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及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面临财政职能转变,任务不断增加,部分财政干部跟不上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行政的要求不能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际中,老观念、老框框、***惯仍严重影响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等。

2.执法依据滞后,财政立法水平不高。从我国现行的财政行政执法依据来看,财政法律数量偏少,仅有《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等有限的几部,而财政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偏多,且较杂乱,不统一,甚至有些互相矛盾,变动又比较频繁,一些急需法律调节的重要领域也仍有空白,不仅影响财政管理的质量,而且也影响到财政部门严格执法的效果。

3.有些执法行为还达不到合法、合理、高效的要求。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执行等。由于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较多,故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反映出的问题也较复杂。主要有:一是执法冲突时有发生。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财政管理的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问题,中央政府随意以规范性文件调整分权体制,不利于财政民主性和法定性的体现,地方财政缺乏与其职权相适应的财政执法权,使部分财政执法陷入窘境;另一方面是部门间的执法协调问题,即“多头执法”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在财政行政执法中也时有发生,如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财政国库管理与人民银行金库管理,财政税政管理与税务税政管理等执法领域,各部门间往往存在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交叉、模糊,缺乏协调配合。二是执法权责难以统一。财政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而在实际工作中权责脱节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执法行为偏离法律的轨道,侵害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三是执法方式滞后。一些财政机关缺少创新意识,对传统的执法方式依赖性大,执法方式落后单一,执法效能低,进而造成管理难度大、成本高、不到位等问题。四是执法程序达不到合法、合理的要求。近年来,财政部门在程序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如执法不按照法定流程走,随意增减步骤;不保留反映执法过程的档案,或档案不全;不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同时下达,剥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财政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执法监督体制不够科学,有些监督过程还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外部执法监督体制不合理。对于财政行政执法而言,实行外部监督的包括: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主体众多,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

应有的独立性,权力不足,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同时各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难以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当前最重要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它承担着监督执法过程,保障依法理财的重要功能。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方法存在着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考核评议缺乏经常性;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造成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往往是过错纠正了,但在处理责任人问题上却迟迟没有结果。三是执法监督过程不科学。执法监督责任制与执法实际脱节,没有自觉地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当中;一些配套制度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处在低水平上,执法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有些部门只注重纠正、惩治执法过程出现的问题,忽视执法监督的防范功能,等等。

二、规范和改进财政行政执法的建议

当前财政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了先进的法治理念、制度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体制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依法理财理念,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要将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力度作为建设法治财政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1.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培育财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财政执法人员是财政执法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大力提高财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一是大力加强教育培训。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教育培训使各级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二是建立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在用人、政绩考核等方面,把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方面,以推动财政行政执法工作。

2.进一步加快财政体制改革。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十年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其中主体部分强调的就是“深化财政改革”。为此,我们认为,财政部门要深化改革,创新财政体制,一是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二是要完善和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政实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公共领域的支出。三是转变财政职能,建设公共财政,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逐步减少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增加社会公共领域的支出。四是要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五是要积极稳妥地继续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完善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在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同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继续完善消费税、改进个人所得税等。

3.加强财政立法,完善财政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体系。一是财政立法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大局为重、以长

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为重,局部服从整体,避免财政法律法规互相冲突,互相矛盾。

6.法治政府建设述职汇报 篇六

推动更好更快发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长沙市坚持用法治的思维方式、法治的制度体系和法治的创新措施来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类事务,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以政府法制监督为重要抓手,全面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行政工作对全市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和推动力明显增强,荣获第二届“中国法治政府提名奖”。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浓厚法治政府建设氛围,为经济发展提供尚法保障 践行“尚法、务实、创新”的长沙政府法制精神,坚持用法治的思维方式来引领法治政府建设。一是主要领导表率作用进一步发挥。市长坚持“以案说法”,《政府工作报告》专题阐述“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决策有据、行政依法,确保政府的每一项决策都体现民主的力量,每一个行政行为都闪耀法制的光辉”。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依法行政大会。自2013年开始,长沙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已形成制度。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法律法规有关地方规章设定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主讲《法治建设中的政府行为与司法审查》问题。市政府领导、各区 县(市)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都参加了集中学习。通过加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工作,领导干部法律思维与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二是法制机构核心地位进一步凸显。坚持“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作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制办由部门管理机构升格为政府工作部门,增加行政编制8个、事业编制3个。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和水平均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政府行政决策和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是行政机关执法效能进一步优化。推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案例指导,不断扩展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建立个人学法档案,提升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提高了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法制整体工作水平,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尽职服务。

二、构建法治政府制度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完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法治政府建设。一是构建“一决定一纲要一规定”制度体系。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形成符合长沙实际、体现长沙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行动纲领。《长沙市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纲要》纳入综治考核,明确“建立切合长沙实际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基本目标和推进“十个法治化”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率先出台全国首部规范政府法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发 布《长沙市政府法制建设报告》,建立政府法制建设“白皮书”制度。二是提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质量。大力推进政府科学立法,对于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目前缺失的制度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尽快完善长沙经济发展的制度支撑体系。2013年列入长沙市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项目共有13件、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共有11件。《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和《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规章组织制定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继续深入开展立法听证工作,大力推进立法公众参与。2013年9月12日召开了《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听证会,邀请来自全市的市(居)民代表、电梯企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律师代表、媒体代表、街道代表等10位社会各界人士作为陈述人,围绕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确定、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要求、电梯安全监控要求等主要问题分别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积极热烈的辩论,3名旁听人代表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立法听证陈述人的遴选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并且创新采取由新闻媒体全程参与陈述人遴选工作的方式,使外界不再质疑陈述人的遴选程序。参会的陈述人都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意识,也有严谨的科学态度,立法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进行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审查149件次;向法定监督机关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61件,报备率、及时率和规范率均为100%;同时接受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备122件,全部予以备案,并按要求及时在网上公布已备案规范性文件目录。创新性开展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信息公示工作,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加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凡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阻碍长沙发展的各类文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一是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31件,受理349件,旧存13件,审结316件,所有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结案率87.29%;其中,维持27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7.03%;撤销及确认违法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9%;驳回申请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63%;经调解申请人撤回及其他方式结案的申请3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13%。二是加强行政复议应诉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了《行政复议立案审查规则》,建立完善了申请材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等程序,为后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有效送达提供了有力保障。出台了《长沙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对行政复议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结果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增强了行政复议的透明度,提高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质量。三是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的协调与调解力度。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的协调与调解力度,多个主体、多种渠道联动调解,抓住立案前、审理中、决定后的各个环节,通过召开案件协调会、法律释明、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换位 思考,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充分发挥协调和调解在化解行政纠纷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共协调、调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30余起,大大提高了复议工作的效率,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建立行政司法互动机制,召开行政司法互动会议22次,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依法行政执法监督,为经济发展提供秩序保障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执法职责和执法要求层层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市人民政府向56个行政执法责任单位下达了行政执法责任书,建立规范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征求意见函,征求社会各界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净化、优化全市行政执法环境。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发证”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强,聘用临时人员执法、无证执法、执法违法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2013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培训班4期,共培训市直单位和五区政府行政执法人员499人;与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3期,共培训行政执法人员129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二是完善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 执法行为的通知》,督促各执法单位及时修订完善裁量权基准,确保裁量权基准的依法适用,并将裁量权基准的规范适用作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一项重要指标。三是首开依法行政讲评先河。召开依法行政讲评会,对区县(市)和市直部门的20个规范性文件和10个行政执法案例采用PPT讲解方式进行深入、直观的剖析和点评,首开全省依法行政讲评先河,成为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次全新实践。

五、推进法治政府工作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坚持用创新的法治手段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先后四次参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修订,参加最高院组织的杭州“行政争端解决机制论坛”等高端会议并作主题发言。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机制。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重点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划、计划、重大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政府决策参谋机构、研究咨询机构和专家论证评估的作用,重视做好调研、论证、咨询、听证工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2010年,首次组织《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至今已成功举办了22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其中《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听证会引入网络直播方式。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法制部门就长沙水业集团重组上市、长沙新广电中心建设等重点工程的建设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二是开 展政府合同审查管理。率先成立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制定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审查合同216份,涉及合同金额2000多亿元,有效防范了政府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2013年,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政府合同审查(含文件)74件,审查金额达1000多亿元,出具法律意见57份,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基本得到认同与采纳,参加政府及部门各类涉法事务性会议40多次,确保了政府合同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共审查科技计划项目等多种类型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34个。参加政府及部门各类涉法事务性会议40多次,积极参与省、市一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推进落实工作,完成了中南现代商贸物流城开发建设、“智慧长沙”等众多项目的合同审查工作。三是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通过部门公告、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承接省委、省政府下放的45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的办理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属于审批事项和年检事项的,全面及时地纳入到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中进行受理、办理。按照政府、社会、企业“三位一体”的要求,通过给区县(市)、中介组织、企业放权,包括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市本级非行政许可事项,市本级年检事项,市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和市级行政事业型收费事项,涉及的放权单位包括市直各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最大限度地发挥放权作用。四是成功开通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全市非紧急报警类政务服务热线电话,建立12345市民服务热线社会求助平台,建成涵盖广泛的平台网络,将市级所有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区县(市)政府共108个单位网络平台全部纳入,形成了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四级工作网 络。建成了规范的呼叫中心,共设45个坐席,24小时接听市民来电,已于12月26日正式运行。

近年来,长沙市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多次受到中央政法委、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肯定和推介。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依法行政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措施还需进一步强化,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创新。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路更清、要求更明,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法制工作的要求更高,我们将加强学习领会,准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力争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一是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法治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和保障,改革也要在法治的大背景下来推进。新形势下,政府及其部门履职,必须树立“抓法治建设就是抓发展环境”的理念,着力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守法、行政依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公务员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履职行为,身体力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二是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必经程序。推进行政决策听证机制,丰富听证组织形式,尽量拓展听证参与面上,建立听证代表名录,保证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增强听证会过程和结 果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有效避免发生“有人决策、无人负责”现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多渠道收集、掌握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三是增强法制系统活力。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制机构法制人才培养高地的作用,畅通法制人才的输出、交流渠道。加强对基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的指导,切实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考核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真正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整合纪委、审计、人事和政府法制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加强重点民生领域执法的监督力度,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

为此,长沙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六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为率先建成“三市”、强力实施“三倍”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7.论廉政建设与法治政府 篇七

一、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一条黄金通道

廉政建设与法治政府的实现有着原本的亲缘关系。“廉政”一词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廉政就是政治上的廉洁清明。现在, 廉政从广义上来说, 就是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各项公务活动中, 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 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 秉公尽职, 不以权谋私, 不贪污受贿, 不贪赃枉法, 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法规、制度的总和。廉政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者, 政之本也”。

大卫·休谟明确提出, 共和国的政府应该是“法治政府, 而不是人治政府”[1]。现代法治理论认为, 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约束, 不得越位 (即政府内部越权) 、错位 (即政府外部越权) 、缺位 (即政府不作为) 。法治政府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 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由此观之, 廉政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没有廉政作基础, 法治将难以实现。而加强廉政建设, 法治不仅是前提, 也是目标。所以说, 廉政建设是21世纪的中国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过程中的必经之路。而建立和推行廉政建设, 既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国家的一条黄金通道。

二、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内在制度要求

廉政建设由权利制约权力的精神而提起, 它是针对行政机关以权力为中心的权力本位主义而提出的, 本身就具有理论价值;与此同时, 廉政建设的推行, 也具有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廉政建设的理论指导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必然要求按照一系列的制度行事。

(一) 廉政建设需要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依法治权, 而依法治权必须依法治理行政权。因此,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应包含依法行政, 而且依法行政应成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在社会公共生活中, 一方面, 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在权力体制中是极不对称的, 行政机关掌握着国家公权力,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公民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是由自身并不强大的物质力量来实现的, 他们依靠的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的。另一方面, 我们不能忽视权力还具有极大的腐蚀性、侵略性、扩张性。因此, 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是一种经常的、不可忽视的现象。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治国方略, 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法治政府要求推行廉政建设, 依法行政, 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制约。

(二) 廉政建设需要民主行政

廉政建设必然要求民主行政。民主行政以承认和尊重公民的理性能力为前提, 以参与自由的实现为价值取向[2]。民主行政强调公民的参政权, 要求政府必须为公民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开辟广阔的自由空间, 增强公民的决策权、管理权、参与权、监督权, 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民主权利、社会权利, 实现人民至上地位和权力源泉的正位和还原。现代民主理论认为, 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 权力的行使要向人民负责, 满足人民的各项权利、受人民监督是民主的合乎逻辑的要求。可见, 民主行政是廉政建设的应有内涵, 民主行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就在于对权力的有效制约问题, 核心是建立公民权利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机制问题。因为民主本身就表明了行政权力从集权走向分解, 公民权利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民主行政是廉政建设的内在精神, 它不仅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追求、以人为本的法治情怀, 而且更考虑程序性的民主操作, 强化廉政层面的制度化建设, 架设和构筑起顺畅通达的民意表达途径, 以完善的制度结构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大化。这也正是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

(三) 廉政建设需要服务行政

廉政建设内在地蕴含着服务行政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 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行政是从治民观念转到服务于民的观念上来的一种表现。治民观念是依法行政的拦路虎, 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绊脚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不从治民观念转到服务于民的观念上来, 政府及其官员就不能以平等的姿态与公众之间达成一致, 立法就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执法就不能达到“执法为民”的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接受监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内涵。服务行政必然要求行政主体是服务主体。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是全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者, 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 拥有一定的权力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只有权力而无责任, 权力就会被滥用。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仅仅明确政府应承担责任还远远不够, 还要加强工作责任落实和监督力度, 强化政府责任与权力的统一, 完善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

综上所述, 依法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是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内在制度要求。而推行廉政建设, 恰恰与法治政府的内在制度要求达到了高度的契合和一致,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 廉政建设才构成了迈向法治政府的黄金通道。

三、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现有制度反思:完善的对策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指出:“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针对上述推行廉政建设对于实现法治政府的重要性以及所应具备的内在制度要求, 审视我国目前的廉政建设和法治现状, 不难发现, 在实践中, 主要存在着三个缺位:一是程序规则缺位;二是责任制度缺位;三是体制制约缺位。针对以上三个缺位, 笔者试作以下构思:

(一) 推行廉政建设的关键点——制定一个专门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

程序, 实际上就是操作规程。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 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发达与否, 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法治行政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 是否依程序行政是区别“法治行政”和“人治行政”的分水岭。在现代法治建设中, 行政程序对实现法治政府、推行廉政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行政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可控制行政行为的功能, 决定了行政程序具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主权的作用。行政程序要求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同等、充分的机会来陈述理由和要求, 明确告知其程序权利以及程序结束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 行政程序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可行性的监控, 为行政权趋于正当、合理起一种引导性功能。中国素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 再加上行政程序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导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已有的一些程序规定也不统一, 更不具体。可见, 程序不完备必然不利于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众所周知, 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最佳方案选择来看, 事先监督显然优越于事后监督, 预防性监督显然优越于追惩性监督, “防患于未然”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因此,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势在必行。

为推行廉政建设, 完善依法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的制度, 实现法治政府, 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可对行政机关设定一些原则, 如便民原则、及时高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也可建立一些制度, 如听证、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 这些原则和制度一旦设定, 就成为了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同时也就成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 湖南省先行试水制定的《行政程序规定》, 不仅具有开全国之先河的特殊价值, 而且对于推动当地政府依法行政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先地方后中央”的做法可为将来国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做出铺垫。

(二) 推行廉政建设的突破点——制定《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

如果说《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那么《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则是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领导就是责任, 政府就要服务, 预防和惩治是紧密相连的, 有了健全完美的法律, 才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我国目前法治建设而言, 在实践中尚缺少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 在许多领域, 至今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况, 如《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 多年来仍然是“千呼万唤难出来”。因此, 必须加快法制建设, 制定《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 以法制建设推进法治进程。

(三) 推行廉政建设的着力点——监督机制化

诚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3]权力本身具有腐蚀性和扩张性, 必须为权力套上法治的枷锁。廉政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 就是廉政监督, 它把监督贯穿于始终。监督机制的健全, 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形成, 对廉政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 在推行廉政建设过程中, 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还未能得到发挥:一是有关监督的规定还比较原则, 有些监督流于形式, 缺乏具体操作性;二是缺乏外部监督的力度。有鉴于此, 笔者认为廉政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完善廉政建设的内控监督机制。

随着行政权的扩大, 行政人员增加, 行政机构膨胀, 机构之间、办事人员之间互相推诿、扯皮, 造成人、财、物资源大量浪费, 形成了效率低下的“帕金森定律”。为建设法治政府和高效政府, 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第一, 对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要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以便对行使权力的后果负责;第二, 要单独制定行政机关组织法和编制法, 主要规范行政机关人员的总定员和对编制的管理, 规定行政机关在内部调整人数时, 关于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和批准的程序, 使机构调整、职权划分和人员编制法律化、规范化。

2. 完善廉政建设的外部监督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 对各级政府而言是当然的监督机关, 但人大的监督方式应有所改革。笔者认为, 人大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在廉政建设方面实施监督:一是人大机构要进一步优化, 增设监察委员会。增设专门监督机构, 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方针政策来看, 监察委员会是急需设置的。二是人大代表要逐步职业化。按规定, 人大代表应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监督政府, 现在倒形成了前届政府监督后届政府的怪状。所以人大的监督应当是在职龄的制度性安排, 而非卸职、超龄后的“照顾性”安排。

我们正经历着一个变化十分深刻的社会历史转型期, 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的推动下, 政府正在告别传统的“人治”治理方式, 而逐步向法治政府迈进。而推行廉政建设, 作为转型过程中改革治理方式的突破口, 既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也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最佳切入点, 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条黄金通道。为此, 我们应从实践中总结, 从理论中升华, 以寻找出实现法治政府更加科学的良策。

参考文献

[1][英]大卫.休谟著.张若衡译.休谟政治论文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3.59.

[2]陈峰.适应现代化行政价值观——公共行政现代化的另一侧面分析.公共行政与人事资源, 1997, (6) .

8.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 篇八

关键词:法治;法治建设;法治政府

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建立村规民约制度体系,村村设立民生项目监督委员会,有效保障惠民政策落实,保障村街各项重大事务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夯实乡、镇政府工作。市政府以宪法为根本,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职权,积极支持政协履行职责,积极办理政协提案,认真采纳、落实政协委员提出的良好意见及积极建议。

二、着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1)设立重大行政事务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权限、事项,向社会公布决策的程序和结果,完善行政决策信息支持系统,注重征求人大、政协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议,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订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可实行开放式决策。

(2)坚持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把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市政府凡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发展全局和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力、义务重大事项、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的文件、重大涉法事项,均应在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前或作出决定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市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不得做出决策。

(3)组织好重大决策听证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推选不同界别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为代表,科学合理地组织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实行开放式决策听证会。

(4)组织落实好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制度。对直接关系民生和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民意测评、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纠正偏差,必要时停止执行。

(5)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公共监督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金使用、社会公共事业建设等领域的透明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6)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和对象,限定问责时效,细化问责程序,提高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有效性、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建立行政执法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审查,清理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禁止临时工、合同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对行政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违规粗暴执法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8)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执法活动。加强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社会治安等有关民生领域的执法监管,严肃防止执法缺位、越位、错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9)严格行政执法方式。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规则、遵循公开、亮证、告知、听证、陈述、回避等程序,保证当事人及其它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坚持依法行政活动,建立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

(10)健全行政调解机制。认真贯彻《信访条例》,以基层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强化主管负责制和属地负责制,从村街、乡镇、市信访局及所涉主管部门或机关,各负其责,健立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制度,对所属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按程序要及时受理解决,严禁相互推诿,凡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应给予教育或不同的行政处分。

(11)营造法治环境。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宣传工作,建设法治政府宣传教育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入不断地开展全民普法活动,引导广大公民自觉有序的参与依法治村、依法治居、依法治校、依法治企等法治教育活动。加强法治建设、突出“四个对象”的教育即国家公务员、青少年学生、外出务工人员和城乡居民。努力营造社会良好的法治环境,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教育建设,引导各类媒体开展多式多样的法治文化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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