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共10篇)(共10篇)
1.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篇一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
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第四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
第四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篇二
一、目的
为严格特种设备事故管理,减少和避免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过程。
三、事故定义及划分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因非正常原因损坏,造成减量、停车等影响生产或修复费用超过规定数额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分类分为重大、一般和微小三种。
1、重大事故:特种设备损坏,造成公司停产12小时或修复费 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特种设备事故。
2、一般事故:特种设备损坏造成修复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特种设备事故。
3、微小事故:特种设备损坏,影响生产和修复费用低于1万 元的特种设备事故。
四、事故报告程序
1、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1)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最先发现者应尽快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当班调度,由当班调度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4.1.2 按调度指令尽快处理事故现场,停开相关设备,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1.3 调度在安排处理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时,还应同时向安全环保人员、生产设备部经理汇报事故发生及现场处理情况,并请示下一步处理方法。
4.1.4 当日由分管副总将重大事故情况汇报总经理。
4.1.5 造成人员轻伤或重伤事故,调度应同时联系综合办公室及安全环保人员办理实施抢救等后续相关事宜。
4.1.6 若同时造成人员死亡事故,应由安全环保人员与区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4.2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4.2.1 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最先发现者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当班调度,由当班调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4.2.2 当班操作按调度指令实施停开设备、隔离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2.3调度在安排处理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时,还应同时向安全环保人员、生产设备部经理汇报事故发生及现场处理情况,并请示下一步处理方法。
4.2.4造成人员轻伤或重伤事故,调度应同时联系人综合办公室及安全环保人员办理实施抢救等后续相关事宜。4.3 微小事故报告程序
4.3.1特种设备发生微小事故,最先发现者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当班调度,由当班调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4.3.2当班操作按调度指令实施停开设备、隔离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3.3调度在安排处理微小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时,还应同时向安全环保人员、生产设备部经理汇报事故发生及现场处理情况,并请示下一步处理方法。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篇三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
备事故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湘西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找材料到☆好范文 wenmi114.com-ˇ好范文 wenmi114.com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科学施救,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的责任;在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县(市)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充分依靠当地公安、安监、交通、医疗、质监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州指挥中心,必要时组织州救援队伍增援。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州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二、组织体系
(一)州指挥中心
州指挥中心为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州指挥中心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州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州质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州质监局、州政府新闻办、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卫生局、州环保局、州交通局、州经委、州气象局、州民政局、州城管局、州财政局、湘西电业局,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
2、州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领导全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州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散。
(3)负责向州委、州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州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州质监局:负责协助市指挥中心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州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州政府新闻办:根据州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4.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篇四
为加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护师生的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特别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组 长:xxx
副 组 长:xxx
疏散人员:xxx 各班班主任
安全救护:xxx、各班班主任
通 信:xxx
二、预防措施:
1.校长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2、总务处每天必须进行三人以上查岗,并询问情况,值日领导例行检查,安全领导小组定期进行检查。
3.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教育顺序的正常展开。4.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登记,建立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发生事故时: 1.迅速报告领导,校领导即指挥各组采取行动,关闭电源,组织疏散人员,抢救伤害者,同时向上级直属管理机构、当地政府、派出所报告,控制事态的扩散。
2.如有伤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有学生受伤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安全救护组就地对伤者救治后急送医院治疗。
四、现场保护和处理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局进行事故现场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篇五
1、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按《火灾(爆炸)应急预案》执行,具体规定附件1。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按《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具体见附件2。
3.电梯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按《电梯故障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执行,具体见附件3 附件1:火灾(爆炸)应急预案 1.0目的
明确单位的重点消防部位,采取火灾(爆炸)预防措施,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后,应采取的应急计划,以尽量减少因此可能给医院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及不良环境影响。2.0适用范围
适用于耒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各部门潜在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3.0职责
本预案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实施。4.0工作程序
4.1本单位重点消防防火区域:财务室、档案室、配电间、机房、化验室、仓库、供应室。4.2火灾(爆炸)预防措施
4.2.1重点消防防火区域严禁吸烟,并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期检修,各部门兼职安全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及摆放位置,以便在火灾(爆炸)事故刚发生时能有效地阻止火势进一步蔓延。
4.2.2在安全检查时必须对上述重点消防防火区域重点检查。4.3火灾(爆炸)应急计划
4.3.1医院每位员工都有报告灾情、服从指挥、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4.3.2医院应急指挥组织系统图和具体分工及联系电话。
4.3.3火灾发生初期,事故现场人员应积极利用消防设备开展扑救工作,并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领导或医院应急领导小组。
4.3.4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火灾通知后,按分工各行其责,组织人员疏散、设备转移、联系救护的车辆和消防人员,并组织对火灾现场保卫,防止事态恶化及人为破坏。各科室除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外,应立即切断失火地点的电源。组织人员尽量转移失火区域附近的贵重设备和重要文件资料等。
4.3.5火势有可能危及医院供电系统安全时,应首先组织人员将电梯放人后切断电源,避免造成重大的影响。
4.3.6当认为火势无法控制,可能会对周围人员造成伤亡时,应立即利用广播或其它有效方式组织人员紧急疏散,现场人员在紧急疏散时,必需听从指挥,按指定的线路有序撤离。疏 散人员迅速在空地集合,并由各部门负责人清点人数。如发现少人,应立即报告院长进行搜救。
4.3.7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火势情况决定是否派专人报警。报警人员应拨打“119”火警并 留在门卫处等消防部门到达后指引至失火处。报警时须说明火灾发生的地点、燃烧的介质、火势的大小等情况,便于消防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4.3.8护理部负责准备紧急救护用品,如急救箱、担架等,以便在有人员受伤时及时进行伤口处理,防止感染。如伤情严重,应及时送外科救治或拨打“120”报警并负责指引。如火灾(爆炸)是由压力容器引起,则由办公室负责与质监、安监部门联系,协助查明事故原因。4.3.9在火灾扑灭后,院长负责组织进行善后工作,尽可能将火灾损失控制在最小化。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交院长审核后交档案室存档。
4.3.10火灾应急预案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演习,以验证其有效性,并将演习的有关情况记录入“应急预案演习与评审记录表”。
4.3.11在火灾发生后,或经过火灾应急预案演习后,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火灾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记录入“应急预案演习与评审记录表”。必要时,应根据评审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附件2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0目的
为规范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的处理和控制,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重复,特制定本预案。2.0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范围内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包括特种设备出现异常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3.0职责
本预案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4.0工作程序
4.1任何员工发现周围有人员受伤时,都有义务迅速将伤情、所处位置上报上级领导,并积极进行现场救护。
4.2医院应急指挥组织系统图和具体分工及联系电话,见附件。4.3办公室和各科室应配备常见急救药物,以备不时之需。4.4常见人身伤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4.4.1当身体某部位割伤出血时:
出血时,流出的血液量看起来比实际多,不要慌张,先要确定出血的部位。要说些鼓励 的话使其镇静,因为惊慌会加快心跳,出血就会更多。如果是小的割伤,用干净的布或洗过的手直接压迫受伤部位,一般就可以止住流血。如果血还止不住时,就要压迫止血点(对止血很有效的部位)。即压住比伤口距离心脏更近部位的动脉(止血点),这种方法叫做止血点压迫法。即使血止住了,也不要解下绷带,要尽快送医院治疗。
4.4.2腰扭伤的紧急处理措施:
弯腰想要拿东西时,腰发生剧烈的疼痛,身体不能动弹,可能就是腰扭伤了。由于突然剧烈疼痛,可以认为是由于腰部肌肉拉伤或腰椎扭伤引起的。椎间盘突出也是腰痛的起因。4.4.2.1剧烈疼痛时,越动就会越疼,可暂时保持一种疼痛较轻的姿势。保持1~2个小时疼痛就会缓和,然后再找到一个更加舒服的姿势休息。
4.4.2.2疼痛少的姿势虽然没有一定的形式,但是选择舒服且能持续较长时间的姿势更好。通常是仰卧,可在膝下放入坐垫等平躺静养。侧着躺时,象虾一样膝盖弯曲的姿势有时也很舒服。褥子要硬一些。
4.4.2.3由于疼痛是突然发作的,用冷湿布敷腰多数情况下也很有效果。不要急于治疗,保持静卧的姿势更重要些。
4.4.2.4如果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姿势,疼痛都持续不断,且十分剧烈,要到外科治疗。下肢麻木时,也要及时救治。
4.4.2.5采取静养时,如果疼痛稍微减轻些,可用宽的白布缠住腰部,这样可便于坐、站或是走动。等到了能够走动时,要到外科接受治疗。
4.4.3一旦在触电、窒息等情况下,发现伤者呼吸暂时停止,首先应切断电源、开窗换气,然后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具体方法为:
病人仰卧,松解衣领衣服,清除病人口鼻中分泌物和污泥、假牙等,必要时将舌拉出来以免舌根后坠阻塞呼吸道。将病人头部后仰,使呼吸道伸展,救护人员将口紧贴病人的口(最好隔一纱布),另一手捏紧病人鼻孔以免漏气,术者深吸一口气,向病人口内均匀吹气,使病人胸部能随吹气鼓起16-18次、如果病人牙关紧闭,无法进行口对口呼吸,可以用口对鼻呼吸法(将病人口唇紧闭)。直到病人自动呼吸恢复为止。
人工呼吸注意要点:保持病人呼吸道通畅,松解衣服,防止用力过猛。如有胸肋骨骨折或其他情况不宜做人工呼吸时,应立即采取其他急救措施。如果呼吸心跳均停止时,应同时进行心脏按压术。
在未得到专业医生确认的情况下,不能轻易放弃救援行动。
4.4.4当被热水烫伤时,冷却是最重要的,轻度烫伤,也需冷却几分钟,严重烫伤时要冷却 30分钟。在充分冷却后,用干净的布包好伤处并接受治疗。在医生诊断前,不准涂抹任何药膏,因为可能引起细菌感染。戒指和眼镜必须及时取下。为使患部不留下痕迹,不要自己碰破水泡等,要按医生的要求做。
4.5伤势较重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安排车辆和医务人员,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4.6由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对人身伤害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人身伤害事故报告单》报院长,审核完毕交档案室存档。
4.7本预案中涉及的救护用品和救护知识,由医务科负责准备和培训。
4.8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演习可与自然灾害和火灾应急演习结合进行,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以验证其有效性,并将其有关情况记录入“应急预案演习和评审记录表”。
4.9在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或应急预案演习后,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记录入“应急预案演习和评审记录表”。必要时,应根据评审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附件3电梯故障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0目的
为规范电梯发生故障和事故后的处理和控制,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重复,特制定本预案。2.0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电梯发生故障和事故后的应急处理。3.0职责
本预案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实施。4.0工作程序
4.1任何员工发现电梯发生故障和事故后,都有义务迅速将情况上报管理部门。4.2医院应急指挥组织系统图和具体分工及联系电话。4.4常见故障和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4.4.电梯困人救援操作规程: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使其保持镇静,等待救援,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准确判断轿厢位置,保证层轿门可靠关闭;由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用盘车的方法将轿厢移到平层区域,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轿门,疏散乘客;关闭层轿门,并检查紧急开锁装置是否可靠复位,防止开锁后层门未 能有效的重新锁上,然后填写故障和援救记录并存档,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4.1.2 大楼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一楼人员应立即按动“消防开关”,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当电梯到达基站后疏导乘客迅速离开轿厢。若是轿厢内失火时,应设法使轿厢就近到达层站尽快撤离,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到机房切断电梯电源后采用电器灭火器灭火。火灾发生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4.1.3 发生地震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应设法使电梯就近到达层站尽快撤离乘客,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地震停止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4.1.4 电梯井道内进水时,电梯管理人员一般应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后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如水已经将轿厢淋湿,无论何层应立即停用电梯,且切断电梯电源。然后组织人员堵住水源。水灾过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经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4.2电梯故障应急演习可与自然灾害和火灾应急演习结合进行,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以验证其有效性,并将其有关情况记录入“应急预案演习和评审记录表”。
6.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篇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2005】20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质检特发【2005】177号)《日照市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日政发【2005】42号)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单位。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对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1)发生一次死亡(遇险)2人及以上;(2)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10人以上;
(3)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逐级管理,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组织体系
2.1.1 为保证整个应急救援过程的有序进行,总公司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业务部总调室。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公司领导,生产业务部主任,总公司所属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二)、成员职责
(1)总经理任总指挥,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副总指挥。负责总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组织和指挥。如果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不在单位时,由总公司其他领导任临时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组织和指挥,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2)分管安全副总指挥为现场总指挥。负责调集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现场施救;
(3)负责向当地质监、安监部门和上级政府汇报,并协调、处理与其有关工作。
(4)生产业务部主任:代表指挥部做好事故(灾害)情况通报,对外发布有关信息;负责事故(灾害)救援时生产业务的开、停调度和组织通讯联络工作。
(5)警卫消防大队长: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导、交通和治安秩序维持工作。
(6)设备技术部主任: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设备重大、疑问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工作。
(7)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联系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 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的交通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水、电保障工作;负责联系有关人员,保障通讯畅通。
(8)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做好相应准备工作,调集本单位救援力量,随时听候指挥部临时调派。
(9)发生事故(灾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初期施救现场指挥,负责组织现场人员和物资进行初期施救。
(三)、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职责
公司所属部门、单位都负有对特种设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抢险救援的责任,都应根据指挥部的命令组织、调集本单位的施救力量参加救援。指挥部下设6个组
(1)通信联络组:生产业务部、办公室以及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人:生产业务部主任。负责对内和对外通讯联络,接到报警后、负责通知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负责人。
(2)警戒保卫组:由警卫消防大队组成。负责人:警卫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现场警戒,指挥人员疏散,负责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
(3)抢险救灾组:由设备技术部及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人:设备技术部主任。负责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4)医疗救护组:由总公司办公室牵头组织。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负责伤亡人员现场救护及护送、转院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总公司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人:总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装备的调集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办公室牵头,生产业务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通讯联络方式及要求
3.1 通讯联络方式:电话(固定电话、手机)、高频(13频道)。3.2 通讯联络要求:
3.2.1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总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将高频调至13频道。
3.2.2事故(灾害)施救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施救信息的传达。应急相应程序 4.1 事故报告
4.1.1 发现事故(灾害)立即上报。任何单位、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向生产业务部总调室报告,事故现场人员要在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人员伤亡情况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10分钟内分别向本单位领导、总调室、办公室报告。
4.1.2 报警电话:生产业务部总调室、办公室 4.1.3 报警内容:讲清发生事故(灾害)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机械设备损坏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
4.1.4 生产业务部总调室、综合办公室分别向总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同时,总调室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分别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做好救援准备。
4.1.5 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后,生产业务部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质监部门(电话为12365)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
4.2 应急救援
4.2.1 初期施救:事故(灾害)发生后,事故(灾害)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现场人员和物资进行初期施救和人员救护、转移、疏散,保护好事故现场;本单位领导到达现场后继续组织做好现场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
4.2.2 现场救援
(一)、应急指挥部组织施救
(二)、现场总指挥通知指挥部全体成员和本预案中各组负责人,并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会议由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汇报情况;根据事故(灾害)情况确定成立“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本预 案,部署救灾工作,落实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安排对事故(灾害)现场进行察看、分析,确定具体施救方案。总指挥通过现场总指挥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传达救援指令。
(三)、现场总指挥调集各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施救。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奔赴事故(灾害)现场,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抢险救援。
(四)、应急指挥部成员按各自职责向地方有关部门、总公司领导汇报,指挥部将信息反馈给现场总指挥,并组织有关力量协助进行现场施救。
(五)、现场总指挥根据指挥部成员反馈的信息,及时调整、部署救援方案。
(六)、现场救援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次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防范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危险介质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确认危险源,迅速开展技术检测,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对有毒有害介质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测定事故危害区域及程度,采取有针 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展,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难。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露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地划分危险波及范围,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7)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边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人员撤离。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和消除环境污染。
4.2.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 全设施、设备应装备齐全,严格按照事故救援的作业规程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救援行动。
4.2.4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上级政府部门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及消除;(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5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生产业务部、设备技术部、安监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后期处置 6.1 事故评估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6.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生产业务部、安监部将适时向总公司各单位公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 救援工作总结
救援工作结束后,生产业务部、安监部会同设备技术部等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1)总公司建立值班制度,成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通信联络确保24小时畅通。
(2)总公司设备技术部组织建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各相关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1)设备技术部根据公司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定期召开设备管理专题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 究、分析,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总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2)各单位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安监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总公司各单位公布事故报告、救援、抢险电话。
(2)综合办公室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的应急培训、演练,增强救援综合能力。
7.4 资金保障
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的物质储备和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行动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总公司协调解决。
7.5 监督检查
生产业务部、安监部、设备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生产业务部、安监部、设备技术 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将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预案管理与更新
7.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篇七
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小型化肥企业由于连续性生产,或者有些特种设备更换内件或者触媒时才会安排全面检验,使得检验有效期到期的.特种设备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所以要办理延期检验手续.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8条, “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作 者:许敏生 作者单位:刊 名:安全与健康(上半月版)英文刊名:SAFETY & HEALTH年,卷(期):”"(12)分类号:X9关键词:
8.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篇八
(企业版)
基本情况部分
1.公司所属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属辖区:________________ 2.贵企业的经济类型为:
□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 集体企业
□ 私营企业 □ 内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股份有限公 □ 有限责任公司
3.贵企业的规模状况:(以2015年数据为准,货币单位为人民币):(1)营业收入:___万元(2)员工人数:___人
4.贵企业是否有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是 □ 否
请填写: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
安全管理负责人及职务:______安全管理人员人数:_____ 5.贵企业现有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情况: 锅炉___台 □单班 □两班 □三班 □自行维修保养 □委外维修保养 压力容器___台 □单班 □两班 □三班 □自行维修保养 □委外维修保养 压力管道___条 □单班 □两班 □三班 □自行维修保养 □委外维修保养 气瓶___罐 □单班 □两班 □三班 □自行维修保养 □委外维修保养 起重机械___台 □单班 □两班 □三班 □自行维修保养 □委外维修保养 电梯___台 □单班 □两班 □三班 □自行维修保养 □委外维修保养 叉车___辆 □单班 □两班 □三班 □自行维修保养 □委外维修保养 场(厂)内车____辆 □单班 □两班 □三班 □自行维修保养 □委外维修保养
其他__ __ 6.贵公司作业人员持证以及异地持证情况(非广州颁发证书): 锅炉 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其中异地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____ 压力容器 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其中异地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 压力管道 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其中异地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 气瓶 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其中异地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 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其中异地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 电梯 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其中异地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____ 叉车 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其中异地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____ 场(厂)内车 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____ 其中异地持证项目及数量_______ 其他__ ___ 正式问卷部分
1.请您为您所在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总体评价打分?(1-10分)
(10分为非常满意,1分为非常不满意,6分为一般)
□ 1分 □ 2分 □ 3分 □ 4分 □ 5分
□ 6分 □ 7分 □ 8分 □ 9分 □ 10分
2.贵企业是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制定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 是 □ 否
各级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有 □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 □有 □无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有 □无 特种设备常规检查制度 □有 □无 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有 □无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有 □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有 □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有 □无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有 □无 3.贵企业招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时会优先考虑以下哪三点?
□持有国家统一颁发对应项目、并在有效期内的作业人员证书
□持有本地颁发的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优先考虑
□技能水平、安全意识
□工作经验
□综合素质
□学历、年龄
□身体素质
其他__ ______ 4.贵企业是否有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 是 □ 否
各级工作人员安全教育 □有 □无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宣贯 □有 □无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宣贯 □有 □无
特种设备作业技能提升、专业知识更新培训 □有 □无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培训 □有 □无 人员岗前安全技术培训 □有 □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培训 □有 □无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演习培训 □有 □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技术培训(如:安全护具使用)□有 □无 5.贵企业多久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或相关培训?
□经常组织,有严格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定期就会开展
□偶尔组织 □发生事故后组织
□没有组织过
6.贵企业是如何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
□ 主动向政府部门汇报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人员配备,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 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宣贯,按要求管理设备和人员
□ 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行为妨碍企业的正常运作,提供的帮助有限
□ 不支持不反对
7.贵企业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主要面临以下哪三个问题?
□工种类别多,专业分类较细,涉及知识范围过广
□人员分布较分散,日常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难以抽出时间
□资金成本制约,难以坚持
□实操设备及培训场地条件不足
□安全教育内容陈旧,形式单一
□企业体系制度限制,领导不重视
□培训效果不佳,培训质量不高,培训工作流于形式
其他______ __ 8.贵企业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时主要面临以下哪三个主要 问题?
□人员流动性大
□无法识别其证书真伪
□用工成本大
□人员缺口大
□专业分类较细,管理难度大
□制度与管理跟不上
□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较差
其他______ __ 9.贵公司如何掌握了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 入职时提供健康证明
□ 一年组织一次体检
□ 两年组织一次体检
□ 三年组织一次体检
□ 只要有作业人员证书,能够上岗作业就行
10.请您为您所在企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的程度打分?(1-10分)
(10分为非常满意,1分为非常不满意,6分为一般)
□ 1分 □ 2分 □ 3分 □ 4分 □ 5分
□ 6分 □ 7分 □ 8分 □ 9分 □ 10分
11.贵企业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还有以下哪几个方面的需求?(任选三项)
□ 有专门提供专业可靠的人员应聘信息的途径 □ 政府监管部门能多组织相关的培训
□ 对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软件
□ 政府监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到企业进行安全事故分析宣讲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真伪性、有效性的查询途径能够更加便民化、多样化
其他需求: 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有何意见或建议?
_____ __
问卷完毕,再次感谢!
关于问卷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罗贤钢(020-34277256;***)问卷请寄回: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草芳围35号之二6楼业务部
9.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篇九
1)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2.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
10.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篇十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一、学校定期对锅炉的使用进行检查,做好锅炉工的培训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并够买了特重行业保险。
二、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作好其他人员的疏散工作,迅速报校安全组及中心校和县教体局,及110、120、请求帮助。封闭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三、校安全组尽快将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过程做出详细的调查,并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减小损失,避免矛盾扩大。
负责人:张效楚
西城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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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报检制度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