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是什么意思(共7篇)
1.常住户口是什么意思 篇一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维护我省户籍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常住户口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公民出生登记
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管是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被遗弃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其监护人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二)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户口登记。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三)高等院校学生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户口应在该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申报;均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可按照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一方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或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应在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一方处申报。
(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五)出国人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落户,拟落户地派出所可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认证。
出国人员所生子女拟落户地可按下列顺序选择: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二、公民姓名登记
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一)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如果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原则上应按被收养人现有姓氏确定;如果收养关系不复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可在被收养人恢复原有姓氏的基础上,按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登记。
(二)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数字等。对于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或入籍等,需要在大陆登记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应为其填写用汉字书写或译写的姓名。对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三、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一)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决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四)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四、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对于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对属于公民本人的假报、错报而发生的差错,不论本人自动申请更正,还是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均应在查证属实后,及时予以更正。对属于公安机关内部造成的差错,查实后应立即给予更正,并免收相关证件工本费。
(一)姓名变更。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8)其他特殊原因。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4、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5、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二)性别变更、更正。对公民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家指定医院出具的成功实施变性手续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予以变更。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填报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发现后应及时予以更正。
(三)出生日期更正。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自二○○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四)民族成份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由本人提供申请及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方予以变更。
但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五、省内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一)入学前未迁移户口的毕业生就业后的户口迁移。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落户地公安机关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毕业生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户口迁移。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又与该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在改派期内再次落实就业单位尚未落户的,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改派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已在原就业单位办理落户的,改派后的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可凭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已落回原籍的,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就业后超过改派期,与就业单位依法办理解约手续的,对户口已落在原就业单位现已重新落实就业单位的,现就业地公安机关可凭本人申请按照本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不符合现就业单位落户规定或解约后未重新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解约证明、本人申请到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已婚的可按照夫妻投靠政策,直接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三)持《户口迁移证》且未正式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落户。对毕业后持《户口迁移证》多年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直接申请落户。已婚的,可按夫妻投靠政策,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六、省内公民户口迁移
(一)对因早年办理地方城镇户口或征地“农转非”等原因,户口空挂在城镇且在城镇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的,只要其本人实际居住在农村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可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根据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准予其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户口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破产或不存在的,在同一城市其他地址居住的,可按实际居住地原则登记户口;实际居住地如系租借他人住房等原因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在现单位集体户口或直系亲属户口处登记户口。
(三)对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欺骗手段骗取户口迁移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应拒绝落户,已落户的,应将其户口予以注销并通报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七、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有效证件,本省户口迁移原则上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我省,本人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且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户籍证明。
(二)公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户籍证明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本人照片、有效期限等内容,由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予以确认,并注明出具日期。户籍证明应根据公民的申请注明使用用途,如“只限户口迁移、购房贷款”等。《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三)在全国尚未全面取消户口性质之前,公民迁往省外的,公安派出所可应迁移人要求,按照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迁移证上注明其农村或城镇居民户口。
(四)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
八、户籍证件遗失或过期的处理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持本户所有成年人签字(捺手印)认可的申请书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新《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予以作废;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迁移证件因特殊原因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凡属于本省范围内迁移且迁移地址不变的,从方便群众、方便工作出发,经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派出所可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凡属外省迁入或其迁移地址变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除外)以及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造成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的,应责令当事人回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收回、作废。
九、人口信息查询
司法机关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需由该机关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查询。需要出具被查询人相关证明的,应由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出具。
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需由该单位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应详细说明查询的事由),公安机关可为其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信息,原则上不提供被查询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相关信息。需要批量查询人口信息,需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由于人口信息资料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对公民因寻亲访友等原因要求查询人口信息的,应从严掌握。对于律师因业务需要查询相关人员信息资料的,公安户政部门可依据国家关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告知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的事由、查询人姓名(查询单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以备后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篇二
第二节 市、县外迁入
第七十六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法稳定职业证明: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
(三)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第七十七条 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签订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连续缴纳税费满两年的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连续居住满两年的《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连续居住满两年的《居住证》。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四)公民户口本、身份证。
第七十八条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可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九条 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人员,可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批准函;
(三)接收单位介绍信;
(四)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十条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军人家属可迁入军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常住户口。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第三节 迁出市、县外
第八十一条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第八十二条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注销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户口信息,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页盖章注销并注明迁往地址。
第八十三条 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八十四条 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第四节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八十五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第八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考入研究生学校的,持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往研究生学校集体户。
第八十七条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一年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八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出地派出所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等办理落户手续。对录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以及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九十条 未就(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九十一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同时,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第一节 户主变更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第九十五条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节 姓名变更
第九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现用姓名,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第九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不满18周岁,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更改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双方生(养)父母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八条 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第九十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公民变更姓氏的必须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三节 出生日期更正
第一百零一条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五)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四节 民族变更
第一百零三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第五节 性别变更
第一百零五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六节 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零七条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第一百零八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条 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公民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省外的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第一百一十六条 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管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领取、发放等环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并经单位盖章确认。
第八章 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第一百二十条 户口档案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有关户口登记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立案通知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律师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本人户口登记信息中的居民身份证登载项目。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且依法依规定应当出具户籍证明的,律师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受其委托收集、调取有关公民的户籍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申报;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县内迁移(“农转非”、“非转农”户口迁移除外);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九)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
(十)恢复户口(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申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或未婚、离异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二)夫妻投靠落户;
(三)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
(四)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五)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六)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
(七)户口补登、补录;
(八)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
(九)符合本规定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
(十)户口“农转非”、“非转农”迁移,包括市、县内迁移和跨市、县迁移;
(十一)迁入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十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
(三)姓名、性别变更。设区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姓名、性别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规定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章 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户政(治安)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3.常住户口是什么意思 篇三
居住证转上海户籍受理条件:
1、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2、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1条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1条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1条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第一步、开通网上权限并初审材料
1、符合条件员工提出申办居转户需求(邮件发送姓名、员工编号、身份证号、申报人所在公司名称、联系电话、所在部门名称、劳动合同主体即合同签署单位至人事部邮箱);
2、由豫商HR开通网上权限,邮件告知员工网上用户名和密码;
3、员工进行网上信息填写(网上填写注意事项如下附件);
居转户填报说明.docx
4、在网上填写好后请递交如下材料至HR初审,审核完毕后将生成《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HR申请盖章;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至海银HR
1、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单位聘任书、岗位说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和单位聘任书模板见如下附件);
(2)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单位聘任书和复印件;(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和单位聘任书模板见如下附件);
(3)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3、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若已婚配偶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首页和本人页)或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原件,若已婚配偶需提供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首页和本人页)或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原件;
注: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上的信息必须和目前现实情况一致,包括户籍地址、婚姻状况、学历信息和服务处所,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更新时间为2014。
5、申报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合同整体期限必须为三年及以上,且上报材料时,距合同到期日至少满两年半以上);海银财富员工目前有效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该期限要求的,请预先向HR申请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申请;
6、落户地证明; ★落户在本人自有住房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落户在直系亲属家中的:则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同意落户证明,必须产权证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在册人员签字;(同意落户证明模板见如下附件)
(2)调户人员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3)提供产权证复印件1份;
(4)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首页及本人页);
同意落户证明
7、婚育证明;
★未婚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已婚未育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提供户籍所在地及在沪居住地街道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关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已婚已育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首页及本人页)或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原件;(4)提供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离婚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社保明细;
居住证期间在上海缴纳的所有社保明细,需提供网上打印的(若网上未开通密码,请至社保局开通网上密码)和社保局现场打印的两份,此两份材料需自行申请用印盖章。居住证期间社保缴纳单位必须与《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工作经历、居住证网上经历保持一致。
9、税单;
居住证期间在上海缴纳的所有税单明细。居住证期间税缴纳单位必须与《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工作经历、居住证网上经历保持一致。
10、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无犯罪证明2份;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沪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各一份;
12、学历和学位原件和复印件;
若有验证报告请提供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第四步、人才中心审核
1、人才中心初步审核材料:豫商HR会将审核信息邮件知会您,并通知您在指定时间内领取原件材料。逾期海银HR将不对材料的保管负责。
2、审核不通过:豫商HR将反馈您调户审批不通过,材料不予退还。
3、审核通过:豫商HR获取落户批复,通知您领取批复。第五步、办理迁户落户手续
1、迁户落户手续自行办理。
2、完成落户手续后请邮件告知人事部 第六步、递交社保材料及社保并帐
豫商HR通知调户方为豫商集团员工办理社保及社保并帐等相关事宜。
4.常住户口是什么意思 篇四
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上,婚后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或在阎良、长安、临潼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迁,也可只申请子女;
2、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残疾人员与农业人口结婚,申请人年龄在三十岁以下者,婚龄必须满五年,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者婚龄必须满三年,可申请配偶随迁;
3、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上,婚后随其在本市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阎良、临潼、长安2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配偶随迁落户。(1)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2)配偶原单位已破产、倒闭、解体的;(3)配偶下岗三年以上,无生活来源的;(4)配偶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
4、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申请配偶投靠的,申请人年龄、居住时间不限,优先解决。所需材料:
5.常住户口是什么意思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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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补办程序是什么样的
遗失身份证的情况大家都会有过,其实,遗失了户口本的时候重新补办也是跟身份证的办理程序差不多的,但是就是在准备的一些材料上会有所不同,那么具体是怎样的呢?今天,就跟着赢了网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具体的办理流程吧!
补办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
1、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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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2、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3、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办理流程
1、到户籍所在社区开具证明,证明自己及家人的身份
2、带齐自己以及户口本上其他人的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3、书写书面申请报告,上交其他材料
4、交钱,等待新户口本
户口本补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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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个人的二代身份证(最佳选择)或者能证明你身份的材料,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单位开具相关个人证明,前去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
●补办户口本,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补办户口本,理论上随到随办,几分钟就能办理并拿到新的户口本。不需要拍照片等繁琐的工作,不需要额外等待的时间。
相关知识: 填写信息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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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三、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通过上面的内容可以知道,遗失了户口本首先要到公安机关办理挂失,然后再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具体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上面也有说明了,去办来之前带好所有材料就可以了。办理的程序也不复杂和麻烦。如果你还有了解更多,欢迎咨询赢了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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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常住户口是什么意思 篇六
520谐音为我爱你,正因为这句话的存在,成了互联网企业的商机,在当日男女生会互相赠送礼物,来传送对于彼此的爱情,一般年份,5月20日登记结婚的人也就比较多。
520主要是女性设定的节日,而5月21主要是为男性设定的节日,男生可以选择在5月20日对于老婆、喜欢的男生表达自己的爱,女生如果接受自己的爱情,通常会在5月21日回复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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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代表什么
520是最美的爱的表白,520代表了美好的爱情,5月20日的网络情人节是数以万计的网民自发组织的节日,也是虚拟网络世界的第一个固定节日。另外,根据0和1指代的不同, 把520代表专为女性设定的节日,而521则是代表专为男性设定的节日。与情人节和白色情人节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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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表白浪漫的句子
1.没有雨,春天毫无生气;没有光,夜晚黑黑漆漆;没有花,夏日如此低迷;没有你,日子十分没趣。5.20,我爱你,对你的爱无人能比,牵你的手,永远一起。
2.走过曲曲折折,“才懂得家最温馨”;历经风风雨雨,“才感悟体贴最真”;错过许许多多,“才知道珍惜拥有”;路过熙熙攘攘,“才明白你最珍贵”。520我爱你!无怨无悔,生死不渝!
3.你的每一次鼓励豆让我信心满满,你的每一次微笑都让我久久难忘,拥有你是我这生的幸福。从爱上你的那刻起,我发现,原来爱情可以这么伟大。在此即将到来的5.20,我想对你说:我爱你。
4.如果爱是忙碌,我愿做“你的陀螺”;如果爱是存折,我愿是“你的银行”;如果爱是快乐,我愿做“你的开心果”;如果爱是玫瑰,我愿是“你的玫瑰园”。520我爱你!一爱到底,永远不悔!
5.没有雨,春天毫无生气;没有光,夜晚黑黑漆漆;没有花,夏日如此低迷;没有你,日子十分没趣。5.20,我爱你,对你的爱无人能比,牵你的手,永远一起。
6.看着你,我心花怒放,美比蜜甜;想着你,我神清气爽,喜色满眼;念着你,我情绪亢奋,昼夜难眠;5.20我爱你,向你表达我的爱恋,爱你一生我心愿,护你一生我无憾,只要你能许应我,上天摘星我也敢!
7.再乱的心扉,有你清扫总归清爽;再累的身体,有你照料我依旧活力四射。520,亲爱的,我爱你,即便我们是老夫老妻,我也要在这一天,提醒你,因为我们相爱,所以未来闪亮精彩!
8.没有你,“一分钟太长”;和你在一起,“一百年太短”。因为有你,烦恼全消,因为有你,幸福甜蜜。520我爱你,不求曾经拥有,只愿天长地久生!
9.爱的天空没有边际,放任爱的阳光沐浴。风淡云清的爱,绵绵悠长;醇厚浓香的爱,热烈难挡;日思夜想的爱,使人断肠。爱有头,情有主,你我两情相爱,时来已久,牵挂怎不弥漫在心头。520我爱你,爱你到永久。
10.希望你快乐相伴,盼望你幸福围绕,渴望你无忧无虑,期望你吉祥如意,520我爱你,我的朋友,愿你一切都好,天天开心。
11. 因为有你,“世界变得美丽”;因为有你,“生活有了意义”;因为有你,“一切都是甜蜜”。520我爱你!今生今世永伴你!
12.今天520,表白我的爱:我爱你清澈明亮的眸子,我爱你笑如春花的样子,我爱你温柔娴静的步子,我爱你任性可爱的性子。亲爱的,让我宠你一辈子,疼你一辈子,爱你一辈子!
13. 520我爱你,爱你暖的笑,爱你不乖的闹,爱你纯净善良的眸子,爱你无怨无悔的追随,不管路多远,我们一起走,快乐和幸福也与我们相伴。亲爱的,我爱你,让我们一起走,慢慢的走到世界的尽头。
14.若爱你是沧海的一滴水滴,我愿变成那苍茫的大海。若爱你是无边荒漠的一粒尘埃,我元变成那不变的沙漠。若爱你是浩瀚宇宙中的一颗星辰,我多么希望我就是那浩瀚无际的宇宙。520-我爱你,也许我依旧只是我,但我依然爱你一生一世。
15.520,我爱你。让你知道从此以后你不在孤身一人我会天天陪在你身边。让你体会从此以后两颗心紧紧相拥的温暖。让你明白从此以后你多了一个我,一个日夜思念牵挂你的我。给我一个机会,我会让你体会爱情的甜美,生活的幸福。520,我爱你,我对你一生的承诺。
16.我爱你,爱你胜过爱自己,有了你,我的心情更洋溢;有了你,我的笑容可可掬;有了你,我的生活有活力。520我爱你,一生一世在一起!
17.520,我爱你,深爱你,心表白:“5月20日13点14分是一个浪漫的时刻,寓意“我爱你一生一世”!在这个爱表白的日子,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今生只爱你!
18.情就是这么神奇,爱就是这样奥妙,无形之中把你我缠绕,倾心倾爱把你依靠。真爱穿越时空距离,脉脉含情长相遥寄,相见时爱就会甜甜蜜蜜。520我爱你,爱你就要每分每秒。
19.爱表白日,我只想对你说:“我不爱你,是不可能的”;“我不疼你,是没道理的”;“我想你,是天经地仪的”;“我爱你,是命中注定的”。520我爱你,心爱你,疼爱你,珍爱你,痴爱你,一辈子!
20.没有雨,春天毫无生气;没有光,夜晚黑黑漆漆;没有花,夏日如此低迷;没有你,日子十分没趣。5.20,我爱你,对你的爱无人能比,牵你的手,永远一起。
7.常住户口是什么意思 篇七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2010.10.04——2015.12.31)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三)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四)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五)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2010.10.04——2015.12.31)
(六)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七)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八)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九)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十)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十一)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2010.10.04——2015.12.31)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四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第五条 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三)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四)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五)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2010.10.04——2015.12.31)
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六)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七)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八)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二)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2010.10.04——2015.12.31)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第七条 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四)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五)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六)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2、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3、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4、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七)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2010.10.04——2015.12.31)
(八)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关于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2010.10.04——2015.12.31)
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七)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八)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第九条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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