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2024-07-01

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精选19篇)

1.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和《诸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9号令)规定,为做好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现就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特作如下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诸单位)。

二、征收时间

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三、征收标准

对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100%。其中,已安置残疾人数是指经市残联劳服机构认证后单位在职残疾人数;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标准确定为:企业单位11000元/人,机关、事业单位16000元/人。今后征收标准每年提高1000元,直至达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四、办理程序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于2011年6月3日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的单位,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认证时请随带下列材料:

1.本单位残疾职工身份证、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单位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本单位2010年参保的名单及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2010年《劳动工资表》及事业单位残疾职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认证单位于2011年6月20日至6月30日前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领取认证批复。

五、要求

请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凭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开具的《诸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抵扣)情况表》直接抵扣后在网上申报。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不足的单位,按照第19号政府自行网上申报缴纳,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2011年5月4日

通 告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对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区域内的各用人单位已安置的残疾职工办理确认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认时间: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二、确认地点:艮塔东路7号浣江综合楼5楼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三、确认内容:单位按实填写《诸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抵扣)情况表》(一式三份盖公章),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单位安排:5月9日-5月13日,城区分局所在有关单位; 5月16日-5月20日,店口分局、陈璜分局、枫桥分局所在有关单位; 5月23日-5月27日,大西分局、牌头分局、大唐办税点所在有关单位;5月30日-6月3日,因故未参加认证的单位。

五、联系电话:87112960 87220762

特此通告

诸暨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1年5月4日

2.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指引。

3.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纪委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各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好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以及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孤老孤儿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及早发放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支持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冬春生活,及时足额发放救灾资金。支持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确保他们安全过冬。推动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力度,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文娱活动,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丰富城乡居民节日精神文化生活。

二、积极支持今冬明春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流通

要进一步加大财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尽早下拨各项补贴资金和农业专项资金,抓紧落实各项农业生产扶持资金,支持加强粮食储运,强化冬季蔬菜、肉禽蛋等农产品生产、调运以及冬储工作,切实保障粮食、食用油和“菜篮子”产品供给,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促进节日期间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支持加快农田水利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步伐,保障粮食、棉花、化肥等重点物资运输,积极支持做好春耕备耕、农业自然灾害和动物疫情防治等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要认真做好2013年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向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倾斜,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要做好预算执行准备工作,制订预算资金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预算中拟安排的项目资金,要及早论证、审核,为及时执行预算、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创造条件。要通过明确岗位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检查等措施,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严肃各项财经纪律

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切实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乱花钱和突击花钱行为。对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各项支出,一律不得报销和列支,对违反规定已报销和列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执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年终没有执行完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结转下年使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五、严格执行改进作风和加强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要切实联系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用良好作风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深入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深入困难群众中去,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到基层调研和走访慰问要轻车简从,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本着简约、俭朴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各种活动。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各级财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布置相关工作,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财政部

2012年12月28日

4.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篇四

残疾人工作是社会事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整体推进的大事,是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关爱弱势群体的真正行动。为此,区委就加强残疾人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健全机构网络,切实加强领导

(一)成立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省、市、县残疾人工作有关规定,区委决定,成立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胡必泽同志任组长,督导办副主任曹尚安同志任副组长,社会事务干事陈双翔、文秘干事沈秀玲为成员,其职责是制定残疾人工作计划、细化残疾人工作目标、落实残疾人工作考核措施、检查督促辖区内残疾人工作开展情况,帮助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帮助落实办公地点、工作经费,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培训,提高残疾人技能,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联系残疾人康复工作,加强残疾人维权工作,解决残疾人的疾苦,负责年终乡镇残疾人工作的考核、奖惩。

(二)落实残疾人专(兼)职干部

区委决定,由各乡镇社会事务办主任或民政助理员任残疾人专职干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残疾人服务社、助残自愿联络站和残疾人协会,此项工作必须在6月底前全面落实。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负责落实好经费和办公场所,真正实现残疾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做到活动经常。

二、助残济困,加强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工作

一是各乡镇对残疾人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进行建卡管理,以乡镇为单位,聘请县科委、县就业局、县农业局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残疾人实行技能培训。

二是由区委牵头,组织残疾人代表对辖区内身残志坚、科技致富的典型进行现场参观、交流经验、引领致富。

三是由区、乡镇残疾人领导小组对县区乡镇内各民营企业岗位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期分批对有技能的残疾人推荐上岗就业。

四是开展社会捐款助残活动,由区、乡镇领导带头,组织党员干部为残疾人捐款献爱心,并成立残疾人基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残疾人专户,实行残疾人救助制度。

五是协调信用社为残疾人发放创业低息贷款,由乡镇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派专人跟踪帮扶、指导,使其尽快脱贫致富。

三、关爱备至,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乡镇要准确了解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协助县残联及时开展“助明工程”、“助行工程”、“助听工程”,把白内障手术、假肢手术、聋儿语训落到实处。

搞好残疾预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预防残疾宣传,减少和避免重大缺限和先天性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疾病、药物残疾及事故残疾。

四、普及法规,加强残疾人维权工作

认真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提高残疾人自我保护意识,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真心实意,切实解决残疾人疾苦

为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区、乡镇党员干部每年至少要为残疾人办1—2件实事,提供1条致富信息,培养1名家庭骨干,为残疾人掌握1门实用技术,选定1个致富项目。

六、强化考核,确保残疾人工作卓有成效

区委分半年和年终两次对各乡镇残疾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逗硬奖惩,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年终目标一起考核。

5.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五

现了新的热点、难点问题,也为残疾人信访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新的课题。如何做好新时期残疾人信访工作,本人经过近三年的残联工作实践,提出几点思考:

一、当前残疾人信访的基本状况高桥镇信访工作历来是个老大难,涉及面广、量大难处理。残疾人的信访也不列外,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高桥镇残联共受理残疾人来信4件,接听信访电话6次,接待来人来访92人次,其中: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51件、生活困难要求补助问题34件、法律纠纷3件,危房改造3件,土地纠纷1件,其他问题3件,越级信访也有好几个。如本镇龙南村一名重度残疾人徐利标,生活不能自理,造成心态不平衡,为了一点小事经常与家人吵架,吵架后经常向上级残联信访,甚至直接写信给省、市残联,镇、村残联干部发现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但是老问题解决后新的问题随至而来,永不满足,真让残联干部头痛。还有的残疾人因找不到工作而多次上访要解决就业问题等等。前两种约占信访总数量的83.33%。这些来信来访案件说明,残疾人承受着更为严峻的市场经济的考验,期望值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很大,残疾人群体达到小康水平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残疾人信访工作也更具复杂性和挑战性。因此,作为镇残联干部要认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认真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寻找新方法,努力开创高桥信访工作的新局面。

二、残疾人来信来访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1、偏直固执,完全不顾客观条件,只按自我思维方式认定事实,任何道理都听不进去,始终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认知程度为半径,原地打转者也不鲜见。

2、以异常方式,择机上访。为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有些残疾人专门选择上级重大政治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威胁或制造社会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解决问题的标准也一抬再抬,抱着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思想进行上访。

3、唯上唯大,片面认为上访的部门级别越高,问题解决的把握就越大,把越级上访作为捷径。尤其是利用上下级部门办公地点间的距离,打时间差,采取欺瞒的办法,上下两边说,不是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而是对自己有利的说,不利的不说,干扰信访工作人员准确判断问题。如本镇范桥村一名残疾人因危房改造问题,在没有通过镇、村残联情况下直接向上级残联上访,要求解决危房改造,经调查该残疾人自已根本不想改造,也无经济能力改造,旁人跟他说去找上级残联他就去了,弄得残联哭笑不得。

4、遇事找政府的传统思维依然支配着残疾人的信访行为。上访残疾人循着残联是残疾人的“娘家”的思路,把残联当成职能部门,甚至当成他们的“政府”,任何纠纷和需求都求助于信访,如果信访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他们便把一腔的怨气发泄到残联身上。

三、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的几点思考

1、是要深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和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引导他们依程序上访,依法上访,依法申诉,提高思想觉悟,镇残联要对残疾人进行维权教育。首先,一手抓维权,抓助残,充分发挥镇、村二级法律援助体系和工作网络的维权作用。对不稳定的因素进行分析,深入排查,超前化解,协调解决,确保稳定。其次,一手抓教育,抓自强,要采取多种形式在残疾人中进行政策、法制、公民道德等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残疾人的自身素质。要团结教育残疾人,学法守法,热爱生活,乐观进取,人人争做自强模范,做文明村民。

2、是要把残疾人上访为残联干部下访,打造阳光工程。残疾人的信访是残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残联干部要对党和政府、对残疾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变上访为下访,倾听呼声,反映愿望,多办实事,密切联系残疾人。要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残疾人信访工作的认识,要心系残疾人,以残疾人的情绪为第一信号,以残疾人的需要为第一选择,以残疾人满意不满意为第一标准,牢记党的宗旨,当好人民公仆。要有换位思考的工作习惯,时刻把残疾人的安危挂在心上,体谅残疾人的难处,真心实意为残疾人着想,千方百计为残疾人解决困难,要有深入群众的良好作风,要在感情上贴近残疾人,作风上深入残疾人,工作上依靠残疾人,让残疾人有话有处讲,有冤有处申,有难有人帮。

3、是要切实做好残疾人信访预报工作,把定期预报与不定期预报结合起来,把敏感时期动态情况与热点、难点问题预报结合起来,把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预报与普遍性突出性问题预报结合起来,定期分析、及时排查不稳定因素,做到心中有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是要强化矛盾释放机制。对待残疾人上访必须坚持预防与化解并重,教育与疏导并举。要坚持正确处理的原则,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事激,可解不可结”的总体要求,认真分析事件起因,准确把握事件性质,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凡属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凡属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对意见建议和正当批评,要虚心接受,尽量采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坚持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残疾人从改革开放的大格局、构建和谐社会大发展看形势,从切身体会和身边变化中看形势,既要看到光明前景,又要坚信党和政府一定会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坚信经济发展一定会有助于解决个人和家庭眼前存在的暂时困难,从而转变观念,增强信心,更自觉地服从大局,更主动地维护稳定。

5、是要从源头上治理。残疾人上访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源头也在基层。要夯实源头治理这一基础,切实加强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要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条件上保障、业务上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坚持“抓两头、带中间”这一办法,既要抓好初信初访工作,努力提高一次性处理信访问题的成功率,又要抓好上访老户的工作,减少残疾人重复上访,避免越级上访。

6、是要搞好调研。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残疾人利益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影响安定。为此,镇残联要搞好调研,认真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定期分析信访情况,经常排查不安定因素,及时采取措施,超前做好工作,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越级上访,杜绝集体上访。

6.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六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1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提升为残疾人客户服务的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为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做出了积极努力。随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步,残疾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为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保障残疾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做好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是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总行(总公司)应当统一建立健全为残疾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新设营业网点等方面,应当针对残疾人客户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做出统筹考虑,充分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客户公平获得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合法权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残疾人客户的具体困难,为其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开设残疾人客户服务通道,为其提供服务便利。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有效控制风险和确保残疾人客户人身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营业场所、自助机具设备、网站和服务热线等方面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更好地适应残疾人客户日常金融服务需求。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认真研究残疾人客户对金融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残疾人客户的投诉,切实保障残疾人客户合法权益。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为残疾人客户普及金融知识,提升其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安全用好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培训,提升员工为残疾人客户服务的意识,普及无障碍服务知识。营业网点应当配备掌握无障碍服务方法和技能的员工,满足残疾人客户办理业务的基本需要。

八、行业协会应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残疾人客户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保障残疾人客户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银行业可持续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7.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 经国务院批准, 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纳税人) ,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 下同) 适用的经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下同)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 纳税人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含10人) ;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 (含5人) 。

(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 (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 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 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 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 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 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 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 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 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 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 (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 不能分别核算的, 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 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 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 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 残疾人, 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8级) 》的自然人, 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 残疾人个人, 是指自然人。

(三) 在职职工人数, 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3第二条第 (二) 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 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8.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八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它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它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9.关于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篇九

伴随冬季的到来,校园和周边森林内可燃物大量增多,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冬季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1.严禁在校园内、周边山上、森林内或距离林地500米范围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用火行为。

2.严禁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热得快、电饭锅等违规物品,禁止私拉电线、违规用电。

3.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4.严禁私自进入林区等火险等级高的危险场所。

5.严禁破坏和占用校园和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6.发现火情,可及时拨打119向有关部门报告。

7.各系部通过系部例会、班主任会议、班长会议等多种途径,向学生宣传冬季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学生安全意识;要召开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冬季防火工作通知,认真排查、消除火灾隐患;要求学生不准在校园内、周边山上、森林内使用明火,不准进入校园北边林区,确保不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

10.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十

一、保证高考安全顺利举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强化高考安全管理,完善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部门协作机制,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联防联控,切实履行职责。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题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对命题、制卷、试卷运输、保管到施考、评卷、分数合成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继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重点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密监控并及时清理通过网络、手机、校园小广告等传播涉嫌试题泄密和作弊信息,打击兜售作弊工具、帮助考生作弊、诈骗考生等违法行为。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

二、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努力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定位,坚持导向、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积极探索高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成绩及成长记录相结合的人才选拔评价方式。要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坚持标准、严格自律、体现特色,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评价机制。2011年开始开展高考综合改革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已实施综合改革的省份要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加快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高校招生选拔体系的步伐。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的省份,要完善志愿填报及录取系统,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意度。

三、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不断加强招生考试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公示的具体要求,要会同公安、民族、体育、科协等部门,加强对考生资格或身份,特别是对申报高考加分的考生及其项目、艺术或体育等特殊类型考生的联合审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要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要求,统筹协调,研究制订本省(区、市)清理规范地方性加分项目的方案。高等学校要遵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招生章程、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各项具体招生办法,所有类型的招生均要明確具体要求,加强相互衔接,确保统一、完整、清晰。

四、营造良好的高考社会环境。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对高考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精心策划实施,打好主动仗。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广泛宣传高考基本政策、改革举措、程序规则、诚信考试等各项做法、措施和要求。大力宣传高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加强教育招生考试宣传载体及网络平台建设,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适时进行高考预警或案例宣传,揭露中介欺诈伎俩,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继续做好肢体残疾、患有疾病以及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群体的考试服务和招生录取工作。落实高考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均不得仅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五、严肃查处招生考试违规行为。要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为考生服务、依法治招、廉洁自律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对未经我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学生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报名、考试、录取管理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办法,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文件附件)执行。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11.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十一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7]73号)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53号) , 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 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 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 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 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 抓紧修订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文件, 并报人社部审核发布。

三、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 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 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取消后, 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 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办法, 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12.关于做好2013暑假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下学期中小学暑假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进修学校、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 2013—2014学下学期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为:普通高中2014年7月14日—8月8日,共4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14年7月14日—8月15日,共5周。教职员工提前一周上班(高中教职员工8月4日上班,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8月11日上班)、高中学生8月11日(周一)正式上课,义务教育学校学生8月18日(周一)正式上课。职业学校,进修学校、特教学校和幼儿园参照执行。为了保证广大师生能度过一个丰富、健康、快乐、安全、有意义的暑假,现就暑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望各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六一”重要讲话精神 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总书记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参加学校少先队主题队日活动,与师生代表进行座谈后,发表了重要讲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暑假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今年“五四”重要讲话相结合。要把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密切结合工作实际,适应中小学生的年龄和特点,切实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

环节。要把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推动教育改革的强大思想武器,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积极营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校园文化氛围,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养成作用,密切与家长、社会的联系,形成合力。

二、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学校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和对学生高度负责出发,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安全工作放在暑假工作首位,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学校在放假前,要集中开展学校安全检查整治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珍爱生命、远离危险的安全教育,特别要加强交通安全、溺水以及防火、防盗、防拐卖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要通过放假前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做好学生假期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明确家长对学生的安全监护责任,增强学生校外活动的监管和安全保障。学校和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组织的各项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必须做好安全工作预案,加强对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演练,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组织师生参加吉林省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网竞赛活动。

三、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丰富学生假期生活

各校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和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探索在假期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方法和途径。重点要将“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和“节粮、节水、节电”等的教育融入到假期教育活动中。教育和引导学生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强体育锻炼,注意膳食营养,养成健康的生活卫生习惯。要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群体的假期活动,予以指导和帮助。中小学校要积极建立与家长共同加强对中小学生假期上网教育与管理的协作机制,着重加强对中小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道德教育,防止网络沉迷或受到不良影响。广泛开展师生读书活动,教职工立足本职工作精读一本业务方面的书,学生细读一本励志方面的书,师生撰写读后感,开学后上交学校存档备查。

四、认真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规定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吉教办字

[2014]45号)和《六条严禁》。要切实采取措施,把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制止违规补课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落实到每一位教师,确保师生充分休息。各学校在暑假期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组织学生集体上课、补课,不得延迟放假或提前开学。假前学校要对在职教师进行再教育再明确,坚

决严禁教师私自办班、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各中小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与、动员或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假期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和培训班。教育局将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校长和教师严肃处理。对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规违纪、负有领导责任的学校领导,一律先停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规违纪教师,取消1至3年职称晋级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做解聘处理。

五、认真做好集体备课活动

进修学校要充分准备好下学期期初全市教师集体备课活动。各中小学制定好集体备课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形式,确保取得实效。各中学组织好本校的集体备课活动,各中心校要把各村小教师集中起来,充分发挥骨干、优秀教师的作用,抓好培训和集体备课活动。各教研组(年级组)、村小也要结合本校实际开展集体备课活动。

六、开展特岗教师业务培训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人事科和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员及学科专家组成员利用假期对2013年特岗教师进行培训,采取备课、讲课、评课、研讨等形式进行培训,通过有效培训提

高特岗教师业务水平,同时专家组成员将有针对性的进行长期包扶。(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几点要求

1.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放假。不经教育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放假时间和增加或减少放假天数。

2.教育局德育办(校外办)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学校暑假工作的责任。各校按照德育办下发的活动方案开展好各项活动。

3.各学校依据本通知,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暑假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假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3.关于做好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为做好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确保考试严格、规范、公正地进行,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安排

1、本学期学院期末考试定于2006年7月10日—2006年7月18日。各科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辅修考试定于7月1日进行。

2、各系部所有课程考试(系考课、专选课、任选课、公选课)必须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19周底以前)结束。

3、为了使各系部安排考试的时间及地点不发生冲突,各系部在安排时务必与教务科进行联系,并将考试最终安排送教务处教务科,院领导和教务处将随机进行抽查。

二、考试要求

1、学院将于6月23日召开系部教学主任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布臵期末考试的相关工作。

2、学院将于6月30日召开院考试督察组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布臵期末考试的巡考工作。

3、各系部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系教学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系部考试领导小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组织考试,严把考试命题质量关,考前召开监考教师和学生会议,做好考前动员、考试纪律及考试有关规定的宣讲等工作。

(2)加大期末考试巡考力度,考试期间对监考教师按时到岗、履行监考职责等要进行督促和检查。

(3)考试结束后,负责监督、检查试卷的评阅和成绩评定工作。

4、为严肃考风考纪,强化考务管理。期末考试前各系(中心)应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即:

①教考试[2004]2号《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

②教电[2003]504号《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③陕教高[2001]5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和考风建设的通知》 ④《西安邮电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实施办法》 ⑤西安邮电学院监考守则

⑥西安邮电学院考场规则

⑦《西安邮电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4、学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和学生证进入考场(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严禁携带各类通讯工具及其他具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器件进入考场。对违纪学生按《西安邮电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凡考试作弊学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任课教师要严格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认定,根据学籍管理相关条例凡没有按时上课及完成作业的学生,应不允许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三、监考工作

1、考试实行单人单桌制,监考教师由各系落实。凡考试人数在40人左右的考场,安排两位监考教师;60人至100人安排3位监考教师;100人以上安排4位监考教师。

2、考试期间,监考老师要严格按《西安邮电学院监考守则》执行,按时到岗,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工作,宣读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后要逐一核对学生证件姓名与试卷姓名是否相符,证件照片和学生本人是否一致,发现作弊者应当场及时进行处理。各科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考场纪录,与试卷一同进行装订。

3、系部级考试也应严格按以上规定组织实施。

四、考试命题

1、严把命题质量关,命题严格按照《西安邮电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①公共基础课程和各专业基础课原则上须采用教考分离或AB卷制的方式进行命题。其他课程要创造条件尽可能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进行命题。

②凡建有试题库的教研室必须使用试题库进行命题。

③凡教学要求相同、教材相同,学时一样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④各系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实行教考分离和AB卷制的要提供A、B、C三套试卷及答案和编写计划,其他课程提供A、B两套试卷及答案和编写计划,试卷的覆盖面、难易度、题量要相当。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签名,系部教务员验收合格后,由系部教务员将院级、系级考试试卷(包括A、B两套试卷及答案和编写计划)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印制。

2、命题教师书写或用微机打印试题时应按教务处提供的试题专用纸的框 架要求操作。试卷须认真校对,确保内容清楚、无误。

五、试卷保密

1、命题教师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西安邮电学院关于做好考试保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能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试范围或考试题目。对于故意泄露考试内容或保管不力造成考试内容泄露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西安邮电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2、教务员要切实作好试卷的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保管要有固定的房间和试卷存放铁柜,试卷发放要做到准确无误。

六、阅卷、成绩评定工作和试卷保存以及成绩登录时间要求

1、任课教师应公正、公平、科学地评阅试卷,成绩评定时要严格按照《西安邮电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办法》和《西安邮电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所评定的成绩应能客观地、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情况。任课教师应该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3天内,将成绩评定完毕并交系教务员及时登录。

2、阅卷教师必须在本人所阅的试卷题号栏内签名,凡统一命题的试卷必须流水阅卷。

3、试卷保存应按《西安邮电学院试卷评阅后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各系必须妥善保存批阅过的试卷及试卷分析,试卷将作为上级部门对学院、各系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的重要资料。

4、各系要严格保管好原始试卷和成绩单,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卷面成绩,不准遗失和随意查阅试卷。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核查成绩,但不可查阅试卷。应于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向本系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两人以上进行核查。

七、相关要求:

为保证以上工作按时完成,各系报送教务处的材料有:

1、各系部考试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请于6月20日前报教务处教务科。

2、各系部应于6月23日前将各类考试试卷送教务处教务科印制。

3、各系部要认真核对教务处预排的期末考试安排,并于6月26日前将落实的监考人员安排表报教务处教务科。

4、各系部都应在7月24日前,将全部成绩单送交教务处教务科,并将成绩登录完毕。

教务处

14.浅谈如何做好成年残疾人就业工作 篇十四

实际上, 解决成年残疾人生活的根本出路就是实现劳动就业, 能够使成年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能够使他们在整个社会大家庭中实现平等、参与和共享, 其根本就是让他们安居乐业。在此, 本人就对成年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的探索和思考, 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1 成年残疾人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成年残疾人要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就业能力。每一位在岗就业的成年残疾人都要珍惜他们来之不易的劳动权利。因为其中凝聚着全社会各界的理解与大力支持, 更凝聚着党和政府的温暖。

成年残疾人不仅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 还要培养正确的就业观。正确的就业观主要体现在选择单位不要脱离自身的优势, 应该实事求是;选择职业不要好高骛远, 应该扬长避短, 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作为成年残疾人的家长, 更要了解和把握孩子的自身条件, 正确转变就业观念, 对有限的就业岗位不要挑三拣四, 应该让孩子先实现就业, 逐步适应工作岗位, 在工作中漫漫锻炼, 最终使孩子适应工作环境, 实现理想。

2 用人单位为成年残疾人创造就业的机会

成年残疾人就业问题需要全社会都来献出一份爱心, 需要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共同来营造一个为成年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社会氛围, 改变对成年残疾人的偏见, 关心和帮助残疾人顺利就业, 应该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

相关用人单位, 要正确处理好成年残疾人和正常人的平等关系。特别是成年残疾人应该与健全人具有同等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在我们白城市内所属的成年残疾人就业单位, 大多数都是福利企业, 国家都免除了税收, 享受着特殊的优惠政策, 因此, 这些企业放在首位的应该是保障成年残疾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 白城市的福利企业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 为成年残疾人办理了社会保险, 切实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3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努力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3.1 摸清成年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的底数, 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具体情况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对成年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逐户调查每个社区或辖区成年残疾人的失业情况和就业情况;通过谈心真实了解他们的就业意愿和求职的最低要求;要深入到辖区内的福利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 对其用工需求和空岗信息进行登记;通过调研分析, 实时掌握社会职业的动态和针对成年残疾人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在成年残疾人上岗后, 还要进行跟踪管理, 切实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 使他们与正常人一样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

3.2 建立和健全成年残疾人劳动力基本信息库, 包括成年残疾人招聘信息库和求职信息库

首先是积累信息资源, 收集整理成年残疾人的求职信息、空岗信息、招聘信息、就业信息;其次是及时把信息库中的信息传递出去, 与福利企业及用人单位岗位资源信息对接;再有就是对成年残疾人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系统加工、分析、整理和汇总, 实实在在地对成年残疾人就业进行指导。

3.3 编织成年残疾人劳动力就业信息传播网络和就业服务网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努力与社区、街道经常取得联系, 掌握本辖区内成年残疾人失业、求职和就业等情况;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与福利企业加强沟通, 并及时向他们传送成年残疾人的求职信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构建成年残疾人就业信息发布平台, 充分利用各种媒拓宽成年残疾人就业信息传播的渠道。

3.4 通过职业指导与培训, 切实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职业技能指导与培训, 转变成年残疾人的就业观, 不仅使他们岗位技能操作娴熟, 还要使他们爱岗敬业, 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3.5 加大对成年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力度

就当前的就业形势, 成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必由之路, 征收成年残疾人保障金是促进他们就业的一项举措。当然, 这项措施实施起来会遇到很大困难, 因此就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征收, 要严格把好关口, 按程序确定哪些人符合减免条件, 那些人应该抵扣, 自觉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扩大成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覆盖面。

成年残疾人就业工作任重道远,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向纵深发展, 成年残疾人的就业形式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 更多的或意想不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或将出现, 这就需要我们残疾人工作者不断的拓展新方法、新思路, 积极探索, 勇于奉献, 研究有效方式, 走进成年残疾人中间, 贴近他们的生活空间, 使成年残疾人就业工作一步一个台阶。

摘要:解决成年残疾人生活的根本出路就是实现劳动就业, 能够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能够使他们在整个社会大家庭中实现平等、参与和共享, 其根本就是让他们安居乐业。因此, 成年残疾人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用人单位为成年残疾人创造就业的机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努力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不断的拓展新方法、新思路, 研究有效方式, 使成年残疾人就业工作一步一个台阶。

15.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十五

现将《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

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发挥好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当前,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年龄期、高发病期,退休干部人数逐年增多,服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离退休干部高龄养老和服务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落实离退休干部的各项待遇,更好地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现就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是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于部工作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原有服务关系、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方便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单位、社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更好的条件。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要区别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離退休干部中的不同情况,坚持原单位服务与社区服务相结合,在不削弱原单位服务的基础上,通过社区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主要由所在社区负责);坚持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对离休干部和参加工作时间早、年龄大、身体条件差、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要给予更多照顾;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措施,逐步推进服务工作的多样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

1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开展学习和活动。要充分利用社区现有教育教学资源,通过建立社区老干部学习小组、开办“老干部社区课堂”、举办报告会等形式。使离退休干部及时学习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设立阅文室,为离退休干部学习提供方便。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文体活动,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社区基层服务点要积极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各级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要加强对社区老年文化活动的指导,积极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的文化活动,配送文化资源,不断丰富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公益性活动场所加挂“社区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匾牌。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可采取“送学上门”、“送恬动上门”。各地各部门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和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周边的离退休干部开放,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2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服务管理。社区党组织要与离退休干部党员原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对按规定应当或自愿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及时予以接收;对尚未转入的,要允许他们参加社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生活;探索在离退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楼宇和老干部活动学习场所设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为他们就近参加组织活动创造条件。要及时向本区域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通报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开展适宜的活动。对那些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主动关心,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培养本区域内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吸纳进党组织。

3就近为离退休干部提供生活照顾。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站、点)、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离退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特殊需求,通过编发服务指南、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为他们得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便。对“空巢”、独居和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可通过走访慰问、谈心交流等方式,为他们提供爱心帮扶和精神慰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辖区内离退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离退休干部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自我保健,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简化就诊流程,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可送医送药上门。要充分利用社区紧急救助网络,为突发意外情况的离退休干部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4为离退休干部就近发挥作用搭建平台。要从工作需要出发,适时、适度地组织离退休干部参与志愿服务和承诺服务等活动,鼓励和引导他们运用自身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在社区建设、社区党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建言献策、帮智出力、作出贡献,在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开展健康文娱活动和搞好家庭教育等方面作出表率。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宣传。

三、加强对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千部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对于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的重要内容,与推进社区党组织“三有一化”(社区党组织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构建区域化党建格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夯实社区服务基础,提供必要服务支撑,定期进行部署和考核。街道、社区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明确人员负责,主动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社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老干部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更好地向离退休干部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财政部门要结合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安排情况,统筹考虑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相关支出。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包括离退休干部在内的社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组织开展社区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和需要。共青团、老龄办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服务网络,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各类公益组织等为社区离退休干部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提供志愿服务,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离退休干部原单位要主动向社区提供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情况,为社区服务离退休干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的支持。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发展。

16.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十六

根据12月10日第32次总经理办公会的要求,公司工作会议初步定于1月中旬在北京召开,现将有关筹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议题:

(一)传达贯彻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精神。

(二)集团公司领导讲话。

(三)公司总经理作公司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的报告。

(四)基层单位交流工作经验。

(五)通报公司系统企业绩效目标考核结果。

(六)签订公司系统企业绩效目标责任书。

(七)表彰公司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公司党组书记作会议总结讲话。

二、筹备安排:

(一)工作报告准备:

12月15日前,总经理工作部完成工作报告的草拟工作,并于12月18日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二)基层单位交流发言准备:

会议安排8个单位在会上进行经验交流发言,发言重点分别为:供应工作、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党群及监察审计,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内,于1月5日前交总经理工作部汇总。具体分工如下:

部负责落实供应工作经验交流单位,以及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部负责落实前期工作经验交流单位,以及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部负责落实工程建设工作经验交流单位,以及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部负责落实党群及监察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单位,以及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配合。

(三)企业绩效目标考核结果通报材料准备:

人力资源部于1月8日前完成公司系统企业绩效目标考核结果通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企业绩效目标责任书准备:

人力资源部于1月8日前完成公司系统企业绩效目标责任书的准备和制作。

(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

党群工作部于1月8日前完成公司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工作,并形成表彰文件。

总经理工作部

17.关于做好家访工作的通知 篇十七

根据上犹县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干部下学校、教师访万家”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班各教师在本周内完善如下材料,在(14周)下周星期三前以年级组为单位,统一收齐交至政教处。1、2、3、4、各班家访班级学生情况资料。(各班主任)各班班级家访计划。(各班主任)教师《家访手记》。(每位教师)教师家访情况报告。(每位教师)

请各教师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按时上交有关材料。

营前中学

18.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十八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 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 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 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 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 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 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 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 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 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二、矿山整顿重点

(一) 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规定, 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 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 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 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 以及未实行分台阶 (分层) 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 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 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 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 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矿山整顿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 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 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 抓紧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 组织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 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 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市、县。

(二) 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 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采取有力有效措施, 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协调配合, 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 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积极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三) 狠抓整顿工作效果。

对决定关闭的矿山,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 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 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 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 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 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

19.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十九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 安装部署和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基本完成,在跨省转学、招生入学和经费监管等方面已初步取得良好综合效益。为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作用,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要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各省(区、市)完成省内审核工作后,我部将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传的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并向各省(区、市)反馈问题学籍清单。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二、全面应用系统功能。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三、开发完善特色需求。我部已开放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并初步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支持各省(区、市)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满足地方管理需求的特色功能。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我部将对各地特色需求功能开发工作及时跟进,总结肯定探索力度较大、功能成熟完善、应用效果明显省份的经验,并进行全国推广。还将对工作积极、有需求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省份给予技术支持。

四、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国学籍系统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探索点,各地要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工作体制。健全协作机制。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财务、教育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保障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健全考评制度。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网络,明确岗位职责,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健全培训制度。我部已以面授方式直接培训至地市级;各地要强化培训,实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覆盖,培训结束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学籍管理员调整后要及时安排培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完善问题协调机制,快速推广成熟经验,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健全奖惩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健全举报、通报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提高全国学籍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水平。

五、构建运维长效机制。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全国学籍系统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尽快落实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培训、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和人员,并满足持续发展需要,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建立系统运行、维护、应急响应、数据保密等制度,细化要求,责任到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情况。健全系统运行问题研判机制,完善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畅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快速反映和解决全国学籍系统问题的渠道,确保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稳定。

现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略)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略)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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