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粮食生产直补制度的几点建议

2024-11-18

完善我国粮食生产直补制度的几点建议(7篇)

1.完善我国粮食生产直补制度的几点建议 篇一

提要: 可再生能源是未来能源的基石,大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成为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年我国通过修改法律确立了现行的五项法律制度,但是该制度目前仍存在: 总量目标未以立法形式明确、并网技术标准缺乏、分类电价制度与费用补偿制度的立法前瞻性不足等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可再生能源运作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上,“ 对症下药” ,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完善建议。

关键词: 能源; 可再生能源; 法律制度。

能源最终将由化石能源时代发展过渡到可再生能源时代,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各国在针对经济危机而推出的救援计划中都不约而同地把绿色投资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为实体经济的突破口,希望通过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带动经济全面复苏和持续发展”[1]。1 月16 日第五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开幕,主题是“ 推动可持续创新” ,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发展和挑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了到2030 年将全球使用能源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一倍的目标。但是目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程,可再生能源未来几年的发展路径几乎是“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了。对于我国而言,正如 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中国的能源安全: 前景,挑战和机遇》里提到的: “ 中国改变现有的能源供需结构存在很大困难,化石能源依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 未来几十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仍将以煤炭为主,但中国的水电、核电、风电和天然气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长期看,中国应该构建一个技术创新导向的煤炭清洁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体系”②。相应地,可再生能源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则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经之路。

年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和政策来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2005 年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 并于 年1月1 日施行,从此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了法制轨道。2009 年12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修正案)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形成了五项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补偿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为了有效施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的规章和政策。就整个制度的演进来看,首先是立法形式的变化,由2005 年前由部门规章与政策予以规范演进到现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反映了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视,以强制性的高位阶立法形式代替之前的部门规章与政策,法制的统一,更利于可再生能源各项法律制度在全国实施; 其次是立法内容的变化,从2005 年之前的“ 零打碎敲” 式立法到统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再到首次修改,以及细则与配套制度的出台与即将出台,都反映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表明了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定与信心,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五项制度是在总结之前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确立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首次修改,既保留了原有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并修改了无效的内容,还增加了新内容,从字眼表述上看既有有变化的,也有无变化的,但是实质上都有了新的内容。“2006 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受该法影响,自2006 年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比止跌回升”[2]。然而,要想给予可再生能源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1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问题。

1. 1 问题所在: 未以立法形式明确且目标偏低。

2009 年12 月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总量目标制度,但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总量目标,该法第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总量目标是一个必须实现的国家目标,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项情况相当复杂,并且地域差异很大,作为一个反映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决心和力度的具体体现的总量目标应当是通过权威的立法来推动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各地区统一的认识和行动。如澳大利亚于 年4 月通过了自己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 法,在这部立法中明确提出了到2010 年全国增加9,500Wh( 2%) 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产值达到40 亿澳币。从最终的效果来看,正是因为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投资者才清晰地了解国家支持的重点所在,引导了投资的方向,使总量目标得以实现。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大国,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到2010 年底,我国的水电装机已经达到2. 13 亿千瓦,世界排名第一,风电并网运行容量超过了3100 万千瓦,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已占全球产量40%、达到了800 万千瓦。我国“ 十二五” 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的目标是: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15%,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1. 4%。目前,正在制定的我国能源发展“ 十二五” 规划也将可再生能源作为了重点领域,虽然规划没有正式发布,但国家能源局已透露: “ 到2015 年,风电将达到1 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 亿千瓦时,其中海上风电500 万千瓦; 太阳能发电将达到1500 万千瓦,年发电量200 亿千瓦时; 加上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利用以及核电等,2015 年非化石能源开发总量将达到4. 8 亿吨标准煤”①。而世界平均水平为2010 年达到10%,2020 年达到20%,2050 年达到50%。按照目前我国的能源战略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在2010 - 2050 年期间的发展将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种差距与中国未来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远远不相适应。考虑到规划与实际实施结果可能还存在差距等因素,这种落后会更加显著。

1. 2 解决对策。

从《可再生能源法》的最初立法与后期修改来看,我国立法行为始终未能突破几个传统立法观念的束缚,如立法的综合性、原则性、指导性等等,另外也反映了整个立法过程中矛盾与利益的博弈与妥协。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没有强有力的立法总量目标的“ 目标” ,势必会被最终的效果大大的打个折扣。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 九五” 期间,原电力部就曾经提出到 年我国风电装机达到100 万千瓦的目标,但以上目标因没有立法的强制性而最终没有实现。“ 报喜不报忧” 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通过可再生能源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政策,如 年德国在其制定的《关于重新调整电力领域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中提出: “ 制定本法旨在促进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至2010 年至少提高到12. 5%,至2020 年至少达到20%”。“ 目前,全球已有60 多个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动计划,通过立法的强制性手段保障可再生能源战略目标的实现” [3]。

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发展目标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的具体化,具体指导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许多国家都提出了较高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如丹麦, 年年初公布了自己国家的《2050 年能源发展战略》,提出“ 到2050 年将完全摆脱对化石能源依赖的战略目标,其中2020 年化石燃料消耗将比2009 年降低33%,一次能源消费量比2006 年降低4%,可再生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超过30%,交通领域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②。当然,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丹麦的战略目标是严重的不切合实际。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发展目标制定偏低,实践中已严重阻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就风电发展而言,我国风电普及速度全世界第一,已成为全球风电行业发展的领头羊,然而正是由于国家风电发展目标偏低,导致电网建设不足,难以满足我国风电发展的速度,客观上又抑制了风电的发展。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 十二五” 规划尚未正式公布,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水平和市场规模,适当调整并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与发展目标。

2.完善我国粮食生产直补制度的几点建议 篇二

一、我区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基本情况

近年来, 区委、区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一系列政策, 始终坚持把实施粮食直补等政策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党中央“以人为本”指示精神的体现, 高度重视粮食直补工作, 将其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粮食直补等各项补贴采用“一卡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补贴到农户, 确保农民受益。仅2008年我区各项补贴资金达2 092.61万元, 其中粮食直补282万元, 农资化肥综合补贴1 497.3万元, 玉米良种补贴60万元, 水稻良种补贴131万元, 油菜良种补贴72.61万元, 小麦良种直补50万元。

我区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的主要特点: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区府成立了粮食直补领导小组, 相关部门和乡镇也建立了直补工作领导小组, 实施了多部门协调, 建立层层负责的直补工作责任制。二是政策宣传到位。为了让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直补政策, 支持直补工作, 我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农经网等多种媒体, 采取发宣传单、明白卡、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宣传直补政策, 让这些政策深入人心, 家喻户晓。三是政策落实到位。为确保直补政策落实到位, 我区按照原来的计税面积进行补贴, 对粮食直补等各项补贴做到了“公平、公正、足额、及时”到位, 并采用“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户, 确保农民购良种和农资之需。四是资金管理到位。为保证粮食直补资金真正落实到户, 防止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我区严格建立了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直补财务公开制度, 基础档案管理制度。补贴资金通过专户逐级下拨, 封闭运行, 资金向农户兑付前, 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有关数据在村里张榜公示, 发放补贴的有关资料分类建档, 严格管理。五是监督检查到位。我区制定了严格的直补工作纪律, 各级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 对粮食直补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存在问题

1. 资金使用受限, 农民增收效果不明显

粮食直补等补贴总资金大, 但补贴到农户每亩仅近100元, 资金整体作用发挥不好, 政策效果不明显, 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作用不大。我区2008年各种直补贴资金达2 092.61万元, 其中粮食直补每亩14元, 农资化肥综合补贴每亩74元, 玉米良种补贴每亩10元, 水稻15元/亩, 油菜10元/亩。但是由于种子、化肥、农膜等农资涨价因素, 几乎冲平了各项直补资金, 许多农户并未将直补资金用于购买优良品种和扩大粮食生产及增加产量投入上来, 而是挪作它用或改善生活上。所以直补政策更多地只是向农民发出了一个国家鼓励种粮的政策信号, 而对促进农民增收效果十分有限。

2. 补贴方式不科学, 有失公平

一是“黑地”问题。核定种植粮食作物面积工作难度大, 无法具体核实面积, 粮食直补是按原来计税面积对农户进行补贴, 但农户实际种植粮食面积与计税面积相差较多, 不种粮和种植其他作物的农户也享受到了补贴, 未真正起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二是土地有优劣之分。单位面积粮食产量不同, 对社会的贡献也有所不同, 而享受的补贴却相同。三是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 存在撂荒地现象, 而补贴政策按原来计税面积核定对农户补贴, 撂荒地也享受补贴。四是流转地补贴对象问题。土地流转的补贴多数是直接补给出租方, 而真正的种粮户并没有享受到补贴, 不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五是小麦良种补贴实行品种实物补贴, 只有部分农户受益。我区小麦良种品种补贴50万资金, 只有5个乡镇享受到每亩10元的小麦良种品种补贴。由于品种补贴只在部分乡镇进行, 只有部分种粮农户受益, 而且品种选择、招投标等运行成本很大。

3. 良种补贴并未体现出加快优质高产品种推广的效果

我区水稻、玉米、油菜良种补贴按种植面积计补方式进行, 对促进新品种和科技推广意义不大, 与政策的初衷相悖, 不少农户种植的仍是产量低、品质差的老品种, 未达到推广优新品种的目的。

4. 种粮比较效益仍然偏低, 农民种粮积极性难以提高

我区农户承包经营土地规模小, 地块零星分散, 仍是小而全的自然经济, 很难发挥规模效益。种粮比较效益低, 与种植其他经济作物产生的经济效益相比, 补贴额度“杯水车薪”, 难以提高农户的种粮积极性。

5. 直补工作繁琐, 执行政策成本高

粮食直补涉及面广, 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困难, 尽管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农户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仍难以准确掌握。特别是良种实物直补, 从品种选择到招标再到品种发放到户, 运行成本更高, 占直补金额的20%左右。

6. 增产与增收两个目标之间仍然存

在冲突增产与增收是粮食直补政策的两大目标, 但这两目标之间存在冲突的可能性极大。因为政策一旦对农民种粮行为形成稳定刺激, 那么, 由于粮食供给量持续增加, 粮食价格可能进入新一轮低迷, 增产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农民减收。农民对国家现行粮食直补政策的持续性心存疑虑, 一是怕粮食生产多了出现“卖粮难”的问题, 由此粮价会大幅跌落影响收益;二是怕政策变了, 增加投入得不到预期的收益, 不愿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行过多投入。

三、完善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1. 统一认识, 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要充分认识到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思想的集中体现, 对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保证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有巨大作用, 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改善党群、干群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是粮食补贴制度的创新。由于粮食直补涉及面广、执行部门多, 各级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 一把手亲自抓, 多部门协调配合, 要明确责任, 建立层层负责的直补工作责任制。

2. 改革直补资金用途, 创造公平公正环境

一是现行直补政策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无论耕地好坏、资源优劣均按同一标准补贴, 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耕地对产量贡献的差异性。自然条件好的、土地质量好的, 支付的投入远远小于条件差的地方, 导致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比差别较大。如能把现阶段的粮食直补资金用来解决农村共同生产费用, 将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 极大地缩小土地级差, 促进公正竞争, 农民从中收益会比粮食直补政策更大。

3. 改革补贴方式, 提高补贴资金的利用率

一是改按原计税面积均摊补贴为对种粮农户实际种植粮食面积、种植大户、龙头企主等直接参与粮食生产者进行补贴, 有利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二是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上。一些农村地处偏僻, “行路难”成为导致当地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差, 而且水利设施落后, 十年九旱。这些地方农民收入低, 劳动力少, 所以将直补资金一部分用于改善基础设施上, 更有利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三是用于重大病虫害防治上。由于现阶段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 劳动力少, 文化素低, 对重大病虫害防治不及时或根本不防治, 防治不对路等造成近年来个别地方粮食因病虫害减产较重, 损失惨重。可以将直补资金用于统防统治上, 推进公共植保的发展, 从而使粮食产量稳产高产。

4. 改革良种补贴方式, 支持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

中央财政应大力支持建设和完善良种选育和技术创新中心, 为农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和品种储备。地方各级财政应改革现行良种补贴方式, 变对农民的补贴为对种子经销商的补贴。农民需要的良种可统一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只对中标的种子经销商给予良种补贴, 种子企业按政府规定的优惠价格向农民提供良种。

5. 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强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可利用粮食风险增量基金或支农等资金, 实施优势主导产业直补。对种植豆类、甘薯等小杂粮作物的农户给予补贴, 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 提升粮食产业内部素质。积极探索设施农业、标准农业、加工农业等高效产业的直补, 以补贴推进结构调整, 促进种植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大对种植业基地补贴, 壮大龙头企业, 实行订单种植, 强力推进农业产业化。

6. 粮食直补政策与最低收购价政策并轨操作

粮食直补与最低收购价政策分开操作, 加重了财政负重, 增加了操作成本。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 进一步完善, 并轨操作。这样有最低收购保护价, 就能充分调动种粮户的积极性。

3.完善我国粮食生产直补制度的几点建议 篇三

关键词:证人制度;证人不出庭作证;建议

一、中国证人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都要必须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司法实践中现实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根据有关统计,刑事案件中尽管明确证人的超过80%,但真正出庭作证的不到10%,在民事经济案件中的证人出庭率也很低。这种情况表明,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当前普遍存在证人不愿意出庭,不愿意作证的问题。除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对证人义务的措施不力等方面的原因外,证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出庭义务有规定,但对证人的权利没有具体规定,对打击报复证人,侵犯证人人身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证人出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不到相应补偿。

可喜的是这次新刑訴法完善了证人强制出庭及一些权利保障等规定,但我们期待具体的实施办法出台,切实保证证人的出庭。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1.制定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的情况普遍存在。不少法官为此再相当事人一一进行调查,审核,并且在证人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情况下,也听之任之。这样既浪费了大量得人力物力,又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而现行的法律对如何保证主任能够人到庭也没有明确规定,制约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理论上来说,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妨碍诉讼的行为,因此制定一些强制证人到庭的措施是较为可行的。

2.应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

第一,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我们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张耀武在《证人拒不作证的原因及对策》写道:“如果我们像宣传计划生育那样,使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达到妇孺皆知;如果我们像宣传税法那样,使人民群众都知道,证人出庭作证像纳税一样不可回避;如果我们像宣传《保险法》那样,使人民群众都知道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公益活动,证人出庭作证在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在保护证人自己。假如自上而下真的掀起宣传的高潮,那么我们相信,在三五年内就可以促使证人自觉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虽然他估计的夸大了效果,但同时也说明了宣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证人出庭作证确实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我们应健全法律机制。要让证人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帮助权,受保障权。证人在出庭作证后,如果受到威胁或伤害,应有权及时获得救助保护,及时有效特别重要。

3.完善证人人身财产保障措施

证人人身财产权利与普通公民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侵犯证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主要是指由于证人即将,正在或已向法庭提供证词的原因 ,侵害人阻挠,破坏证人作证而对证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等打击报复及侵害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证人人身财产的权利,首先应在立法上堵塞保障不利的漏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第四款对有关情况作了规定,当事人或其雇佣的人对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自然没有争议,但在具体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往往发生在民事审判审理终结,执行完毕之后,当事人片面的将自己败诉的诉讼结果归咎于证人的出庭作证,从而导致打击报复证人违法行为的发生。

目前的有关保障证人人身权利的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有效的执行。执法人员怕麻烦图省事,对侵害证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措施不力,客观上对证人出庭作证设置了障碍,导致了在我国在改进审判方式上步履维艰的局面。因此,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和业务素质,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当务之急。

4.完善证人应得利益的补偿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证人事实上仅仅是义务的主体,只有作证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在法院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证人成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工具”,在利用完之后,证人被草草打发,为人问津。在现实生活中,作证的证人被恐吓甚至受到报复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求助无门经常发生,使人心有余悸。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法律对证人权利的漠视才使得许许多多的证人“视法律如畏途”。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和完善证人的经济补偿权。

证人应得利益补偿是证人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日期内出庭作证而对其原先应得的物质利益及不应有的支出给予的补偿,使之不受损失的做法。证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及支出一般应包括:误工损失,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证人的误工损失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收入密切相关。证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经商户的其误工损失可参照其一定时期内平均收入的数额加以酌定;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损失不应低于平时工作的实际收入和奖金;没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补偿的标准一般应稍微高于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也不应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同类差旅费。

总之,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各个环节形成合力让每一个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因素都得到控制,证人就会积极主动出庭作证。相信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一定能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种种尴尬和不正常的状况。证人作证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要通过宣传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舆论,创造证人受尊重和保护的良好氛围;通过完善社会控制机制,减少犯罪诱发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消除证人的恐惧心理。通过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使司法改革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四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xx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

.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xx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第一、保障~,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的需求分为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世界~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公约、建议书中,均规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中国50年代初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象仅是城镇部分职工且对部分人的保险福利水平过高,从而造成了劳动者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状况已经延续了数十年,因而,重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第二、普遍性原则。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第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第四、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第五、城乡有别原则。又称“区别性”原则,所谓区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社会保障标准。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决定了我国社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二元体制。因而,在保障形式、项目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有所区别。当然,我们强调的有所区别并非歧视,与普遍性原则并不矛盾,普遍性原则指的是质上的普遍性,即全体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城乡有别原则则强调的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对策与措施,而且应该特别强调对乡村之弱势群体给予特别重视与关注。

5.完善我国粮食生产直补制度的几点建议 篇五

苏农改办[2010] 7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按照“目标清晰、利益直接、操作简便”的要求,我省将种粮农民补贴办法由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改为按核定面积补贴,补贴办法一定三年不变。三年来,通过稳定水稻直补政策,逐步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补贴政策对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落实种粮补贴政策工作中,各地按照省的要求,坚持市县长负责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一年比一年好。今年补贴办法“一定三年不变”的期限已到,有必要根据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款、抓紧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15号)及《关于拨付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粮食直补政策调整和做好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水稻直补政策

今年我省水稻直补政策继续实行“三不变”,即补贴标准不变,每亩补贴20元;核定补贴面积不变;补贴资金负担政策不变,其中省补资金61015万元(详见附表),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扬州、泰州、镇江等八个市和南通的海安、如皋、如东,常州的溧阳、金坛,南京的高淳、溧水、六合等县(市、区)及省属农场、盐业公司、滩涂开发公司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其余地方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调整完善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按照财政部关于“现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保持稳定”的要求,今年农资综合补贴实行“三不变、三调整”。“三不变”:即每亩69元的补贴标准不变;按核定补贴面积发放补贴的办法不变;省核定的补贴面积基本不变。“三调整”:即在省原核定各市县补贴面积大体稳定的基础上,对近年来耕地面积净增较多的县(市)的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予以适当调增;对农资综合补贴面积小于水稻直补面积较多的少数县的补贴面积予以调增;对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的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予以调减。此次调整后,执行中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补贴资金如有缺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确保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拿到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面积重新核定后一定两年不变。

三、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各地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将补贴面积核定到户的要求和全省统一的补贴标准向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发放补贴,以进一步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便于农民和农场职工监督。

种粮补贴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要及时从核定的补贴面积中剔除,不再给予种粮补贴。因行政区划调整县级之间补贴面积发生变动的,由各省辖市综改、财政、农业部门办理划进划出手续,调整情况报省备案。

为及时跟踪了解全国各地种粮补贴资金发放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2009年发文要求各地必须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软件系统发放补

贴资金。为此,从今年起,全省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改为全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软件发放。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省上报补贴资金发放进度。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专用存折后,要采取有效方式将补贴项目和数额告知农户,确保两项直补资金5月底前全面兑付到农户。

四、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地抓紧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为保持政策稳定,多数地方到户的补贴面积除个别突出问题进行必要调整外,原则上可以维持不变。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县(市、区)和国有农场,要坚持“大稳小调”,调整的重点要放在原来没有享受补贴政策的种粮农户和粮食面积增加较多的农户上,尽可能地缩小调整面,减少工作量,降低工作成本。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操作方法要简便易行,调增的补贴面积可以采取统一打折均摊的办法核定到农户,以减少矛盾。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由县(市、区)农业部门和国有农场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实施方案,督促农业部门和各国有农场履行职责,按照农户(职工)申报、乡镇(农场)审核、张榜公示、县(市、区、农场)核定等规范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

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为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省下达到市、县(市)的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两项补贴资金要分别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账反映,单独核算,不得混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后,因到户面积大于省核定面积补贴资金有缺口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农

场自行解决。到户面积小于省核定面积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保留在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场补贴资金专户,次年与省结算。省两项补贴资金下拨到市、县(市)后,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在一周内将补贴资金从农发行专户划拨至信用联社资金兑付专户。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落实到位。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补贴实施方案和办法,尽早向社会公布。要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政策家喻户晓,调动广大农民和农场职工的种粮积极性。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教育、法纪教育,督促各级干部依法行政。要严明工作纪律,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农场职工)上交费用,严禁将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用于高效农业补贴。要强化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综改、财政、农林、监察、纠风、农场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认真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违规违纪情节严重、农民(农场职工)反映强烈的,要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要重视财政涉农补贴农民信访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组公示、补贴旬报、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各级综改、财政、农林、监察、纠风、信用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组织开展种粮农民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县(市、区)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逐乡逐镇逐场进行检查;省辖市要

对辖区内不低于20%的乡镇进行检查。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对所属县(市、区)和农场工作开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总,于八月底前书面上报省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九月份,省综改办将会同省财政厅、农委、监察厅、纠风办及农场主管部门对全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6.浅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几点建议 篇六

(一) 监管理念存在问题

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的指导思想, 也是实践原则, 其实施的好坏直接在根源上决定监管工作的效率。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条规定的内容,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中重要的一点应该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而现实中的监管理念却与市场要求存在着偏差, 证券监管机构的目标逐渐演变成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 即国企在证券市场中会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照顾, 这种监管思想的错位将导致市场主体的人为不平等, 使得监管目标在实践中落空, 证券监管的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 从而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 证券监管的法律建设不完善, 执法力度偏弱

首先, 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制建设与市场发展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为没有及时根据市场制定出相应法规, 所以表现出了“先市场后规则”的特征。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 没有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由于法规内容上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程度偏低, 而且许多法规的操作性不够, 导致难免会依靠临时颁布的政策来调整, 因此产生的极大负面效应也会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执法偏松。立法是基础, 执法更是关键。目前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和责任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都为行政处罚和罚款, 违法者付出的违法成本太低。如证监会曾经查处的银广夏、南方证券等一批“内幕交易”重案要案都是采取的相应罚款处罚, 较轻的处罚力度使得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现象仍屡见不鲜, 而且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却不能得到足够保护。

(三) 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尚未有效发挥

首先, 我国虽然成立了证券业协会, 将其作为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组织, 并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 但实际上, 证券业协会的负责人一般为政府的各部门负责人兼任, 所以其缺乏独立地位, 自律组织管理软弱。此外由于证监会掌握着证券协会的生杀大权, 监管主体权限过大, 最终造成证券业协会形同虚设, 成为证监会的附庸。而证券交易所又因为其浓重的行政色彩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 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行业自律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其次, 自律组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 自身管理较为混乱, 难以协调各方面的工作。这样,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就缺少自律管理的基本条件。

二、证监会目前提出的措施及其意义

自郭树清主席上任半年以来, 其挥舞着改革大旗, 频频出台治市新政。从降低交易费等市场运行成本, 到完善新股发行体制和退市制度;从引导和强化上市公司分红, 到鼓励长线资金入市;从新三板扩容进程加速, 到债券市场酝酿破茧。由点及面、由近及远、由表及里, 快步伐推动股市大范围的治理和改革。郭树清发起和主导的这一轮股市改革, 必将夯实股市基础, 给中国的证券市场带来新面貌。概括来说, 证监会新颁布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 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推出“限炒令”

虽然此制度并没有真正涉及核准制, 但改变审批制将是未来的趋势。这种改革可以改变券商依靠抬高公司市盈率来获得更多收入的可能, 改变对IPO收入的过度依赖。

(二) 推进创业板退市制度

此项改革将使上市公司“只进不退”的问题有望解决, 未来要炒作壳资源和ST概念将越来越难。

(三) 奖惩需分明, 打击内幕交易

随着券商参与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的事件层出不穷, 一些证券操纵、内幕交易、老鼠仓、造假欺诈等大案重案被查处。2012年2月1日证监会首次公布了正在排队的上市公司名单;2012年3月24日开始, 证监会主要部门大换岗也被认为是要打击寻租, 这对规范证券市场有着重大意义。

(四) 强制上市公司分红

这样就有效解决了只能靠股价上涨获得回报的问题, 从而把股市投机的意味降低, 也是鼓励价值投资的前提。郭树清多次提到是时候考虑蓝筹股了。此次分红新规抓住了中国证券市场20年以来重融资轻回报的问题本质, 坚定地树立了让投资者赚钱而不是赚投资者的钱的思路。

(五) 鼓励长期资金入市

多次鼓励养老金入市, 并且试图健全A股市场, 提升A股的投资价值。

(六) 鼓励更多企业参与发债

郭树清提出了市场不应该只有国库券和金融债。以此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这是政策制定者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进而很有可能改变券商的盈利结构, 增加承销债券的收益。

总的来说, 以上一系列的措施也将对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严重问题起到对症下药的作用, 进而引起中国证券市场新一轮的变革。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几点建议

经过长期的发展, 虽然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安排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展望我国证券市场的动态发展过程及其未来, 只有深入分析目前证券市场中依然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市场失灵现象, 在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的同时克服市场缺陷, 从而尽可能地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与公平, 促进市场功能的良好发挥。为了使证券监管适应证券市场日益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 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

实现指导思想与监管目标的统一。首先, 我国证券监管的目标应该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心, 此外应该把树立国际化意识、降低系统性风险以及确保监管的公平、高效和透明也作为监管理念的重点。其次, 要以市场经济条件为背景, 改变以往的指令式、服从式监管手段, 并正确对待证券市场监管手段的相互关系。

(二) 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 增强其操作性

(1) 细化和修改《证券法》的实施细则和法律条款, 使《证券法》能够与其他相关法律合理衔接, 不出现制约与冲突。 (2) 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保护, 对受到利益侵害的单个投资者明确规定其直接诉讼的权利, 并且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从而避免“踢皮球”的现象发生。 (3) 加大执法力度, 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其他欺诈行为等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加大稽查和执法力度, 从而更好地促使证券市场主体合规依法经营。

(三) 强化信息披露, 突出重点监管

目前, 上市公司不能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披露会计信息的问题时有发生, 同时还存在着随意透露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与券商或机构投资者里外配合操纵市场价格的问题, 这些现象的发生都使中小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 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监管机构应对不同环节突出重点监管, 对股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相关媒体分别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严格限定设立条件, 对各环节运作严加监督。

(四)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 构建有序、高效的证券监管体系

目前, 证监会一权独大, 承担责任过多, 此种监管权力的政府垄断造成了监管结构的不合理。首先应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监管, 弥补我国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缺陷, 进而有利于发挥其灵活性、高效性和及时性等诸多优点。其次, 合理划分政府与自律组织之间的监管权限,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的立体式监管体系。针对我国现有证券监管体系的残缺, 应将政府监管的重心放在宏观间接管理上, 而由自律组织来管理大量的具体事务, 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缺一不可, 总体实行多层齐管、互相监督, 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 自律组织为补充的上下一体、严密高效的监管体系, 确保市场有效健康运行。

总之, 在目前的特殊经济背景下, 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但其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 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 因此其更需要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予以推动和引导, 我们只有实事求是地对待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不断健全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 才能依靠有效的监管真正保护投资者, 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余丽霞.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回顾和展望[J].视点, 2009 (09) .

[2]王林, 郜艺, 张雅卓.郭树清改革与券商困境[J].第一财经周刊, 2012 (04) .

[3]肖东华.浅析当前中国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金融与投资, 2009 (03) .

7.完善我国粮食生产直补制度的几点建议 篇七

一、社区休闲体育的内涵和功能

1.1 社区休闲体育的内涵

随着我国的体育管理者和学者们对社区体育实践认识的不断深入, 一般将社区体育界定为: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体育主要指在人们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内 (相当与街道、居委会辖区范围) , 以辖区的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 以全体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巩固和发展社区感情为主要目的开展的区域性群众活动。在此基础上, 笔者认为社区休闲体育的内涵是指:聚居在一定区域内共同生活的人们, 通过体育活动, 从而达到恢复身心健康, 与自然和谐发展目的的社会文化活动。

1.2 社区休闲体育的社会功能

1.2.1 促进个体社会化功能

在现代社会中, 特别是在全球化趋势日渐形成的当今时代, 人们对社会的依存性使其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由于社会文明飞跃发展, 人们也必须不断地多方面地适应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然而, 现代劳动条件的不断改善, 高度的城市化, 高耸的居住形式导致了社会关系的

缩减, 社会从未产生过如此多的孤独, 劳动分工和由此引起的过分专业化使也人际交流贫乏。

社区休闲体育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两人以上的协同活动在这种协同活动过程中, 必然会形成人际交往, 而人的社会化就是在与他人的不断的交往中完成的。在社区休闲体育的情景中,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建立在同一个平台上的, 平等的交流使人更加容易形成协调的关系, 也使交流的各方彼此容纳和接受, 从而影响人的思想和行动;另一方面, 社区休闲体育的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社会化的过程就是不断地适应时代的变化的过程, 通过社区休闲体育, 可以使人不断地触摸社会发展的脉搏。

1.2.2 促进个人发展功能

社区休闲体育可以促进个人发展,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维护个人的身心健康

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越来越加剧人们的生存压力, 高度紧张使得人们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增加。尤其在心理方面, 人们不能在劳动中充分体会快乐, 造成心理失衡。社区休闲体育可以使身心和谐统一, 激发人的愉悦心情;在愉悦心理的支持下, 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大为增强。因此, 社区休闲体育运动可以缓解人们的心理疲劳和精神压力, 从而维护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 满足个人娱乐和享受的需求

人们在进行社区休闲体育活动的过程中, 没有竞技体育激烈的对抗性, 且可以回避因失败而产生的消极心理, 不必肩负成败胜负的责任, 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体能上都不存在任何压力。人们可以在闲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自由选择活动的项目、方式和时间, 依据自己的意志和想法, 自由自主、轻松愉快地从事身体活动或观赏休闲体育活动, 从而在精神上获得一种解放、自由和快乐感。

二、国外社区休闲健身活动中心的基本类型与特点

2.1 国外社区休闲健身活动中心的基本类型

如果以服务的内容为标准, 国外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可以分为兼经营型和专营型, 兼营型全民健身中心活动中心是指能够为社区提供保健医疗、购物、教育培训、综合性文化活动, 兼营体育活动的综合型社区活动中心。专营型系指专门向社区居民提供体育服务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包括综合型和单项型。综合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是指能够开展多项体育活动, 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体育需求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目前国外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大多数都属于综合型。

2.2 国外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特点

综合分析国外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大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国外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是构建社区服务网络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开展社区体育活动的基本载体, 因此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建设目的在于满足社区居民不同层次的体育需求, 而不以竞技体育为目的。

第二, 能够开展多样体育活动是国外全民健身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 如英国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般能够开展17个体育项目。因此一般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都建有多用途的体育大厅 (体育馆) 。

第三, 体育设施的多用途径。国外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体育设施具有多用途径的特点, 如室内球场除开展各种球类比赛以外, 还可以办会展、集会以及开展其她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 小型多样灵活、依托基层、成本较低、易于管理。

三、完善我国城市社区休闲健身服务的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居民体育健身和娱乐消费水平的提高, 体育健身与娱乐中心或俱乐部也正在许多城市中发展起来。但由于我国社区休闲健身服务机构的发展起步晚, 因此, 相比较于国外, 无论从政府的支持力度还是自身的经营管理方面都还有待完善和提高, 针对存在的差距和我国目前城市社区休闲健身服务的发展现状,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社区体育设施的管理

1) 除向社区休闲健身服务相关组织机构提供财政补助以外, 政府还通过免税、转让土地、低价出租土地等政策手段对其提供财政帮助。:

2) 政府应确保体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广泛开放。

3) 政府应强调安全与风险管理。

3.2 加强与有关体育社团密切合作

我国的城市社区休闲健身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是由民政机构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组织, 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经营资金的筹集, 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城市社区休闲健身的相关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有关体育社团的合作, 比如与相关的体育协会合作。这样有利于相关服务设施和场地的使用率及效益得到了充分的保证, 同时通过这种专业的组织使得居民参加体育活动井然有序, 形成城市社区休闲健身的相关服务机构与体育社团相互协作相互支持的运行机制。

3.3 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

3.3.1 组织赛事活动

社区休闲健身活动的开展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各种赛事活动来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从而达到促进居民身心和谐发展, 营造健康的社区新风尚。

3.3.2 加强体育培训以及相关健身知识咨询的服务

加强体育培训以及相关健身知识咨询的服务可以使居民掌握正确的健身方法和技能, 以达到科学健身的目的。

3.3.3 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除主要开展体育活动以外, 城市社区休闲健身服务机构也可通过开展酒吧、桑拿、网吧、搏彩等娱乐等其它经营活动以丰富社区居民的娱乐内容, 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收入。

参考文献

[1]孙汉超.秦椿林.体育管理学教程[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3.

[2]卢元镇.社会体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3]夏荷莲.郭华恬.论休闲体育的社会价值[J].体育文化导刊, 2004, 6

[4]彭文革.论城市休闲健身运动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体育科技, 2004, 4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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