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精选9篇)
1.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篇一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问题研究
(理论征文)
摘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其根本目的就是反腐倡廉,通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因此,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制度,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关键词:健全 权力运行 制约 监督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其根本目的就是反腐倡廉,通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由此,产生如下问题:什么是腐败?为什么要通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或者说,为什么要靠制度反腐?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创新?如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三百年前,洛克说,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理由,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行动和命令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腐败。在国际法上,腐败是指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当一个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人同时是一个具有私人利益的个体,角色的冲突让他在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反腐倡廉是每个国家和政府任何时期都重视的问题,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的严重政治斗争,腐败现
1在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党和人民政权,葬送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那么,腐败的根源是什么?如何反腐?
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腐败和权力是一双孪生姐妹,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国的传统崇尚德治。重视道德的教化和作用,是中华民族人文精神的一大特色。中国的传统文化相信人性是本善的,提升掌权者的道德素质,加强内心的道德修养,可以有效地抑制腐败。“清风凉自林谷出,廉洁源自自律来”“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愿望是美好的,但如果失去了制度上的保障,其作用却是有限的。如果机会允许的话,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暴君,每一个掌权者都是潜在的有可能成为的腐败分子,那些落马的贪官,在其拥有巨大的权力之前,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品德尚好的人,但一旦拥有了巨大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一切都变了。由此而言,国人呼唤清官,单纯希望各个级别的清官,挥舞铡刀,惩治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的贪官污吏,只是个人的一厢情愿。这种延续了数千年,需要借助强势群体或圣贤人物的完美人格来实现社会稳定的愿望,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城堡,看起来是那么的美,却经不起欲望之水的冲刷。靠什么保证,每一名政府官员都是海瑞?假如每一个人都是天使,那么,法律将是一堆废纸,毫无用处。
我们不能只是奢望掌权的人都是道德君子和清官,期望
这个好官能用好手中的权力,反腐败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任何人的自我监督和完善,还必须依靠制度的约束来限制人性恶的一面,必须依靠制度建起一道道反腐败的栅栏。制度,是反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只有依靠制度,才能剑指腐败的深水区。
2008年3月10日上午,人民大会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作工作报告中说,5年来,高检立案侦查的省部级干部35人,厅局级干部930人。成绩是可喜的,但是反腐成绩单无论是长是短,应声落马的贪官无论是多是少,却总让人难以心安。如何保证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缺失,比腐败本身更为可怕。一系列大案要案的爆发,使我们再次意识到,制度设计缺漏、监督机制失灵、干部权力过大、约束惩治太弱,是腐败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
我们没有建立反腐败制度吗?有!从现实来看,我们说创新反腐制度,并不是说我们没有制度,而是说我们有的制度已经陈旧过时或落后。据悉,早在2006年,我们就有1200件反腐败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社会形势发展太快,也由于贪官搞腐败的形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我们有的制度的漏洞与缺陷已经凸现,一些制度程序被贪官玩弄于股掌之间,如同“牛栏里关猫”,成了摆设。
因此,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制度,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一、严格而完备的法治制度。任何权力都不能高于法律,任何部门都处于其他部门的制约和监督下,而所有部门、任何高官,在法律面前都不得逾越。即使是最高行政长官如果有违法行为也一样要受到严格追究。法治的威严能使大多数官员不敢起贪污之心和违法之念。
二、强大的舆论监督机制。无论是香港还是欧美的经验都一再证明,成本最低、最有效力的监督利器就是舆论监督。香港在九七回归时民众最关心的也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是否能继续保持,经过几年的验证,香港人民放下心来,而这些有效的监督机制,使香港的廉洁指数不断提高。在国内,网络监督,即以网络为载体的舆论监督,正在成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从南京的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到广西来宾烟草局长韩峰,等等,他们的落马无不与网络监督有关。
三、有效的制衡机制。公、检、法互相制约,各相关权力部门互相制约,使各方轻易不敢做违法之事,即使有错发生了也能及时被发现,并得到纠正。另外,通过制度设计,政府部门的权力主要用于监管和服务,应该很少涉及资源分配,所有权力边界都有严格的划分和认定,权力运作的过程也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官员都象玻璃鱼缸内的金鱼,腐败行为怎么能产生?即使产生,也能立即予以铲除!
四、充分的公民监督机制。民众对官员的监督是最合理也是最有力的,在这方面我们应加强制度建设,拓宽百姓的言路,出台具体的政策对民众积极参与反腐给予更有力的支持和回报,在官员的任免上加大群众投票的有效性。
五、加强对权力授予过程、权力行使过程、权力运行结果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的授予主要体现在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等环节上。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把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作风顽强、在群众中威望高的干部选拔上来。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促检查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大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的整治力度。
加强对权力行使过程的制约和监督。着重抓住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
加强对权力运行结果的制约和监督。坚持对干部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切实改变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强化组织手段,使干部不敢松懈。及时调整工作懈怠、不负责任、不讲原则的干部,使干部对职务、权力和责任心存敬畏,不敢懈怠。
相对而言,“高薪养廉”机制,个人认为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并不是主要的。以香港为例,1974年前,香港高官的薪金已非常高,但仍是贪官遍地。现在内地也有相当多国企高管年薪几十万、上百万,但由于权力大、约束少,各利益方“攻关”不断,一些高管在拿高薪的同时,对各种贿赂仍来者不拒。
总之,变革制度设计,以降低腐败机会和腐败利益,增大腐败成本和腐败风险,是构建一个国家防腐体系的基本要素。只有把这些基本要素融入反腐败体系的各个环节中,使制度设计真正形成互相制约与多重监督的格局,才能从根源上去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在防治腐败中起到标本兼治的深远作用。
如果我国在反腐败和法治建设上取得重大进展,摘除了社会肌体上的最大毒瘤,我国的经济才会高效运行,民众的满意度才会大大提高,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党的威望也会更高。
最后,我想套用一位哲人的话作为结束语,“法律制度所考虑的,不是要人们都像哨兵一样时时刻刻、目不转睛,而是要他们偶尔也能够无忧无虑地抬头观瞧灿烂的星光、盛开的花木和生存的必要及美感”。
2.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篇二
近年来,XX镇党委正确把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使党委的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全镇“三个文明”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把握关键环节 健全议事和决策机制。通过近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要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原则,必须把握几个关键环节:第一、必须用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履行。健全和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是镇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关键环节。镇党委在作出每一项重大问题的决策之前,都严格按照制度操作,用制度规范,凭制度办事,确保民主集中制落实到位。根据《党章》规定和区委工作要求,结合全镇实际,本届镇党委组建后,先后完善修订了一系列民主集中制制度,对集体领导的议事议题范围、工作程序要求、议事决定及决定的执行和反馈、违规处理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干部任免方面,镇党委相继出台了《XX镇民主推荐镇管干部工作制度》等文件,全面规范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此外,为加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管理,还制订了《XX镇政务公开制度》和村务公开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根本上杜绝和避免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使党委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集体在基层党组织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必须注重党委议事决策前的调查研究。为了使党委的每项议事决策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镇党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力求让党委的各项议事决策符合镇情,体现民意。去年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镇党委组织专门班子,深入机关部门、单位进行详细调查论证,多方召开干部和职工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由于情况清楚,准备充分,方案可行,政策公平,工作细致,机构改革自始至终没有出现纠纷和矛盾。近年来在镇党委、纪委、人大、政府、区人大代表、镇党代表、基层党支部等各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镇党委同样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周密制定各项选举方案,圆满完成了各项选举任务,较好地实现了组织人事安排意图和民情民意的有机统一。近年来,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后,先后停建了类似政府办公大楼等多项形象工程,全力去办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有线电视村村通、水泥路村村通、自来水厂及农田水利标准化设施等民心工程,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为民办实事好事上,调查报告《把握关键环节 健全议事和决策机制》。实践证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既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也是保证党委正确决策的前提。第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落实到位是关键。近年来,镇党委在议事决策各项重大问题时,自始至终都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规定和程序办事,运用集体的智慧开展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镇党委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严格经过支部民主推荐、党委集体确定差额考察人选、考察预告、组织考察、党委会集体酝酿讨论、任前公示等程序,最后形成任命决定。在集体研究讨论全镇政治、经济、社会事业、财政预算、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之前,镇党委事先都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征得党委书记同意后方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每次召开党委会,镇党委都提前7天左右,将需要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领导,让大家讨论时准备充分。事实证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工作中的具体化,既要有原则和纪律,又要有方法和程序。如果不按程序办事,对重大问题界限不清,办事程序混乱,党内生活必然不正常,也必然会影响内部的团结,削弱党委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第四、必须切实加强实践中的监督管理。近年来,镇党委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中,把上级监督、人大监督、纪委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在干部任免、党员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等建设方面,始终做到议事讨论在前,决策公布在后,纪委参与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发挥行风廉政监督员网络作用,让全社会来监督。此外,每季度组织一次区、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活动,评议政府各部门工作情况,及时对党委决策的实施提出意见和批评;同时镇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注重听取基层一线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做到成员之间相互交流谈心,坦诚相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正确的集中,确保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落实到位。
3.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篇三
严群众基层易,严领导机关难;
掌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易,跟踪“八小时”以外难;
检查程序结果易,监督操作环节难;
量纪惩处易,防微杜渐难;
查明举报问题易,消除不良影响难。必须在强化意识、搞好监督、健全机制上下功夫,求实效。
强化“三种意识”。强化接受监督的自觉意识。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规定,充分认清监督不仅是一道“紧箍咒”,更是一个“护身符”,树牢组织监督是政治上关心爱护的观念。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接受党内监督,树牢不受监督的权利容易导致腐败的理念。充分认清领导干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牢固树立接受监督人人平等,参与监督人人有责的思想。强化敢于监督的责任意识。引导大家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清加强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是《党章》赋予每个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使每个同志自觉破除私心杂念,坚持做到不因实施监督得罪人而放弃原则不敢监督,不因当前问题多而逃避现实不愿监督,不因搞好监督难度大而丧失信心不去监督。强化开展监督的标准意识。自觉从群众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搞监督,坚持以官兵是否满意为标准,不以自我感觉为标准;
以体现党的性质和意志为标准,不从横攀竖比中找标准;
以监督搞得好不好为标准,不以搞了没搞为标准。进一步认清问题,找准差距,增强搞好监督的紧迫感。
搞好“三个监督”。搞好对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要通过思想汇报、过组织生活、干部讲评、情况通报等方式,使领导干部的言行置于组织监督之下;
党委成员之间要从增进团结的愿望出发,生活上勤关心,工作上多补台,常拉袖子常提醒;
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批评要敢于揭短、一针见血,自我批评要敢于亮短、见人见事,坚持相互帮助、相互启发、相互警示。搞好对钱、财、物的跟踪监督。注重加大对钱、财、物的管理监督,坚持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月月有检查、季度有分析、有讲评,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加大对预算、决算和基建工程的审计监督,做到预算不经审计不得上会讨论报批,工程建设不经审计不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不经联审不得核销。搞好对敏感事务的公开监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在政工网开通首长信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基层诉求和意见建议的表达渠道,充分调动普通党员参与监督积极性,使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要在士兵考学、提干、入党、立功受奖等基层敏感问题上,积极推进事务公开,落实广大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廉政。
4.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篇四
关键词: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
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地方,被人们称为“圣洁”的“象牙塔”。然而,近些年来,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大学校园不再是一片净土,单单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尧山校区建设腐败案中就挖出了24起案件,其中,涉及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6人。诚然,随着高校拥有的资源增大、自主决策权扩大,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而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却相对滞后,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滋生。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因此,加强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积极规范高校权力的运行与行使,已成为当前高校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育和认识不到位
目前,大多数高校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已相当健全和完备,但在实际上,人们对高校权力运行监督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首先,当权者缺乏自我制约与监督意识。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的控制力很强,但到了实际当中,尤其是涉及利益时,往往就没有了自制力,就会将自己置于监督之外或凌驾于监督之上,对监督持反感和抵触态度,阻碍了监督的进行。其次,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者缺乏主动实施制约与监督的意识。高校师生员工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主体,他们或因怕得罪领导,当老好人,或因不知情而难以实施制约与监督。三是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隶属的高校监管不力,通常是只停留在组织学习上,而没有真正实施对下属单位的监督。四是有的宣传教育是一种形式,甚至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真正收到宣传教育所要达到的预想效果。
(二)机制和制度不完善
1.从高校党内权力结构上看,党内权力配置失衡。高校党员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受到开会时间和次数的局限,高校党代会很难起到实际的领导作用,同时党内监督机关也是在它的领导之下。这样一来,高校党委就集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于一身,成为一级党组织的唯一领导机关。2.从高校行政权力上看,权力配置不合理。有些高校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岗位设置不科学,存在互相扯皮和推诿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有的部门职权过于集中,容易滋生腐败。同时,高校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行政权力泛滥,严重挤压了学术权力的发挥空间。这就导致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高校权力运行中的又一失衡。
3.从监督制度完善程度上看,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监督弹性比较大。制度建设是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权力运行的保证。近年来,高校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上做出了很大努力,并且取得了很大成效。如广东省教育纪工委牵头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共58项,这为加强广东高校依法治校提供了强力保证。但有些高校,由于缺乏对权力运作的研究,制度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制度没有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制度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严密程序。
(三)检查和监督不到位
1.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不到位。从权力治理结构而言,高校的所有者是国家,高校是受国家的委托来开展教育活动的。因此,高校对资产的管理和内部权力的运作,必须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然而,近些年,由于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成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总识和能力还不强,造成所有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管理及高校内部的权力职责监督不到位。
2.受益主体监督不到位。高校的直接受益者是教职员工、在校大学生和对高校有教育要求的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按理说,高校的受益主体应该成为高校权力运行监督的最强监督力量。但由于教职员工代表、大学生代表及社会群众代表都没有进入高校的决策层,信息严重不对称,所以,大多数师生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是不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
5.论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重构 篇五
张兆松;张利兆
2012-10-17 15:46:32
来源:北大法律网2012年10月17日
检察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检察监督职权具有集侦、控、诉讼监督权力于一身的多种职能的特点。监督者必须受监督,不论谁是监督者,不论赋予监督者多大的权力,始终存在着由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深入研究如何构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宪政体制,又符合权力运行规律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探寻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正确路径,对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及其成效
(一)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改革的沿革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步入1980年代,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全力“严打”和打击经济犯罪,在这一阶段,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1.90年代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初步探索
(1)步入1990年代,针对自侦案件及免予起诉权中存在的问题,高检院开始重视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先后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在这一阶段,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包括免予起诉)实行内部制约首次得到了制度上的肯定。
(2)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提出了新的课题。高检院以此为契机,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接受监督的通知》、《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在这一阶段,错案追究责任制,侦、捕、诉实行内部制约,检务公开等监督制约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2.步入新世纪后,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和探索
(1)2000年至2005年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
步入新世纪后,随着对检察权的质疑和加强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呼声,高检院加快了规范制约检察权的建章立制步伐。2000年1月10日,高检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52次会议通过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首次把“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纳入三年内要实现的六项改革目标之一。在这期间,高检院制定和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监察条例》、《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等。在这一阶段,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问题得到应有的重视,制度建设明显加快,特别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为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提供了新的途径。
(2)2005年以后,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新发展
在推进检察改革过程中,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始终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年9月12日,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又明确提出,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1]为了落实上述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颁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决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等。
2008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这标志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序幕。2009年2月,高检院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改革规划》)。《改革规划》提出了五个方面深化检察改革的任务,其中第2项任务就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制约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为此,高检院制定和颁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涉及检察权监督制约内容的司法文件。
(二)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改革的成效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为基础的,以检察解释、检察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架构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则体系。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在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的机制方面得到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除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终结的以外,在上述涉案人员中,已被判决有罪的达到116627人,比前5年上升了30.7%,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9个百分点。„„对检察人员的控告、举报从2003年的5651人次下降到2007年的3524人次,下降37.6%.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检察人员从2003年的424人下降到2007年的207人,下降51.2%.其中检察官利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277人下降到2007年的92人,下降66.8%.”[2]另据统计,“2003年至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由80.8%上升到91.6%;不诉率和撤案率分别由19.2%和5.7%下降到8.5%和2.8%,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3]
二、现行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面临的困境
通过一系列的检察改革,虽然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重权力监督,轻权力制约
在近年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构建过程中,重点始终放在监督方面。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但在实践中,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改善。比如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享有完全的强制措施决定权,不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时,其裁量权虽然受到公安机关的制约(公安机关可以提起复议、复核),但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检察机关,法院对此也没有任何制约手段。在庭前程序中,法官都无权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审查机制和程序裁判活动,即使检察机关实行非法的追诉活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向法院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法院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只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都必须开庭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变更、追加、撤回公诉的权力几乎不受法院的制约。案件审结后,只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都可以通过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论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必须进行再审。
(二)重权力监督,轻权利监督
我国权力监督的主要缺陷之一是“监督维度单一,自上而下的监督较强,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监督较弱。”[4]这种缺陷在检察权监督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如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措施是实行一系列报批制度。如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等。上下级之间如果在权力配置上不平衡,上级机关获得了更多的权力,而给下级留下了更多的责任,不仅违反“责权利”相结合的问责原则,而且这种主要依靠审批式的权力上收也不符合司法的亲历性原理。
从监督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对检察权的监督存在着忽视“权利监督”以及“权利监督”缺失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辩护律师权利受到极大限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的程序参与非常有限,难以起到监督作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犹如三座大山长期困扰着律师界。又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肯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但只规定其享有申请抗诉权,而没有上诉权,而且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被害人如何行使该权利均无具体规定,导致被害人难以有效行使抗诉请求权。由于被害人的权利缺少实施保障,支持抗诉的比率一直很低。
(三)重程序外监督,轻程序内监督
从外部监督层面看,可以包括程序外的监督和程序内的监督,前者包括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后者则包括诉讼内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律师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从近年检察机关出台的监督制度看,重点强化程序外的监督,而忽视了程序内的监督。程序外的监督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保证,影响监督效果甚至偏离监督方向。如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着力推进的创新监督制度之一,但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在具体制度层面上存在不少问题,如监督缺乏中立性、监督范围的有限性和监督结果的非强制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这种监督形式的实际效果。由于大量行政式审批制度的存在,也弱化了程序内的监督。如由于不少案件下级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事实上是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当事人希翼通过上级检察院的复议、复核或申诉程序来改变下级检察院的决定就几乎不可能。
(四)重机构设置,轻机构的独立性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一是以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为核心的检察院党组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二是各业务部门间的流程性监督,如控告申诉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之间存在制约监督关系;三是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内设的纪检组和监察机构。[5]2005年9月,高检院明确提出要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要求。2007年10月,高检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务督察制度。这样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就有党的纪律检查、监察和检务督察。这三个机构从不同侧面分别行使着三种不同的职权。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监察机构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检务督察机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开展工作。[6]其后果是造成监督机构重叠,要么造成重复监督,要么监督工作相互推诿,不能落实。而且这些监督机构都隶属于、听命于本院党组和检察长,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让自己领导决定下的监督机构监督自己,不可能实施真正有效的监督。
三、强化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要实现对检察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必须调整改革思路,在坚持现行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制约的力度。未来中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改革的科学走向应当是: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并重、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并重、程序外监督与程序内监督并重,同时更加注重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一)强化人大对检察权的监督
1.完善人大监督的宏观制度设计
长期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权的监督地位、监督功能发挥得不够。目前人大监督的主要缺陷有:(1)监督条款过于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2)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权虚置。(3)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为了切实解决人大监督权不想用、不敢用、不会用、不好用的问题,不断提升人大对检察权的实际监督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大监督制度:1.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2.不断完善监督立法,进一步推进人大监督权的法制化。3.进一步细化人大监督程序。[7]
2.规范人大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审理的案件,认为在必要时,就其中的具体案件所施加的监督行为。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我国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论。李鹏委员长曾在日记中写道:“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是帮助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发现问题,督促与支持审判、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但不能代替审判、检察机关办案,对于人大应当监督什么样的案件,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监督等,应从法理上和实践上进一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使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8]我国在制定《监督法》(草案)过程中,曾对个案监督作出肯定性规定。但由于争议较大,2006年8月27日最终通过的《监督法》文本中,没有出现个案监督的内容。《监督法》没有规定个案监督,并不意味着个案监督一概违法。实质上立法机关所否定的是背离人大监督特点的个案监督方式,而不是个案监督本身。从人大监督实践看,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即便是从具体的个案入手,只要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都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其中人大常委会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是一种合法有效的个案监督方式。
3.完善人大许可制度
我国法律要求对人大代表实施拘留、逮捕必须报经人大许可,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权的一种监督制约,旨在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防止来自检察机关的不当干涉。人大许可审查是全面的、实质性的审查,既包括程序审查和形式审查,也包括实体审查和实质审查,同时也包括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影响、干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事务性审查。在人大不许可决定是错误的情况下,最有效的救济途径是通过上下级人大之间的监督机制予以解决。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人大常委会不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决议错误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的建议。
(二)加强审判机关对检察权的制约
1.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批捕权划归法院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全部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这种改革措施打破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的做法,为批捕权的制约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必须看到,这种改革“逮捕决定权毕竟还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流动。上级检察院很可能因为长期形成的追诉意识,或者因为与下级检察院千丝万缕的联系,依然站在追诉者的角度审查案件,不能从根本上使得立案侦查的检察院成为与被追诉者完全对等的一方。”[9]所以,从长远看,人民法院应当拥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批捕权。理由是:(1)由法院行使自侦案件的批捕权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批捕权是一种具有裁断性的权力,与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存在内在的冲突。检察机关是职务犯罪的侦查主体,如果再享有职务犯罪的批捕权,就必然打破刑事诉讼的平等性,使检察机关在逮捕问题上陷入自控自审。如果将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交给法院来行使,而法院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就能够保证法官以超脱的第三者身份,理性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控辩双方得到平等地对待。(2)由法院行使自侦案件的批捕权有利于实现权力制约。(3)由法院行使自侦案件的批捕权更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目的。[10]
2.加强对检察机关撤诉权的制约
撤回公诉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处理公诉案件的方式之一。但由于缺乏对撤诉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导致检察机关滥用撤诉权的现象较为严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撤回公诉代替法院无罪判决之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制约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11]鉴此,笔者建议:(1)取消法院的撤诉建议权。(2)撤诉须经法院许可。(3)废除延期审理后法院有权决定撤诉的规定。[12]
3.加强对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制约
近年,检察机关坚持把监督刑事裁判放在重要位置,注重运用抗诉手段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但在抗诉实践中,抗诉案件质量不高,滥用抗诉权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如2003至2008年的六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法院无罪判决案件抗诉成功率始终为零。[13]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对抗诉权的制约,笔者建议:(1)进一步明确抗诉案件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是“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同时对于确有错误的裁判,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抗诉。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易把握。而且不论一审法院裁判的错误严重程度如何,都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既不符合实际,也增加讼累。(2)严格限制对被告人不利的抗诉。禁止双重危险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旦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就不得对被告人再次起诉、审判和处罚。所以,西方国家都对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规定了完全相同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的几乎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如珠海市两级检察机关2003至2007年5年内共提起抗诉案件30件,但没有一起抗诉案件是对轻罪重判的情况提起的抗诉。[14]为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可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第一,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被判处无罪,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低于10年的;第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亲友贿赂、威胁、引诱、欺骗办案人员或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造成错判的。(3)限制再审抗诉的期限和理由。对于启动再审程序的抗诉,我国法律没有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凡是裁判确有错误,不论对是否对被告人有利,也不论什么时间,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的抗诉,而且抗诉后法院必须再审。这种绝对化的“有错必纠”的价值选择,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15]
(三)加强当事人及其律师对检察权的监督
1.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有罪”.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人类共有的普遍的基本人权,在立法中加以确定和保障是国家的责任”[16]关于是否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争议多年,而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17]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检察侦查权的有效制约,遏制刑讯逼供等强迫被追诉者提供有罪供述的现象,减少查处职务犯罪中的翻供现象,我国应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同时对非法取证手段具体化,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唆使、同意、默许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取得的供述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排除适用:采用残忍、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方式;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采用长时间疲劳、饥饿等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的;违法羁押的;无正当理由而进行夜间讯问或连续讯问的;足以影响自由意志的其他方式的等。此外,取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如实供述义务”否定了自白的任意性规则,违背了人的趋利避害和自我保护的本能,缺乏理性的根基,增加了被追诉人遭受刑讯逼供的风险,削弱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要求如实供述的实质上是强迫被追诉人承担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这不符合控、辩、审三方的基本制约架构和证明责任原则。
2.强化律师辩护权。“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犹如三座大山长期困扰着律师界。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但从实践来看,不仅原来的老“三难”问题没有得到破解,其他辩护难问题也日渐凸显。除了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老“三难”之外,还出现了其他新“七难”,即取保候审难、证人出庭难、二审开庭难、无罪辩护难、死刑复核难、废除刑法第306条难、想证明非法取证难。[18]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负有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权利,对于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笔者期待立法能在律师的会见权、在场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方面作出新的规定,并从根本上化解《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3.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如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笔者建议:(1)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告知义务。首先,审查起诉环节告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意见时就要当面告知抗诉请求权,如不能直接听取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次,审判环节告知。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害人。在送达被害人起诉书副本的同时书面告知其申请抗诉请求权。(2)扩大申请抗诉权的主体范围。在《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法定代理人”后加上“或近亲属”,明确无法定代理人的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由被害人近亲属行使。(3)扩大申请抗诉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既可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也可以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提出抗诉。因此,也应当允许被害人对裁定确有错误而不服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4)明确申请抗诉的形式和内容。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既可以以书面提出抗诉申请,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抗诉申请。以口头形式提出抗诉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记录在案。(5)明确判决书送达被害人的时间。由于现行法律对判决书的送达时间规定得不明确,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在抗诉期内及时行使申请抗诉权。所以立法应当对判决书送达被害人的时间予以明确规定,使被害人能有充分的时间行使抗诉请求权。
4.建立权利救济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重视权利立法,而对权利救济问题缺乏关注。《律师法》的修订仍然是进一步地增设律师权利,而没有建立起任何权利救济机制。2011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仍然没有重视权利救济问题。这种立法思路亟待调整。如果仅仅增加权利,而缺乏权利救济途径,那么这些权利也只能是画饼充饥,没有实质意义。
(四)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
1.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监督检察权的改革措施,虽然经过中央批准,但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和公信度。“2004年至2010年的全国‘两会’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高度关注和给予充分肯定,共提出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20项、提案4项和建议8项,要求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国家法律规范。”[19]比较现实的立法路径是争取在《刑事诉讼法》中首先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其次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此作出肯定,再等条件成熟、社会各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形成共识后再制定系统的《人民监督员法》。
2.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不是专家监督,更不是法律专家监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在精英化和平民化之间走“中间路线”,应以广泛的代表性作为选任人民监督员的重点,让各方面的代表都能参加到人民监督员的队伍中来,更好地体现出监督的社会性和“平民化”.从国外看,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的努力一直都没有停过。我国理当顺应这一思潮。(2)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必须外部化。如果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仍然由检察机关主导,其监督效果和社会公信力必然受到影响。日本检察审查会审查员的选任是由当地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和检察审查员事务局通过抽签决定的,一般是由检察审查员事务局根据《检察审查会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从具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的国民中选定11人组成日本检察审查会。这一做法可资借鉴。(3)人民监督员的管理。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属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宜由检察机关来对其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即使确实需要类似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这种机构,那它也只能是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的协调、服务机构,而不是管理机构,而且这种机构宜设在政法委或司法行政机构,而不能设在人民检察院。
3.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根据高检院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是自侦案件,对于非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不能适用。对这一范围的界定,学界和实践中存在扩大论、缩小论和适合论之争。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宜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自2003年9月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7年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32304件,这就意味着每个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年平均数不到1.5件。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主要是监督范围过窄。由于监督范围过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在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高检院应当修改相关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以体现司法平等和程序公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外部力量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4.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强制效力。如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采纳与否,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检察机关,则监督实效难以保证,并直接影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积极性。为了提高监督效果,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20]即在多数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的起诉、不起诉、撤案案件决定时,直接启动上级检察机关的复核程序。在上级检察机关维持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时,人民监督员再行启动第二次审查,当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民监督员仍不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时,检察机关必须执行监督意见。
(五)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机构的整合,保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检察机关内部监察权的独立,就是要让检察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权力,不受任何干扰地对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部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将现行的纪检、监察及检务督察部门合而为一。为了保证内部监察的有效性,应当实行监察系统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
【作者简介】张兆松,单位为宁波大学法学院。张利兆,单位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年第6期。
[2]贾春旺检察长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郭洪平:《人民监督员制度:让检察权运行更加规范》,《检察日报》2011年2月23日第3版。
[4]王传利:《给腐败号脉--新中国腐败频度与控制强度相关性研究》,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页。
[5]张志杰:《检务督察应成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平台》,《检察日报》2009年2月4日第3版。
[6]张立:《检务督察--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检察日报》2008年9月12日第4版。
[7]张兆松、张利兆:《强化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思考》,《法治研究》2010年第11期。
[8]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下卷),新华出版社2006版,第490页。
[9]向泽选:《检察规律引领下的检察职权优化配置》,《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10]张兆松:《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重构》,《法治研究》2008年第12期。
[11]陈学权:《对“以撤回公诉代替无罪判决”的忧与思》,《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
[12]张兆松:《完善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时代法学》2009年第2期。
[13]李亮:《6年无罪案件抗诉未实现零的突破--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样本调查》,《法制日报•周末》2009年4月11日第3版。
[14]魏良荣:《刑事抗诉效果的实证分析--以珠海市检察机关2003-2007年刑事抗诉案件为视点》,《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6期。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中已规定:“对于第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一般也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6]彭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17]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18]孙继斌:《刑事辩护“三难”为何变“十难”》,《法治周末》2011年1月20日第20版。
[19]郭洪平:《人民监督员制度:让检察权运行更加规范》,《检察日报》2011年2月23日第3版。
6.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篇六
田
姝
琴
白家庄矿业机电科
2011年9月
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监督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作者简介:田姝琴,女,民族,汉,中国共产党员,1983年11月出生,籍贯,山西省灵石县厦门镇曲村,于2007年7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2007年10月至今一直在西山煤电集团白家庄矿业有限责任机电科工作,2008年11月被西山煤电集团白家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聘为机械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机电技术工作。
摘要:廉政风险防控,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进行排查预防、适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风险管理、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强化和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才能从源头上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关键词:廉政风险防控、关键岗位人员
古语有云: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廉洁修身乃齐家之始,治国之源,平天下之基。
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探索和实践。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权力运行安全、项目建设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干部成长安全”,促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保障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以蚁穴”。随着改革转型和经济发展快速推进,加强企业关键岗位监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尤其重要。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将开展案件防控和廉政建设活动作为公司健康发展的首要工作,要求全体员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做到人人防微杜渐,事事慎之又慎。
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引导,使全体员工深刻理解“认识不到风险是最大的风险”深刻内涵。
企业只有紧密联系实际,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风险管理、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强化和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才能从源头上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才能不断清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由于关键岗位在企业经济运行中处于特殊地位,客观上造成腐败现象容易产生的可能。高频率的关键岗位职务犯罪案例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是何等重要!对关键岗位加强监督,建立廉政风险防范,不仅是深化企业改革、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客观需要,而且是提高企业营运质量和效果,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企业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做好企业廉政风险防范,是最大限度清除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重要岗位监督机制,既是对企业人、财、物的有效管理,也是对市场运行规律的尊重。可以说,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企业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
在建立健全上级监督、内部监督、民主监督及有关管理制度的同时,坚持“从源头防腐败,以制度控风险”工作思路,把“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心,制订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使关键岗位的人员不闯“红灯”、不碰“高压线”、不越雷池半步。企业以关键岗位人员为重点对象,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方面持续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通过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权责,明确履权界限,强化“人人都有风险点,个
个岗位都有风险点”的岗位廉政风险意识。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制度、监督、考核四个方面防范措施。针对廉政风险点排查的基本情况和数据,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采取学习提高、自查自纠、谈心疏导、批评教育、廉政谈话等方式,对风险等级高的岗位人员进行预警,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防范意识和自律意识。同时结合开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及时收集廉政风险信息,提高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风险预警,努力把廉政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使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发挥引导、防范、纠偏三大功能的作用。
要做好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必须抓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是突出岗位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要遵守突出个性化、坚持贴近性、注重互动性、形成系统性、体现规范性的原则。每个领导人员和重点岗位管理人员都要了解自身的岗位廉政风险和行为规范,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达到有效防范、入脑入心的教育目的,在企业中营造出“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良好企业氛围。
二是制度建设要切合实际,明确规范权力运行。权力有大小、风险有高低。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每个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建立全方位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规范权力运行流程,规范决策程序,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和考核,防止违规越界和流于形式。企业经营运作做到民主公开,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途径。通过运用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和职代会公示公告等渠道,公开
相关信息,扩大透明度,从而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现象发生。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要紧密结合企业中心工作,对在风险点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正面教育、警示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人员自省自励的思想道德防线。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循序渐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形成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是监督“一把手”是搞好关键岗位廉政预警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企业“一把手”是领导班子的班长,是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在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企业经营运作,负有全面责任。要搞好企业的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范,“一把手”责无旁贷。既要亲自抓,也要自觉接受被监督和考核。为此,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监督,必须将“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
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查找岗位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岗位风险防范管理,做到不漏岗、不缺项,使关键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多层次、全方位展开,确保关键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
要构建制度制约机制,打造基础工作制度化的平台。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流程,统一规范日常业务行为,细化工作程序。在科学设岗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政制度、单位用章用票专人分管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手握权力、重任在肩,要时刻提防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助推利己主义行为,严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切实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领导干部
不仅要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还要坚持抓业务就要抓廉政、带队伍必须带作风,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管好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强调创建廉政文化活动的责任。廉政文化,是一个单位集体人格的集中反映,对人的潜在影响力至为重要,更加长远。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和导向作用,要以守土尽责的精神,用自己个人的廉洁带动队伍的廉洁,用自己经管的局部廉政促进全局廉政,确保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要按照逐级负责、岗位负责、系统负责的要求,积极营造单位勤奋敬业、崇廉斥贪、勤廉兼优的清风正气。领导干部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定不移地预防腐败,态度坚决地惩治腐败,这是为政清廉、反腐倡廉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要明确具体要求。一是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德教为先,修身为本”,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解决好“为谁当官,怎样当官”的问题,说到底就是要解决权力观、世界观的问题;要加强党的宗旨教育,解决好权力“为谁负责”的问题,其实质就是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加强廉洁从政教育,解决好防微杜渐的问题;要加强公仆形象教育,解决好清正廉洁的问题;要加强警示教育,解决好警钟长鸣的问题。二是要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把“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的“班长”作用、班子其他成员的“班委”作用发挥出来,把先进的理论原则、规范程序与广泛征求到的各种合理化建议吸纳和融合到决策中来,要通过监督这道“警戒线”,使自己的头脑更加清醒、工作更加谨慎、作风更加检点,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永葆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本色。
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党风问题,实质上是干部作风问题。当前职工群众最盼望、最满意的干部是狠抓落实、真抓实干,最渴望、最欢迎的是求真务实、能办实事,最不满意、最有意见的是华而不实、摆空架子。要把工作放到大局中来认识、来把握、来部署,集中精力,全力以赴,确保重点任务期到必成。要坚决杜绝坐而论道、只说不干等空谈现象,少一些浮躁、多一些思考,少一些应酬、多一些深入,少一些形式、多一些实干,形成谋发展之路、思发展之策、创发展之业的良好作风。
加强风险排查,确保防控重点到位。在风险排查环节,坚持全员参与、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力求找准查实风险点。一是人人参与查。按照“人人参与查找,人人找出风险”的要求,在系统上下广泛开展个人自查活动查找出业务、政务和党务工作中执法风险、职务风险、廉政风险等三类带有共性的风险点,并逐一制定了防范措施。三是创新方法查。采取组织点查、个人自查、干部互查、征纳共查、家庭帮查、专班深查等多种查找方式,保证了风险点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加强配套保障,确保制度跟进到位。完善的配套制度保障,是风险防范体系真正具备首尾贯通、全方位防控功能的关键。加强腐败风险提醒,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领导干部办理个人重要事项,通过廉政谈话等方式早打招呼,防范在先。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他错误的党员干部,采取约谈等方式,及时警示提醒。对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突出的,及时诫勉谈话或问廉问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公开公示制度。权力在阳光
下运行,是防范风险最有效的措施。
加强文化建设,确保氛围营造到位。注重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调动干部职工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强化环境熏陶。努力营造廉洁勤政的办公、家庭环境,使干部职工在耳濡目染中接受廉政文化熏陶。将廉政警句、诗词、书画等制成宣传栏、警示牌,在办公桌上摆放廉政桌牌、廉政台历,让干部“天天见面、时时提醒”,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强化表率带动。领导班子成员积极做廉政文化的倡导者、实践者和传播者,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带头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搞好廉洁自律、带头落实廉政责任、带头接受组织与群众的监督,自觉落实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等制度,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干部职工。
建立完善这一防范体系,使之真正有效发挥防控作用,应该始终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有全体干部的真心认同和积极参与。工作中,我们坚持把思想引导贯穿防范体系建设全过程,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让全体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构建廉政风险防范体系,是为干部提示“风险点”、树立“警戒线”,是把“丑话”讲在前面,把保护干部的措施做在前面,是由侧重事后“亡羊补牢”向事前预警防控转变,由侧重为干部设置“高压线”向既有“高压线”又建“安全区”转变。对每个干部而言,这都不是形式主义,而是实实在在的关心和爱护,是既能“放手做事”,又能“清白做人”的制度屏障。
二是要注重多种措施和手段的有效叠加和充分整
合。在构建政风险防范体系过程中,坚持把思想教育、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处罚惩戒、文化建设等多种措施和手段进行叠加和整合,努力形成最大的防控合力。同时,将本系统内部的防控网络不断延伸,让职工参与监督,形成了“点、线、面、网”有机结合的立体式防控网络。
三是要坚持防范廉政风险与其他工作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工作中,坚持把防范体系建设放在全局工作中统筹谋划、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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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篇七
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最主要的权力,正确行使和运用税收执法权,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那么,怎样才能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正确行使运用税收执法权呢?我们认为,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其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外,还必须建立起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可以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税收执法权正确行使和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县地税局在建立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着力狠抓了以下几点:
一、示权,强化社会监督力度。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只有将税收执法权置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才能使权力的行使和运作趋于规范,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推行公开办税,实施“阳光作业”,还监督权于纳税人和人民群众。基于此,近年来,*县地税局投入五万余元,在县局和各基层单位设立了板面、公示栏、政策宣传栏、监督台,还在县电视台开办了《税苑之光》宣传栏目,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办税窗口职责范围和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电话;公开“双定户”的定额标准、缴纳及违章处罚情况。同时,还将负责征收的税种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标准、时限,票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税务检查工作规范,税收政策法规咨询热线等进行公开,极大地增强了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把税收执法权行使和运行的全过程真正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让纳税人对执法依据、执法规程、执法结果了然于胸,杜绝了税收执法时的暗箱操作,使纳税人在缴“放心税”“明白税”的同时,也增强了税干执法时不越轨,不出格,不跨线的自律意识。此外,*县地税局还在社会各界聘请义务监督员,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情况,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指导工作,把税收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外部监督体系。
二、分权,强化内部制衡力度。针对以往征管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状况,*县地税局在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衡上狠下功夫。一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建立征管新模式的要求,大力推行专业化管理,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同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各股室和各基层单位配备微机,用机器管税,靠计算机管人,使执法中的人为因素明显减少。二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执法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依法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职权范围十分清楚,对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做到具体明确。三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征管规程,要求税干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定程序,并处理好各个环节的衔接,使每个人、每个部门既明确整体工作的运行过程,也明确自己所涉及的具体程序,既明确本人、本部门承担的责任,也明确整体工作的衔接。经过努力,*县地税局使税收执法权得到有效分解,形成了权力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上下衔接、首尾贯通的运行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
8.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篇八
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要做法
金寨县财政局
(2011年4月8日)
近年来,金寨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从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入手,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开创了有利的新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机构,在组织保障做到“三成立”。机构改革以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几经撤并,级别、名称频繁变更,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为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机构职能,我县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金寨实际,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一是成立金寨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明确定格为一级行政单位。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并明确专职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与管理。二是成立金寨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县国资委日常工作机构,并明确人员编制及工作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在县政府授权范围内,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国有资产)进行运营情况进行监管。三是成立金寨县利达投资
1担保公司,招聘工作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委托其以公司运行模式经营管理全县闲置状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其保值、增值。三机构的建立,有力推进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为发挥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奠定了基础。
二、完善制度,在机制建设抓“三重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模式,就是解决长期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散、乱等问题,为此我们从完善制度入手,依据国家和省级相规定,拟定下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一是印发了《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所有权移交、经营权统一、收益权兼顾”的原则,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从原行政事业单位剥离出来,通过划拨的方式将产权移交到国资委,经营权移交于管理公司运营。为稳妥顺利地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划转工作,保护原资产占有单位的积极性,避免既得利益“一刀切”造成对立情绪,文件突出了“收益权兼顾”的原则,将原基数范围内租金收益全额返还给原资产占有单位,增值部分归属县财政,这样既保障了原资产占有单位的利益,又增加了财政收入。二是印发了《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施细则》。按照“单位申报、部门审核、财政预算、政府采购”的资产购置程序,严格国有资产购置,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纳入规范化管理,全面实行先申报后购置模式,将资产购置的资金规模纳入财政预算,并积极推行政府招标采购资产,经办机构在工作坚持做到“无申报不列、无标准不批、无计划不购、无预算不供”等“四无”要求,力改资产购置过程中的盲目性、随意
2性,实现资产购置的科学性、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三是印发了《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按照“先出后进”原则,将已申报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纳入到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管理,遵照“单位申报、统一受理、专家评估、公开拍卖、收益入库”资产处置程序,规范资产处置中审批权限、报批手续,有效推进了国有资产转让、出售、置换等处置,实现了国有保值、增值。2008年以来,我县对44辆公务车、30处公有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取得收入1000万元,比评估增值近300万元。
三、强化管理,日常工作做到“三规范”。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主要工作在于平时,为此,我们规范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一是定期开展清查活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规定每年4月份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清查核资月”,开展清产核资行动,进一步及时摸清“家底”,明确各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按时开展清产核资自查活动,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却根据报送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无异议的再据实登记各单位资产,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楚、明白。二是规范台账管理。国资办根据摸底及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分单位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动情况的台账,同时要求各单位分别建立国有资产备查账,实现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的统一,进一步明确相关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增强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做到国有资产安全使用,确保资产不流失。三是规范国有资产信息一体化建设。集中人力、力物,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网络系统进行管理,及时开展由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参加信息技术的培训工作,做到相关单位
3与县国资办管理系统无缝对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网络化,实行网上申购、网上审批、网上处置等,做到相关资产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努力创新,在管理模式上实现“三突破”。一是探索资产购置与预算执行结合机制。严格资产购置,从2008年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协调预算部门,建立资产购置预算编制制度,尝试对重点资产的购置,严格遵顺“先由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存量、财政履行审批、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列入财政预算”的资产购置程序,在资产购置预算执行时,推行资产购置与政府采购相结合,此项制度的建立,使我县部分资产配置做到了有计划性、程序性,资产管理实现了监管约束、科学配置,同时也促进了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二是尝试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模式。对搬入新城区的部分单位原房屋资产,我们采取委托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方式进行委托管理。如对旧城区政府办公楼的管理,原先我们采取是物业代理,如今则委托城投公司进行管理,管理方式的转变,使付费管理变成了收益管理,不仅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混乱局面,遏制了资产的损失,同时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而且资产经营效益达到了最大化,现在仅原政府办公楼每年出租净收益超过10万元。三是积极探索闲置资产使用实行统一调剂制度。我们在摸清全县闲置国有资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闲置房屋资产实行单位间相互调剂,着力并及时解决部分单位长期租房办公问题。对个别单位迁址后有办公楼闲置的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议政府将长期租房办公的单位迁入闲置的办公楼办
4公,不仅解决个别单位办公用房屋,同时盘活了闲置资产,减少了财政在房屋租金支出,节约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成本。
五、科学运营,盘活资产严把“三道关”。一是严把资产处置关。单位处置资产必须遵循“单位提交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地考察——县政府批准同意——中介机构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国资办审核评估报告——县政府确认批准同意——进入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挂牌或拍卖出让”的程序,处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了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经营性资产统一移交国资办进行调配,我们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依据各单位占用资产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剂,避免了重复建设、资产闲置、部门间苦乐不均的现象,提高了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益。解决部分单位的办公场所问题,又使更多的闲置资产得到充分利用。三是严把资产租赁关。对单位闲置资产进行摸排清理,加大对出租资产行为的管理,制定统一招租政策,按照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开竟标,杜绝“暗箱”操作,防范资产流失。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实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年终,县国资委组织力量,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设立绩效评价指标,科学评价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或意见。
9.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 篇九
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关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医院规范建设,是保障医德、规范医务工作者行为的有力手段。
在当前的形势下,除建立完善工作职责、行为标准外,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一是建立监督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应深入研究,设立院内、院外监督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听取意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建立接待日制度,把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进行梳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做到定时间、定人员落实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的人和事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二是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医院应有明确的自查自纠规定,做到值班查、医护人员结合自己的岗位查,重点查服务态度、医疗质量、医患关系、收费标准、投诉信件,通过这些措施及时了解医德医风现状,做到边查边改。三是建立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奖优罚劣。按级成立考评小组,制定出考评标准,经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评,主要考评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收受物品等情况,建立医德医风档案,每年对医护人员进行1至2次的集体综合考评,将考评情况装入档案,把考评结果公平、公开、公正地向群众公布,与晋升、调整工资、表彰先进挂钩,达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教育大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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