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4-09-19

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共10篇)

1.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一

遂船司法发【2010】19号

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

关于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六项制度的实 施 意 见

为了规范机关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和区效能办《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投资环境提升年建设日常工作细化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遂船效办【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以强化监督管理为手段,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促进机关管理进一步改善,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切实为全区“投资环境提升年”服好务。

二、制度建设的内容

(一)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局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

政事项的制度。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

认真对待和办好各种限时办结的工作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限时办结。

1.上级交办的重要督办事项,在接到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必

须提出督办方案,2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督办事项所涉及的单位和群众进行接触并认真调查落实,对明确办结时限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2.对人大、政协交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在交办会后三

个月内办复,对工作难度大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3.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需要制定

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对前来办事的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予以明确的答

复,能当场解决或办理的一般性事项,必须当场解决或办理,对不能当场解决或办理的事项,要向当事人说明解决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所需补充的材料,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等。

(二)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首

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首问责任制的接待登记,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

牌上岗制度,向来办事人员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

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司法局各股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

时引荐到相关股室办理;若承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并督促承办部门执行AB角工作制;若承办部门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承办人(业务受理人)。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

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司法局其他股室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联系电话,尽力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

请示领导。

来访者对首问人的服务态度不满意,或因首问人失职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的,经查实后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防止推

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

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

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责任追究办法

1.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原因或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

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办事人员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

而不办理的;

(4)办事人员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

告知清楚的;

(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任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撤

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办理交办事项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

影响的;

(3)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4)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经批评

教育仍未改正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3)严重违反有关工作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5)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6)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7)分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

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5.责任追究由局效能办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

报区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四)职位代理制

1、职位代理制是指某项工作的职权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因事

外出且时间较长,由他人代理其职位并负责办理相关事项。职位代理分指定代理和常任代理。

2、指定代理是指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指定相应的代理人;

常任代理是由本股室确定的业务相同或者相近人员担任的代理人。

3、在代理前,原责任人应向代理人移交工作和相关文件材料;

在代理结束后,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移交相关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告知制度是指到局机关办事或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

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宜的依据、时宜、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无法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宜,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

续和资料,对能即时办理的事宜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3、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资料

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当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规定各工作岗位的职能及其责任并予严

格执行的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各种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等,以保证各项业务活动能有秩序地进行。

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机关的总体职责,各科室和

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要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不断强化股室、岗位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机关事务作风效能Δ意见抄送:区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

发:局各股、处、室、所,中心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办公室制2010年5月7日印发存 档。(共印30份)

2.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二

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颁布单位】建设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8-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indus/file/2005081002.htm 【全文】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

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据统计局2004年数据,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

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现对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逐年推进。重点是对劳务分包行为和施工现场进行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率先规范用工行为,要求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率先规范建筑市场,要求主要的建筑劳务输出地区率先做好农民工培训,合法、有效、有序组织农民工成建制地参与劳务竞争。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1、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

3、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4、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可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5、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地级市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其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达到以上目标。

三、政策措施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各地要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州、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随时申请、随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至20天以内,方便申请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5、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各地区继续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基本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劳务基地县(市)要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延伸到村镇。

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资金,调配使用地方政府积累的劳保统筹资金,监督使用承包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

7、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如探讨建立“建筑劳务市场”或“建筑劳务派遣中心”,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补充措施,将因种种原因(如: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零散用工)暂时没有纳入劳务企业的零散农民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认真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指导。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力争工作的主动性,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

2、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将宣传材料发至所有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发至建筑劳务基地的县、乡、村,让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基本了解国家政策,自觉改变多年形成的零散务工的方式、习惯。

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进行劳动用工政策培训,对所有的工头、施工工长进行政策措施培训,切实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工作。各地区可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总结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好的经验,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介绍,促进建筑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3.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三

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鲁教督字〔2010〕1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功能,推进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建立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监督保障机制,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现就在全省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督学(含兼职督学,下同)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督学在督政、督学工作中的作用,使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各级督学在督导责任区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时了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态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当参谋,促进各地中等以下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科学划分督导责任区

教育督导责任区的组织形式是以区域或学校类别划分若干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指定若干名督学对责任区内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工作。

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以市、县(市、区)两级为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管理。省级根据行政区划设置,重点负责联系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市级督导责任区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县市区教育政策落实及县级督导责任区建设情况。县级督导责任区负责辖区内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县级可设立若干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负责的学校数量,中小学一般以10—15所为宜,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一般以20—30所为宜。

三、明确督导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一)对本责任区域内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对本责任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协调发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对本责任区域内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效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对本责任区域内学校完善基本办学条件情况(校舍建设与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五)对本责任区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

(六)对本责任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素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现、推广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责任区域内危及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查制止,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上报处理结果。

(八)对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九)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部门反映有关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及建议。

(十)完成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督导责任区的划分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

四、加强督学队伍专业化建设

建立一支满足督导责任区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督学队伍是责任区实施的重要保障。每个督导责任区至少配备两名督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切实转变教育管理和指导方式,将教学研究部门中的教学研究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按照督学聘任有关规定,择优聘为兼职责任区督学,从对学校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依法监督学校办学。兼职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具体承担起对责任区学校的督导责任。各级都要加强专职督学队伍建设,注重选拔培养一批达到离岗年龄的专家型优秀校长、教研人员及教育管理人员,担任专职责任区督学,并逐步提高专职督学的比例。

要建立督学培训制度。新任督学须参加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定期组织督学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督学的专业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实施督学任职资格制度和职级管理制度。

五、加强督导责任区的工作考核和评价

督学开展督导活动原则上至少两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其工作方式:一是集中督查与调研,根据教育工作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中心工作及督导工作的总体安排,针对所属工作区内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教育督导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每年集中力量开展一、二次督导活动。二是随机督 2

查和调研,督学可根据本责任区内教育的实际情况,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督查与调研。

各级都要根据责任区内学校数量合理安排对学校的督导周期,制定具体的学期、学年督导工作计划。原则上,市级督学至少要每季度到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县级督学至少要每月到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并确保每学期对本责任区内所有学校至少督导一次。各级督学要定期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责任区工作情况,对学校存在的特殊重大问题应随时向督导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要建立督学约谈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或相关问题解决不得力的地方或学校,督学可以直接约谈相关部门、单位或学校负责人。要建立责任区督学督导档案,并作为对督学考核和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教育督导机构要“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具有推荐优先权。

要建立完善督学考核奖惩机制。重点考核督学在责任区学校督导的工作量、责任区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责任区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广情况、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上级部门采纳情况、责任区学校对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情况等(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制定)。

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督导责任区制度落到实处

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筹协调,从督导责任区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为督学在责任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地督导责任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责任区工作情况列入对市、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

各市教育局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市及所辖县(市、区)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情况,请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4.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四

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设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组建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市直医院要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或确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情况报市卫生局、司法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6.及时向市司法局、卫生局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三)建立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机制。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应书面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因以下情况发生的纠纷的不予受理: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非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二)调解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或邀请有关单位、个人参加调解,必要时可请乡镇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医患双方也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参与。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调解协议制作及履行

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持一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当事人自愿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切实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建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水平和成效,增强医疗纠纷调解的公信力。卫生局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正确处理事前防范与事后调处的关系,通过分析典型医疗纠纷及特点进行针对性改进,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医疗单位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法制宣传,防止侵害患者权益的现象发生。要积极推动医疗机构聘请法律顾问,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医疗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要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制宣传,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医疗纠纷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要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大力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宣传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和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进一步优化医疗执业环境。

(三)建立保障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要求,争取支持和保障。同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经费。在市司法局挂“泊头市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公示。

(四)明确工作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选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并负责制定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制定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努力营造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医学专家库,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公正、权威的医学知识咨询服务,配合调解工作开展;组织各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奠定基础。

5.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五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加快建立我省分级诊疗制度,更好地服务健康吉林建设,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围绕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以多层次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以调整医保支付方式为杠杆,通过引导群众到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渠道、构建急慢分治格局、完善上下联动机制,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的分级诊疗工作。

2017年,逐步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有序有效下沉优质医疗资源,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重点分级诊疗病种增加肿瘤、心血管疾病、结核病等慢性病。

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建立符合省情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二、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

(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1、城市三级医院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重点发挥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

2、城市二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功能定位。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同时向慢性病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

3、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慢性病的管理。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疗。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确定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病种

4、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病种参考目录。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编码的类目,制定县、乡、村及外请专家在县域内诊疗病种参考目录,其中:县级医院诊治细菌性痢疾等600种疾病;乡镇卫生院诊治急性阑尾炎等43种疾病;村卫生室诊治沙眼等30种疾病;外请专家诊治食管恶性肿瘤等27种疾病。各地可根据医疗机构实际能力和前三年发生的诊疗病种情况,在参考目录基础上进行增减,确定辖区诊疗病种目录。在目录之外的病种应当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

5、积极推进慢性病管理模式。鼓励上级医院出具诊断和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和系统管理。在城市,推广绿园区实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由三级医院诊断、二级医院治疗、一级医院管理的慢性病管理模式,到2017年,高血压、糖尿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在农村,推广乾安、农安等地实施高血压、糖尿病由县级医院诊疗、乡镇卫生院管理的慢性病管理模式,到2017年,高血压、糖尿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20%以上。

(三)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

6、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组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日联谊医院和吉林省人民医院、延边大学附属医院与全省9个市(州)中心医院和43个县级医院(含梅河口、公主岭及长白山管委会医院)间的医疗联合体。医疗联合体内的上级医院每周六、周日要向下级医院派出3-4名基层确实需要的医疗或管理专家,并每年为下级医院培养3-4名骨干医师。同时建立城市的市级中心医院对区级医院、区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的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省级中医医院对市级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妇幼、儿童、肿瘤、传染、结核等专科医院对基层专科医院,民营医院自愿与二、三级医院联合的多层次医疗联合体。通过政府引导下的多层次医疗联合体,有序下沉医疗资源,重点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让患者有信心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到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7、建立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院对下级医院的转诊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同时要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到2017年,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8、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根据服务人口、疾病谱、诊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和近三年县外转诊率前5位病种的专科建设,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

9、区别对待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地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及薄弱地区的中医医院区别对待,将中医医院中医门诊诊疗范围纳入首诊范围。同时,要加强县级中医医院的专科建设,重点加强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0、合理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举办或购买服务等方式,科学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到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

11、合理配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品种。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满足患者需求,特别要保证慢性病管理患者所需的药品。

12、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在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医疗收入返还比例,更好地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以提升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提高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

13、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建设,在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在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医药在服务各族群众中的特殊作用。到2017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的比例分别达到100%、100%、85%、7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的比例≥30%。

(五)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

14、建立签约医生服务团队。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共同组成,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载体,每年至少为签约居民或家庭提供4次面对面随访,内容包括健康咨询和指导、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慢病管理服务等。到2017年,城市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人口或家庭签约服务覆盖率达100%。探索个体诊所开展签约服务。

15、明确签约服务重点人群。2017年前的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等为重点人群。2018年开始,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签约服务要明确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医生团队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

16、规范签约服务收费。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签约医生或签约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服务内容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慢性病患者可以由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探索多种形式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7、加大培养基层全科医生力度。通过基层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要动员和鼓励我省已经转岗培训或定向培养的全科医生从事全科医学专业。积极引导农村订单定向毕业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到2017年,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

18、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加强全省12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规范培养全科医生的内容和方法,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不断缩小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的待遇差距。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

(七)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19、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加快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转诊信息畅通。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发挥“互联网+医疗”的作用。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重点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横向贯通五大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院之间医学远程会诊网络,实现优秀专家资源共享,纵向链接上级医院与下级医院之间的医学远程会诊系统,完善医学远程会诊的运行机制,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探索县级医院与边境、贫困乡村建立医学远程会诊系统。到2017年,医学远程会诊覆盖90%以上的县(市、区)。

(八)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21、整合现有医疗资源。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22、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职能和作用,提高医疗质量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推进二级以上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之间和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轻患者的负担。

(九)加快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23、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精算平衡、总额控制为基础,以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推广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比例。

24、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在确保基层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权益的基础上,对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目录内的疾病,患者自行前往上级医院诊疗的,将报销比例降至20%。

25、探索按服务单元付费政策。按辖区诊疗病种目录,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开展后续治疗的患者取消当次基层住院起付线,在基层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和新农合在总额控制基础上,结算时予以适当倾斜。

26、鼓励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对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率相对较高的医疗机构,当费用超支时,医保和新农合在总额控制基础上,可适当加大弹性结算力度,以鼓励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

(十)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27、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28、合理制定医学远程会诊项目价格。为缓解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确保让基层疑难病患者适时享受省级专家的远程诊疗服务,调动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远程会诊的积极性,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学远程会诊诊疗服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学远程会诊行为规范,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合理制定。开展远程会诊的医院间收入分配比例由双方以合约方式协商确定。

三、保障措施

29、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诊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本着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核心任务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建立相关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30、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明确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牵头制定常见疾病入、出院和双向转诊标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政策,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落实相关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费用监管,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市级统筹下的转诊转院制度,完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31、注重指导考评。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指导考评,通过调研、督导、评估等方式,指导各地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分级诊疗工作措施,按时间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32、强化宣传引导。开展针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作为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主动性,提高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促进患者树立科学就医理念,提高科学就医能力,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附件:1.吉林省分级诊疗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2.吉林省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病种参考目(可在吉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附件1

吉林省分级诊疗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到2017年,分级诊疗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90%以上的县(市、区);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6.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六

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统筹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准确认定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代理人应将其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等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按照当地当年的居住条件的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住房适时维修,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住房安全。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也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的闲置公共用房地人民政府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特困人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应当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各地可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可依据以上认定方式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地区差异等因素分别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实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特困人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6〕29

(六)加强供养有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条件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集体资产、个人资产供养服务机构设置和管理应当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配备完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设施设备,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并按照供养人数以不低于1∶6的比例聘用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不足的,应设置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工作者。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供养服务机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可按照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护理人员基本薪酬待遇的通知》(晋民发〔2013〕40号)要求,聘用护确部门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同时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三项政策

7.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七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实

施意见

各村支两委、乡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文件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推进我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健康发展,现就我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制度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健全和完党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的重大举措;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凤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近年来,我乡农村基层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得到了长足发展,党务政务、村务和民主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个别村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还存在工作整体标准不高,制度不完善、重形式、轻实效,办事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工作不落实。个别村社干部不愿意搞村务公开;有的是怕麻

烦,不愿公开;有的是不明确政策,不懂公开。二是公开的效果差。个别村务公开重形式、轻实效,甚至搞假公开欺骗群众。这些问题与我乡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我乡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村支部、村委会和乡级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健全制度促进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

(一)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

1、完善公开内容。搞好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关键是把广大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和热点问题进行公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计划生育方面:超生户管理费收支情况。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帐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把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劳筹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超生户征收管理费标准、迁入户口管理费标准,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2、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村务公开要适应农村人口流动范围增大和流动频率加快的实际,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不拘形式,作到灵活有效。一是公开形式,应本着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和方便、有效的原则。根据公开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乡、各村、乡级单位应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标准较高的固定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充分利用会议即时向群众公开。二是公开的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公开延伸。三是公开的基本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3、建立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各村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职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同时,要建立健全

公开档案,以备群众查询。

(二)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

1、推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利的内容。

2、明确村级民主决策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3、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农经站每季度将对各村的集体财务进行统一做帐进行监督。

2、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乡党委、政府将于每年的年终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座谈会,对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进行民主评议。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的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规范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规定村组干部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组干部和村民行为。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为确保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全乡成立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掌握全乡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分析研究本地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全乡政务公开、村务公

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报告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及有关重在问题,指导推动全乡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各村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我乡将于4月初6月底对各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完善。并要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半年、年终两次检查。从今年起,乡上将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全乡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比民主法治示范村、“五好”村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村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听取群众意见,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推进全乡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工作进程。

8.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八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委)及有关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证监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 国 银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条 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监狱、劳教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第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9.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篇九

一、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

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打造“平安xx”服务,按照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公检法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和法律认识的统一,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探讨、解决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分析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3、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由提请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政法委批准发文。对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如会议纪要有关内容与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政法部门的有关精神相冲突时,不再予以适用。

10.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篇十

党务工作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现根据街道实际,就加强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在构筑发展平台、保障政治权益、提高经济待遇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优化和改善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工作环境,促其积极投身党建工作,切实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薪酬标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应享有企业中层正职以上待遇,工资一般不低于所在企业中层正职工资标准。

(二)提高福利待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奖励优秀党务工作者。凡被评为街道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可免费安排体检一次,在工作时间外从事党务工作的,应给予党务工作者适当加班补贴。

(三)保障劳动权益。切实保障党务工作者的劳动权益,企业解除与党务工作者的劳动关系时,应该事先征求所属基层党组织意见,详细说明解聘原因。对于不按规定程序的解聘事项,要及时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四)开展评优树先活动。定期组织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活动。在评选“劳动模范”等各种先进时,可安排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对于连续担任党组织书记10年以上,并为街道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创造特色做法和积累先进经验的,可授予荣誉称号,以激发党务工作者干事创业。

三、津贴发放

(一)明确发放要求。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的规模和实际,明确党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党组织书记为发放对象。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并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二)明确发放程序。按照企业党组织申报、党工委考核的程序,每年年底,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目标考核细则》,对参评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一次性发放全年岗位津贴2400元。

(三)明确资金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务工作者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街道党工委和所属党(总)支部按照1:1比例承担,从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和党员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街道部分由街道组织科于次年年初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下拨到各直属党(总)支部,由各直属党(总)支部负责发放。

四、考核措施

(一)目标任务量化。明确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任职,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工作机制、发展业绩、群众反映”五大考核内容及要求,细化量化具体任务指标,按百分制要求给每项指标赋予相应分值,增强考核的真实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二)考核过程分解。量化考核实行平时监控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要求各非公企业党组织对照考核标准每季度自查一次,主管部门党组织半年督查一次,街道组织科年底组织专人按照考核党组织班子集体与考核个人相结合的原则,对以上五大考核内容建立考核台帐,采取查资料、看现场、组织测评、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并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评定。

(三)综合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分数的多少,对党务工作者进行排序通报。对民主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年底考核为不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经街道组织科考察认定确有问题的,按组织程序免去党务工作者职务,取消个人享受补贴待遇和所在企业党组织本年度评优资格。对年度考核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任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满三年,个人历次考核均为“优秀”的,所在企业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实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提拔使用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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