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2025-01-08

不良资产处置现状(精选11篇)

1.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篇一

龙源期刊网 http:// 不良资产处置

作者:王之栋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6期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这是因为: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第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依法只能是法

龙源期刊网 http:// 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降低风险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对特殊资产处置更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危险品处置要按相关要求审批,交易对象要有相应资质;房产、土地、车辆处置要办理产权及相关过户,否则不但资产处置后不但使用原单位未受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或危害。

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协议的内容要尽量详尽,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逐一进行说明,所列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尤其对违约责任要对能出现的情况均作出相应的可操作的责任约定。如:乙公司对外处置车辆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购买均不得解除合同。这样约定虽然看似免除的了责任和风险,但可操作情况不强而且会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将约定改成,发生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均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但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议与展望

龙源期刊网 http:// 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的特点,因此,在运用本所所述的具体处置方式时,如何达到处置最大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分析。如:以物抵债:如何合理预期抵债品的变现能力和设计有效的保护措施。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如何准确预测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将不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实物资产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复、显著提高其资产价值,从而使其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提高,达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目的。实物资产出租:如何因资产类别不同而合理地确定租赁期限以提升出租资产的价值。拍卖:如何确定合理底价,控制费用。尤其是协议转让及折扣变现:如何做好尽职调查,了解各买家的资金财务状况,考虑市场综合因素,确定底价,协商谈判。如何制订一套规范完备的程序,杜绝操作的随意性,科学合理打折,公正、透明。这都是具有相同之处而又都不相同的问题。

(作者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2.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篇二

一、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财务方式

(一) 债转股

债转股 (Debt-Equity Swap) 是指不良债权资产拥有方将债权转化为负债公司的股权, 实质上其是一种债务转换, 将双方的债务关系转为投资关系。不良债权拥有方一般选择阶段性持股, 债转股可以使债务企业的债务负担减小、改变经营机制, 并经过数年的生产经营或资本运作, 这样债权人在未来退出该企业时可以获得比现时变卖更多的回报, 最大限度地盘活债权人的不良资产。

1. 债转股的优点。债转股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债转股有利于企业债务负担的减轻, 有利于企业扭亏为盈, 帮助国有企业脱离困境。第二, 债转股有利于企业转化经营机制, 形成现代化企业制度。第三, 债转股有利于推动国有产权的流动, 调整国有资本结构, 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实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目标。第四, 债转股的成本较低, 对社会影响小, 容易被各方接受。

2. 债转股的主要风险。

第一, 债转股有可能出现虚盈实亏。在债转股后, 由于企业的财务费用里的利息支出变为了股东的投资收益, 这使得企业的财务费用大幅下降, 在公司账面上能出现显著地扭亏为盈的作用。但是实际上, 这种扭亏为盈只是体现在账面上的, 只是把原来成本费用项下的数字划到利润项下, 而企业的经营业绩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第二, 债转股后债权方对债转股企业的监督成本有所提高。债转股之后企业不再负有向原债权人支付利息的义务, 只有向股东派发股息的义务。但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而企业向其股东派发利息则不一样, 它要视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定。

(二)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 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1. 债务重组的优点。

第一, 可以使债权人最大限度的回收债权。第二, 债务重组形式灵活, 债务重组既可以对债务的期限进行重新安排, 也可以对债务的利率按照国家要求重新确定。第三, 可以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 避免由于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 致使债权上的更大损失。第四, 债务重组可以实现优势互补, 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债务重组的缺点。第一, 债务企业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部分企业会借重组之机悬空或逃废债务。有的企业不能正确对待国家关于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 即使有钱也不还。加之目前在重组交易中,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信息不能全面充分了解, 难以对其真实的偿债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第二, 具备处置条件的项目难以合理定价。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不良资产市场都尚不完善, 缺乏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 难以从市场反馈中得到资产的合理定价。而中介机构的估价只是定价的参考, 多数债务重组的价格实际是债务双方谈判而成。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选择

(一) 适用债转股的情况

债权转换成股权, 是一种特殊的处理方法, 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并不是所有企业的不良债权都可以转化为股权。一般来说, 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该具备五个基本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 质量符合要求, 有市场竞争力;二是工艺设备为国内外先进水平, 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 债权债务清楚, 财务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 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五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各项改革措施有力, 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在五个条件中, 第五个条件是最重要的, 因为债转股并不是简单的将企业的债务转变为国家资本金, 更不是一笔勾销。债转股的最终目的仍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 适用债务重组的情况

以下三种情况一般应采用债务重组来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1) 当负债企业在即期和短期内清偿能力很低, 但是可以预期其长期清偿能力将大大超过短期清偿能力, 此时应选择进行债务重组。由于其即期清偿率很低, 而债务重组后, 能够大幅度提高回收率; (2) 当负债企业在即期和短期内清偿能力很低, 并且可以预期其长期清偿能力也不会有所提高, 但如果其破产, 破产清偿顺序对债权人不利, 此时债务人只能采取债务重组, 给予债务人让步, 防止该负债公司倒闭; (3) 当债务企业拥有某项或几项资产, 这些资产在该企业被闲置或虽被利用, 但效益不大, 而该资产对债权企业有着很大的作用, 此时可以选择债务重组通过资产置换将这部分资产置换企业所欠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正确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对此采取合理的应对策略, 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提高, 有很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冯欧, 章科燕.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探究——构建股权激励制度[J].北方经济, 2010 (3) .[1]冯欧, 章科燕.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探究——构建股权激励制度[J].北方经济, 2010 (3) .

[2]段豪丽, 杜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金融管理与研究, 2011 (4) .[2]段豪丽, 杜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金融管理与研究, 2011 (4) .

3.警惕!不良资产处置超速飙车 篇三

年初,中央财政向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5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将账面价值4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以摩根士丹利牵头的投资财团、以德意志银行牵头的投资财团。

随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杨小阳向媒体透露,建行下一步将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出售其账面价值约460亿元的债转股股权。而这还只能算是一个开端,大手笔还在后面。据悉,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正将3000亿元的不良资产打包,向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招标出售。

困扰国有商业银行多年的不良资产问题,现在解决起来却如此地快速轻松,不免让人产生出许多疑问和担忧。

质 疑

其实,在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的消息公布后,就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钟伟指出,“中国国际储备既是对外债权,同时也是对内的公众负债”。因此,将外汇储备注入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是对公众利益有直接影响的重大决策。

有人认为,外汇储备代表了人民币的购买力。450亿美元,相当于3600亿元人民币,或居民存款的3%。也就是每一元钱的人民币,购买力少了3%,相应贬值到了0.97元。如果银行里有10万元的储蓄,便自动贬值至97000元。从外汇储备里划账450亿美元至财政部,相当于往每一个人的头上抽取一笔“现金税”。

有人抱怨,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与银行系统和国有企业的官员贪污腐败不无关系。而不良资产的处置最后要由百姓“埋单”,是显失公平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从4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中拿出450亿美元,如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银行的问题,也是值得欣慰的。

但一些金融界人士认为,这个过程是不透明的,资本金如何配置和如何改制仍然相当不明晰。既然注资和公众利益有直接影响,那么两家银行就应该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其改制方案,避免注入的资金被挪作他用。但是截至目前,相关的改制方案和财务指标仍不为公众所知。

其实,就连一些高级官员也坦言,他对于两家银行能否将国家的注资保值增值也不无担忧。

但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注资450亿美元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更多的资产处置需要程序的合法和透明。

不能为赶时间表而不择手段

众所周知,巨额不良贷款一直是困扰国有商业银行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其整体上市之路的最大障碍。

中国银行是四大行中经营状况最好的,截至2003年末,集团的不良授信资产比率达16.3%。而国外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一般不高于5%。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周春生在接受《经济》杂志采访时说,解决不良贷款的问题,一方面是减少存量,另一方面是增量消化。所谓增量消化,是指在商业银行发放新贷款的过程中,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的可能性和比率。但短期来看,它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如果想在近两年上市,通过增量的方式解决不良贷款的问题很难取得明显的效果。

这也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大刀阔斧处置不良贷款的原因。除了建设银行外,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都在积极探寻减少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途径。

令人担忧的是在大规模的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处置的价格是否合理,处置的方式是否透明,是否产生违规操作和银行资产流失的问题。

周春生认为,这个问题和不良资产处置的快和慢没有直接的关系。处置得慢也可能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关键是要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如何规范出售的定价机制,在出售程序的监管等方面做到公平合理。

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

第四条 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臵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臵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

不良资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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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 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 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臵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风控部门收到业务部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债务人有效资产和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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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臵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臵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臵方案报风控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处臵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债务人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状况;处臵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主要风险点及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 风控会议根据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和风控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处臵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臵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臵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不良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是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催收、主债权及担保权维护、现场调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项报告和初步处臵预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不良资产收回潜力及损失率高低,结合不良资产管理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一)次级类资产: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并对债务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保全,确保抵(质)押担保足值与有效。

(二)可疑类资产:应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处臵清收。

(三)损失类资产:应按处臵收益最大化要求积极清收,确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呆账核销。对核销后的损失类资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不良资产尽职追索,维护我公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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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不良资产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资产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采取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公司债权。

(三)密切关注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风险变化情况。

(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业务部门每周至少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或有负责、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防止抵(质)押人擅自处臵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止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或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一)密切关注集团客户、家族企业、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关联企业的最新动向;关注客户法人代表和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遵纪守法等相关情况,防范企业高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 4 / 8

借款或担保风险。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按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财务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算,风控部负责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臵

第十八条

风控部门是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臵清收预案的审查和处臵方案设计,依法清收,司法救济和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风审会讨论、总经理签批不良资产认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风控部门应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臵程序。不良资产处臵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呆账核销、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臵方式等。不良资产处臵可采取依法仲裁、强制公证执行、依法诉讼、依法拍卖抵(质)押品等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 业务资产形态虽为关注类,风控部门认为客户及担保人、抵(质)押物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致使本公司业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风控部门应及时报告总经理裁定,并提前启动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不受不良资产认定程序规定的约束,但事后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资产处臵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资产本息进行追偿、处臵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货币资金清收、处臵抵(质)押物、处臵其他有效资产清收、向保证人追索、依法清收、其他方式现金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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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公司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呆账核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继续追索。

第二十四条 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启动后,风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会议或总经理提交以何种方式处臵不良资产的具体方案。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经风控会议或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即正式启动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不良资产处臵工作程序正式启动后,本公司有能力进行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风控部和业务部抽调有关人员配合进行。需聘请专业律师与本公司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共同进行,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不良资产清收司法程序启动后的,负责该案件人员应在总经理批准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门提交相关维权资料依据和法律文书,及时主张公司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风控部门要至始至终全程参与不良资产的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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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协调与有关各方的关系,保持与公司领导的联系,及时解决处臵过程中的矛盾和具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并使公司信贷业务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六章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与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每一笔不良资产,由行政部牵头负责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并在转为不良资产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责任评议报告,初步确认有关违规违纪责任人及处理建议,经总经理审定后召开风控会议,并最终确认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的业务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视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分别给予扣减该笔业务提成或当年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不良资产负管理责任的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中若发现有关责任人有违规违纪或违法等严重行为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业务经办人员能证明其尽职履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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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但因业务经办人员不履职、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大的,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不良资产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风控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理由和依据充分、可信的,报总经理审定同意后再次召开风控会议,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调整,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不良资产的,可在已扣业务提成和风险保证金总额的90%以内按比例给予补发,并视收回效果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公司出台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执行。

5.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最终版) 篇五

(不良十二条)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11日公布 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海口会议纪要)法发(2009)19号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9〕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

(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

(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纪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上述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

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一审裁判后再行审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

(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

(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合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

(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七、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对于受让人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通过再次转让而取得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转让人与后手受让人之间的系列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为限。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中出现单笔或者数笔债权无效情形、或者单笔或数笔不良债权的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受让人请求认定合同全部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资产包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请求认定已履行或已清结部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尚未履行或尚未清结部分无效,并判令受让人将尚未履行部分或尚未清结部分返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向受让人返还相应价金。

八、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的审查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时,要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转让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受让人权利范围、受让人身份合法性以及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经常存在诸多限制受让人权利范围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受让人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受让人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对受让人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方面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时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不良债权出让价格与资产账面额之间的差额幅度作为引起怀疑的证据,而应当综合判断。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修改缔约时间和债务人还贷时间以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九、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

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关于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

会议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请求变更受让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通过诉讼继续追索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裁判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履行相互返还义务时,应从不良债权最终受让人开始逐一与前手相互返还,直至完成第一受让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互返还。后手受让人直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既有规定的适用

会议认为,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行转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受让人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除外。

国有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应自此起算。上述公告或者通知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发生同等效力。

十二、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

会议认为,在《纪要》中,国有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

《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6.抵债资产的处置 篇六

第1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动产和股权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置。其他权利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

第2条 处置抵债资产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根据具体情况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3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7.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篇七

关键词: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处置策略,研究

对于企业而言, 企业的不良资产一定会会始终与企业的发展相伴相生, 当积累到一定的程度, 就会对企业的生存产生巨大的威胁。当企业不良资产出现管理问题时, 目前最常见的处置方法有法律诉讼、实物资产股权化以及货币债权实物化等形式, 并根据企业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所遇到的风险问题, 在保障基本利益的基础上减小损失。

一、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企业的运行实践来看, 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良资产会计管理问题, 究其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般而言, 企业存在的主要价值是为股东及投资者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 但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基础在于投资者的实际出资能够及时到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些明确的目标。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 国内很多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就存在着出资不实的情况, 或者没有明确的控制者, 这就导致了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明确的义务对象、缺乏制约;因企业的产权不清, 而导致管理层对企业的治理目标存在着认识不明确的现象, 同时也对企业管理者的积极性及其主动性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企业治理的目的在于通过一系列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促使企业经营者的私利动机能够得以有效的抑制, 并保证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实现。

2. 外部环境造成的影响

企业管理机制的不完善, 直接导致企业不良资产问题的出现;再加上外部法律等环境带来的影响, 使得企业存在不良资产问题不可避免。就当前我国担保法人员, 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实践中所存在的各种漏洞导致相关企业不断出现违规担保之现象。

二、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问题处置策略

基于以上对目前我国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处置策略。

第一, 要不断地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在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处置过程中, 应当以不良资产的重组作为发展契机, 并不断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建构。首先, 要进一步加快对产权制度的改革, 并不断地加快产权的流通, 在遵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基础之上, 加快对企业的改造与创新。同时还要不断的对企业的产权进行明晰, 即按照当前我国的市场法则以及交易内在需求进行培育和建构市场, 从而为国内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产权流通通道;其次, 要加强对企业不良资产的重组基金管理, 并将其专门用在有盘活希望的不良资产的股份制改造与重组之中。实践中, 为有效地提高企业重组基金的能力和吸引力, 可通过财政保最低收益的方式及鼓励政策予以实现。同时还要不断地完善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 培育并拓展企业潜在的购买者, 并在此基础上加快企业的改革步伐, 尽快使其脱离困境。

第二, 以物抵债。当对企业的不良资产会计管理问题进行处置时, 可以采用“以物抵债”的处置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然而, 以物抵债自身对于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减少损失并不有利, 而只是对保障损失的最小化与债权目标的实现有一定帮助。对于债权实物化这一策略而言, 它不但包含着通常意义上的以物抵债, 而且还是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选择设计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步骤。该步骤设计, 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化解上一个步骤托管所造成的风险, 另一个方面也是托管这一步骤优势适用的最佳结果。从实践来看, “以物抵债”的风险有时候是很难化解的, 即便是化解了其成本也非常的高;而且直接进行抵债资产出售或者进行转让, 都很难实现企业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 并实现其损失利益的最小化之目标。究其原因, 主要是因为抵债资产出售过程中所得到的东西通常要比实际价值低一些, 这样做只是可以挽回一少部分的经济损失。在具体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 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并且制定统一的处置标准, 可以说, 不良资产变卖的过程中也是价值发现和转化的一个过程。

第三, 其他的一些有效策略。除以上两种主要策略外, 企业还要对待处置的一些不良资产进行调查, 选取合理的处置方式;具体参与人员应当对处置的资产项目进行调查、研究, 尤其要对贷款企业的性质以及贷款形式、贷款金额、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企业的产业特征与所属区域的实际经济状况, 进行严格的核实和明晰, 在坚持最大回收效率原则的基础上, 还要积极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与资源;要注意加强对行业、产品、企业以及资产的关联性研究, 尤其要加大对不良资产投资项目的集约化处置力度, 对相关的资产进行调研、选择、整合、处置方式以及市场定位,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集约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同时, 企业还要把回收复用作为一项制度规定下来, 充分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潜力, 以避免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结论

总而言之, 企业不良资产的会计问题的处置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同时也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因此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和处置方式方法创新,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8.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篇八

【关键词】不良资产;回收处置;创新

一、引言

2015年,我国经济成长率自20年来首次跌破7。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力下行都给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影响。金融不良资产也不断累积,越来越多,得不到很好的、及时的回收处置。经济形势的变化也给金融业不良资产回收处置带来了新的问题。

二、概述

1.不良资产

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金融不良资产都包含在这两者中。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从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的组织或者是机构。按照所回收处置的不良资产的性质不同,资产管理公司分为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机构。本文也将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分析对象。

三、不良资产回收处置新困境

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而金融正是经济发展周期性的产物。金融业的繁荣状况和经济周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经济处于上行期,市场对于信贷的需要旺盛,银行资产的质量能够始终保持在高水平,不良资产回收处置的压力和难度就比较小;反之,经济处于下行期,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回收处置压力难度大。而我国目前经济状况正处于这一阶段,经济体制正面临全面性的改革和转型。

面临到的第二个困境是新常态使流动性过剩的矛盾更为突出。随着我国经济放缓,外国投资增长不足,出口低迷,原本宽松货币政策不能解决当下问题,信贷的有效供与求之间矛盾逐渐加深。一方面高质量的企业对于贷款需求减少;另一方面落后乃至面临淘汰的企业要求银行降低贷款门槛,这一双重压力使得金融不良资产回收处置遭遇困境。

第三个困境是企业还款意愿以及还款能力下降。随着经济下行,市场进入新常态,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收入减少,对于银行的信贷还款能力严重不足,进而导致不良资产积累,更加增加了其回收处置的难度。同时部分地方政府过度的干预金融业,再加上司法部门的懈怠,导致不良资产诉讼清收难度增大。

四、不良资产回收处置创新

1.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用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和合资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用以经营或处置收购的债权资产、物权资产、股权及其他资产。项目公司成立的目的是解决单一的特定不良资产,会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这种方式可以引进外资、政府资本或者是民营资本来处理不良资产,进而分散项目风险。

2.差额风险代理

差额风险代理有效的结合了传统的全风险代理和一般风险代理两者的优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价值评估来估计基本收益,高于基本收益的部分实行全风险代理,低于基本收益的部分实行一般风险代理。这种差额风险代理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税费优惠政策,保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收益。

3.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企业以其实物资产或股权来交换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一种行为。企业以其资产来置换债权,可使企业免除沉重的利息负担,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其不良资产。这种不良资产回收处置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将原本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进而形成可以经营的资产。

4.借壳上市

通过与上市公司嫁接的形式来提升价值,进而实现借壳上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手中的债券转换为股权,来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这种方式便于资产管理公司退场,而且可以避免原本繁琐的上市程序,让手中的不良资产迅速的进入资本市场。

5.悬赏

悬赏是国际上的通用方法。对于某些特定资产,由于处置时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单纯由公司来追讨债权非常困难。因此应当考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设置悬赏的方法处置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直接将悬赏机制纳入企业内部,通过互联网信息的发布,借助社会的力量来收集债权资产信息。

6.合作处置

合作处置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和合作方即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机构之间就债权、无权或者是股权方面展开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受成果。合作处置可以避免设立项目公司这一环节,直接从市场引进有能力和经验的机构进行合作。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市场中的优势和力量。

7.追加投资

追加投资是指现在不处置资产,而是对它进行再投资,使该项资产增值后再处置,以获得更大的收益。当然这一方法主要针对具有一定追加价值的资产。比如说一些可以盈利的工程由于特殊原因停工,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追加投资来复活工程。

五、结语

当前,处于调整、变化中的中国经济,给金融业带来了重要影响。不良资产积累多,回收难度大等问题都亟需解决。创新的不良资产回收处置方式可以增加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危机的能力,同时也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

参考文献:

[1]尹矣.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创新[J].中国金融,2014,24:27.

[2]熊建国,向秀英.论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0,6:43.

9.固定资产处置材料 篇九

1.1 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1.1.1 市分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保管员根据清查结果发现

闲置资产后,及时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且定期向实物管理部门上报固定资产闲置情况;实物管理部门查询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并调研各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出闲置资产处理建议并出具固定资产闲置报告,固定资产闲置报告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本公司审批权限的,要上报省公司实物管理部门审批确定处理方法。

1.1.2 提出处理建议前,市分公司实物管理部门应初步判断闲置资产

公司内是否有需求部门,如有,则可以进行固定资产拨付,否则由实物管理部门判断资产是否具有留存价值。如不具有留存价值,则可以进行固定资产销售,如具有留存价值,则需要根据资产性质进行封存,封存方式包括就地封存和集中入库封存。如采取集中入库封存方式,由实物管理部门送交物资管理部门入库封存。如采取就地封存方式,由实物管理部门就地封存。实物管理部门对封存或调拨资产应填写资产交付使用明细表或资产调拨、转移单送交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1.1.3省公司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各市分公司上报的闲置资产汇总表,每季度统计公布闲置资产情况,并对可利用的固定资产在本地网间实行调拨等处理。

1.2 固定资产出售

1.2.1 固定资产出售的汇总上报和执行

固定资产出售仅限于闲置的固定资产。

各单位实物管理部门对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上报的闲置的资产,提出处理意见,对拟销售资产提出销售申请,由实物管理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交财务部主任会签,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分公司资产销售申请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后还需上报省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物资采购部门会同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询价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销售的资产进行资产估价,估价应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物资采购部门联系购买单位,确定销售价格,将销售价格与资产估价相比较,如果高于估价,物资采购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销售合同由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及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会签后,与购买单位签订。如果销售价格低于估价,由物资采购部门整理定价结果,根据金额和性质不同,报省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如果不批准,重新联系购买单位并确定售价;如果批准,物资采购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销售合同由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及审计监察部门等部门会签后与购买单位签订。销售合同的存档参见9.2法律遵循中合同管理流程。

如果销售价格低于账面净值,财务部门要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理净损失审批手续。财务部门根据销售合同金额开发票同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更新固定资产信息。

1.2.2 固定资产出售的审批权限和报批时间

股份公司负责一级干线固定资产、单项原值超过100万元的非一级干线固定资产销售的审批,省公司应每年于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将符合报批条件有关资料上报股份公司审批,股份公司原则上于当月对申请进行批复。省公司负责除一级干线外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审批。市分公司根据省公司批复,由财务专人进行账务处理,财务复核人员复核凭证。

1.3 非主营业务固定资产出租

1.3.1 闲置固定资产出租的汇总上报和执行

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将闲置固定资产转移到物资管理部门,由物资管理部门对闲置资产进行保管。实物管理部门对闲置资产做出处理意见,如作出出租建议,则物资管理部门根据该处理意见对外寻找租赁需求方。如找到租赁需求方,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出租申请书,根据资产的性质,分别交公司主管副总、总经理办公会或上级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物资管理部门据此准备固定资产出租合同,并会同相关部门与租入方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出租合同签署之后,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与租入方进行实物交接,并保留租入方签字的固定资产交接清单。物资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原件送交综合部门备案,合同副本和固定资产交接清单交财务部门并抄送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据此更新固定资产财

务数据库,实物管理部门更新实物台账。财务部门保留承租方签字的固定资产交接清单。

各单位闲置房屋资产由综合部门提出出租建议并交本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由综合部门签订出租合同,与承租方进行实物交接。出租合同原件送交综合办公室门备案,合同副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更新固定资产财务数据库。财务部门保留承租方签字的固定资产交接清单。

1.3.2 固定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和报批时间

10.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篇十

【关键词】新形势;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措施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1.商业银行信贷制度不够健全。商业银行对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有时也不能完全自主处理信贷问题,受到政府的干预,不得不继续将银行资金借贷给信用不好的企业。个别企业在还贷时消极对待,使用各种小手段拖延直至无力偿还,这些都加剧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量。此外审贷分离制度没有带来很大程度的改善,没能保障信贷工作的质量。商业银行工作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不一致,在商业银行信贷的事前调查,事中发放,事后监管各项工作中部分负责人员责任感不强,容易出现工作失误。

2.法律建设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许多债务方、担保方法律意识不够,信贷过程中人情贷款、随意担保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等,这些都加大了信贷风险,且在许多债务纠纷中债权方的银行优先享有受偿资格受到限制,其次在不良资产处置时进入的司法过程也非常繁琐,处理时间长,制约了银行将不良资产变现的速度。

3.市场信用建设时间短,存在的问题多。我国的信用建设中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有些信贷方通过故意拖延还款时间,不按时还款或采取产业破产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有时还通过企业重组等方式躲避债务责任。这些违约不但给商业银行带来不良资产同时还具有连带性,影响市场风气不利于市场信用建设。

4.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市场化竞争时间不长,在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还需长期积累。首先,在经营市场化管理和信贷约束机制的建设方面还有待提升,同时在授信准入上还未形成一致的风险标准评估原则,商业银行单一的管理模式等原因造成商业银行无法识别全部信用风险。其次,目前商业银行现有的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违规操作等人为原因也形成了部分不良资产。

二、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问题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政府有时过度的干预商业银行信贷问题,做出不符合商业银行现实情况及实际需求的干预,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制度不断变革,创新的进步,政府部门应逐步放宽对商业银行的制约,提高商业银行自身对信贷问题处理的主动性。商业银行自身也要加大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和预警机制的建立,提升风险经营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同时不断提高客户信用管理水平,减少涉入成长性差的企业。

2.面对国家法律建设不够完善,国家公检法系统有待改革的现状,商业银行应积极处置不良资产。一方面,根据现有的情况,提高处置效率,利用与债务方双赢的手段避免部分冗长的司法手续。另一方面,考虑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与一些外包机构合作,利用这些外包机构的专长及经验,加快处理不良资产的速度,以将不良资产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能发展不良资产处置的外包机构,促进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上各机构的不断壮大,以稳步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

3.加大市场信用建设。银行在决定是否授予贷款时需要收集贷款人员信息及信用风析,分析其还款能力。然而对贷款人的信用分析不应仅仅单户分析,需要加强同业间的联系,银行之间联系加强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分析不足,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银监系统在对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蓄意拖延或逃避债务的人员和企业应给予惩戒并且在整个银行系统共同抵制,要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彻底的处罚,不再给他们留下任何漏洞和机会,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制。

4.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目前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通常采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内部分账经营或作坏账核销及发放贷增量稀释等手法,手法单一。另外,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知识面也非常广泛,需要依赖大量的专业工作人员,形成的内部组织成本较高,因此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必经之路。发掘不良资产真实价值,盘活不良资产使其产生新现金流,运用资本运营的思路来盘活不良资产。在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上,各商业银行不应是独立个体,可考虑探索和其他银行或其它类型的金融机构联合运作处置模式,发挥合方资源作用,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5.对不良资产处置成果的绩效考核不断改革创新。通过绩效考核的改革提高商业银行相关员工自身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主动权。对不良资产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把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果加入员工的绩效考核。

三、结论

当今经济发展新形式下,商业银行自身在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应结合传统处置手段,建立健全信贷制度提升风险经营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不断探索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同时应改善同行业间良性竞争减少不良资产的形成数量;另外,还需国家在政策上支持,完善相关法律建设;借鉴国外不良资产处置的先进经验,特别是与其它金融机构在联合运作模式上,信托处置模式、资产证劵化等创新模式上,应多参考国外先进经验。与时俱进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不断更新发展模式,稳步推进经济多方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青.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研究[J].审计与理财,2015-02-28

[2]吴晶妹,范瑾.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探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5-06-10

11.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篇十一

一、确立资产处置原则, 明确处置审批权限

2007年7月11日, 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确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和处置审批的权限, 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应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省直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 其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 由省主管部门确定, 报省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土地处置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 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 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二、制定资产处置办法, 完善资产处置程序

为细化并规范对资产处置各环节的管理, 还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首先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范围, 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质量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 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其次, 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 必须先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 并提出处置意见后, 严格按照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 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20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第三, 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包括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价值凭证、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等资料。第四, 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变卖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资产时, 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 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第五, 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从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中拨付, 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并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后, 从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退付。

三、明确资产处置职责, 规范资产处置管理

为了改变长期以来财政厅内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工不明、职能交叉的状况, 根据财政部“两令”的有关规定及省编办对财政厅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批复要求, 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暂行) 》 (以下简称《内部工作规程》) , 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资产时, 应先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厅, 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会签相关业务处室, 并报主管厅长审定。对超出财政厅审批权限或数额较大的资产处置,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 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审核和处置, 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调剂或处置意见, 报主管厅长审定。对于不按规定处置资产或拒绝调剂的, 资产管理处可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暂不受理下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申请。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收益, 规定其归属国家所有, 应按照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规定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厅综合处、国库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制订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综合处、国库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分管部门资产的收益实施收缴管理。

四、依托产权交易中心, 具体实施公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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