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调查报告

2025-03-13

南京市城市调查报告(8篇)

1.南京市城市调查报告 篇一

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市民广场成了大家平时外出时休息的“客厅”,同时也是外地人了解南京的窗口。南京的这些“城市厅”从来不缺绿化植物,但这些点缀“布置”得如何?林业大学风景园林学院有关专家日前就南京市民广场的风景绿化对城市居民在调整身心、感受四季变化、感悟生命的空间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植物应运现状的调查。

科普篇:南京有五大主题广场

普通市民看广场都是一样的绿地,专家告诉记者,城市广场分类也很严格,一般根据其主要性质与功能可分为市政广场、休闲广场、商业广场、交通广场、集散广场、纪念性广场等,而南京一共有5大主题的广场。

市政广场一般是政治集会中心,广场的绿化要求简洁、流畅,要有统一完整的风格,植物配置形式以规则式种植为主,大多采用对植、列檀等;休闲广场主要为市民提供“休憩、娱乐的场所,要求广场具有较高的绿化覆盖率和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在广场的周边及与道路相邻处宜利用乔灌木或花坛来分隔空间、减少噪声和交通的干扰;交通广场主要为了疏导车辆和人流,种植设计不可妨碍驾驶员视线,以矮生常绿植物和花卉为主;商业广场是在闹市中开辟的相对宁静的场所,供人们在长时间的购物后休息之用,植物造景除了要满足景观和环境要求外,应注意避免绿化遭到破坏;纪念性广场用于纪念某个人或某件事,要求尺度适宜、素雅娴静。绿化除了满足一般造景要求外,还要结合纪念物的主题;集散广场是城市中主要人流和车流集散点附近的广场,要有足够的空间解决人流、车流的集散兼有组织交通、修饰街景并能体现所在城市的风格特点。

调查篇:南京广场绿化逐个点评

休闲广场

◆鼓楼市民广场

基本情况:鼓楼市民广场是南京第一个市民休闲广场,它三面与道路相邻,北侧为建筑物,在北侧移栽了一定数量的大规格的乔木如广玉兰、银杏、香樟等来围合空间,南侧利用高大乔木如雪松、水杉等与道路相隔。

优点:广场由于地势的关系东低西高,东面硬质铺装较多,设有用高羊茅和丰花月季布置的扇形花坛及用应时花卉加以装饰的伞状花架和花钵,东北角种有乔木,如女贞、悬铃木、日本樱花等,树下设有坐椅,可供游人休息。向西有一组台阶围台的喷泉水景。西侧以大面积草坪为主并配植一定量的乔灌木。

缺点:广场实用性欠佳,花灌木种类不够丰富,种植手法简单,缺少层次和色彩的变化,且四季花卉变化少,显得比较单调。

◆山西路广场

基本情况:山西路广场于2000年建成,设计较为合理,是市民参与性较强的广场之一。

优点:植物种类较为丰富,有近60种,其中乔木25种左右,乔木的遮阴功能得到了加强,乔、灌、草形成了丰富的空间观赏层次。

缺点:广场整体的舒适性和审美情趣应进一步加强,植物的更新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划,植物养护相对粗放。

交通广场

◆新庄立交广场

基本情况:新庄立交广场位于南京火车站和南京长途汽车东站之间,连接龙蟠路、红山路、312国道、玄武湖隧道等,广场内共有6个公交车站,桥下是南京国际展览中心,车流量、人流量都比较大。

优点:广场中心的交通绿岛内用整形修剪的金叶女贞、毛鹃等低矮植物组成环形模纹图案,桥柱周围种植一些藤蔓植物,如地锦、爬山虎等,对桥柱起到垂直绿化作用。桥下用成片种植的灌木引导交通路线,并设有少量大理石坐椅,供公交车站等车的乘客和行人休息。

缺点:广场植物造景过于强调对机动车的引导作用,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引导效果不好,广场内设有的公交站点多,候车和转乘的人流量大,人们在各个车站间往来,由于在植物配置时缺乏有效的引导,造成大批行人穿越成片的地被植物种植区域,桥下的绿地常常遭到破坏。

商业广场

◆新街口广场

基本情况:南京新街口地区集中了众多知名商铺,号称中华第一商圈,人流量巨大,是南京商贸活动的中心。新街口商业广场正处于“寸土寸金”‘的商圈中心,市民参与性极高而植物少得可怜,到处都是钢筋混凝土建筑,高楼林立。

缺点:广场整洁美化的同时,忽略了绿色植物的点缀作用,仅仅在商场门口的雕塑周围用瓜子黄杨和柏木等植物进行了简单的,绿化,显得非常单调,与周围环境不徊协调。南京作为一个东部发达城市,六朝古都,新街口商业广场本应成为体现绿色南京,反映南京市民亲绿爱绿特征的绝佳之处,然而,事与愿违。目前,南京商

业广场的植物造景始终处于低水平状态。

纪念广场

◆胜利广场

基本情况:胜利广场是于1999年4月为庆祝南京解放50周年而建。坐落在建宁东路、建宁西路、大桥南路和长江大桥的交汇处,有效地改善了南京北大门的面貌,为附近居民提供了一处良好的休闲场所。它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广场正中央矗立的一座全身铜像——解放南京的功臣、开国元帅刘伯承同志。

优点:胜利广场对称式结构,有大面积的铺装,其中绿地面积7600平米,有独立花坛24个,一年四季可轮换栽植各种应时花草。

缺点:胜利广场的植物景观不够丰富,绿化层次较为单调,应用的植物种类不到20种,乔木种类占1/3左右,但数量偏少。另外轮种花坛养护管理跟不上,没有达到预期的景观效果,影响整体的可欣赏性。

集散广场

◆南京火车站站前广场

基本情况:南京火车站站前广场于2005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是一个集人、车流集散、过境交通及景观要求三重功能的城市主要换乘纽。它对内连接主站房与地铁车站,对外连接城市道路和玄武湖湖滨水景,是地面广场与地上高架、地下空间相互交融、景观环境协调的综合性枢纽广场。

优点:站前广场在树种选择上,以乡土树种为主,外来树种为辅,并注重常绿与落叶树种的合理配置,广场中间栽植落叶树如榉树、银杏等,广场周边以常绿树为主,同时栽植大量市树市花(雪松、梅花)来体现南京特色。

缺点:广场绿化养护管理方面还有待加强,广场中一些榉树已出现生长不良现象。

建议篇:为城市广场挑选“点缀”

城市客厅要多绿阴

专家介绍,近年来,各地兴起的“草坪热”使广场绿地配置的植物种类过于单一,大面积地铺装草坪缺少遮阴,缺乏生态的合理性。比如,南京每到夏季,城市广场是“可望不可近”,因此,要使城市广场成为城市居民休闲活动的客厅,就应适当增加绿阴量,扩大城市居民休息的空间,增加人们户外活动时间,这就要求城市广场多配

置一些乔木,尤其以落叶树种为多,以增加四季景观,满足夏天遮阴、冬季阳拙山烂的要求。

而一些“拥挤”的广场,专家认为可利用攀缘植物来增加绿荫。

广场用竹子做“绿篱”

南京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底蕴深厚,而竹文化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竹子也因其特殊的美感和自然物性一直成为中国园林中最具特色、不可缺少的植物造景材料之一。

据介绍,竹类植物属浅根性树种,根系大多分布在距地表50厘米的土壤中,对地下管道、线路等无聊向。竹常绿,无花粉,可年年更新,台缘潍生长几十年,景观不变。竹子绿篱以自然式为主,其独的姿态和质感给人以崭新的感受,亦可按特定主题做成整形式绿篱。

2.南京市城市调查报告 篇二

一、昌平区小区垃圾分类状况

1. 小区垃圾分类状况。

根据小区的社区公共环境建设、物业建设、住宅的户型及面积、大致的居民月平均收入等因素可将小区划分为高、中高、中、低四档。 (1) 高档小区。每栋楼都有垃圾分类指导员, 设有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三种垃圾桶, 也设有回收点。但是垃圾分类指导员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居民反映没有见到垃圾分类指导员工作;三种分类垃圾桶也没有真正做到分类, 居民们没有按照垃圾桶上的标识将垃圾分类处理。而回收点的作用不大, 只有距离回收点较近的居民才会使用其安放自家杂物。小区内也没有过期药品、电池、水银等危险垃圾特殊回收的方案。物业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的宣传, 在宣传栏张贴海报, 很少有深入的宣传。 (2) 中高档小区。居民丢弃垃圾时并没有核对垃圾桶上的标识, 而是选择离自己较近的垃圾桶, 而且其中的废电池也没有特殊处理。居民们普遍存在着垃圾分类的意识, 也会对废纸、塑料瓶进行废品回收处理, 但是对于其他的生活垃圾并没有分类处理, 特殊垃圾处理箱位置设置不合理, 很少有居民使用。回收点居委会用来放置闲置物品。而垃圾分类宣传有过一至两次深入的宣传。 (3) 中档小区。某小区毗邻昌平区两个偏向理科类的重点高校, 进行垃圾分类宣传的大学生志愿者非常多, 几乎定期举行垃圾分类宣传, 垃圾分类宣传非常好, 宣传橱窗中贴着相关的非常详细的资料, 居委会有过期药品、水银温度计、废电池、灯管的分类处理箱, 其中确实有居民所丢弃的垃圾。但是居民没有利用回收点, 而是自己处理废品。居委会在小区的所有出口都安放了特殊垃圾回收桶, 使用效率较高。但是普通生活垃圾只有可回收垃圾桶和不可回收垃圾桶这两种。并且在执行过程中, 很少有居民进行分类处理, 执行状况较差。 (4) 低档小区。某小区居民以某厂老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为主, 居住面积普遍较小, 住房类似于保障性住房。居民收入普遍较低, 知识水平较低, 垃圾分类意识较低。物业建设缺乏, 居委会的大门紧锁。回收点没有使用痕迹, 也没有分类垃圾桶, 普通垃圾桶较少, 平均3栋楼有一个垃圾桶, 整体建设较差。居民反映整个小区对垃圾分类的建设较差, 几乎没有垃圾分类宣传, 没有分类垃圾桶, 也没有特殊垃圾分类处理。但是居民们有一定的垃圾分类意识, 由于分类麻烦, 认为政府不会进行后续处理等原因而不进行垃圾分类。 (5) 实际调查结论。昌平城区的小区都设有昌平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但是可利用率低, 基本是放置闲置物品。不同档次的小区垃圾分类的状况不同。高档小区的垃圾分类状况相对较好, 设有三种分类垃圾桶:回收、不可回收和厨余垃圾。中高档小区一般设有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种分类垃圾桶, 低档小区的垃圾分类状况较差, 没有分类垃圾桶。高档和中档小区的垃圾分类宣传较好, 低档小区的宣传状况较差。但是, 最终垃圾运走都是集中统一运走, 并不分类处理。

2. 问卷调查中的垃圾分类状况。

日常生活垃圾处理上, 11%的被调查者对日常的生活垃圾不出售也不分类, 60%的被调查者将废品出售, 其余的投放进垃圾桶, 只有29%的居民将垃圾将废品出售后, 分类投放其余垃圾;22%的小区没有分类垃圾桶, 58%的小区虽然有但是没起效果或者效果不大, 仅有3%的小区有分类垃圾桶且执行得很好。只有4%的小区对药品、电池、化妆品瓶、水银温度计等有毒垃圾进行特殊回收, 绝大部分小区对此都没有回收点或者弃之不用。所有小区都设有统一的回收点, 但是99%的居民认为该回收点没有被合理利用。50%的居民表示自己居住的小区没有举行过垃圾分类的相关宣传, 41%表示虽然进行过, 可是并没有起什么用。没人认为垃圾分类宣传好, 执行好, 这说明居民普遍认为垃圾分类状况较差。

二、昌平城区垃圾分类现状和存在问题

1. 垃圾分类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北京市昌平城区生活垃圾的生产量以3%左右的速度逐年增加, 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消纳已经成为困扰城区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中共北京市政府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也取得了较好的成就, 但是从长远发展角度看, 垃圾回收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 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还没有深入人心, 在实际行动上有很大欠缺。调查研究显示, 虽然大部分居民了解垃圾分类, 仍旧有超过半数人不能严格按照垃圾类别来丢垃圾。一是家庭生活中, 不能做到垃圾分类保存。二是很多家庭在将垃圾扔进小区的分类垃圾桶的时候不能按标识投入。第二, 居民垃圾分类知识匮乏。对于垃圾分类的知识, 大部分居民有粗浅的认知。我国对于垃圾分类的前期宣传力度较大, 但是深度不够。居民能够简单区分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 中青年人对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要高于老年人对垃圾分类的了解。但是对于一些较为细致的垃圾无法进行区分。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反映了我国垃圾分类知识宣传不够普及、深入, 也侧面反映了我国垃圾分类标准不够明确、细致。第三, 垃圾分类设施不完善。从家庭方面来看, 居民家里不设分类垃圾桶, 这就意味着垃圾分类前端的失败。但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居民无意识, 垃圾分类本身需要增加总投入, 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影响实际执行。小区居民楼内没有配备完整的垃圾分类措施。垃圾处理的受益人为昌平区乃至北京市全体居民, 那么垃圾处理的费用应该是北京市昌平区政府承担, 以财政支出的方式下拨, 实际上不少西方国家正是以这种方式付费。但是实际中我国垃圾分类责任主体不明确, 垃圾分类有不明确的责任体系, 这个不明确的责任体系也没有落实, 财政政策上也没有具体的落实政策, 这就导致了北京市垃圾分类雷声大雨点小。

2. 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和知识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显示, 昌平区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和知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关于人们不按照分类扔垃圾的主要原因, 35%的居民认为觉得麻烦, 21%认为对垃圾分类回收的益处不了解, 20%认为设施不全, 无法分类, 14%认为不知道如何分类, 10%认为对职能部门不信任, 认为还会将垃圾混在一起, 分类是无用功。64%的居民表示应该积极配合垃圾分类。21%认为需要政策的鞭策, 15%认为条件不成熟, 难以分类。这说明, 居民们是一定程度上了解垃圾分类的益处的, 也赞成垃圾分类, 但是由于现实原因 (例如执行困难, 例如麻烦) 而放弃垃圾分类。如果政府有政策鞭策, 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有成熟的条件, 居民还是乐于垃圾分类的。在日常垃圾的处理中, 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并不强, 并且小区的设施也不够全面, 影响垃圾分类的贯彻和实施。而且调查显示, 大部分居民对垃圾分类都有一定的了解, 但并不能十分准确地分清生活中各种垃圾属于可回收还是不可回收。

居民的经济水平和学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垃圾分类的知识。他们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正相关或者负相关, 而是有一定的相关关系。在可回收垃圾的调查中, 我们发现全对的人或学历较高 (博士) , 或是学习相关专业, 而且收入较高 (月收入超过6000元) ;而厨余垃圾的19%的错误率中, 有10%的人月收入低于1500或者学历为高中及以下。学历高或者是经济水平高的人对于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 在某些程度上, 高于学历低或者经济水平较低的人。

三、解决建议

1. 进一步加大社区宣传, 社区物业部门发挥监管、指导作用。

从之前的调查可以了解到, 目前居民尚未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的习惯, 因而一定程度上的指导和监督是必要的。一方面, 物业部门可以定期在社区进行垃圾分类的宣讲活动, 指导居民将不同的垃圾放到对应的垃圾收容器中;另一方面, 社区可以进一步改善垃圾收容器上的标签设置, 在标签上注明更为详尽的内容, 帮助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意识。

2. 从厨余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入手, 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餐厨类有机垃圾是填埋场污染空气和地下水的主要来源, 也是目前居民垃圾分类知识薄弱环节。对于厨余垃圾, 可以参考日本、德国等垃圾分类已经比较完善的国家, 在现有的垃圾分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垃圾分类标准。

3. 进一步完善垃圾集中、运输, 特别是垃圾处理时期的进一步分类过程。

垃圾运输全程监督和管理, 尤其是垃圾处理终端监管。在居民垃圾分类后, 垃圾清运车并没有真正做到按照分类清运, 而是将垃圾混合后统一运走, 这就造成了前期垃圾分类的浪费。如果不改善垃圾分类的终端处理, 那么前期的宣传、居民分类工作就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应该加强垃圾分类终端管理, 如不同垃圾不同时段回收, 或者一个垃圾车划分为不同的部分, 分装不同类别的垃圾。

4. 完善政策法规, 用行政、经济和科技手段进行垃圾分类的实施。

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 结合北京市垃圾排放、组分的特点, 政府可以实行更为具体全面的垃圾分类办法。同时, 加大科技投入, 提高城区在垃圾堆肥、垃圾焚烧发电、热能利用和污染控制、电子垃圾拆分等处理技术的科技含量, 并鼓舞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

5. 贯彻落实现有的政策, 加强监督, 加强问责机制, 建立并且执行完善的垃圾分类责任体系。

垃圾分类的管理主体应该明确, 各个部门划分明确的责任及义务, 并且认真落实。不应该出现互相推诿责任或者无人落实负责的状况。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进行公示, 不仅做到内部监督, 内部问责, 同时加强人民群众对于相关负责部门的监督,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的问责体系和监督体系。同时, 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内部强化绩效考核机制, 量化标准, 真正发挥垃圾分类应有的效果, 做到“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真正做到造福百姓、资源利用最大化。

摘要:垃圾分类是城市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不仅影响市容市貌, 也影响到居民的日常生活。本组立足于北京市昌平区, 以昌平城区为调查范围, 调查分析昌平城区的垃圾分类现状, 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考察、走访居民、查阅文献等方式来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加以分析得出关于城市垃圾分类的相应结论。

关键词:垃圾分类,北京市,昌平城区,分类状况

参考文献

[1]刘梅.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2011, 32 (10) .

[2]陈兰芳, 吴刚, 张燕, 张仪彬.垃圾分类回收行为研究现状及其关键问题[J].Ecological Economy.

3.南京市城市调查报告 篇三

一、理念创新:民主行政和公众参与理念

城市是人群、资源、文化和财富的聚集之地,也是问题、矛盾、风险和危机的聚集之处。正如有学者指出,行政往往必须积极介入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交通等各种关系人民生活的领域,成为一只处处可见的手,如此方能满足人民与社会的关系。[1]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对传统行政法及政府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政府要想成为一只“处处可见”的手并不容易。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是通过调整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组织以及政府内部层级间关系,将多元化主体引入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服务中,使其与政府共同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责任来实现的。这就提出了对行政法制度变革的要求,而行政法制度的变革,首先是行政法理念的变革。[2]

城市治理较之于城市管理,强调公众对城市公共事务的参与,实现政府的管理行为与公众参与行为的统一,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城市治理。因此,公众参与理念具有更强的现代性、民主性、包容性、互动性。一方面,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意味着政府要改变传统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自上而下的支配、控制及主导的管理理念,树立广泛参与、通力合作的治理理念。《治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该条例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放在首位,凸显了城市治理和公众参与的理念,体现了通过公众参与促进城市发展并最终形成多元主体治理体系的努力。《治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治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优先、公众参与、共同治理、柔性管理、最小损害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和专业标准,维护公共利益。该条例将公众参与、共同治理作为城市治理的基本原则放置于总则当中规定,也充分说明了南京市在依法治市、城市治理方面理念的创新。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意味着从制度设计上要求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到城市管理行政过程中来,强调政府应为公众参与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但同时必须意识到,公众参与并不意味着否定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治理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治理”,包括个人参与、企事业单位协同治理、各类组织参与治理、社区参与、新闻媒体参与等,同时在相关章节中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和效力。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可见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并在制定法上予以保障。

二、制度创新之一: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

城市治理理念认为,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种非政府组织、各种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这些主体在一定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3] 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既是政府执政的一种理念,又是公民的一类权利。

《治理条例》中规定的城市治理委员会制度是该条例体现城市治理理念的一大创新。《治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治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公务委员,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公众委员共同组成,其中公众委员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城市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第三款规定公众委员应当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产生。具体产生办法以及城市治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日前,南京市已经公布第一届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的招募办法,并结合报名人员的专业、工作经历等因素,通过分类摇号产生了45名公众委员。2013年5月24日,南京市第一届城市治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暨公众委员聘任仪式在南京市政府大礼堂举行。作为城市治理委员会主任的季建业市长指出,原先市民虽然也有很多途径参与城市管理,但一直是单向模式,即以政府管理为主,市民是被管理者,无法发挥“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政府也发现有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尊重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南京要从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推进。下一步,公众参与的机制将放大到各区、各镇和各街道、社区,它们也要陆续成立各级城市治理委员会。[4]

公众委员是公众参与治理决策的方式之一,没有入选公众委员的人也并不意味着失去了参与城市治理决策的机会。公众作为参与主体不必进行身份转换即可参与适合其特点的城市治理活动。这里所指参与,并不仅仅指公众在某个行政领域、行政程序中的有限参与、被动参与,而是指公众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过程中的全面参与、主动参与,这也是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积极互动的过程。其他公众可以通过《治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方式和途径参与城市治理,本次没有入选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的公民还有机会参选各区、各镇和各街道、社区的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

三、制度创新之二:多中心治理模式

多中心治理模式建立在个人具有独立决策能力、能够计算成本收益的理性人的基本假设基础上,此种假设区别于传统经济学上完全的理性人或经济人,而主要定位于社会人和复杂人,即能够自主决策、受环境影响易犯错误和改正错误的个人及人格化的组织[5]在此假设基础上,城市治理强调多重规模的个人和组织并存,并通过协作、竞争和冲突化解来实现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政府并不是管理社会事务的唯一公共权力中心,除政府外,还有企事业单位、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甚至个人等,他们共同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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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条例》第二章“公众参与治理”当中第十四条规定,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区服务、市政养护、环卫作业等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服务,发挥示范作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用事业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城市治理相关工作。在多元治理模式中,城市政府是城市治理的核心主体,是城市公共管理不可替代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营利性企业和民间组织是配合政府为城市治理提供、生产公共服务和物品的组织,他们的介入可以克服政府包揽管理事务的传统弊端;事业单位凭借其专业性特点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等方面的需求,同时发挥其专业性的辐射作用。《治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各种方式和途径。社会公众是城市治理主体中的基础细胞,他们的参与治理推进了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从而分担了城市政府的任务,是现代化城市自主治理的基础。《治理条例》依托于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志愿者组织、中介组织、新闻媒体及公民等建构起多元多维治理网络,以及这些主体之间广泛的、战略性的合作与参与。

四、制度创新之三:行政辅助人制度

《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辅助人制度,该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公开考试、择优招聘的方式录用行政执法协管员。协管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可以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承担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事务性工作,其协助执行公务的法律效果和责任由所属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承担。恰与前文所述相同,国家角色任务的变迁促使包括城市管理理念及模式在内的行政法制模式转变为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同时,国家任务的扩张势必导致行政管制资源的庞大需求,行政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都无法满足现代社会行政管制的需要,各国均掀起了规制缓和改革,借助于公私合作或公众参与方式实现国家任务的新模式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行政辅助人制度顺应了公共治理、公众参与的发展潮流。

行政辅助人的特征可归纳为:第一,行政辅助人受行政主体的请求而为之活动,其效果归属于请求之行政主体;第二,行政辅助行为不具独立性,活动受到行政机关的指令约束,并且受其监督。我国虽然理论上尚未形成明确的行政辅助人概念,但行政辅助行为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协管员的界定及特征描述,属于行政辅助人的范畴。

行政辅助人制度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有效方式,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备行政编制,其中大部分也没有经过像正式执法人员那样的专业训练,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既容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其自身权益也容易遭受侵害。在确立了行政辅助人制度之后,如何保障其有效实施,充分发挥作用,如何保障行政辅助人的权利又规制其行使权力界限是关键环节。《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与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强管理,规范协管员的工作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管员证件管理制度。与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对协管员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其职责、义务的规范,使其在法定框架内履行职务。鉴于有行政辅助人利用身份、职务之便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该款规定了健全协管员证件管理制度的内容。《治理条例》作为南京城市治理“小宪法”,对行政辅助人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规范有待出台。《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中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定义、录用和管理原则、职责、纪律和权利、招录、培训、考核与保障、责任与处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这对于日后南京市出台行政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具有借鉴意义。

五、结语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群众路线意味着让群众(转化成法律术语即为公众)参与到党和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来。可见,从法治理念到政党政策、法律规范都将民主参与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来,政府权力及资源的有限性与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必然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协作。激励城市利益相关者参与城市治理已成为一种根本选择。当然,城市治理公众参与同任何理论及制度都存在固有缺陷一样,也存在着不足及运行偏差,如何有效实现城市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是立法实施后更应关注的问题。随着政府行为模式从政府单方管制到官民共同治理的转变,城市治理理念及制度的发展使公众参与不仅成为逻辑上的应然,更是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李震山.行政法导论[M].台湾:三民书局,2011.

[2]方世荣、邓佑文.“参与式行政”视域下行政法理念的反思与重塑[J].理论探讨,2012(2).

[3]孙荣,等.城市治理—中国的理解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6.

[4]杨子晚报网http://www.yangtse.com/system/2013/05/25/017394102.shtml,2013-07-08访问.

[5]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上海:三联书店,2000:205.

(责任编辑:赵静)

4.南京市城市调查报告 篇四

(2005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按照城市规划即将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的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的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交通、财政、房产、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约用水,保护环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紧急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的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总体规划以及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第九条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城市防洪排涝、改善水环境的要求,由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中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征求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体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设施。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从事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从事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三条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划定。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四条城市河道保护范围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城市河道(含覆盖段)保护范围为:

(一)主流河道上口线外侧距保护线各不小于五米;

(二)支流河道上口线外侧距保护线各不小于三米;

(三)保护线外侧建筑退让线不小于三米。

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内的河道保护范围,以及有涵、闸、泵站等河道附属设施需要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五条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除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景观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构)筑物。

在城市河道两侧修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对河道采取保护措施。

河道流经单位内部的,河道所在单位应当配合河道养护单位做好养护工作。

第十六条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防汛、排涝、通航的相关规定,保障防汛通道以及行洪的畅通,并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挖掘手续。

影响城市排水畅通的建(构)筑物、水中障碍物,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产权单位改建或者拆除。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预先处理。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还应当符合受纳水体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第十八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十九条申请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第二十条办理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书;

(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三)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施工图。

建设工程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申请,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项和第二款所列材料,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其办理程序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证。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以下。需要延长期限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期。临时排水许可证的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

排水户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

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排放时限排放污水。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在汛期或者建设、改造、检修排水设施时,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排水户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使用污水输送管道紧急排放口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电力、通信、交通等单位应当配合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安全的保障工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要求。

第四章 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责任,按照排水设施的产权性质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由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养护单位负责;公共排水设施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由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养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三)及时清理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垃圾,并定期清淤、引水补水,改善城市河道水质;

(四)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积水、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养护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清理城市排水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应当根据其特性送至城市污泥处理场集中安全处置。在城市污泥处理场未配套建成前,送至垃圾处理场安全处置。

河道漂浮物等垃圾,应当及时送至垃圾场或者垃圾中转站。

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等城市排水设施周围从事下列施工作业,经有关部门告知,应当事先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安全施工作业方案:

(一)在排水设施外侧三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建造建(构)筑物的,施工作业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

(二)在排水设施外侧十米范围内进行打桩作业,或者基坑深度超过管顶的挖掘施工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损城市排水设施;

(二)违法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六)覆盖城市河道、填河造地;

(七)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违法建造建(构)筑物;

(八)违法利用城市河道从事养殖、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计划;

(三)对排水户遵守排水许可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

(四)定期对排水设施的运行安全情况和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发现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八)受理有关城市排水的投诉,及时调处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河道排水口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城市的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排水户、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测、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排水户的排水不符合要求,或者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不符合规范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许可事项的;

(二)对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排水设施维护主体,不依照本条例确定养护单位的;

(三)不依法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或者不依法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不依法对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六)在监督检查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不如实记录、归档的;

(七)应当实施行政处罚不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九)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十)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导致排水设施损坏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者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挠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

(四)排水户未如实提供排水资料的;

(五)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六)违法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

(七)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违法建造建(构)筑物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挖掘、占用城市河道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时间、排放量、水质标准排水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

(四)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混接,或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的;

(五)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的,以及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施工作业拒不改正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三条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的规定,情节严重并拒不改正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处罚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涵,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污水处理及附属设施、引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四)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单位区域排水的设施。

5.南京市城市调查报告 篇五

管理规定

第307号

(2014年7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

— 1 — 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

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

— 2 — 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

第九条

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三

十、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修、出新。

第十条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并定期清洗。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外立面的玻璃幕墙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装饰板幕墙和面砖幕墙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石料幕墙和涂料幕墙每三年清洗、涂装出新不少于一次。

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洗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 3 — 第十二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

(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设施容貌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公共设施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

— 4 — 预算,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作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和保洁,定时清扫和洒水降尘,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公共设施每年清洗不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道路安全护栏、隔离栏(墩)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出现陈旧、破损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七条

设置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其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和内容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损、脱落、褪色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能在规定时

— 5 — 间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设施和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和渠箱盖板等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损坏时,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并督促其修复。

第二十条

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并定期清洗、维护。市民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发布生活服务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刻画、涂写、张贴。

第四章

道路容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作业,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地面清扫保

— 6 — 洁,做到无积尘、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驶。

客运、货运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其他社会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五条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

(二)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应当硬化;设置截流沟、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沉淀池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四)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

— 7 — 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清洗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二)不得在道路两侧晾晒、吊挂物品;

(三)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五)洗车污水经过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随意倾倒洗车废水污染路面和周围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8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容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容貌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工作由养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 9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工商登记、企业备案、产权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有权查处部门,并提供执法证据支持。被告知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告知部门。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未按照规定整修、出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洁,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令限期清洗;经书面催告仍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清洗单位清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刻画、涂写、张贴内容中公布违法行为人通信号码的,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该通信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号码的使用。刻画、涂写、张贴内容涉及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设施,是指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供水、燃气、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全民健身和文体休闲等设施;

(二)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是指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专业从事建(构)筑物、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11月26日颁布的《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

6.南京市城市调查报告 篇六

青奥村地区是南京2014年青奥会的主要功能板块,在青奥会期间承担运动员的居住、集会、休闲游览等活动以及媒体信息发布、会议等相关功能。该片区是青奥会建设的重点区域,也是未来带动河西新城南部片区以及江心洲片区发展的关键。

青奥村地区将形成青奥会期间的重点特色区域。根据规划该片区中将建设青奥运动员村、青奥中心、青奥广场、滨江青奥公园、国际风情街等项目,此外还包括河西CBD三期、金融城二期等河西未来的重点工程。结合河西新城的总体发展态势、空间结构和青奥会举办的要求,整体城市设计突破原有青奥广场的单一概念,着眼于城市地段的整体与体系结构,将广场概念优化为以轴线序列为特色的空间——沿江山大街打造由庐山路延伸至青奥公园的青奥绿色轴线,形成整个地段的公共活动核心空间。轴线的定位兼具城市交通功能、景观轴线功能和城市生活功能,是融合了绿色景观、市民活动、商业休闲、文化展示的特色城市空间和场所。依据空间景观视觉的分析并综合考虑交通要求、土地利用效率,轴线的中心绿地宽度被确定为70米,其长度约为1.5公里(含青奥广场和公园),以建立良好的景观活动条件和空间活动感受。轴线两侧地块的开发将与轴线空间建立良好的空间关系,通过合理的界面设计打造城市“街墙”,形成青奥村周边地区整合一体的空间景观和青奥形象。

青奥轴线空间将形成整体的序列,其中,庐山路至江东路的地段是青奥轴线的起点,也是河西CBD轴线与青奥轴线的交汇点,规划通过标志性的地标建筑打造空间和视觉的节点;由燕山路至青奥公园的地段中集中了青奥中心、国际风情街以及青奥村等项目,由它们围合形成的青奥广场与国际著名建筑师ZaHa设计的造型独特的青奥中心相结合,共同形成青奥轴线的高潮节点和对景空间;而青奥公园由青奥广场延伸,形成绿色、滨江的市民休闲活动公园。此外,油坊桥至庐山路的地段作为轴线的前导空间在景观和空间上也强调了协调和整合的手法。各段落、节点之间各具特点又整合一体,共同形成未来河西以及南京整体的核心城市特色。

7.南京市城市调查报告 篇七

在当今城市化飞速发展的中国, 城市的整体空间结构正处于一个重构的过程中,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是城市整体空间结构重构的一部分, 不同社会阶层居住空间的分异正在逐渐形成, 在我国大中城市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本文在实证调查南京城市居住区状况后对南京城市居住空间分异进行讨论, 并思考城市摆脱居住空间分异负功能的对策。

1 关于我国城市居住空间分异及居住隔离的实证研究

与国外对城市居住空间的普遍研究相比较, 我国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根据研究视角的不同可以把国内关于城市居住空间的研究分为以下几类: (1) 基于社会地理学视角, 一般以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 运用因子生态分析法划分居住社会区; (2) 基于物质层面视角, 以住宅统计数据或土地利用数据为基础, 从景观形态上定性或定量地划分居住区; (3) 基于多种角度对城市居住空间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文献检索后发现, 目前国内对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实证调研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南京、天津、合肥、大连等大中城市, 学者们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我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 城市居民在居住空间上表现出居住区地域分化的趋势, 城市中形成单体均质而整体异质的社会空间;当前城市居住隔离在不同类型城市有着显著的进程差异, 一些住宅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的中小城市, 居住隔离尚处于初期的形成阶段, 而在我国的一些大城市,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现象则趋于明显。

2 基于定量分析的南京市城市居住空间分异

2.1 南京市居住空间分异微观剖析

笔者以社会调查①为本研究的基础手段, 运用统计软件SPSS进行定量分析, 并辅之以理论思辨和定性分析。调查样本基本分布情况为:选择了3个居住小区为主城区老式住区的代表, 样本量占总调查数的32%;选择了3个小区作为经济适用房住区的代表, 样本量占总调查数的32%;选择了2个居住小区城作为城区中高档住区的代表, 样本量占总调查数的16%;选择了1个居住小区作为新区中高档住区的代表, 样本量占总调查数的10%;选择了1个居住小区作为新区中低档住区的代表, 样本量占总调查数的10%。对以上10个样本就南京市目前的居住区位分布、居住环境、居住质量、邻里交往状况等展开全方位、多维度的分析。

从住户户主学历看, 主城区老式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住户学历相对较低, 高中中专以下的学历比例较高;城区中高档小区和新区中高档小区住户的学历相对较高, 大专以上的学历比例较高。

从住户户主职业构成看, 主城区老式住区以企业工人、退休人员以及个体经商人员为主, 这三类人员占总调查人数的65%;经济适用房住区以企业工人以及退休人员为主, 占总调查数的49%, 完全失业者比例占15%, 在各类住区中最高;城区中高档小区以科教文卫技术人员、个体经商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为主, 占总调查人数的61%;新区中高档住区以科教文卫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为主, 占总调查人数的67%;新区中低档住区以企业工人、科教文卫技术人员为主, 占总调查人数的53%。

从住房性质看, 主城区老式住区的住房以单位分配为主, 占50%;经济适用房住区的住房以拆迁安置为主, 占80%;城区中高档住区、新区中高档住区以及新区中低档住区的住房绝大部分都是商品房购买。

从现住房面积来看, 主城区老式住区以及经济适用房住区的住房以小于90m2的中小户型为主;城区中高档住区以及新区中高档住区的住房以91~144m2的大中户型为主;新区中低档住区的住房以50~120m2的面积为主;超过144m2的大户型多集中于中高档小区内。由于收入水平的限制, 低收入人群不可能享受宽绰的住房面积。

从户主年龄来看, 主城区老式住区以及经济适用房住区的户主年龄偏大, 55岁以上年龄者占比较高;中高档住区的户主年龄多集中于25~45岁年龄段;新区中低档住区户主年龄偏低, 以25~35岁年龄段为主。调查提示我们, 规划以及建设部门等要加强针对特殊人群的住宅研究。如要加大对老龄人口的关注, 鼓励代际间的交流和无障碍设计;还要加大对租住人群的关注, 预先考虑小户型对于生命周期过渡阶段的群体 (如刚踏入社会的青年和创业起步阶段的人) 的吸引力等等。

2.2 南京市居住空间分异的分析

2.2.1 隔离指数分析方法

隔离指数 (the index of dissimilarity) 是城市地理学和社会学常用来分析居住空间分异的一个指标, 有时也称其为分异度, 其公式为:

D=i=1n|Xi-Yt|2

其中D就是隔离指数, Xi是生活在区域I单元之内的某一阶层/群体占所有调查区域的百分比;Yi是指定居于区域单元I单元之内的所有其他阶层/群体占所有调查区域的百分比。在本研究中, 我们用经济收入差别来反映居住分异情况, 结合南京市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状况, 设定指标如下:Xi是指某一调查点家庭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者占所有调查点同一类型家庭的百分比, Yi是指某一调查点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上者占所有调查点同一类型家庭的百分比。从分异度来看, 分异度D值一般介于0~100之间, D值越高表明分异程度越高, 当D=0时, 表明区域处于完全混居的整合状态, 当D=100时, 表明区域内只有一种单纯的社会群体存在, 亦表明是绝对的空间隔离。

2.2.2 南京市居住分异现状

10个调查点居民收入分布状况详见图1, 各小区经济差异程度计算归纳为表5:

注:Di——家庭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者占该调查点的百分比;Gi——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上者占该调查点的百分比;Xi——某一调查点家庭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者占所有调查点家庭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者的百分比;Yi——某一调查点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上者占所有调查点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上者的百分比。|Xi-Yi|是指绝对差异, 反映某一特定子群居住在所选住区的百分比和其余人口居住在这一住区百分比之绝对差。其数值越大, 分异程度越高;反之, 其混居程度越高。

从表5中数据可知, 经济适用房住区调查点的Di例数值高, 而Gi例数值低, 而且两者之差较大, 这说明了这类住区主要是以中低收入人群为主;而城区中高档住区以及新区中高档住区的数值相反, 说明这类住区以中高收入人群为主;而城区老式住区的DiGi较为接近, 说明收入差距不大。

由此我们计算出10个调查点的居住隔离指数为62, 说明这10个调查点的隔离状况不仅存在, 而且还存在较为严重的隔离状态。调查结果表明, 经济因素已经逐渐替代政治及其他社会因素而成为南京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首要因素, 同时居住分异人群逐渐转变为贫富差距, 由此导致了城市不同收入阶层区划化分布现象。同时我们观察到, 经济适用房住区和城区中高档住区这两类住区的绝对差异值非常高, 说明不同类型的居民居住在哪个区位上往往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 比如政府宏观政策、房产价格因素、城市规划等, 随着住宅市场化改革取向的深入, 居民在居住空间选择上自主性也在加强。

2.3 关于居住空间选择的主观意愿分析

2.3.1 对于贫富阶层混居的看法

在回答“是否愿意在贫富阶层混合居住的小区买房”时, 14%的住户选择“愿意”、25%的住户选择“不愿意”、61%的住户选择“无所谓”。从交互分析结果看, 居住在各类住区中的被调查者选择基本相近, 说明住户的收入、现住房类型等对此问题影响不大。

在回答“有无必要将各种类型住房同建于一个住区”时, 16%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商品房同建于一个小区内, 38%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必要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商品房同建于一个小区内, 46%的被调查者对此表示无所谓。交互分析发现, 收入中高阶层中很少比例的住户认为有必要将各种类型住房同建一个住区。从对居住形式的认同程度看, 居住分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主观选择的结果。

国家关于廉租房的最新政策是不会大规模地兴建廉租房小区, 以避免低收入群体过分集中的现象, 但是市场规则的过滤仍然会使低收入者不断地聚集在一起。现在国内大部分学者较为同意一种符合国情的混居模式——大混居、小聚居, 也可以说邻里同质、住区混合模式。从心理学角度看, 只有适当规模的同质人口才有符合人的信息承载力并有利于归属感的形成。

2.3.2 住户邻里交往状况分析

在对“您对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如何理解”时, 14.9%的住户认为“那是讲的以前”, 70.1%的住户认为“现在也适合”, 13.9%的住户认为“现在不是这种情况了”。从调查结果看, 大部分住户认同“远亲不如近邻”这句古语, 说明现代人仍然认为良好的邻里关系是很重要的。

在对“现居住小区的邻里关系”作评价时, 41%的住户认为邻里关系“很和睦”、53%的住户认为邻里关系“一般”、6%的住户认为邻里关系“很冷漠”。不到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邻里关系很和睦。分住区类型的统计结果显示, 城区中高档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的邻里关系稍好于新区小区、主城区老式小区, 城区中高档小区及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住户同质性较强, 住户具有较为相似的生活工作背景;而新区的住户居住状况较为复杂, 有的是第一居所, 有的是第二居所, 年龄层次跨越也较大, 户口迁移状况也较为复杂, 因此邻里交流关系一般;而主城区老式住区因为人员流动性较大, 租住户较多, 因此住户彼此沟通也较少。

在评价“您及家人跟小区其它住户的交往状况如何”时, 24人选择了“很密切”、113人选择了“较密切”、116人选择了“较少”、17人选择了“很少”、10人选择了“几乎不打交道”, 选择“较密切”和“较少”的住户相对较多。进一步通过交互分析发现, 中老年人跟其他住户的交往较年轻人相对密切, 这与中老年人与年轻人的代沟及生活方式等有关, 另外老年人闲暇时间较多、容易害怕孤独, 使得老年人自发地在居住社区中的同龄人群体中寻找和建立社会支持, 邻里交往就较为密切。另一组交互分析发现, 主城区老式小区及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住户之间交往较为密切, 这两类住区楼层一般较少, 小区管理较为开放, 居住人员较多, 楼梯走道、楼前道路、宅前绿地等公共空间都可以成为住户的交往地点;较新较高档住区小高层、高层住宅比较多, 人均居住面积较大, 公共空间的利用率较低。

在回答“与其它住户的交流方式”时, 75%的住户选择在“小区公共场所交流”、9%的住户选择“串门交流”、4%的住户选择“通过小区网络业主论坛交流”, 12%的住户选择其它方式交流, 比如交流健身、育儿、休闲旅游等方式和心得体会。交互分析发现, 在中高档小区中没有住户选择“串门聊天”, 通过小区网络论坛交流者较多;主城区老式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中低档小区的住户串门聊天的较多。

在对“如果您认为现在邻里关系大不如前了,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一问题作答时, 28%的答案集中在“居住条件比以前好了, 无需共用生活用水、厨房、厕所了, 无需一起纳凉了”;19.5%的答案集中在“居住流动性增加了”;18.2%的答案集中在“娱乐休闲方式多了”;14.2%的答案集中在“人心淡漠了”;13.7%的答案集中在“社会交往比以前丰富了”;19.5%选择了其它原因。 这说明造成邻里关系改变的原因是多元的, 可能是因为居住水平的提高、娱乐休闲方式的增多, 也可能是因为社会交往方式的日趋丰富以及人际关系的冷漠等原因。

3 城市居住空间分异产生的影响分析

住房市场化改革、居民择居自主性增强、多层次住区空间分化等因素带来的城市居住空间分异不可避免, 会产生利弊参半的社会经济效应。从积极方面看, 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和住宅商品化符合市场经济效益原则, 通过城市级差地租形成的不同价格商品房在不同城市区位配置, 有利于城市空间资源经济效益最大化。从住区建设和管理角度看,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很多城市公共设施还不能完全由政府提供, 因此, 居住分异可以形成适应不同阶层物质、精神需求等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 满足不同阶层付租能力和需求能力的平衡。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说, 由于不同阶层在收入、文化价值、需求品位之间的差异, 不同阶层之间形成的居住分异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阶层间的认同感和社会融合。从居住空间分异带来的弊端看, 分异容易造成居住隔离、贫困固化以及阶层对立, 也易引发各类环境问题以及社会矛盾, 使得贫困住区成为城市建设的“灰区”;居住空间分异也会导致城市空间剥夺现象, 主要体现为低收入群体受到社会排斥和剥夺 , 导致居住边缘化以及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享有上的排斥, 增加了他们对城区较好的基础设施、公共景观、医疗资源、优质教育资源等的成本, 有时还会因为拆迁安置地太远而面临就业机会的减少;另外, 城市公共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被漠视, 如南京紫金山、月牙湖、莫愁湖等周边布满了许多封闭性很强的高档住宅区, 分割或占据着着城市优质公共空间资源, 底层社会的公共利益被漠视,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普通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关于构建和谐的城市居住空间的几点建议

4.1 加大城市空间资源整合

如何通过土地政策、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来对城市空间资源进行合理分配, 加大城市空间资源整合, 无疑是当前城市公共政策的一项迫切任务。城市规划应该从服务于城市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 回归其服务广大市民公共利益的本位。城市规划者应该利用城市规划“看得见的手”控制市场“看不见的手”, 合理调控城市空间资源在不同阶层的公平分配。

4.2 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对房地产进行有效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策以及城市规划都应尊重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 但同时必须通过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政策纠正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外部负效应, 实现帕累托改进, 这也正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性基础。一方面, 要使土地价格、房地产价格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政府应该发挥调控能力, 使需要住房的市民能够住得起房。另一方面, 要对高档楼盘、别墅区中存在的超出城市空间容积的奢侈建设作出规划上的限制, 不能让少数富人过度侵占、开发、使用有限的城市空间。

4.3 使收入分配结构更趋合理, 人人享有基本公平的居住空间

一定数量和比例的中等收入者是小康社会的稳定基础。目前收入分配结构呈不合理的“金字塔”结构, 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构建“橄榄型”财富结构是目前和今后政府的一项必然政策选择。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考虑如何引导形成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阶层, 并在城市居住空间安排上预留适当的位置和配置合理的资源。

在居住方面, 我国的住房制度并没有做到公正公平, 导致了不同群体间的制度性受益差异, 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住房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护。以普通商品房为主、经济适用房为辅、重视廉租房建设, 构建适应不同经济收入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供应体系基本框架, 努力向“住有宜居”发展。

4.4 推进“以人为本”的混合型住区建设

“以人为本”, 亦即“社会最佳”, 是新城市主义邻里规划的核心思想。我们可以适当借鉴欧美一些国家的经验, 开发一些混合居住的住宅项目来缓解居住分异。在具体的操作中, 是在同一地块内设计不同社会阶层的居住小区, 或者适当地将低价住宅穿插到中高档住宅项目中去, 而取代以往所有的低收入住宅区成片开发的模式, 各类建筑都要兼顾, 形成高层——小高层——多层的混合住宅开发建设, 从而消除不同阶层间的对立, 形成阶层间的融合。政府在把土地批发给房地产开发商时, 有些地块可以要求开发商开发一定量的经济适用房, 这方面南京曾经做过尝试。另外, 在某些旧城改造中建设的新住区, 也可以在同一住区中建造不同修建标准的住宅, 以同时满足中低收入的回迁居民和中高收入的购房者的需要, 并通过各种积极的住区管理手段, 拉近不同收入阶层间的距离。在此基础上还应增加混居人群间相互影响的模式, 如就业机会的供给、生活方式的影响、信息资源的获取等, 从更深层次加深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沟通交流。

摘要: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南京市5类住区、10个居民小区的若干住户的问卷调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揭示正在不断演化的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现象, 并归纳总结不同阶层区划化居住的特征, 思考城市摆脱居住空间分异负功能的对策。

关键词:定量研究,城市居住空间分异,南京市

参考文献

[1].郑孝正, 秦岚.城市边缘化社区聚居模式初探[J].同济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05, (1)

[2].吕露光.城市居住空间分异及贫困人口分布状况研究[J].城市规划, 2004, (6)

[3].杨上广, 王春兰.上海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社会学研究[J].社会, 2006, (6)

[4].沈关宝, 邱梦华.转型期中国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异与极化———以广州为例[J].上海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08, (2)

8.上海深圳南京城市管理的经验借鉴 篇八

一、上海、深圳、南京城市管理工作的实践探索和经验做法

目前,上海、深圳、南京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与北京基本相同,均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即市、区县政府两级管理主体,通过市、区县、街乡三个管理层级,采取在市、区县、街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立数字化网格的方式进行管理。主要有六个特点:

(一)突出统筹地位,成立城市管理议事协调机构

上海市成立了“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推进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各相关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重大问题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工作,初步形成了“全市统筹、统一协调、市区联动、区县为主、分工负责、各司其责”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南京市成立了“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及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公务委员和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公众委员组成,负责研究决定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统筹协调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公众委员以公开征集及评选的方式产生,目前已评选出公众委员45名。

(二)强化统筹作用,设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上海市突出“党建统领”,成立了市委派出机构城乡建设与交通工作委员会(简称党工委),负责统筹城市管理系统以及中央在沪企业单位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同时,强调统筹综合,在市政府设立“两委+若干专业部门”,“两委”即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简称建管委)、交通委员会,“若干专业部门”即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水务局和房管局3个部门,形成了“大部制”的格局。在管理体制上,党工委与建管委合署办公,市政府“两委+若干专业部门”的主要领导均为党工委党委委员。建管委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和行业指导;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领域的工作;各区县和街乡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深圳市和南京市也都设立了城市管理局,承担城市综合管理责任。

(三)强化法制保障,制定出台综合性城市管理法规

南京市经江苏省人大审议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站在城市治理的高度,把包括建(构)筑物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停车设施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应急管理及其他事项等城市管理事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治理、监督和救济等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和界定,进一步强化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制保障。三个城市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条例》《办法》,编制了较为完善的各类城市管理标准规范,以网格化为依托建立“大数据”系统,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标准化。

(四)强化行政执法,赋予城市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手段

上海、深圳、南京三个城市都很注重城市管理职能与综合协调手段的匹配性和统一性,强化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整体性和互补性,在市级层面建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体制,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和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与本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综合考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还承担了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河道、城市绿地许可等方面的审批事项,保证了城市管理的责权匹配,增强了权威性。

(五)强化监督考评,建立起了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上海市采取市级考评与区县自评、日常检查与实效测评、专业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了“市民评判、社会评价、行政评定”的市容环境综合评价体系,综合考评结果与区县绩效考核、“以奖代补”等挂钩;每年开展两次市容环境卫生状况公众满意度测评,测评情况通过《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向社会公布。深圳市采取明检与暗检相结合的办法,区分行业考核(占比56%)、专项检查(占比20%)、数字化城管考核(占比10%)、舆论监督考核(占比4%)、社会满意度考核(占比10%)五种方式,每月按百分制进行考核,每季度和年度对各街道统一排名,考核结果通过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按季度和年度对前六名进行奖励,对一年内两次排名最后或两次不达标的街道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南京市采取“城区一周一查、郊区一月两查”的方式进行考核,每月考核结果在《南京日报》公布,编发《考核通报》点评,与“以奖代补”经费挂钩,对连续两月得分低于70%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综合评优资格,连续三月得分低于70%的由市、区纪检部门对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向市、区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六)强化社会服务,较早推行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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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行政(事)企分开、管干分离,明确规定环卫作业服务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专业企业负责。目前,深圳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市场化率达到90%,垃圾清运市场化率达到75%,垃圾处理市场化率达52%。深圳是在全国较早实行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模式的城市,一是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实行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环卫管理体制,环卫作业实行全覆盖管理。二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限定服务企业准入门槛,推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确定合理的外包合同期限,实行环卫作业管干分离。三是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改变政府单一投资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参与运营环卫基础设施,实现投资主体社会化、多元化。

二、对深化首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思考和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2月26日视察北京时强调指出:城市管理是一门科学,需要精心打理,打理好了还有很多可以扩展的空间。要加快形成与世界城市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城市管理目标、方法、模式都要现代化。要健全城市管理体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坚持重心下移,积极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深刻认识和把握城市管理问题,进一步提高首都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思路。结合编制“十三五”规划,参考上海、深圳、南京等国内大型城市和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城市的先进经验,建议将正在编制的《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市政市容发展规划》更名为《首都城市管理“十三五”发展规划》,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和强化议事协调机构

北京的城市管理比较特殊,统筹性、综合性、协调性特点明显,应借鉴南京等城市经验和北京奥运会做法,在进一步完善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职能的基础上,成立首都城市治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首都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秘书长,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各区县长、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和在京国有大型企业、解放军总部机关和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相关负责人等公务委员及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公众委员组成。首都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市城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委主任兼任,委员会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决策和总体推进城市管理的顶层设计、综合协调、规划计划、目标任务、督查落实。区县成立相应机构,统筹落实本区域城市管理工作。

(二)设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针对当前存在的重建轻管、城市管理领域统筹不够、缺乏顶层设计和综合协调等问题,按照“规建管并行独立、做实做强管理”的理念,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管委),对市市政市容委现行的“三定”职能特别是城市综合管理职能进行梳理明确,强化综合协调职能,整合专业管理职能,理清职责交叉边界,统筹负责城市环境整治、环境秩序治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地等行业管理,实现对城市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执法督查和监督考评。

(三)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法规

城市管理遇到的矛盾困境大都与法律法规缺失有关。目前,北京市开展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专业规章,没有一部综合性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因此,应从“提升城市管理地位、强化城市管理手段”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快编制颁布《北京市城市管理条例》,将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的全过程,统筹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地管理等城市管理主要职责,明确社会单位、市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责任义务。

(四)理顺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北京的城市管理涉及规划、建设、市政市容、交通、环保、水务、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多个部门,也涉及中央国家机关和在京企事业单位、军队(武警)总部机关和驻京部队、各区县和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如何统筹协调?一是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实施情况的评估反馈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验收和移交工作,防止出现“规划漏项、建设甩项”问题。二是加强对交通、环保、水务、园林绿化等相关领域内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统筹协调,做到全市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三是加强对中央驻京单位和解放军、武警驻京部队及各区县、各企事业单位内部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明确标准,规定时限,跟踪督促,指导落实,真正形成城市管理全市“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五)增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协调职能与手段的匹配度

针对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能,却没有综合协调手段,导致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监管不力、隐患消除不力的情况,建立完善综合协调职能与综合协调手段相配套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给城市管理部门增加管理职能或协调手段。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目前只有安全监管责任,缺乏安全监管手段,制定的年度消隐计划除了少数能随道路大修落实外,大部分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原因就在掘路审批分散在交管、路政、园林等部门,必须整合掘路审批和安全监管职能,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六)强化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并重理念

城管执法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都是手段,城市管理为综合执法提供管理资源,综合执法为城市管理提供执法保障,如同“一体两翼”、“一车两轮”,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北京市市政市容委承担的城市运行管理职能,因缺少自己的专业执法队伍,只能依靠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城管执法局开展,管理与执法难度加大,很多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制止。上海、深圳、南京等城市管理实践证明,建立完整的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相配套的工作体系,形成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的“大城管”格局,是新常态下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最有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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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对检查考评结果的运用

针对城市管理考评内容设置和考评结果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完善首都环境建设“月检查、月排名、月曝光”措施,科学确定考评对象,科学设置考评内容,建立科学的综合考评体系,加强对考评结果的运用,综合考评结果做到“五个纳入”,即: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占一定比分权重;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察,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或城市管理“一票否决”;纳入“以奖代补”,重奖先进;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在官方媒体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纳入政纪处分,对考评结果连续在末位的单位进行问责处理。

(八)加强网格化城市管理大数据支撑

加强“大网格”建设和管理,整合各类监控资源,加强城市管理网与社会治安网、社会管理网的有效衔接;升级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快推进网格化向全时段覆盖和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庄)等基层延伸,为城市管理形成“大数据”支撑。建立“应发现尽发现、应处置尽处置”的问题处理机制,简化问题派发流程,缩短问题处理周期,落实问题处理责任,提高问题处理能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九)深入调动社会群众广泛参与

倡导“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社会群众参与,形成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特约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增强建议、提案和新闻曝光问题的办理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发挥街道、乡镇的属地管理作用,组织辖区内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培育和强化全社会的公民意识、法人意识、家园意识;发挥各类志愿者的引领作用,带动自发成立“4050劝导队”“社区联防安全员”等民间自治组织,实现城市综合管理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单治向共治转变、他治向自治转变。

(十)大力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监督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市场化作业”的城市管理模式和机制。借鉴深圳等城市的市场化管理经验,总结完善北京市开展的环卫保洁市场化运行前期做法,按照“政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成熟一项放开一项、成熟一个领域放开一个领域,逐步实现环卫保洁管理、路灯照明维护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市容景观管护等城市管理各领域的全面市场化购买服务,解决当前面临的城市管理力量不足、手段单一、管理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管理成本,调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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