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精选2篇)
1.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 篇一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患病后,应在被保险人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超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
转院诊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院诊治:
(一)转院才能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诊断的疑难病症;
(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法继续诊治的;
(四)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第五条
转院审批办法:
(一)凡需转院者必须由主诊医生填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在本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院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批,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三)需转住市外医院就医的,由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或相当的市级定点医院(所、站)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审核,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原则上应转住省内的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元,最长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依据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办延期手续。
第六条
特殊危急病人急需转住市外医院抢救的,可由主诊医生提出,医务科批准。先行转院,一周内由转出医院提供转院证明,报社会保险管理局补办转院手续。
第七条
转院诊治不得转往的医院:
(一)市内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二)市外的非全民所有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所、门诊部等。
第八条
常住异地(连续一年以上,下同)和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可在当地选择一间公办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患病住院需在一周内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如病情需要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医院。若需转往其它医院的按本办法转院诊治的规定,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到异地出差、探亲、休假期间患病受伤,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的医院;若因病情不能转回本市医院的,应在住院一周内通知社会保险管理局。
第十条
费用结算及管理:
(一)转院和异地就医的被保险人凭转诊审批表,疾病证明、住院病情摘要、门诊病历、处方付方、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清单等凭据到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门诊的医疗费在个人帐户中支付,超出部分自理。经批准转到市外医院住院,以及到异地出差,探差、休假期间在市外住院者,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统筹基金不垫付,报销住院医疗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段自付比例每个付费段增加5%。经批准的市内转院,不增加自付比例;
(二)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按个人帐户额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凭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清单等按市内住院的支付比例结算;
(三)转往市外医院或在异地就医需做血液透析、人工器官置换、安装或器官(组织)移植等特殊治疗的,应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其发生的费用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同时实施。
2.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 篇二
一、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1、冠心病
2、高血压
3、糖尿病
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类风湿性关节炎
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7、慢性病毒性肝炎
8、肝硬化
9、心脏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治疗
10、透析治疗
11、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12、系统性红斑狼疮
13、精神病
14、慢性肾脏病
15、恶性肿瘤放疗或药物治疗
16、再生障碍性贫血
17、老年性痴呆
18、风湿性心脏病
19、癫痫 20、股骨头坏死
21、强直性脊柱炎
22、干燥综合征
23、重症肌无力
24、帕金森病
2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6、小儿脑性瘫痪
27、儿童支气管哮喘
28、苯丙酮尿症
二、就医审批
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患有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大病中的某种(或几种)病种,可申请异地门诊大病就医,并到银川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门诊大病审批备案手续。
(一)审批需提供的资料
1、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大病审批表(表格式样附后),在异地居住地当地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有效)作为异地门诊大病的协议医疗机构。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诊断证明及最近两年内的就医资料(患高血压、糖尿病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应的检查报告;上述四种以外的其他二十四种疾病,需提供两年内的住院病案复印件、出院证)
经银川市医保中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异地门诊大病的审批手续。自审批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居住地或就医地变更的申请
参保职工居住地或就医地发生变更的,须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到银川市医保中心申请变更,从变更下月开始在变更地进行门诊大病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三、报销
1、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大病费用每半年或一年报销一次,每年的元月1日或7月1日以后,到银川市医保中心报销前一年或前半年的门诊大病费用
2、报销时提供的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批表复印件、门诊大病发票原件、电子处方副本及门诊病历或门诊大病处方本。
3、在医保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每一对所审批的门诊大病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付500元的起付额,起付额以上自付25%,报销75%。
四、注意事项
1、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医所发生的费用,须针对所审批的病种因病施治,否则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报销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门诊大病的最高限额(每年发布)。
3、异地门诊大病处方药量每次最多不能超过4周量(静脉输液不超过3天量、中草药不超过7剂)。不得超量开药或开具多种有同一疗效的药品及重复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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