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精选7篇)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2001]34号 【发布日期】2001-08-14 【生效日期】2001-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1〕34号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为了更好地落实《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我省的防洪除涝和抗旱能力,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反复调研论证,提出了《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我省的防洪除涝和抗旱能力,更好地适应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李克强省长在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汛抗旱并举,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洪除涝和抗旱能力,进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综合治理,下大力气解决洪涝灾害、水资源不足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及目标
“十五”期间,完成4座大型水库、7座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开工建设燕山水库,建设盘石头水库,复建田岗水库,完成淮干与临淮岗工程相关的重点防洪工程建设,完成洪汝河下游河道治理、小洪河部分河段治理及淮干部分河段治理工程,开工实施唐白河、天然文岩渠治理工程等。实施老王坡、泥河洼及卫河滞洪区工程安全设施建设,继续完成鸭河口、梅山等11座大型灌区部分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任务。开工建设赵口引黄二期工程,做好小浪底南、北岸灌区前期工作。开展防洪抗旱决策指挥系统、水文监测系统等防洪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十五”期间的建设,防洪工程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主要防洪河道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主要平原河道的除涝能力达到3年一遇。搞好水资源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到“十五”末,全省防洪除涝及抗旱能力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新增加有效灌溉面积150万亩,建设早涝保收田500万亩,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540万亩,解决227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
二、二、重点建设项目
(一)防洪工程建设
1.水系治理
淮河干流:“十五”期间,完成淮干陈族湾大港口圩区、白露河口治理和临淮岗淹没影响处理工程建设,加固圩区堤防,提高行洪能力。“十五”末淮河干流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上述治淮工程建设需资金5700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49340万元,省投资6130万元,市、县自筹1535万元。
洪汝河:完成洪汝河下游河道治理、小洪河部分河段治理,完善老王坡滞洪区安全设施建设。使洪汝河下游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一遇,小洪河杨庄至桂李河段能够满足杨庄、老王坡滞洪区的联合调度运用。共需工程投资70340万元,其中争取中央投资51880万元,省投资14720万元,市、县自筹3740万元。
沙颍河:加固白龟山、昭平台、白沙3座大型病险水库,完善泥河洼滞洪区安全设施建设;在澧河支流上开工建设燕山水库,控制澧河洪水;加固处理漯河至周口段沙河南堤重点险工险段。上述工程“十五”期间共需工程投资59158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31880万元,省投资23528万元,市、县投资3750万元。
卫河:完成淇河盘石头水库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卫河、共产主义渠部分清淤疏浚、加固堤防,开工建设良相坡、白寺坡等主要蓄滞洪区控制工程和安全设施。共需工程投资8531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21000万元,省投资13569万元,市、县自筹50711万元。
唐白河:实施防洪治理一期工程部分河段治理,经过治理的河段防洪标准提高到20年一遇。工程需投资600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3000万元,省投资1800万元,市、县白筹1200万元。
平原骨干河道治理:按3年一遇除涝,20年一遇防洪标准完成汾泉河治理、贾鲁河部分河段治理:积极争取水利部、黄委安排实施金堤河下游支沟防洪工程,达到3年一遇除涝,20年一遇防洪标准。商请淮委尽快完成涡惠河前期立项,力争2004年开工建设。2001年批准治理天然文岩渠,达到3年一遇除涝,10年一遇防洪标准。共需投资2845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9800万元,省投资7600万元。市、县自筹投资11050万元。
2.黄河
尽早完成沁河河口村水库项目建议书、可研及初设阶段前期工作,为早日批准开工建设做好准备;2002年完成陆浑水库除险加固部分工程。
堤防工程建设共安排堤防加高、堤防帮宽、机淤固堤、截渗墙、堤河淤填、堤顶硬化、涵闸建设、防浪林、防汛道路、河道工程、沁河工程等,共需总投资687434万元,其中,争取中央项目投资578400万元,亚行项目投资109034万元。
我省黄河滩区“十五”期间,主要进行避水连台、避水楼房、撤退道路和桥梁等滩区安全建设。安排避水台土方0.7万立方米,撤退道路200公里,搬迁10万平方米。共需工程投资8000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48000万元,地方自筹32000万元。3.中型水库除险
完成佛耳岗、丁店、青天河、虎山、王屋山、沟水坡、陈家院等7座省定重点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完成田岗水库复建。共需工程投资780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770万元,省级投资3917万元,市、县自筹投资3112万元。
各省直辖市要对本辖区的中小型水库进行认真检查,分析排队,病险情严重的水库,要集中资金,在“十五”期间,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除险加固,摘掉病险帽子,确保安全运用。
4.小型水库除险
以市、县为主对195座小一型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共需工程投资8680万元,其中:省级补助经费2000万元,市、县自筹投资6680万元。
5.防洪保障体系建设
继续进行6处国家级重点水文站、20处省级水文站监测设施改造和完善,加强水文勘测监测设施及基地改造、水质监测设施建设等,配合国家防总建设好防汛抗旱数据采集、防汛通讯、防汛计算机网络、防汛决策支持等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共需工程投资2010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4500万元,地方投资15600万元。
(一)灌溉设施建设
1.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相关工作,为早日开工建设做好准备
全力配合水利部在2001年完成我省沿线11个城市水资源规划的编报工作。配合长委完成中线工程总体项目建议书及重点单项工程可研报告,为工程早日开工奠定基础。
2.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续建配套
完成中央已安排实施的鸭河口、引丹、昭平台、梅山、南湾、广利、窄口等大型灌区部分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任务,提高渠系水利用率。完成引丹刁北灌区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水资源,扩大灌溉效益。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农业,到2005年,全省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540万亩,农业节水18亿立方米。
3.工业及城镇生活节水工程
主要对火力发电、化工、造纸、冶金等重点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改造,完善节水设施,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改造城市生活管网,降低漏失率,兴建中水设施。争取“十五”节水5.5亿立方米。
4.解决农村饮水困难
采取以集雨工程为主的多种形式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问题,争取在2004年前基本解决山丘区227万群众的饮水困难。
着重发展省定116个小城镇供水建设,实现新增供水能力3.65亿立方米,增加受益人口300万人。
5.引黄灌溉补源
用足用好国务院分配我省55.4亿立方米的引黄水量。续建完成新三义寨南干渠、第三濮清南灌区、内黄引黄补源、大功引黄灌区骨干工程及新安引黄提灌工程,完成新三义寨、大功、人民胜利渠、韩董庄等中央已安排实施的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与续建配套的部分建设任务。2004年开工建设赵口引黄二期工程。做好小浪底南、北岸灌区规划及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前期工作,力争尽快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
三、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为实现“十五”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为顺利实现省政府制定的“十五”发展目标,要增加前期工作投入,加快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不失时机地争取中央项目和资金支持。
“十五”期间,要全力配合水利部完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体项目建议书和重点单项工程可研报告。2003年完成燕山水库可研、初设阶段勘测设计,配合淮委完成沙颍河、涡河项目建议书,组织完成沙颍河近期治理可研报告,配合黄委完成沁河河口村水库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阶段前期工作,2003年完成唐白河治理一期可研与初设成果及赵口引黄二期工程初设,2005年之前完成出山店水库规划及项目建议书。
(二)拓宽投资渠道,增加水利投入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十五”水利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2001--2005年需投入水利建设资金100.5亿元,其中,农田水利投资59.3亿元,重点基建工程投资41.2亿元。重点基建工程投资中拟申请中央投资19.8亿元,市、县配套投资10.3亿元,省级安排投资11.1亿元。按目前投资规模,省级5年共可筹集8.9亿元,资金缺口2.2亿元。
要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原则,大胆使用银行贷款、外资和各种社会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项目和资金支持。要加大省级财政水利投入。按照省财政每年增长幅度,同比例增加水利基建投资基数。2001年省级水利基建投资按16000万元安排,以后每年应增加一定的比例,纳入省级基建投资规模,用于水利基建工程建设。要按调整后的水利基金项目来源,足额征收水利基金。要从征收水资源费上缴省级的20%用于大型重点工程建设。并尽快出台《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从河道堤防维护管理费每年上缴省级的10%用于骨干防洪河道治理。
(三)依法治水,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
要以城市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要加强水资源技术基础工作,重点抓好各行业用水定额的研究制订,为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提供依据。要坚持依法治水,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水法规的立法工作,争取尽早出台《河南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科学制订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用水汁划,大力推广使用先进节水工艺和设备,通过节水缓解水供求矛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落实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质量管理
全面推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审计制,保证工程质量。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资金筹措、招标、施工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全过程负责,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五)推进水价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价管理机制
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与管理机制,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发展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尽快出台《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根据;中央关于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依靠价格杠杆,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及时调整供水价格,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并从今年开始对具有供水功能的水利工程核定水价,实行有偿供水。利用增收水费,投入水利工程建设,弥补建设资金不足。
(六)抓好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
开展“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研究完善竞赛内容和评比办法。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自觉投工投劳兴办农田水利工程。
(七)加强领导,保证方案顺利实施 水利建设是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把水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五”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全面提高防洪除涝和抗旱能力。
附件:1.河南省“十五”农村水利建设发展指标表(略)
2.河南省“十五”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篇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总体要求,对省定产业集聚区和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挂钩试点。(二)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进城购房等涉农政策措施相结合,引导调整城乡用地结构,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加强农村居民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四)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六)尊重群众意愿,不损害群众权益。(七)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涉及的土地,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在项目区内,鼓励土地权属单位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遵循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交换土地的权属变更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第六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建新区和拆旧区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建新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产业集聚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建新区不符合规划的,可依法依规调整规划。
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总面积,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应比建新区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部分,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章 项目区申报
第七条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初步确定项目区位置和规模,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论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八条项目区规模要适度,建新区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人口密度和分布情况、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村镇体系规划,因地制宜进行合理控制和统筹安排,防止占地规模过大,浪费土地资源,违背农村发展规律。
第九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十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调查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将产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优先作为建新区建设项目,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一)规划文本。1.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2.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前后对比分析占用和复垦的耕地质量。3.拆旧区安排情况。说明拆旧区中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的范围与村镇规划衔接情况,拆旧区内居民安置与新农村建设规划衔接情况。4.建新区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建新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6.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7.建新区拟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拆旧区土地复垦资金筹措情况。8.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明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9.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二)图件。1.现状图。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2.规划图。在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3.总体布局图。在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县(市、区)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三)附件。1.县(市、区)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2.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的意见。3.土地整理复垦协议。4.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农村建设用地需有县级以上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证书。5.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6.使用已备案的“三项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指标作为拆旧区归还指标的,还应附“三图一表一报告”(按项目反映的项目区整治前、后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项整治”项目入库表和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的申请,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辖市审核汇总情况建立项目区备选库。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一)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区的审核意见。(二)项目区实施规划。(三)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应根据以下条件,从备选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区,编制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一)从有利于产业集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县域经济发展出发,项目区的确定要依托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如:郑汴新区、洛阳新区等),以推动重点发展区域的发展。(二)已经编制完成或正在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优先安排项目区;没有编制村镇体系规划或已编制规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四)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项目区建新拆旧顺利实施。(五)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各项材料完整、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建立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联合审查制度。省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审核后的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并下达试点省辖市执行,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三章 项目区实施
第十五条建新区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六条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具体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的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土地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区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区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原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用地或建设用地需调整、互换的,要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建新区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按照城市反哺农村的要求,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章 项目区及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二十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区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二条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区的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试点县(市、区)应加快项目区建设进度。对于先拆后建的项目区,拆旧区使用已整治备案的“三项整治”指标,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获得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挂钩试点工作日常监管的主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月要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区实施情况;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日常监管力度,每季度末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抽查,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区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按照土地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三)查阅有关资料;(四)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归还周转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周转指标,取消试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技术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有关项目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区实施规划、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要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项目区考核
第三十一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区的日常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试点县(市、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予以全省通报,并取消试点资格。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试点县(市、区),停止该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省辖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试点县(市、区),取消试点资格,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省辖市,将在项目区安排上予以倾斜;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差,不重视挂钩试点工作的省辖市,将减少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项目区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在项目区所在省辖市当年或下一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为整体推进我省挂钩试点工作,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参加,抓紧组织开展村镇体系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应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的内容与标准,并按规划搞好配套建设。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篇三
(石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现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新建改造农民新居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现代特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立足节约用地,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农村实施新民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建设农村新民居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促动,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改善农村环境。
(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新民居建设与 村庄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空心村”改造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相结合。村庄建设、改造既适应不同地形地貌类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习俗,又经济、适用、安全、环保。
(三)改造为主,新建为辅原则。根据村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新建或改造思路,不加重农民负担。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多户多型,避免千村一面、千户一型,满足不同村庄、不同收入阶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四)分步实施,梯次推进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区域后偏僻地区,有计划、按步骤地稳步推进,确保农村和谐建设,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力争全市建设农村新民居示范村220个,改造旧村450个,确保15%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新民居建设改造任务。通过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为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改造提供典型示范,带动全市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环省会、环县城周边和沿国道、沿高速公路两侧村庄是新民居建设改造重点区域,全市力争到2012年“两环”、“两沿”区域村庄新民居建设改造面达到30%以上。
2009年全市新民居建设、改造村庄180个,其中藁城、鹿泉、正定、栾城“1+4”组团县(市)要建成一批体现现代新民居特色的示范村;其它县(市)每县(市)建成2-3个示范村。全市每个村庄要建成几个体现区域特点、适应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样板房。
四、建设改造规范
按照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冀建村〔2008〕544号)要求,参照燕赵新民居百套优秀设计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新民居建设和改造。
(一)示范村庄选择要求
1.基础条件。群众热情高,村集体经济实力强,村情稳定,班子团结,基础条件好。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2.重点范围。107、307、308国道、石闫公路(石家庄市至温塘段)两侧可视村庄,京石、石太高速公路两侧可视村庄,省城三环路以外可视村庄,18个县(市)城(含矿区)驻地镇建设规划区以外可视村庄。
(二)样板房选择要求
1.农户自愿。样板房选择要充分考虑不同经济收入家庭、不同地域(地区)、不同使用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使样板房建设的成本和标准能够适应不同阶层的实际情况。
2.符合防灾减灾要求。样板房选址要避开抗震不良场地、地震活断层影响地段和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建设改造技术要求
1.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布局集中紧凑,居住、出行方便,鼓励建设二层或多层住宅楼。街坊低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样板房选址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房的翻建、改建,或选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
2.院落布局要求。院落内建筑平面布局与库房、农用车辆停放场 地以及花草树木、沼气等布局安排合理,配置给水、排水、供电、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等管线。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畅便捷,洁污分开。
3.建筑设计及外观要求。样板房户套面积适当,结构新颖、成本低廉,材料选配经济,就近就地取材。住宅外观设计美观,符合地方区域特色,体现时代感。建筑设计水平较高,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同步应用,符合抗震要求。
4.建筑节能要求。充分考虑沼气、太阳能、地热、风能等新型能源的利用,冬季保温热效高,符合抗震、节地、节能等要求,参考借鉴CL建筑体系。
5.旧民居改造要求。临近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住宅,平屋顶改为坡屋顶,统一选用单坡或双坡或四坡形式,立面美化,建筑周围绿化,坡屋顶主色调为红色。
五、主要支持政策及确认办法
(一)支持政策
1.实施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村庄,经申请批准后,由市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市财政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
2.将新民居建设中村内街道整治、绿化、环境卫生、饮水、排污等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纳入农村“一事一议”财政资金奖补范围。
3.认真落实省财政下拨的扶持新民居建设改造专项资金,市、县按要求予以配套,重点用于新民居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4.新民居建设中需要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增容费,予以免除。
5.整村易地建设的村庄需要占用土地的,经批准可列入当年征地指标计划。
6.列入新民居建设计划的示范村,村民贷款建设的房屋,准予办 理房产证,由县级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对验收合格的新民居建设改造示范村,根据投资规模,给予每村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奖补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按照先建后补原则,根据示范村建设改造进度,逐年支持到位。
(二)确认办法
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逐级申报制,每年年初申报确定示范村建设计划。符合申报条件的村庄,按下列程序申报、确认。
1.村党支部、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列为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同意等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政府审查合格后,报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确认后,由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对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进行规划。
3.实施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村庄,按照规划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乡镇政府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4.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示范村名单,统一报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5.市、县财政贷款贴息,按照规划建设时间和建设贷款额度,逐年分期拨付到位。
6.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验收,达到规定时间、进度要求的,兑现奖补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确保新民居建设改造工作开展,市委、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和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农工委、市建设局、市文明 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委,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计划,审核安排新民居建设资金的使用,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并配合市考核办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统计资料组、建设指导组、规划指导组和督导检查组,分别设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专人专抓,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大投入,强化支持引导。积极探索新民居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建设、改造和样板户建设。整合现有涉农部门资金,集中倾斜支持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法人参与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支持有资质的公司竞争、承包新民居建设改造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广泛进行宣传,激发农民自主建设、改造居住条件和环境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关注、多方倾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责任,形成推进合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农村新民居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市委农工委负责履行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包括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等;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 改造计划;审核安排农村新民居建设资金;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协助市考核办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及市直各部门支持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等。市建设局负责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开展服务活动;协助规划局搞好农村新民居的建设规划工作;按照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要求,落实可用于新民居建设的村镇建设资金等。市文明办负责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村民活动中心建设。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全市农村土地相关政策;指导各县(市)、区按计划审批新民居建设用地。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新民居建设的财政奖补资金;落实省有关项目要求的配套资金;配合市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贷款贴息资金;整合相关部门支持资金,按照新民居建设计划、要求投放。市农业局负责示范村庄内沼气工程的建设、施工、技术指导和服务;争取国家和省沼气建设支持资金;指导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市林业局负责配合规划部门开展村庄绿化设计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过境公路、主要街道和村庄各类绿地的绿化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新民居建设示范村饮用水工程的技术服务。市电业局负责村庄供电设施及线路建设、维护。市交通局配合建设部门建设村内道路,组织开展通达行政村公路的改造建设。市地震局负责指导新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协助建设部门搞好抗震建设服务,协助规划部门做好避开地震活断层建设规划工作。市金融办负责与金融机构的联络;按新民居建设计划,协调金融机构贷款。市文化局负 责指导新民居配套的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落实相关支持资金。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新民居工程的农村书屋建设。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建设、改造;落实相关支持资金。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市体育局负责指导新民居体育健身场所建设。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新民居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维护。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
(四)加强考核,确保任务完成。从2009年起,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重点考核范围。每年年底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市委考核办,共同对各县(市)、区开展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明奖惩。对在组织、指导、实施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全市新民居建设改造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示范村任务表(略)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篇四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政〔1999〕8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现将《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以旅游的名义招徕、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第四条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规定,明确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授权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等各类形式)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的不同要求编制。
第六条 第六条 编制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和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测定、旅游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布局和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
(四)旅游资源开发安排与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规划的措施等。
第七条 第七条 旅游开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审批省内重点和跨区域的旅游开发规划;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开发规划。
旅游开发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第八条 承担编制旅游开发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和旅游规划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审批
第九条 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依法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
第十条 第十条 旅游经营标志牌必须悬挂在旅游景区(点)入口醒目处。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的资源、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点)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按隶属关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价格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同一旅游景区(点)不得多点收费,有特殊价值需另行售票的,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权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审机构负责评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要求评定星级的饭店(含度假区(村)、公寓、游船,下同),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饭店要求评定星级时,可以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新建、改建或扩建星级饭店时,应当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用语、标志和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标志牌。
星级饭店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并不再悬挂其他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餐饮、购物、医疗、工艺、旅游用(产)品、娱乐等场所要求评定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悬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旅游(涉外)交通服务的车船公司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客运手续,并经公安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旅游(涉外)车船等标准,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旅游(涉外)经营手续。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领取国家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交通标志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对临时担负旅游(涉外)交通服务的,由市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临时旅游交通标志。
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没有旅游交通标志的交通工具接待旅游者。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旅游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具有与开展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有开展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四)具备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或批准、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旅游业务的批准文件和标志牌,申请人应当持经营旅游业务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成立旅游院校、开办旅游系、专业(班),应当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
(一)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三)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四)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五)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游经营者的企业形象或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六)为招徕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广告信息;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发布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地点、许可证或批准书号码;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姓名;
(三)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财务帐目和保存有关业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安全的法规、规章,制订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高空旅游设施和具有一定危险的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生旅游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旅游、公安有关部门;
(二)配合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及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抢救;
(四)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现场配合处理。
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考核单位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导游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取得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导游证件,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的法规、规章,为旅游者提供良好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有关商业保险。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星级饭店、旅游(涉外)定点饭店等从事专业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接受旅游和商业、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培训,经考核、评审合格者,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销售的商品和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均应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旅游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点)圈地占点,向自行拍照的旅游者索取占点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创造优美舒适的旅游环境。并应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建设一定数量和档次、布局合理的公共厕所。设置相应的垃圾集放、清运和处理设施,配备卫生保洁人员,确保旅游景区(点)内整洁。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各类公共设施标牌设置齐全,景物、景观的介绍和表述应当文字规范、内容准确。应当在游览通道和道路上设置引导牌,危险路段设警示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停车场设置应当经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收费标准由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点)内设置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位置应当符合旅游景区(点)规划,旅游景区(点)门前50米内严禁摆摊设点。旅游经营者不得尾随旅游者兜售商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和配合。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人员对旅游经营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检查证件。不出示证件或检查程序不合法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有关部门对星级(涉外)饭店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需要暂扣、封存有关证据物品时,应当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两人以上并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向被检查者告之旅游法规、规章和其违法事实;
(三)如实填写暂扣、封存有关证据、物品清单,并要求被检查者代表签字。拒绝签字时,检查人员可在清单上注明并邀请1--2名其他在场人员签字证明。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实行年检制度。旅游经营者必须依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年检文件、资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旅游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按规定使用交通工具的行为和降低服务质量、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采用违规积分制,并在年检时予以处理。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审批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或者超出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外地旅行社未经审批在本省设立经营性旅行社分支机构的;
(三)未取得导游证书从事导游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规定,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旅游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导游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价格、商标、广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或会同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条例》和本细则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旅游设施,是指各类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游乐园(场),星级饭店,疗养地、度假区(村),旅游列车、汽车、游船,餐饮、购物、医疗、娱乐场所,旅游用(产)品、工艺品等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旅游产品、纪念品定点生产厂家等旅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性设施。
旅游者,包括境外旅游者、国内旅游者和出国(境)旅游者。境外旅游者,是指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等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居民;国内旅游者,是指离开常住地到国内其他地方从事参观、旅行、游览、度假等旅游活动的我国大陆居民;出国(境)旅游者,是指中国公民通过旅行社组织或者经批准自行出国(境)旅游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篇五
(甬政办发〔2007〕13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十一五”期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宁波市“十一五”期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建设高素质应急管理干部队伍,是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05〕14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印发2006-2010年宁波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甬党〔2006〕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发〔2005〕11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应急管理培训的工作目标、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将各级各类干部的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对各级应急管理干部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培训;形成以应急管理理论为基础、以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为核心、以提高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能力为重点的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优化配置培训资源,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完善培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建立以实际需要为导向,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注重实效、充满活力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格局。
(二)指导原则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于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着眼于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着眼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坚持培训与应用的统一。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受训对象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实践不断增强应急管理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分级分类,保证质量。依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受训对象的不同特点、要求,分级分类实施培训。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标准,精心编选培训课程和教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师资质量,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制度和培训评估、考核制度。
——整合资源,创新方式。主要依托、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根据需要加强功能性建设。立足提高操作能力和实战水平,大胆探索科学培训方法,积极采取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情景模拟、预案演练、对策研究等方式开展培训,增强培训效果。
——规范管理,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体制,发挥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开展应急管理培训的积极性。正确处理专项、专业培训与综合性、管理类培训的关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形成良好的培训工作秩序。
(三)主要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组织各级各类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提高思想认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组织应急管理领导干部和专业干部学习、掌握开展应急管理必备的知识与技能,深入研讨加强应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高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培养一大批复合型应急管理人才和不同领域的专门人才。
二、应急管理培训的具体要求和安排
(一)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的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指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相结合,将应急管理专题研讨纳入日常学习计划。根据领导干部脱产培训工作总体安排,依托各级培训机构,将应急管理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课程体系。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在对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轮训班次中,适量安排应急管理课程。各有关部门举办的领导干部业务培训班,要重视有关应急管理业务的培训。
(二)应急管理干部。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培训的重点是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和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市应急办会同宁波大学、宁波工程学院等单位承办分批次轮训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根据需要,市应急办有计划、分类别地组织或安排有关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国内外考察和培训。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人员综合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组织协调、技术通信、预案管理等方面的业务能力。
(三)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新闻发言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点是熟悉、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要求,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市应急办、市新闻办联合举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专题培训班,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培训也相应安排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内容。
(四)处级以下公务员。处级以下公务员应急管理培训的重点是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和施救组织技能及防护意识。把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纳入机关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市人事局在组织新进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以下干部综合素质专题培训的班次中,适量安排应急管理课程。各地、各有关单位举办的有关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也应开设相应的应急管理课程,以提高机关公务员应对业务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五)基层干部。基层干部应急管理培训的重点是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排查安全隐患和第一时间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网络,有计划地对街道、社区、乡村和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基层干部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点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办会同市国资委、市安监局等单位,适时举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市应急办会同市安监局、市工商联等单位,适时举办大型民营企业负责人应急管理培训示范班。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会同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应急管理培训作为企业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制定专项规划,采取统一集中培训与企业自主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对所属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强化培训考核。
(七)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重点是熟悉掌握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在不同情况下实施救援和协同处置的能力。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八)应急救援志愿者。应急救援志愿者的培训重点是掌握应急救援技能,提高自救、互救和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的能力。培训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会同民政、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单位组织实施。
三、落实应急管理培训各项保障措施
(一)编写培训教材。结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本着“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则,确定综合类、专项类应急管理培训课程设置,明确培训内容和标准。组织编写适应不同层次干部需要和不同岗位工作要求的应急管理培训教材,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培训教材体系。干部综合类应急管理培训教材,以国家统一编写的教材为主要读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统一规划和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组织编写有关专项类培训教材和辅助资料。建立应急管理培训案例库。
(二)推进培训手段现代化建设。开展应急管理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教育资源和广播、电视、远程教学等手段,尽量依托和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加强合作,确保培训质量。适应情景模拟、应急演练等培训要求,在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若干个市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加强功能建设,改善教学条件,实现应急管理培训资源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注重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应急管理经验,积极开辟国内国外培训渠道。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高等院校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为依托,培养、建立一支应急管理教研骨干队伍,为加强应急管理培训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同时,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中选定一批兼职教师。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师资库,按照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促进优质师资资源共享。推动高等院校应急管理学科建设,促进学术研究和交流,为提高应急管理培训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统筹安排使用培训经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级各类干部的应急管理培训作为重要培训项目之一,在现有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开展应急管理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五)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根据不同的培训目标、对象和内容,分别研究制定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纳入现行的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体系,统一实施质量评估和考核。在此基础上,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
四、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布局中,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顺利实现培训工作目标。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要把加强人才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认真制订和落实培训计划。在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培训中,既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又要统筹安排、加强管理,保证培训健康、有序开展。
(二)强化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市应急办负责研究制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组织举办具有示范意义和综合类的培训重点班。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培训的安排和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市应急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业务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管理,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要积极动员、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培训。
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篇六
1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广西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广西“两个建成”步伐,巩固提升“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成果,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办法推进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广西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统筹广西城乡发展,深入推进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破解乡村规划建设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组织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示范县、乡镇和村屯建设,探索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统筹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两大转变,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建设长效管理的政策措施,努力提升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全面改善乡村面貌和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乡村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主体。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是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各级政府要在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中发挥引导和主导作用,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乡村规划建设主体是农村、是农民,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组织和动员农民参与,共同规划和建设美好家园。
(二)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乡村规划是乡村建设的蓝图。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乡村规划,科学确定农村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宅基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引导乡村各项建设有序进行;要按照节约集约的要求,合理选择乡村建设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尽量选用村庄旧宅基地、荒地和废弃地,提高建设用地效率。
(三)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乡村规划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农村,根系农民。编制和实施乡村规划要充分考虑“三农”工作,要符合当前农村建设发展的要求,体现农民意愿,尊重农民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和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最基本的民生项目,并按照农村、农民的要求安排项目建设的时序,各级财政、社会资金予以优先安排。(四)因地制宜,凸显特色。乡村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因地制宜,要充分挖掘当地村落的形成特点、布局形式以及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特点,提炼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元素并加以运用。同时,要充分利用经济适用的当地建筑材料和乡土树种,凸显地方特色。
(五)试点先行,逐步推进。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要针对不同条件、不同区域进行试点,试点先行、示范带动,创新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在积累和总结试点示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区域甚至全区推进,最终实现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有序高效运行。
(六)完善制度,重在长远。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设计,建立和完善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项目建设与质量安全、资金长期投入与安全运行、设施维护与长效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确保乡村规划建设的长远发展。
三、总体目标
统筹推进乡村规划编制理念改革创新,转变乡村规划实施管理模式,推进传统村落保护与乡土建筑的发展,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和乡村建设管理与维护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由规划师、政府作主,向村“两委”、村建设理事会和村民共同主导的方式转变,使乡村规划更符合乡村发展的实际,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乡村建设更符合村民的意愿,体现村民的意志;使传统村落得到有效保护,乡村特色更加浓郁,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走出一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有序、农民积极参与、特色塑造鲜明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农村建设新路子。
四、试点范围和内容
选择规划建设管理体系较为完善、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性较高、村庄规划编制基本完成的地方作为试点。上林、永福、平乐、田阳、罗城等5个县,以及具备条件的全区乡土特色建设示范村屯作为首批试点。试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四个层级的管理体系;建立政府与农民对话的协调机制;实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制度、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责任制;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机制;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与传承,推进乡土特色建筑发展;下放规划建设管理权限;建立村“两委”组织、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机制,完善村民自治机构和村规民约,发挥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作用。
五、试点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试点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新体系。在5个试点县探索建立由县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所)、村委会、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规划协管员)参与的四个层级构成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新体系。1.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
一是整合乡镇部门管理资源,推进“四所合一”(乡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四项职能合一的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编制,并赋予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权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并监督本乡镇各级规划、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和审批本乡镇各项建设活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对村屯规划协管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指导、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统计和验收村屯新农村建设民宅;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执法工作;负责乡镇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城建监察工作等。(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县政府配合)二是引导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由村民选举村屯中德高望重的“五老”(族老、宗老、老前辈、老干部、老教师)等群众组建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聘请乡村规划协管员。主要负责协助村委会开展试点项目建设,参与本村屯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约束村民按规划按要求建房,协调处理村民建房的土地置换和发生的矛盾,共同推动村屯建设活动按规划实施。(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指导)三是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两委”、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规划协管员)参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为农村建房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自治区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指导)四是建立健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规范乡村规划、建设行为。(责任单位:由试点县、乡镇政府牵头,自治区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指导)2.探索建立政府与农民对话的协调机制。在试点县和试点村,依托农村“四议两公开”、村规民约和“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和办法,建立由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等共同协商、共同管理村屯事务的工作机制,着力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让群众真正成为村屯建设和管理的决策者、建设者和受益者。(责任单位:由试点县、乡镇政府牵头,自治区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指导)3.实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制度。由县级政府依法委托乡镇政府负责实施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面积控制、建新拆旧(列入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名录的除外),以及方便群众、简便易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规划、建设许可,并建立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必要条件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4.实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帮助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做好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5.试点制定并实施农村村民新建楼房奖励政策。为打造村庄统一的建筑风格,体现地域建筑特色,突显城乡风貌改造成效,各试点县要加强对农民按规划按要求开展农房建设的引导,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县级财政试点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对农村村民新建楼房能采用体现当地建筑特色的建筑设计图册修建,并符合乡村规划控制要求、建筑设计要求和建筑特色风貌要求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等手续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6.实行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优惠政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优惠政策制度。对符合各项程序、手续齐全的农村村民新建楼房,在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给予只收取工本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县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7.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责任制。
一是制定广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细化对违法建设查处的界定标准、范围和要求。(责任单位:由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二是县级政府要建立县级有关部门组成的“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建设查处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梳理县域内乡村“两违”建设情况,按照“解决存量、严控增量”的要求,分阶段、分类型、分别进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理顺“两违”建设的查处程序,避免一方查处后形成合法化的行为。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和乡村规划建设协管员的各自作用,建立乡村建设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通报和制止“两违”建设行为。对乡村规划区内新增的“两违”建筑,由县政府责成乡镇政府组织力量依法予以查处,或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依法查处。对“两违”行为监督、制止和查处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指导)8.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统一规划为依托,以重大项目为平台,将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和产业发展类项目纳入乡村规划,并按照自愿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公告及时将项目实施内容、资金使用、出资出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的监督。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落实日常的管理、运行、维护的权益和责任。(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指导)(二)统筹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两大转变。
1.转变村屯规划编制理念。村屯规划要体现区域和民族特色,突出生态理念,传承农耕文明,弘扬优秀文化,促进经济发展。一是转变过去延用城市规划编制的理论和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生态理念融入乡村规划全过程,坚持实用性与艺术性相统一、历史性和前瞻性相协调,探索凸显桂风壮韵乡村规划布局的新理论和新方法。二是把村屯规划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纲要来统筹谋划、精心设计、系统运作,充分考虑农民创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庭院经济、村屯绿化美化和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和增加工资性收入。(责任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县政府配合)2.转变村屯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组织形式。
一是编制和实施村屯规划,要搞好调查研究,尊重农民意愿,实施民主决策,使农民成为村屯规划的受益者和管理者,使村庄规划成为具有约束性的村规民约。(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二是制定乡村规划纳入村规民约制度及村“两委”、理事会、规划协管员、村民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政策文件。(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三是进一步细化乡村规划审批前、后,需要向村民公示、公开、宣传、征求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等的程序和要求。(责任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试点县政府配合)(三)开展“两活动”,推进“四试点”建设。
1.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屯活动。在总结完善试点县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的城乡规划提质行动,在全区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屯活动,改革和创新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2.开展“村屯规划我作主”活动。在试点村开展“村屯规划我作主”活动,组织农民通过编制和实施村屯规划,提高建设美丽家园的兴趣和信心,保障农民对规划编制的参与权、话语权和集体决策权;总结和推广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理事会等经验,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3.试点建立乡村规划师与乡镇挂钩联系机制。通过社会招聘、机构志愿、个人志愿、选调任职和选派挂职等途径,公开聘用乡村规划师。乡村规划师挂钩联系一个或多个乡镇,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编制、落实农民意愿、协助业务培训、指导规划实施,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的规划编制工作。乡村规划师与乡镇挂钩联系期限一般为两年,联系期结束如需续聘,由乡镇提出申请,并经征求乡村规划师意见后,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另文公布。对参与挂钩联系的乡村规划师,将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晋级、继续教育等方面,实行相应的鼓励政策。乡村规划师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相关县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名额实行定向招聘。
对从社会人员招聘的乡村规划师试行年薪制。机构志愿者的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个人志愿者由聘用县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的基本生活补贴。选调和挂职人员在担任乡村规划师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同时由聘用县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贴;挂职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经本人和原单位同意,可根据聘用县市相关部门、相关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选拔担任相应职务。(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自治区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4.试点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引领。在村庄建设中,为引导农民不占耕地,特别是不占农保地建房,试点选择荒山、荒坡地,在做好村庄规划的基础上,探索试行先期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再引导农民依山就势建房,避免农民挤占基本农田建房的违法行为。完善村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落实村庄规划要求,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人员,强化群众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和村规民约的自我约束作用,使项目建设与规划管理协同推进。(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自治区层面安排涉及村屯规划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申报制。项目应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讨论,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村民参建形式、项目管理和运营等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实施。(责任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试点县政府配合)推行项目方案专家组会审制,突出解决乡村建设缺乏特色的问题。自治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乡村建设专家组,建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制度,加强对乡村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组织编制具有地方风格、民族特色,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且为农民所接受的建筑设计图册,采取一定的鼓励方式推荐给农民选用。(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试点县政府)5.试点实施农村建筑工匠领建。县级政府负责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对培训合格者发给农村建筑工匠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体制,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从业进行监督管理。农村建筑工匠可以同时兼任农村规划建设协管员。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下的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危房改造、“一事一议”公益项目等,可由农村建筑工匠领建。农村建筑工匠可以承接2层以下的农村房屋施工项目,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6.试点建筑用材本土化。推动乡土建筑建设,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居住偏僻、交通不便的村屯以及传统村落等,在村民建房、修缮和保护古民居时鼓励采用体现传承历史文脉、就地取材、物尽其用、节约环保和有地域优势的乡土建材。要组织研究、发布地方建材使用目录,从村屯规划、建筑单体设计入手,引导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农房建设时,合理利用当地乡土材料来建造房屋。组织开展乡土建材住宅建造试点。要注意传统工匠建造技艺的传承,组织和鼓励传统工匠施展手艺、重新带徒授艺,传承技艺。(责任单位:由试点县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指导)
六、实施步骤(一)实施阶段(2015年11月—2016年9月)。
1.开展相关制度建设。按照本方案推进各项制度建设,确保如期完成。
2.相关试点项目建设。按照本方案下达的项目计划开展2015年广西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建设工作,确保2015年11月全面开工。
3.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制定督查指导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厅局和专家到试点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督查。(二)验收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2月)。
1.各地组织单项验收、综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试点工作项目进行验收,适时召开会议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七、部门和有关人员工作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定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项目计划,督促、指导和验收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项目工作;负责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实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做好具有当地地域性民族特色建筑风格通用图集的设计工作,提供给当地村民建房选用。牵头统筹推进乡村规划编制理念和组织实施的两大转变。负责组织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屯等若干专项工作活动。(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
(三)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资金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建设的投入,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查处乡村占用耕地、水田建房等违法行为;负责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实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乡村规划建设监督工作。
(五)各市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建设计划,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市级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本职工作。
(六)县级政府:负责制定县级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本职工作。负责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体系。负责组织或委托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拆除辖区内的乡村违法违章建筑。
(七)乡镇政府: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和乡村建设巡查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查处“两违”行为;负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拆除辖区内的乡村违法违章建筑;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推进乡村规划编制理念和组织实施的两大转变。
(八)村委或乡村规划理事会: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照村屯规划和村规民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和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配备或聘请乡村规划建设协管员(可兼职)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统筹推进乡村规划编制理念和组织实施的两大转变。
(九)乡村规划师:负责组织规划编制、落实农民意愿、协助业务培训、指导规划实施。
(十)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口开展相关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广西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主要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审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范围,督查工作进度,并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负责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的日常工作;组织成果验收,统筹协调各部门整体推进,掌握动态、总结经验。各试点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抓好进度统筹、问题协调、资金筹措和项目推进,形成各地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
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篇七
号:甬高新建〔2010〕120号 发布时间: 2010-08-18
各有关科室、中队:
为顺利推进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以下简称测评迎检)工作,按照市局、管委会工作部署,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城管系统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城管系统迎接全国城市
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方案
为贯彻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的目标,根据《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的通知》(甬高新党办〔2010〕3号)和市城管局《宁波市城管系统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建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要求,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一是以综合整治为抓手,巩固文明创建基础。通过开展“五项整治”行动,营造整洁市容环境;开展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整修和窨井盖提升工程,加大设施维护力度;开展主要出入口景观灯光升级、城区花境改造和城区内河整治建设等工作,提升城市景观环境。
二是以提升管理为核心,提高创建常态水平。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常态管理,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实现“街容街貌清新亮丽、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园林绿化秀美葱郁、城区内河清洁美观、市容秩序和谐有序、市政设施功能完善、执法服务优质高效”的管理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常态管理和文明引导,进一步将市城管系统文明创建工作引向深入,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做好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努力实现宁波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高新区城管系统测评迎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测评迎检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局。测评迎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钱国华;
副组长:孔志平、范刚军、傅明龙;
成员:俞坚、叶芳、俞剑达、陈国春、孙勇海、陈金达、邱海云、应向华、欧海华。
测评迎检办公室主任: 孔志平(兼);
测评迎检办公室联络员:俞坚、叶芳、孙勇海、陈金达、邱海云、应向华、欧海华。
三、职责分工
根据迎检工作需要,测评迎检办公室下设宣传保障、执法督导、设施管理三个小组,负责检查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测评迎检办公室。部署落实管委会和市城管局测评迎检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高新区城管系统迎检工作,分解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进度,汇总上报城管系统迎检工作情况。
(二)宣传保障组。主要负责做好与高新区城管系统有关测评项目的文明引导宣传工作,对城管系统测评迎检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人好事做好宣传报道,组织好城管义工及青年团员等志愿工作,做好迎检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人:陈国武、胡葳。
(三)执法督导组。指导、检查、督促各中队开展测评迎检工作,确保高新区市容秩序井然,设备设施完好。负责人:叶芳、陈金达。
(四)设施管理组。指导、检查、督促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内河等行业设备设施保障工作和保洁工作,确保管理到位,设备设施完好,道路整洁干净。负责人:欧海华。
四、工作步骤
(一)整改检查阶段。7月20日前,根据测评标准,各街道和有关科室认真组织自查,及时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措施。
(二)测评迎检阶段。8月31 日前,全力做好迎接全国文明委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接受上级测评组的明查或暗访,确保各类设施完好,道路、河道整洁,绿化无缺株、死株现象;城市道路 市容环境完好,无无证设摊、跨门营业、占道经营和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等现象。做好宣传报导并组织好城管义工及青年团员等志愿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测评迎检工作结束后,对迎检工作进行总结,对迎检工作出色的个人予以表彰。并进一步巩固迎检工作成果,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机制
各街道、各部门要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主要领导当好创建工作的总负责、总牵头、总调度、总协调,深入跟踪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创建工作 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迎检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信息宣传等作用,做好城管系统创建指导和反馈工作。各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照测评标准,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各项指标全面达标,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全面完成迎检任务。
(二)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文明创建意识
各街道、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所面临的紧迫任务,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在即将到来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中争得主动、再创佳绩。一要增强紧迫意识。根据中央文明办工作部署,预计我市的测评时间为8月中下旬,时间非常紧迫,各区、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全面投入迎检工作。
二 要树立长效观念。今年测评工作的特点一是时间比去年多一天,二是中央文明办在测评组之外另设了巡查组。这都对我们的测评迎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单位 要适应新的形势新要求,切实推动创建工作转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阶段,着力在巩固创建成果上下功夫。三要克服畏难情绪。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发动 力度,让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搞好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足干劲,积极投入到迎检工作中来,上下协力,共同做好迎检工作。
(三)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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