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管理(精选6篇)
1.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管理 篇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
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2、财政补助: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助。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补助。
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补助。
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3、个人所得税补贴:在2008年6月15日后,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6%)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1套房屋只能有1个产权人享受,截止日后一次清算。
(三)购房成交时间界定,商品房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意见》实施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在本意见实施后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
(四)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五)购房成交时间、房屋类型、房屋面积同时符合《意见》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购房财政补贴。
(六)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理发放。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财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入单位预算,市房产管理局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列示该项目资金计划,年终将收支情况编入部门和单位决算。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购房人。市房产管理局按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分批拨付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立银行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实际支付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分类核算,将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按月报市房产管理局,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其季度、报表同时抄送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具备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资格,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仍可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出相关申请,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情况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由房屋产权监理处定期集中发放。
三、该实施方案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管理 篇二
一是定期开展镇财政所职责履行情况检查, 积极指导基层工作。为指导各镇财政所有序、规范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东台市财政局按月抽调镇财政所农机购置补贴核查相关资料, 做到“三看”:一看其是否及时督促镇农机部门按规定程序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 完整收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材料和购机者账号等购机申请资料;二看镇财政所是否督促镇农机部门按规定要求进行购机补贴申请公示;三看其是否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的20%的比例, 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要求各镇财政所及时纠正镇农机部门及自身工作中存在的资料不全、手续不清等问题。
二是全面落实县级财政部门监管职责, 努力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东台市财政局及时安排专人, 依据购机清册, 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同时对供货单位进行检查, 查看销售台账, 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对确认无误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确保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购机补贴资金划转代发金融机构。
3.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管理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种植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的抗风险能力。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
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一)玉米、水稻、小麦、棉花;
(二)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财政部申请保费补贴,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前本地种植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种植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主要种植业险种、投保和理赔情况,地方政府对种植业保险的支持措施,如何组织和推动种植业保险开展等;
(二)确保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取得成效的措施以及预计达到的效果,包括本地推动种植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规划(3-5年)和支持政策,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方案,补贴险种预计达到的投保率,如何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等。财政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比较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农业政策导向、地方财政部门状况、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选择补贴地区。
第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根据本地气象特点,补贴地区可从上述选择几种对本地种植业生产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列入本地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同时,补贴地区可选择其他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七条 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
成本。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补贴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保险标的的平均年产量确定保险金额,对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八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对于补贴险种,在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补贴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补贴35%的保费。其余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地方财政部门等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补贴地区自主确定。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十条 未纳入补贴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地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保费补贴比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种植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补贴方案和相关推动措施。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由补贴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制定。保单上要明确载明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农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探索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种植5 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运用保险手段,防范种植业生产风险。一方面,要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大数法
则效应,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保险范围,尽量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省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预算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安排下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6 使用情况。执行中,如因投保面积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财政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
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时,如下继续纳入补贴地区,则抵减下预算;如下不再纳入补贴地区,则中央结余部分全额返还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拨付。
第五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地方财政部门主管保费补贴工作的业务处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地方财政部门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地方,应当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参照上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及本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部分本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在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保费补贴资金全
部到位以后,财政部根据本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将剩余部分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需将收到财政部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后的预算分解文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以及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信息,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经办机构须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上缴地方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地方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要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评选应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办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收款的银行账号、联系人和
联系电话报告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可以采取自营、与地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具体模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充分发挥经办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量力而行,确保种植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经办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及财务报告,每半年一次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终了后1个月内就上补贴险种开展情况向财政部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十条 财政部将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确定下补贴地区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将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每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财政部。第四十二条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10 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含),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
4.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管理 篇四
文件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苏农机计〔2010〕17号
关于召开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召开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对今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及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二、会议时间 5月7日下午15:00
-1-
三、会议地点
(一)省主会场设在省政府八楼视频会议室。
(二)各市设分会场,所辖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单列))是否集中参加市分会场会议,由各市决定。
四、会议议程
(一)省农机局徐顺年局长讲话。(二)省财政厅黄晓平副厅长讲话。(三)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根平作重要讲话。
五、会议参加人员
(一)各市、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农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处、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邀请各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副 县(市、区)长参加。
(三)省财政厅农业处,省农机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有关要求
请各市认真做好所设分会场组织工作,维护会场秩序,确保会议效果。请各市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将参加电视电话会议人员(含所辖县(市、区))名单于5月6日下午18:00前分别报省财政厅农业处、省农机局计财处。
省农机局计财处联系人:朱玉奎,电话:83275271;-2- 传真:83275250,电邮:jsnjbt@sina.com
二○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农机购置补贴
管理
通知
抄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省农机局办公室
2010年5月5日印发
-3-
5.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管理 篇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办〔2015〕26号)和《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评分依据的通知》(农机产[2015]7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服务农业、建设新农村和提升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的总目标,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的绩效管理工作新格局,努力推动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健康运行。
二、实施范围
全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所有农业县(市、区)和8个设区市(除厦门市外)农机管理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三、绩效考核内容
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共设立一级指标4项: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执行实施和实施效果。
市级农机管理部门二级指标12项:制度公开、补贴工作管理、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投诉处理、补贴系统应用、县级延伸
绩效管理考核、日常监管、实施结算进度、材料上报、提升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工作成效突出。同时设置扣分及一票否决项。(详见附件1)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二级指标13项:制度公开、补贴工作管理、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投诉处理、补贴系统应用、工作经费保障、档案管理、日常监管、实施结算进度、材料上报、提升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工作成效突出。同时设置扣分及一票否决项。(详见附件2)
四、考核方式与实施步骤
(一)考核方式
设区市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的绩效考核,省级负责对设区市的绩效考核。采取县级自评、市级考评和省级考评等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按开展延伸绩效考核。
(二)实施步骤
1.县级自评阶段(下一的1月10日前)。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管理指标(见附件2),结合当工作实际,开展自评,填写县级得分表(见附件4),撰写自评报告(应逐条对应考核指标进行论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
6.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管理 篇六
《通知》指出, 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010年继续执行补贴产品竞争性筛选制度, 开展部、省两级选型工作。
《通知》明确, 2010年拟进一步扩大中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由2009年的12大类38小类128个品目扩到12大类45小类180个品目。其中, 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在此基础上, 各省 (区、市) 可根据需要, 自行选择不超过20个品目的其它类机具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拟暂不补贴) 。
《通知》确定, 2010年农业部继续对全国通用性较强的农业机械统一开展部级选型。部级选型范围包括:手扶拖拉机 (8马力≤功率≤15马力)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功率, 不含皮带传动型) ;履带式拖拉机。收获机械类: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割幅≥1.2m) , 全喂入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2.0kg/s)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功率≥35马力) ;青饲料收获机 (割幅:自走式≥2m, 其他机型≥0.9m) ;水稻插秧机 (乘坐式插秧机和手扶步进式插秧机, 行数≥2) ;旋耕机 (不含播种功能, 耕幅≥900mm) ;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 (功率≥0.8kw) ;动力喷雾机 (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功率≥2.3kw) ;喷杆式喷雾机 (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 (功率≥13.2kw) ;移动式挤奶机;提桶式挤奶机;管路封闭式挤奶机;贮奶罐;冷藏罐。参与部级通用类机具选型的必须是已列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及增补目录的产品。
其它地域性特点较强的非通用类农业机械, 由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开展省级选型。省级非通用类选型范围:一是2010年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2大类的45小类180个品目中的部级选型产品以外的其它机械;二是地方自选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20个品目其它机械。参与省级非通用类选型的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省 (区、市) 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增补目录的产品。
《通知》中说, 为争取在2010年中央补贴规模确定后即可尽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部、省两级选型工作应于2010年1月中旬前完成, 并于1月底前形成各省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备用。农业部已启动了2010年全国通用类机具选型工作, 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应尽快启动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产品选型工作。
《通知》要求, 各省 (区、市) 要高度重视补贴产品选型工作, 把它作为落实农机补贴政策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不断完善选型办法, 引进竞争机制, 参照招标程序, 确保选型的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选型, 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统筹做好农机选型各项工作。为更好地服务企业, 2010年部、省两级选型应继续不向参选企业收取费用。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办农[2009]66号) 要求, 继续扎扎实实地完成好2009年补贴各项收尾工作, 加强检查和调研, 搞好绩效考核, 确保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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