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班责任合同

2024-07-10

辅导班责任合同(共14篇)(共14篇)

1.辅导班责任合同 篇一

辅导班转让合同

转 让

承 让

方: 方:

****年**月**日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供辅导班转让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转让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

三、转让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四、合同由转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辅导班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顶让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辅导班转让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辅导班基本情况

该辅导班坐落于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小学斜对面100米(未来双语教育)。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使用面积 700平方米,装修状况 简装修,其他条件为 7个月房租,6台空调,7个月网费,桌椅40张80个凳子,餐桌10张40个凳子,风扇4个,验钞机1个,打印机1个,考勤机1个,饮水机1个,座机费150元,公章1个,白板7个,传单3500张,厨房全套(碗筷60套,消毒柜,液化气罐,灶具),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该辅导班转让费:贰万伍仟元整(大写)。并约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如下:转账或现金,结算日期截止到2016年11月10日(10月20日已交付定金壹仟元)。第三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证书编号为:

,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由乙方留存。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书面凭证。同时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明复印件,供乙方留存。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户口本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户口本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辅导班在租期限

该房屋在租期: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共计1年。(租金甲方已交)

物业费,水电费由使用者承担。(2016年10月31号之前由甲方承担,2016年10月31号之后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辅导班租金

(一)年租金总计: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二)该房屋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合同到期续租时,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房东和使用者另行约定。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在租该房屋时,已向房东支付

个月租金做为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写:

元)。

元(大第九条

其他费用

转让前,与该房屋、辅导班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甲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网费、员工工资)等费用共计_______至转让日起由甲方结清。

(二)物业费标准:每日

元/每平米,每月为

元(大写:

元)。

(三)辅导班转让前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此日之前均匀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屋内甲方财产有弄虚作假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转让之前甲方因承租期间致使房租损坏或者屋内财产损坏需要修复或者需要赔付房东财产而故意隐瞒乙方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甲方就辅导班情况交代不清弄虚作假的。

6、甲方不得在乙方接手后在当地以个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再开同类型辅导班。

7、甲方未把乙方接手前的员工工资及其他债务结算完毕。

8、甲方未把学生没交齐的 元(大写)(人数,费用)学费交付给乙方。

9、甲方未将辅导班学生信息或家庭资料、情况整理好交给乙方。(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达10日的。

2、乙方未能按照协议把学生辅导至学期末,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未来两年内,若房东因故突然收回房屋的,甲方需付叁万元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 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在乙方正式接手前应安排家长与乙方见面了解家长情况和家长需求。

(二)甲方在乙方正式接手前应安排学生与乙方见面了解学生情况和学生需求。

(三)甲方要帮助乙方尽快交接周围情况以确保辅导班能正常营业。

(四)甲方要安排乙方与柏树刘小学校长见面以便于以后招生。(五)乙方需替甲方将现有午托以及作业学生管理至本学期结束,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两 份,其中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签章:

承让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时间:年 月 日

时间: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房屋地址:

日期:

客户名称 面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交设施及使用状况

备注:

土建

1、钥匙()把,状况:

2、木门()扇、玻璃门()扇,状况:

3、门、锁状况:

4、地面状况:部分地面有地板革,部分地面有红地毯。

5、窗户状况:

6、天花吊顶状况:

消防

1、喷淋头()个,状况:

2、烟感报警()个,状况:

3、消防报警开关()个,状况: 弱电

1、电话网线插孔()个,状况:

2、电视天线插孔()个,状况:

强电

1、灯光盘()个,状况:

2、节能灯()个,电棒()个,状况:

3、面板开关()个,状况:

4、壁插()个,状况: 空调、风扇

1、空调(6)台,状况:

2、空调调节器()个,状况:

3、风扇数量(4)个,状况: 教学、办公用品

课桌(40)张,(80)个凳子,状况:白班(7)个,状况: 验钞机(1)个,状况: 打印机(1)个,状况: 考勤机(1)个,状况: 饮水机(1)个,状况:

座机(1)个,花费150元,状况:公章(1)个,状况: 传单(3500)张,状况: 厨房用品及餐具:

厨房全套(碗筷60 套,消毒柜1个,液化气罐 1套,灶具),状况:

餐桌(10)张,(40)个凳子,状况: 其他

1、电表读数:

2、水表读数:

甲方意见

签字

乙方意见 此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

2.辅导班责任合同 篇二

一、先合同义务的法源及界定

对先合同义务的研究始于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 (vonJhering) 对“缔约上过失”理论的提出和阐释。立法上对先合同义务的规范始于1940年《希腊民法典》第一九七条的规定:“从事缔结契约磋商之际, 当事人应负依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的要求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对该理论适用的判例始于著名的亚麻地毡案:原告在商店挑选地毡时, 因店员的过失意外受伤, 德国最高法院判决原告依缔约过失获得赔偿。但对先合同义务的内涵, 一直颇具争议。这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更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对先合同义务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先合同义务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 先合同义务指合同生效前,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对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的界定不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先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前, 第二种观点认识到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差异, 认为先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生效之前。但两种观点都对先合同义务的起始时间未作界定, 都没有界定清楚先合同义务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 先合同义务是从双方开始谈判到在合同生效前, 缔约当事人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先合同义务的要素

先合同义务作为广义的合同义务的一种, 存在诸多要素, 笔者将理论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三要素提炼出来, 做出以下分析。

1. 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时间。

其一, 先合同义务的“起点”。有观点认为, 先合同义务应从要约生效时, 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发生。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 双方产生合同法上的约束力始于要约的生效,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 将先合同义务的开始时间界定为要约的生效时间, 是符合合同法理论和实务逻辑的。但是合同法是一个动态的法律体系, 合同的谈判缔约也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该过程中, 即使要约尚未生效, 但双方建立了合理的信赖利益关系, 则对方基于该合理的信赖利益关系所发生的支出, 理应列入到先合同义务的法律保护范畴。因此, 应当将谈判双方建立合理的信赖利益关系作为产生先合同义务的起点。其二, 先合同义务的终点。对该问题的争议, 主要在于先合同义务终止于合同的成立还是生效时间。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同一的合同不存在此争议, 对成立后需要特定程序方才生效的合同, 区分这一时间尤为重要。如果仅将先合同义务界定在合同成立之前, 那么, 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这一阶段的义务状态, 则处于真空地带。这一阶段, 合同已经成立, 双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相互的信赖利益, 但合同约定义务尚未生效。因此应纳入到先合同义务的法律保护范畴, 这也与合同无效与合同被撤销后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相互衔接一致。

2. 先合同义务的性质。

随着合同义务的扩展, 合同义务已经不仅限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等合同义务群, 其中需要截然分清的是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差异。有理论认为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的一种。事实上,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而确定的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义务而言, 而附随义务则是相对于合同义务中的给付义务而言, 内涵与外延各不相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 随债的关系发展, 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 依附于给付义务的合同义务。该义务仅仅存在于合同履行期间, 且只附随于合同的给付义务。而先合同义务是基于对信赖利益的维护, 其不依赖于某种合同义务的存在, 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存在于合同生效之前这一特定期间的法定义务。

3.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其一, 告知义务。在缔约的过程中, 双方应将合同的成立、生效等有关缔约对方利益的事实情况如实告知。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关于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二是产品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三是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存在的物上瑕疵和权利瑕疵负有告知义务。四是格式合同中,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详细陈述和解释义务。其二, 保护义务。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 不得滥用一方的优势地位, 胁迫对方, 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无经验或形势紧迫等需要, 而取得不当利益。其三, 协力义务。在合同缔约过程中, 可能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的情况。缔约方应该相互协助, 共同配合, 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 促使合同成立和生效。其四, 禁止欺诈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必要的注意义务, 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 假借订立合同而恶意磋商。其五, 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都应保密, 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先合同责任

1. 违法撤销要约时的先合同责任。

对于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的要约, 因为受要约人对该要约会产生合法的信赖, 相信自己一旦承诺, 合同便会成立, 要约人违法撤销要约给要约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合同不成立时的先合同责任。

缔约双方经过谈判, 最终合同不能成立, 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 预期的利益不能实现, 但已支出了相应的合理费用。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是由于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的, 那么过错方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先合同责任。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自始不发生效力, 所期待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实现。但在合同谈判或履行期间发生了相应的支出。造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一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该种责任又被称为效力过失责任。

4. 无权代理时的先合同责任。

3.辅导班责任合同 篇三

关键词:辅导员 角色 定位

中图分类号:G451.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1875(2009)03-085-01

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对辅导员定位:“辅导员是高等学校老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从上可见,辅导员的身份定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人生导师、管理者、知心朋友。这一角色的多种身份定位,对辅导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辅导员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

人生导师要求辅导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相较于西方教育体系,辅导员是具有社会主义特征,是中国教育发展的产物,是中国高校队伍中的独特一景。这必要求辅导员必须了解社会主义的办学特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对社会主义的思想理论有正确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保持一定的政治敏感性。惟有辅导员本身具备了必要的政治素养才能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如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笔者认为要坚持“三个相结合”:一、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辅导员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二、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讲道理办实事,以理服人,增强思想政治的实际效果。三、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在吸取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人生导师要求辅导员要具有教书与育人的能力。目前中国众多高校,已有许多辅导员逐步走上讲台,担任起《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职业规划与指导》等课程的授课任务。辅导员可以充分利用课堂这个主阵地,让学生充分了解当前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和社会问题,在对社会形势了解基础上,辅导员应引导学生对一些事件与问题进行分析、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意识,逐步完成大学生人格的成熟过渡。辅导员对大学生进行职业规划与指导,有利于大学生尽早走出“迷茫期”,通过引导大学生对大学四年生涯进行规划,使其大学的学习生活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步开展,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与成才。我们知道,大学生心理健康有三个标志:积极乐观对待生活、情绪相对稳定、较强的适应能力。辅导员通过开展心理讲座与课后心理咨询,加强对学生心理问题的解决,做大学生的心理保健师。

二、辅导员是学校的管理者

辅导员的管理工作主要由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两部分组成。效率是行政管理工作的生命线,辅导员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要树立效率优先观念,借助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提高管理速度和质量。行政效率高低与辅导员行政工作的素质优劣直接相关,辅导员要对立为学校管理服务、为学生服务的观念,更新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另外,管理技术和工具是提高行政效率的物质技术保证,辅导员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尤其是现代社会中,信息量激增,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加强行政管理,运用电子计算机系统、电子传真设备等来处理文书、传递和贮存信息,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行政速度和质量,通过行政的提高,节约时间成本。

学生管理工作是辅导员工作的最主要部分。在学生管理实践中,辅导员要将管理理论、管理方法运用到学生工作过程中。将管理学中的“热炉”法则运用到辅导员的学生制度管理工作中,来说明制度对于人们行为约束的作用。热炉法则一、警告性原则,即热炉火红,不用手摸,也知道热会灼伤。运用在学生管理中就是要对学生进行规章制度教育,警告、劝戒不要触犯,否则必受惩处。管理学中的“热炉”法则二、受惩原则,即每当碰到,肯定会被灼伤。运用到学生管理中也就是,只要触犯学校的规章制度,就一定会受到惩处。

三、辅导员是大学生的知心朋友

俗话说:辅导员是孩子王。尤其近年来,高校辅导员呈现年轻化趋势,很多辅导员是高校刚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与大学生年龄悬殊不大,代沟较小,这种身份格局有利于辅导员与大学生成为朋友。与学生为朋友,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是对辅导员人格魅力的考验。那么辅导员如何成为大学生的知心朋友呢?我认为关键在于做好“三信”工作:学术知识上使学生信服、管理上使学生信任、生活上使学生信赖。

辅导员要在学术知识上做值得学生信服的人。在知识水平上,要全面发展,紧跟时代脉搏,使学生信服是辅导员受到学生尊重的前提。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学风整顿等教育过程时,不能仅停留于口号,要使学生看到老师的真才实学和榜样作用,使自己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的领头羊;不能再用老套的理论去说服学生,摆事实要紧跟形势发展。在信息不断涌现的今天,固守陈旧知识终究是岌岌可危辅导员必须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博览群书,将自己的新知识、新思想及时传授给学生。

在学生管理中,辅导员要做值得学生信任的人。要使学生信任,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公正、透明、客观、效率的原则。在学生关注的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敏感问题上,辅导员必须公正透明化,发扬民主精神,使学生信服;在班级日常管理工作中,比如在如何建立高效運转的班委、使每位班委成员各尽其职、如何高效的了解学生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辅导员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与成果。

辅导员要做生活上使学生信赖的人。与学生亦师亦友,少点教训、多些理解。许多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在心理调节、生活自理、人际关系等方面还不够成熟,面临诸方面困扰或疑惑时,有时显得不知所措,或者是意气用事,或者是逃避,往往不能够理智、客观对待。作为大学生的知心朋友,这个时候辅导员应以自身的亲和力、感染力去帮助学生分析问题,帮助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他们勇于正视困难,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参考文献:

[1]江苏省高校辅导员培训学习资料,2007.8

[2]吴志明.学生辅导员应当好四种人,成人教育[J],2003.1

4.辅导班安全责任书 篇四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感谢你对尚德教育辅导的信任,您的信任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我们将竭诚帮助您的孩子利用课外时间,把学习成绩提高上去,争取得到您和您孩子的认可。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得到您的配合,共同做好孩子的安全监督工作。

1.作为学生法定第一监护人的家长应当保证学生上或是下学路途的安全,保证学生参加完辅导班教学课程后及时回家。反之发生的责任由家长和学生自行负担,辅导班不承担责任。

2.本辅导班不负责接送学生,辅导期间学生的接送应由家长自行计划,如若发生意外,辅导班不承担责任。

3.学生在参加完辅导班及其上下学途中,禁止中途擅自到河、塘、溪和江河游泳、洗澡等可能发生危险的活动。因发生上述情形造成意外事故的,辅导班不承担责任。

4.尚德辅导班采取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免责制,即辅导班只负责学生在辅导班教室内的安全,教室外安全自负。家长应提醒孩子增强自我防范及保护意识。

5.如遇特殊情况,孩子无法来上课,请您及时给学生请假,无论是亲自请假还是打电话请假,请勿必告知老师,以免出现孩子无故旷课。在辅导期间,如由于无履行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6.学生在参加辅导班及其上下学途中,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遭受到侵害,辅导班不负任何责任。

7.在辅导班学习中故意寻衅滋事,与同学打架斗殴等,一切责任由当事双方负责。

8.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至辅导培训课程结束时终止。

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辅导班负责人签名:

5.启航辅导班合作合同书 篇五

甲方(资产所有者)__________ 身份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营管理者)__________ 身份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

兹双方就启航辅导班合作事宜,现甲方向乙方转让辅导班经营管理权,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作宗旨

甲方委托乙方在合作期限内经营管理辅导班事务,甲乙双方都必须履行“为启航的发展而奋斗”的宗旨,关心启航的今天和明天,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管理范围

甲方在合作期间转交经营管理权给乙方,乙方有权自行决策日常管理,实施规定范围内的事务(详见第四条),但甲方仍有权利不定期考乙方对察辅导班经营状况,乙方有重大决策需与甲方共同商议。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月/年,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可按具体情况续约。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提供启航辅导班固定资产,包括教室,桌椅,黑板,等设施,宣传费用,招生费用,办公费用,教材费用等所有费用。

2、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 _______元整,以确保并约束乙方严格履行义务,负责管理具体事务。(或交其他证件见第六条乙方义务5 任选一 以给乙方条件选择,也降低甲方风险)

3、甲乙双方每月资金分配方式:乙方负责财务部分的收支,收入包括学生学费和其他收入部分,支出包括辅导老师工资等其他公用支出,剩余利润部分由甲乙双方商议的分成分摊。甲方占六成利润,乙方占四成利润,有甲方负责分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

甲方权利: 1.甲方作为辅导班总管理者,拥有资产所有权,辅导班事务商议权和决策权等。

2.培训班的存续期间及期满后或提前终止协议后,培训班的全部有形和无形财产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权利:1.策划辅导班经营管理机制;②管理辅导班事务权(包括教师雇佣选择权,学生收费决策权(需与甲方商议),家长直接联系沟通权,招生策略决策权,师生奖罚权,教学模式选择权)。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来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不来上课将以扣款20-50元不等,具体情况与甲方商议。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甲方义务:甲方有适时考察监督辅导班运行的义务,有部分与家长沟通的义务,有对乙方指导策划的义务。

乙方义务:1.在合作期间,乙方需保证教室原有设施安全,桌椅,等不得有损毁,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并需做出登记、上报甲方); 2.乙方必须保证在合作期限到期后将辅导班交付甲方时,学生人数不得少于原有人数;3.乙方不得有损害启航辅导班声誉的行为或决策,否则将负全部责任;4.乙方每月定时给甲方上交经营财务清单

5.为了保证此协议的有效性,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任何一种有效原件作为抵押,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或交押金见第四条2 任选一)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甲、乙双方依照协议分配的、或依照协议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有以下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而导致的与本合同发生的抵触。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预估的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本合同不可执行。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财务清单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及财务清单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6.双休日家教辅导班 安全责任书 篇六

尊敬的家长:

为了切实做好暑假家教辅导期间学生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彻底杜绝暑假家教辅导期间学生一切非正常事故的发生,同时结合我们暑假家教辅导班的实际,对学生学习生活提出明确要求,希望尊敬的家长全面配合工作,共同教育学生,力争让每一个孩子能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愉快、有意义的暑假

一、安全要求

(一)暑假家教辅导班方面

暑假家教辅导期间,辅导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暑假家教辅导班必须加强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教育学生要自觉遵守安全公约。辅导老师要代表辅导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好暑假安全责任书。

(二)学生方面

1、学生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2、学生请假、早退必须由家长亲自说明情况。

3、辅导期间维持好课堂纪律,不嬉戏打闹。

4、不准攀爬电杆、树木、楼房栏杆,不得翻越围樯。

5、不准玩火,不得私自外出游玩,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

6、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得私接电源。

7、不准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不得在水边戏水、划船、钓鱼等,以防溺水。

8、不准进行不安全的戏闹,如抛石头、土块、杂物、弹弓,拿竹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打闹。

9、不准未经家长同意私自外出、外宿和远游,防止被不法分子绑架、拐骗和走失。

10、不准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吸食毒品,不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11、夏季多雨,任何同学不准在大树及高大建筑物下避雨;高温天气要采取降温措施,防止中暑。

12、不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黄色”书刊、音像,不摆阔气乱花钱。严禁任何同学在暑假期间进入“三厅、两室、一吧”活动。

(三)家长方面

学生家长要在暑假辅导期间严格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以有效的方式教育孩子,确保孩子的安全。

二、我自愿接受暑假家教辅导班的要求,严格教育自己的孩子。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自负。同时还要提醒、帮助、督促孩子的暑假学习,要求孩子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家长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担负着教育子女成长的义务,望能在暑假辅导期间配合辅导班抓好安全工作,让子女成为文明、守纪的好公民。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辅导老师代表暑假辅导班和家长鉴定,辅导班和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有效.监护人(签字):

辅导老师(签字):

学 生(签字):暑假家教辅导

7.浅析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承担 篇七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 其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给另一方确信该合同能够成立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 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其构成要件为:一是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二是未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受有损失;三是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具有过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担保合同的审查

担保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 根据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规定, 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 应从几个方面以下进行: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 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如果被确认无效, 那么各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也是无效的, 对担保合同来说, 主合同无效, 则担保合同也当然无效。实践中, 主合同可能是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如果主合同是部分无效, 那么有效部分仍然存在, 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仍对有效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2、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

担保是民事行为, 担保人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作了特殊规定。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未经法人授权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三是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此外, 公司法也对公司作为担保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3、审查担保人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在担保合同中,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中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四种担保均须依当事人的合意设立。如果在设立担保时, 如一方被欺诈、胁迫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4、审查担保财产合法性

作为担保财产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担保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权;二是法律允许该财产作为担保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担保财产:⑴土地所用权;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⑹依法不得作为担保物的其他财产。

5、审查担保合同形式要件

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在实现抵押权时, 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三、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 如果被确认无效, 仅意味着合同规定的保证义务不能履行, 并不表明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 如果保证人有过错, 仍应承担相应的无效保证责任。《担保法》第5条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 当事人承担的是缔约过错责任。而担保合同无效, 可能因为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也可能因为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

担保合同对于主合同具有附从性, 在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也无效时, 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然后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有无过错,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的无效的情况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过错责任的承担

(1)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无效后,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无效后,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 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连带赔偿责任。

(3) 以法律规定不能设立担保的财产设立担保的以及以公益设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后, 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 担保合同无效过错属主合同当事人, 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 企业的职能部门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后, 根据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 根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 由担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由其与债权人分担所造成的损失,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时, 可先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 由企业法人承担。

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其产生、效力、终止都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合同, 其合同责任也具有补偿性与顺序性, 主合同履行完毕, 主合同终止, 从合同不终止。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也具有补偿性和顺序性,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无效担保人赔偿债权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范围为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该损失属主合同的损失, 其与主合同债务人履行能力及其信用直接有关。因此, 首要的、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应为债务人。当主合同已适当、全面履行的时候, 债权人不存在损失, 无效担保赔偿也不复存在, 只有当主合同债权人不能清偿时, 无效担保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其对于损失的造成是间接的, 责任也具有补偿性。

摘要:签订担保合同是企业同意办理担保业务的直接体现, 也是约定担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载体。无效担保合同是相对于有效担保合同而言的, 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 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 如承担责任, 应承担什么责任,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承担加以探讨。

8.辅导班责任合同 篇八

摘要:民办院校的学生大多是高考落榜或没有考上重点大学的学生,他们的思想、心理和精神都受到不同层次的影响,经常从重重的阴影中走不出来。辅导员的工作就是要让学生挺起胸膛,面对现实,抬起头来,堂堂正正地做人。让他们从思想上、精神上解脱出来,把精力寄托在学业和锻炼自己能力上来,并具有承担未来责任的信心和力量。

关键词:民办高校辅导员;现象;责任

一、民办院校的学生思想、生活及就业方面现况

1.学生思想上有些迷茫,缺乏学习上的主动性

(1)精神上的失落感。总感到低人一等,没有明确的奋斗目标,性情上多疑、生活上冷漠、认识偏执、行为不合群,悲观失望。

(2)学习上懒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2.由于生活与学习的种种不适应而产生焦虑紧张

(1)生活环境不适应。

(2)生活方式不适应。

(3)学习的不适应。

(4)人际关系的不适应。中学时代,学生的人际关系相对单纯,到了大学后,随着接触面的增大,人际关系相对变得复杂。

3.逆反心理强,理想信念发生动摇

逆反心理是人们彼此间为了维护个人的自尊而对对方要求采取相反的态度和言行。现在的学生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孩子,逆反心理较强。有的不受教、不听话,与老师顶牛、对着干。有的学生甚至对正面宣传不认同、不信任,对先进、对榜样无端怀疑或根本否定,对社会不良现象同情喝彩,生活萎靡,学习被动,意志衰退。部分学生的理想信念都发生了动摇,对自己也缺乏自信心。

4.就业压力造成的负面影响

(1)就业难给民办院校的学生带来的压力很大,影响着这部分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也给正常的校园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

(2)学生没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而是好高骛远。他们理想的工作是专业对口,向往大城市,向往公务员,向往国营企业;不想去基层,不想去小城镇,不想去非国有企业,所有这些都给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民办院校辅导员工作对策

1.针对学生实际情况优化培养方案

学生的学习、生活中处处蕴藏着教育的契机,作为辅导员就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实施培养措施。

(1)要注重细节化的管理。辅导员要注重细节化的管理,要向学生讲思想、讲文明、讲方法、讲效率。从生活小节抓起,对于思想表现较好的学生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2)培养学生的是非观念。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要引起辅导员的高度重视,三国时期刘备在临终时告诫儿子刘禅“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也充分说明了加强学生思想道德的教育,以及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是非观念是很必要的。

(3)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4)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学生的一言一行都是其内心思想的反映,辅导员应该充分了解学生的内心需要,从学生实际中做好学生的心理教育。

2.依据不同阶段的学生做好他们的思想小结工作

学生的思想小结是辅导员工作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班级工作也有很大的帮助。

(1)在大一与大二交替间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学生守则、高校学生准则、自考生行为规范为内容的自我教育。分为思想动员、自我剖析、思想交流、总结表彰四个步骤,最后填写思想小结表,归入学生档案。

(2)在大二、大三的交替中,根据学生拿文凭心切、急于求成的特点,开展人人总结成功之路,确定人人都前进的目标,使他们树立奋斗的决心。

(3)在大三、大四中,根据学生心理浮躁、急于求职的特点,开展“展望毕业”的讲评,正确认识自己、规划职业生涯,再鼓实劲,弥补欠缺,顺利毕业。针对学生求职前好高骛远,碰壁受挫后心灰意冷的特点,集中进行就业形势、政策、就业技巧指导,参与竞争准确定位,处理好就业与择业的关系等系列教育。

3.针对每一位学生的实际,进行感情管理

(1)关注集体中的每一个学生。比如一句普通的问候,一个善意的提醒,都会让学生感到温暖。这样的工作虽小,但能让学生感到你在爱护他,关心他,甚至可能改变一个学生的处境。

(2)关注学困生。学困生的自尊心普遍较强,自信心完全丧失、自卑感较强,所以对于学困生,更要关心、爱心、贴心、诚心的帮助他们。同时学会宽容,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特长,尊重学生的情感,并给予学生肯定。

(3)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对学生的教育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待同学为朋友”的同时,也要注意班主任的威严,和学生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

(4)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要到位。美国心理学家詹姆斯曾说:“人最本质的需要是渴望被肯定”。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同时也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主人翁意识,为走上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后盾。

参考文献:

[1]雷广文.对民办高校学生思想特点及对策的调研报告.全国民办院校德育网.

[2]唐迅.建构新世纪教育理念.1版.广东教育出版社,2001-05.

9.周末辅导安全责任书 篇九

周末辅导必须是采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学校及教师不得强行要求或硬性规定,且属自愿参加辅导。参加辅导学生应当遵守辅导的制度和纪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确保学生假期辅导期间的人身安全,明确责任界限,更有效的优化辅导日程安排,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辅导实际,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辅导教师、学生和家长实行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辅导负责人和辅导教师对本辅导课程上课期间的学生的安全负责。

二、作为学生法定第一监护人的家长应当保证学生上学或是下学路途的安全。反之发生的责任由家长和学生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辅导期间,相关辅导人员会定期提醒学生注意各种安全警示,经辅导教师告知后,学生之间因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学生在参加辅导期间,严禁玩锐刃钝器物或收藏管制刀具等,如发生上述情形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住校学生按时作息,反之与随意外出者责任自负。

六、学生在参加辅导班及其上下学途中,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遭受到侵害,辅导班不负任何责任。

七、在辅导班学习中故意寻衅滋事,与同学打架斗殴一切责任由当事双方负责。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至学生辅导培训课程结束日时终止。

学生签名:

10.辅导班责任合同 篇十

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名称,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字,以下简称为乙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第一条,甲方机构性质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没有的不填)主营业务________________,甲方拥有机构100%的股权,全部资产均已足额支付,并合法拥有该机构全部、完整的权利。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其机构全部资产转让于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企业/机构全部资产(以下简称为目标资产)事宜,乙方同意受让,经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

合同正文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合同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机构的递交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部附件文件,资料。由多人合伙的或者控股的必须提供所有合伙人/股东共同签署的同意整体转让协议书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及相关文件资料,内部数据资源,渠道信息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2,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合同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合同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_____万元之外,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合同双方亦不得凭本合同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机构全部资产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____________机构100%的权利。

第三条 转让标的之价款,交付条款,债权债务处理

1,现双方议定资产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包括固定资产,资源以及

到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的房租款。乙方分两期支付转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____万元,甲方完成所有变更登记,合同生效后,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转让价款,即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___万元。

2,在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以及由于甲方前期经营而后续发生的所有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包括在转让之前已报名的学生,转让后余下的课时,甲方必须支付余下教师授课课时费,利润甲方自行拥有支配权,其中教师基本工资则由乙方支付)。不在本次合同签订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一切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进行登记变更手续。

3,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到位后,甲方承诺在30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各部门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所需的工本费、手续费由乙方负担。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权属变更登记完毕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_____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1,将___________机构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或者乙方同意接收的甲方原工作人员);

2,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签署本次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___________ 机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乙方可委托甲方代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按照实际协商为准)

3,将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___________机构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转让方之义务

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___________机构的财务,整体资产进行的评价工作。2,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3,甲方将依本合同之规定,协同乙方办理有关部门及工商变更登记,房屋租赁变更等手续。

第六条 受让方之义务

1,乙方须依据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2,乙方将按本合同之规定,负责督促甲方及时办理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

记,房屋租赁变更等手续。

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机构的全部资产和资源。并保证目标资产明细单上所列关于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同时甲方必须协同乙方与房东进行见面交流,保证场地租赁年限不得低于_______年,以保证乙方受让后正常经营运作。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④ 甲方保证其就全部资产,资源之背景及_____________机构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机构本身的全部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合同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

⑦ 本合同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或者合伙人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2,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资产及资源,乙方保证受让目标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合同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合同。④ 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

第八条 担保条款,竞业禁止与保密条款

1,对于本合同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___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2,资产收购完成后,甲方一年内不得再从事原来所从事的同类行业的经营活动。否则

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

3,对于在本次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合同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

__________(百分比)的违约金。

2,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本合同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任何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引起之争议,合同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______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合同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合同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合同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三条 合同之生效

1,合同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股东/合伙人批准通过,符合第一条规定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_____________机构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予以约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

附件1,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报告书(本机构表现为已报名的学生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余下的课程及需要支付给教师的相应授课课时费)

附件2,公司租房协议书

附件3,公司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书

附件4,公司固定资产与设备(包括硬件与软件),工作人员清单

附件5,公司债权债务清单;

附件6,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渠道信息。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

11.辅导班责任合同 篇十一

〖案情〗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伟士德诚运输(上海)有限公司

2010年6月,恩格尔公司向巴西的KSR公司出口一批货物。6月14日,被告签发提单承运该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恩格尔公司,收货人为KSR公司,承运人为被告,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萨尔瓦多,交货方式为堆场至堆场整箱交接(CY-CY)。6月18日,恩格尔公司就涉案货物向原告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8月9日,船抵目的港。8月11日,在目的港搬运货物过程中发生倾覆造成货损。2011年8月19日,原告作为该票货物的海运保险人向恩格尔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款损失、检验费损失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

经查明,根据原定方案,货物到达萨尔瓦多港堆场后,恩格尔公司将委托被告作为货运代理人,安排卡车将货物从萨尔瓦多港堆场转运至收货人工厂,由收货人在工厂自行拆箱。但在实际操作中,货抵目的港后,收货人临时提出,工厂不具备拆箱条件,经收货人与恩格尔巴西公司(恩格尔公司在巴西的关联公司)协调,决定由恩格尔巴西公司委托陆运,用卡车将货物从萨尔瓦多港堆场运至埃迪萨尔瓦多保税码头,在保税码头进行拆箱后再运至收货人工厂。8月11日,恩格尔巴西公司委托的陆路承运人埃迪萨尔瓦多-哥伦比亚集团公司(EADI SALVADOR-GRUPO COLUMBIA)(以下简称埃迪公司)将涉案货物运至埃迪萨尔瓦多保税码头进行拆箱,在集装箱拆箱过程中发生货损。

另查明,庭审前,原告与埃迪公司达成庭外和解,遂申请撤销对该公司的起诉,并获裁定准许,但其在庭审中拒绝披露和解协议内容。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提单系海运提单,载明的交货方式为堆场至堆场整箱交接,故被告将集装箱货物运至目的港萨尔瓦多卸至港区堆场整箱交付后,被告已完成承运人的职责,承运责任期间至此结束。现查明货物是交付后卡车陆运到埃迪萨尔瓦多保税码头拆箱时受损,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损害赔偿之责,应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陆运及拆箱过程中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而原告未能对此加以证明。相反,现有证据证明陆运及拆箱过程与被告无关,是恩格尔巴西公司委托将货物陆运。故货物在陆运至埃迪萨尔瓦多保税码头进行拆箱吊装时发生货损,已超出海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与被告无涉,被告无需就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与埃迪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在庭审中拒绝披露和解协议内容,应视为原告就货损在埃迪公司处已获得赔偿,对其向被告重复求偿本院亦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主张货损赔偿责任。原告起诉时将海运承运人和陆路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陆路承运人埃迪公司单独达成庭外和解,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后,本案即转变为单被告的纠纷案件。本案存在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一、货损是否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二、运输合同变更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CY-CY术语下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认定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认定是大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及相应的保险纠纷解决中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CY-CY【1】是集装箱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为常见的交接方式。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交接点是分别为装运港码头堆场和目的港码头堆场。也就是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运港码头堆场接货时起至目的港码头堆场交货时止。在堆场的交接通常采用FCL- FCL【2】 的整箱交接方式,即货物已由托运人装好箱交至码头堆场,承运人在目的港码头堆场将整柜交付给收货人。装箱、拆箱都是由托运人、收货人自己进行的。当然,当事人亦可协议约定由承运人来完成装箱与拆箱工作。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对在装箱、拆箱过程中产生的货损也要负责,但相应的运费(包含装、拆箱费)也较为高昂。故实践中CY-CY术语下由承运人负责装箱、拆箱的情况较为少见。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任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因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导致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承运人依法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就法条中“接收”、“交付”的定义,在不同的实际情况下应作不同的理解,例如CY-CY术语下,如果运输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由承运人完成装箱、拆箱,则以整柜占有的移转作为“接收”、“交付”的认定标准;在CFS-CFS【3】术语下一般情况应由承运人完成装箱、拆箱,此时则应以单件货物占有的移转作为“接收”、“交付”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涉案提单载明的货物交接方式为CY-CY整箱交接,在无证据证明运输合同当事人对货物交接方式作出过不同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装货港堆场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堆场交付货物时止。因此,承运人在堆场将货物整箱交付收货人后,承运人责任期间即告终止。因涉案货损发生在收货人另行委托的陆路运输承运人负责的公路运输段,并非发生在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内,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议变更运输合同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

我国《海商法》第228条明确规定:“虽有本法第227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该条看似对于同样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未作规定。但《海商法》第227条规定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从条款使用的措辞看,运用整体解释方法,应当对上述两个条款的关系作如下理解:第227条第一款应当为原则性规定,即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合同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紧接着的第二款是对第一款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即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第228条是对第227条第二款例外规定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即不论保险合同是否赋予被保险人约定解除权,在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中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依法不得要求解除合同。而对于保险人来言,根据《海商法》第235条【4】(违反保证条款时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51条【5】(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第52条【6】(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有关规定,如运输合同的协议变更导致被保险人违反了上述法条规定的相应义务的,保险人享有法定解约权。

对承运人而言,其与保险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故承运人只需按照其与托运人达成的修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履行即可。而对于保险人则应当注意,由于责任期间的改变,会导致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后追偿对象的变化,应以实际的事故责任人为准。

本案中承运人与托运人(被保险人)、收货人三方已经协议变更了运输合同的有关约定,将原定由涉案承运人负责的陆路段运输改由埃迪公司负责运输,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货损自然应由直接事故责任人埃迪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实,再往前想一步的话,本案中的原告在处理理赔申请时可能具有免赔抗辩事由,因自身未加以注意或者基于商业考虑进行了通融赔付。保险人承保的运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更,涉案货物的陆路承运人、拆箱地点和中转路途均发生了变化。与整箱运至收货人工厂相比,拆箱后运输使保险标的风险增大,特别是在原定方案下,拆箱是由收货人在收货后即运输合同终止后进行,即拆箱过程很可能已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在拆箱过程中发生的货损当不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而变更为中途拆箱后再继续运输的方式显然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当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提前通知的,因涉案货物在中途拆箱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可以援引《保险法》第52条第2款拒赔。如被保险人已经通知保险人的,则说明原告明知责任人是谁,更不应向本案被告主张。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原理,双方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均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其功能就在于当案件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可以作出使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利的裁判。但是,如果造成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原因不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可提供,而是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对方当事人实施了证明妨碍行为,那么仍然机械适用证明责任方法将使结果具有非正义性,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对证明妨碍及其排除作出了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款被认为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部分地确立了举证妨碍排除制度。

本案原告以已与埃迪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对埃迪公司的起诉。但在庭审中其拒绝披露和解协议的内容。被告主张其已经从埃迪公司处获得了赔偿,但因和解协议掌握在原告手中,被告显然无法就此举证。和解协议为本案关键证据,与原告的实际损失金额直接相关。现原告完全有能力提交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该和解协议,依照上述第75条的规定,推定原告就其损失已在埃迪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其无权再向被告进行重复求偿。

12.小议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篇十二

1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两条法律条文充分说明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后雇用

此外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同样应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3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财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 就明确规定需要扣押身份证、资格证等证件, 并要求交担保金, 有些用人单位在送劳动者培训时, 也出现同样的现象, 可见用人单位视劳动合同法而不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可随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要求用人单位退还证件、押金, 并且劳动行政部门还应对用人单

(上接62页) 用并创建代理对象实例, 然后通过位处以罚款。

结语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向劳动者利益倾斜的法律, 也许只有这样, 对于弱者劳动者与强者用人单位在法律面前才能相对的平等, 但个别用人单位仍无视劳动合同法的存在, 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财物等现象在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依然较为普遍, 此类用人单位大部分为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如某些服装连锁店、某些名牌连锁快餐店、一些运输公司等,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施行, 劳动者保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 此类用人单位定会逐步规范用工制度, 形成良好的用工环境, 劳动者的权利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13.辅导班责任合同 篇十三

——****系2013级辅导员说完满之奉献责任与担当

责任担当,既是大学生的崇高使命,也是大学生的历史任务;责任承担,既是社会对大学生的政治期待,也是社会对大学生的道德希望。

在大三的学生即将要步入社会的时间里,****系2013级辅导员***老师于4月26日12:00在**楼201教室举办辅导员说完满之奉献、责任与担当,旨在告诉大家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与我们该如何承担肩上的责任?

***与大家探讨大学生肩上的责任,作为一名有素质、有担当的大学生,大家必须有自己坚定的政治立场,在学院的完满活动中培养自己的奉献精神与服务意识,塑造健康的人格,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等;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要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负责,遵规守纪,做合格的大学生;对任何事情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现阶段最不能急于求功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做违背良心的事情;积极做公益活动,爱他人,爱集体,爱社会!

***说,希望大家都可以明白自己现阶段的任务与自己身上的责任,不要推卸甚至是逃避责任,学会奉献自己,而不是只学会索取。学会奉献,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14.后合同义务及后合同责任 篇十四

一、后合同义务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后合同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之后, 合同即告消灭, 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关系。但是, 按照现代合同法的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 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原合同履行中的特点, 当事人之间并不因此就毫无关系。由于原合同中的某些义务具有延续性, 仍将合同终止后的当事人连接在一起, 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为或不为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滥用权利, 就

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害。[1]依照诚实信用原则, 只有将附随义务履行完毕, 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才能免受侵害,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真正消灭。这就是合同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 称为后合同义务, 又称后契约义务[2]。

(二)后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

后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重现。根据传统合同法理论, 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无合同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也就导致合同义务的终止。即“无合同,即无义务;无义务,即无责任”。随着民法上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地位的确立, 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也从契约履行领域扩展到契约成立前的领域, 乃至契约终止后的领域, 从而使得前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在立法上得以确立。后契约义务和前契约义务一样, 一般情况下不是基于契约的约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 故它通常不是合同上的义务, 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的类型

(一)通知义务

它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对方当事人。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条件成就时,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 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致合同不能履行, 需要解除合同时, 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主张抵销的, 应当通知对方。

(二)协作义务

是指当事人有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宜的义务。比如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失, 需要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 当事人应协助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合伙合同终止后, 当事人间相互协商合伙财产的分割;销售商应对买受人介绍所销售物的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知识。

(三)保密义务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 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 不准向外泄露。比如雇佣合同终止后, 受雇人应当对雇主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保密义务;技术许可合同终止后, 被许可方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保密义务还包括当事人自己在合同终止后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业竞争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营业。这种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于《公司法》之中。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作为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的竞业禁止, 它也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 因而它是基于雇主对雇员绝对信任的要求, 也是基于雇主对自身利益高度保护的要求, 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

(五)照顾义务

即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为其创造必要条件的义务。如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转让方应为受让方提供技术指导及很好利用该项技术的有利条件,使受让方尽快地全面掌握该项技术而获得相应利益。

此外,还有保护义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412条、第413条规定的处理善后事务的义务等。[2]

三、后合同责任

(一)后合同责任的含义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的补偿损失的责任。这就是后合同责任,也叫后契约责任[3]。后合同义务不履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是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例如当事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的交付地点, 但是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接收, 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债务人已经交付,致使合同的标的物受损, 这种损失就应当由没有履行附随的通知义务的债务人承担[4]。

(二)后合同责任的构成

按照合同责任构成的共同要件, 结合后合同责任的特点, 后合同责任由损害事实、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要件构成。

第一, 损害事实。后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首先必须具备损害事实的要件, 只有违背后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害事实, 才能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后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害

事实, 应当是财产的损害事实, 包括财产的现实减少和财产利益的丧失。

第二,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后合同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这是《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内容。当然, 附随义务也可以约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终结后, 双方当事人还要履行某种附随义务。这种约定的附随义务, 也是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不履行, 就是对上述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当事人没有履行, 或者不适当履行; 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这些都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三, 因果关系。在后合同责任中,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只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反该后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时, 才能构成后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 主观过错。构成后契约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主观过错的确定上, 应当实行过错推定。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责任;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 则推定有过错, 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后合同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它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首先,从时间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前契约阶段,而后合同责任产生于后契约阶段。(下转第107页)

(上接第105页) 其次,赔偿的损失不一样,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的是信赖利益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而后合同责任是合同终止之后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并非信赖利益的赔偿,而应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二)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首先,二者产生的时间不一致,前者是在合同效力终止之后,在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后者则是产生于合同有效期间,以生效的合同为前提。其次,二者产生的基础不一样,当事人承担后合同责任是对后合同义务的违反,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则是对合同给付义务的违反。第三,二者的责任形式也有很大不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多种,并且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和损失赔偿数额或损失计算方法,而后合同责任不存在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指赔偿损失。故此,也不应将两种责任等同。

(三)它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虽然后合同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似乎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相同,但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也很明显。首先,后合同责任产生在具有信任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基于刚刚终止的合同,相互间仍存在某种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是后合同责任存在的前提;而侵权责任人之间不须有信任关系,侵权责任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信任关系为要件,且大多数也不存在信任关系。其次,后合同责任要求当事人之间对对方的照顾、保护等注意义务比侵权责任人之间的注意义务要强得多,后合同责任人之间相互尽注意义务的程度要求高,它要求做到一个善良人应有的注意,可以说是一种积极的注意义务;而侵

权责任人之间注意程度要求低,不需要有特别的注意义务,也可以说是一种消极的注意义务。再次,它们的责任形式不同,后合同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还可以是继续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可强制义务人履行;侵权责任形式有多种,但不存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所以,后合同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

五、后合同责任的独立性质

(一)后合同责任是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都难以周全地涵盖合同终了时的过失,难以给受害人以公平合理的救济,而缔约过失责任亦不能解决该问题。因此,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建立起后合同责任制度来对合同终了阶段的关系予以规制。现代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建立起这一法律制度。后合同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它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共同构成民事责任体系。

(二)由于后合同责任的成立,便在责任者与权利者之间形成一种债的关系。因此,后合同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它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债,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缔约过失共同构成债的体系。后合同过失请求权也是一项独立的债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后合同过失请求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后合同责任的方式

凡符合后合同责任构成要件的, 就应当承担后合同责任。后合同

责任的方式, 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基本相同, 主要的是损害赔偿, 其次是继续履行。

(一)损害赔偿。后契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赔偿内容, 就是财产损害赔偿。凡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实际损失, 都应当予以赔偿。

(二)继续履行。在约定的后契约义务不履行时, 还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对于约定的后契约附随义务, 当事人没有履行的, 如约定保修、退还等后契约附随义务不履行的,可以责令义务人继续履行。

总之,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 当事人仍然必须切实履行。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 或者不适当履行,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 应当承担后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

[2]王菊英.试论后合同义务[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3).

[3]杨立新.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

[4]李本厚.后合同义务浅论[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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