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公司上海设立分公司材料(精选13篇)
1.外地公司上海设立分公司材料 篇一
1.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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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 公司咨询师之前在2005年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内容是“在上海设立外资贸易公司的现状”,由于时间已经推移到2006年,新公司法也开始实施,很多情况发 生了变化,我觉得有必要进行一下更改,让各位获得最新的信息。此文章主要针对“外资贸易类”尤其是“批发、零售”两种业态进行阐述,由于篇幅所限,在别的 行业和业态描述较少。
正文:
由于国家商务部在2004年出台了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可见我们公司的网站:http://,从原则上来将,外商可以在中国大陆任何地方设立外商独资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和特许经营企业。
在 2004年出台的这项政策,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加入WTO之后的承诺,一步步走来,我们发现从2002年至2006年,很多行业和贸易方式正在逐步放开。虽 然政府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方式来进行审批——比如审批权要去北京商务部,对外资进入文化领域要“从严审批”等——我们公司已经接到来自合作伙伴和直接要求成 立外商独资公司的客户请求将近百件。
以下,我将通过注册地址、税收、时间、注册资金、难易度这几个角度来简单阐述一下。
一、注册地址:
在上海成立外商独资的贸易公司,外商可以注册在两个地方。
一、选择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内
二、选择注册在外高桥报税区以外的上海任何地方。
在外高桥保税区内注册公司利弊如下:
利:
1、速度快,当地审批,2周拿到批准证书,一个月内拿到营业执照
2、简单,相关配套设施齐全(进出口代理公司、市场等)
3、对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型贸易企业而言,优势明显
4、税收相对优惠
弊:
1、付出较高的运营成本(比如在外高桥每年的虚拟房屋租金就要2万元RMB)
2、无分销权,将来的运营手续繁琐(不可直接贸易,需要通过国内的贸易公司转手)
3、地理位置过偏
还有些利弊,在这里就不一一列出了。
在上海市区(非外高桥报税区内)注册公司的利弊:
利:
1、可以拥有分销权(货物可以直接和国内的公司进行买卖)
2、无需特别的“地址使用费”
3、“注册地址”和实际“租赁地址”和“办公场所”地址一致,公司形象好。
4、报税、HR手续办理等方便,交通便利
弊:
1、办理时间长,需要2个月左右。
2、成立代理费相对比外高桥高一点
从 2005年12月26日起,北京商务部停止接收新的外资贸易类公司的申请文件,将审批权下放到各省属外经委。从2006年2月份开始,上海市外经委开始接 收企业申请设立外资贸易类公司的材料,从3月1日开始审批。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和特许经营企业都可以在上海本市审批,而无需去北京商务部。
二、税收:
外 高桥在2006年过完年后,推出最新的招商政策。1-2年内,企业所得税全面,3-5年内,所得税减半,5年后,所得税为15%。不过,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政策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企业必须要在外高桥经营满期限,如果不到10-20年的经营期限就迁走或注销,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是要返还的。
非外高桥报税区的地方,比如在长宁、徐汇等一般的地方成立外资贸易公司,所得税为33%。针对营业税和所得说,当地政府都有不定的返税政策。力度虽不及外高桥来的大,但相差也不是很大。
针对浦东和浦西的所得说,具有消息称,就在近两年,很有可能统一所得税为26%。本人通过对中国税改的分析,估计在06年下半年到07年间,很有可能中国将起动最大的税改。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和降低所得税全国统一为24-26%。
三、时间:
一般而言,外经委审批需要1个月左右,办理营业执照等需要1.5个月。预计3个月内所有公司所需证照办理完毕。
进出口权和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额外的1个月办理。
四、注册资金
很多人问我外资注册资金的问题,大多数客户对这个问题特别关心。注册资金是可以使用的,可以用作租房、买设备、工资等。需要多少注册资金?原则是:够用、合理。
有几个方面影响注册资金的多少:经营范围、从事的方式、初期投资的预算等,具体需要多少注册资金,是需要我们对和您详细面谈之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做决定的。是一项系统的、综合的工程,融合了很多对行业的理解、政府的态度,以及我们自己的工作经验后才能得出的结论。
建议外资注册资金在14万美金以上(在25万美金以上通过的几率比较大)。
五、难易度
难易度,一看行业,二看投资方的资质。(当然,对外资客户来说,找一家有经验的代理公司也是相当重要的)
目 前国家对外资涉入物流、文化、广告等领域还是重重设限的,有的需要去商务部审批,有的需要获得特别的前致审批。流程繁琐、时间长。行业在放开过程中,政府 部门的人员本身也在学习过程中。对整个中国来说,要去旧出新,一切都需要时间的。目前中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邓小平说我们要100年 不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100年。而我们的改革开放从78年开始计也不到20年。我们的经济体制和整个社会运行机制都还远远没有完善。从制度的建设和公 务员的水平提高,从地方政府对国家政策的执行到行业的灰色地带,中国大陆还是世界经济最不自由的国家之一(在世界的排名在100位之后)。当然中国也是世 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2006年GDP增长9.9%)。
希望各位看到我们做这行的艰难辛苦和中国的前景!
2.外地公司上海设立分公司材料 篇二
随着国家对环保节能要求的深入, 针对传统粘土面砖的烧结高能耗、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以及建筑外墙粘贴饰面砖的脱落等严重问题越来越关注。墙特公司敏锐捕捉到建筑墙体饰面装饰的发展现状和动向, 立足于长远发展战略高度, 针对传统粘土面砖的烧结高能耗、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以及建筑外墙粘贴面砖脱落造成安全隐患等严重问题, 开发了建筑无机仿砖系统 (魔方砖) , 该发明应用对节能、环保、节材有巨大的社会贡献, 对建筑饰面砖的脱落下坠起到根治作用, 具有“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该产品及工法已获得美国、欧盟在内的数十个国家的PCT国际专利, 同时公司承担了建筑工业产品标准JG/T 444-2014《建筑无机仿砖涂料》的主编工作。
1墙特建筑无机仿砖系统 (魔方砖)
墙特建筑无机仿砖系统 (魔方砖) 以无机胶凝材料为主要粘结剂, 与细骨料、颜填料及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干粉涂料。现场使用时加水搅拌均匀, 施工在基材表面, 通过使用公司的国际PCT专利模具, 可以在墙面上现场制作厚度不小于1mm, 具有砖型效果的涂层。魔方砖系统包括底层、中层、面层等配套产品。
2系统优势
安全系数高:魔方砖系统自重轻, 仅3-5kg/m2, 与墙体的粘结性好, 不存在饰面砖脱落的安全隐患, 尤其适合配套外墙外保温系统。
施工功效快:魔方砖系统人工涂抹40-50m2/工日, 机械喷涂500m2/工日, 是贴砖法的3-5倍, 施工质量容易控制。
优异的粘结力和耐候性:魔方砖系统结构稳定, 不会因气候的变化产生龟裂、剥落、起皮、粉化等现象, 与建筑同使用寿命。
防水透气性佳:魔方砖系统采用墙体饰面整体涂抹工艺, 使墙体具有高标准的抗渗、抗裂、透气、抗泛碱性能。
高防火性:魔方砖系统无机材质的特性, 遇火不燃烧、无火焰蔓延性, 提升墙面的防火性。
丰富装饰性:魔方砖系统图形、色彩、纹理组合丰富, 可进行个性化创意设计。
和建筑同使用寿命:由于自身的水泥基体系, 有极强的强度和结合力, 能和墙体基材起“硅化”反应, 成为墙体一部分, 不易起皮不脱落。
3模型火试验图片
4适用范围
适用各种新建、改建建筑的外墙保温装饰工程。
适用的基层:各种水泥砂浆抹灰基层、混凝土基层、板材基层、外墙外保温系统和旧涂层等。
适用于不同气候地区。
3.外地公司上海设立分公司材料 篇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上海市股利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定义了跨国公司可以设立地区总部的两种形式: 1.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2.管理性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投资性公司:
由于对外商投资者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条件较高,部分要求已高于认定地区总部的条件,故对于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一.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二.投资性公司申请地区总部认定条件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千万美元,申请前1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
2.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3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三.审批流程
1.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商务部;
2.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复,对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地区总部”);
3.投资性公司凭批准证书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投资性公司及其跨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性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四.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经营业务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5.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6.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7.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8.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15%;
9.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10.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11.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12.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13.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14.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15.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16.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17.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18.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19.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20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21.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22.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管理性公司:
一、认定条件
对管理性公司申请成为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规定中做了详细解释: 1.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与2002年7月市政府发布并实施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相比,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如过去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华投资累计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而现在规定“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审批流程:
申请地区总部,需要向市外资委提交申请材料,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5.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范围和功能: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与2002年7月旧规定相比,《规定》新增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包括国内分销及进出口、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承接跨国公司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等。相比修订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空间更大了。
《规定》为跨国公司总部提供的优惠便利 1.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上海对地区总部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时间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临时来沪外籍人员且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对需要在上海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3年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配偶及子女也可享受同等待遇。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地区总部中国籍人员,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提供出境便利。
2.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3.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其家属可享受同等待遇。引进海外人才,将实行柔性政策,可优先办理居留许可;外国专家可办理3年至5年的外国专家证。
4.公司设立“三证合一”所需材料 篇四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执行董事(董事长和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质监局需要)
10、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面签(凭受理通知书、名称预核通知书,公安局办理刻章许可证环节需要)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需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税部门需要):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5.外地公司上海设立分公司材料 篇五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6.外地公司上海设立分公司材料 篇六
根据《办法》,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 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6章, 共计61条, 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 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 规定发起人中应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 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二是扩大业务范围, 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 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 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在基本业务基础上,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 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 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 给予流动性支持, 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 及时补足资本金, 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等。
《办法》正式施行后, 银监会将依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 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 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7.公司办事处的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篇七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公司对办事处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以上复印件都需盖章确认。
三、公司办事处的设立的法律程序
1、申请报告;
2、母公司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工商局的同意函;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负责人简历、照片、身份证、暂住证等;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各不同
为了适应业务需要,许多企业都想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业务联络点。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一般都希望这样的业务联络点只从事业务而不在当地纳税。因此有的企业就采取在当地设立办事处方式,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有些企业为了方便销售,往往会在销售地设立或租用仓库。基本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仓库由总机构派出人员管理,管理人员的工资、经营费用、仓库租金等都由总机构支付,管理人员以总机构的名义联系业务,对外签订合同。采取这种模式,在短时间内为了避免在销售地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证明》,租赁仓库所在地经销人员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证明开展经营活动,其增值税可由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另一种模式是在异地租用仓库,总公司没有派驻人员到仓库,也没有通过该仓库进行营业活动,这种情况下不用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总之,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时,既要考虑经营的需要,又要考虑不同机构税收待遇的不同,进行合理筹划,才能避免纳税风险。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
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这是两者的最大区别。
一、经营能力
根据工商法规要求,有经营行为的分支机构必须采取分公司形式,无经营行为可以设立办事处。在工商登记方面,办事处和分公司都属于公司分支机构,要求提交的材料基本相同。从分支机构职能上看,办事处只能做销售协调,不能经营。分公司能与客户签合同,开发票,全面展开业务,这是两种分支机构最重要的区别。
二、税收待遇
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分公司和办事处的最大差异就是分公司可以有合法的经营行为,而办事处只能为总公司联系业务,开据发票和发货都必须由总公司完成。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三、人事管理
从人事工资管理上看,分公司员工工资由分公司直接发放,而办事处人员的工资以及“三险一金”等事宜全部要由总公司来操作。如果在当地已有机构和人员基础上设立分支机构,采取办事处的形式就必须进行全部人员的人事和劳资关系向总公司的转移,这将大大增加设立工作本身的难度,以后的工作也将加大总公司人事部门的压力。
8.外地公司上海设立分公司材料 篇八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服务对象,及设立代表处的理由等。
(2)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3)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4)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货币经纪公司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5)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代表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6)代表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9.浅谈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篇九
一、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概念解析
我们要了解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概念, 首先要先了解什么是公司瑕疵设立。在真正的立法规定中, 公司瑕疵设立并没有做出准确的文字规定, 那是因为社会各界的相关人士对公司瑕疵设立都有着自己不同的解说, 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所有人都绝对认同的说法, 但最为普遍的说法就是公司在登记机关获得营业资格的过程中存在有不正当的操作程序或条件的事件。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三种可能产生法律效应的形式之一。公司设立时可能出现的结果对公司的发展和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公司瑕疵设立为公司的交易埋藏下了安全隐患, 极容易损害相关利益关系人的自身利益。
充分了解了概念之后,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就显得更加通俗易懂了, 即对公司瑕疵设立做出相关约束和规定的法律制度条文。如果没有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对待公司的设立行为进行相关约束, 就会使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造成资金等的浪费, 为公司发展带来风险。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 这也就决定了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制度规定不同, 但无论内容有何种差异, 其本质核心内容都是为了完善公司设立的程序。因而在颁布实施的过程中, 国家和公司都应当保持正确的心态。
二、为什么会出现公司瑕疵设立现象
公司瑕疵设立的现象在近年来可以说是愈演愈烈,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简单来看就是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没有合法、科学的方式约束来公司, 正规地设立公司。瑕疵设立所呈现出来的形式是有很多种类的, 它涉及到股东、章程、资金投入、办理程序、成立目的等方面, 这些方面不可避免的都需要人的参与, 因而在分析公司瑕疵设立存在的原因时, 除却客观上的法律不完善问题, 还存在着公司相关负责人或者登记、认证机关中工作人员的主、客观过失。
1. 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公司要得到认证, 正式成为合法公司离不开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本身就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就会使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手续成为不受保护的灰色地带。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制定公司的设立法律规定时, 对公司设立提出的要求越高, 程序越繁琐, 手续越严格, 就越容易引起公司的反弹心理。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就不得不采取相当的措施来钻取法律的漏洞, 使得公司瑕疵设立出现的概率恶性提高。
2. 人员疏忽与故意行为
公司瑕疵设立的出现与相关公司负责人和登记、认证人员脱离不了关系。
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为了公司能尽快开始营业或者减少在审批过程中投入的资金、时间和精力, 获取最大的利润, 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的行为来来减少公司设立过程中某些必要的法律手续, 致使公司的设立始终存在瑕疵。
登记、认证人员对公司瑕疵设立出现的可能性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工作人员的疏忽, 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 国家对各种公司采取了支持、引导的态度,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鼓励了公司的成立, 我国公司成立的实际情况是每天都会有成千上百个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就要通过相关工作人员办理手续, 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每天的工作量很大, 这也就使得工作人员极有可能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为疲累而造成了公司瑕疵设立的结果。另一种则是该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性行为, 公司要成立所要办理的手续众多, 同时要缴纳的手续费也有很多, 有的公司为了节省时间与资金投入, 买通相关的工作人员, 有的工作人员无法抵制金钱的诱惑, 弃法律规章和职业素养于不顾, 收取贿赂, 给公司的设立程序开后门, 减少相关程序, 这也使得公司瑕疵设立的存在。
3. 公司发展潜在利益的驱使
近年来, 公司的发展势头良好, 国家也放松了对公司的要求, 并对公司的发展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其中, 中小型公司的成立资金投入少, 成立之后所获得的潜在经济效益大, 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即使冒着风险也要选择成立公司。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即使公司是瑕疵设立, 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会想方设法的市公司成功登记, 获得营业资格。
4. 公司是违法行为的掩饰
在现实社会中, 并不是所有公司的成立都是为了通过正常合法的经营来获取利润, 以维持公司的持续发展的, 有的公司就只是作为一个外壳而存在的, 这样的公司表面上成立并进行合法的经济交易, 但是实际上, 它是借用公司的表面现象来为不合法行为遮掩, 比如黑社会“洗钱”行为, 黑社会通过做违法交易得来的经济收入不能够光明正大的使用, 这些钱属于不明收入, 这时候就会有作为外壳的公司成立, 通过“假”贸易来获取“假”利润, 将这些黑钱通过这种方式变成公司“正常”交易的所得。这样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导致了公司瑕疵设立的出现, 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不同法系, 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瑕疵设立, 虽然已登记获得运营的资格, 但因为其中所包含的不合法程序存在着潜藏的公司交易隐患, 而使得国家对其存在一定的顾虑。在当前的世界上, 主要存在着两大法系, 这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产生和发展基础, 也就意味着, 这两大不同的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后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规定。
1. 英美法系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中, 公司设立的程序相对简单, 对公司提出的要求低, 公司能够较为轻易地设立成功, 因而在通常情况下, 不存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即使发现公司有瑕疵设立的情况也不会就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 不仅不会取缔营业资格还规定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是瑕疵设立为理由而对公司进行干涉来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瑕疵设立在法律上仍旧是合法的。在英美法系中得到最为普遍认可的原则就是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大陆法系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不同法系所秉持的原则性思维不同, 也就会对公司瑕疵设立采取不同的措施, 大陆法系认为公司瑕疵设立就是存在不合法的程序, 因而是不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承认的, 公司一旦瑕疵设立, 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 也就是说公司在瑕疵设立的情况下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 也就不受法律所保护的。较为典型的国家有法国和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受传统思维的影响, 极其重视行为、程序的对法律的遵守, 既是为了保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的合法利益不会受到侵害, 保证公司存在的合法性, 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我国现行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1. 进步之处
我国对公司瑕疵设立做出了制度规定, 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公司法》, 这一点是我国在在公司瑕疵设立上的进步之处。条文中最为典型突出的一项要求就是对公司瑕疵设立要先作出相关警示, 提醒公司尽力补救这一情况, 唯有公司瑕疵设立情节严重的才能果断采取行政手段加以解决, 取缔公司的存在。这种谨慎的做法体现了立法的严谨和进步。
2. 不足之处
我国在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上虽有可取之处, 但仍旧存在不足之处,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限定范围小, 考虑不周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 公司属于瑕疵设立的行为限制较少, 停留在法律条文阶段忽视了在实际情况中, 公司设立时存在的不正当行为, 比如公司章程规定中没有记载必要的事项等, 这些在实际情况中常出现的不正当行为没有被列入法律条文中, 使得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无法做到准确的把握。第二, 对公司瑕疵设立采取的措施过于绝对化。对于情节较轻的公司瑕疵设立行为处以罚款判决, 对于情节较严重的直接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只能采取行政手段, 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或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都是不受法律承认的。而这样的绝对化措施在无形中妨碍了相关利益人获得救济, 不能够保护正当利益人的合法权利, 也使得法院和司法审判的职能无法得到正常的发挥。第三, 对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合理。在现行的法律中, 对于公司瑕疵设立所要追究的责任定义模糊, 尤其是在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仅仅将责任追究的主题设定为公司, 而对公司中具体的负责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
五、怎样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1. 将一般原则定为承认原则
公司在瑕疵设立的时, 虽然在某些设立程序上违背了法定的程序要求, 但公司的承认或取缔却牵涉到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利益均衡, 除却公司内部的利益关系, 还牵涉到公司与公司之间经济交易往来安全和市场经济的稳定, 一旦处理不当, 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旦公司取缔, 就会产生资源浪费, 打破原有的经济市场平衡。并且可能由于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否认而引起认证机关的威信受损, 使人们失去信任。也就是说我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否认性原则要做出适当的改变, 向承认原则转变。
2. 适当扩大公司瑕疵设立的限定范围
公司瑕疵设立的限定范围不完善, 只包含了一小部分, 严重忽视了实际公司设立情况的变化, 使实际中常出现的设立瑕疵无法得到有效判决, 。要想使公司瑕疵设立事件减少, 就要从扩大公司瑕疵设立范围做起并加以明确, 对瑕疵类型加以分类, 明确判决。
3. 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法律规定中的责任主体“公司”进行详细化, 具体分析探究相关负责人的跟人责任, 公司在哪个设立环节出现瑕疵, 牵涉到了哪些人, 就要对负责相关程序的负责人作出判决, 对于恶意行为要承担相对相应的责任, 按律量刑。
在现阶段, 我国越加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 这种重视指的不仅是关注的程度深, 更是包含关注的领域广。尽管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但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也同时带给了我们希望。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应当在本国法律的基础上, 参考他国优秀成功的经验, 形成更具系统性、完善性的约束制度, 约束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交易行为, 保障安全交易, 推动交易的成功概率的提高, 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明杰.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立法的特点与缺陷[J].法制与社会, 2008 (31) .
[2]罗时成.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整——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08 (10) .
[3]徐烽良.企业注册登记的风险及其防范[J].魅力中国, 2008 (21) .
10.外地公司上海设立分公司材料 篇十
及各阶段所需材料
一、流程图
二、各阶段所需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阶段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设立登记阶段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上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要的材料 篇十一
上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要的材料
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供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 字);其中需要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需要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要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认缴备案)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
上海注册公司_代理企业工商注册服务_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是需要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是需要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外地公司上海设立分公司材料 篇十二
注册前期准备:
要将公司的法人和股东的投资比例确认,准备好这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拟定五个备选的公司名称,确定好大概的经营范围(实业公司至少需要5个行业)。
(一)注册注意事项
1.一人有限公司每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家;
2.如果客户之前注册过公司,请确保公司还在正常运营或是已正常注销;
3.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且资金要一次全部到位;
4.二人以上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首次资金可以到位20%,最低限制为3万;
5.确认签字时请务必携带好身份证;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注册资金。
(二)注册公司基本涉及到5个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会计事务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机关。
(三)注册公司基本通用流程:详情请浏览园区网站
公司名称审核(工商机关)→注册签字(工商机关)→开户验资(银行、会计事务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机关)→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质监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
注册公司时间:总计17-23个工作日
13.外地公司上海设立分公司材料 篇十三
中国国情-中国网 guoqing.china.com.cn 时间: 2012-09-14 发表评论>> 沪府办发〔201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8日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落实相关鼓励政策,现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助与奖励
(一)资助与奖励的标准
1.开办资助。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对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市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或2012年1月1日以前认定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12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资助。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5.对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的资助。对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二)资金的来源
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二、资金管理
鼓励投资性公司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建立统一的境内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鼓励商业银行根据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资金清算代理服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或被管理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管理内部资金。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适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开展与风险状况。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有关部门将积极探索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运作的新举措。
充分发挥本币优势,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境使用人民币提供方便。开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简化业务流程试点。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开展人民币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支持跨国公司将其人民币境外资金结算中心落户上海。探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跨境人民币资金集合管理。
三、人员流动
(一)简化出入境手续 1.临时入境
设在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
2.长期居留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注册资金达到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2)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父母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3.永久居留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居住证B证
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聘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等偕行人员,可优先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
5.紧急情况下来沪
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直接给予口岸签证商务备案单位资格。其邀请的临时来沪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6.办理健康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7.赴香港、澳门
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可申办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8.赴台湾
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如提供入台旅行证件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9.出国
因商务需要出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的上海户籍员工,可凭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申办护照;因商务需要出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的外省市员工,可持《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按规定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办护照。
(二)简化外籍人员就业许可手续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持L、F、X字签证入境,如在本市就业,可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
(三)方便国内优秀人才的引进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进的外省市员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提供便利。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可按《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办理本市户籍。
四、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并逐步扩大企业进口研发自用生物材料的检验检疫改革试点范围。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物流分拨中心,以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企业的物流整合。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办理通关预归类和预审价手续。A类以上资信等级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为其在沪下属子公司的进口货物(除进出特殊监管区域外)集中向总部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关,并可依申请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集中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凭申请优先办理报检资质审批,优先考虑提升信用及分类管理等级。海关、外汇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将根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物流运作模式的最新发展和需求,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探索便利化措施,以适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业务的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2008年11月15日印发的《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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