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

2024-06-13

新企业会计准则(精选10篇)

1.新企业会计准则 篇一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增值税、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 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 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记本科目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 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行“免、抵、退” 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 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出口 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 借记“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 退税,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 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贷记本科目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 或“在途物资” 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5.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 借记“应付职工酬薪” 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

6.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 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 借记“待处产损溢”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二) 应交消费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2. 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3.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 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外)。 小企业( 受托方) 按照应交税款金额, 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 直接用于销售的, 小企业( 委托方) 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借记“库存商品” 等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 按照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小企业, 在营业收入实现时, 按照应交的消费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 其交纳的消费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 应于物资移送时, 按照应交的消费税, 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小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于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贷记本科目 ( 应交消费税)。

5.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 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借记“材料采购” 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企业(生产性)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照税法规定直接予以免征消费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 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 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2. 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五)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企业所得税)。

2.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六)应交资源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销售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 贷记本科目 ( 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借记“材料采购” 或“在途物资”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税法规定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 借记本科目 (应交资源税),按照购买价款减去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 或“在途物资”、“原材料” 等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购买价款,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等科目; 加工成固体盐后, 在销售时, 按照销售固体盐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本科目 ( 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 借记本科目( 应交资源税),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 科目核算的,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 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 按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成本, 贷记“无形资产” 科目, 按照其差额, 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科目 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科目。

2.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土地增值税)。

3.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八)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

2.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 借记本科目(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 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借记本科目( 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十)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 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 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新企业会计准则 篇二

一、购买法

购买法假设企业合并交易是在独立的主体之间进行的公平交易,交易价格公允地反映了被购买方的价值。根据历史成本原则,需要用购买价格来计量购入企业的价值。购入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包括合并前未在被购买方账上确认的项目)都按各自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购买方自身的资产和负债与购买交易无关,所以无需做任何调整。购买法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定购买方。

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首先要确定购买方。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认定购买方的一个关键标准是取得控制权。合并中一方取得了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不形成控制,一般认为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一方为购买方。有时即便一个并购方未获得其他并购方一半以上的表决权,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它也仍有可能被认为是购买方。

(二)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企业进行会计处理,首先必须计算在购买日购买方所支付的成本,确定被购买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所以确定购买日就显得至关重要。判断购买日的至关重要的标准就是判断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一般认为同时符合了以下条件即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

应特别注意的是分次实现企业合并购买日的确定。企业合并涉及一次以上交换交易的,例如通过分阶段取得股份最终实现合并,企业应于每一交易日确认对被投资企业的各单项投资。“交易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自身的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日期。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是指按照有关标准判断购买方最终取得对被购买企业控制权的日期。其具体判断原则和参考依据与通过单项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相同。

(三)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购买成本是指购买方在交易日为换取被购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归属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合计金额。如果企业合并涉及一次以上的交换交易,购买成本是购买方于每一交易日确认对被购买方的各单项投资的成本合计数。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为实现合并而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评估师和其他咨询人员的业务费用。

一般管理费用,包括保持并购部门的费用,以及其他不能直接计入所核算的企业合并交易的费用,不应包括在购买成本中,而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发行债券及其他筹措资金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所筹措资金是否用于企业合并,应作为负债初始计量的减项,不应包括在购买成本中。发行权益性证券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所筹措资金是否用于企业合并,应抵减权益项目,不应包括在购买成本之中。

(四)可辨认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购买法要求,在购买日,购买方从被购买方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当其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包含经济利益的资源很可能流出购买方企业,在购买日应单独确认为购买方的一项资产或负债,并以其公允价值计量。

(五)商誉或负商誉的确认。

当企业合并时,企业的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

(六)期末合并利润的计算。

购买法的前提是把合并视同一项购买交易,因此在会计处理原则上类似于核算购买其他资产的原则。购买法认为,合并日前被购企业的利润与购买企业无关,与新实体无关。在合并当期期末,计算新实体利润时,被购企业由于是合并日(购买日)才被买入新实体,所以合并前的利润不能被并入。只有合并日后被购企业的利润才能并入新实体的利润之中。

二、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认为当一家企业完全以其普通股去交换另一家企业几乎全部的普通股时,其实质不是购买交易,而是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他们全部的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以达到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购买方。

由于股权联合是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在交易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本身并不参与交易。因此,从企业的角度看,没有任何有实质影响的经济事件发生。既然在合并交易中不涉及任何资产和负债的流入和流出,而且企业本身不直接参与股权交易,合并后存续的企业就可以视为是参与合并各企业的延续,即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因此,无需确认交易价格和新的会计计量基础,合并前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只需按照账面价值简单延续到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报表中。权益结合法不同于购买法,没有购买行为的发生,所以其账务处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参与合并的各企业资产、负债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以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权益结合法的企业合并不是一种购买行为,也就不存在购买价格,没有产生新的计价基础,因而参与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便不宜以合并时的公允市价入账,而应以原来的账面价值入账。

(二)合并时所发生的费用,作为管理费用或冲减资本公积处理。因为资产仍按账面价值记账,其不能增加资产的价值,故不能作为并购成本的一部分,而应在合并时作为管理费用或冲减资本公积。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发行债券及其他筹措资金或发行权益性证券所产生的费用与购买法的处理相同,计入债券成本或冲减股票溢价。

(三)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资本公积并不是按被并企业的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账面数额记账,而是按并购企业换出股票的面值和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记账。但是,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则按其账面价值直接加计到主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中,因为既为股东的联合,则不论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要全部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收益中,因此,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留存收益都应转入合并后企业的留存收益中。

(四)被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与主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追溯调整,以保持合并后企业会计方法的一致性。

(五)并购商誉的产生。采用权益结合法时,企业合并不是一种购买行为,也就不存在购买价格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因而不会产生并购商誉

(六)合并前利润的处理。权益结合法认为企业合并只是简单的企业联合,合并后存续的企业可以视为是参与合并各企业的延续,合并前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只需按照账面价值简单延续到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报表中,则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

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差异比较

(一)具体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虽说都是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因为其经济实质不同,所以其会计处理有很大的不同(见下表)。

(二)报告业绩的差异比较。

尽管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一般不影响企业对外报告的现金流量,但它们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购买法下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并入合并报表中,而权益结合法下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并入合并报表中。

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会大于其账面价值,这就使得购买法下的资产价值高于权益结合法。另外,由于购买法下可能确认商誉,也会导致购买法下的资产价值高于权

益结合法。

2.对合并当期损益表的影响。

购买法下合并前被合并介业的收益作为购买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权益结合法则直接将这部分收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因此,只要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收益,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后的收益必然大于购买法下报表中的收益。

3.对合并以后各期损益表的影响。

由于购买法下资产的价值比权益结合法下资产的价值高,而这些资产在合并后会由于计提折旧、分摊等原因转化为成本和费用,因此购买法合并以后的利润小于权益结合法。另一方面,权益结合法按账面价值计价,而账面价值通常又低于公允价值,这表明这些资产存在未实现的价值,因此,合并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这些资产以增加合并后的利润。

4.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权益结合法下,利润较高,股东权益较低,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每股盈利(EPS)通常也较高。而在购买法下,利润较低,股东权益较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盈利一般也较低。如果出现负商誉或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结果正好相反。此外,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在购买法下往往优于权益结合法,主要原因是被并企业的负债评估后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往往不大,但资产的评估往往高于账面价值。

3.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准则解读 篇三

由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初始费用资本化,使得在会计处理方面与旧准则有所不同。现将新旧准则以及新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的异同点作一比较分析。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对比

(一)准则适用范围的区别

新《租赁》准则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3.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旧准则指明旧《租赁》准则不涉及: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可见,新准则在对准则所涉及业务的适用范围叙述得更加明确,同时也明确指出特殊事项应遵循的会计准则,使之更具操作性。

(二)关键术语的差异

1.租赁开始日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这个定义与IAS17对租赁开始日的定义一致。而旧准则定义为: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2.最低租赁收款额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而旧准则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显然,新准则取消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限制性条件。

3.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旧准则定义为: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显然,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将公允价值作为出租人对外交易的计价基础,这是因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反映的就是现值。同时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这也体现了会计基本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1.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将其规定为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而旧准则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二是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显然,新旧准则有两点不同:其一是引入公允价值,由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反映的就是现值,这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比较才会具有同样的对比基础;其二是取消了在“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的情况下,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项规定。由于承租人未计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实质上是承租人应负担的利息费用,这就等于免去了利息费用,给承租人留下了利润操纵的余地,而且融资租入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30%,含30%)很难说符合客观实际,可能会违背会计计量的重要性原则。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这条规定。

2.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而只保留实际利率法。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贷款以赚取收益。因此,出租人应将应收租赁款视为对其投资以及服务的补偿和回报,作为本金回收和融资收入处理。在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的未收回贷款金额即为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相应地,各期的融资收入也应按照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确定。这种确认各期融资收入的方法考虑了“折现”的因素,也即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计算比较准确、分配结果较为合理。旧准则中的直线法、年数总和法作为实际利率法的补充,只是因为这两种方法的计算和操作要比实际利率法简单得多,但却偏离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

(四)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1.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新准则中将其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些初始直接费用是为形成财务收益而发生的,应当与其租赁收益相配比,体现了收益与其相关费用配比的原则。

2.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由于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因此新准则中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与旧准则相比就多了初始直接费用这一块。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一样,仅使用实际利率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租赁各期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报酬率。具体做法是,按照各期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乘以净投资报酬率来计算确认各期的融资收入。

(五)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的差额确认问题

旧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新准则却是如果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对比分析

(一)关键术语的差异

1.租赁的定义。新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而IAS17则为: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显然,IAS17以“一项或一系列支付”代替了租金,更加科学严密。因为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获取的不仅仅是租金,还包括担保余值以及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的任何款项等。

2.未担保余值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其中,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而IAS17则为: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否变现,或其变现只是由出租人的关联方给予担保的那一部分租赁资产余值。

(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优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次选租赁合同利率;在上述两种均无法取得的情况下,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而IAS17则为一般选用租赁内含利率;次选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所谓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可能在同样的租赁中必须支付的利率,或者在这种利率不能确定时,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能以同样的条款和同样的担保,借入为购买同一资产所需资金的利率。

(三)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中,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而IAS17中,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作应收款。因此,出租人在一项租赁中的投资是一种应收款,即收取一系列租赁“付款”的权利。这些付款包括最低租赁付款额和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显然,IAS17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包括未担保余值,但不含融资收益,融资收益在每期按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乘以回报率计算,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而我国租赁准则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含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且在租赁开始日將租赁收益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分配确认为各期收益。在租赁开始日未担保余值不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而是单独入账,这是由于未担保余值是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没有人担保,能否收回没有保证。这样处理适应了我国会计人员的思维模式,有利于会计人员对准则的理解执行。

三、新准则中表述不明确之处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

新准则指出,“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笔者认为,这里应明确阐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是指该资产全新时的可使用寿命还是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结合旧准则的观点,笔者认为这里应指“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

新准则指出,“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租赁,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由于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并不一定相等,必然会出现“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是允许双方都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还是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一方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新准则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在判定经济业务类型时,应以该经济业务对会计主体所产生的经济实质作为判断依据。因此,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应该按以下的方法处理,即如果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那么承租人就应将该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那么出租人就应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二)关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差额的处理

4.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问题 篇四

我公司属生产型外资企业,明确点说应是台资企业。公司于成立,现使用财务软件为金蝶K/3 10.4版本,当时账套建立是以企业会计制度在建账并持续到至今。前不久大约11月初接财政局会议通知,必须于全部转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经咨询金蝶客服,他们建议在现有的账套上做科目更改,特殊没法改的做账务凭证调整。帮忙审计的会计师则建议以201月的期初余额重新建账套,开立新账。现请教各位高手合理的解决此问题,应该用哪一种方法较好?帮忙给个建议,谢谢!

[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问题]

5.新企业会计准则 篇五

暂时性差异确认一览表

序号 暂时性差异项目 产生暂时性差异原因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账准备。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处理时不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长期股权投资

在成本法下,在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贷款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存货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但考虑到影响历史成本的准确性,实际操作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商誉

1、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会计上规定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2、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直接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和权益,不涉及损益。

3、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及因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会计上不予确认。固定资产

1、弃置费、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等因素导致不同的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2、租赁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

3、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4、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并且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固定资产的原价大于计税基础,由于该项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会导致固定资产初始计量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故实务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投资性房地产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2、成本计量模式不同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得摊销,但税法规定可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扣除。

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可加计扣除项目的会计基础的150%确认

4、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最短可按2年期限扣除。开办费

2007年12月31日前仍未扣除的开办费,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扣除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剩余年限内结转。

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试生产、试营业的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计算所得税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成本模式下,会计上规定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而税法要求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以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免税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计量时,计税基础仍按原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结转。16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会计上要求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递延收益

会计上规定政府补助可一次或分次确认损益。税法要求在实际收到时一次性确认。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

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完全清偿的部分,会计上要求企业将该应付款项划为金融负债,并按市价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调整。税法规定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预计负债

会计上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税法要求,除另有规定外,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扣除。20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奖金、补贴、津贴、非货币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预收账款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房款会计上作为负债,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实际结转收入时,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广告与宣传费 1、2007年底前新办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可结转至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

2、从2008年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

2007年底前新办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至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规定,非上市公司2007年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福利费余额结转以后使用,余额用完后,据实列支。税法要求,按工资总额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累计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会计上据实列支。税法上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每一计提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至以后扣除。股份支付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在资产负债表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税法将其作为负债处理,在实际行权时扣除。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会计上列入当期损益。《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股权转让所得、非现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接受捐赠所得

会计上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列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

分,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弥补亏损

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创业投资额所得额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投资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永久性差异一览表 1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先征后返的部分税款

1、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减免税所得

1、企业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缴纳的部分,不得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缴纳的部分,不得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借款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扣除。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分在当年及时性后不得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

1、向行政部门支付的罚款不得扣除

2、向司法部门支付的罚金不得扣除

3、向税务部门支付的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没收财物

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非法支出

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超过审批期限,未获得审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并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用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方法,调增收入额或调减扣除额,或按照法定的程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6.新企业会计准则 篇六

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一)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内容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发展需要,同时相关规则也能够与国际会计规则同步。实际上,新会计准则在非常多领域仍然具有中国特色,对于资产的减值以及损失转回、关联方的交易披露以及政府补贴等特殊会计处理具有中国特色,正在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不断拓宽关于公允价值的实际计量标准使用范围,实现企业财务报表规范性,不断调整实际核算细则。例如,会计工作部门将一部分过去进行表外核算的数据归纳到表内,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则,对于实际的披露要求也更加严格,限制企业实际的资产利用。社会经济的日渐发展,使得企业资产在市场价值与实际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着不对等性,企业大多通过历史成本来进行核算,这就使得成本预算与实际决策缺乏相关性。

(二)会计工作人员方面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人员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报表附注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会计相关政策以及会计估计方面的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对企业利润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会计报表工作人员需要注意到会计估计变更以及新会计准则方面的变化,正确分析企业利润变化趋势。关于经常性损益分析对企业资产投资收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非经常性损益分析则能够让会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加真实了解企业实际盈利。[2]57新会计准则相关事项涉及的范围日渐扩大,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将亏损合同、重组合同等进行规范。从事财务分析工作人员需要重视相关财务事项的分析工作,诸如,对于存在着债务或者为解决诉讼的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等。会计工作人员还需要从事估计风险工作,诸如,对于资产重置价值是否反映交易真实性的评估、资产的减值估计是否存在着不客观性,或者是坏账的准备是否充分,等等。

(三)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的政策选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利益导向的角度来看,会计准则更加倾向于维护利益集团的利益,新会计准则借助会计政策来制约利益团体的利益,也就是说,新会计准则更加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从约束程度的角度来看,会计准则更加注重自身弹性空间或者是严格程度,新会计准则为企业预留更大的空间,对企业以及市场发展就有更加重要的作用;[3]63从可靠性成分的角度来看,作为会计准则的基础属性,信息的公允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对信息的可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会计准则融合了官方以及民间各种信息,借助公开性以及民主性的信息收集方式来促进准则制定的透明化,同时在信息收集之后进行有效协商以及筛选工作,实现信息的有效集中。总之,民主集中制下的原则有利于提升企业会计决策的合理性。

二、新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工作中应用的对策

(一)注重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

会计工作人员更加注重全面性、系统性以及协调性,这就需要根据实际财务工作特点,实现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在岗位责任制度方面的不断落实,实现会计工作人员工作任务的.明确划分,制定更加严格的工作标准,不断优化实际工作流程,避免出现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巨大浪费。通过建立健全会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能够让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提升工作责任心,实现会计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还能够实现会计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加准确、更加全面地完成自身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人员的服务与监督职能。

(二)注重会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社会的日渐发展,使得信息技术的掌握以及运用能力成为判断一个人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志。时代的日渐发展使得会计工作呈现出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信息化的会计工作方式,能够提升实际会计工作实际工作效率以及工作准确度,提升会计工作效率。为了实现会计工作的信息化,完善企业会计工作流程,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培养会计工作人员在会计信息化管理方面的能力,注重信息化软件的学习,提升会计信息化处理能力以及处理水平。更加重要的是,企业需要注重信息化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诸如,关于信息化操作会计管理制度、会计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等等。

(三)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目前从我国企业发展来看,会计工作人员存在着学历层次参差不齐的现象,再加上实际的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存在着专业技能不强,会计工作中,会计内部管理体系缺乏完善性,会计信息缺乏完善性,会计信息数据缺乏时效性,内部记账工作缺乏准确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缺失以及职业道德缺失造成。新会计准则的运用对会计从业工作人员学历方面具有更加严格的要求,需要提升实际会计工作的专业性。[4]53会计从业工作人员要认识到强化自身专业技术的需要性,要注意职业道德的培养。企业需要认识到提升会计工作人员基础工作能力的重要作用,注重会计从业人员是对于新会计准则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例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合作举办类似于经验交流会的活动,鼓励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新会计准则心得体会以及实际认知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企业之间经验的学习与交流。此外,企业可以组织会计知识竞赛活动,增加会计工作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的认知,巩固会计基础知识,提升会计从业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以及综合能力。

三、结语

企业要充分认识会计从业工作人员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新会计准则在对企业财会工作的指导,将企业发展与市场发展有效结合,坚持新会计准则与实际财务工作相同步的原则,改善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贯彻与落实新会计准则,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保障,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乔成.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的影响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2(14).

[2]刘慧英.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的影响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5(6).

[3]卢文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影响管窥[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4).

7.新企业会计准则 篇七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 信息化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的普及。信息化技术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这信息化的革命下, 企业拥有了更强的竞争力, 企业的会计改革也朝着信息化的方向前进, 信息化模式使企业的会计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会计人员从纯手工的高强度工作中解放出来, 同时会计信息的存贮方式也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下, 如何更好的建设企业会计的信息化系统, 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位, 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2 企业信息化的内涵及意义

2.1 企业信息化的概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 企业的经营体制等都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企业在不断的发展壮大, 由于市场经济的实行, 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这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取得自己的一方立足之地是当前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推广, 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状态都引进了信息化技术。企业信息化有不同的概念论述, 但综合起来大体是企业通过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利用, 从而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等各个方面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水平。

2.2 企业信息化的意义

我国的企业由于起步较晚, 所以都处于成长型的企业, 这些企业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 对信息化建设都处于初步阶段, 在这个时期进行信息化建设更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当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体制下, 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 竞争说到底是信息之间的竞争, 谁先掌握了信息谁在竞争中就有优势, 所以这也是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源动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经济已与国际接轨, 这给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所以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可以在国际竞争中提高自己对市场的反应能力。

2.3 企业信息化的特征

企业信息化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 以信息技术为基础

信息化从某种角度说, 就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过程。企业信息化也是如此。而且正是企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引起了企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信息化也将不断发展与完善, 信息技术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

2.3.2 以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

信息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开发信息资源既是企业信息的出发点, 又是企业信息化的归宿, 在企业信息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信息化的深入, 在传统的三大资源——土地、资本、劳动力的基础上, 信息将成为企业的第四大战略资源, 并且作为生产要素。其重要程度将日益增大, 并引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企业文化等方面一系列的变革。

2.3.3 信息化覆盖企业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

很多人认为, 信息化就是使用计算机连接因特网。其实, 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的确, 企业信息化是要使用计算机和因特网, 但是, 信息化作为一种时代进步的推动力, 早已经突破了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的范畴, 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以制造企业为例, 企业信息化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信息化、流通过程信息化、管理决策信息化和组织结构信息化。

3 新会计准则下推进会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3.1 会计信息化人才缺失

在会计工作实行了信息化的标准以后, 将会计工作人员从繁重的会计工作中解脱出来, 可以将一部分精力投入到企业的运行管理中来, 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做出一定的分析, 为企业的经营做出贡献。在会计信息化的模式执行下, 会计工作人员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那么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也就有了新的标准。在新的工作方式下, 从事信息化会计工作的人员, 要同时具备会计知识, 财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 在这些方面都要熟练的掌握但是在现阶段的企业当中, 对于这方面的人员还比较稀缺, 这就使得会计工作在信息化方面应该发挥的职能有所减弱。

3.2 期末不按规定结账, 甚至还可以“反结账”

新会计准则规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 (包括月、季、年末) 结账”;《会计法》也明确规定,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方法更正”。但我们发现, 很多会计软件可以期末不结账就可以生成会计报表, 甚至还可以在结账后发现原来处理有误, 或者因为管理层的“特别需要”, 采取“反结账”的方式, 彻底推翻原来的会计记录, 并且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这是与我国会计法规严重相违背的。

4 新会计准则下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化的措施

4.1 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为了使会计人员能科学使用会计信息, 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未来的会计人员不仅要具有会计、管理和决策方面的知识, 还应具有利用信息技术完成对信息系统及其资源的分析和评价的能力。随着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会计信息系统也应不断地在发展中体现它自身的动态变革。与信息技术人员不同, 会计人员适应会计信息化需求的应变能力重点表现在以下三点:

4.1.1 根据会计信息化和会计管理变革的新需求, 提出对会计控制规则和会计信息规则变革的新需求。

4.1.2 制定各种业务活动、会计控制和

会计信息的规则, 协助信息技术人员正确理解、抽象和描述相关规则。

4.1.3 在信息技术人员完成规则变革的信息设计后。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系统的新功能进行验收评测。

4.2 在投入会计信息化建设前, 企业应有明确的规划

确使软件系统的规划和公司业务流程的规划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 企业管理者意识的改变也很重要。信息化必然带来流程的标准化, 企业管理者应改变传统的管理观念, 将标准化带来的短期损害降到最低, 否则, 标准化就有可能损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会计信息化管理就会进入“死胡同”。再次, 管理者对于信息化建设是基于战略上的考虑, 而软件公司则是基于企业现状, 前瞻性与实用性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 如何实现二线并行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信息化既要满足现实需求, 还要给将来业务发展留有后路, 因此, 会计信息化系统的可扩充性至关重要。

4.3 正确选择适合的通用商品化会计软件

在企业选择会计软件的时候, 要选择和企业的发展相匹配的软件, 根据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来有针对性的选择, 因为有些软件可能在别的企业中适合, 但是在另一个企业当中就不适合, 所以说要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 通用商品化会计软件才能完全发挥作用, 最好地为企业财务管理贡献力量。

摘要:由于我国的信息化水平较低, 所以在会计行业中普遍进行信息化建设是势在必行, 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文对企业信息化对企业的促进作用进行了简要的简述, 同时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信息化在应用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从而提出了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更好的完善企业的会计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信息化

参考文献

[1]刘景军.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信息化探讨, 2012.

8.新企业会计准则 篇八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融资决策 影响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当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时,企业的现金流入量和企业的存款往往不能满足需求,而银行存款又不能完全弥补这个差额时,这时企业就需要通过融资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会计是企业内部建立的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它以货币计量企业活动并把他们记录在账户里,为企业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的数量和结构;它是对企业交易的回顾,提供完整的企业经营活动记录;它以会计报表为基础,来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企业当前和未来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进行判断,为企业的融资等各类决策提供依据。

一、我国现阶段企业的投融资现状

1.渠道不顺畅

经过调查在现阶段里我国的中小企业将近九成对银行的信贷产品比较陌生。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体制不完善,直接融资没有得到有效的释放,融资渠道比较狭窄是其主要原因;此外,银行系统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使得实力较弱的中小型企业的风险容忍度较低,而一些大中型企业则能够获得较好的利润,从而造成企业的被动局面。

2.比较严重的两极分化

我国很多大中型企业的投资力度较大,因自身的相关优势,大企业在融资方面比较容易,通过各项优势的充分发挥,可以获得更大更好地发展;然而很多小型企业整体的融资情况并不乐观,在融资方面偏紧,这样企业资金周转会受到直接影响,相应的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力度。

3.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

金融机构加大对于中小企业的重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因为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潜力是非常巨大的,现阶段金融机构创新力度不足,相应的机制还不够灵活。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融资成本及融资效率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给企业的融资效率与融资成本带来巨大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企业以往会计准则与国际的会计准则相差较大,存在很多的计划经济痕迹,从而阻碍了企业会计信息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交流与沟通,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境外融资行为。新的会计准则从根本上改革了原先会计准则的目标,代替了原先的计划经济原则,并获得了欧盟等组织的认可,首次实现了国际趋同。新的会计准则的发布适应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步伐, 标志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发育。新会计准则的实行与运用,大大提高了国际融资的效率,使中国企业的融资文件及财务报告均与国际融资行业的做法相一致,降低了企业财务信息报告的成本,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理解及应用。

三、會计准则对企业融资市场的规范发展的影响

企业融资就是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运用情况,通过向外部的债权人以及投资者或者利用企业内部积累筹集资金,来满足企业未来的发展策略要求而采取相应途径的经营活动。企业的会计准则其是资本市场发展与规范的前提,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因素。企业融资的场所主要是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及规范要想稳步前进,唯有具备高质量的企业会计准则,才能有效规范企业的资金融合畅通。资本市场主要有证券市场以及中长期的银行信贷市场,是融通永久资金的场所。各国根据经验得出对资本市场的健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企业基础设施的规范与完善。而法律、会计准则、规章以及会计制度等方面是企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包括的内容。在规范的资本市场中,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决策没有进行过多的判断,投资决策只是根据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及经营效益进行,因此,一套有效合理会计准则的建立要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会计准则是资本市场在现阶段的主要基础设施,首先表现在,会计准则减少了企业进行融资行为的风险,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是企业进行投资、信贷以及贸易的信用保障,使国家经济与金融体系的规范和稳定发展得到了保障。健全的会计准则是形成具有资金容留较大及低成本、高效率的资本市场的基本保证,是会计信息系统形成高效、统一的的基本条件。其次, 大多企业建立市场秩序与规则以会计准则为标准,并均在资本市场中所遵守,这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发展,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与规范得到有效促进。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计量方法的变化对融资决策的影响

旧准则对于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作为长期负债。即在未转换前,可转换债券按期计提利息,并摊销溢价和折价,会计核算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债券到期时,如果转股,不确认损益,按债券账面价值结转;如果债券到期时,没有转股,会计核算与普通债券偿还本息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可转换债券的核算规定主要在与规范了金融工具有关的四个基本准则,其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在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可以赋予投资者将来能够以一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能够被正确处理是其关键。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处理方法,新企业会计准则更符合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可转换债券既赋予他们在企业股票市价上涨时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同时又保障了投资者获得本息的能力。因此,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上不具有可转换权的债券,而票面利率却低于市场利率。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可转换债券处理的重大变化有二个优点,一是虽然转换债券所包含的负债都不需要以现金偿付,但是投资人可以从报表中看到问题的本质,从而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能够正确的评估,二是可以将转换债券拆分成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使得在债券的持有期内对企业的融资能力能够准确评价。

参考文献:

[1] 刘燕.浅谈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决策和管理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0,(7)

[2 ]张亦春.现代金融市场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李孟明)

9.新企业会计准则 篇九

摘要:新会计准则当中对于旧会计准则的内容进行了不愁,其中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方式是重要的补充内容,同时还规范了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所得税。对于煤矿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而言影响深远。本文首先结合煤矿企业的具体实例,对新会计准则实施环境下煤矿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以此为出发点,对煤矿企业财务会计应对新会计准则的工作方式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煤矿企业;会计观念

虽然目前国际形势当中对于能源结构调整的呼声如火如荼,但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当中,煤矿能源仍然占据主导,并持续发挥作用。煤矿企业在面对国家政策时需要积极响应号召,而使煤矿企业上下一心,实现管理和改革的同步,促进产业不断升级和调整。对于财务会计工作来说,煤矿企业同样需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学习和研究,并积极进行以往财务会计工作方式的全面调整,以此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避免出现会计管理纰漏。

一、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煤矿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存在问题

(一)煤矿企业财务会计观念陈旧

我国煤矿企业目前所开展的财务会计工作制度和管理方法主要来自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制度和思想所暴露出的问题就愈发明显。受到新会计准则的影响,煤矿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工作方式和管理策略难以完成快速转变,其中管理模式和财务报表的核算方式陈旧最为明显,造成财务会计工作当中缺少服务意识、不能形成创新能力,会计工作效率低下。

(二)煤矿企业财务会计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行业的专业性和发展动力来自于行业内部从业者的从业素质水平,对于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工作落实来说,同样离不开强有力的人才技术支持。煤矿企业作为传统能源企业,在企业发展历史和从业人员招聘方面与其他类型企业存在巨大差别。纵观目前煤矿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工作状态可以看到,企业内部的从业人员缺少对于新会计制度的认知,在工作当中造成明显的运作成本增加,加具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阻力。以某煤矿企业为例,在具体的会计工作当中,煤矿企业的资金管理方式为集中管理,因此企业财务会计实际运作中就必须面临资金的集中管理与分散使用二者之间的矛盾。由于会计从业人员在新会计准则下的应用能力和处理水平不高,导致财务会计无法进行此类复杂财务状况的应对,导致超支、随意开支现象十分普遍。企业内部资金沉淀严重,资金利用率不高,企业效益较为低下。

二、新会计准则实施环境下煤矿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应对策略

(一)转变传统的财务会计工作理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目前新会计准则出台并实施的重要前提,煤矿企业在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方式改革和转变是,应当深刻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将传统共工作方式当中存在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完全提出,通过建设有针对性的会计工作和管理方式,帮助企业逐渐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能力,以此来适应新时期新会计准则的根本要求,并将会计管理思路与会计管理效益相互结合,将保障企业实际的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的前进方向,打造完善、完备的财务会计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笔者提出,煤矿企业需要结合具体的政策环境以及企业发展要求,对企业既有的会计工作方式和工作管理制度进行优化。例如可以通过对会计部门进行法人治理机制的调整,帮助企业能够从上至下实现把控和管理,并使企业能够从较高的视角对企业现有至员进行配置和优化。

(二)加强煤矿企业从业人才队伍建设

煤矿企业作为国有能源企业,在进行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考察时,除了需要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判之外,还需要对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进行分析,从而使人才队伍的考察更趋向于综合性和全面性。就目前的煤矿企业发展来说,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将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共同作为考察和培养方向,通过强化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会计从业人员得到全面、综合的素质水平提升,从而使会计从业人员能够应对煤矿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下出现的极为复杂的财务状况。与此同时,煤矿企业还需要不断进行从业人员的团队结构优化,通过进行针对人才引入机制的改革,打造全新的人才团队建设方式,保障企业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笔者提出,针对目前的企业环境和市场环境,煤矿企业应当采用人才梯队的人才引入模式,在岗前,需要对待聘人才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养,帮助人才树立综合发展理念;此外,煤矿企业内部还应当定期开展交流会和培训进修讲座,为财务会计员工提供丰富的学习进修机会。

三、结语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下面临的问题较为明显,其中财务会计工作理念和对复杂财务状况的应对方式,是新会计准则下煤矿企业面临的问题。因此煤矿企业需要通过转变理念、构建人才培养策略两种方式,实现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聂绿.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业绩报告改进的新动向[J].纳税,(24).

[2]申建霞.收入准则差异对跨国企业财务报表损益的影响研究——以A公司欧洲及拉美子公司为例[J].青岛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3).

[3]李浩波.新会计准则下商品流通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策略的探讨[J].纳税,2018(23).

[4]郑珺,马莉,刘梦琴.政府补助准则的财务影响与损益披露监管问题探讨——基于修订版CAS16[J].财会通讯,2018(22).

10.新小企业会计制度 篇十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

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

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第十四条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2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三十条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称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三十七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第四十条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二条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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