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方案请示

2025-03-06

增资扩股方案请示(精选8篇)

1.增资扩股方案请示 篇一

金亚科技:关于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

公告日期 2013-06-27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项目概况.................................................3

第二章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5

第三章

投资方案.第四章

收购后的公司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第六章

项目投资效益分析

第七章

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第八章

报告结论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或“公司”)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森思”)增资扩股

二、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成都金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 7 月以净资产折股改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7 月 29 日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号为 5101002010647。2009 年 10月 30 日,公司股票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亚科技”,股票代码“300028”。

公司主要从事数字电视系统前后端软件、硬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以及向中小数字电视运营商提供端到端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四川升级技术中心,同时拥有 17 项软件著作权、11 项专利技术,软件产品均为自主知识产权。CAS 作为数字电视系统前端的最核心软件,公司自主研发的双向 CAS 系统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新颁布的 CAS 认证标准开发。

经过多年服务数字电视行业的资源积累,金亚科技与产业链的上下游建立了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与各运营服务商、高校科研院所和付费频道行业协会、互动媒体协会等建立了研发合作关系,在家庭智能终端、多屏互动增值业务开发、宽带接入与传输等领域开展了多个课题攻关。

金亚科技在广电产业稳步发展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战略转型,逐步形成了多元化发展的四大业务板块目标:一是围绕“三网融合”,开发出一系列满足用户所需的多媒体智能终端产品,二是以消费电子面向更广阔开放的目标客户;三是发展物联网项目,积极推广“物联网家庭”示范应用工程,四是在特种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上加大力度。

2012 年 7 月,金亚科技 100%控股英国“哈佛国际”, 正式完成了对英国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伦敦证券交易所 AIM 市场上市公司“哈佛国际”的重大资产收购,成为 A 股创业板海外收购的第一案。实施跨国并购,能够让金亚科技更方便的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同时依托“哈佛国际”的渠道和品牌优势,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晓刚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宝田工业区56栋A5楼东面

成立日期: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经营范围:液晶屏显示器模组、触摸屏模组、摄像头模组、光电产品及相关的材料、组件、数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电子产品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深圳瑞森思于2011年4月成立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12年9月深圳瑞森思开始经营,2012年10月-12月期间深圳瑞森思处于设备调试、工艺磨合、小批试产阶段;2013年1月深圳瑞森思正式投产。

二、历史沿革

1、深圳瑞森思设立

深圳瑞森思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市由自然人张宏伟、陈泉、赵晓刚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其中持股比例为:张宏伟持股 33%,陈泉持股 33%,赵晓刚持股 34%。

2、深圳瑞森思股权转让

2012 年 9 月 14 日,经股东协商一致,股东张宏伟将其占公司 18.08%的股权以 0.000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方向龙;股东陈泉将其占公司 18.08%的股权以人民币 0.000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方向龙;股东赵晓刚将其占公司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3.84%的股权以人民币 0.000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方向龙、将其占公司5.24%的股权以人民币 0.000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王力威。此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4%

92%

张赵方

宏晓向伟

14.92

14.92% 刚

14.92

14.92%

陈泉

14.92

14.股

(万力元)

持股比例

5.24

5.龙

50.00

50.00%

3、深圳瑞森思第一次增资(由100万元增资到600万元)

2013 年 5 月,经深圳瑞森思股东会决议通过,增加的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 万元到人民币 600 万元,由股东方向龙认缴人民币 89.98 万元,股东赵晓刚认缴人民币 285.14 万元,股东陈泉认缴人民币 45.08 万元,股东张宏伟认缴人民币 35.06 万元,股东王力威认缴人民币 44.74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此次增资扩股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00%

3%

3%

三、主营业务情况

深圳瑞森思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容触摸屏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的科技型公司。凭借创业发起团队消费电子方案设计和触摸检测技术经验积累,使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圳瑞森思从产品设计到服务定位能够准确贴近目标客户需求,受到客户高度的认可和接纳。公司在检测功能片工艺结构、产品组成结构、成品测试系统等方面有多项技术创新,引领了国内触摸屏产品的发展方向。2012 年深圳瑞森思组建制造工厂,随着制造工艺的逐渐掌握,产品结构从最初单一的 P/G 结构,已发展成 P/G、G/G、ASF/G 等多种产品结构并行,以适应客户的多样化产品结构需求。

自公司成立以来瑞森思业务主要集中在平板电脑市场,客户定位在国内二、三线品牌及白牌客户中的中高端部分,具备合作机会的国内制造厂家 2012 年全年产销量大约为 6000 万台,最大单月市场容量在 800 万台。目前已与华为、华硕、宏基等一线品牌接触,启动小规模样品测试配合工作,计划随着企业自身的成长,目标客户逐渐向一线品牌制造厂家发展。

四、核心竞争力

1、完整的产品开发及技术服务能力

目前,国内从事电容触摸屏研发和制造的公司多由电阻触摸屏的制造厂家转型进入。与电阻触摸屏仅包含模拟检测电路不同,电容触摸屏集成了触摸检测芯片,其中电容检测功能片电路图形需要与检测芯片密切配合,需要具备专业的检测功能片图形研发设计能力;电容触摸屏与客户整机主控芯片的驱动调试及功能调试,需要具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而传统的电容检测功能片厂家和电阻触摸屏厂家都面临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人才短缺问题。从电容检测技术研究和方案开发领域进入触摸屏的深圳瑞森思在以上几个专业技术

合计

600.00

100.00%

力威

49.98

8.3张

宏伟

49.98

8.3股

赵方

(万晓向陈元)

持股比例

300.06

50.01% 龙

139.98

23.33% 泉

60.00

10.合计

100.00

100.00% 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积累,能很好地满足客户对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需求。

2、结构和工艺创新

产品结构方面,国内传统的从事电容屏制造的厂家采用的产品结构多为模仿国际大厂产品结构,而后者的产品结构从成本和制造工艺都需要非常昂贵的设备投入和长期良率提升困难问题。深圳瑞森思科技积极开发适合国内终端客户需求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创新型产品结构产品,其在功能检测片制程结构、模组组合材料方面的多种节省成本提升良率的技术改革得到市场的高度认可。

3、掌握未来技术发展方向的自主创新 OGS

2012 年底开始,深圳瑞森思投入单层多点 OGS 产品技术研发。该技术较目前国内外同行业者大金额投入的 OGS 产品相比,工艺制程进一步简化,无需多道镀膜曝光工艺,单次曝光蚀刻实现多点触摸功能,在符合市场对触摸屏产品轻、薄的要求外,能够更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为公司产品在未来奠定了非常坚实的绝对竞争力。

五、经营情况

1、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0

-60.31

-60.31

2、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9.30

7.33

.97 所

合计

668.47

31负

合计

1,305.77

总计

1,974.24

4项目

2013 年 1-5 月

201

2净

利润

136.32

总额

181.36

收入

1,705.03

项目

2013 年 1-5 月

20123、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设备抵押、股权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组织结构

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工程部

研发部

营销部

采购部

PMC 部

品质部

生产部

行政部

财务部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投资方案

一、投资方式

1.参照深圳瑞森思经预评估的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公司本次向深圳瑞森思增资 3,500 万元人民币认购深圳瑞森思新增注册资本 1,400 万元。其中:1,400 万元作为深圳瑞森思新增的注册资本;2,100万元计入深圳瑞森思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瑞森思全体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瑞森思的注册资本由 600 万元增至 2,000 万元,公司持有深圳瑞森思 70%股权,公司为深圳瑞森思的控股股东,公司拥有对深圳瑞森思的控制权,深圳瑞森思原股东共计持有瑞森思 30%股权。

2.如最终评估的净资产值与预评估差距大于 20%,公司与深圳瑞森思将就本次增资扩股事宜另行商谈。

二、付款方式

根据合同要求,本次增资扩股款一次性支付。

三、项目资金筹措

项目资金将由金亚科技自有资金投资。

四、增资扩股后的股权结构

增资扩股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深圳瑞森思控股股东,深圳瑞森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成都

股金东

名亚

赵股

出有资

额限

(万公晓元)

持股比例

1,400.00

70.00%

03%

999%

3.00%

宏伟

49.98

2陈泉

60.00

向龙

139.98

6.刚

300.06

15.0.499%

.499%

100%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收购后的公司管理

一、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安排

1、董事会成员设置

公司取得深圳瑞森思控制权后,深圳瑞森思的董事会成员设定为五人,由公司推荐三名,其余由深圳瑞森思其他股东推荐。

2、监事设置

公司取得深圳瑞森思控制权后,深圳瑞森思的监事会成员设定为一人,由公司推荐。

二、组织架构

本次收购后,瑞森思组织架构暂时不变,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持原有核心管理管理团队的稳定,未来将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触摸屏从行业上看属于光学光电子、新型电子元器件产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等相关产业政策,触摸屏等新型电子元器件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此外,触摸屏与显示面板配套使用,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是国家“十二五”期间重点鼓励发展的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

2、是实现公司战略转型的需要

在国家“三网融合”和“物联网”加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公司充分发挥十余年来在数字电视领域积累的优秀市场资源,具备消费电子的起点竞争,公司定位为“智能数字家庭引领者”,将以消费电子面向更广阔开放的目标客户。近年来,智能移动通讯终端发展迅猛,触摸屏行业前景广阔,导致新的投资者不断涌入,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目标公司深圳瑞森思的主营业务为电容触摸屏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处于消费电子行业的中游。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将深圳瑞森思业务纳入上市公司,利用其在触摸屏模组方面的经验和已经取得的优势,快速向上延伸公司产业链,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更具抗风险能力的产业布局,以支撑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和拓展。

3、是提升上市公司业绩的需要

收购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瑞森思的经营管理,进一步发挥产业整合、资源共享的优势,实现协同效应、放大效应。根据评估报告及相关的市场分析预测,公司预计深圳瑞森思会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在达到稳定发展期以后,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贡献将继续稳定增长。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合计

2,000.00

力威

49.98

21、触摸屏市场发展空间巨大,且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

近几年随着智能手机与平板电脑的全球性热销,带领整个触摸屏产业市场爆发性的成长。据 Displaybank 预测,2013 年全球触摸屏产业市场规模预计达 18亿部,较 2012 年成长 34%,其中电容式触摸屏在 2012 年超过 10 亿部之后,2013 年预估更上一层楼,将成长至接近16 亿部的规模,年成长率高达 49%,且电容式触摸屏占据整体市场 90%以上的份额,主导整个触摸屏产业的发展。触控面板市场规模至 2016 年将维持 2 位数年成长率,预计 2016 年将超过 27亿 5000 万片。

平板电脑领域,除去苹果外,Google、三星、华硕等非苹果阵营以及中国大陆白牌平板电脑出货量在 2012 年实现快速增长,预计在 2013 年会持续大幅增长。2012 年全球平板电脑出货量约为 1.55 亿台,预计 2013 年达到 2.14 亿台,同比增长 40%。

2、OGS 技术加速发展

电容触摸屏产品常见结构为G/G、G/F/F结构,制造工艺需要大量人力完成贴合工作,属于劳动密集行业,贴合制程良率受制于操作员工熟练程度,生产管控难度高,产能、良率提升相对困难,长期造成TP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随着行业对于降低成本和产品轻薄化的要求,OGS单玻璃结构因无需玻璃盖板与触摸传感器贴合,实现了减少触摸传感器成本、贴合成本和实现轻薄化,是触摸行业发展最快,最具竞争优势的触摸屏解决方案。2013年初国内外同行业竞争者竞相大举增加投入,用于生产OGS产品。

2012年底瑞森思投产G/G结构的传统电容触摸屏产品经过半年时间的良率提升,已经具备批量交付能力,良率效率已经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且已经实现盈利,为2013年下半年消费旺季奠定了盈利基础。2012年底瑞森思科技开始自主研发的单层多点OGS产品, 其技术采用丝印制程,较普通OGS更具成本优势,目前处于小批量试产阶段到批量生产过度阶段,其技术更好的满足国内品牌厂家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部分中高端白牌厂家的产品需求,为迎接消费电子传统的消费旺季,现阶段投入批量制造设备是最佳时期。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章 项目投资效益分析

2013年-2015年深圳瑞森思财务预测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30,000.00

25,500.00

2,697.00

2,293.00

深圳瑞森思已度过电容屏生产企业产品制造良率提升的爬坡期,产品制造良品率已经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在2013年上半年单月最高出货量已经超过10万片,结合消费电子下半年为出货旺季的特性,从已在配合客户给出的订单预期分析下半年出货数量可逐步达到单月30万片,据可预测的产品单价计算,2013年预计可以完成8,000万元的销售收入。

利润

523.00

1,272.00

总额

697.00

1,497.00

成本

6,400.00

13,940.00

项目/

201

3营

201

4业

收年

2015年

8,000.00

17,000.00

深圳瑞森思自主研发的单层多点OGS目前已经处于小批量试产到量产的过渡阶段,本次金亚科技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该产品批量生产所需要的设备投入,预计2013年10月该产品可形成量产,第一期产线设计月产能为50万片,随着其产品制造良率的逐步提升,预计在2013年底开始批量供货,2014年起产能将逐步提升达到设计产能。单层多点OGS新工艺相比其他OGS工艺,具有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良率高、产品成本低的特点,因此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将能够获得更多的客户青睐,同时其成本优势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以覆盖因行业终端产品价格下降而造成的供货价格降低。同时随着未来触摸屏市场的巨大增长空间、公司产能的提升、生产效率的提高、产品成本的下降,未来年出货量大幅度增长成为可能。

基于上述市场预测,以及公司投资经营规划,测算出未来三年的营收及利润。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章 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

一、技术发展风险

目前电容屏产品发展方向存在OGS和In_cell的产品方向之争,其中In_cell受制于良率困扰,短期内可能不会成为最主流的产品发展方向。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瑞森思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产业链进一步延伸,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得到扩大,公司的整体运营面临整合的考验。金亚科技与瑞森思需要在管理制度、企业文化、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融合,公司能否顺利实现整合具有不确定性。整合过程中可能会对上述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公司和股东的损失。

三、目标公司盈利波动风险

深圳瑞森思 2013 年 1-5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 1,705.03 万元;净利润为 181.84万元。目标公司近几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将呈现持续增长的局面,但是受到行业激烈竞争以及产品更新换代、新技术层出不穷的影响,经营业绩具有一定波动性。目标公司进入上市公司后,如经营业绩出现下滑,则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考虑到目标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业务处于快速成长期,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波动风险,前述情况并非代表标的公司在未来期间仍能始终保持相同或近似的收入、利润增长率。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章 报告结论

公司在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后,品牌影响力和资本实力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通过以并购为主要方式的外延式发展来扩大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创造条件。

从项目的市场分析、必要性分析和投资效益看,本项目是金亚科技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将进入触摸屏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对公司消费电子产业拓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公司将通过整合资源、充实人才、市场共享、加强管理等手段,推动金亚科技和瑞森思的协调发展。有效提供公司的资产回报率和股东价值,进一步加强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投资项目立足于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投资对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实现产业升级,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构建更加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风险可控。

通过综合评估,我们认为本项目的投资具有良好的可行性。

2.增资扩股协议范本 篇二

关于******公司的

增资扩股协议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本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在**,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1名,实收资本**元。现标的公司拟将注册资本总额由**元增至**元;

2、甲方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乙方、丙方成为投资方,投资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

3、经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已委托**公司对标的公司截止*年*月*日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进行了评估。各方在接受评估报告结果的基础上,认定标的公司价值进一步提高。(评估报告详见附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各方经友好协商,现对标的公司增资扩股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本协议中,除文意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协议:指《**》及其附件。1.2 各方:甲方、乙方、丙方三方。

1.3 增资扩股:指本协议第三条所述各方对标的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具体方式及其操作步骤。

1.4 标的公司:指“**公司”或者简称“**”。

1.5评估机构:指**公司。

1.6 《资产评估报告》:指**公司于*年*月*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7 基准日:指《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即*年*月*日。1.8 增资扩股后公司:指标的公司股东变更为甲方、乙方、丙方之日起的标的公司。

1.9 增资扩股后公司变更登记之日:指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并经有关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变更登记并核发相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1.10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至增资扩股后公司变更日的期间。

1.11 本协议生效之日: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

1.12 税费:指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征收的各种形式的税项及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收、费用及相关的罚款、滞纳金、附加费用和利息。

1.13 元:指人民币。

1.14 关联企业:指被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该方共同受控制、或者控制该方的任何公司; “控制”这一用语的含义指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指示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力。

第二条

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产情况

2.1 标的公司增资扩股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现持有标的公司100 %的股权。

2.2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元,净资产评估价值*元。

第三条

增资扩股方式及增资扩股后公司的股权结构

3.1各方以其在标的公司现注册资本*元为基础,拟再增资*元,使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其中甲方持股比例为*,乙方持股比例为**%,丙方持股比例为**%,三方总持股比例为100%。

3.2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本轮应完成实缴资本*元(“本轮实缴”),各方一致同意以**价值为依据进行货币实缴:在本轮实缴中,甲方不需注资,乙方以货币注资**万元,丙方以货币注资**万元。

3.3 如增资扩股后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需要再次增资扩股的,则需签订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协议各方尚未实缴的资本的出资方案及期限需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须经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

第四条

新增出资的缴付及工商变更

4.1 新增投资方已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4.2 本协议生效后,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将新增投资方缴纳保证金划转到标的帐户,新增投资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即转变为其本轮实缴出资资金;

4.3各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标的公司工商登记账户如下:

名: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各方同意,新增投资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缴纳保证金时,新增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本协议签订后新增投资方即取得相应股东权利。4.4各方成为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4.5如果签订本协议后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相关出资和工商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变更、公司章程变更),且逾期超过5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除外),全部或各方均有权单独或共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标的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返还等同该笔款项银行同期贷款产生的利息。甲方对标的公司返还其他两方股东出资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6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

第五条

资产、债务和权益的处置

截至增资扩股后公司变更登记之日,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由增资扩股后公司予以承继。

第六条

股权转让

6.1 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6.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部股东一致同意。经全部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6.3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税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7.1 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所涉税费由各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7.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聘请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费用各自承担。

第八条

权利和义务

8.1各方有义务协助并督促增资扩股后公司办理与本次增资扩股有关的各项工商变更与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等。

8.2 督促增资扩股后公司向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8.3 各方有义务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其出资,任何一方未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视为该方放弃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不享有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东权利;同时,已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各方按其认缴的出资额对标的公司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8.4 各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增资扩股后公司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层进入增资扩股后公司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承诺与保证

9.1 各方承诺并保证各自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缴付认缴出资的法律手续。9.2 各方为本次增资扩股事宜所签署的和即将签署的所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各方已根据有关规定获得了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所要求的一切内部授权,签署所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签字人均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9.3 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9.4 各方严格按照本协议项下的过渡期安排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同配合依法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增资扩股涉及的变更登记与备案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经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守约方催告后,仍不按催告期限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及时向增资扩股后公司足额缴付相应出资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应按其应缴出资额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拒不缴纳出资的,其他各方可以协商认缴违约方占增资扩股后公司的出资额或另行引进其他股东增资。

10.2 除本协议第10.1条所述违约行为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以下情况的,同样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0.2.1 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保证事项的。10.2.2 无故提出终止本协议的。

10.2.3 其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导致增资扩股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10.3 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上述第10.2款违约情形的,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维护其权利:

10.3.1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10.3.2 暂时停止履行自身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10.3.3 催告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后,违约方仍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3.4 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10.4 本协议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而免除。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直接影响本协议履行的事件。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在违约行为之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不免除该方违约责任。

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余各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1.4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11.5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对于本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本协议各方应协商谋求合理公正的解决,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以减少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本次增资扩股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实物、电子等形式的各类财务资料、资产和债权债务清单、人员信息、组织结构、各类协议、交易方案、交易过程、谈判内容、本协议各项条款等信息资料以及各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其余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本协议外的其他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12.2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要求、各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需要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信息的,不被视为泄漏保密信息。

12.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保密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12.4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余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3.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自成立之日起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各尽其职,采取有效措施促成本次增资扩股事宜。

13.2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变更,须经各方一致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13.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13.3.1 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13.3.2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6个月并预计无法消除,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13.3.3因一方违约,经守约方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3.4 本协议解除时即终止。

13.5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依据本协议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4.1 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4.2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其他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协议各方均应履行。

14.3 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无效或撤销受到影响。第十五条

其他

15.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资、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增资扩股后公司自行承担。

本协议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15.2.1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15.2.2各方内部决策机构的审批文件。

15.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

15.4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15.5 本协议对相关事宜未作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15.6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四份,各方留存二份,增资扩股后公司留存二份,其余二份用于办理本协议项下所涉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列表:

附件一: 《评估报告》

(签字页)

甲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 年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 年

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 年

3.增资扩股协议 篇三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对_________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权(以下简称“_________股份”)。

2.乙方:_________公司,将向甲方受让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权(以下简称网络公司)

3.标的公司: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第二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双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三条 增资扩股的具体事项

甲方将位于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投入。

乙方将位于号地块的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为_________)投入。

第四条 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与股本设置

在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后,信息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元。甲方持有信息公司_________%股权,乙方持有的信息公司_________%股权。

第五条 有关手续

为保证信息公司正常经营,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即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乙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本协议项下的投入信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留置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情况或事实;

(3)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甲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2.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甲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对此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本协议项下的投入信息公司的房产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留置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情况或事实;

(3)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乙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第八条 保密

1.甲、乙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免责补偿

1.由于甲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乙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甲方同意向乙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2.由于乙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甲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乙方同意向甲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双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甲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企业增资扩股涉税分析 篇四

企业增资扩股涉税分析

作者:

来源:《现代工商》2013年第04期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各类企业的方式可简单的分为“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标的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资扩股是由投资机构认购被投资企业所新发行的增量股权(或股份)的交易。这类增资扩股的交易中,投资机构所认购的股权(或股份)单位价格(即指每元注册资本或每股价格,下同)往往大幅超过被投资企业原有权益(净资产)的单位价格,这些超出部分就形成了我们常说的投资溢价或资本溢价,这也就是企业增资扩股时产生的各项税负的经济源头。

一、案例分析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750万元,原有股东2人,其中自然人股东甲持股80%,自然人股东乙持股20%。

2010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所增发的25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认购金额为2,500万元。其中250万元作为A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2,250万元作为增资溢价,计入A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10年11月,A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增资款,并完成了相应的增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其中甲方持股60%,乙方持股15%,B基金持股25%。

同日公司账面计列资本公积2,250万元,未分配利润1,750万元(均系增资前累计形成),A有限公司净资产合计为5,000万元。

到了2011年初,A有限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8,000万元为基准折算6,000万元股份,变更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折股后,在上述增资、变更过程中,公司的甲、乙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2011年8月,A股份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2010年-2011年8月期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提出涉及自然人甲、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予补缴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

(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从公司权益的法律权属和经济意义上来说,由于B基金的溢价投入,使得公司权益中增加了2250万元的资本溢价,而该部分资本溢价根据会计准则,计入到了公司净资产中的资本公积,成为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权益性资产。尽管相关资产权属的变动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但在结果上确实可以推论发生了该等资产权属实质上的让渡和转移。

三、综合分析

1、应区分法人财产权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关系

公司在获得溢价增资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新股东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之间以股权为对价的资产让渡。依照公司法和税法相关原则,在未经合法的程序(即必备经济事项)转移或分配之前,首先从金额的角度上分析,法人财产权的变动并不意味着包括老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财产权必然的变动,不构成应纳所得税额的产生;其次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上分析,在该等法人财产权变动的时间点上,由于自然人股东没有获得其确定的经济收入,当然也就不应是自然人股东相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

2、认定股权价值及权属的依据是出资额而不是出资比例。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既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依据,反之也说明股东享受公司的权益也是依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

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二)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上述条款中凡涉及股东的出资行为的法律规定均以出资金额为认定依据的规范表述,而非出资比例,说明在法律上是根据出资额而非出资比例来认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

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但在公司实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前,公司权益增加的事实也自然不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发生税法意义上的“所得”经济事项,股东自然也不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4、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所持股权并未减少,也未取得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在上述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的财产即拥有的公司股权(也即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均未发生变化,其财产未有减少,因此不存在转让一说。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增资过程中,新股东缴纳的款项均为增资款项,亦全部投入了公司,并未支付给原股东,原股东未取得任何收入。

5、出资比例的变化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们可以以198号文的规定为反证例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规定 “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如果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向所有股东同比例派发红股时,股东的出资额会增加,但股东的出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在出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根据198号文的规定,股东已经负有纳税义务。所以,如果以出资比例的变动作为依据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反而可能造成国家税收的重大流失。

综上,仅凭股东的账面权益增减和出资比例的变动,并不足以判断是否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或股东是否发生了纳税义务。公司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出资额和股份权属均未发生变化,也未收到过新股东支付的转让对价,因此上述增资行为并不构成股权转让行为,原股东也并未产生纳税义务,不应为此承担个人所得税。

5.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篇五

甲方: ***住所地: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地:身份证号:

丙方: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两方为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其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55%的股份,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2、目标公司截止本协议签订日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万元,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3、丙方是一家国有控股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拥有签订本协议并实施本协议约定投资的权利;

4、丙方有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参股目标公司。甲、乙两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故此,以上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目标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

第二条、审批和认可

此次甲方、乙方、丙方对目标公司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目标公司股东会及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无法律障碍及瑕疵。

第三条、增资扩股具体事项

1、甲、乙、丙三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将公司注册资本按本协议约定在 3个月内增加至人民币****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2、甲、乙两方同意放弃对目标公司所增加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以现金方式购买目标公司本次增资所增加的全部股份。

3、三方一致同意丙方本次增资的出资额按以下方式加以计算确定:

(1)原目标公司权益(含土地使用权、已投入温泉及太乙洞经营许可权等)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的经评估整体作价为 X万元,即原目标公司每份出资额价值 Y元(Y=X/***万)。

(2)以上述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丙方本资增资每份出资额的价格为 Z元(Z可以等于或小于 Y,以丙方权力机构审批为准)。

(3)基于上述计算,丙方应向目标公司缴付的增资扩股款项总计为人民币 S元(S=***万×Z),其中***万元作为认缴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

4、丙方认缴本次增资扩股款分二次缴付,其中:第一次于目标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签字生效后*周内支付***万元;第二次于目标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第**天,支付 M万元(M=S-***万元);以上款项均应由丙方付至目标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户名:浙江****有限公司,帐号:**********)。

以上每次增资款到帐后一周内,目标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到帐增资额按本协议约定的增资价格实施验资,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一周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更登记。

5、目标公司第一次增资完成后,其股东权益由甲、乙、丙三方按实际已缴出资比例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第二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东权益和义务由三方按认缴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6、自丙方第一笔增资资金到达目标公司账户日起*周内(工作日),甲乙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将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文件、资料提交工商部门,按规定办理工商发更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及各项资料,各方均有义务按时提供及签署。

第四条、申明、保障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丙方是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三方均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4、各方承诺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目标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5、甲乙方确认目标公司以正常及合理方式运行,此前的经营活动将不会对今后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不利影响;除已向丙方披露的之外(以对目标公司审计报告为准),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未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6、甲乙方将通过自身股东地位,确保目标公司对于本次增资扩股提供一切合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协助办理必要的审批、登记手续;

7、甲乙方确认目标公司所有资产的取得是合法的并处于正常状态无瑕疵,未设定出售、出租、转讥等第三方权利,也未将资产和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8、以年月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债权债务和或有负债,均由甲、乙双方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新股东的权利

1、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

2、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六条、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按本协议约定足额认购股份,缴足出资额;

2、依法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与精神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在丙方每次支付增资资金到达目标公司账户日起*周内(工作日)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目标公司的组织机构

1、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目标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依股权比例在股东会行使权利、分享利润、承担亏损。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定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以及目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为避免公司运作因股东会决议不能达成而陷入僵局,在相关重大事项不能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时,提出决议方有权以经评估的即时合理价格强制收购对方股权,以使决议通过,该条约定各方同意订入目标公司新章程,并在新章程中就类似事宜作为更为详尽的安排;

3、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设董事会,为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人组成,董事由甲、乙、丙三方分别推选,其中甲方推选*人,乙方推选*人,丙方推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人甲方提名通过;董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每位董事有*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及目标公司签订金额达到人民***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出席会议的董事为双数且未授权其他董事参加而导致不能通过三分之二决议时,董事长有权视情形多投一票。董事会议事程序在目标公司章程中另行制订。

4、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设监事*名,由股东会选举或者罢免*名,公司职工推选*名。监事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甲、乙、丙三方同意目标公司管理层中吸纳丙方推荐的目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以及甲方或乙方推荐的会计主管人选,出纳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应优先录用当地及原目标公司人员。

6、职能部门设置由公司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认论决定。

第九条、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本协议签定后*周内(工作日)通过目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定后*周内(工作日)将第一笔出资额到位,在本协议签定后*周内(工作日)完成注册资本验资、章程修订等事项,随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目标公司的工商发更登记,确立丙方的合法股东地位。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完成目标公司股东发更登记前的任何时间内: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第 1、2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发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不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本协议内容、履行安排和各方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许可,不得自行对外泄露或披露。但法律或政府机关、司法机构有要求时例外。

2、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免责声明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战争、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政府法令、**、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2、如丙方第一期增资款不能如期到位,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乙方解除本协议。

3、如丙方第一期增资款到位后,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付第二期增资款,并在目标公司或甲、乙任何一方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后一周内仍没有缴纳出资的,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发更余下增资额的出资人和出资价格,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并且该等股东会仅需代表注册资本**%以上的股东参加即有效,其股东会决议仅需占代表实际已缴出资额**%的股东同意即可生效。并可依据上述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发更登记手续。

4、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金额履行第二期增资款缴付义务,不得转讥其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延期缴付出资的,应承担每日**%的迟延履行金,延期**日以上的,甲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各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

1、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目标公司利润分配,应当有利于项目的建设进程及长远发展,适当时根据股东需要临时动议,其他股东应当配合。

3、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方案及需求,由董事会根据项目规划与预算、投资回报等加以审定。

4、目标公司章程与本协议有不一致或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生效及盖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修改本协议。

第十八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书一式八份,三方各执一份,其余五份留标的公司在办理增资扩股相关手续时使用,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后为有效。

第十九条、协议附件

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应提交由其签字确认真实性的以下材料作为协议附件:

1、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真实性的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的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

2、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真实性的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的目标公司资产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表。

3、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真实性的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的目标公司抵押、保证等或有债务明细表及银行贷款明细表。

4、目标公司原股东会同意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

5、目标公司现有员工花名册(注明任职)。

6、年月日为基准日,由评估公司出具的 **年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通知不送达

甲乙丙三方各自确认,本合同篇首部分有关甲乙丙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EMAIL等信息分别是甲乙双方各自的法定联系、通知信息。任何一方的通知、函件等送达该地址或 EMAIL,告知该联系人,均产生送达该方的法律效果。前述信息的发化,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另外两方。

(以下无正文,供签字盖章用)

甲方:(签署/盖章)

乙方:(签署/盖章)

丙方:

(签署/盖章)

6.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指南 篇六

申请增资扩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二、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扩股应提交的材料

1.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资扩股的书面申请。

(2)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

(3)最近季度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5)验资报告。

2.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结构发生变化的,除须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新增股东的资信证明,并按融资担保公司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审批需要的相关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扩股应提交的材料

(1)增资扩股的书面申请;

(2)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

(3)最近季度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

(4)股东协议书(应载明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股权比例);

(5)股东承诺书;

(6)新增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8)验资报告;

(9)营业场所租赁协议;

7.律所提供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协议 篇七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目标公司): 地址: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工商注册号为。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工商注册号为。

3、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工商注册号为。

4、甲方拥有丙方 %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

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丙方拟通过新增注册资本、甲方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乙方达成控股丙方之事宜,现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增资扩股及价款

1.1甲方为丙方股东,通过乙方出资,变更丙方注册资本和公司登记,增加乙方为丙方的股东。

1.2丙方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经营范围。1.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使丙方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 元。丙方股权结构变更为乙方拥有丙方 %股权,甲方拥有丙方 %股权。

1.4乙方出资价格包含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依附于股权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丙方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

1.5乙方将出资存入丙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后,丙方为乙方出具出资证明,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1.6乙方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应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文件等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1.7如果丙方不能完成变更登记,甲方和丙方应在 日内全额退还乙方的出资,并收回出资证明。

1.8为保证乙方权益,乙方在出资前,须由甲方提供出资相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乙方,抵押协议作为本协议之附件,另行签订。在三方办理完毕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且丙方完成变更登记后,乙方解除抵押。

第二章 股权转让及价款

2.1乙方履行出资义务成为丙方股东且丙方完成变更登记后,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在丙方增资扩股后拥有的 %股权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2乙方收购甲方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该价格包含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依附于股权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丙方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

2.3乙方在收购甲方股权前 日内,由甲方促使丙方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丙方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丙方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付款

3.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及丙方满足本协议第五章所述条件后,将出资款存入丙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2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及丙方满足本协议第六章所述条件后,将股权转让价支付给甲方。

3.3本协议项下,因新增资本办理审批、变更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等由丙方承担。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 特别陈述和保证

4.1就甲方及丙方所知,在签约日甲方及丙方向乙方的陈述和保证的范围如下:

4.1.1甲方为丙方合法股东,具备法律证明文件和完整的股东权益,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和股东责任。

4.1.2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丙方各股东及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4.1.3甲方对乙方股权转让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丙方各股东及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4.1.4甲方履行本合同已经获得授权,且丙方其他股东同意乙方出资入股并发出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认缴权。

4.1.5甲方所转让的股权,是甲方在丙方的真实出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股权变更后,无任何事实上的、法律上的和公司章程上的争议和限制。

4.1.6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臵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4.1.7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自身、任何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会违反本身任何承诺或者保证。

4.1.8甲方履行本合同已经获得授权,且丙方其他股东同意此项股权转让协议并发出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4.1.9甲方、丙方提交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经营、效益、财务及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无任何遗漏和虚假。

4.1.10甲方、丙方所提供的丙方获得的经营业务资质批准文书真实有效,无任何违法记录,不因本合同生效而终止或者撤销。

4.1.11甲方、丙方保证,丙方除已经披露的债务外,不存在任何针对丙方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

4.1.12甲方、丙方保证,丙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没有设臵任何担保,没有任何争议、诉讼。

4.1.13甲方、丙方保证,丙方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无任何法律上的限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4.1.13甲方保证,在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后,乙方应在丙方公司处于控股地位,即乙方应合法拥有丙方50%以上股权。

4.2就乙方所知,在签约日乙方向甲方及丙方的陈述和保证的范围如下:

4.2.1乙方是依照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2.2乙方出资入股及购买股权已经获得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4.2.3乙方出资入股及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据,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第五章 出资先决条件

5.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完成对其资信、财务等尽职调查,并在 个月内达成以下条件,乙方才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支付义务:

5.1.1丙方已获得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经营资质及许可证。5.1.2甲方、丙方已提供公司同意增资扩股的决议。

5.1.3丙方股东均已按照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新增资本放弃优先认缴权。

5.1.4丙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增资本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5.1.5甲方已提供出资相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乙方,且双方已签订抵押协议。

5.1.6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丙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甲方、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一致。

第六章 股权转让先决条件

6.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完成对其资信、财务等尽职调查,并在 个月内达成以下条件,乙方才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转让价支付义务:

6.1.1丙方已获得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经营资质及许可证。6.1.2丙方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变更手续。

6.1.3甲方已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乙方之全部法律手续。6.1.4甲方已提供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6.1.5作为丙方股东均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6.1.6甲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6.1.7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丙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甲方、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一致。

第七章 出资及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7.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丙方达成第五章出资先决条件,乙方实际出资之日即为出资完成日期。

7.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丙方达成第六章股权转让先决条件,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乙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乙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甲方之日即为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第八章 过渡性条款

8.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丙方应当接受乙方和甲方双方监督,丙方的股东和高管应尽诚信、勤勉义务。

8.2甲方、丙方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各项利益给于最大保证。8.3在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前,甲方及丙方保证:

8.3.1不进行股份红利分配,不为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不赠与其他第三人任何财产,不进行借款。

8.3.2不进行贷款,不放弃债权、提前偿还债务或者任何投资活动。

8.3.3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8.3.4保证丙方公司人员稳定,不进行人员调整和待遇调整。8.3.5乙方对丙方拥有检查权,监督权。8.4对于过渡期间丙方的损益:

8.4.1自乙方完成对丙方的审计之日起,至双方完全履行完本合同,丙方盈亏均由甲方承担。

8.4.2甲方对丙方经营亏损有过失或者故意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损失。

第九章 董事及董事会

9.1自乙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出资入股丙方后,乙方有权按照丙方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丙方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9.2 甲方原委派董事应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及丙方章程规定重新委派或撤换。

9.3乙方出资入股丙方后,丙方下设董事会,成员3至5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十章 违约责任

10.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 10.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 10.1.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 10.1.3本次股权完成过户登记前,甲方在未事先得到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丙方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 10.1.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 年内,出现甲方、乙方或丙方现有股东从事与丙方同样业务的情况。

 10.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成本费

用。

第十一章 保密条款

11.1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就本协议所述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的任何其他或后续文件,或就变更进行任何披露。

11.2除第11.3款另有规定外,各方应将因订立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而收到或取得的有关以下内容的任何信息视为保密信息,不得披露或使用:

11.2.1本协议的条款以及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的条款。11.2.2有关本协议(以及该等其他协议)的谈判。

11.2.3其他任何一方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包括将来的计划和目标)。

11.3如下列情形发生或在下列情形下,第11.1款和第11.2款不得用来禁止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

11.3.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或法规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11.3.2为将本协议的全部利益赋予各方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11.3.3 为因本防议或在本协议项下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之目的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合理要求向税收机关披露有关披露方税收事宜的:

11.3.4 向各方的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但该等专业顾问应遵守第11.2款中有关该等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本协议的当事方一样;

11.3.5非因违反本协议,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

11.3.6另一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11.3.7信息是在股权转让交割后独立开发的。

11.4各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11.5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两份。

12.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3乙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甲方及丙方发出书面通知。

 12.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3.2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8.增资扩股方案请示 篇八

一、增资扩股融资模式

(一)基本概念

增资扩股融资,是指中小企业根据发展的需要,扩大股本,融入所需资金。按扩充股权的价格和股权原有账面价格的关系,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安资金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内源增资扩股(集资)与外源增资扩股(私募)。

(二)主要特点

增资扩股、利用直接投资所筹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本,与借入资金比较,更能提高企业的资信和借款能力,对扩大经营规模、壮大实力具有重要作用。资本金没有固定支付的压力,财务风险较小。增资扩股、吸收直接投资不仅可以筹集现金,而且能够直接获得其所需要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与仅收集现金的方式比较,能更快地形成生产经营能力。

虽然资本金的报酬支付较灵活,但投资者要分享收益,资本成本较高。特别是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较多时更是如此。采用增资扩股方式筹集资金,投资者一般都会要求获得与投资数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权,还是接受外来投资的代价之一。

(三)实务运作

1、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融资

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新股和向全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增发)。

《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如3年内连续盈利、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募集资金必须按照顾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等。此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颁发》还从发行要求、资金用途、公司治理、公司章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非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融资

非上市的中小企业采用增资扩股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实际上就是吸收直接投资者,扩大资金来源。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投资。

增资扩股、吸收直接投资一般是在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时所用的一张筹资方式。在吸收投资之前,必须确定所需要资金数量,使出资单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目的的进行投资。寻找到单位后,双方便可以进行具体的协商,确定投资的数量和投资方式。

企业在采用增资扩股融资时,一般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操作程序和有关依据合乎法律法规,融得合法资金。

二、深圳市英联置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案例

(一)公司介绍

深圳市英联置业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市英联国际不动产有限公司,简称楹联置业)是跨地区从事城市运营及房地产营运的专业性顾问服务机构,1999年由中国著名房地产市场研究专家郭建波博士等业界精英发起成立。公司汇集城市规划、市场研究、房地产规划设计、房地产策划、品牌策划、投资分析、市场营销、项目及物业评估、二手楼交易等领域的展业人士,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成为推动中国城市运营和房地产市场的专业力量。

英联机构的组成还有:英联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背景英联伟业房产顾问有限公司、四川英联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深证市英联国际不动产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清园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英联国际不动产创办了《英联新世纪》(双月刊)和《英联参考》(周报)。

2004年年初,英联置业更名为深圳市英联国际不动产有限公司,并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600万元。深圳上市公司深圳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入主英联,成为英联战略投资者。

英联置业原股权比例:郭建波50%,宋星慧30%,刘小松20%。

(二)融资概况

2003年12月22日英联置业召开200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郭建波、宋慧星、刘小松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深鹏所评估字[2003]第75号)确定英联置业2003年10月31日整体资产价值366.12万元的80%为依据,向深圳沙

河实业有限公司、李江、郭秋宁、王晓生转让部分股权。同意股东郭建波将其合法持有的50%股份中的25%转让给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留25%的股份;同意股东宋慧星将其持有的30%股份中的3%转让给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3%转让给李江,13%转让给郭秋宁,1%转让给王晓生,转让后宋慧星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同意公司股东刘小松将其合法持有的20%股份中的11%转让给王晓生,保留9%的股份。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万增资到人民币600万元。上述转让并增资扩股后个股东所持有股份比例如下:

转让并增资扩股后各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

本次股权交易及增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交易对象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非国内公开上市公司,总股本进亿股,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配套工程开发建设、新型

建材的生产与建设、物业租赁和管理、物业供销、国内外商及投资兴办实业等。

(四)合同主要内容1、2004年1月13日,沙河实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英联置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同意郭建波转让25%的股权给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宋慧星同意转让3%的股权给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项股权转让以深鹏所估字[2003]第75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英联置业2003年10月31日整体资产价值366.12万元的80%为依据,即人民币82万元(366.12×25%×80%+366.12×3%×80%)。

2、2004年1月13日,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郭建波、李江、郭秋宁、刘小松及王晓生等6名出资人(法人1名,自然人5名)签署了《出资人协议书》。根据协议,各出资人一致同意将英联置业注册资本有人民币200万元增至人民币600万元,增资额为400万元,根据持股比例,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增资额112万元(400×28%)。

3、根据上述股权收购收购及增资事宜,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需出资人民币194万元。本此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英联置业28%的股权,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4、交易各方签字盖章并经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先支付总价款的30%,即82×30%=24.6万元,待英联置业其他出资人其他5位出资人出资到位之后,支付其余的20%价款,即16.4万元,其余价款的50%,即41万元(82×50%),在办理完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后3日内支付。

5、英联置业其他出资人增资款到位并取得英联置业开具的出资证明书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支付增资额112万元。

(五)其他事项

2004年,英联国际不动产快速发展进军地产三级市场,并计划3年内在深圳及珠三角地区发展50个网店。2004年英联国际不动产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GMS研究院结成战略联盟,并全面导入“G管理模式”。此举将使英联国际不动产的核心竞争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03年,英联国际不动产隆重推出“路虎”行动,3年内策划运营“6个中国名城、30个中国名企、30个中国名盘”。

三、案例点评

增资扩股经常发生在股权出让之后。新的控股股东在接管企业之后,为了扩大生产,加快企业发展步伐,会和其他股东协商进行增资扩股。如果企业的股份出让进行得当,企业的重组进行得顺利,新的股东和管理层被市场所看好,这是曾资扩股的好时机。

上一篇:旅游产品促销策略下一篇:教师岗位练兵五年实施方案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