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请示

2024-10-11

违章建筑请示(精选13篇)

1.违章建筑请示 篇一

违章装修及违章建筑调查报告

————学校附近建筑

11月4日,我们对学校附近的建筑进行了观察调查,发现有不少违章装修和违章建筑的现象。所谓的违章,包括以下的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等行为。

如上图所示,该厂房刚好是学校外面旺堂街边的一间室内工厂。由图片可以知道,该工厂的装修明显是违章装修,符合违章装修的第四条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等行为。

图片显示,该工厂为了生产效益,私自从房间内安装排气管通向天台上面。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并且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破坏大气层,污染环境,这种做法明显是违章装修。

其实,不只图片里的工厂是这样,学校周边游很多工厂都是这样做的,有些甚至是从第一层楼修排气管都顶层的,一眼便看出是工厂私自修建的。更有些饭店为了生意,为了排烟,不顾周边的环境,直接把油烟排在相应的地面上,对周边居民和学生的生活是有很大影响的,也让人觉得这些饭店表面干净,食物很脏。曾经有报道说学校旺堂街的某饭店是使用地下沟的油做饭菜的。很明显,造成这样的结果,便是这些建筑物没有按照政府的要求去装修。为了学生很更多人的利益,建议学校应该向有关部门上诉,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观察违章装修的过程中,我们还看到了不少违章建筑。所谓的违章建筑就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情况。从违章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方面,违章建筑大体可分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如上图所示,该房子原本是不应该建在这个地方的,原本也没有这个小屋子的。而该房子正是一间烧烤店,这个小屋子正是店长为了增加生意的来源,在店子外面搭建帐篷,而用于烧烤食物的屋子。这间屋子明显属于违章建筑。

其实,从观察和调查而知,并不只做生意的人会这样做,还有很多自家的人会这样做。他们未经政府批准,不按照正常的程序,为了个人的方便,私自在自家房子附近搭建停车场,杂物房等等,甚至在房子的阳台外面加阳台,或者加框子装空调机,这些都是属于违章建筑。

随着深圳的房子越来越多,很多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去违章装修,违章建筑,虽然自己得到了收获,但是对于其他人来说,或者对于社会来说是不公平,不应该的。也是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一个损坏,所以,为我们生活的城市,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制度,按照政府的批准建造房子吧。

2.违章建筑请示 篇二

刘某2006年在县城农贸市场附近购得一幢房屋,下为两间店面,上有两层住房。2009年,刘某看到房价飞涨,未经县规划建设局批准,擅自在原来的住房上再加建两层。同年8月,建了一层(即第四层)后,被县城管大队(县规划建设局内设执法机构)发现,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上交罚款后,继续建了一层(即第五层)并装修好,出租给别人。同年12月,全县开展非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刘某的两层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

刘某不服,认为执法机关对其违章建筑已经作过一次罚款处罚,不应再强行拆除。

[分歧]

执法机关对违章建筑的罚款和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规建房从着手准备材料到建成第五层,整个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对刘某作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房屋进行拆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 城管大队发现刘某违规建房, 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刘某此时不但不改正其违规行为, 停止建设, 反而继续建第五层, 应视为实施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不属“一事”, 而属“二事”。对于新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中对刘某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有法有据。城管对其罚款是对其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罚完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如果说罚完款后你违章建筑就合法了,这有背于立法的本意。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案中刘某不属同一违法行为而是多个违法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就如一客车人员超载被甲县公路管理局处以罚款,过后并未将超载人员卸下,而是继续前行,至乙县又被发现仍可处以罚款。

3.故宫将拆除违章建筑 篇三

有网友戏谑地发问:“故宫都有违建,城管哪儿去了?”事实上,故宫里的违章建筑,不同于社会上的普通违建,它们是建于不同时期的彩钢房、花房以及其他现代建筑,分别用于办公、文物库房和其他方面。故宫的所谓违章建筑,其实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与维护故宫,这种违建,在其他名胜古迹也普遍存在。但这种建筑会影响名胜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的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说,除了从事古器物、古建筑的员工以及负责保卫的员工重新集中安置外,所有行政人员将统一搬出故宫。这无疑是一次动作比较大的整治。

点击 近年来,为促进商业开发,提升旅游经济,不少地方的名胜古迹,都兴建了与古建筑不协调甚至破坏景观的现代建筑,使得古迹的特色和观景视线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名胜古迹不是任何单位任何人的“大杂院”“后花园”“财富源”,它是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是不可多得、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我们既要防止一些历史文化名胜古迹倒在城市建设的推土机下,也要防止它们的原有风貌,被管理部门的违章建筑一步步地蚕食。

4.违章建筑调研报告 篇四

近阶段,按照执法大队的统一部署,我们中队在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相关理论知识后,结合现在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泛滥,通过对我中对管辖的8个村居走访调研,充分了解了违法违章建设形成的原由。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法违章建设产生的原因:

1、认识上的偏差。

部分群众对违法违章建设的认识较低,城市法制意识不强。只从局部和眼前的利益出发,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村民受传统意识影响,认为在自己院内或者自己的承包地内建房合情合理,不用向有关政府部门审批。这些传统观念和社会意识的相对滞后,在主观上为违法建设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2、利益的驱动。

在拆迁征地过程中,对于一些违章违法建筑,政府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这让有些人觉得有利可图,特别是在征地过程中特别明显,因为现在的补偿标准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远远高于农作物的补偿,因此,一些人一听说要征地,宁可砍掉果树、铲掉农作物(哪怕是这些果树、农作物马上就进入成熟期,也在所不惜),也要铤而走险进行违法违章建设,以牟取非法收入。

3、及时发现的难度大。

第一,由于我们部门的执法人员相对较少,对违法违章

建设发现不及时。我们中队现在一般是5人(最少时仅3人),一部车,既要保障主要街道的市容市貌,又要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明显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主次干路两侧的违法违章建筑还可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但对于村庄社区,特别是山上的果园,田地内的违法违章建设,很难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处理起来也就颇费周折,而一旦发现处理的不及时,就很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违法违章建设的发生。

第二,由于现在的村居负责人实行选举制,部分村居负

责人怕得罪人,缺乏责任感,对于违法违章建设的行为,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其发展,也助长了违法乱搭建发展的势头。

二、违法违章建设解决的具体措施:

1、加强宣传力度,转变群众观念。

坚持正面舆论引导,全面展开强有力的宣传声势,我们

要利用拆违现场搞好宣传,力求做到“拆除一处违章,教育一片群众”。违法违章建设涉及的都是利益问题,量大面广,只靠行政手段强拆和社会宣传显然不行,我们必须在广泛深入进行社会性宣传的同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作用,不断转变群众的传统意识。同时,我们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坚持有情操作,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放在前,把疏导工作做在前,争取最大限度的自拆,把强拆面通过深入细致工作而降到最小范围。即便是确实需要强拆的,我们也会把情况摸清,制订周密的方案,工作要做细,保障拆违工作有序推进。

2、对于违法违章建设的重灾区加大巡查力度。

通过总结这几年的实践经验,有以下情况特别容易发生大规模违法违章建设发生。

(1)、在一些不稳定的村居,选举之前;

(2)、即将征地、拆迁的地域;

(3)、新建设、即将通车的新道路。

对于以上时间、地域、道路我们要加大巡查力度,争取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将违法违章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避免大规模违法违章建设的发生。

3、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建设我们会及时发现,及时处臵,严加打击。基于目前现状,单靠我们部门拆违难度很大,我们必须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与开展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拆违大行动。对一些严重违反规划且拒不自拆户,积极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令,坚决进行强制拆除。

执法 中队

5.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 篇五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属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各种名目擅自与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签订土地租赁、承包或买卖协议。

三、有下列违法建设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和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非法租赁、承包、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

2.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3.擅自圈占土地、突击抢搭抢建、存在安全隐患的;

4.未经许可,擅自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改建、扩建的;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开挖建设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为目的,策划、组织和投资实施违法建设,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从事、参与、纵容违法建设活动的,从严追究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当事人谩骂、围攻、暴力阻挠、殴打工作人员,或者组织、教唆、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

6.违章建筑请示 篇六

2012 年7 月1 日, 平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某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约定: 业委会将该大厦委托给xx物业公司实行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 xx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合同签订后, xx物业公司于当天开始进驻某大厦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毛某某系某大厦x幢xx室业主, 尚未交纳2012 年7 月1 日至今的物业费。在2007 年平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小区期间, 毛某某的相邻业主将毛用于放置空调外机的地方进行封闭并搭建了阳台, 属违章建筑, 导致毛某某空调外机无处放置。毛某某等住户曾向物业公司反映过违章建筑问题, 但该公司不予处理。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向搭建违章建筑的业主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xx物业公司也要求该业主拆除违章建筑, 但该违章建筑至今尚未拆除。

二、法院判决

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xx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 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驻毛某某所居住的小区, 并提供了物业服务。作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毛某某理应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交纳xx物业公司进驻小区以来的物业费用。虽然毛某某向xx物业公司反映过小区违章建筑问题, 该违章建筑至今也未拆除, 但违章建筑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事项范围, xx物业公司无权径行拆除, 而相关部门也已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涉事业主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违章建筑, 毛某某作为相邻的受侵害住户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但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并不取决于xx物业公司。因此, 毛某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于法无据。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 一、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阳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7 月至2014 年9 月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4050 元; 二、驳回原告平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 毛某某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毛某某的上诉, 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企业未纠正违章建筑问题, 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或减少物业管理费。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 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没有依法尽到物业管理职责, 也违反了《合同法》第60 条规定的协助、注意等从义务或附随义务, 属于管理不到位。另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 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属于行政部门执法管理的不当行为, 物业公司对其无权自行处分时, 不应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责范围

本案涉事第三方业主违章建筑属擅自搭建型, 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6 条规定, 个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此, 涉案第三方违章建筑虽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 但物业管理企业本身没有违章建筑的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 责令整改或限期拆除的决定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 二) 物业管理公司行为不应认定违反合同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 条的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 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 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如果涉事业主仍未整改, 毛某某作为相邻受侵害住户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但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并不取决于xx物业公司。另外, 根据《物权法》第83 条的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对违章搭建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本案中毛某某对涉事第三方违章建筑侵害自己相邻权的行为, 除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处理外, 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救济。

摘要: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管理区域前已形成违章建筑, 处理该违章建筑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 企业无权予以直接拆除, 但已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并且已要求违建人自行拆除, 应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 业主不得以企业违约为由, 拒绝支付物业费。

关键词:物业,违章建筑,违约

参考文献

[1]王彦.如何规范物业企业在社区治安防范中的职责[J].河北法学, 2007 (12) .

[2]段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 2010 (1) .

[3]徐梅.论物业纠纷中业主权利的立法保护[J].社会科学论坛, 2009 (12) .

7.我国违章建筑物权效力归属研究 篇七

关键词:违章建筑;物权效力;权属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1.违章建筑的定义

对于违章建筑,虽然其十分普遍的适用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以至于学术界对此有不同解释。一些学者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而另一些学者认为,违章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第一种观点虽然已经认识到建设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性的法律规定是造成违章建筑的最主要原因,但是是否只要违反了行政管理性规定的法律的建筑物都构成违章建筑?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该观点对违章建筑的定义有较为明确的援引,这样对违章建筑的定义不至于规定得过于宽泛,从而造成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引发行政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违章建筑的特点

违章建筑有如下特点:①违章建筑是违法行为所建造而成的工作物,也有学者称为“违法建筑。”该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把违法建造之行为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类。“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并未妨碍都市计划书,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实质违建,则是指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辅正,使其变为合法建筑物。”②违章建筑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两类。建筑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等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二、违章建筑物权效力归属各学说分析

我国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其违法建造的工作物是否享有物权,学说界众说纷纭,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学说:

1.违章建筑无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我国不动产的取得是以登记的方式确定所有权为前提,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违法建筑,由于其因不能以登记的方式从而对外进行公示,因此,违法建筑没有所有权。我国学者周友军先生认为,“因为违法建筑先天的违法性,使其无法依法完成登记,所以建造人无法取得违法建筑的所有权。”该学说最大问题存在于误将《物权法》的登记公示行为理解为不动产经登记才产生物权。该学说不仅对违法建筑先天存在的物权属性进行了排除,而且还否认了违法建筑上任何权利的存在。该学说观点都是不可取的。

2.违章建筑所有权说

违章建筑所有权说又分为违章建筑动产所有权说和违章建筑不动产所有权说。

(1)違章建筑动产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违章建筑物的取得不符合我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合法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具备合法的报建批准手续,建造人也就无法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且虽然违章建筑因违法性无法取得所有权,但是对于违章建筑中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存在的,其能成为动产所有权的客体,自然建造人也就可以对该动产(即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2)违章建筑不动产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建造人可基于建造之事实行为取得违章建筑物的所有权。其主要理由为:即使建筑行为违法,但也不能改变建筑物的不动产属性,确定房屋等建筑物的不动产地位的标准仍是其存在之物理属性。而且,存在房屋新建行为属事实行为,建造人于建造行为完成届时,即可自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经登记,并不影响建造人就违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取得的效力。

(3)违章建筑占有权说。违章占有权说观点认为,建造人不能取得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只能享有占有权。笔者较为赞同该学说,理由下文会重点阐述说明。

三、笔者立场及观点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只能通过登记形式。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得知,违章建筑在依法登记之前,该违章建筑之建造人不能取得该建筑的所有权,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对于我国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情形,我国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物权法》第第三十条的规定,其分别为: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显然,对于第一点,违章建筑明显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而对于第二点,由于违章建筑的存在的“先天违法性”,自然也就排除了合法性,违章建筑对于该两种例外情形均不满足。综上可得知,建造人不能取得对违章建筑的不动产所有权。但是,虽然违章建筑的建造人无法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违章建筑在被确认违法或者强制拆除之前,其仍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而客观存在,该“财产”对于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其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而占有作为一种主体对于物事实上的占有和支配,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于该建筑物能否行使和支配某些权利的矛盾处境。

因此,承认占有权说观点的积极之处在于既可以对违章建筑人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又可以阻碍公权的无限扩大化,导致公权力的滥用损害公共利益,最大程度使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利益均衡。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J]法律适用,2010(4)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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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违章建筑的情况反映 篇八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南充任何春天小区3栋共计44户业主,现对该栋房屋内大户型业主私自搭建22层户外房屋的具体情况和产生的问题向你反映,希望你能耐心看完。

仁和春天小区已于2016年6月30日建设完成,向全部业主交房,物业公司已完成进驻。但在2016年8月19日小区内3栋部分业主发现在该栋正门右边房屋外管道进、通风井、采光井、逃生通道的位置正在进行施工。询问得知系大户型业主要将此位置占用修成房屋,要从1楼修到22楼楼顶。询问开发商比对图纸后确定为私自违法搭建。遂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停止施工,但施工方毫不理会继续施工。于是2016年8月20日向潆华城管部门反映情况,城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但施工在城管执法部门离开后依旧继续加紧施工。在这种情况下2016年8月21日该栋小户型业主自发到房屋维权,但受到施工方和部分社会闲散人员阻挠,部分维权业主受伤,派出所介入方止。大户型业主的私自搭建,已产生如下严重后果:

一、擅自改变整栋建筑结构,降低房屋抗震、抗灾能力。在已按设计修成的高楼,随意该变建筑结构。必将该变房屋的力学系统,在地震等重大灾害来临时,抗灾能力降低,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二、擅自占用逃生井,对居民生命形成重大威胁。高楼没有逃生井,当火灾发生时居民将无处逃生。

三、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采光井,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采光井是楼道唯一光源点,无采光井楼道将一片漆黑,这给各家出行造成严重不便,特别是各家老人和小孩生命形成严重威胁。在发生火灾将大大降低逃生几率,停电时将极易发生摔跌事故。

四、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通风井,对邻里生活形成严重干扰 无通风井,闷热、潮湿……,严重降低了其他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侵犯其他业主权益,邻里不睦,形成不安定、不安全因素 现邻里已爆发肢体冲突,邻里不睦,有违和谐社会预期。也造成不可预知的不安全因素。

现在擅自搭建还处于初期(只搭到第三层),邻里冲突大家还能相对克制,还在可控制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所有受侵害的业主请求相关部门如下:

一、请求城建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在施工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没收其施工用具并处以罚款。

二、请求街道办召开居民大会,协调邻里关系。

三、要求物管公司严格监督,杜绝类似情况发生。有事找人民政府,为人民当家做主!仁和春天3栋44户业主

9.关于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报告 篇九

拆除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龙王庙市场的违章建筑

举报:2009年,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龙王庙地区,不法开发商趁政府规划改造龙王庙市场工程之机,未经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公共用地大兴土木,严重破坏周边居民的生活设施,该违章建筑长达33米,高14米,为三层楼房,共计十户,严重影响了报告人的通风采光,给报告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大大降低了报告人的生活质量。

2009年7月27日,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龙王庙市场一带的楼房为违章建筑并于同年9月26日下发强制拆迁通知。但是,直到11月27日,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几名执法人员才来进行所谓的拆迁:拿着锤子四处敲打几下,拍摄几张照片作秀了事。之后,再也没有任何拆迁的行为,违章建筑不但未见拆除,反而逐步建成。试问,难道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了吗?

报告人曾一度向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情况,要求尽快拆除该违章建筑。但各部门相互推拖责任,相关执法人员总是敷衍了事,并用各种理由来搪塞。后来,在都市日报等相关媒体的曝光下,不法开发商竟不顾媒体的批评指责,一边假借亲友关系与居民“套近乎”、“谈条件”,一边强行建房。更有甚者,他们竟然对报告人说:“这是我们的地方,我们有规划,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和你们毫无干系!”可是报告人去南昌市规划局土地处查询,根本不存在该建筑的任何规划图,任何审批手续。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开发商如此的胆大妄为,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合法有效的拆迁决定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发人深省!

如今,该违章建筑不仅破坏城市美观,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居住在违章建筑附近的报告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晴天时不见阳光,点灯相伴,雨天时被雨水和潮湿侵蚀身体,恶劣的环境给报告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真是苦不堪言!现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为何却存在着这样的事情?难道真的只有出了人命大事,才会引起社会的真正关注?才会引起领导的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法开发商趁改造龙王庙市场工程之机,擅自在未规划的土地上建房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报告人合法权利。而政府相关部门在报告人多方举报的情况下,竟如此不作为,置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于不顾,给报告人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此,特具此报告向贵部门反映,肯盼贵部门能依法查清事实,尽快拆除违章建筑,并追究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以彰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内涵。

期盼该事情在年前落实到位,让报告人过上一个舒适、安定、祥和的春节。

此致 敬礼

报告人:

2010年

10.违章建筑请示 篇十

城区违章建筑整治方案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力度,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现状及前阶段的调查摸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为确保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以强化城市管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优化投资环境为目的,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通过对街道辖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有效整治,遏制出现新的违法建筑。进一步美化环境,使城市面貌明显改观。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街道专门成立集中整治城区违章建筑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实施集中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喜材(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吕堂光(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成员:刘玉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田利昆(办事处副主任)

杨春红(办事处副主任)

陈蛟(街道人武部部长)

街道七办一中心主任、10个社区负责人、各村

委会书记(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十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各社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新村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田利昆、陈桂仙

(二)凌波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吕堂光、张 燕

(三)阳光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刘玉德、李睿

(四)望湖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陈蛟、龙海涛

(五)小罗白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杨春红、邓维学

(六)晓塘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刘玉德、刘根宏

(七)朝阳前山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陈蛟、宋丹娜

(八)朝阳后山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吕堂光、武建华

(九)黎明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杨春红、梁超

(十)洛阳池专项整治工作组

责任人:田利昆、武建华

三、工作目标及整治重点

对辖区所有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部长陈蛟同志牵头,与昆钢集团公司积极协调,确定已经昆钢内部审批同意建盖的房屋范围,以及是否影响昆钢今后规划发展等,此次拆除工作主要针对棚户区范围内影响公共空间和市容市貌的临违建筑。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2月15日—25日)

层层动员,统一街道、社区干部思想,制定城区临违建筑物、构筑物整治方案,制作《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临违建筑物调查统计表》及印制《昆明市城市管理法》等资料,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宣传调查阶段(2010年2月26日—3月10日)组织街道全体干部职工及村(居)委会所有工作人员,分组深入各社区进行拉网式的宣传调查,粘贴《临违建筑物整治通告》,入户发放《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对临违建筑物进行调查登记,同时,根据一昆钢集团公司协调情况,分类下达《违章建筑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

(三)限期拆除阶段(2010年3月11日—20日)

对列为拆除范围的临违建筑物,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由居民于2010年3月20日前自行拆除。

(四)强制整治阶段(2010年3月21日——30日)

对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而户主未自行拆除的,由街道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进行强制拆除。

(五)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4月1日——24日)

街道对各社区临违建筑物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同时,建立防止乱搭乱建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深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视讲话、动员大会、群众大会、发布通告、发放传单、街头宣讲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对极少数阻碍执法的反面典型要及时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攻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营造依法建设、违法必究的舆论氛围。

(二)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拆违安全。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制定强拆预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万无一失。各级领导干部要亲临强拆现场组织指挥,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各单位抽调人员应先进行相应的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工作标准,研究完善工作方法、步骤及应急预案。强拆过程中,要采取诸如隔离强拆现场,开展耐心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和法律法规的现场宣讲,对被拆户实施断电、断水、断气处理等切实有效的措施,严防意外发生。区卫生部门要组织医护力量,及时对意外事故开展救护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实施强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违法违章建筑情况进行详尽的摸底调查,掌握违法事实,收集违法证据,遵守法律程序,坚持依法行政。同时,-4-

对拒不自拆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实施强拆,并对强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的监督。对在强拆过程中公开威胁、谩骂执法人员,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串联闹事、暴力抗法的人和事,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果断处理。

(四)坚持干部带头,充分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对带头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以不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拒不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除强制拆除其违法违章建筑外,区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且对违法违章建筑未予补偿安臵的,可以暂不实施强拆。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渠道,积极鼓励广大市民举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充分发动群众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安宁市人民政府金方街道办事处

11.不拆除违章建筑申请书精选 篇十一

龙市镇复生大道居民___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复生大道川南药业背后违章修建房屋,新增房屋面积约30㎡。龙市社区居民___擅自在龙市镇老卫生院住宿楼搭建彩钢棚,面积约20㎡,严重影响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在以上两处违章建筑修建后,县住建局、龙市镇多次到现场劝其主动拆除其违章建筑,但无效果。县住建局、龙市镇依照法律程序对其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公告》等执法文书,但当事人均拒绝拆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我镇的规划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我镇已拟定强制拆除实施方案,特请示县政府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妥否,请批示!

龙市镇人民政府

12.违章建筑请示 篇十二

3月6日消息,北京街头现悬空房,安全隐患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北京许多私自建房的事件屡教不改。有人在天台搭建私人房屋,有人在阳台盖鸽舍。近日,北京朝阳区某社区更是悬空建房,用水泥砌成,几根钢管支撑。给很多过往人员造成了很多安全隐患。

昨日,家住朝阳区八里庄东里社区的刘先生向本报反映,小区内存在私建房屋的情况。记者在现场探访发现,小区内私搭乱建、圈占小院、拆墙装门的现象较为普遍。

向朝阳区城管大队询问有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前去处理,尽早拆除违建。

13.建筑施工常见违章表现 篇十三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在施工现场打闹、取笑。

4、自行车、摩托车乱停、乱放。

5、在禁止吸烟的施工区域吸烟。

6、施工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在2m或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可靠的安全设施时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于上方牢固可靠处。

8、高处作业梁上脱手行走。

9、高处作业时往上或往下抛掷材料、工具等物。

10、施工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未加防护罩。

1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12、危险区域施工不设置专职监护人。

13、私自拆除、损坏安全设施,或施工需要拆除安全设施,阶段施工完毕后不及时恢复。

14、私自拆除损坏各类安全标志、标牌。

15、施工中的井坑不加盖,沟、池不加护栏,晚上无照明及警示红灯标志。

16、设置跳板、过沟板及各种施工用脚手扳时,搭放不牢或搭成一头悬空的探头板。

17、施工电梯、运料井架各分层门未关闭时即将电梯、吊笼开离,施工电梯人货混装,运料井架乘人。

18、在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

19、用电器具未接漏电保护装置。20、使用木质配电(箱)盘。

21、施工现场电动工器具、照明设备的电源线未使用软橡胶电缆。

22、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中或钩挂于刀闸上使用。

23、用木棍、木条代替接线插头。

24、乱拖乱拉电源线,电线过路不加保护。

25、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不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

26、电焊机的一、二次线接线处无罩壳,电焊机的二次接线头不使用接线鼻子,或二次接线头裸露。

27、未加防护,雨天焊接作业。

28、金属容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内施工照明不使用安全电压。

29、在高电压区域施工作业不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30、氧气瓶、乙炔瓶混装、混放。

31、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瓶间距离或与明火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安全距离。

32、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乙炔瓶躺倒放置。

33、高温季节氧气瓶、乙炔瓶不采取防止直接曝晒的措施,冬季用火烤的方式化开乙炔瓶阀门。

34、吊运边缘锋利的物件时不采取钢丝绳保护措施。

35、受力钢丝绳自由端的绳卡、压板数量不足。

36、受力钢丝绳自由端的绳卡、压板卡的方向错误。

37、现场装运大型构件不绑扎或固定不牢。

38、在6级及6级以上强风时进行吊装作业。

39、站立于正在起吊的吊物上。

40、将安全带挂于未固定的吊物上。

41、安全带低挂高用。

42、链条葫芦的起重链双链拆成单链使用。

43、用链条葫芦较长时间吊挂重物时,手链不栓在起重链上或重物上不加设保险绳。

44、夜间施工作业,无足够的照明。

45、在起重臂、电动机的飞轮边、待起吊的重物上、电气设备边休息、逗留。

46、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47、施工负责人对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不予制止。

48、特种设备年检过期,仍在使用。

49、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50、领导或外来参观、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穿戴劳保用品。

51、现场对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按照要求整改。

52、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视而不问、视而不管;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

53、电工、电焊工作业要穿绝缘鞋,焊工戴专用手套。

54、有煤、油类以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区域内进行电气焊及其他种类的动火作业要有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的正确做法(不完整)

55、高处、临边、洞口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要用不低于1米的上下双层防护栏防护或用安全带、安全绳防护。

56、危险区域以及可能伤害到周边人员的作业,要有安全隔离措施和警示标志,并应有专人监护。

57、电源线、焊把线、气焊带等要走向清晰,不能缠绕在一起,不能随意置于作业区域地上任由踩踏。

58、有酸碱的区域施工,根据现场情况要配置防护眼镜、胶皮手套、和胶鞋等,亦即防护装备要齐全。

59、气瓶间距5米以上,距明火10以上,放置于阴凉通风处,气表完好。要有防震圈和防护帽。

60、电焊机一次线长度2-3米,要装设漏电保护器,地线要用铜芯橡皮电缆(和二次线要求一样),二次线长度一般不应不超过30米,接头不超过三处,并且绝缘良好。

61、注意吊车的旋转半径内不能站人,起重吊物上不能有人,吊装路径上不能有人(起重吊物下严禁站人),吊装平稳,必要时用牵引绳控制,避免碰触周围物体,和危险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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