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自查报告

2024-09-23

耕地占补平衡自查报告(9篇)

1.耕地占补平衡自查报告 篇一

天长市2006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总结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规定要求,我局结合全市实际,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对内耕地占补平衡进行了考核,具体考核情况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今年是全省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第一年。对此我市十分重视,按照省厅要求,为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管理工作。

二、制订方案,明确目标

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规定,明确占补平衡考核目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建设用地项目台帐、补充耕地储备库、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及补充耕地方案,对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耕地占补平衡进行管理、考核和检查;

(二)按照补充耕地的责任划分,对照批准文件和补充耕地方案,实地逐个项目进行检查核对,重点检查核对补充耕地完成情况,耕地开垦资金落实情况;

(三)核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核对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台帐;

(五)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管。

三、考核、检查情况

(一)补充耕地情况。2006经省、市验收确认46个项目新增耕地项目,总面积336.1925公顷。

(二)占用耕地情况。(1)1个单独选址项目:宁淮高速公路安徽段工程通过审批,占用耕地91.5671公顷,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耕地开垦费,委托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补充了耕地,共补充耕地91.5671公顷,挂钩项目为新街乡废弃桑园复垦、新街乡村庄工矿废弃地复垦、新街乡废弃桑园复垦等20个项目,已通过省厅验收,批准文号为皖国土资(确认)〔2005〕17号、53号。补充耕地质量和数量均达到了要求。(2)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项目13个,占用耕地133.1162公顷,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耕地开垦费,委托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补充了耕地,共补充耕地133.1162公顷。挂钩项目为芦龙乡王桥村董尖圩坑塘复垦一期、郑集镇老山村废弃桑园复垦、金集镇头墩村废弃桑园复垦等5个项目,已通过省厅验收,批准文号为皖国土资(确认)[2004]

25、〔2005〕

53、84号、[2006]33号。补充耕地质量和数量均达到了要求。

(三)检查了补充耕地储备库,为下一步补充耕地的落实提供了保障。

(四)检查了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做到及时准确的在台帐上反映耕地占补情况。

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市2006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已全部完成,考核的各项全部合格。

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八日

2.耕地占补平衡自查报告 篇二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国家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中国粮食安全而以法律形式做出的重要制度,是实现我国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实中,补充耕地质量不如人意,耕地质量保护已成为现行耕地保护政策中的薄弱环节。有学者从保护耕地整体生产力的角度理解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实质,提倡“以质抵量"[1,2,3],或侧重于建立农用地分等定级与耕地质量等级之间的关系[4,5,6,7];也有学者提出将基准农田制度作为完善耕地质量保护的一个选项[8]。总体上学术界对耕地质量考核标准可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达成共识,只是具体操作方法不同而已。政府部门对于耕地占补平衡中出现的问题也持续给予了关注,2001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2004年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明电[2004]28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新要求,同年国土资源部据此下发了《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2006年国土资源部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6]33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做出进一步规定,但具体可实施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考核方法尚未出台。为此,探讨“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方法,建立耕地质量保护考核体系是当前耕地保护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涵及存在问题

2.1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涵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范围内,耕地在微观和局部不断被占用、补充及其变化情况下,在对其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调控基础上,为满足区域内“粮食安全"而做到的耕地生产力供求动态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具有多个目标水平,不同的目标水平其实现的难度不同。一般认为,耕地占补平衡包括数量平衡型、数量—质量平衡型、数量—质量—生态平衡型和数量—质量—生态—人文环境平衡型[7] ,且各目标水平之间表现为递进关系(图1)。

耕地占补平衡是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最有效措施,而耕地动态平衡包括耕地的数量平衡、质量平衡、总体平衡、区域平衡和时间平衡等多个方面[9]。鉴于我国耕地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耕地占补平衡,在保证耕地总体数量不变的基础上,耕地占补平衡还应保证耕地的总体质量、耕地的生态环境及其耕地所处地区人文环境的平衡。

2.2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主要表现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其本意是遏制耕地减少势头,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①地方政府对土地整理积极性不高。在当前条件下,土地整理投入高,收效慢;从经济行为短期效益上看,净收益低。地方政府主要关心短期内经济建设可占用的耕地指标数,补充耕地也更倾向于开垦,可快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而不愿进行靠提高耕地质量、较少增加耕地面积的土地整理。②基本农田保护流于形式,质量难以保证。长期以来,基本农田实际划定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只从经济建设的需求考虑,而忽视耕地保护的质量要求,普遍存在“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致使基本农田保护流于形式,耕地的总体生产能力下降。③耕地占补平衡实施过程中,注重数量平衡,而忽视耕地质量平衡。当前建设用地占用的多是居民点周围和交通线两侧的具有灌溉条件且土壤肥力高的优质耕地,补充的耕地主要分布在水热、区位、地形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虽然实现了“占一补一",但仅表现为数量上,补充耕地的质量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的质量,使耕地存量隐性减少,违背了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战略中使存量耕地的产出能力总量不下降的初衷。耕地质量失衡已成为我国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所有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关系到我国耕地保护制度能否可以继续有效地实施。

3 基准农田理论内涵及计算要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质量,实现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可用耕地的产出水平来反映耕地质量水平[10],“以耕地产量定耕地质量”的基准农田保护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发展的,从而为“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提供了一种新的考核方法。

3.1 基准农田的内涵

基准农田是指基准作物单位产量在某一标准水平时的耕地,即先设定一个地区标准生产水平,任一耕地用其实际面积乘以其实际产出水平与地区标准生产水平之比值得到其基准农田数[8]。可用公式表示为:undefined。式中,F为某块耕地可转换成的基准农田面积(hm2), X实为该块耕地产出水平(kg/hm2),X标为该地区标准生产水平(kg/hm2),S为该块耕地面积(hm2)。其基本内涵为:①基准农田衡量的标准是产量水平,其实质是一种标准尺度。将耕地面积换算成基准农田面积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即将不同质量的耕地,根据其产量换算成基准农田,变成可以比较的耕地,为耕地的占用、补充提供衡量的标准。在占补过程中,补充耕地的数量应参考占用、补充耕地与基准农田的产出比例关系来确定。②基准农田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可作为控制性指标。当该地区标准产量水平确定后,可通过粮食需求量来确定"安全"的基准农田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通过确保所确定的基准农田数,就可实现区域耕地动态平衡,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

3.2 基准农田计算要点

标准产量水平的确定:标准产量水平(kg/hm2)应由国家组织专家,根据各耕作制度区不同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历年的粮食产量、粮食自给率、复种指数、经济发展情况、人口等多种因素统一确定。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条件的改善,国家还应及时对各地区的标准产量水平进行修正,使其具有现实性。①历年产量平均法。X标undefined。式中,X标为当前待定地区标准产量水平(kg/hm2),Xi为第i年该地区粮食单产水平(kg/hm2),n为统计年数。该方法适用于历年粮食单产水平变化起伏不大,稳定性强的地区,计算结果较为保守。由于计算过程中未考虑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条件的改善,可以根据各地区实际增长幅度,由国家统一进行修正,但调整幅度不可过大。②加权平均法。X标undefined。式中,X标为当前待定地区标准产量水平(kg/hm2),X标i为第i个与待定地区耕地自然、经济条件相似的比较地区的修正标准产量水平(kg/hm2),ωi为第i个与待定地区耕地自然、经济条件相似的比较地区修正标准产量水平的权重(Σωi=1),n为比较地区的总数。该方法以相似地区的标准产量水平为参考,根据影响产量的各因素比较修正,得出各比较地区的修正标准产量水平X标i。由于各比较地区与待定地区的相似和接近程度差异,需赋予各比较地区的修正标准产量水平以不同的权重,然后加权平均,即可得出当前待定地区的标准产量水平。③综合法。以各比较地区中某一地区的修正标准产量水平为基础,适当参考其它地区的修正标准产量水平,确定当前待定地区的标准产量水平。该方法主观性较强,适用于各比较地区中某一地区与待评价地区情况十分接近,而其它地区则差异较大的情况。在涉及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中,标准产量水平作为一个地区耕地质量的反映,是基准农田数计算核心,在耕地占补平衡折算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考虑到全国农业生产的差异性,各个地区的基准作物之间也需进行转换。当然,在同一耕作制度区内,由于标准的统一性,标准产量水平对该地区内部耕地占补过程中保护耕地的数量不存在影响。

其它因子的确定:①耕地产出水平的确定。某一块耕地的产出水平(kg/hm2)作为该块耕地质量等级的表现,关系着占补过程中的数量、质量的等级折算。需根据是否为当年新开垦的耕地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是非新开垦耕地产出水平的确定。由于耕地自然条件历年变化较小,产量具有稳定性,在考虑科技进步、生产方式改变等前提下,可将该块耕地历年的产量水平为基数,选取年平均增长率法、趋势预测法、回归预测法、产量系数法等预测方法确定产出水平[11]。二是新开垦耕地产出水平的确定。因新开垦耕地无往年产量水平参考,需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研究指标和成果[5,12,13],选取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条件相似、历年产量水平资料齐全的耕地作为参照耕地,进行指标因素的逐项比较修正,得出待定新开垦耕地的产量水平。②耕地面积的确定。在加强土地利用数据准确性和现实性的背景下,耕地面积的确定应以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以保证其权威性、可比性。对于部分土地用途变化迅速,土地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更新调查数据的城郊等地带,可以通过遥感与实地调查确定特定区域的耕地面积。

4 结语

3.青海连续15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篇三

青海省国土面积辽阔,但耕地面积小,其中又以贫瘠田地居多,優质农田居少。此外,青海省耕地大都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黄河流域和湟水河两岸的东部地区,这些地区同时也是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最快、需占用耕地最多的地区,因此,近年来土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耕地保护压力颇大。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亚松介绍,2015年,督促各州县政府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职责,调整完善耕地开垦费相关标准,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制度。同时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出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其中,西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工作已通过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审核。

据了解,2015年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争取资金5.9亿元,实施土地整治项目15个,整治耕地面积22.54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得到有序推进。此外,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与监测工作通过国家验收,成为全国9个首批通过国家验收的省份之一。

“十二五”期间,青海共实施占补平衡项目49个,实现补充耕地25.92万亩,全面完成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106个,建设规模107万亩,新增耕地20.78万亩,形成30处万亩连片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青海的12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林亚松介绍,今年,青海将继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争在全省建成6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4.耕地占补平衡自查报告 篇四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增大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透明度,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易地补充耕地的补充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1〕78号)、《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核查确认后,可用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人是指xxx行政区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受让人是指xxx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xx平原新区管委会、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工业园区管委会、xxx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在xxx行政区域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拍卖活动由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市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拟交易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转让人申请,经xxx国土资源局同意,由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市域外机构参与交易的,按豫国土资办发〔201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指标交易的原则、方式、程序

第五条 拍卖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第六条 拍卖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方式: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人申请书和xxx国土资源局意见书向受让人发出邀请函。受让人须在邀请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递交意向书,逾期视为放弃。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拍卖会。

第七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拟拍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地块位置、面积、验收时间、批复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编号。

4.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拍卖指标的起叫价、增价幅度。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5.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6.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7.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8.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受让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受让人和转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9.确定受让人后,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拍卖人、转让人、受让人当场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转让人、受让人不按规定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的,属于违约行为。

第三章 交易指标的使用、资金结算

第八条 交易完成后,受让人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与转让人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据此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第九条 xxx土地储备中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按照实际报批面积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其他受让人可按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指标数量一次性使用或分割使用。

第十条 转让人要将补充的耕地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登记,切实做到图、数、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补充耕地资金全额缴入转让人当地财政账户,严禁其他任何单位代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拍卖会举行前,拍卖指标的起叫价、增价幅度和指标交易面积由xxx国土资源局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拍卖会由xxx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第十四条 转让人有违约行为的,按照市政府的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受让人有违约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指标的交易。

第十五条 受让人持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指标数量在一年内未使用完的,拍卖人不再向其发放邀请函。

第十六条

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需要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格式文本

1.xxx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申请书 2.xxx国土资源局意见书 3.邀请函 4.意向书

5.耕地占补平衡自查报告 篇五

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 报备情况。

(三)补充耕地项目核实。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等报备信息;部对省级核实的报备项目和省级直接报备的项目进行复核。

(四)补充耕地挂钩使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按照占补平衡要求,将占用耕地项目与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部对补充耕地挂钩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 督。

(五)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年部对各省(区、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备案、核实、占补挂钩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二、落实补充耕地项目

(一)先行补充耕地。各地要按照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 号)规定要求,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本着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原则,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补充耕地资金,引导企业或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先行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各类补充耕地项目,都必须严格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立项、验收等程序,项目验收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纳入统一管理。

(二)严格执行新增耕地政策。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掌握项目新增耕地和用于占补平衡的有关政策。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资金打捆使用的,按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所占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在补充耕地中,将现状为低效园地整理为耕地的,计入耕地保有量按耕地管理,但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三)补充耕地报部备案。所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必须报部备案,未报备的,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补充耕地项目“谁验收、谁备案”的要求,项目验收单位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经国土资源业务网或互联网即时向部直报项目信息。其中,按规定由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报备系统掌握有关情况。

三、核实补充耕地情况

(一)省级实地核实补充耕地。市县验收并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核实。核实项目立项、验收是否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新增耕 地面积是否真实,资金渠道是否明确,补充耕地能否用于占补平衡等。核实通过的项目和省级验收的项目,报部复核;核实未通过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备案。

(二)部复核补充耕地。部对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复核。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核对项目规模和地类;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用于占补平衡 的补充耕地面积。存在疑问的,部组织有关事业单位,联合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共同进行实地核定。复核通过的项目,部给予配号,将项目位置落在土地利用“一张图”上,并按规定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未通过复核、没有编号的项目,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核实或部复核后,补充耕地有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相应调整项目备案信息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有关内容。

四、监控耕地占补平衡

(一)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前,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单位补充耕地的责任。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在申请用地前完成补充耕地,补充耕地项目报部备案确认。难以自行补充或补充耕地不合格的,在市县申报用地前,建设单位必须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统筹安排,滚动使用,专项用于补充耕地,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

(二)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用地拟订补充耕地方案时,按照“先补后占”要求,将建设项目与已报部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落实 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与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安排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应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就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按要求补充填报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确认补充耕地项目编号,将项目编号填报在补充耕地方案中并附确认信息。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拟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落实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

(三)严格审查耕地占补平衡。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时,对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及确认信 息、补充耕地数量等;对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还要核实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金额和缴费凭证。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通过用地审查。

(四)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台账。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根据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完成的补充耕地,建立和完善占补平衡台账。部在运行好省级批 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部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系统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一张图”工程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形成全国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和动态监管机制,及时掌握各地耕地占用、补充、储备和占补平衡情况。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有关地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实时监管、底数清晰、真实可信。

五、严格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

(一)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耕地开垦费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依据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投入水平,合理确定耕地开垦费标准。标准偏低、难以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重新核定。根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和投入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应定期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耕地开垦费标准核定和调整情况及时报部备案。

(二)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审查项目足额列支补充耕地资金情况,低于规定标准或未足额纳入项目投资估算的,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对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建设项目,市县申报用地时应出具建设单位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申报城市用地的,应出具城市政府有关补充耕地资金和补充耕地项目落实情况的说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耕地开垦费严格把关,确保按规定足额缴纳。

(三)确保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加强对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收缴使用情况,防止出现擅自减、免、缓和截留、挤占、挪用及多收少用等问题,确保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专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肃查处。

六、强化占补平衡考核奖惩

部每年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对各省(区、市)落实补充耕地项目、补充耕地报部备案、省级组织补充耕地核实、占用与补充耕地挂钩、耕地占补平衡台账、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测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于存在的问题,由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有关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确保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任务、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结果将作为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奖惩指标的重要因素,根据考核排名情况,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奖励或扣减有关省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6.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报告 篇六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根据《xx市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规定我乡在20xx年应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不少于414.25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不少于373.84公顷)。为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对耕地及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保障基本农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和全乡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乡在实施耕地保护措施时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调整充实了以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办所和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xx乡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与各村签订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14份,建立健全了保护责任制度,落实责任人;明确了耕地保护任务面积,将耕地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户、到地块,做到了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三)严格管理,落实到位。我乡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理制度,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保护碑,坚决禁止和严厉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废弃物或者实施其他破坏活动。

(四)定期巡查,加大查处力度。今年以来,我乡按照《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乡实际,建立健全了土地巡查制度,成立了以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委、林业、国土、村建、农技推广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巡查小组,实行定期巡查制度,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严厉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情况

20xx年我乡耕地保有量11886亩,即792.4公顷,其中水田437亩,旱地11449亩;基本农田保有量5611.95亩,即374.13公顷。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乡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破坏耕地现象仍时有发生;二是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存在耕地撂荒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7.耕地占补平衡自查报告 篇七

关键词:占补平衡,耕地质量,资金保障,考核机制

1 引言

1996年,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把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首要战略;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 通过“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的设定和用地审批等手段进一步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以确定和实施。1999年以来, 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耕地快速减少的趋势, 既满足了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 又保护了有限的耕地资源, 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利益得到实现。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深入, 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补充耕地质量下降等不可忽视的问题。

近年来, 国土资源部陆续下达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新机制工作的有关文件, 2006年国土资源部33号令《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指出:“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 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应当与被占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 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 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 并按照数量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上述文件及其规定被简称为数量、质量折算考核新机制, 这种新机制的提出给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如何应对这种挑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

2 耕地占补平衡所依据的经济和政策理论基础

一项制度或者工作实施的好坏和绩效高低, 有赖于它是否遵循了科学的经济和政策理论。耕地占补平衡依据的经济与政策理论包括:①外部性理论。耕地是一种公共资源,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公共资源。耕地的效用不仅仅在于生产了多少粮食, 重要的是它所能提供给一个国家的食物安全保障, 每个公民都可受益。耕地保护具有正外部性, 但是这种利益却被整个社会分享, 尤其是被那些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所分享。所以, 将外部性内部化, 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 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向那些单位和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②委托代理理论。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通过建立委托代理机制来实现的, 在履行耕地保护职能时中央政府正是通过委托的方式把耕地保护责任下放到省一级地方政府, 省一级地方政府又通过层层委托、分级代理的形式把权限再逐级下放, 直至县、乡各层级。实际上, 各级政府和本区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这样, 由上而下的分级委托代理即形成了一条长长的委托代理链。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首先是上级政府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对下级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其次是下级政府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完成的工作质量不高, 这突出表现在耕地占补平衡只注重数量不注重质量, 而后者也是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要求。第三是在土地管理垂直管理的新格局之下, 在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考核之下, 下级部门积极性高于所在区域的政府。

总之, 上述两个理论告诉我们, 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耕地开垦经济激励机制, 通过土地开垦费的收取、使用, 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序进行。同时, 必须针对耕地保护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建立起占补平衡考核的新机制和上下级政府、上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责权利”一致的良好工作机制, 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和代理成本, 最大程度地减少各主体利益的不一致性。

3 近年来占补平衡工作的基本情况

荆门市位于湖北省中部, 现辖京山县等6个县 (市、区) , 总人口300万人, 土地面积121.9万hm2, 其中耕地38.74万hm2, 人均耕地0.129hm2, 是湖北省土地资源相对较丰富的地区。

3.1 提高认识, 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一,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 积极寻找可开垦的土地后备资源, 摸清家底。经过第二次土地调查测算, 现荆门市耕地后备资源约为75345.53hm2, 其中钟祥市29224.99hm2、京山县23686.27hm2、沙洋县9181.57hm2、东宝区5993.50hm2、掇刀区4611.17hm2、屈家岭2648.03hm2。第二, 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备选规划, 使项目建设立足于科学的规划, 防止建设项目对生态的破坏。

3.2 建章立制, 严格项目管理

1999年以来, 荆门市陆续制定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荆门市土地开发办法》、《荆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办法》、《荆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及核算办法》。这些文件对资金筹措和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有力地指导了各地的工作实践。同时, 荆门市在土地开发整理 (复垦) 项目实施中, 严格执行“五制”, 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和工程公告制度, 按“五制”进行项目管理的比例越来越高。

3.3 严格审批, 用地项目和开发项目挂钩

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必须依法进行补充, 耕地补充不落实就不审核报批资料。一是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耕地进行补充 (属耕地储备库指标, 要落实到具体位置及相关验收批复) ;二是严格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数量不减少, 标准不降低。

3.4 专户管理, 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充足

项目累计投资额10710.28万元, 2000—2005年投资约为1.5—2.55万元/hm2, 2005—2007年投资大约为3—4.5万元/hm2以上, 经费来源全部是部门自筹。在资金使用上, 由市财政专户的耕地开垦费统一拨付, 投资标准参考省级占补平衡项目的投资标准。经过几年来的努力, 占补平衡工作从无到有开展起来, 圆满地完成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第一, 通过土地开发复垦做到了“占一补一”, 全市耕地指标储备库结余687.1925hm2, 为今后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储备了一定的指标 (表1) 。第二, 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还取得了让群众满意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使土地开发项目的效益由项目区内向区外扩散。京山县永兴镇苏佘畈土地开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2001年批准立项, 项目竣工后净增耕地77.56hm2, 按平均年产值1.5万元/hm2计算, 年产值为116.35万元;原有耕地9.6hm2, 产值按增产3000元/hm2计算, 年增加产值2.88万元;精养鱼池2.4hm2, 年产值4.5356万元。年增产值总额为123.77万元, 两年则可收回全部投资, 经济效益明显。通过修建道路、沟渠, 开挖精养鱼池并提高蓄水能力, 种植防护林等, 更有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项目区通过实施工程技术、生物手段等措施, 平整了土地, 改良了土壤质量, 有效防治了土地退化和面临沙化的危险, 提高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生态效益显著。

4 对“占补平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的反思

4.1 后备资源不足, 占补平衡面临难以持续

尽管荆门市整体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 但是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 加之区域内部资源分布不均衡, 目前的资源形势不容乐观。现在荆门市耕地后备资源约为75345.53hm2。从绝对数字看, 似乎后备资源还不少, 但是与1996年统计的后备资源比较已经有了很大的减少。部分地区, 包括东宝区、掇刀区、沙洋县由于历史上土地垦殖率较高, 加之农民自发开垦的耕地未及时变更, 使这些区域的后备资源形势更加严峻, 甚至接近枯竭状态。还有部分地区, 诸如京山、钟祥等后备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 这些年已将优质的土地开发殆尽, 剩下可供连片开发的、较大规模的项目已经很难找到。所以, 按照新的质量折算办法, 以较多的数量来换取质量将使各地面临严峻考验, 甚至会加快各地土地资源消失的速度, 土地开发工作很难持续。此外, 各地之前实施的联合项目耗用了大量的优质后备资源。

基于此, 值得决策者反思的是, 尽管占补平衡的政策目标取向十分正确, 但是后备资源总有枯竭的时候, 加之对生态的日益重视, 导致占补平衡只能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从长期来看, 越来越多的地区靠开发土地数量来完成占补平衡任务很难完成。同时, 如果实行数量和质量折算制度, 那么需要将更多的后备资源用于占补平衡, 这是得不偿失的, 会对后备资源造成更大的压力。

4.2 开发资金短缺, 占补平衡工作的利益激励不足

前期各地通过“建立专户、滚动开发”的方式, 今后在资金方面将面临更多困难:后备资源质量下降, 平均建设成本将不可避免的增加, 需要更大的资金投入水平;土地整理包括迁村腾田、空心村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等增加耕地的方式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 如改造“空心村”时房屋拆迁需要大量的补偿费。此外, 项目规模的变小也会增加平均开发成本。

从各地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来看, 部分地区不尽人意, 存在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开垦费的问题。荆门市1999—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1138.61hm2, 占用耕地630.37hm2, 应缴纳耕地开垦费5946.09万元, 实际缴纳耕地开垦费1809.43万元, 到位率只有30.4%。拖欠主要发生在批次用地方面, 而批次用地占补平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 实行低价供地甚至“零地价”, 那么就会出现人为压低征地补偿费和免收耕地开垦费的事情。从地方政府的角度而论, 他们更加重视的是地方经济发展、就业、税收、政绩等事项而不是耕地保护工作, 耕地保护责任在双重管理的体制之下, 更多落在了土地部门的肩头, 考核的对象往往是土地部门。

在资金投入低水平的约束下, 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包括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缺乏足够的建设高质量耕地的经济激励。原因是:在项目滚动开发方式下, 向政府申请资金面临困难, 而在现实中, 所拨付项目资金除用于必须的办公经费、交通工具、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开支外, 只有很少一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致使投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严重不足。此外, 一些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存在技术人员缺乏、编制混乱、经费来源没有保障的问题, 更不能有效地激励这些机构开展工作。

4.3 目标设定和目标实现存在错位

对照《国土资源部2006年33号令》的规定, 有两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这两点可归结为目标设定与目标实现存在错位的问题。第一, 耕地保护的目标应该是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而目标的实现却是数量和质量都要“相当”, 如果不相当就要折算或者“打折”。从长期来看, 这个规定标准较高, 不利于提高基层工作的积极性。一方面, 新开垦的耕地确实生产力较低, 但是随着不断的耕种和熟化, 其生产力将会在3—5年后得到提高, 而考核却是在开垦完成时进行的。另一方面, 这项规定不利于鼓励土地整理, 因为土地整理将整个项目区的耕地质量都进行了提高, 但是只有净增加的耕地才列入考核内容和工作实绩, 前者增加的农业生产力不属于国家考核范畴, 这不尽合理。目前荆门市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中低产田改造, 数量高达数公顷, 改造所提高的农业生产力大部分将不属于考核之列。第二, 按照占地与补地挂钩的目标设定, 只有依靠耕地开垦费开发整理实现的新增耕地才是工作成绩, 这排除了依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增加耕地的方式。

4.4 内部管理不够规范, 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一是对新开垦耕地的后续管理缺少必要的措施。二是林地上图与土地开发发生冲突。如京山县使用的是1989年测绘的现状图, 与地籍更新调查后的土地现状存在较大差别, 许多地类已不存在。以前的废弃林用地, 村民已零星开垦;很多林地无效益, 村民要求开垦为耕地;林业部门的规划也制约了开发地块的形成。三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没有把土地开发与更新调查充分沟通协调, 对土地开发后备资源的确认及后续指标的增加起到了制约作用。四是耕地占补台账制度不完善, 土地利用变更不够及时和准确。五是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还存在制定不够科学、划定范围过小、在项目立项时不符合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问题。

4.5 考核机制的配套制度有待迅速出台

目前, 湖北省已就等级折算系数做出了基础研究报告, 给出了不同等级耕地的折算系数, 但还有一些制度需加快出台:①耕地质量评定制度。评定的主体 (专家组成) 、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评定的程序、折算系数的确定、耕地等级区的划分等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②在项目管理环节, 需要进行制度的重新设计。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验收考核等环节, 要将等级折算的要求纳入项目管理的整个过程。

5 政策建议

5.1 将建立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作为核心考核内容

资金投入强度关系到项目建设质量和耕地质量的高低、表土层的剥离和回填、水利设施建设、防护林带建设、道路建设等都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如果仍旧走粗放型片面追求数量增加的老路, 那么无论算经济帐还是算资源帐都是不划算的。

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耕地开垦费收缴到位和拨付使用是否及时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和部门的核心内容, 而且要作为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完成好坏的考核内容。在制定、上报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时, 必须同时安排并真正落实好充足的年度财政预算, 严格按“以资金定规模”的方式进行, 切忌盲目追求垦荒规模, 应根据财力, 有选择、有步骤、有组织地安排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而对于资金使用的法人单位 (土地部门) , 也要按项目的定额预算等技术要求是否达到或有无资金截留等作为单位的考核内容。对项目的设计单位, 要将围绕建设高质量耕地的资金投入标准作为重要的设计要求, 防止在设计环节就为了追求项目的立项批准而忽视设计的科学性。地方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建立在编制和财政拨款方面应当给予支持, 对开发复垦工作效果显著的机构应给予经济上的奖励。

5.2 项目建设导向以质量为主, 以数量为辅

为了保护地方宝贵的耕地后备资源, 做到持续利用, 在项目建设和考核政策导向上, 要鼓励建设高投入、高质量的耕地, 反对低投入、低标准的耕地增加, 防止过多的系数折算。如果必须进行等级系数折算, 建议将折算环节前移到项目的设计和验收时, 即按照设定的建设质量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验收时直接确定占补平衡的数量。

5.3 将土地整理提高的生产力换算成耕地数量

目前的政策是不允许将质量换算成数量的。但是从长远来看, 为了鼓励地方利用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方式, 增强通过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等提高耕地生产力的积极性, 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制定鼓励政策, 鼓励地方更多地进行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 增加的面积和综合生产力可作为地方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今后对地方优先改造中低产田而推后垦荒安排的做法, 在政策上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 并相应减低对其“占一补一”的要求。这样, 我国土地利用战略才能与农业及粮食发展战略、整治生态环境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

5.4 做好开源节流工作, 实现土地的科学集约利用

一方面是做好开源工作。在优质后备资源日益缺乏的情况下, 必须寻找更多的项目建设地块。要考虑将“空心村”改造、零星地块开发整理纳入项目建设范围, 但是这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是做好节流工作。节流做好了, 就会大大减轻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压力。目前各地存在着建设用地粗放和闲置利用的现象, 还有的地方有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存量, 这是对耕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所以有必要加强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工作和集约用地管理工作。

5.5 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任务的完成

各地资源禀赋不相一致, 占补平衡任务完成的成本和难度是不同的, 尤其是对于资源缺乏或者生态脆弱的地区尤其如此。一是下达占补平衡指标时要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 不必苛求平衡在一个县域内完成。从荆门的实际来看, 掇刀区的占补平衡任务部分就是跨区完成的。二是对于跨地级区域或者二级耕作区的易地平衡, 要建立起指标市场化交易指导原则和实施办法, 鼓励指标的交易。三是对确实难以以数量折算质量的地区, 可考虑缴纳对应的易地开垦费, 用于其它地区的耕地生产力提升工程建设。

5.6 加大转移支付等财政支持力度, 施加经济激励

保护耕地既是地方政府的义务, 同时也是他们对全国粮食安全做出的外部性贡献。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通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资金拨款等渠道增加对基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支持。市县级政府也可利用有偿使用费甚至出让金等增加投入, 建设高质量的耕地, 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适当考虑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 考虑酌情减免开垦费, 或者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为来源, 确保占补平衡的实现。同时, 对耕地后期管护应当给予资金补贴, 对农民给予更多的惠农支持政策, 鼓励他们加大农业投入, 增加粮食产出。

5.7 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变更、台帐、与林业等部门的规划协调、图件更新等方面要加大工作力度。

参考文献

[1]郑新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几个理论问题的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 1999, 13 (1) ∶32-34.

8.耕地占补平衡自查报告 篇八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县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镇2007年对全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将工作情况汇总如下:

一、自查结果

对全镇8个行政村的检查验收结果,综合排名从第一名至第八名分别为: 达贵村 伟列村 卓岗村 仲达村 解协村 拉丁雪村 林古村 堆许村

二、土地现状

目前全镇耕地面积共3396.1亩。全镇土地主要特点呈耕地面积比重较小,远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且地块破碎,质量较差,坡耕地面积相对较多的利用现状。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为抓好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镇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带队深入8个行政村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验收与自查。一是对照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进行 抽查,重点查看划定的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地块;二是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设置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三是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签订和落实是否到村、到组、到农户,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管护制度是否落实。通过检查,各行政村耕地保护的各项工作基本落到实处。截止目前全镇共有耕地保有量3396.1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944.4亩,保护率达100%。共设置村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8块。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经过检查验收,各乡村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做出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问题:一是基本农田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各村为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由于全镇耕地质量总体不高,为了落实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保护任务,我们不仅把质量高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且还有相当数量质量一般的耕地也划入基本农田,所以这部分耕地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档案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各村工作任务繁重,少数村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够重视,档案管理不规范。三是对耕地保护工作宣传不够,群众对耕地保护意识淡薄;四是少数村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不强;五是耕地保护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针对以上问题,我镇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7着重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不断加大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4.25地球日”、“6.25土地日”、“测绘日”、“科技日”和民族节庆日、“安全生产月”、国土资源相关会议等,广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通过播放音像资料、展出版面、发放小册子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为耕地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加强耕地保护基础工作建设。在完善档案、台帐的同时,对全镇耕地保护标志、标识、标语进行修复刷新;三是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为有效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镇经济健康发展,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打了坚实的基础。

五、耕地保护启示

一是耕地保护任重道远,必须要常抓不懈;二是耕地总量有限,必须要严把土地利用关;三是乡镇工作任务多,必须要做到随时跟踪、督查;四是要落实乡镇土地保护专职人员。

9.耕地占补平衡自查报告 篇九

报告

耕地保护完成目标责任情况的自查报告

耕地保护完成目标责任情况的自查报告

近年来,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切实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了全镇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保障了粮食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增强各级耕地保护意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对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一是领导重视。健全耕地保护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涉农涉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耕地保护工作,在一些大型会议上重点强调和安排耕地保护工作,并经常深入到国土部门、农村基层和企业现场专题调研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探讨耕地保护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确保了耕地保护措施的全民落实。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为此,镇抓住一切机会,利用会议、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加大对耕地保护的宣传力度,首先做好对生产小组长以上全体村级干部的宣传,让他们及时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土地违法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以此来警示全镇各级干部,让全镇各级干部进一步增强耕地管理的严肃性和责

任意识。其次搞好对基层群众的宣传,我们利用农贸市场、古会、广播站自办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现行的土地管理政策等,提高了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营造了耕地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责任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镇及时制定并出台了《镇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村主任为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第一责任人,镇政府以责任状的形式将全镇71185亩耕地和61285亩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各村,并在每年年底进行目标考核,完成好的通报表彰奖励,完不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通过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较好地扭转了以往“一家

管、大家用”的局面。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坚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镇现有耕地71185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1285亩,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十分艰巨,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日常化和规范化管理,着重做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的要求,对186块基本农田标志牌进行了更新,重新设置标志牌和界柱140块,明确了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确保了基本农田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加大基本农田执法巡查力度。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政策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重在发现,严肃查处”的执法思路,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国土、建房、公安、执法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保持违法用地尤其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了全镇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四、加大投入,复垦整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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