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精选8篇)
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篇一
企业公司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提高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便于更好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降低职业危害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培训
(一)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主管应当参与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组织和实施,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劳动者,必须参加本单位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四)新入职、转岗及临聘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必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
2.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3.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一)人事部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的职责:
1.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3.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将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监督管理部门。
6.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篇二
1 传统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考试内容不全面
我校2006年之前考试题型为名词解释、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问答题等, 每套试题总分100分 (名词解释5个、每题3分, 填空题20个、每空1分, 判断题10个、每题1分, 选择题25个、每题1分, 问答题5个、每题6分) 。这种考试题型在我校试用多年, 经分析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考试内容偏重知识记忆且局限在教材某些章节和课堂笔记以及教师划定重点范围方面, 而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考核不足, 以致学生上课记笔记、课后抄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全忘记。而且这种考试模式不能使学生顺利通过各种资格考试。另外, 考试题型不合理, 名词解释、填空题、问答题等题所占比重过大, 而综合试题所占比重太少, 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
1.2 试卷命题不规范
我们通过3年的考试试卷分析发现, 有些课程由于任课教师忙于其他工作, 投入到教学的精力和时间不足, 没有认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授课, 且为了避免学生成绩太差, 影响自身教学质量评定, 所以在命题方面出现了降低标准、缩小考试范围的情况, 使考试形同虚设, 考试内容与教学大纲脱节, 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水平的提高。另外, 还有些教师命题时试题深度、广度不够, 主观随意性较大, 不能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水平, 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 也使考试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因此, 要规范考试工作管理体系, 达到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目的。
1.3 阅卷标准不统一
考试是促进学生学习和改进教学手段的重要环节。然而由于名词解释、问答题等题型主观性强, 评分标准难以统一, 所以在阅卷过程中出现给分不均现象, 导致成绩不能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水平。这种考试形式, 容易挫伤学生学习积极性, 同时也不利于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因此, 要科学化地进行考试制度改革, 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2 考试制度改革措施
2.1 题型改革
改原题型中的名词解释、填空题、判断题、问答题为选择题, 即单选题、双选题、多选题, 备选答案4~5个。
2.2 试题量
周学时为2学时的课程, 其试卷出题量不得少于200道;周学时为4~5学时的课程, 其试卷出题量不得少于400道;周学时为6~8学时的课程, 其试卷出题量不得少于500道。
2.3 出题要求
由教研室组长负责本组各门课程的出题安排, 每门课程按任课教师数分章节出。出题面要广, 要覆盖教材全部内容, 不分重点、难点、熟悉、了解;试题不能前后重复;每道题的备选答案必须准确, 且必须是唯一答案;每套题必须附标准答案。试题经教研组讨论后汇总, 并附出题审核表, 经教研室组长签字、教务科长签字后交考试中心审核, 并存入计算机备用。
2.4 考试方法
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2次考试, 学生按考号入座, 单人单桌, 采用答题卡答题。考试时学生只准带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涂卡尺, 不准带书或其他与考试有关的纸张和物品。考试中心负责从计算机题库中随机组题, 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2部分, 实践考试分为实验室考试和课堂提问, 考试中心安排实践指导教师具体实施。
2.5 阅卷
改教师卷阅为考试中心的计算机阅卷, 成绩单由计算机合成打印。
2.6 成绩的组成及管理
学生成绩为理论成绩与实践成绩之和, 其中理论成绩70分, 实践成绩30分 (实践操作20分, 课堂提问10分) , 总分100分。成绩单一式5份, 考试中心盖章后有效, 即教务科、学生科、教研室、考试中心、班级各一份。
2.7 题库的适用范围
本题库适用于我校中专 (护理、口腔、影像、药剂、检验等专业) 、大专 (护理、临床医学、影像等专业) 的全部医学课程。
2.8 补考
每学期第一周周末由考试中心安排学生补考, 考试为单人单桌, 补考成绩为补考理论成绩和期末实践成绩之和。
考试制度改革关系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所以要不断完善考试制度, 充分发挥考试的指挥棒作用, 以培养出会学习、能思考、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真正达到教、学、考三者的和谐统一。为进一步改革考试制度, 必须深入调查研究, 既要解放思想, 又要科学分析、实事求是, 尤其要严肃考风、考纪。同时重点抓好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等环节。
关键词: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考试制度,改革措施
参考文献
3.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现状分析 篇三
摘 要: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实用型、服务型的一线护理工作者。职业教育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研究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现状,分析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旨在改革中职护理教育,提高中职护理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护理人才。
关键词: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现状与问题;教学
随着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出台,作为培养初级卫生护理人才的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得到了重视,并取得一些阶段性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直接影响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需要引起重视,进行改进。
一、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现状
1.招生对象素质差,但具有可塑性
虽然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也建立了良好的发展通道,但是随着高校的生源扩招,专科层次为了招足学生,降低录取标准,导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一般为学习成绩较差,没有达到高中录取分数线而面临辍学的学生。这些学生年龄一般在15?18岁,他们年龄小,自制力差,没有系统的学习方法和习惯,对世界的认识尚处于朦胧状态。但他们可塑性强,如果有良好的学习平台,严格的管理措施,符合实际的教育理念,仍然可以有较好的发展。
2.培养目标明确清晰,上升通道畅通
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十分清晰,就是为社区医疗、乡镇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培养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临床能力、具有强烈服务意识的复合型护理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对于有信心、有愿望,想到更高层次的学府深造的学生,可以通过对口升学,引导其考入心目中的理想高校。
3.技能要求提高,应用性更强
卫生职业教育培养合格的护士,这个职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服务性,无论是对护理技术能力,还是对职业道德修养、待人接物、职业操守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既可以更好地发展学生自身技能,又可以更好地培养人才。
二、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1.知识体系有待完善,需强化实践教学
中职护理教育本应结合中职教育与护理教育的双重特点,构建以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实践应用为导向的护理学科。然而,目前我国中职护理教育的教学课程设置仍然以理论知识为主,缺乏临床经验和技术的训练,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严重。临床经验的严重缺乏,使学生毕业后很难实现由学生到护士的角色转换。而熟练的实际操作经验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益处,例如现代社会倡导的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培养机制等,都是在帮助学生掌握更加丰富的实践知识,培养职业技术和特定情况下需要的情感态度的洞察力,这就为学生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2.新知识、新教学理念亟待普及完善
在我国的知识教育体系下,学生学习护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主要途径仍然是教师和教材,随着临床护理实践操作的新技术、新产品等不断出现、更新,护理操作的方法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然而,从目前学校的教材内容看,知识的更新远赶不上临床的发展,内容比较落后,实验教材与临床实际技术操作发生脱节,这就导致学生就业后需要很长时间的适应过程。因此,要想跟上医学发展的速度,实验教材的更新势在必行。
目前的中职教育,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老师依然是课堂的主角,授课组织形式仍以固定的班级为单位,而中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技术性人才,如果忽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势必会造成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难发挥主动性和创新性。成绩较差的学生会因为听不懂、不理解而产生厌学情绪,甚至退学;而有些成绩较好的学生由于没有主动地参与思考过程,只是一味地“读死书,死读书”,缺乏独立思考和实践能力,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实际应用或工作中缺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能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最终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
因此,医学的发展对护理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正确认识中职护理教育的培养目标,在教学中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模式,优化专业设置,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中职护理教育的办学质量,成为中职护理教育改革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高燕锋.中职教育中护理教学的现状与改进对策[J].甘肃科技纵横,2013(7).
[2] 刘博.中职护理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4(1).
[3] 方玲妍.中职护理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职业教育,2015(6).
[4] 周琦.中职护理教育发展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1(5).
作者简介:李霞(1982- ),女,河南新乡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内科护理学的教学。
4.职业卫生13项制度 篇四
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章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十三;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
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章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
三、现场告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
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
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 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
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制定相关规章,尚未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2)应急设备台账;(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噪声
二、术语;(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为职工健康和;音;(2)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三、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
四、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正确佩带和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噪声
二、术语
(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为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
音。
(2)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三、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四、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
象,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
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高温
二、术语
(1)高温作业: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摄氏
度时的作业。
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
本参量,单位为:摄氏度。
(2)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
间与8h的比率。
(3)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
件等。
三、危害程度: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2、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3、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
4、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
四、作业现场接触高温限值标准
表1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体力劳动强度 接触时间率 100% 75% 50% 25% 表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工作地点温度(℃)30~32 >32~34 >34~36 >36~38 >38~40 >40~42 >42~44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轻度劳动 80 70 60 50 40 30 20 中等劳动 70 60 50 40 30 20 10 重度劳动 60 50 40 30 20 10 10 一 30 31 32 33 二 28 29 30 32 三 26 28 29 31 四 25 26 28 30(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一氧化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一氧化碳
二、术语;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1)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
4、患者如有呼吸,要以毛毯保温,迅速就医;
5、患者如无呼吸,要一面施行人工呼吸,一面呼叫救;
1、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6、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2)生产
(一氧化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一氧化碳
二、术语
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但易溶于氨水。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进而使血红蛋白不能与氧气结合,从而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因此一氧化碳具有毒性。
三、危害程度
(1)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进而使血红蛋白不能与氧气结合,从而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中、重度中毒具有一定的后遗症,如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部疾病。(2)一氧化碳中毒后的紧急处理五步骤:
1、将门窗打开,勿碰触室内家电,以防爆炸。
2、将患者移到通风地,并松开衣服,保持仰卧姿势。
3、将患者头部后仰,使气道畅通。
4、患者如有呼吸,要以毛毯保温,迅速就医。
5、患者如无呼吸,要一面施行人工呼吸,一面呼叫救护车。
(3)防护措施
1、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予输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2、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3、眼睛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安全防护眼镜。
4、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5、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6、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实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四、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应加强自然通风。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佩戴好防尘口罩,会使用防毒面具或是空气呼吸器。
(6)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7)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机率。
(8)加强个人防护,进入高浓度一氧化碳的环境工作时,要戴好特制的一氧化碳防毒面具,两人同时工作,以便监护和互助。
(二氧化氮)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二氧化氮
二、术语
二氧化氮:是一种高度活性的气态物质,在21.1℃温度时为棕红色刺鼻气体。
三、危害程度
(1)健康危害:氮氧化物主要损害呼吸道。吸入气体初期仅有轻微的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咽部不适、干咳等。
(2)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土壤和大气可造成污染。(3)燃爆危险:该品助燃,有毒,具刺激性。
四、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0.3mg/m3),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4)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
(5)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有效预防职业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组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3、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5、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话情况。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公司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和范围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促进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业场所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2.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江苏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职责和权限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治职业病,促进公司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和权限,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3.1 总经理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1.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3、每年向全体员工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3.1.4、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或处罚。
3.1.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3.2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领导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3.2.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2.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2.3组织制订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2.4指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和督促职能部门做好分管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2.5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2.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2.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管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3.2.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2.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3.3、综合办公室
3.3.1负责公司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申报,和与有关上级部门的请示和沟通; 3.3.2负责收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文件并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 3.3.3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文件的编制; 3.3.4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相关台账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3.5负责购买符合要求的(具有“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员工正确使用情况; 3.3.6负责对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具体工作和培训效果的验证;
3.3.7适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工作的进展,协助领导做好工作。3.4、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3.4.1、协助主管领导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参与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人员切实按要求执行。
3.4.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4.3、联系和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4.4、联系有关职业病检测机构进行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3.4.5、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研究处理。
3.4.6、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3.4.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3.5、生产技术部门
3.5.1负责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5.2负责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5.3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5.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3.6车间主任职责
3.6.1负责组织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学习,做到人人知法,防治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3.6.2负责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按时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6.3负责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
3.6.4定期组织车间范围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检查,对车间的设备和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当车间无法解决时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措施。
3.6.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3.6.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车间的环境卫生负责。3.7库房管理人员
3.7.1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账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片;
3.7.2负责对进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验收、保管、发放;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核验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
3.7.3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库存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3.7.4有权拒收经验证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3.8作业现场班长员工
3.8.1对本班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负责;
3.8.2教育和督促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本班组使用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8.3对本班组的安全和职业危害工作负责; 3.9作业现场员工
3.9.1作业现场员工应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因不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违纪行为负责;
7.《卫生职业教育》杂志来稿须知 篇七
1投稿方式稿件排版采用Wm�d文档格式, 以电子邮件“附件”方式投稿。若不能用电子邮件投稿, 请将激光打印稿连同文章光盘邮寄我刊。详情请登陆本刊网址www.wszyjy.com查阅。投稿邮箱:dzgiwx@zzs.gs.bnet.cn, 咨询电话:0931—8266171, 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0号卫生职业教育编辑部收, 邮编:7300002题名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 能概括文章的要旨并有助于选择关键词。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 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语、字符、代号及结构式和公式。文章应附英文题名。3作者署名文章均应有作者署名, 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用逗号“, ”隔开。不同工作单位的作者, 应在姓名右上角加注不同的阿拉伯数字序号, 并在其工作单位名称之前加一与作者姓名序号相同的数字, 各工作单位之间连排时以分号“;”隔幵。例:王强、王立志2 (1.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甘肃兰州730000;2.廊坊市卫生学校, 河北廊坊065000) 4作者简介所有论文都应提供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 :包括姓名 (出生年) 、性别 (民族-汉族略) 、籍贯、职称、学历 (位) 及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及联系电话、E-mail等。5摘要和关键词除一般动态性信息和文件、资料, 所有来稿均应附中文摘要和关键词。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 不应出现图表、冗长的数学公式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缩略语, 篇幅为100�300字;关键词是反映文章最主要内容的术语, 可选3�8个, 以少为宜, 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6基金项目如文章属于基金项目, 请注明, 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其项目编号, 如:“八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85-20-74) ;陕西省卫生厅科研基金1995年资助课题 (D3A-024) �属地、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的文章优先发表并减免部分版面费。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须在正文引用处标明, 标注时要按照在文章中引用舍咖春-釦角¥自政邊过的一次文献, 不能引用内部资料、待发表和二次文献。参考文献的类型标识及书写形式见表1。表1各种参考文献类型标识及书写形式参考文献类型书籍期刊文章论文集报纸文章学位论文报告标准专利标识及[M].[J].[C].[N].[D].[R].[S].[P].书籍、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如:[1]刘国钧, 陈绍业, 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57.期刊:作者 (须标出前3个作者的姓名, 其后者用等) .题名[J].刊名, 年, 卷 (期) :起止页码.如:[6]王淑彬, 杜士安, 赵月安, 等.“掌握学习策略”之我见[J].中等医学教育, 1999, 17 (4) :5�6.报纸:[序号]作者-题名[N].报纸名, -年-月-日 (版次) ·国际、国家标准:[序号]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S].专利:[序号]发明者.专利名称[P].专利国别:专利号, 日期.电子文献:[序号]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出处或可获得地址, 发表或更新日期或引用日期。电子参考文献标识见表2。表2电子参考文献类型标识及形式电子参考文献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电子文献类型识别[DB].[CP].[EB].8标题各级标题依次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 如1, 1.1, 一般以1�3级为宜。9图表图要有图序、图题;表要有表序、表题, 不能用“附表”或“附图”表示。文字、表、图三者表述切忌重复。表格要用三线表, 必要时可加辅助线, 力求简洁, 主谓合理。图表要求准确、清晰, 作者务必认真核对。10计量单位年月日及各种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计量单位用符号表如�m (米) �cm (厘米) 、!nm (毫米) �kg (千克��g (克��mg (毫克�� (xg (微克��L (升��ml (毫升��d (天��h (小时��min (分钟��s (秒) 等。p H用正体表示。相除组合单位中不能出现2条分数线, 如�mg/kg/d应写成mg/ (kg.d) 011统计学符号统计学符号一律用斜体表示, 如:样本大小用小写斜体、”, 概率用大写斜体“P”�均值用小写斜体、”, 标准差用小写斜体“广, t检验用小写斜体“广, F检验用大写斜体“F”, 卡方检验用小写斜体Y”, 相关系数用小写斜体等。12注意事项来稿一律文责自负, 且勿一稿多投。各类来稿一律不退, 请作者自留底稿, 1个月后可通过咨询电话或登录本刊网址查询录用结果。本刊已许可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 电子杂志社在中国知网及其系列数据库产品中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刊全文。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我社上述声明。
8.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篇八
一、中等职业卫生学校中留守子女教育面对的难题
(一)学习方面
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来说,现在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生源的素质。众所周知,来中等职业学校上学的学生成绩相对较差,而其中的留守子女大部分的成绩更差。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而祖辈或亲属对其的监管不到位,他们大多都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心理健康方面
据研究表明,留守子女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由于留守子女最缺少的是家庭的亲情和父母的关心,所以他们经常出现以下心理问题:
1. 性格孤僻,不善与人交流。由于父母长期在外,身边多为祖辈或是其他亲戚,造成他们不愿与人交流自己的想法,久而久之就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自闭的心理状态。此外,在与同辈交流中,由于缺乏长辈的正确引导,他们的内心更易产生自卑感和受挫情绪。
2.个性冷漠,缺乏应有的自信心。由于长期得不到亲人的关心和爱护,他们得不到应有的亲情,造成他们在一个缺乏亲情的环境中成长,使得他们不懂得享受爱、不懂得关心别人。同时,他们还缺乏应有的鼓励,所以他们普遍自信心比较差,甚至出现自暴自弃的状况。
3.个性乖张,多有偏激的心理和行为。由于留守子女很早就离开父母的庇护,所以他们相较于非留守子女来说,过早地体会到生活的艰辛和不易。
(三)思想品德方面
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加之隔代看管难免有宠溺、纵容等现象的出现,大多留守子女都缺乏良好的家庭管教氛围,这就造成他们在思想品德方面的缺失。
(四)父母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留守子女的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感情很淡漠,从而造成子女对他们也没有什么感情。
二、解决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留守子女教育的建议
(一)用爱温暖孩子们的心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师要爱学生,爱自己崇高的事业。而为了热爱,就得了解。了解青年人心房的每一次博动,了解每一颗心的心扉能被什么样的影响推开。”杭州名师郑英老师也说:“我们应努力保有那透明的爱和那善感的心,以对待水晶的心对待每一个孩子。”对于学生,我们不能“挑肥拣瘦”,而应该是“一视同仁”。“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师爱,是教师职业的本质。师爱本无痕,但我们要警惕空谈。师爱需要通过教师的具体教育言行来承载,并以实践的态度融入教育中。这样让学生亲身感受到了爱,也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懂得应该怎样关心社会和关爱他人。
(二)正确引导家长,形成家校教育一体化
其实,在我与留守子女家长的接触中,我感到大多数留守子女的家长还是很关心和关爱孩子的,只是他们不知道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所以在工作中,我采用适时引导的方式,给家长和学生营造良好沟通的氛围,形成家校教育一体化。比如,我班有个女孩,家长都在外地打工,她跟着姥姥、姥爷一起生活。由于老人比较骄纵孩子,所以养成了她乖张、偏执的个性。有一次在她与母亲打电话要学费时,由于母亲多问了两句,她就大发雷霆,甚至把电话挂断,不再接母亲的电话。当她母亲把这件事情反映给我的时候,我首先采用的是安抚,帮助女孩澄清了误会,并告诉了其母亲一些与青春期孩子沟通的必要技巧。等晚自习见到这个女孩时,我没有先批评她,而是设身处地的为她着想,为她解释发脾气的原因,在得到她的认同后,我又趁热打铁地指出了她的错误之处。与她深谈之后,她理解了母亲的苦心。此后,学生比较理解父母,父母也更关心学生,而学校教育管理的效果也比较好。
(三)用好学校心理咨询室,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育部于2004年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而我校历来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为此还专门开办心理咨询室,咨询老师全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由于留守子女本身就存在很多的心理问题,所以在他们到校的初期,我就积极向他们介绍学校的心理咨询室的相关情况。为打消他们的顾虑,我会给他们介绍外国关于心理咨询比较先进的思想,并向他们保证他们的心理咨询记录是会严格保密的。由于介绍到位,很多学生在出现情绪波动时,会积极寻求心理咨询老师的帮助和辅导。心理健康教育到位,对于帮助学生,特别是留守家庭的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大有益处。
(四)正确引导,夯实学生理想的基石
对于来到中等职业学校上学的学生来说,学习习惯和态度或多或少存在着问题,特别是留守家庭的学生,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他们对学习是不置可否的。但对于中职学生来说,学习和实践是其以后工作安身立命之根本。爱因斯坦说:“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理想,这种理想决定着他的努力和判断的方向。”与其让他们自怨自艾,不如让他们奋发向上。所以在入学教育时,我就帮他们把目标放到搞好学习、做好实践上来。由于目标设定比较合适,近期目标的实现又需要她们付出努力,所以她们每天就为了自己的目标而努力学习。当然,每个学生的理想信念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班主任做到对每个学生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帮助他们在这种理想和信念的感召下做好人生规划。当他们感到有事做、有可为时,对于其他与学习、成长无关的东西就会关注的较少,出现问题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当然,作为中职卫生学校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仅仅依靠学校、家庭也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理解。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做好留守家庭子女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营造留守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美. 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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