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4-12-11

杭州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共5篇)

1.杭州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会发言材料

8月14日-17日,省厅联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部分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暗访,市局、省厅先后下达督查通报、书面反馈意见,要求深入开展整改。接到《关于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明察暗访情况的通报》后,分局、分中心高度重视,迅速召开分中心全体人员会议对通报内容进行传达学习,针对通报指出的问题召集业务骨干研究分析,并按照市局8月25日专题会议精神、市中心8月28日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动员大会的要求,严肃查摆问题,认真开展整改,制定解决措施,省暗访组反映潍城四个问题,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针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不耐心”、“同样业务答复不一致、不一次性告知”问题,结合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要求,迅速进行整改。组织全员学习《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规范》,要求全体职工对照作风建设专项整治标准和重点,认真查摆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并对今后改进工作作风表明态度,形成自查报告,快速整改问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站在“增强群众获得感”的政治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成效 的标准,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认真履行职责,热心服务群众企业,杜绝服务态度“生、冷、硬、横、推”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力度,明确细化学习内容及要求,重点强化对物权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操作规范以及市局、市中心关于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文件的学习,做到规范、熟练应用,避免基础业务不熟练、同样业务回复不一致等问题。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过错责任追究等服务制度。在接受群众的咨询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准确、清楚、完全地口头或书面告知注意事项及所需要的材料,同时要规范服务用语,严格按照《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规范》要求,做到“十必须”、“十不准”,推进服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针对通报指出“违反《条例》规定将网签备案合同作为登记要件,要求额外增加材料”的问题。目前二手房交易只要提供有效合同即可办理登记,不再要求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环节作为登记前置条件,下一步将继续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和要件,简化登记环节,较少材料重复,研究解决登记环节衔接不顺畅问题,不断提高登记效率。

三、针对通报指出“落宗业务需要7个工作日才能办结”的问题,迅速组织自查,分类细化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一是已落宗的个人房产打印权籍确认单现场出具办结;二是未

落宗的个人房产办理落宗手续,有产权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无产权信息需补录信息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是需进行现场勘察的,勘察后有产权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无产权信息需补录产权信息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四是未关联产权信息的个人房产需关联信息的现场办理;五是办理拆迁安置、初始登记业务需新建户信息的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改进措施以“权籍落宗业务办理时限”明白纸形式在分中心权籍窗口显要位置进行公开公示,严格按照承诺办理时限执行。

四、针对8月29日反馈意见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大厅建设和配套设施不完善问题,要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方便群众办事。目前分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空间狭小,办理窗口偏少,等候区域不足,停车难,造成办公环境拥挤、群众等候时间长等问题,对此已向区政府和分局进行汇报,在区政务服务大厅建成前,可否先行联系其他地方,解决服务大厅过度拥挤、不适应登记工作的问题。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畅通反映渠道。

对于此次明查暗访指出的问题,我们要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市“作风建设年”活动各项部署要求,结合市中心正在开展的作风建设专项整治活动,抓好提质、提速、提能、转作风,弘扬“四种精神”,强化“五个导向”,建立“马上就办”的工作机制,规范自身言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效

能,切实维护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下一步服务大厅负责人要包靠一线窗口,零距离服务群众,及时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创新服务举措,加强制度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全心全意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2017

潍城分中心 年9月7日

2.杭州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二

目前,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组建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但是短期内对房价产生的影响可能性不大。为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逐个落实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这四项主要内容。逐步以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整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重点是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首先落实好统一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依据,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机构人员要到位,以加强工作支撑。对此,业内专家表示,不动产登记局只是承担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有利于房产税开征等工作的继续推进。

同时,我国《物权法》也明确提出,不动产要实行统一登记这一重要制度,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物权法》只确定了原则,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性方案。今后我国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是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法律依据,这也是基于市场经济的需求,为达到防范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的目的。

据专业人士介绍,不动产登记涉及范围并非房屋这么单一。目前,我国统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草原、滩涂在农业部的登记;林业资源在林业局的登记。没有对所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最大的问题就是存在交易风险。

对普通百姓来说,不动产登记有些类似于购买二手房后去住建部门过户并领取房产证的环节。而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在某个层面来说是个抽象的概念,只有通过不动产登记环节,才能更彻底地受《物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彻底实现物权的转移。这对于不动产所有人来说,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3.杭州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三

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不动产统一登 记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在依法登记的前提下,按照“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能办则办、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提出如下操作规范。

一、关于原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登记而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个人住宅,购房人凭原先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 登记机构应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并分以下情形办理。

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对房屋、土地的信息分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建议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对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如原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销或下落不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本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六十日,期满无异议,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公告留存并归档。

对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要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对房屋、土地信息分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薄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均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 风险和责任。”

二、关于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对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国有土地 使用证但未进行房屋登记的各类住房,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晋建房字 [2015]215号)文件规定,遵循“尊重历史、厘清原因,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分类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对土地已登记、购房人所购商品房已竣工,由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被吊销的,不能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除执行《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外,还应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 六十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无限制措施记载、无其他人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及所有权登记记载的,无论开发建设 单位是否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购房人均可申请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关于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一)房地坐落不一致

对原房屋、土地登记发证机构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原 则上由原房屋登记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原办理土地登记的机构应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移交给相应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特殊情况也可由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办理。房屋、土地坐落在同一行政区域,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坐落记载。

(二)房地权利人不一致

对已分别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房屋发生转让并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未及时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核实有关情况,尊重房屋交易事实,按有关规定将两证收回,由双方当事人签署知悉该情况的具结书后,予以登记。如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土地证作废,再办理房地统一登记手续。

(三)房地用途不一致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和土地均已登记但用途不一致的,原记载的土地与房屋用途可保持不变,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用途改变有关情况。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房屋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土地用途依据用地批准文 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其中商服用地可按一级类填写。房屋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填写,规划用途不详 的,依据土地用途填写或由规划部门确认后填写。

(四)房地范围不一致

对建筑物超出原宗地界址或跨宗建设,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 机构应当受理,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用地界址,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如实记载相关情况。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要查明超出界址原因,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处理。房屋未登记的,应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宗地调整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因民间借贷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 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间借贷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按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依法登记。

五、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抵押,但权利人以依法取得的建(构)筑物进行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与建(构)筑物一并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 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应首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六、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问题

对原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申请继续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在当事人提交了原土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

七、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宗地面积分摊的问题

宗地上的建筑物设定不动产单元时,住宅小区以不分摊土地面积为原则,分摊土地面积为例外,非住宅以分摊土地面积为原则,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按所在宗地共有使用权登记。同时做好与原有分摊土地面积的衔接工作,并在数据库保留记载。

八、关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问题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2]6号)文件栢关规定:“鼓励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上市交易。取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审批和上市年限的限 制。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统一缴纳成交价1% 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如成交价低于税务部门计税评估价的,以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评 估价为准。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 易之日起计算,其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九、关于因继承申请登记的问题

因继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从切实维护杈利人利益角度,建议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享有继承权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受理该类登记事项前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查验,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并要求当事人出具对材料 真实性负责的具结书。查验询问过程宜采取全程录像等方式留 存证据,有必要的可发函原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登簿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拟登记结果进行公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设置专门窗口,由专人专岗负责办理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登记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

十、关于土地出让年限到期登记的问题

对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费用,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 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 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 [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4.县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简报 篇四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服务能力。一方面,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集中培训教育,邀请外地先行实施登记部门领导、专家来宝授课,现场咨询请教,开展互动交流;另一方面,注重制度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每月定期利用下班后时间学习1-2小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政策理论水平;第三,在窗口人员中开展比服务水平、办件数量、办件质量等评比活动。另外,中心党支部牵头,在党员中开展“我是党员我带头”、“我是党员传播正能量”活动,号召党员同志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不同形式激励大家爱岗敬业、比学赶超,推动窗口工作人员办件质量的共同提高。

二是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服务实效。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设立了14个业务窗口,开展了10大类56个小类登记类型,涵盖了我县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业权外所有不动产登记类型。科学合理地设置了受理初审(落宗)→复审→核定→缮证(开票)→出件→档案移交等办理环节,明确了各节点的衔接方式和要求,保证了办理工作的有序不混乱、完整不丢失。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实现了提供一次材料,实行一次收件、一次办理、一次交费,一次领证。各登记环节设置了审批期限,对业务办理过程的每一个节点、每一个审批行为全程实时记录,并通过电子监管系统进行督促检查、提醒催办和警告督办,对超期或接近超期办件以及黄灯(警示催办)和红灯(警告督办)进行提醒,以规范严谨的全程审批提高服务实效。

三是开展便民服务,打造服务特色。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了“延伸登记服务半径无盲点”的服务承诺,将“四全”和原土地登记窗口 “保姆式” 服务模式织入不动产登记工作始终,根据便民利民的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所有登记事项的办理流程、收件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全面梳理、优化、精简,将规定的30个工作日,根据不同的登记业务类型,缩减为xx个、7个、5个工作日,对查封、解押、注销等登记类型实行随到随办。开展系列特色服务,对外地办事者工作日外办件的实行预约服务;对孤寡老人、病人等出行不便的群众,组织人员上门服务;对企业急办件开辟“绿色通道”,全程高效服务,最快速度办结;对县组织、纪律、检察等部门的查询需求,专人负责、跟踪服务、限时办结。

5.不动产统一登记影响解读 篇五

2015年02月27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制图新华社制图

原标题:专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意味房地产税征收临近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题:登记了,将会影响我们什么?——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引出的话题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杜宇、何雨欣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围绕这件事儿,一系列原生衍生的不动产登记话题再难回避。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对大多数人来说,各种本本含金量最高的就是不动产证书——城市商品房、农村宅基地“房本”,耕地及山水林田湖海使用权或承包经营证书等。全国启用统一不动产簿证,对我们这些“宝贝”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 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不动产登记落地了,房地产税那只靴子呢?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上一篇:第6课图像处理起步下一篇:拒绝遗忘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