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保险学模拟法庭案例(精选5篇)
1.期末保险学模拟法庭案例 篇一
李XX、史XX抢劫案
[案情介绍]2011年5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XX(已成年)、史XX(未满十八周岁)结伙,在某市某区某路新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采用扼颈、捂嘴等方法,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X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迪比特2051P手机1部。2006年5月8日,被告人史XX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上述抢劫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XX。案发后,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判决提示]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史XX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赃款、财物发还被害人,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本案法院重点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2.期末保险学模拟法庭案例 篇二
当前,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近年来, 青少年犯罪在逐年上升, 而且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被抓之后, 面对法律的制裁, 表现出的是无知, 在判刑后才追悔莫及。面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 这是全社会的责任, 而学校的责任更是重中之重。我校更是需要在这方面有所警醒, 因为我校大部分的学生是留守儿童, 缺少了父母的监督, 无人监督下, 而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 还没有完全形成三观, 更容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分子, 在无知下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 学校作为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 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创新形式的教育方法, 让在校学生懂法、守法。这个创新的模式就是模拟法庭, 通过让孩子们模拟组成法庭上的角色, 真实地再现出法庭上的审判过程, 让学生们融入角色中, 从而接受案例给予人们的启示, 更让观看的学生了解法, 懂得法。
二、活动主题
法律进校园,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减少犯罪, 建设和谐平安校园。
三、活动目的
1.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职能, 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使之在学校的关怀、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中积极向上,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树立法律意识。
2. 让学生亲身体验, 参与到模拟法庭活动中来, 使学生懂得司法和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 并通过学生熟悉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使模拟法庭真正走进校园, 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 学法, 守法, 做一个守法懂法的公民。
3. 通过模拟法庭活动, 让法律走进校园, 传播法律知识, 让学生懂法, 进而建设平安校园, 减少留守学生不知法后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四、活动意义
当枯燥无味的讲解变成催眠曲的时候, 学生已经听不进任何的说教, 而当学生踏错一步走上犯罪的道路的时候, 教师再多的说教都毫无意义了。那么, 如何让学生认识法律是公正严明的, 这就需要学生真正认识法律。
在活动的过程中, 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要熟悉案件上的每一个细节, 理解如何审理这个案件。并且, 当模拟案件搬上舞台的时候, 全校学生会在旁听过程中了解法律不是玩笑, 并不是说未成年人就可以无视法律。通过这么一场模拟法庭让学生正确认识法律, 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学生。
五、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由当地法院的工作人员把法院审判的流程告知学校, 而后在学校教师的指导下, 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法警等诉讼参与人员, 以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 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
六、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儋州市第五中学政教处
七、活动内容
1. 案例的选取 (符合学生生活, 比如:抢劫, 故意伤害) 。
2. 挑选学生参与模拟法庭 (注意扮演犯罪嫌疑人的学生心理疏导) 。
3. 模拟法庭学生参观法院, 感受法院的庄严, 并旁听法院的司法审理过程。
4. 全校师生作为群众旁听, 由学生完成的模拟法庭。
5. 最后由儋州市人民法院庭长为学生普及法律知识。
八、模拟法庭的述评
2014年5月21日, 我校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的帮助下, 由初二 (1) 班的16位学生扮演的模拟法庭, 在新教学楼后的空地上举行了, 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有关情况如下:
我校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 确定了一个适合学生模拟的案件。这是一起抢劫案件。案件内容是王乙和李天两人上网回来后想吃夜宵, 但两人都没有钱, 于是王乙提议到育才中学学生宿舍抢学生的钱吃夜宵, 李天同意。两人一起来到育才中学, 发现学校大门已关, 王乙叫李天在学校后墙外看守, 自己翻墙进入一男生寝室, 利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将周末留守未回家的两名学生的130元人民币抢走。得逞后, 2人一起到某夜宵店吃夜宵, 将抢的钱共同花光。审判结果是判处王乙判处有期徒刑2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李天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这个案件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 教育的意义是非常深刻的。
当模拟法庭的案件确定后就是选人了, 为了方便统一管理, 我选择了初二 (1) 班的学生表演。在学生扮演者的选取中, 最难的莫过于选择犯罪嫌疑人了, 因为, 学生都希望自己是正面人物。为了这, 我首先用选举的方式, 从16个学生中选举出犯罪嫌疑人, 最后, 我再与他们谈话, 让他们知道他们的角色很重要, 没有了犯罪嫌疑人, 这个模拟法庭是开展不了的。不仅如此, 在模拟法庭开庭前, 我还在大会上强调犯罪嫌疑人是最优秀的学生扮演的。模拟法庭结束后, 让大家把掌声送给这两个奉献最大的学生。以此来消除学生内心因这一次扮演“罪犯”而留下的阴影。
这批学生无疑是优秀的, 在这短短的10多天里, 他们在小组长吴丽香的带领下, 很快地熟悉了模拟案例, 并且不断地彩排, 互相纠错, 互相帮助。当法院的林庭长过来看他们彩排的时候, 都对他们称赞有加。学生们对这次的活动非常的上心, 不仅利用晚修课下的时间演练, 有时候连自由活动的时候都会被利用起来。特别是在最后的两三天里, 他们下午放学后都会先排练再吃晚饭, 认真态度难能可贵。
在这次活动中, 学生印象最深的是去法院旁听。当学生踏入法院的大门时, 就被法院庄严的气氛所震撼, 一路走走看看, 还到处的照相留念。当时, 带领我们参观的林庭长安排了学生旁听了一场真实的司法审判。接受审判的是一个成年人, 所犯的罪是贩毒。案件审理过程, 该名罪犯的妻子、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在现场。当法官判处该名罪犯徒刑的时候, 罪犯的亲属哭了, 当身后的啜泣声渐渐大起来的时候, 学生很懂事地给后面的阿姨递上了纸巾。看到这一幕, 我百感交集。学生能理解那种痛, 能明白那种不舍。当审理结束后, 有一个女生立刻跑到我的身边说:老师, 我以后也要当法官, 法官好可以整治坏人……
对于参与的学生来说, 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 他们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 这时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了, 而是法官、律师、检察官, 他们投身到角色中, 这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简单的说教。特别是当法槌砸响的那一刻, 所有旁听的学生都不由自主地安静起来, 身临其境, 备受当时的现场气氛所感染。
此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 虽然没有法院的布置庄严肃穆, 但是, 法袍在身的学生也让观看的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不仅教育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也促进学生学法、知法、守法。
九、儋州市人民法院副调研员刑二庭副庭长林万强对模拟法庭活动的评价
2014年5月22日, 我院在市第五中学开展了模拟法庭活动。本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及老师的大力支持。
在活动准备阶段, 该校负责本次活动的指导老师谢慧丽多次与本庭法官进行沟通、协商, 最后确定:两名未成年人抢劫、故意伤害, 被判刑的案例。该案例主要是针对当前很多未成年人因不懂法, 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这种藐视法律的心态而选取的。为提高学生们学法、知法、守法能力, 全部由初二学生扮演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等。参与本次模拟法庭的16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发地进行演练, 并认真向本庭的法官们取经, 询问问话时该怎样的声调、出场时该怎么出来, 这展现了学生们好学、肯钻研的一面。在庭审活动当天, 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同学们都表现得非常优秀。尤其是担任审判长的女学生吴丽香声音铿锵有力, 让人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表情严厉, 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一丝不苟地主持庭审, 让现场的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严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符合法官的角色扮演。担任公诉人的男学生, 表情凝重, 逻辑清晰, 与辩护人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 呈现了公诉人应有的风采。庭审过程中, 诉辩双方深刻剖析了本案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危害性, 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而在座的上千名学生在听取审判时肃穆, 安静。虽然这些旁听的学生没能上场去尝试, 但法律的公平公正他们都会了然于心的。
庭审活动结束后, 扮演角色的学生们依依不舍地脱下了法官袍, 大家都表示一定要努力学习, 争取将来做真法官, 为老百姓主持正义。这次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老师们与学生们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观看的上千名学生都受到了普法教育。
十、活动启示
1. 指导教师———谢慧丽。
在整个的模拟法庭过程中, 学生们就案件角色分配和对案件内容的讨论, 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分配到自己的角色时, 经过细细地咀嚼消化, 认真想自己在审理过程中该如何去做。而案件审理过程中, 学生不是感觉自己在扮演, 而是真实地在审判, 把自己投入到情景中, 他们真正领悟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 为形成法律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时, 观看的其他学生都聚精会神在观看, 远处的学生不由自主地站起来看, 可见这样的活动是非常吸引学生的, 比教师在课堂上的解说生动了许多。
2. 模拟法官———吴丽香。
当法袍上身的那一刻, 我感觉我就是一个正直的, 为社会、国家审判罪恶的法官。当时同学们和老师让我扮演这个角色的时候, 我很高兴, 也很兴奋, 在心理默默地想, 我一定要做好这个角色的扮演。那天, 在林庭长的带领下, 我们去到法院, 旁听了真实的案件审理。当时, 我仔细地观察了正在审理案件的法官大人的一言一行。在没有开庭的时候, 我觉得这个法官应该是很凶的;可是, 真正开庭的时候, 我才发现, 他是一位慈祥的老人, 虽说犯罪嫌疑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他还是用一颗宽容的心去对待罪犯。这让我明白了, 法官虽然是正义使者的化身, 但是面对罪犯的时候, 也应该有一颗宽容的心, 让罪犯迷途知返。
3. 法警———羊家杨。
在模拟法庭中, 我扮演一名法警, 虽然一句话不说, 但我身着警服, 代表正义, 这是多么自豪和兴奋的事情啊!希望将来我也可以穿上这身警服。
4. 辩护律师———蒋淋凯。
3.城市规划法案例模拟法庭 篇三
审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B审判员:C、D
人民陪审员:E、F书记员:G记者:H
听众:若干人
一审开庭时间:2012年4月9日
【案情简介】
原告: 小A
被告:新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叶裕辉
第三人:新建县第二中学李贵明
陪审员(E):2011年间,四原告购买了新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新建县新建大道的国有土地进行建房,北面为政府路,南面为与第三人教学楼相邻的通道。2011年,第三人将已取得的原新建县教育局办公用房拟建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2011年4月21日,新建县发展计划局作出批复,同意第三人在校址内兴建现代教育中心大楼。此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填写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被告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制作了用地红线图,在规划用地红线内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审查了初步设计方案图和施工图,签发了放样图,并于2011年9月28日,向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占地面积为850平方米,层数为7层,建筑面积为5 18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26.1米。根据被告提供的由新建县测绘队测绘的放样图可知,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与诸原告房屋的间距最小处为9.47米,最大处为20.72米。四原告对第三人于2004年11月9日开始施工建设并无异议。原告(A)诉称:被告的许可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关于建筑物间距的规定。被告在审查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的行政许可过程中,明知此项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诸原告的重大利益,而未告知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将其准许的行政许可予以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另外,该建筑设计违反了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层数的规定。综上,被告颁发的2011—232号建设许可证,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间距的规定特指“多层住宅”,但四位原告的房屋均为商住楼,而对于商住楼的间距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原告房屋与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之间的间距只应满足最小防火间距6米即可。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全遵循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被告对第三人的申请已实际受理并作出决定,另只有重大事项才须告知利害关系人或组织听证。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并非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是依据法律法规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维持。
第三人(**)述称:所建的教学楼没有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的,被告在颁证过程中,没有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许可。
【法条链接】(陪审员:***)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持国家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确定建设工程观划设计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者扩初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请审批,有权机关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放样,并由指定内城市勘测单位验线。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样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设计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有关建筑密度、密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停车场地、绿化以及建筑退让道路、河道、文物保护,文教体育和城市规划其他工程管线的技术规定。
多层住宅前后间距按建筑物高度计算,新区不应低于1:1;旧区不应低于1: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
【法理评析】(审判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这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考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许可证是否合法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考察被告是否有职权为第三人颁发许可证。《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案中,第三人新建县第二中学拟新建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属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第32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而被告新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审批的权利,因此,被告有职权为第三人颁发许可证。
其次,原告在起诉中认为被告审批的项目与原告房屋距离过窄,不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关于建筑物间距的规定。分析可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关于建筑物间距的规定主要在体现在第45条第2款:“多层住宅前后间距按建筑物高度计算,新区不应低于1:1;旧区不应低于1:0.8。”所要求的是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所谓多层住宅,是指借助公共楼梯解决垂直交通,层高为4至6层,按套型设计的城市集合住宅。很显然,原告与第三人的住宅都不属于多层住宅,不适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而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与四原告房屋的间距最窄处为9.47米,最宽处已达20.72米,应该说是满足一般性的日照和通风、采光要求的,也符合消防通道的要求。在这点上,原告的审批是合法的。再次,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直接关系原告的重大利益,但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被告的审批程序不合法。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的第36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批准第三人的新建项目,对原告的利益确实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应告知原告的,但被告未履行相关义务,应视为被告失职。法院的判决中认为法律对“重大利益”没有规定,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认为是失职,但我们认为,虽然“重大利益”没有规定,但行政机关的工作规章和以往的工作经验足够能判断什么是“重大利益”的情况,因而,单单以法律无规定就对此予以否认是不正确的。综上,我们认为被告的审批行为中存在一定的程序不合法,主要是其未履行对利害关系人的告知义务。
本庭休庭五分钟(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商议)
(听众休息及讨论)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入庭,各代表就座,准备宣判。起立!
【裁判要点】
【一审判决】(审判长:**)
被告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给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多层住宅是借助公共楼梯解决垂直交通,层高为4至6层,按套型设计的城市集合住宅。四原告的住宅是一户一幢的普通民宅,第三人的建筑是综合教学楼,均不属于多层住宅。故武平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的规划设计不适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多层住宅间距的规定。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第5.2.1条对中学教学楼层数作了规定。该规范第5.2.1条规定了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但该规范附录二规范用词说明中第一条第2项说明,“不应”是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并非禁止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但重大利益在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但未明确规定公开的方式。行政许可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开,允许公众查阅,应视为已经公开。
4.电大模拟法庭 篇四
为完成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在老师的指导之下我们班六名同学举办模拟法庭,进行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
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是由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庭审表演。通过形象逼真、生动、内容丰富,规范合法的程序,以及采取当庭审判等一系列审判程序实际的操作和表演,使同学们增长见识,而且受到了很大启发,学到了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意义深远,收获很大。
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也算使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也是我人生的一次非常特别的体验。
本次模拟法庭,我们以李日诉李月继承纠纷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庭审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次模拟法庭案件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审判长。原告李日的母亲罗志名下的8间房屋如何分割、继承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基本案情:原告李日的父亲李志远于1968年死亡,父亲名下8间房屋中的遗产部分由李日和母亲继承,并将8间房屋变更登记在母亲罗志名下。1975年,母亲罗达志与李达再婚,并生育子女李天、李地。同时,继父李达与前妻生有一子,李月,一直独立生活,并支持李地读书。2004年罗志病故,由李日、李月、李地平均出资共通
安葬了罗志。罗志临终前嘱咐,所有财产分四份,由李月、李天、李日、李地分别继承。李日认为财产中的8间房不应分成四分继承,应先由其分一半后,另一半则作为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因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我们‘依法’组成了‘模拟法庭’。我们八名同学中,我担任审判长,两人担任审判员,一人担任书记员,一人扮作原告,一人扮作被告,二人扮作追加被告(李天、李地)。
庭审开始。
首先,书记员宣布法庭记录,然后由我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接下来由另一名审判员即主审法官,庭审调查,原、被告举证质证,法庭判论,最后陈述。
此案由于事实清楚,论据比较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同时鉴于本案矛盾产生于家庭成员内部,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合议庭决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力争调解结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李日的父亲亡故遗后留下来的8间房屋中有一半,即4间为李日母亲罗志个人财产,应归其母亲罗志个人所有。另外4间才属于其父亲遗产,由李日和母亲各继承两间。本案争议的8间房屋中,李日母亲罗志拥有原个人房屋4间及原继承房屋两间,计6间;李日仅拥有原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两间。故李日诉讼请求中“先由其分一半后,另一半则作为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8间房屋的正确分割及继承方式为:8间房屋先分割出2间李日的个人财产后,剩余6间作为罗志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应由李天、李日、李地进行分割,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李月自1997年起,主动关心照顾罗志及李地生活,并支持李地读书这一情节,可根据李月关心照顾罗志生活的程度,适当进行遗产分割。(上述遗产分割方式未考虑到李志远及罗志父母建在情况或死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上述遗产分割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达到了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起到了“案结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此次的模拟法庭到此结束。
通过这次活动,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认识、理解了法律庭审的程序;实践活动是学习方法的转变,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能力的重要举措。下面就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谈谈我个人的体会。
一、模拟法庭是学习方法的一大转变,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变能力的重要举措。
模拟法庭在教学模式上更加开放灵活,不像书本上的知识那样
枯燥无味,它提高了同学们学习的兴趣,积极参加到模拟法庭这个实践活动中来,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在实际中起到了指导作用。“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以前我们主要是依靠自己学习为主、老师指导为辅,在学习中很难结合实际生活思考问题。而“模拟法庭”就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和同学们一起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以及原告、被告,完全按照正规的法律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我们从案件材料入手,经历了分析实施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文书、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审理、裁决或调节思维,这种亲身经历使我们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地和结局,同时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当中,我们作为当事人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使自己由静态的接受知识转向动态的分析,有理论分析进而投入到评判审理的实践之中,这些都不能在书本上学到。
模拟法庭让原来的赵本宣传转化为虚拟现实,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在模拟法庭中。俗话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实践,我们所学到的法律在模拟法庭上得到了的检验。让我充分认识到不单要重视理论知识,好要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来。实际问题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人性化地实际解决。
二、此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法律意识淡薄的危害性。我国现在各类民事纠纷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是因当事人不懂法而引起的。我国的普法宣传还没能深入到千家万户,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因不懂法,小的纠纷导致恶性犯罪发生率还是相当高的。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在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学法、懂法、守法,使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认识到法律不仅是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剑,还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让每个公民都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用法律武器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总之,通过本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检验了我几年来的学习情况,让我深入了解了庭审全过程,对法律运用也有了一定的认识,使我能初步分析问题,基本解决问题,明确了我今后学习和工作的目标。
三、对于我个人的帮助。担任审判长一角色参加庭审,使我对庭审程序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了一个更明确的认识,不再像以前脑海中的模糊概念,通过本次实践,对自己几年来的学习有了一个考核,原以为我学的很好,可现在才明白所学知识还很浅薄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出自己的潜力,我还得一直努力地学下去,‘学无止境’,古人总结出来的这一点我在此刻理解是最深刻的。本次模拟法庭并非尽善尽美,但我找到了不足,我会不断的去学习,去发现。在此,我非常感谢学校、老师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平台,让我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的最佳场所,真实的检验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理解程度、运用能力。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最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认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几年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词典式的知法者,以使自己在今后的学习历程中取得了更大的成绩。再次感谢给予我知识的学校和老师。
黑山电大
5.模拟法庭实训 篇五
完善和改进法学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级、各类法律人才。在中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们的法律人才应当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者结合的人才。即我们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拥有法学知识,理解法学理论,而且应当具备运用法学知识、法学理论服务于社会,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疑难的能力。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从上海大学的基本定位出发,即上海大学是一所培养应用研究型复合人才的综合性大学,结合本学院的专业特色,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本科教育,在注重传授法学知识和进行理论熏陶的同时,化大气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我院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教学演示和教学实践基地。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的内容需要与社会实际紧密联系,并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因此“案例教学”历来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方法,而“模拟法庭”作为“案例教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教学效果尤为明显。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不仅能较好的做到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而且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锻炼了社会工作能力。
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学习效果,检验教师教学效果,三年中我院组织进行了大约20余次模拟法庭活动,涉及民事、刑事、专利、商标、网络侵权等各个方面,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模拟法庭不仅面向上海大学法律专业学生,他们还“走出去、请进来”,与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复旦大学法律系、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律系取得了联系,五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建立起了交流平台,形成了良好的资源共享、互动竞争的氛围,很好地促进了各高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整合资源,取长补短。
现在的新校区D楼123教室是一个投资50万元以模拟法庭为主的多功能综合教学场所,其主要功能有三个方面,即: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室和案例资料阅览室。
模拟法庭的宗旨
培养优秀务实的法律专业人才,提升我校全体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使之成为适应法治社会要求的具有法学思维的复合型人才。
模拟法庭的目标
活跃法学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实践环节,提高大学生专业自学及实践能力。模拟法庭的使用方式是定期开放,可以周为单位进行观摩、实习,以月为单位教学演示、实践。
模拟法庭的功能是
(1)教学演示——用于案例教学课程的课堂;(2)教学实践——用于本科专业课程的实践;(3)学生实习——用于学生自拟案例的实习;(4)观摩学习——用于全校学生的法律学习。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亦称模拟审判。我院把它作为一种特殊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的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成果、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检验学生反应能力、思辩能力。同时也是对教师教学情况的检验。
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活动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做三件事:①选择典型案件。所选案件是否适当是模拟法庭活动能否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太简单的案件难以引起学生兴趣,太复杂的案件往往使学生如堕云雾,不知所以。因此,我们注意选择那些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争议的案件,特别是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案件。模拟法庭案件有三大类,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模拟法庭活动中采用多种案件,有利于学生对所学习的各专业知识进行检查和复习。②有序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模拟法庭作为教学方法之一应当吸引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但是在模拟法庭活动初期却出现只有部分学生参与的情况。那些平时学习好、表达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学生往往是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而学生中学习成绩一般或较差的同学、表达能力较弱的同学往往臵身于模拟法庭活动之外,或者在活动中只充当观众。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一方面规定学生必须轮流充当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角色,如当模拟原告、被告、法官或原告代理人、被代理人等,并且指定学生应当完成其中一定任务,如收集证据、撰写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以此来推动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另一方面,将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纳入夏季小学期综合实习的教学计划以此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和投入模拟法庭活动。③配备富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模拟法庭活动质量高低、能否成功,取决于学生事先的准备工作。为使模拟法庭活动不至流于形式,我院安排了“双师”型教师(既是导
师又是律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准备工作,即进行模拟法庭的模拟训练,包括接待当事人训练、调查证据训练、协商、谈判、调解训练、法庭辩论训练、各种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等等。模拟训练将学生臵于一个特定的虚拟情景之中,让学生去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培养学生独自处理各种困难问题、应对困难局面的能力,增加学生实战的感觉和经验,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方法。
(2)模拟庭审阶段
模拟庭审力求真实。为保证模拟庭审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组织学生观摩、旁听法院公开庭审活动,近距离学习、观摩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在模拟庭审前我们还邀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学生理解自己所担任的“角色”。同时,在硬件方面,我们按照法院审判庭的标准仿制了法院的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国徽等,并借来法官袍、律师袍,力求学生在模拟审判中“真刀真枪”地进行审判。
(3)后期总结
针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情况,由教师和邀请参加模拟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模拟庭审活动和模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表现进行评议,讲解模拟庭审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和各种技巧。此外,还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疑难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通过结合实例解释有关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说明其立法目的,以及介绍学者对有关争议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使学生梳理、重温、巩固所学法学知识和理论,增强学生运用各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的主要特点和作用
(1)模拟法庭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之一,是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中的一环。案例教学方法是钱伟长校长坚持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从分析真实个案入手,从中发掘和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巩固学生所学得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启发学生将
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做到法学理论同司法实践的有机紧密结合。
在当今世界上,就法律制度和法学教学而言,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在法学教学上,大陆法系以注释主义教学为主要特色,强调法学教学的理论性、体系性。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在法学教学上强调对实际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国由于历史原因,深受大陆法系法学教学方法的影响,重理论轻实践。近年来这种教学方法的弊端日渐被人们认识而受到质疑和批评。模拟法庭教学因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而有助于克服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
(2)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即教学目标具有综合性。学生的综合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②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③团队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④应对突发事件和剖析解决疑难复杂问题能力,⑤理论结合实践的知识运用能力,⑥自学能力,⑦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⑧创新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并将这种综合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模拟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而真正做到了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应用研究型的复合人才。
(3)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以学生为中心,以逼迫的方式增强学生的自学能力。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不同,在模拟法庭活动实践过程中,要求学生全方位的参与,强调学生的自学,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模拟法庭活动的展开要求学生能够运用多门法学知识,能够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甚至要求学生能够运用课堂教学尚未涉及的领域的知识和各种课外知识。对于这些知识教师将给以指导和讲解,但主要依靠学生自学。学生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对所要完成的任务和从事的活动收集资料,进行研究、讨论、分析。教师用启发式的方式进行指导和帮助,即对于学生所提各种问题,教师并不急于给出现成答案,而是不断提出启发性的问题,迫使学生开动脑筋,运用自己的才智,从多种角度进行思考,从而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
生被动听课的局面。通过这些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帮助学生形成自学习惯,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并通过自学拓展学生视野,促进学生思维,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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