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2024-10-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精选9篇)

1.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篇一

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06年,XX市各级工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局的要求,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稳步推进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切实加强了流通领域和农村地区消费维权工作,全面提升了12315工作水平,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使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以强化责任意识为重点,努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继续深化“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监管模式

今年以来,市局结合省局“四制两查”的监管模式,继续完善和深化“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的监管模式,我们一是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商品质量保障制度;二是帮助、指导企业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们又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过去以监督管理为主的模式,逐步向以经营者自律为主的模式转变。我们重点加强了“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索证索票制”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进销台帐,把好进货关,对所进商品的名称、规格、商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凭证等作好详细的登记,便于查验;要求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要发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售货发票等资料。目前,全市各大中型超市、食品经营户均已实施了“五制一承诺”制度,并统一制作牌上墙公示,上墙率已达到100%。

(二)注重实际,在推行中求深入,求创新,使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有效

一是建立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制,预案是在本市流通环节中经确认已经发生、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的消费者食品中毒事件,或通过相关信息渠道获取的某种食品有毒有害,可能引发区域性严重社会后果的食品安全信息,急需紧急处置时启用;二建立了商品质量监测制度,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资30余万元购买了配备专业农药残留测定仪、亚硝酸盐快速测定仪等快速检测设备的检测车辆,深入城乡,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的食品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组织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坚持在城区各大市场内开展经常性监测,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的商品质量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同时根据监测结果组织商品质量监测抽查。我局今年将食品、农资商品、家用电器作为监测重点,加大监测抽查力度,并积极配合省局进行了第一、二季度的化肥、食盐、豆干制品、汽油、柴油等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今年以来,全市共抽查商品xx个批次,其中合格xx个批次,不合格xx个批次,对经销不合格商品企业处罚没款xx万元;三是实行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登记制。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工商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工作规范》等规定,对商品质量特别是对食品认真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登记册》,确保了商品质量监管到位。

二、把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相结合,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一)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强化日常监管

以总局明确的“六查六看”为监管的主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监管到位。将监管重心下移,把商品质量日常监管的主要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分段、分片包干,实行“三个落实”即:落实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落实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商品经营者进行巡查。抓住“两个重点”即:一是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加大了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和商品包装、商标、广告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强化监督管理。二是突出监管重点商品,重点针对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粮、肉、蔬菜、水果等品种和儿童食品加强监管,特别是对一些季节性和节庆食品进行了严格监管。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一年来,我局按照省、市政府及省工商局的工作安排,人民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等突出问题,认真开展了十多次专项执法检查:一是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二是春季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执法行动;三是清查含苏丹红食品的执法行动;四是节日市场专项执法行动;五是儿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六是工商机关牵头的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联合执法统一行动;七是猪肉食品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八是月饼市场专项执法行动;九是工商企业联合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十是秋冬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十一是元旦春节前食品市场专项整治。

(三)重拳出击,成效显著

在去年的专项整治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出动执法车辆xx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

xx户次,查处无照经营xx户,立案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案件xx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x个,取缔私屠滥宰xx户,查获物资价值xx万元,处没罚款xx万元。查获假冒伪劣物资主要有:过期变质饮料xx瓶(袋)、奶粉xx公斤、营养保健食品xx公斤、罐头x听、调味品xx公斤、啤酒xx瓶、半汁葡萄酒xx瓶,质量不合格食用油xx公斤、散装白酒xx公斤、大

米xxx吨、面粉xx公斤、儿童小食品xx公斤,注水猪肉xx公斤.通过整治,我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有了明显好转,切实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以现代科技手段为平台,全面构建消费维权网络

(一)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

2006年我局投资百余万元建成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该系统以市城区为中心覆盖全市,通过专网上连省工商局,下接全市七个县(区)局、分局和乡镇xx个基层工商所,现已正式投入运行。运行以来,日均话务量百余个。截止目前,全市共受理咨询、申诉、举报xx件,其中咨询xx件,全部及时解答,受理申诉xx件,全部及时处理,处理率xx,解调成功xx件,成功率xx,举报xx件,受理xx件,其中有效举报x件,立案x件,结案x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xx万元。

(二)建立和健全了12315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

指挥中心建立了完整的12315运作机制、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实现了指挥灵敏、反应快捷、受理及时、查处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特别是在及时准确掌握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生活反映上,为政府提供了决策依据,也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开辟了有效途径。

(三)积极开展了消费维权“六进”活动

2006年,全市工商系统积极开展12315进市场、进商厦、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风景区活动,在商场、宾馆、社区、乡镇、学校、旅游景点等设立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点1235个,使申诉举报维权点覆盖全市城乡,基本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需要。

四、监管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以工商监管、群众监督、企业自律为基础,全面构筑食品安全“三网”工程

1、完善“监管责任网”,增强了工商所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为了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监管,全市各级工商系统建立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责任制,层层签订了《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书》。市局与各县(区)局、分局签订了责任书,县(区)局、分局分别与辖区工商所签定了责任书,工商所与所内干部、干部与辖区内的经营企业(户)签订了责任书,做到了横到边、纵到底,使责任落到实处。通过层层签定责任书,进一步强化了我市各级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

2、完善“群众监督网”,增强广大消费者参与监督的意识

我局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县、乡、村三级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目前,我们已在全市农村建立起消费者申诉站1875个,占全市村社总数的90左右,聘请联络员1875人,均制作了标示牌,工作职责警示牌并上墙公示。通过建立农村维权网络,使农民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降低了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维权可以不出村、不出社,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群众欢迎、政府满意。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我们对流通领域商品特别是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实施舆论监督,该曝光的坚决按程序曝光,及时向社会通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将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详细资料公之于众,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让违法违规人员无可乘之机,让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全社会的监督,问题食品犹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无立足之地。

3、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实施“万户放心店”工程

构筑一张保证商品质量、服务方便快捷的“农村现代流通网”,是强化企业自律,引导诚信经营的主要载体,也是保护消费者健康消费的一条重要途径。市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市社区、乡镇、行政村积极推行连锁超市和放心购物示范店,引导和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社区、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开设便利店。今年这项工作已初步推开,射洪县金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县所有的行政村建立起300多家连锁店,目前已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遂宁君利来百货有限公司和遂宁摩尔春天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也正在积极申报中。市局还将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议,争取政府辅助必要的政策支持,对该类企业给予税费、土地、资金等方面的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计划在三至五年内,在全市所有2206个行政村,全部实行连锁店销售。市局还在射洪县、大英县和市城区进行了放心购物示范店的试点,已授牌放心购物示范店21家。下一步将把此项工作向农村推进,让广大农村消费者真正放心消费。

(二)加快构筑“一会两站”维权网络平台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我局进行了覆盖全市的县、乡、村三级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即:在乡(镇)设立消费者维护委员会分会,在村设立消费者申诉举报站和消费者投诉站,并根据各地实际,聘请义务联络员1235名。积极受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申(投)诉,切实加大了维权力度,实现了城乡维权同步发展,迅速壮大了全市消费维权力量。通过“一会两站”维权网络的建设,显示出了工商工作的权威性和亲和力,大大增强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后劲,成为了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新的亮点。

(三)开展农村消费及消费环境状况调查

为加强农村消费指导,推进农村消费环境建设,真实准确地了解当前广大农村消费者的消费及消费环境状况,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水平,为政府在制定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方面提供可行的参考依据。市局消保科会同市消委会于2006年x-x月在全市5个县(区)23个行政村进行了抽样入户问卷调查。全市共发出调查问卷1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196份。通过调查分析,发现了当前农村消费及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及建议,积极推进农村消保工作的有效运行。

五、存在的问题

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和完善,我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工商干部对消保工作认识不够,意识不强;二是商品质量监管改革工作发展仍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还未落到实处;三是有的工商所在平时的监管工作中,日常巡查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流通领域监管登记册登记内容很少;四是“五制一承诺”等经营企业自律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六、今年的工作打算

2006年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意义重大。我局将在省局的领导下,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水平;加大力度、完善措施,切实加强服务领域和农村地区的消费维权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消费维权工作体系,克服畏难情绪和满足现状的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切实把消保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新的成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篇二

一、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1. 法律立法宗旨模糊。

现行《保险法》第一条确立了此法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 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但是, 《保险法》其立法宗旨层次模糊、目标不明,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并未单独开宗明义地提出, 由此导致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及可操作性。

2. 法律基本原则的缺乏。

法律基本原则是立法宗旨的具体化, 对整个法律的适用性发挥指导作用。保险合同法的具体法条源自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并且也是诉讼过程里司法裁判的关键凭据。保险业经营特殊性决定了其合同异于一般民事合同,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国际公认的有“诚实信用、近因、损失补偿、保险利益”四项原则。当下中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活动基本原则有“自愿、诚实信用、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三项, “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单列为一条, 可是其余三条几乎未提。

3. 法律具体规定的粗疏。具体规定的粗疏导致了《保险

法》操作性降低。其中, 法律对保险成立和生效要件以及确切阐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等的规定过于笼统, 保险人也许出于利己目的利用法律漏洞侵害消费者权益。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 经常由于具体规定缺乏而使得法律判决不具权威性, 诉讼结果令保险双方不满。当下《保险法》某些具体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存有差异, 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常常无所适从, 判决结果无法做到保险双方满意。比如, 为保护被保险者或受益者利益, 各国在长期保险实务里累积与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 以体现对受益者的权利救济。在格式合同的条款产生文义不明或存有多种解释时, 须作对保险者不利的解释。中国保险法有关“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 存有极大争议, 和《合同法》亦存有矛盾争议之处。

4. 保险监管目标及价值取向的错位。

“保险监管目标”是拟定保险政策的根本依据, 保险监管目标决定保险监管政策与体制, 换言之, 有怎样的保险监管目标即有怎样的保险监管政策和制度。调查中国当下“保险监管制度”, 保险监管的目标缺失明确法律规定。由于保险监管目标众多且主次不分, 导致可操作性差。加之当下保险监督及操作水平相对落后, 致使中国保险监管出现效能低、成本高的状况。

5. 保险监管效能低。

由于国际通行的“监管价值取向”为主导的缺失, 发达国家监管单位采取的“成本收益分析法”的缺失, 监管资源配置失衡与监管手段的简单等原因, 导致了“监管效能低”。监管机构价值取向与目标的错位, 导致保险人有恃无恐的违法违规, 侵害消费者权益。“销售误导”、“理赔刁难”及“投诉困难”已然成为普遍现象, 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令保险发展的根基“社会信誉”遭受侵害。尽管监管一直着重强调“条款与费率”管理, 费率问题却是最为突出问题, “降费”、“退费”、“返还”等皆屡禁不止。

二、构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1. 构建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体制。

伴随保险业的飞速发展, 将会不断涌现诸多新问题,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制度也会逐步落后于现实。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也为了更好地适应现实变化, 须构建一种良好的保险法律适用“辅助体制”。对《保险法》存有的某些问题, 并不是一定须经由法律自身来处理, 可经拟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来实现。

2. 合理期待原则的引入。

因为保险业固有的格式合同、无形的保险产品和保险人履约期长的特征, 加上保险业有别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所特有的营销手段, 令保险代理人出于可观佣金的驱使下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或劝诱。因此, 英美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了“合理期待原则”, 其作为新兴的一种司法解释规则, 突破了传统合同法的根本思想, 要求法官从一位合理外行被保险人视角去考核其“合理期待”应为什么, 也就是“依未经保险及法律等专门训练的人其理性的预期进行保险单的解释;若理性的人预期保单将对某损失给予保障, 法院便将要求保险人赔偿”。提出“合理期待原则”, 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优先周全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思潮, 将其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最后的一道屏障。中国亦可考虑在司法实践里引入“合理期待原则”, 以健全保险法律体制来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强化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与培育。

当下, 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处在发展初期, 不规范和短期性是其所呈现的特点, 需要尽快培养与规范可代表投保人生产单位的保险经纪人群体。但是, 从利己角度出发, 保险中介人的出于个人利益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欺诈的行为屡禁不止。作为消费者利益代言人的中介, 不但未发挥平衡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反丧失自身信誉, 在大众眼里, 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常常意味着欺诈与不诚信。所以,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 推动保险业发展, 需加大对保险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 构建切实可行的监管体制。

4. 促进保单通俗化与标准化建设。

当下, 中国保险消费领域产生的纠纷, 多数源自保单的晦涩难懂。国内的相关调查表明, 在已经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中, 不了解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比率竟然高达46.8%, 还未买保险的消费者中的近10%拒绝买保险的原因仅仅是由于看不懂保险合同。因此, 促进保单“通俗化”, 将保单由繁变简, 以预防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时的误导与劝诱以及保单欺诈。因此, 更加周全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成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努力促进的工作。

5. 构建独立的仲裁机构与救济体制。

构建独立权威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仲裁机制, 具体可包含以下几点: (1) 构建专业的保险仲裁机构, 由监管机构带头, 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专家、保险公司代表与社会人士等组成, 其中又以保险专家为主, 以保障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尽快出台有关的行政法规等具有强制性的规章机制, 对保险仲裁机构的运行模式、资金来源、组织结构等进行制度规范, 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与仲裁结果的权威。 (3) 明确保险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不对申请人收取费用, 其日常费用由参加的各保险公司商定共同承担, 以降低消费者经济负担。 (4) 确保保险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对被诉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 保险公司必须执行并不能再提起诉讼;而对提起裁决的保险消费者不具约束力, 对裁决不服者可依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确保裁决的权威性。

6. 强化保险消费者教育。

仅依行政监督与法律法规无法彻底解决保险消费领域的问题, 同时需要关注保险消费者教育, 充分调动消费群体维权意识, 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培养成熟理性的保险消费者, 以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消费者教育可由三个层次展开:第一层, 培育“聪明的消费者”, 培养消费者展开保险消费知识及消费纠纷解决手段的教育。比如如何投诉、向准投诉、受到损害如何索赔等;第二层, 培育“自立的消费者”, 培养消费者从大量保险产品与产品信息内选取自己所需的东西;第三层, 培育“自觉的消费者”, 培养消费者不再仅限于个人消费行为的关注上, 需积极参与相关消费者组织、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诉讼等。

7. 重视消费者协会的影响。

作为民间机构的消费者协会, 在“政府”和“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发挥着积极的纽带作用, 是推动保险市场规范经营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可替代的关键力量, 在降低监管成本及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所以, 需关注消费者协会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上所发挥的影响。比如, 德国就有消费者“保护团体”、“产业促进组织”;日本有消费者“生活中心”。由政府监管角度出发, 需将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作为一种有利的辅助手段, 加强和消费者协会间的信息沟通, 主动征求其对有关政策与法规的看法与建议。由保险消费者协会角度出发, 因其为民间机构, 不具强制力是其难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点所在, 由此可考虑在法律上赋予其相应的诉权。若出现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案件时, 令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8. 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 还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 通过媒体对保险经营者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 直接对保险公司形象造成影响, 起到引导消费者判断选择的作用, 并且引起保险监管机构的关注。媒体宣传, 充分发挥其对消费者合理理性消费行为的导向影响与对“保险经营者”的约束影响。

三、结束语

鉴于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必须通过构建健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来实现。从制度层面完善法律体系, 从执行层面完善行政监管体系, 以及通过消费者自身、民间机构和社会舆论的辅助作用从各个层面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的保障, 保证中国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卫东.保险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

3.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篇三

摘 要:旅游业中最为主要的主体就是消费者,它是我国旅游业能否得到迅速发展的直接影响因素。对旅游消费者权益进行民法保护具有着重大意义,只有权益得到保障消费者的需求才能得到保护,才能更好的加速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本文主要是从民法对旅游消费者保护的不足之处分析,探讨了相应的解决方法与完善措施。

关键词:旅游业;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有许多潜在的弊端,以至于难以有效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安全利益,也严重影响到旅游业的发展。以下归纳了几点关系旅游消费者自身安全利益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保障

旅游业要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必须要在开展旅游活动时,确保旅游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现阶段,旅游消费者只得到权益民法的部分权利保护,仍旧在多方面安全权受到侵犯,集中体现在饮食、住行、娱乐等方面,使得旅游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很大隐患。

(二)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消费者往往会发现自己所了解的旅游信息与实际的情况不一致。在开展旅游活动前,旅游经营人员对旅游活动的相关信息了解的比较全面,但是透露给旅游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只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视线,从而达到旅游经营人员的商业目的。因此,旅游经营单位的商业推销手段,导致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很大的侵犯。

(三)旅游消费者的自主权受到侵犯

在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中,旅游消费者拥有选择自己需要的旅游服务的权利,不过,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消费者难以行驶其享有的自主选择权,主要表现在:旅游消费者不能选择自身所需的活动方式和活动内容,而且没有得知与此次旅游活动的相关具体信息,使得消费者的自主寻责权没有得到有效的行使。

(四)旅游消费者的尊重权受到侵犯

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应受到侵犯。一般情况下,旅游活动的地点都不是在旅游消费者自身的居住地,因此,旅游消费者难以避免地会受到各个旅游地区的不同风俗习惯所带来的人格伤害,甚至会受到来自旅游活动的导游的人身攻击。基于以上几点原因,旅游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权,已经纳入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确保旅游消费者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

二、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对策

(一)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属于补偿性赔偿外的一种赔偿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严格惩处侵犯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强化旅游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积极引导旅游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进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二)完善合同法

现阶段,要想有效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就应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旅游格式合同,以使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人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加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人员的交流与沟通,同时满足二者的经济收益。因此,为了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国家应不断完善旅游格式合同,进而使旅游市场朝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国家在规范格式化合同的过程中,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规定旅游经营人员的提示义务。在旅游消费的过程中,格式化合同的订立效果主要取决于条款内容是否发挥作用,旅游经营人员在使用免责条款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平的基本原则,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提示旅游消费者引起注意,提示的方式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口头、个别提示等等。在提示的过程中,旅游经营人员应采用标准的普通话,以使大部分旅游消费者都能够理解,由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个体差异,文化水平、个人经历以及阅历都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对旅游经营人员提示的语言理解的能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其次,规范旅游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在旅游格式条款应用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旅游经营人员应给予旅游消费者明确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旅游经营人员依据自身的主观意愿决定,因此,为有效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在条款表达不明确时,国家应向旅游消费者解释旅游经营人员的意图。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相关法规的完善

1.完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现阶段,在旅行社发展的过程中,参加旅游活动的人数越多,旅行社就会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旅行社的具体营业金额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旅游消费者向旅行社实际缴纳的金额,在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额方面,如果能够依据旅行社实际营业金额为收取标准,当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旅行社能够赔偿旅游消费者足够的质量保证金。此外,此种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对于规模相对较小、营业额较少的旅行社,有利于减少其运行的经济成本。

2.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国家应调整和优化旅行社责任保险金额,并且在收取旅行社保险金额时,应采取统一标准,使国内、国外的旅游消费者享受到同等的权利。

三、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的对策,我们能够看出,虽然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但是也存在较多问题,使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参考文献:

[1]邱媛春.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机制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4.

[2]杨治.探讨民法中消费者权的法律边界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20):98-98.

[3]武卓辉.旅游消费者民法保护问题研究[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5(2):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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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篇四

调查报告

摘要:为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省、市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全国已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或移民搬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到中心村庄、到城镇、到县城居住,有效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也为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新增户宅基地划拨创造条件。

因此,此时,探索不同类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奖励等制度势在必行,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以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宅基地退出机制更是迫在眉睫的政治任务和历史使命。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 退出模式及政策 权益保护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背景、模式及治理方式 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耕地面积日益锐减,严重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为此,国务院提出了“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依靠占用耕地来满足建设用地需求受到国家层面的制约。面对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城镇建设用地供给不足的矛盾,中央政府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由于宅基地承载着农民的庭院农业经营、农民的生存居住保障、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在我国社会保障还不健全的背景下,农村宅基地被大部分农民视为最后一道生存保障屏障。

因此,在推进宅基地退出中始终遵循农民“自愿”、“有偿”原则,科学利用原则,统筹推进原则。对于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方式合理利用,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同时,农村宅基地的退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水库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实现退地农民安居乐业。

目前,我县农村宅基地采取无偿、有偿两种方式退出。

(一)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退出: 1.“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之外未经批准在农村占用和使用的农村宅基地;

3.其他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无偿退出的。

(二)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退出: 1.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手续的;

2.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

3.因继承或经依法批准的其它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自愿全部退出的;

4.已进城入镇落户自愿全部退出宅基地的;5.其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偿退出的。

二、不同宅基地退出模式下农民权益损益情况分析 尽管探索讨论了很长时间,同时也制定了相关宅基地退出模式和办法,然而,在当前宅基地退出实施过程中,农民作为宅基地退出的主体,其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权益受损问题普遍存在。目前,该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己经成为影响我国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发展的关键。

因此,研究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无疑对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都要重要的意义。

采取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农民可以在三个方面获益。

(一)有利于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大量农村宅基地可利用可发掘的潜力较大,充分利用好农村宅基地资源,拓展农村的用地空间,是缓解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与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这对矛盾的重要途径。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不仅能使荒废的老基地得到复垦,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提高了农民可利用的耕种面积和条件,改善种植种类、耕作方式,提高农民作物产量,增加农民收入。

(二)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真正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大力清理整顿农村宅基地,较好处理农民合法取得的、空置的或多余的宅基地。宅基地退出基地的建立,农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创造条件。新农村建设是农村的服务体系城市化、消费城市化、居住城市化、就业城市化先决条件,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奠定基础。

(三)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宅基地退出,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通过宅基地退出,把分散居住的农民集聚起来,并且能促进农民进城居住和农村土地的流通,促进了城乡资源互动,提升了城市辐射的吸收功能,进一步加快了农村新社区建设步伐。同时也改善和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和农民的居住条件,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农民宅基地退出实现集中居住,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在经济状况、居住状况、保障状况、心理状况等伴随着农民居住方式的改变,都在发生变化,在此过程中农民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保障权益都不同程度地受损。尤其是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受损更严重。

例如,农业收入、非农收入、日常消费支出、人均居住面积、住房结构、住房质量、人均耕地面积、就业机会、社会保险的提供情况、治安状况、卫生状况、交通出行情况、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受损。收入上就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以前在农村可以自己耕种田地,每年可以利用收获的粮食解决日常的生活需要,蔬菜、瓜果基本上都是自给自足,不需要额外的支出;但是,搬迁到集镇或者县城以后,如果没有基本的收入,每天的生活所需就成了大问题,况且县城的消费水平更是明显高于农村,一瓶水、一粒粮全部都要购买,所以没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在入城后根本无法保障日常生活所需求的开支。

三、不同宅基地退出模式下农民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有:

1、制度不完善。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主要是偏重于对新增宅基地的审批管理,而对闲置宅基地如何退出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宅基地置换、复垦、整理政策配套不健全,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村居民享有的宅基地产权不完善,尽管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明确提出加大推进宅基地置换、复垦、整理工作,但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明显滞后。

2、地方政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在没有任何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由于自身拥有特权以及身份的多重性,往往会考虑整体性规划建设,未能周全考虑到农民们切身利益和实际生活所遇到的现实困难而致使农民权益受损。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地方政府凭借其政策制定的“优先权”,往往首先抛出实现自身退出收益最大化的方案,然后视农民的反应做出政策调整。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权力架构下,农民在政治上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同时由于文化程度低下致使他们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不足,造成农民土地权益的受损。

3、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失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很多农民不愿意退出。原因是部分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且暂时不居住在农村的人员,尽管农村住宅处于空置状态,但是随着年龄增加,因跟随子女生活不变需要回到原农村宅基地,加之退出机制不健全,农民们保留宅基地的观念和意识更加强烈,以防止在退出过程中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

4、管理工作薄弱。农村长期以来没有编制村镇规划,村民建房缺乏村镇规划指导,建房选址随意性较大。其结果是村落内部布局零乱,结构分散。农户退出宅基地以后建房完全失去主动性和选择权,在建房期间连基本的临时住房都难以保证,工期和建房的质量、规划设计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设想进行个性化的随意建造。

四、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护机制构建和政策建议

农户是宅基地退出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以在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时必须在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引导有条件的农户主动放弃现有的宅基地。另外,政府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也要起到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因此,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设想就是要建立引导农户退出宅基地的引导机制、促进农户主动退出宅基地的激励机制。

(一)引导机制。

引导机制的建立是要在编制好乡镇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总体的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通过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和实施农村宅基地整理、置换、复垦,引导农户退出宅基地。

编制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宅基地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新农村建设中心村地址,规划中心村建设,完善中心村配套设施,使之真正成为具有吸引力的农村建设示范村,让农民主动自觉向中心村集中建房。

(二)激励机制。

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要既有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调动农户主动退出多余住宅的积极性。可通过福利政策安排和补偿使农户主动退出宅基地后所享受的福利略大于或不小于宅基地申请及保有的福利,从而激励农户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和退出宅基地。

1、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制度,能有效减少农村宅基地的闲置的低效率配置现象;还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为农村新增建房提供存量建设用地,从而减少新占耕地,更能扩大退宅还耕。本着鼓励农民将空闲宅基地退出的理念,制定合理的宅基地补偿标准。对于放弃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如果在没有住房的,可以在有社会住房保障的条件下为按规定置换住宅;如果在城镇已有住房的,可以按换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让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在宅基地复垦和房屋拆迁中能得到合理补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2、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建立起农民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其后顾之忧,是失地农民实现其身份转变的一个立足点。因此,应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医疗、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社保机制,及时跟进和落实失地农民的就业等问题,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篇五

摘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涉及监管定位和方式、市场运行理念和规则、法制建设的系统性重大课题,将极大地改变保险资源的配置方式,对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系统梳理和研究国际上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和最新进展,做好“顶层设计”,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多元化

一,英国“大一统”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英国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启动了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其设定的监管目标之一。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业。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设定了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众认识、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四大监管目标,并增加了大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内容。2010年,通过《金融服务法》,提出创设新的机构向消费者宣传金融知识等,但并未允许针对金融服务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提议,这使提案中原有的保护消费者的力度减弱。

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框架内,金融服务监管局与三个执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挥作用,推动消费者保护救济制度协调有序运行,这三个机构包括:一是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详细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尽可能把纠纷化解在萌芽时期。二是金融巡视服务有限公司。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金融巡视服务公司,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解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三是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是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向消费者提供赔偿。

另外,依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001年投诉专员办公室成立,负责调查针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消费者投诉,从而构成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制衡机制。依据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成立的公平交易办公室,成为英国最重要的反垄断监管机构,该机构代表消费者的集体利益。这些机构连同司法部门共同构成完整的保护救济制度的链条。

二,美国“双重多头”监管模式下的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

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基础上,金融危机和政府主动干预推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发展。1811年,效仿英格兰银行建立的美国银行特许期到期后,未能得到议会准许延续,从而使得州特许银行迅速发展,奠定了州银行在各州监管权的基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也因之而由各州负责。此后,随着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各种法案陆续通过,联邦立法逐渐加强,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集中时期。

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联邦立法的重要内容。2010年的《华尔街改革法》调整监管架构,完善监管规则,创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由美联储支付预算,但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保护局的成立结束了消费者保护责任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但是出现问题又无人承担的状况,明确了消费者保护的责任。保护局接受政府问责,向参议院的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分别汇报工作。然而,也有反对者质疑保护局是否必要,认为原有的监管机构都有消费者保护职能,保护局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限制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还会间接增加消费者的成本。

保险方面,除特殊情况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不适用于州保险监管体系。为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联邦政府在财政部内新设了联邦保险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是跟踪保险行业,包括发现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漏洞、提名保险公司成为由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权力有限,但该办公室无疑会有助于联邦政府进行国际保险监管协调。然而,尽管财政部和国会几经努力,《华尔街改革法》还是确认了原有的州监管体系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基本有效,并进一步加强州保险监管制度。

三,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迈克,泰勒在1995年发表了《双峰式监管:新世纪的监管架构》,他认为,审慎监管所要实现的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和市场监管所要实现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两个监管目标存在潜在冲突,而且使用的监管技巧也差异很大,认为这两个目标应该分开,并且由不同的监管者来执行。澳大利亚是“双峰”模式的少数积极实践者,成立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审慎监管署。然而,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即HIH保险公司的破产使澳大利亚的监管体系受到了质疑。负责调查的皇家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指出,“双峰”体制下两家监管机构之间存在沟通和协调的问题,但也没有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相继成立了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组织,专门处理金融产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澳大利亚受此影响,也先后成立了多个相关机构。随着英国统一监管体制的发展,澳大利亚将这些机构合并成为一个独立的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简称FOS)。作为金融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成立的民间组织,FOS致力于公正、独立、免费地解决包括小企业在内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未能自行解决的金融消费纠纷,是一种法院程序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在澳大利亚,只有当金融机构选择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时,金融机构才能成为FOS的会员,金融消费者才能将双方之间的纠纷提交至FOS,而是否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是评价金融机构诚信水平的重要标准。

当金融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纠纷时,第一步可以先向该金融机构提起投诉。如果金融服务提供者没有解决该纠纷,消费者第二步可以通过在线或书面申请的形式向FOS投诉,FOS将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就争议问题作出书面报告。金融服务捉供者在限定时间内与金融消费者取得联系,以便直接解决纠纷。如果消费者收到的书面回复并未解决纠纷,或者未在限定时间内收到任何回复,消费者第三步可以再次联系FOS解决该纠纷。此时,FOS的案件主管将调查该纠纷,并尽力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该纠纷还有可能被提交给FOS的调解员,调解员安排由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共同参加电话会或面谈会来进行调解。如果消费者对案件主管和调解员的解决结果仍不满意,则第四步可提交给FOS陪审团(一般针对较复杂纠纷)或裁判员(一般针对较简单纠纷),陪审团或裁判员将会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而不针对消费者)作出一个裁决。若金融服务提供者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陪审团或裁判员的裁决程序是一个正式程序,陪审团将举行非公开会议来审议争议材料,并将讨论决定是否支持消费者的投诉。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规有:1963年的《保险法》及后续相关法规、1994年的《消费者保护法》、2010年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以及

2011年底通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总体来讲,台湾地区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比较健全,由六个层面组成:一是研究制订重要保险产品的“定型化契约范本”,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台湾地区保险产品早期实施费率管制,经核准方可销售,随着消费者保险知识的提升与市场自由化,费率管制得以分阶段解除,产品审查也逐渐放宽。二是规定销售人员有风险告知、诚信说明等义务。三是成立保户服务中心,设置服务专线,并采用网站、电子信箱等多重形式提供咨询。重大事故发生时,监管机构督导行业公会成立紧急任务组,迅速办理理赔,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自查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处置机制。四是充分宣传披露,在各机构相关网站建立专区,提供相关资讯、数据供大众查阅,开展多种形式保险教育。五是保险公司成立保户申诉部门,落实标准作业流程。金管会保险局设申诉科,负责销售误导、保费争议等非理赔申诉案件,并将各公司对于保户申诉的处理效率与产品审查、业务开展相挂钩,引导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负责处理保险理赔申诉,保发中心聘任各领域专家成立保险申诉调处委员会,受理理赔争议案件。在此基础上,2012年成立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对一定额度以下的保险纠纷给予评议决定,此评议决定与民事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成立保险犯罪防治中心,建立预防、救济、教育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案件移送。六是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建立保险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并执行退出清理业务。

五,总结与建议

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大致包含三层内容: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下的纠纷处理,问题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三层内容紧密联系,几乎贯穿了各国或地区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全过程。我们日常关注的多是消费纠纷处理,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直白的方面,也是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直接推动力,台湾近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主要体现在这一方面。然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集中于处理纠纷的责难也不绝于耳,质疑者认为,对日常纠纷的偏重,易导致对偶然但却重大事件的忽视,所以,应该在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强化消费者保护,这一点与“双峰理论”的初衷一致。然而,“双峰”制度似乎也并未体现出充足的优越性。有观点认为,“双峰”制度过于强调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两个目标之间的区别,实际上,通过监管确保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稳健与合规经营将有助于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值得信赖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机会。消费者保护一旦被削弱,将导致某一金融机构或产品遭遇更大范围的消费者信心的丧失。而且,在消费者保护制度不成熟的国家中,“双峰”制度在加大监管协调成本之外,似乎并无助于建立高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所以,笔者也认为,在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和消费者保护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双峰”安排应该缓行慎行。

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点似乎在各国或地区的监管改革中都得到了加强,以期给予消费者足够的补偿,从而稳定市场预期,倒逼机构稳健开展经营。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应注意平衡好“更好的监管”和“更严的监管”。对于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改革会影响金融效率、增加消费者成本的担心广泛存在,消费者保护如果矫枉过正,甚至会影响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从这一点来看,英国简洁明了的保护制度无疑是改革典范,美国的“双重多头”模式则使金融监管有着明显高于英国等国的监管成本,然而,这并没有妨碍美国改革在提供一套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留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重于提供“更好的监管”而非“更强的监管”。

6.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问卷 篇六

1、您的性别是()

A、男

B、女

2、您是()

A、共产党员及预备党员

B、共青团员

C、群众

D、其他党派人士

3、在本问卷调查之前,您对3.15的了解程度如何?

A、非常了解

B、一般了解

C、不了解

D、完全没听说过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这9项权利中您了解的权利有哪些?(可多选)

A、人身财产安全权

B、知情权

C、自主选择权

D、公平交易权

E、求偿权

F、结社权

G、获得有关知识权

H、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I、监督权

5、您认为在校园生活中遇到的哪种侵权行为最普遍?

A、虚假宣传

B、价格欺诈

C、商品质量

D、霸王条款

E、其他

6、在过去的一年里,您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没有遇到侵害您合法权益的事情

A、1件

B、2件

C、3-5件

D、5件以上

E、没有

7、当你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你是否会主动向经营者索要相关凭证(如发票、购买小票或收据)?

A、是

B、否

8、近期学校中有些中介机构,为你介绍兼职工作但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A、凡是收费的都是骗人的B、大学生兼职中介收费是正常的9、你对推销人员到学生公寓来进行推销的持何种态度?

A、一概拒绝

B、看他推销何种商品

C、一般不拒绝

10、关于校内小饭馆您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可多选)

A、小饭馆卫生条件不够好

B、小饭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

C、小饭馆上菜速度慢

D、在消费时小饭馆不主动提供发票

E、其他

11、关于校内理发店您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可多选)

A、理发店工作人员经常向您推销一些不必要的产品

B、理发店卫生有待改进,比如改用一次性毛巾

C、理发水平有待提高

D、其他

12、关于眼镜店您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可多选)

A、部分产品价格过高

B、眼光水平有待改进

C、产品样式种类有待增加

D、宣传信息虚假

E、其他

13、校园生活中在遭遇侵权行为后,您是如何保护您的权益的呢?(可多选)

A、自认倒霉,忍一忍算了

B、与商家直接交涉

C、上人人网、贴吧、论坛、博客等发表文章

D、向消费者协会或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其他

14、在校内商家处理关于更换产品、退货退款或者其他被投诉的问题时,您对校内商家处理问题的态度和结果是否满意?

A很满意,从没遇到刁难和拒绝

B比较满意,基本没遇到刁难和拒绝

C基本满意,很少遇到刁难和拒绝

D不满意,退货退款以及更换产品都很难

E非常不满意,没有退成或是没有换成15、您对望江校区的校内消费有什么期望?(可多选)

A、改善澡堂设施,避免洗澡排队时间过长

B、加强超市食品质量监督

C、改善食堂服务质量,如饭菜质量、服务态度等

D、适当降低水果店的价格

7.浅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 篇七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公司以进行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益为基本动机和目的, 而这种营利性的最根本原因是投资人的投资预期, 现实中, 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 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公司大股东的侵害。从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出发, 应当建立健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和制度。

一、中小股东权益的含义

中小股东即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占少数的股东, 其对公司、控制股东及董事会的权利, 一般被称为中小股东权益。相对于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进而具有控制力合支配力的大股东, 中小股东处于劣势地位。大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大股东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这就要求法律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 建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和制度。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是获得回报, 实现投资价值, 公司作为全体股东实现其利益的共同工具, 决定了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股东虽然在利益方面也存在一致性, 但是各股东又追求、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股东之间的利益又存在差异性, 大小股东之间则更为明显。大股东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通过对公司的控制, 来取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额外利益。大小股东之间的地位差异决定了在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中, 小股东无法与大股东抗衡。因为按照现有的公司法规定, 股东要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各种权利, 股东参加公司管理, 还要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 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要经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东表决同一, 这种经多数股东同意的决议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 控股股东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因, 完全有可能将公司的整体利益或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一边, 进行一些只对自己的私人利益有益的不正当交易或不正当行为, 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 现代公司中资本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

在公司中股东是投资者但其不能直接管理公司, 而是由董事会进行管理, 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现代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基本脱离公司经营管理, 从而产生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问题。代理需要成本, 该成本对于所有股东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对于这种损失, 中小股东由于先天弱小, 大股东就可能转移这种损失给中小股东, 而中小股东常常会深受其害却无能为力。

(二) 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有股权结构

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 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 成为“一股独大”的唯一股东。现有的资本多数决原则, 使得大股东在表决、选择管理者以及决定公司重大事务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 很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能在机构、人员、资产以及财务上合理分开, 上市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 其独立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必然受到影响, 因而控股股东不当控制上市公司, 从上市公司获取不当的利益进而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

另外, 国有股不仅“一股独大”, 而且不流通, 进一步弱化了小股东原本就不强的对大股东的制衡作用。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 国有控股公东持有上市公司的多数股份, 社会公众持股具有总量少、股东多、股权分散的特点。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能力和积极性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健全, 长期以来, 中小股东更多关注的是股票交易的收益而不是股利分配, 但是股票交易的收益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 还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股利分配又不能满足以较高价格购买福分的小股东的投资回报的要求, 因此, 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就更弱了。数量众多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 使中小股东通过“用脚投票”、公司收购来制约大股东的机制不能发挥作用。

(三)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公司法也有不完善的地方, 未必能完全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如《公司法》的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最低法定比例, 这在实践中易导致在股权绝对集中的情况下, 股东大会蜕变为大股东会的弊端;或导致在参会股东所持股份数比例较少情况下也能通过决议的情况。同时, 在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计算问题上, 《公司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弃权的股份数是否应计入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数中。因此, 一般股东和公司缺乏对抗控股股东侵害其权益的行为的法律手段, 而在一定程度上证券监管部门也将国有资产的权益放在首位, 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力。另一方面, 中小股东自身缺乏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许多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 行使自己的股权不积极, 在权益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后也不知道寻求法律的保护, 这固然有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 但与投资者自身的素质也有很大关系。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对策

(一) 完善股东权利, 扩大股东权实现的途径

首先完善股东表决权及其实现途径。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 还规定了的表决代理制度, 保障了股东行使表决权。但是法律可以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 比如:允许股东委托其他股东活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司董事会等代理其在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 对这种代理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做出具体的规定, 为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创造便利的条件。其次应规定股东的提案权和质询权。股东应当能够向股东大会提出自己的议案, 以供各股东讨论和表决。这样可以使与股东权益、公司经营有关的问题充分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引起各股东的注意, 进而使股东权充分实现。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对讨论的各决议可以提出询问, 要求相关主体进行解释和说明。这有利于股东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 提高表决的针对性。最后, 强化股东的知情权。公司的投资人有权利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而中小股东这些信息的获得途径不够通畅, 虽然公司法对此做出了规定, 但应该进一步强化。

(二) 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强化股东权的救济手段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如果具有完善的事后救济手段, 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应的损失。股东诉权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 可以保证股东权的行使, 维护股东利益。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会决议撤销与无效诉讼制度。股东会决议如果在形式或内容方面存在瑕疵, 可以根据程度, 由股东向法院提出撤销或确认无效的诉讼。二是股东的直接诉权。这主要是针对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了股东权利和利益, 受损害的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加害人提出诉讼的权利。三是赋予股东派生诉权。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 尤其是受到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侵害, 公司本身不积极进行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股东会因公司利益受损而间接受到侵害, 所以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生诉讼。但是为了避免滥用这项权利, 中小股东应当联合达到一定股份数量方能行使这项权利。

(三)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应从旧有的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事件扩大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 以及机动投资者交易信息披露。除此之外不仅注重真实性, 更重要的是注重公平性。针对选择性信息披露问题, 必须加强对股价异常波动与信息披露联动关系的调查与处罚, 强制股票停盘, 严格公司和个人问责等市场监察措施, 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市场操作行为, 逐步形成对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违法行为的有效约束和威慑。同时, 在手段上, 过去以形式审核为主的披露方式已不适应现代的发展, 需要向合理怀疑和质疑式审查的方式转变, 探索建立由会员单位研究机构、证监会、交易所联合对合理怀疑对象进行“会诊”的机制, 缩短立案周期, 加大惩处力度。

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赋予中小股东充分的民主权利, 限制大股东的控制权, 建立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 达到股东权利实质平等, 从而激发社会的投资热情, 推动我国公司制度健康发展, 以促进经济飞腾, 实现社会和谐。但是, 在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过程中, 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运作的基本游戏规则, 试图抛弃它, 将会导致丧失公司制度的活力, 甚至威胁到公司制度的生存, 所以我们对中小东权益保护机制的改进必须严格控制在平衡股东利益关系, 保护股东投资热情的限度内。

参考文献

【1】高西庆, 施婷婷.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若干问题[J].证券市场专家.2009 (6)

【2】王丹.股份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考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8.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篇八

摘 要: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问题也一直是我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农民工的住房、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权益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社会的发展。本文分四个部分对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探究,首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实状况及其成因进行分析,然后总结了政府在农民工权益保障中所做的努力和探索,并进一步对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实际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政府政策;经济发展

农民工作为新兴产业工人阶级,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民工从农村到城市,并准备扎根城市,面临着一次全新的再社会化过程。然而农民工在城市中所面临的困境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他们在城市中的劳动经济权益卑微、政治权益逐渐边缘化、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和文化教育权的不公。针对农民工问题,做出如下调查及分析。由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可知,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894万人,比上年增加633万人,增长2.4%。2012年农民工总数达到1470.8万人,比上年增长4.4%。外出农民工达1056.9万人,比上年增加37.4万人。本地农民工413.9万人,比上年增加25万人。

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呈现出不断转移的趋势。我省农民工总量增速呈持续回落态势, 2012年湖南省农民工数量达1470.8万人,2013年湖南省农民工数量达1679.2万人,2014年湖南农民工人数达1707.5万人,分别增长了12.4%,1.7%。

农民工的数量在不断地递增,但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衍生的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身份上的农转非的问题,工资待遇上的同工同酬和拖欠工资问题,以及在社会认同方面的持续被歧视问题,都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大瓶颈。长此以往,这些社会问题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也将削弱我国劳动力就业市场的活力。本文着力于研究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的系列问题,给出合理化的建议,这对于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提升我国城市化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1.1 经济利益方面的缺失

一直以来,农民工讨薪运动纷纭四起,对于农民工来说,工资不仅没有起到保健或者激励作用(双因素理论),更使得他们深陷“干活苦,不拿钱”的怪圈。我国《劳动法》第50条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现实社会中许多农民工由于自己无法按时拿到工资而使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甚至有诸如非法劳务中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取农民工的介绍费、报名费等,这些现象对农民工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侵害,让本就贫困的农民工的生活更加困难。

1.2 社会权利方面的缺失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事实上农民工的政治权利未得到实现。外出务工的农民既无法享受农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由于户籍身份限制无法在城市中享有政治参与权益;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可在许多省市的现行的制度体制之下,城市就业准入机制门槛很高,就算是基层岗位也排斥有农民这一身份的群体,国家所倡导的劳动者就业公平在很多城市大打折扣,毫无公平和正义可言。

1.3 社会心理归属方面的缺失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农民工来说,能在工作的城市得到认可和尊重是城市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实际上,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社会地位、身份、职业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他们在城市人心中不仅是“工资低”的群体、还有“素质低”的偏见,更经常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代名词。种种因为怀疑而被否定的现状让农民工如芒刺在身,不止精神世界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对于城市更没有任何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2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缺失的原因分析

2.1 制度层面

反观我国近二十年的发展情况,城镇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为扩大城市规模,提高国民素质,我国对城市有相当的倾斜和优惠政策,以及我国在城市的公共设施的建设上远远超过农村,生活在城市的居民比农民享有更多的公共服务,社会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均等。此外,我国虽然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

2.2 企业层面

经济学认为,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经济发展主要是粗放型经济运行模式,由于缺乏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制造业中广泛地存在着以延长工人工作时间来获取高产出,而不是倾向于提高自己的技术来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企业家自身素质也并未达到一定高度,持续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节点,缺少人本管理和人文关怀。

2.3 农民工个人层面

由于既定的生活坏境的影响,农民工缺乏良好的教育设施和服务,文化素质普遍低下。不仅没有较高的学历,也缺少技能方面的训练。并且受农村大环境影响早早外出务工,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缺乏,其在城就业往往都是熟人介绍和通过中介机构介绍。

3 我国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进展

3.1 培训工作方面

政府持续关注农民工问题,致力于培训农民工和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调查统计,我国农民工数量在二三产业的比例超过半数。因此,在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下,必须加快培养新一代产业工人的步伐,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013年,据国家统计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32.7%,比上年提高1.9%,各年龄段的农民工接受过培训的比重均有不同程度提高。这充分体现了在整个农民工工作中,政府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工作效果显著。

3.2 农民工收入的增加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快速,国民生产总值不断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长期偏低的状况也在我国良好的经济环境下得到合理的回归。农民工外出务工月收入水平持续显著的提高,2010年增长19.3%,2011年增加21.2%,2012年增长11.8%,2013年外出务工人均月收入达到2609元,比上年增加319元,增长13.9%。探其根源,多方面因素的联动作用推动了农民工工资水平持续显著的提高,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的最低工资水平标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2013年有27个省(区、市)相继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维护,促使了农民工工资水平的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城市生活成本迅速上升,这些现实的情况都对农民工工资起了正向引导作用。

3.3 其他方面

农民工其他权益保障也在不断发展中并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得到明显的提高,分别提高了4.4%、5.4%、4.6%、5.4%和4.5%;工资拖欠问题在国家和政府的重视下,也得到有效抑制和改善,2008年工资被拖欠的外出农民工所占比重由原来的4.1%下降到0.8%,下降了3.3个百分点。

虽然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不断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农民工群体的广泛性和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没有缓解超时劳动问题,依然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依然不高。因此,政府和企业以及农民工个人更应该在已有的进步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努力,探究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根本出路。

4 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根本出路

4.1 制度创新和改革

第一,具体、全面和充分地落实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在这一问题中,农民工并不特殊,他们依法享有各种权利。政府应加大力度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第二,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实行职权责相统一的管理机制,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并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严格规范,把月清月结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第四,加大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改革户籍制度有利于培养农民和农民工的进城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农民工对城市的社会归属感,使得一部分工作稳定和有能力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其户口上由农转非农,这大大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和减少农民数量,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

4.2 完善企业责任制度

第一,从根本上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企业和企业家应本着平等并适当照顾弱势农民工利益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善待关爱每个农民工,极力维护他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地位;第二,把创建安全的生产环境作为头等大事,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真正意义上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明确他们的责任,加大力度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作业环境,重视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第三,完善企业工资制度,逐渐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和工时待遇,企业要从多方面考量,不仅应把新农村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前提,而且高度关注本企业内部和谐发展和避免社会责任国际贸易壁垒的需要,压制逐利欲望,维护贫弱农民工的利益;第四,认真履行企业社会保险的义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和代扣养老、工伤、医疗以及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

4.3 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农民工自身素质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方面。虽然农民工的生活环境和城市有一定差距,但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技能和学历,并且只有当农民工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谋生手段,才能与城市居民进行竞争,以在城市中占得一席之地。由于农村落后的现实性和历史性问题的存在,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的过程极其艰难,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面临着生存现状的问题,需要他们付出不懈努力,最终使自己的素质与技术能力不断提高,满足城市基本的需求。

农民工作为社会流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全面考虑农民工权益缺失问题下,我们要大力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从社会、企业及农民工自身方面去解决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将会推动农民工取得新的进展。

政府也于2015年“两会”上提出将大力做好结构调整、过剩产能,化解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以及统筹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增加社保幅度,同时降低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等缴费率等。我国正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上多措并举、稳步推进,这些措施必将带来我国就业市场上的新局面,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有着深刻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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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伟.中国经济增长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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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建.城镇化与中国经济新未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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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培敏.农民就业——拷问中国城市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7]杨河清.劳动经济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基金项目:

9.银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篇九

为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为自己决策承担责任的意识,让金融消费者明白在“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根据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陟县支行的有关要求,我行于2016年3月15日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以“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我行工作人员重点围绕消费者享有的八项法定权利、维权方式和渠道、银行理财、非法集资等内容对社会公众进行了重点宣传讲解。通过宣传,强化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倡导消费者理性投资,科学合理的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一、加强行内员工知识普及,为集中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为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维护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行内员工知识普及,我行组织员工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2016)》,掌握金融服务基本知识、投诉维权须知知识以及常见产品和服务风险及操作注意事项。

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活动

(一)积极开展网点宣传

通过网点公示我行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普及金融消费知识。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我行投诉电话、投诉渠道、投诉处理流程及消费者申诉路径。我行网点LED滚动播放“维护客户资金安全,就是维护银行声誉”,“共建和谐金融 创建文明城市”等宣传标语。

(二)我行根据人行下发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的要求,在支行网点周边人流量大的区域摆设宣传板,由支行业务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担任宣传人员,积极主动地为路过的居民普及金融知识,并对金融消费之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权利进行深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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