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精选6篇)
1.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 篇一
西安市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西安市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房屋类别住宅用房办公用房 项目服务等级 管理服务费(元/M2·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M2·月)管理服务费(元/M2·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M2·月)
甲级 1.00 0.80 3.10 2.40
乙级 0.70 0.50 2.60 1.80
丙级 0.50 0.40 2.30 1.20
丁级 0.40 0.30 1.50 1.00
备注(1)本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含中央空调、送排风系统及电梯运行所发生的能耗及中央空调和送排风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2)别墅和经营用房的收费标准分别在住宅用房和办公用房同档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经市物价局批准适当上浮。
西安市普通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房屋类别 住宅用房 办公用房 经营用房
项目服务等级 管理服务费(元/M2·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M2·月)管理服务费(元/M2·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M2·月)管理服务费(元/M2·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M2·月)
甲级 14 0.24 0.70 0.60 1.10 1.00
乙级 11 0.20 0.60 0.50 0.90 0.80
丙级 8 018 0.50 0.40 0.70 0.60
丁级 5 0.16 0.40 0.30 0.50 0.40
备注(1)服务等级在丁级以下者,管理服务费按丁级标准执行,但不得收取日常维修养护费。(2)上述管理服务费中不含城市居民清洁费和居民生活垃圾袋装服务费,带电梯的另加电梯维修养护费。
2.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 篇二
1 充换电服务收费现状
1.1 收费现状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充换电服务收费方面的相关政策, 甚至没有将充换电服务列入物价清册。国内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主要有下面3种结算。
1.1.1 换电模式电动乘用车按里程收费
国内部分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重点城市已有换电模式电动乘用车比较成熟的商业化运营经验, 经过地方物价部门核准或备案后, 和用户签订充换电服务合同, 并以此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如杭州已大规模应用的换电电动出租车即采用了按里程计费方式, 目前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
里程的计算方法是通过车载里程计读取本次换电和上次换电对应的行驶里程, 作差后得到本次换电收取费用的里程数据。
1.1.2 整车充电模式按电度收费
对于整车充电模式, 无论是电动乘用车和电动公交车, 均可以按充电电度收费, 根据电动汽车在充电桩上充电电量收取费用。目前, 北京和安徽推广应用的整车充电电动乘用车采用该收费方式, 收费的电价标准为一般工商业电价。
1.1.3 记录充换电数据等待服务价格出台
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充换电站多为单一用户 (如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等) 提供充换电服务。由于目前没有出台充换电收费标准, 国内很多充换电站每天、每周或每月记录用户的充电量、换电数据, 并经用户签字确认, 待物价部门出台收费标准后收取相关费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政策及落实情况, 将直接影响到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的收费标准。
1.2 财政补贴政策
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优惠政策, 除了免费使用或划拨土地、提供免费停车位、电动汽车不限行等定性优惠措施外, 定量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充换电建站补贴和电池经营补贴。
1.2.1 充换电站建站补贴
目前, 国内有部分城市对充换电站建设费用进行补贴, 北京的补贴标准为建站总费用的30%, 杭州和济南均为20%。
1.2.2 电池经营补贴
对“十城千辆”试点城市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的电动公交车, 国家财政补贴每辆50万元, 部分城市的当地财政还有一定金额的补贴。以江苏出台的优惠政策为例, 对购买使用电动公交车, 每辆车除中央财政补贴50万元外, 省财政补贴20万元, 市财政补贴30万元。国家和当地的财政补贴合计100万元, 由裸车购买者和电池经营者共同享受, 两者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而定。
下面从经营充换电站和电动汽车换电电池的充换电服务方的角度考虑, 以投资资产折旧、运行费用和运营收入来核算充换电服务收费, 并与用户易于接受的燃油替代收费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2 按投资产出核算收费标准
2.1 测算方法
对于“裸车采购, 电池租赁”的换电模式, 充换电站投资方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充换电站折旧和维护费、电池折旧、电能费用、人员成本和相关税费, 运营收入主要包括电池更换服务费和政府补贴, 其中政府补贴部分参考国内部分城市实施的补贴政策, 含充换电站建设补贴、电池采购补贴、车辆行驶里程补贴、税费减免等。对于整车充电模式, 充换电服务方不经营电池, 不存在电池折旧问题, 也不享受电池采购补贴。
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前期, 车辆规模较小, 为了保证充换电服务能够良性开展, 需尽量保证充换电服务提供方不亏损。对于换电模式, 由于目前技术无法准确测量电池的荷电容量, 借鉴国内换电收费经验, 以里程方式为例, 按投资产出核算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
2.2 测算条件
2.2.1 运营收入部分
(1) 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国内已出台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政策的城市比较少, 已享受到补贴费用的城市更少, 文中收费标准测算中若享受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则以20%来考虑。
(2) 电池采购补贴。“十城千辆”试点城市对每辆电动公交车的补贴标准为50万元。每辆车无论配置多少组电池, 均只能得到50万元的补贴, 该部分补贴由裸车采购方和电池经营方协商各自获取补贴的比例, 文中以电池经营方得到50万元补贴为例进行测算。
(3) 电池更换服务费。电池更换服务费与服务车辆、日行驶里程、每公里收费标准有关, 该费用的求取方法是在运营收入和运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 得到每辆车每公里的收费结果。
2.2.2 运营成本部分
(1) 充换电站折旧和维护费。充换电站是充换电服务的基础, 充换电站折旧是运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文件精神, 充换电站房的建筑部分年限为20~30年, 充换电设备折旧年限为8~10年。充换电站建设费用中, 除了建筑和设备外, 还有项目前期、项目管理等其他费用, 为此论文中充换电站综合折旧年限为12.5年, 即折旧率为0.08。若充换电站项目通过省发改委审核并纳入电力基础设施投资范畴, 计算电池更换服务费时则可以不计充换电站折旧费用。
参考变电站来测算充换电站的维护费用。变电站的年运行维护费用约占全站投资的2%~2.5%, 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初期, 由于充换电站建设成本相对较高, 故充换电站维护费取全站建设费用的2%。
(2) 电池折旧。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文件精神,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折旧年限为3~5年。文中以4年折旧计算, 即折旧率为0.25。
(3) 电能费用。充换电服务方所建充换电站一般由10 k V供电, 供电容量远大于100 k V·A, 电能价格采用100 k V·A及以上普通工业的峰谷分时电价。
以某省电价为例 (各省份的价格存在较小差异) , 高峰、平段和低谷电价分别取1.445元/k V·A, 0.867元/k V·A, 0.389元/k V·A。为降低电能成本, 尽量在低谷时段给电池充电, 而最大限度避开高峰和平段。本文测算电能成本时假定高峰、平段和低谷所耗电能占比分别为10%, 20%, 70%。
(4) 人员成本。以每座充换电站配置20名服务人员, 每人年工资为4万元/年。
(5) 相关税费。提供充换电服务得到的收益, 需要交纳一定的经营收入税费, 一般以营业收入的6%作为税费。
假设充换电站年折旧和维护费为Xa;电池年折旧费为Xb;电能费用为Xc;人员成本为Xd;相关税费为Xe;充换电站建设补贴为XA;电池采购补贴为XB;电池更换服务费为XC;所有费用单位均为元。由于:
根据式 (2) 和 (3) 可以求得:
2.2.3 其他测算条件
对于2个全自动换电工位的充换电站, 假设建设费用约为5 000万元, 服务对象为60辆电动公交车, 车辆与电池的配置比例为1:1.6, 电池采购价为60万元/组。电动公交车日行驶里程200 km, 百公里电耗为120 k W·h。
2.3 测算结果
根据式 (3) 和 (4) , 可以求得电池更换服务费Xc, 进一步求得每辆车每公里的电池更换服务费。按照是否得到政府补贴, 得到下面的测算结果。
(1) 若政府提供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和电池采购补贴, 每公里需收取3.64元, 充换电服务方才能保证收支平衡, 详细的测算结果如表1所示。
(2) 若政府不提供任何补贴, 即XA=XB=0, 每公里需收取5.66元才能保证收支平衡。
2.4 灵敏度分析
影响电池更换服务收费标准的最主要因素是电池费用, 包括电池折旧和电池采购补贴, 其次是充换电站折旧、电能费用和充换电站建设补贴, 影响最小的是充换电站维护费、营业收入税和人员成本。因此, 电池的销售价格、使用寿命和性能参数将直接影响到电动汽车的大规模推广应用。
3 按燃油替代核算收费标准
目前, 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处于起步阶段, 为了促使用户接受并使用电动汽车, 部分省份推行燃油替代收费标准。
3.1 测算公式
根据当前油价和燃油公交车的油耗, 计算常规燃油公交车的能源消耗费用, 相同行驶里程下, 向电动公交车用户收取与燃油同样的费用, 作为电池更换服务费。假设燃油公交车百公里油耗为L升, 燃油价格为U元/升, 可以得到按燃油替代核算收费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3.2 测算条件和结果
以目前市场行情为例, 燃油公交车百公里油耗约40升, 燃油价格则取当前市场价格, 约7.5元/升, 可以得到与燃油同等费用下, 电动公交车用户需要承担的电池更换服务费为每公里3.00元。
3.3 灵敏度分析
从上面的测算看出, 按燃油替代核算的收费标准主要受燃油价格的影响。燃油价格的波动性比较大, 对于电动汽车包年用户, 可以按当地年度平均燃油价格进行费用结算。
4 2种收费标准的比较分析
(1) 充换电站服务的电动汽车数量越多, 按照投资产出核算的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越低, 越有利于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2) 对于燃油替代核算收费方式, 无论整车充电还是换电模式, 对用户收取相同的充换电服务费用, 所不同的是, 若采用换电模式, 用户只需采购不带电池的裸车, 但电池采购补贴之外的电池费用需要服务双方协商确定。
(3) 若能享受到文中所提的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和电池采购补贴, 按投资产出核算的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与燃油替代核算结果比较接近, 若不能享受到补贴, 前者核算结果明显高于后者。
(4) 采用燃油替代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 充换电服务提供方若要实现盈亏平衡, 还需要积极从政府争取到相应的运营补贴、税收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
(5) 由于电动汽车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 充换电设施、电池等关键技术还在不断提高中, 按投资产出核算方式得到的收费标准短时间内难以得到物价部门的认可, 而燃油替代收费标准容易被政府部门和车辆使用单位所接受。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 采用投资产出核算方式确定的收费标准能够较好地保证充换电服务提供方的正常运营, 并不断扩大充换电站的建设和服务能力, 确保基础设施的前期投入。为调动用户采购、使用电动汽车的积极性, 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初期, 建议以不高于燃油替代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 收费不足部分由充换电服务方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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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 篇三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规范经营 服务收费
这几年,随着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增加,收费标准的节节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比如借记卡收取年费、收取零币点钞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等,主要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经营比较粗放,服务品种比较单一,免费服务的局面维持了较长时间。公众对商业银行定位不准确,往往把国有商业银行看做是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要求银行像行政机关那样“为人民服务”、不收费的观念已经成为公众心理定势。虽然银行服务收费有其合理的原因,监管部门对银行收费也多次发文予以规范,但商业银行收费市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一、商业银行收费市场存在的问题
1.收费项目繁多,但同质化特征明显。近几年,商业银行服务产品发展很快。据相关资料统计,收费项目从2003年的300多项到目前的3000多项。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产品虽然项目繁多,但其中同质化现象突出,产品和服务相似度比较高。往往是一家银行推出新产品,其他银行很快会推出相似产品,只是推出的新产品名称有所不同,而且这些产品大多集中在传统业务上。如各家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汇兑、银行卡、代理、担保及承诺等服务基本是无差别的。同业竞争不是以特色产品吸引客户,而主要是以价格争夺客户。即使是开发了众多理财产品,也是从传统信贷业务转化来的,正是这种产品同质化,导致各银行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不强,缺少具有差别化的特色产品。
2.收费标准不统一,缺乏定价依据。当前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仅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除此之外的服务产品由各商业银行根据成本效益和业务拓展的要求制定收费标准、代理委托业务按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和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监管部门只对价格的合理性和制定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管。基于这种监管方式,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收费政策和定价制度上存在一定缺陷。由于缺乏完善的定价体系,还不能完全核算到业务条线、客户和产品,因此各家商业银行定价政策依据不统一,相同的服务产品,价格相差悬殊。
3.争抢市场,服务收费行为欠规范。目前商业银行都在争夺市场,竞争激烈,部分银行故意压低价格、以价格战的方式视服务对象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引起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规范性产生了质疑,影响了银行在客户中的信用形象。部分银行收费项目名称不规范,经常引起金融消费者的歧义;银行收费透明度不高。商业银行在服务收费之前往往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收费情况,收费公告也不够及时、明确和醒目;对私业务收费中对客户的解释不够到位,既缺乏对消费者的耐心解释和说明,也缺少正确的引导和宣传,使银行与客户之间在收费问题上的分歧经常无法消除。部分扰乱正常的银行服务市场秩序;一些银行以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为主要形式的不规范经营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热议和广泛关注。部分商业银行业所属金融机构出现了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收费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显然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削弱了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降低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4.引导宣传不够,经营行为欠规范。这几年,商业银行在新增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时,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在向客户收费前,未尽到应有告知义务;收费公告不够明确和醒目,透明度不高;对客户的疑问咨询解释不到位,缺少正确的引导和宣传。部分银行片面追求中间业务收入增长,却忽略了服务质量的改善,由此出现了服务收费与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协调、不匹配的现象,造成了客户对银行收费的不满。为提高销售量而不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充分的风险提示,或是向不需要某些服务产品的客户进行盲目的推销,使银行与客户间产生冲突或误解。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利于银行中间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也损害了银行业自身利益。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经历了从免费到收费逐步发展的过程。《价格法》等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及银行业发展,不应笼统地反对银行服务收费项目总量的增长,而应关注收费服务是否合规、合理,是否遏制质价不相符的服务收费项目。
二、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
如何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完善服务定价机制。目前商业银行收费指导性文件主要依据《价格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随着商业银行服务业务的迅速发展,虽然各商业银行增加的基本服务业务大体相同,但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不一致,容易给客户造成收费名目杂乱、繁多的假象。笔者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应梳理规范价目名称,进一步明确对商业银行收费活动的监管要求。确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如对具有“公共产品”特点的银行服务,包括人民币储蓄账户、结算、银行卡服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确适用范围和幅度;对一些创新服务产品如科技含量高,资金投入大,市场培育尚未成熟的产品,制定保护性指导价格,给予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以鼓励商业银行研发创新;对一些传统产品、成熟度高的产品,适度收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浮动幅度;对于一些可以为客户提供的高端的、个性化服务,允许商业银行与客户沟通协商,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制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规范服务收费标准。商业银行内部要建立规范的定价决策机制,在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定价政策应统一;对一些按市场发展和客户定位划分需要制定不同的、有区别的服务产品价格,应制定便于操作执行的指导意见。另外,商业银行要认真进行成本核算,合理解决成本收益问题。确立科学的定价战略和业务发展战略。以成本动因为基础,细分产品,分配归集产品和账户实际消耗的成本,通过成本分析为收费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持。通过合理厘定收费价格,不仅能够有效地进行成本补偿,更能避免盈利客户流失。
第三,优化服务收费环境。商业银行在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同时,应该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加速业务创新,创造出满足公众多样化金融需求的中间业务产品。要加快理财业务、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等的创新力度,通过良好的金融服务为客户提升生活品质。同时,要积极拓宽低成本服务渠道,特别是ATM、网上银行等低成本的电子渠道,单笔业务成本较低,收费也较低,通过拓展低成本渠道,既可以降低银行的服务成本,又可以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自助服务应逐渐过渡成为消费者接受银行服务的主要方式,运用技术、法律的,减少交易故障、防范信息欺诈,提供安全便捷的自助交易环境,普及自助交易知识,接受新型的自助服务方式。
第四,加强服务收费宣传。商业银行应及时规范地披露服务收费项目和费率、标准,服务之前告知收费或潜在的收费条件,为客户进行账户调整和服务选择创造条件,提供全面最新的收费信息,规范披露渠道,照顾不同阶层客户的需求,提供包括网络公告、寄送通知函、网点放置等多种渠道,通过多渠道不同方式进行宣传和营销,确保客户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达到吸引顾客、让顾客认同银行服务收费的目的,使广大客户对银行合法的服务收费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参考文献
4.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 篇四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逐步建立物业管理优质服务、优质优价的激励机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就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的原则是:管理定级、按级收费、审验、动态运行。
二、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实行百分制。按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在90分以上者执行甲级收费标准;在80-89分之间者执行乙级收费标准;在70-79分之间者执行丙级收费标准;在60-69分之间者执行丁级收费标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得收费。
三、西安市物价局根据考核结果颁发收费等级牌匾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审批的标准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成立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委会在允许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服 务企业按基准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委会(业主代表)协商确定。
四、对于获得国家、省(部)、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单位的,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经市物价局批准可适当上浮。
五、各县、临潼区、闫良区物价局可依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二ΟΟ二年二月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价房发〔1999〕011号)同时废止。附件:
5.三、四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篇五
1、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2)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3)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一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5)5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6)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每天8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号码)。(7)每年与10%以上业主作有效沟通,每年物业投诉有效处理率达到80%。(8)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等)。(9)建立财务制度,每年一次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状况。(10)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房屋管理
(1)按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良好、整洁。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无安全隐患。
(5)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6)小区主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3、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设施齐全,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设立24小时报修值班电话,急修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维修回访制度,维修回访率达 到70%。
(3)设备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
(6)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7)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8)保持设备设施场所整洁卫生,制定设备场所管理制度。(9)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
4、公共秩序维护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2)对小区重要部位每4小时巡查一次。
(3)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具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进出小区的车辆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5)秩序维护员经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6)每年进行消防培训一次。
5、卫生保洁服务
(1)小区公共场所、楼道、楼梯、主次干道,每天清扫一次。(2)及时清扫积水、积雪。(3)楼道玻璃每季擦拭一次。(4)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
(5)垃圾每日收集1次,做到日产日清。
(6)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虫孳生。(7)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8)小区内公共排放雨水、污水管道定期疏通,保证排放管道畅通。(9)对雨水、污水排放井定时清掏,保证排放井通畅。
6、绿化管理及养护
(1)花草树木无枯死,发现死树,及时清除,并适时按需要补种。(2)绿篱每年应进行修剪,及时清除修剪废弃物。
(3)造型树木应根据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4)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5)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防沙、预防病虫害。
四、四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1、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2)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3)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4)4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5)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每天6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号码)。(6)每年与10%以上业主作有效沟通;每年物业投诉有效处理率达到80%。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等)。
(8)建立财务制度,每年一次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状况。(9)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2、房屋管理
(1)按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进行管理服务。
(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空调安装无安全隐患。
(4)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5)小区主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3、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设施齐全,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设立24小时报修值班电话,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维修回访制度,维修回访率达到70%。
(3)设备运行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6)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
6.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外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以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八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计时收费时间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委托业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与委托方衔接沟通、了解业务种类及风险、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工作计划、实施必要的执业程序(包括市场调查、询证、现场勘查、资产清查、重要资产技术鉴定等程序)、形成工作底稿、整理资料、出具报告等实际工作时间。接受异地委托在途时间可减半计入工作时间。
第九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突破政府指导价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其服务收费资质及报价依据、理由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以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状况等确定(见附件表)。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或减免收费,也不得采取下发文件等方式强制会计师事务所降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十二条 坚持委托人自愿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审批等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关单位接受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收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及每人日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服务协议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服务费;委托人亦不得以高付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真实报告。对以高收费、多付费索取或出具不真实报告的,应当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诚信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监管,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以及压价恶性竞争、价格歧视等行为要及时查处;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和行业服务质量监管,对不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质从业或不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规范,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发现、查处的问题,及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并载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收费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审计等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度检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价服〔2003〕179号)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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