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024-12-08

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共10篇)

1.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篇一

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营造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财政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示范基地遵从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象可为:

(一)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

(二)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

(三)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大学创业(科技)园;

(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五)其他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载体。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申报主体,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成立2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从事基地运营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

(三)与运营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实际入驻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四)运营单位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六)实际入驻基地办公、经营的小微企业6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七)基地年度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八)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具有创业辅导师团队,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50家次以上创业辅导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每年组织技术洽谈会或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

4.人员培训。具有培训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能力,每年组织各类培训2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具有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市场拓展等能力,每年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相关活动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具有组织融资需求、融资产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融资20家次以上,组织产融合作银企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具有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具有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能力,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可向所属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附件);

(二)运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活动通知、图片等)。

第八条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收到所属运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进行初审,提出拟推荐名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基地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公布名单。

第十条 对经公布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颁发牌匾,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通过的,取消其“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总结报送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设区市经信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所属各示范基地上一年度总体运营情况总结报送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结合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对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5月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闽经信中小〔2015〕262号文)同时废止。

2.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篇二

在金融政策频繁调整、商业银行信贷紧缩、民间资本利率狂涨的背景下,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再次集中爆发。目前在我国化工行业中, 中小微型企业创造的产值、收入和就业人数, 均占全行业50%以上。量多面广的中小微型企业构成了化工行业金字塔的坚实基础, 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化工行业的下游是大量的小微型企业, 越是向下游这个特点越明显。小微型企业是完全市场化的企业, 最具生命力, 同时也是最能吸纳社会就业的企业, 但也是企业中的最弱势群体, 融资困难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需要政府关注和扶持。在调查中发现, 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普遍反映审批手续过于复杂, 执行政策较死板, 担保条件较苛刻, 融资期限过于短是影响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主要障碍。

一、目前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一) 银企信息难对称

与大企业相比, 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抵押和担保达不到条件的问题, 金融业的整合和信贷规模紧缩、利率和收费等规定都对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融资造成较大的影响。作为供需两个主体之一的中小微型企业, 特别是初创型企业, 有着天然的劣势, 其自身大多不具备银行贷款的条件。资信度低、财务行为不规范、债务沉重偿还能力差、缺少有效抵 (质) 押资产, 保全措施难以落实等等是企业融资得不到满足的主要原因。而作为供给方银行, 比如国有银行通过对成本、收益和风险的综合考量, 更愿意面向大企业、中心城市为目标。同时信贷管理权限上收, 但客户调查由基层机构进行, 两者之间信息脱节较为严重;银行各分支机构间经营管理模式划一, 缺少对所在地企业具体情况的应变性, 一些银行实行信贷资源的倾斜配置, 严重影响了中小微型企业融资。

(二) 政银支持难到位

调查中发现78%的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认为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政府没有起到作用。以前在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方面, 化工企业并不占优势, 在申请国家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上, 政府对于中小化工企业的支持力度比较弱。由于化工企业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偏向农业、科技类企业, 并不一定会照顾到化工企业。在银行信贷方面, 虽然各家银行出台了很多针对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但由于不了解化工产业的情况, 执行政策较为死板, 只按照银行的审核程序进行, 往往业内认为很好的项目, 经过银行的评估可能却达不到贷款的标准, 这使得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小微型企业错失商机。

(三) 融资成本难降低

由于银行信贷具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 贷款规模大, 单位交易成本越小, 因此对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而言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较高, 在今年的宏观调控政策下, 人民银行每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 就会冻结商业银行3600亿元资金, 在银行信贷规模不断紧缩的背景下, 国有大型银行更是“抓大放小”, 只抓住大型企业的大项目, 而股份制银行贷款条件又太苛刻, 相比较而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审批手续较为灵活。调查中有2家在当地农行获贷6300万元, 1家在昆明光大银行申请到700万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1家在外地申请到银团贷款33亿, 有4家企业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获贷共285万元, 但由于信用社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高, 融资成本依然难以降低, 同时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评估费、担保费等费用也是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可以看出本地金融机构已经很难满足这些中小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 在不断增加的向外地金融机构融资的过程中, 融资成本又无形增长。调查中还有部分企业在银行难以获贷, 而资金又难以周转的双困难之下, 意图转向民间借贷, 但今年以来高至4%—6%的民间借贷月利率让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望而却步。

(四) 抵押担保难满足

在调查中发现, 仅有1家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进行贷款, 但通过担保贷款获得的资金仅占其负债总数的20%以下。在当地担保机构数量过少, 且担保条件难以达到是企业难以获得担保贷款的重要原因。在银根紧缩的大环境下, 各企业普遍认为信用担保机构对缓解融资难问题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同时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 所有银行都要求企业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但各银行贷款比例平均只在抵押物价值的40%~45%。以5000万元的抵押资产为例, 企业只能获得不超过2300万元的贷款, 而企业大多数固定资产抵押贷款都用在了更新技术、扩大生产方面。受通货膨胀影响, 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提高, 企业普遍反映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供应商都从原来的“先货后款”转变成必须“先款后货”, 企业资金压力普遍增大, 中小微型化工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普遍增长了20%以上。目前这些企业普遍反映资金缺口主要是在维持正常生产和归还拖欠货款, 但过低的抵押比例让企业无法再从银行获得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支持。

(五) 期限问题难解决

在调查本地金融机构中发现, 当地农行、建行、农发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5家银行类金融机构, 建设银行无贷款审批权, 其余4家在基层权限内, 中小企业第一次成功贷款所需平均时间为29.25天, 如果是多次贷款的老客户所需平均时间为14.25天, 如果不在自己的权限, 需要上级审核, 从审核到放款所需平均时间为31.25天。由于寻甸县邮政储蓄银行至2010年末发放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 因此将其余四家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如下图:

以2010年中小企业贷款为例, 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 1年期以下贷款所占平均比例为58.01%。在调查企业中, 中小化工企业普遍反映, 银行贷款审批手续繁多、审批时间过长, 在市场行情波动、原材料价格变动频繁的环境下, 往往会造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先机。而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大部分是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 在流动资金短缺、应付账款过大等等压力下, 一年的融资期限无法解决企业在紧缩货币政策下的资金需求。

二、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的建议

从当前中小微型化工企业的融资方式来看, 虽然各家银行都在积极开拓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 但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达到条件的融资方式依然过少过少。目前优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流程, 鼓励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创新, 积极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应当成为中小微型化工企业下一阶段融资创新的重点任务和关键所在。

(一) 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与租赁公司紧密结合, 改变投入方式, 创建新的融资方式

可采用股本投入+风险租赁, 同时用项目发起人、投资人的股权或项目的其他资产抵押给出租人的投入模式, 使项目发起人、风险投资人、出租人按承担的不同风险, 分享项目失败或成功的损益。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出租人 (或设备生产厂商) , 因拥有租赁设备所有权和抵押担保的受益权, 比传统信贷业务风险保障要好。如通过联合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本投入, 是拉动租赁投入的最有效的办法, 使得中小微型化工企业的投资风险得以有效分散。

(二) 完善金融体系建设, 积极培育中介服务体系

首先,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实践表明, 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去解决, 单靠一种途径是不行的。目前, 特别重要的是在进一步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的基础上, 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并且信用担保体系的创新不仅仅体现在通过担保机制使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还应积极开展信用打包或证券打包与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结合起来, 增加设计产品的流动性。其次要继续发展投资基金, 要加快风险投资立法工作, 放宽基金的设立条件和准入方式, 促进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 鼓励民间资金更多的流向中小微型企业, 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再次加强为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设。目前我国的社会中介机构诸如财务顾问、会计机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大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 目前还没有专门为中小微型化工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特别是缺乏针对中小化工企业特点开发金融工具的专业金融机构。因此中介机构的建设应当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以便为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提高中小微型化工企业获得融资的几率。

(三) 转变观念, 银企互动, 创新融资组合模式

银行贷款属于债券融资, 而风险投资属于股权融资, 两者的风险和收益大不相同, 中小微型化工企业应改变观念, 在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 需求不同的融资方式。在发展早期, 更应以寻求引进风险投资为主, 在企业发展后期则可侧重于银行融资, 发挥银行对市场反应灵敏、信息量丰富, 通晓金融市场运作的专业优势, 广泛与银行搭建“传统金融+新型金融”相互配合的融资理财模式。今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 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 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押 (质押) 方式的研发和推广;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 优先支持部分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例实行差异化考核, 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目前各家银行都不同程度的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开拓步伐, 小额无抵押贷款、信保保理、应收账款保理、保兑仓等新型金融产品已在部分商业银行开展, 部分银行还酝酿成立中小企业集合理财计划, 通过社会资金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3.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篇三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开展堆龙德庆区关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规范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指导和推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通过为大众提供创业创新实践平台,鼓励培养大学生、农牧民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农牧民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条件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周界限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场地作为创业创新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可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入驻 小微企业8家以上。

(四)应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账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4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六)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

三、奖励政策

第四条 支持改建、扩建创业创新基地。引导和支持乡(镇)园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创业创新基地的,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改扩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五条 支持新建创业创新基地。对园区、县(区)和社会资本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区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第六条 支持创业创新基地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补贴。

第七条 对创业创新基地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补贴。

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运营管理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基地入驻企业名单

(五)运营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条 审核。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 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审定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将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送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授牌。

五、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基地管理制度

(一)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当地政府驻派、管理经营。

(二)入驻企业应在指定区域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三)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椅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空调、烹饪等设施。

(四)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五)入驻企业要服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制度

(一)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入驻企业应遵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入驻企业应每月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公司机密的报表和数据,以便完成相关的统计。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入驻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消防中心处报警。

(二)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基地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

(三)经营场所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明火装置,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器具,严禁吸烟。

(四)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入驻条件

第十六条 意向入驻企业应先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入驻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由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呈双创办、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办理入驻手续完成入驻。

第十七条 意向入驻企业、项目或团队应具有一定创新性、符合小微企业范畴,并服从堆龙德庆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每月考核一次。并将入驻企业入驻情况、办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如实建档保存,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入驻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根据堆龙德庆区相关部门和“两创示范”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 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

4.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篇四

发展九条金融财税措施情况的报告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9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九条金融财税措施”)。会后,福建省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细化相关政策,积极支持福建省小微企业发展。我中心支行会同福建银监局迅速组织辖内银行业机构认真学习领会,引导辖内银行业完善信贷体制机制,加强融资对接服务。截至2011年10月末,全省小企业贷款余额5057.44亿元,在企业类贷款余额中的比重为46.29%,比年初提高1.11个百分点;小企业贷款比年初增加713.53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新增额的54.3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5.19个百分点。10月小企业贷款新增94.63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单户授信在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新增7.66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1.71亿元。截至10月末,全省小型企业贷款同比增长30.65%,增速分别比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高22.33个和23.5个百分点,比全国小企业贷款增幅高6.35个百分点。

一、福建省政府落实举措

福建省政府10月16日出台《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闽政[2011]89号),在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九条金融财税措施的同时,着力通过奖励、风险补偿、1

税收优惠等多种手段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福建省明确提出,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以上一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同时建立每月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通报制度,年底对各银行投放情况进行评比,对季均小微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和信贷政策窗口指导,确保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占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金融管理部门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策传导

我中心支行11月18日召开201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规划与投向安排座谈会,传导省政府“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精神,了解金融机构2012年投向安排,着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和小企业、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布置开展小微企业负担情况调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梳理授信管理政策,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福建银监局11月中旬制定并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小微企业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提出福建银行业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10条意见,从思想认识、信贷投入、客户结构、金融创新、服务体系、专业能力、收费定价、资金应用、考核评价、差异化监管等10个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同时11月15日召开福建银行业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银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做到“八要八不要”:要顾全大局,不要拖后退;要调整客户结构,不要“傍大款”;要提升专业水平,不要徒有其名;要加快金融创新,不要因循守旧;要落实合理定价,不要见利忘义;要夯实基础工作,不要因小失大;要差异化监管,不要搞“一刀切”;要与时俱进,不要浪费好政策。

(二)增加金融机构可贷资金

我中心支行积极向总行争取追加福建省80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亿元合意贷款增量,用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年末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11月28日20亿元合意贷款增量已经全部下达给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功能,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可贷资金。自10月以来,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7.1亿元,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4.51亿元。

(三)推动银企对接

全省各级人民银行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如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会同漳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以“六送”(送政策、送资金、送人才、送技术、送管理、送营销)为主题的“暖冬”行动,强化政银企解决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率先建立全市百家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监测跟踪制度,定期跟踪和分析小微企业信贷资金需求落实情况。

全省各地银监局积极推动银企对接。泉州银监分局于11月中旬启动“2011年泉州银行业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在行动”主题活动,举办一系列的专题融资对接会,进驻县域、走向农村,依托同业公会、商会、协会,创建特色支行,创新融资方式,签署合作公约,搭建小微企业融资合作新框架,激发县域金融活力。其他银监分局也正着手准备开展相关工作。

(四)开展政策实施效应评估

我中心支行下发《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福银[2011]228号),以评估为抓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10月底已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2010年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试评估工作,参评19家金融机构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勉励4档。金融机构2011年执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成效的评估将于2012年1季度完成,评估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与金融机构“见面”,并与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相挂钩。

(五)合力优化融资环境

我中心支行会同福建银监局配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做好2011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审定和发放的准备工作,确保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及时到位,支持财政资金发挥对银行业小企业贷款的激励作用。配合省经贸委启动福建省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工作,积极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11月3日,晋江市中小企业2011集合票据于11月3日成功发行,4家企业共融资2.2亿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取得突破。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举措

(一)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实施意见。“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出台后,省内各银行业机构积极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意见。如工行福建省分行结合本行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具体实施意见,引导其分支机构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二)明确工作目标,保证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各银行业机构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目标,要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力争实现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如农行福建省分行11月份在用完信贷规划的情况下专门配备3亿元的小微企业信贷新增额;并按月监测二级分行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对未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分行进行通报,确保今年完成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目标。

(三)开展银企对接,落实小微企业信贷资金。10月24日,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晋江市工商局、晋江市私营企业协会联合在晋江举行三方合作协议签约暨信贷启动仪式,将在三年内为晋江市私营企业协会会员提供50亿元授信额度,签约现场共有3家私营企业协会会员获得2900万元贷款,其中有2家企业分别获得免抵押贷款100万元和中小企业经营性贷款2500万元,1名个体经营者获得个人经营性贷款300万元。11月初,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召开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咨询会,举行与小微企业贷款对接签约仪式,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

(四)落实合理定价,停止不合理收费。“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出台后,各银行业机构迅速作出反应,停止向小微企业收

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等不合理费用。工行福建省分行还组织进行自查、抽查,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合理定价

(五)筹备金融债发行,拓宽资金渠道。兴业银行积极筹备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金融债,近期已获得银监会批准,现正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福建海峡银行已开始着手开展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金融债的准备工作,现已与相关机构就发债规模、成本、运作模式等事宜进行接洽。

5.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篇五

作者:李明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11-11-11

根据2008年经济普查结果,宜章县小型和微型企业约占全县企业总户数的99.3%,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县域经济增长、安排劳动力就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调查掌握全县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状况,探讨促进小型和微型企业持续良好发展的对策,近日,我们就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

一、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困难

由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对缺乏金融支持、政策扶持、统筹发展等方面的优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呈现出生产成本高、盈利空间小,融资困难大、企业扩能能力小等方面的特点。总体来看,全县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增长较快,但人均还较低;乡镇之间转移趋势明显,但转移不转型的问题仍然突出;结构调整与人才支撑基础不牢,提升群体化的态势明显,但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发展不行。尽管党和国家一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近年来连续出台来了一系列的举措,两类企业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但由于缺乏有力的外部环节支撑,当前企业发展还面临很多问题。

(1)生产经营成本升高。近几年,企业生产成本持续升高,当前又进一步加剧,由于通货膨胀的压力和产业转型加速,物价上涨的因素进一步加快,多种原材料价格涨幅激增,普通劳动力和技术人员薪酬也同步增加。企业业用地也日趋紧张,租用土地和厂房的费用也明显的提高。节能减排导致一些地方的水电能源供给不足,煤炭燃料等动力原料价格持续上涨。再加上税率负担的偏重,产品出厂价格难以上调,很多企业原来就很薄的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企业的生产成本与利润呈现出来的“剪刀差”越来越大。宜章县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主要是爆竹及关联度高的造纸、纸筒、引线等企业和煤炭采选企业,据调查,爆竹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均同比上涨,其中高钾每吨9200元,同比上涨6%;萤粉每吨2.2万元,同比上涨5%;管理人员每人每月工资1700元,一线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同比上涨4%;玻璃纸每吨500元,同比上涨10%;税费从去年下半年提标后,同比上涨52%。煤炭采选企业今年税费每吨提标55元,企业税费负担同比上涨30%。

(2)企业融资渠道少。银行普遍对企业发放贷款持谨慎严格的态度,加上客观上许多小企业缺乏有效抵押资产,信誉度不高,使得小企业贷款门槛高,手续繁,额度低,期限短,品种少。据调查了解,我县94%以上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积累、民间借贷筹措资金,导致许多企业在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后,都无力再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设备、技术均处于落后状况。

(3)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后,国务院2005年出台非公有制36条”,09年出台“中小企业29条”,去年又出台了“民间投资36条”,促进中小企业政策发展框架已基本形成。虽然现在的政策和法规比较原则,但是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差别化政策导致地方没有及时出台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措施,致使已有的政策难以落实。一方面先行企业没有微型企业的标准界定,小企业的标准过于宽泛,很少考虑到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小型微型企业获得政策信息的渠道不畅通,财务账目欠规范,而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小型企业,使得相关的税收政策难以落实下去。

(4)企业素质相对较低。全县相当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低、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等问题突出。不少小型微型企业帐目不规范,很多微型企业没有专业会计人员,有的连生产成本、销售成本、财务成本都不清楚。而且很多企业经营者有技术方面的特长,但却不懂得市场运

作,不懂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加之小型微型企业质量意识淡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行为有所发生,特别是缺乏技术支撑,一般制造业中的小微型企业普遍创新能力弱,转型升级难度很大。大部分企业只能做简单的初级加工,以低成本进行总量扩张,处在相关产业链的低端,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宜章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发展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摆到了促进“富民强县”的战略位置,高度重视和充分理解中小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中的地位,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制订出台相关政策的配套实施细则,逐步缩小了中小企业的差别化体系。

(一)大力扶持企业转型升级。连续几年来,县委、县政府相继出台了《新型工业化奋进年活动的决定》、《宜章县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工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等文件,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同时,依托现在的资源和传统产业优势,打造“一区三园”和乡镇特色工业园,引领宜章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淘汰落后产能,促使有前景的企业成长起来,做大做强。制订了小型和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在政策优惠、金融支持、企业用电和生产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二)建立项目联系机制。完善了领导挂点联系企业、部门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实行重点企业项目县级领导联系负责制。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定期下企业调查研究,重点开展了政策咨询对接、银企担保融资对接、各项专项服务对接等工作,面对面、实打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切实加强要素保障。一是创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积极与金融机构协调,引导商业银行将更多的服务向中小企业,特别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大力鼓励民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全县已招商引进了长沙村镇银行入驻宜章,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二是加快了社会保障体系创新,研究制定了企业务工人员的户口、住宿和子女就学等问题的相关措施,解决了企业就业人员后顾之忧,同时又为企业开拓市场与引进人才提供了政策支持;三是研究解决了企业面临的要素制约问题、如土地、用电、物流等瓶颈问题,确保企业合理有序正常生产。

6.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篇六

鄂地税发〔2013〕7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63号)等一系列发展战略和部署,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轻税费负担,支持企业发展。

(一)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原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到500元。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达不到建账建制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执行。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税报告,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定期减税或免税。同时取消鄂地税发[2009]93号中“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不得办理困难减免的审批原则。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资产重组,优化升级。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二、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六)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小型微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经认定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小型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我国境内的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小型微型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三、吸引多元投资,缓解融资困难。

(十二)小型微型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十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限已满,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五)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六)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七)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鼓励资源利用,促进产业升级。

(十八)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九)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内结转抵免。

五、鼓励就业创业,切实改善民生。

(二十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广告业除外)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实行限额减免营业税(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十二)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十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二十五)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优化服务方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七)对小型微型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对拟上市的重点后备企业在上市自查阶段非主观故意造成补缴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并免予处罚。

(二十八)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型企业,经地税机关批准,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二十九)严格执行简并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环节,简并报送资料,提高办税效率。

(三十)贯彻落实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引导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建账建制,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7.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格式和 篇七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地址:

创业及工作经历:

二、拟创办企业情况

基本情况:

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生产制造 □零售 □批发 □服务 □农业 □新型产业 □传统产业 □文化创意 □信息技术 □其它 出资情况:

投资人姓名或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申请人姓名 现金

股东姓名

三、产品(服务)介绍

产品(服务)名称及概念:

性能及特色::

四、市场分析

目标客户描述:

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

竞争对手及分析:

自身优势分析:

五、市场营销

5 企业人员的组成:

员工的培训:

劳动保障:

七、固定资产情况

办公及生产服务工具和设备:

名称 数量 单价 总费用(元)

合计 XXXXX元

八、财务计划

资源来源:

经营收益的预测:

九、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

8.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篇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二条扶持措施。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占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确保用于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续贷手续,与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对接。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每月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通报制度,年底对各银行投放情况进行评比,对季均小微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优先支持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二、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 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三、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积极引进省外中小商业银行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支持商业银行向县域和社区延伸机构网点,拓宽服务渠道和对接平台。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力争年底前组建3家以上村镇银行。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未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要抓紧组建。合理布局典当企业,鼓励典当企业增资做大,拓展业务领域。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接入人行征信系统。

四、加强小微企业出口金融服务。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优惠政策。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优先满足小微外贸企业出口商高风险地区的保险限额,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理赔服务。支持小额贸易承保,提升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渗透率。继续落实对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支持政策措施。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出口试点企业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五、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金融机构要多元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方式,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鼓励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我省担保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省级财政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扶持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扶持比例上限为1%。

六、实施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考核,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对政策执行成效良好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对达到要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七、推进小微企业发债和信托融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成立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指导小组,指导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服务。

八、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各地要设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积极争取福州、厦门、泉州高新技术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动性,吸引创业资本集聚。加快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建设,为技术产权、科技项目成果和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转让提供高效融资、交易服务。加快“海峡股权交易所”组建和运营步伐,为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和交易提供有效平台。

九、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范围,确定我省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将执行时间延长至2015年底。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在2015年底前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一批涉企收费。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十、落实服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市县先行垫付,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下达。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差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提高抗风险能力,对为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额的1%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额的1.6%比例补偿。

9.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篇九

一、基本情况

智库+众创空间成立于2016年,2017年被评为阳江市阳东区智库+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2018年被评为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基地规划占地10000平方米,截至目前实际建成面积3359平方米,现有入驻企业42家,管理团队12人。入驻企业全部为小微企业。

二、服务情况

伴随创业基地的发展壮大,基地实体数量的不断增加,企业对基地的服务需求趋于多样化,按照 “标准化、组织化、企业化、市场化”的理念,适时不断完善基本服务、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管理咨询和专业服务等服务内容,有效的满足基地实体发展中的需求。

1、是带动就业能力强

基地2017年底统计从业人员433人,不仅解决了当地毕业大学生创业就业问题,还促进了周边地区劳动力的转移。

2、是创业培训力度大

为促进创业就业,扩大基地规模,让更多本土创业者及企业家,掌握现代发展规律,全面提升企业主经营管理能力和规避风险意识,智库+创新创业基地联合阳市小微企业协会共同打造了三大品牌课程。

(1)“一鼍一论”大型公益高峰论坛。论坛启动至今已成功举办八场,每场参与企业约600家次,最近一场我们请来了华人培训第一人余世维博士讲授《经济下行期的企业家再修炼》,全天的课程座无虚席,参课人数高达800余人,余博士以及在经济下行期应该采取那些避险方法。如何通过五项修炼,反思自己企业的战略、反思企业的组织结构、反思企业的执行能力、反思企业的传承、反思企业主的家庭关系处理带领企业走出困境,迎来新的发展。最后,分享了在经济下行期企业家任何通过人脉,作资本化运作。作为阳江地区开埠以来最有名气的一位老师,用一整天的课程,使广大中小微企业主真正领略了大家的风采。解决了企业家们一直在心里困扰的难题,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指明了道路,让企业家们在思想上洗一个澡。大家发觉真正的培训,确实能够令自己和企业成长,扭转了阳江地区企业家不喜欢学习培训的意识,带动了整个地区企业家学习的热潮。

2、SYB创业培训班。基地联合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成功举办SYB创业培训班17期,毕业学员超500人,毕业学员成功创办的企业超100家,阳江地区广大社会人士,一直苦于没有良好的提升渠道,对于经营企业的一些基本常识,都不具备。因应这个现实,基地积极联系人社相关部门,引进国际标准的创业课程,并在人社原来的课程上增加部分更有针对性的课题,聘请社会上知名的培训老师及成功企业家,为学员们的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整个课程时间超两个月,在这两个月内,老师们结合案例,运用分组讨论、现场点评的方式,让教学更贴近“实战”,着力提高创业者的心理素质、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从而降低了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3、卓越领导力演讲特训营。基地联合阳光、头马、羊城、狮响、华商等近十家俱乐部共同举办演讲培训课程32期,参与企业近800家次,及大的提高了阳江企业主及创业者的沟通及演讲能力。演讲是创业者和企业主必备的能力之一,也是提高领导力的重要途径,从讷于言辞,羞于上台,到积极主动、勇于发言,从内容、语气、声调、表情、神态和肢体动作等,都有较大的提高。

三、下一步发展设想

今后,我们将在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按照基地建设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争取利用1-3年的时间,打造成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阳江市智库+创新创业基地

10.海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篇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浙江省残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5]18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执行口径

1. 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适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二、办理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公告规定的时间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职工人数证明等年审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三、办理时间:2015年7月1日至7月17日

四、地址:百官街道新建路6号,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窗口(区残联一楼大会议室)

五、逾期不申报的,不能免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0日

阅读延伸:

上虞区是绍兴中心城市东部具有滨江特色、功能相对完善的综合性新城区。获2013福布斯中国最富有的十大县级市。联合国迪拜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著名景区有大舜庙、东山再起、英台故里(祝英台)、白马湖春晖园、四季鲜果之旅。2013年10月撤销县级上虞市,设立绍兴市上虞区,纳入绍兴大城市建设。

上虞区境域南北最长60千米,东西最宽46千米,总面积1406平方公里。总人口77.85万人(2012年末),辖3个街道、15个镇、3个乡: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道墟镇、上浦镇、汤浦镇、章镇镇、下管镇、丰惠镇、永和镇、梁湖镇、驿亭镇、崧厦镇、沥海镇、小越镇、谢塘镇、长塘镇、盖北镇;岭南乡、陈溪乡、丁宅乡。上虞区人民政府2005年11月搬离市府路迁至市民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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