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9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广东省监察厅
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粤教监﹝2009﹞20号
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关于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各部门和各级各类
— 1 —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教育 收费 规范 通知
抄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国、宋海同志,各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 2 — 关于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我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狠抓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建设教育强省、和谐广东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 3 —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教育投入和收费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和省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形成的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逐步妥善解决。二是从2009年秋季学年起,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三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省财政将通过逐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支持各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商请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安排免借读费后经费缺口资金补助办法。四是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入学考试报名费。各地要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义务教育阶段除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二)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全面清理与现行省教育收费政策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收费项目审批和核定工作。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
— 4 — 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中小学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提供给学生自由选择的社会实践、郊游、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看电影等,可收取校外活动费。凡制定每生每课时课外活动服务费(校内活动服务费)收费标准,组织学生在校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辅导,并向学生一次性收取课外活动服务费(校内活动服务费)的,属于借开展课外活动(校内活动)名义变相组织学生补课收费行为,一律按乱收费论处。要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当地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整顿,凡已发文批准中小学收取“补课费”的要立即予以取消。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2009年8月15日前各地要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09年8月25日前,各地要将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分别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三)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粤价〔2006〕42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意见〙(粤教基〔2009〕45号)的要求,巩固
— 5 — 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果。对于没有达到清理规范工作目标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对于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保证清理质量。2009年秋季开学后,省将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要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借改制之名的违规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在“三限”之外以自费、旁听、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和收取费用。引资扩建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引资扩建前已有的教育资源(招生规模)应全部用于招收公办普通高中计划生,不得用于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也不得向非户口所在地的择校生收取异地借读费(课本费执行当地学生同一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解决城市义务
— 6 — 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各级政府切实加大教育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千方百计提高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缩小校际间办学水平的差距,减少小学升初中的竞争,逐步消除义务教育各种形式的“择校”现象。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捐资助学行为,加强捐资助学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重点班。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外来工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
(五)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中小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和〘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有关规定。严禁高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
— 7 — 助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联系安排工作手续费”以及各类押金、保证金等。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六)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辅导)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中小学要禁止以学生家长委员会代收学生补课费、校内活动费、兴趣班费的做法。严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严禁擅自立项收取高中重修班学杂费。
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依法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坚决取缔。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各学校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不移地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深入开展下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
各级教育、纠风、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要在上级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教育乱收费和违反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各级教育、纠风等部门要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指导、亲自抓好落实,特别是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要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大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要把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作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要求,明确责任,强化内部监控,坚决防止发生并及时纠正教育乱收费行为。
(三)强化制约机制,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断强化和完善预防制约机制。各中小学校收费必须认真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经批准调整教育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要及时更新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通过校园网、招生简章和收费公示栏(牌)等形式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严厉打击盗版、非法出版和发行教辅材料等活动。
(四)大力实施高校“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招生行为。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学生可在高考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对有关考生资格及录取信息进行公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问题的调查研究,— 10 — 提出进一步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
(五)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严禁挪用教育收费资金
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4〕26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和学校经费收支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和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坚决纠正将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用于发放临时代课教师工资、教职工政策性津贴补助和福利,以及用于开展奖教奖学活动支出等行为。严肃查处多报、虚报和重报学生人数,弄虚作假骗取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等行为。
(六)深入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活动,树立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
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将教育收费规范县作为评定和复查教育强县(市、区)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的经验总结,未获得“广东省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称号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检查,查找突出问题,努力创造条件,争创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已经被授予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称号的
— 11 — 县(市、区)要珍惜荣誉,发挥榜样作用,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将对获得“广东省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称号的县(市、区)进行复查,对评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后出现严重教育乱收费问题或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其称号。
(七)加强信访工作,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
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教育收费问题的信访快速督办和定期通报机制,层层公布受理群众反映教育收费问题的专线电话,安排熟悉教育收费政策的专职干部接听群众举报,及时把群众举报的学校违规收费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务求教育收费信访举报数量有明显下降。
各级教育、纠风、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本地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把好监督检查关。新学期开学收费后,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教育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辖内学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问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对群众举报不认真核查等行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二
一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 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 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 均衡发展迈上新台阶;普通高中教育快速发展, 高中教育的瓶颈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扎实推进, 招生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素质教育取得新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义务教育发展不够均衡、部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够规范、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问题, 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事关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 事关创新型人才培养、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建设的大局。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 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已成为新时期我省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二、明确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 以“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教育环境、推进素质教育、建设教育强省”为宗旨,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二) 工作目标:
按照“省级统筹、政府主导、整体推进、标本兼治、强化督察、严肃问责”的原则, 用3年左右的时间, 基本实现中小学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 形成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三、着重解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突出问题
(一)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和作业量。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坚决纠正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 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对走读生不准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初中每天不超过2小时, 高中每天不超过3小时。对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实行总量控制, 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二) 严格规范教育教学活动。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 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现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不得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得占用学生法定节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学校、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学校骨干教师要为学困生义务补课。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校、学生违规订购教辅材料。
(三) 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市、县 (市、区) 教育部门要对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加以科学规范, 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行为。要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 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 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要求, 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 教师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四) 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 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市、县 (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学区范围, 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坚决制止义务教育学校的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行为。中小学校应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 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 (好差) 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 不得违背“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 不得招收复读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
(五) 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
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 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 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学生”等。
(六) 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 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要求。其他办学机构要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 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
四四、加快建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一) 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中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统筹规划, 整体推进;把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作为“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既要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激发学校的活力, 又要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各地课堂教学改革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把教学改革成效作为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 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表彰奖励和问责制度;中小学校要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 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 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学校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 对没有认真执行该规定的学校, 在各种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 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注重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水平, 坚持师德首位, 推进师风建设, 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素质。广大教师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 以学生为本, 为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服务, 培养学生科学思维和创新精神, 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学会动手动脑。加强教师培训, 引导广大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自觉学习、主动提高, 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 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提高教师教学能力。要严把教师入口, 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 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调整教职工编制向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 确保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升。
(四) 深化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改革高校招生办法, 促进素质教育实施。从2014年起, 取消奥赛、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逐步探索在部分高职院校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开展免试注册入学试点。
(五) 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综合评价体系。坚持发展性、全面性、激励性的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目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改变传统的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评价标准的评价办法, 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教师、学校和区域教育工作。在完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基础上, 积极探索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导向, 以教育投入、教育质量、普及程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学校、区域性教育工作评价体系。
(六) 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 不断完善学校内部设施设备, 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 为学生提供健康成长的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积极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体系。开放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体育、艺术教育等场所, 组织学生在课外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注重优化家庭教育, 办好家长学校, 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 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管理孩子, 合理安排孩子的课外学习与生活。重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 充分发挥学生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社会公益性设施要按规定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中小学校要组织学生每月一日到校外开展实践体验活动。
五五、着力加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障机制建设
(一)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及时研究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 加强工作指导, 强化各项工作落实, 把事关学生成长的各项教育工作办实、办好。
(二) 完善工作机制,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 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组织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 规范新闻媒体采访行为, 防止不负责任的炒作和报道。纠风监察部门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规范教育类咨询公司的经营行为, 对超范围经营的, 依法进行查处。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 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研究提出区域整体推进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认真排查和解决突出问题。各中小学校校长作为学校减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以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为重点, 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 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真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落实到课程、教学、评价、管理各个环节。
(三) 严格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 (市、区) 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 作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规事件, 在基础教育强县 (市、区) 建设评比中, 实行“一票否决”。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 强化监管, 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督导检查机制。督导结果和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 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 开展专项整治, 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围绕当地中小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分阶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要充分发挥纠风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新闻出版等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 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五) 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强化执法监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对出现违规行为的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责任人实施严格责任追究, 给予解聘、取消晋级和评先资格等处罚, 或给予行政处分。
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
答: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与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广大中小学校长对高质量培训的新期盼相比,目前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问题,例如:培训发展不平衡,统筹规划不够;培训模式改革步伐不大,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制度不完善,培训项目招投标等机制尚未建立,培训过程监控不够等。针对这些问题,教育部在近期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予以解决。
问:《意见》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意见》中所指的中小学校长包括公办、民办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特殊教育学校校长。
《意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促进校长专业发展为主线,以提升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创新培训机制为动力,进一步提高校长培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人民满意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意见》要求各地着力抓好三项主要任务:一是面向全局,有计划地面向全体中小学校长开展任职资格培训、专业能力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二是要有针对性,重点加强农村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民族地区校长培训,加大薄弱学校校长培训力度,重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培训;三是注重培优,组织实施中小学名校长和幼儿园名园长培养计划,为优秀校长、园长的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问:如何提高中小学校长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答:《意见》提出,要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手段等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确保按需施训,各地要全面进行需求调研,精选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层次、类别、岗位校长的专业发展需求,并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校长培训的必修内容;二是要改进培训方式,坚持以学员为主体,采取专家讲授、案例教学、学校诊断、同伴互助、影子培训、行动研究等多种方式,强化学员互动参与,增强培训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三是要创新培训载体,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开展培训,探索建设校长网络研修社区,开展区域内、区域间校长网上协同研修,推动校际间、城乡间校长网上结对帮扶,形成校长学习发展共同体,实现校长培训常态化。
问:如何完善中小学校长培训制度?如何激发校长培训工作的活力?
答:《意见》首次提出了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在任校长全员培训制度,同时要求建立培训学分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培训“学分银行”,推动校长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衔接、学分互认。要建立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把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校长考核、任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激发校长培训工作活力,关键在于创新培训机制。《意见》提出,要创新四个方面的机制:一是探索校长自主选学机制,建设菜单式、信息化的选学服务平台,为校长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机会;二是改革课程资源开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吸引优质培训机构参与课程资源建设;三是实行培训项目招投标机制,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专职培训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承担培训任务;四是建立联合培训、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鼓励培训机构依托优秀中小学建立培训实践基地,加强与境内外优质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
问:如何加强培训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者的专业能力?
答:《意见》指出,由教育部制订培训者专业标准,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为专职培训者的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保证其每年参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拓展培训者队伍来源渠道,重视遴选熟悉教育规律、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育管理干部、知名专家学者、优秀一线校长担任兼职培训者。建立国家、省两级培训专家库,实现优秀培训者资源共享。
问:如何强化监管评估,保证中小学校长培训的质量?
答:《意见》提出,由教育部制订校长培训课程标准和培训质量标准,建设培训信息管理和监测平台,建立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各地要采取专家实地评估、学员网络匿名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校长培训的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培训任务和经费的重要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校长培训工作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同时,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四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引导农村村民有序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村庄规划布局不合理、违规占用土地、农房私搭乱建、“千村一面”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而村庄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由之路,是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基础,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强农村地区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要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满足村庄合理建设需求出发,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引导村庄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建设安全、经济、实用和美观的村民住宅为导向,通过规划引导,强化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合 法权益,确保村庄建设规范、有序,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三、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村民主体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引导村民住宅有序建设,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加强村容整治,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2、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以规划为先导,充分体现农民意愿,根据当地客观条件,科学编制规划;在村庄建设模式上,力求以人为本,与自然和谐;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村庄整治的计划,确定分批分期建设方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3、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强化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指导,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4、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坚持依法办事,着眼长远发展,注重制度建设,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5、规划先行、稳步推进
按照“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抓好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积极探索、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违背群众意愿大拆大建、盲目铺开。
四、重点工作内容
(一)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落实
各县(区)要对村庄规划工作进行整体安排落实,认真审查核实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做好技术审查和指导,有效保障规划成果“好编、好懂、好用”。
1、村庄规划的基本要求
一是坚持标准,分类编制。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治理空心村的要求,分类编制村庄规划,保证成果高质量、易实施,科学引导村庄建设。优先编制完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资源丰富、以及建设活动频繁、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规划。对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与产业扶贫相结合,编制搬迁规划。对平原地区的村庄,根据特色农业布局,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地方,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对缺乏产业基础的地方,根据实际编制完善村庄整治规划,重点推进人居环境改善,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城中村、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要有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立足实际,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村庄现状、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编制自然和谐、各具特色的村庄规划。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 源丰富的村庄,要充分依托历史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完善保护性发展规划。
三是相对集中,节约资源。结合村庄搬迁合并,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向小城镇、中心村聚集。对缺乏产业支撑、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一般村庄,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和开展村庄环境治理为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村镇发展新格局,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是严格规划,依法管理。村庄规划编制,既要严格标准、积极实施,又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实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2、村庄规划的主要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重点是完成经济条件好、产业特点突出、地方特色明显,以及铁路、国道、高速、省道、县乡公路、景区道路两侧和中心城区、各县(区)周边乡镇的村庄规划,力争到2018年,基本实现农村规划全覆盖。
3、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村庄规划建设导则》,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调整优化村庄居民点和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引导企业合理聚集,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合理确定村庄人口和用地规模;科学安排交通、环保、环卫、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防洪、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明确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发展重点,统筹协调各类建设时序。
(二)依法履行村庄建设审批程序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1、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土部门书面意见、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并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土部门书面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委会签署的意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乡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公示。根据“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已经取得乡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和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许可的用地情况进行公示。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强化基层服务指导和监督
1、强化基层管理,配备村庄规划管理专干。每村配备1-2名规划专管员,并解决好报酬,负责日常村庄规划落实,指导村民依规建房,做好基层规划管理和服务,维持村庄建设秩序。
2、强化培训,做好技术指导。要分期、分批培训村镇领导干部,加强基本规划知识的培训;加强对乡镇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庄规划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
3、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参与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和质量安全意识;利用乡镇规划展示厅、村庄规划展示室(展 示板)的宣传普及作用,引导村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遵守规划、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按照规划有序进行建设活动。
4、强化督导,保障规划落实到位。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村庄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责,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村庄规划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村庄建设特别是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工作的指导,建立巡回检查督导制度,会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四)全面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一是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划组织农房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章建设。二是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三是村庄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小产权房”开发。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城市、县(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工作,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规划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等工作。
五、规划管理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庄规划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和组织领导方式,落实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要加大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推进乡村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村庄规划专管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村庄规划,发挥村庄规划展示室(展示板)的作用,积极鼓励村民参与规划,引导他们了解规划,提高遵守规划的意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四)建立完善规划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确立长期行动计划,明确建设的重点、时序。加大对村庄规划的投入,抓紧组织编制科学合理、操作性较强的村庄规划,有效指导村庄建设。对新型农村社区,已经建成的,要创造条 件引导居住,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已开工建设的,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规范,合理加以利用,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浪费;未开工建设的,要重新进行论证,仍有必要建设的,按集体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五
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异地发展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异地入党的基本条件
异地入党,是指因外出务工、经商、居住(不含上学、服兵役)等原因,离开原户籍所在地,被户籍地外党组织吸收入党,包括跨社区、街道(镇)及其它行政辖区入党;同时也包括异地到xx街道辖区内入党的人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外出人员申请入党,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并已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可以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否则,应向其原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当申请人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后,接收其入党申请的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党组织,必须征求原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意见,同意后,才能将其吸收到党内来。
二、规范异地入党的政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异地入党的,入党前必须到原户籍所在地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一)受理政审单位。xxx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下属社区和企业等基层党组织收到外地政审函后,须将情况及时报街道党工委,由街道党工委统一受理政审。没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基层党组织(含总支、支部)无权受理外地政审手续。
(二)受理政审条件。1.函调单位。xx街道外党组织向xxx街道有关党组织进行函调或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街道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或开具介绍信。2.证明材料。外地党组织在向我街道基层党组织函调政审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政审对象在外地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在企业工作的,应提供政审对象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一般应具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在-2-
农村(社区)工作生活的,应提供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无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xxx街道党工委不受。
(三)政审工作程序。1.公示政审,接受监督。街道党工委收到外地政审函后,将政审函等有关情况在政审对象所在社区、小组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来信或来电反映情况,应及时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2.支部讨论,确定意见。公示结束后,社区、小组党组织召开班子会议,根据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出具政审意见,政审意见应包括政审对象和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是否发展为党员的意见建议,党组织书记签字,报街道党工委。3.党工委把关,审核回复。街道党工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政审结论和有关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回复外出地党组织,同时报党工委备案。
三、严格异地入党手续的审核
(一)落实发展党员两地“双公示”制度。在街道以外发展党员的,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公示环节,必须同时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实行发展党员两地“双公示”制度,两地“双公示”的结果须
记录在党员档案中。
(二)落实发展党员公开审核制度。异地入党的人员在组织关系接转后,街道党工委经审查发现其在吸收入党前五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城乡建设、治安管理、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纪律的,不予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并发函给其入党地所在党委组织部门,建议取消其党员资格。
四、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近年来,街道个别基层党组织在公开选拔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中,出现了唯亲发展、请客吃饭、违规许愿、打招呼和“曲线”入党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影响了党员发展工作的健康开展和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此,街道党工委将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种歪风邪气。
(一)加强教育。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别在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加强党性教育,端正入党动机;对党员要加强党纪教育,增强责任意识,为发展党员工作的健康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严肃查处。1.严查非组织活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非组织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如调查属实,对涉及非组织活动的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应取消其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发展;对涉及非组织活动的党员或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处理。2.严查“曲线”入党。“曲线”入党,是指长期工作、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但是借与外单位合作经营、投资开发、资金入股或雇佣等名义在外地入党的情况。经与入党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调查核实,确为“曲线”入党的人员,如组织关系已落实到龙泉基层党支部的,经支部大会讨论、街道党工委审查并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如组织关系还未落实到支部,经街道党工委讨论、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并向本人反馈。
五、社区党组织换届期间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期间,全街道社区党员的组织关系暂缓接转。期间,各类党员的组织关系未经组织许可一般不得转入社区、小组党组织。换届结束后,街道党工委根据具
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接转。
六、建立询问审核制度。
(一)询问制度。对外地转入党员特别是在外地入党的xx籍党员,做到“六必问”:入党时间必问、入党程序必问、组织生活情况必问、组织关系转回原因必问、外地从业情况必问、居住情况必问。
(二)审核制度。各级党组织在审核党员档案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上报街道党工委,由街道党工委联系审核。
6.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六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一)建立“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市政府承担对辖市内义务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加大市级财政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确保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学校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积极争取省、市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市政府新增教育经费要主要用于农村教育。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教育转移支付等省、市专项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市级财政教育专项经费预算,全额用于教育事业,做到专款专用。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有关规定提供新建、扩建中小学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改善农村中小学、乡镇(街道)成人学校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乡镇(街道)按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支出的5%安排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并作为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年终考核指标之一。
(二)合理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市财政统发,实行市长负责制。教师工资统一城乡同类学校教师的收入分配政策,中小学教职工应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统一城乡教师的医保、社保政策,城乡教师的住房补贴与公务员同步,中小学教师增收节支奖力求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增收节支奖励水平。对经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多方筹集资金后仍有困难的乡镇(街道),中小学教师增收节支奖发放,市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原乡镇(街道)涉及到教职工的奖教福利待遇、教师探亲每周报销费用、外地教师生活或工作补贴等有关优惠待遇,乡镇(街道)要继续予以保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缩小城乡教师收入的差距,逐步使其达到同等水平。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学所在市域、规模大小、布局调整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切实保证公用经费到位,对农村中小学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要重点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要高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校。鼓励农村学校开展小班化试点探索,对小班化试点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核定、教师编制核定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对农村学生数较少的学校及寄宿制学校,在公用经费核定时要予以照顾。各乡镇(街道)、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收费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加大教育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基本建设经费,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财政新增收入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规定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等资金,全额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成人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添置。控制新的基本建设债务,对“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调整之前形成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建设债务,由市、乡镇(街道)合理安排还贷计划。城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对农村学校的设备配置实行专项补助。将新增危房和破旧校舍勘察、维修改造列入正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元投资体制。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薄弱学校、政府新建学校以及后勤项目为重点,在明晰产权和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资金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办学。继续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等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捐款,应在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继续开展“希望工程”、“爱心捐款”等活动。
(二)全面实施“万校标准化”工程。结合布局调整和薄弱学校改造,切实加强农村学校基础建设。从2005年起,通过5年的努力,把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建成结构安全、设施完备、功能配套、环境优美的标准化学校。
(三)积极实施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积极实施农村寄宿制初中建设,争取到2007年底,建成3所省级示范性寄宿制初中。农村小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寄宿制。认真实施省人民政府“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解决好师生就餐困难,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小学低段年级的学生寄宿要建立护理、护送制度,配足配强专职保育员,确保学生安全。
三、坚持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创造条件,推进教育公平
(一)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把教师继续教育的重点从学历补偿教育转到教师专业成长上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的要求,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2005年起,市财政按每年不少于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用于中小学师资培训及培养。确保每年有一定数量的高学历教师充实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农村中小学师资结构合理化。新认定一批农村学校骨干教师,享受现有市等级骨干教师待遇。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中、高级教师职称评选适当向农村倾斜。改革和完善农村教师进城考制度,在促进师资合理流动的前提下,切实稳定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继续实施城市学校教师定期到农村支教制度,适当延长支教时间,以发挥支教教师的作用。倡导全社会关心和爱护教师的良好氛围,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待遇,市政府每年用10万元奖励长期在农村从教的优秀教师。
(二)积极推进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扶贫助学力度。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扶贫助学。市财政按省下拨的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落实配套资金。进一步完善扶贫助学办法,通过实行教育券制度等,专款专用,确保扶贫助学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不使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在现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扶贫助学资助范围,将特困残疾人子女、重点优扶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子女及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列入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资助对象。对因病、因灾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困难程度实施减免。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爱心营养餐工程,所需资金由财政保障。规范扶贫助学行为,切实做到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资助金额、物资的分发情况。
(四)进一步做好流动学生的义务教育工作。按照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做好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把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民工子弟学校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考核逐步与当地公办学校一致;公办中小学接纳民工子弟入学的按当地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流动学生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政府的教育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乡镇中心幼儿园实行“以乡为主、县乡共管”的体制,明确乡镇(街道)的办园主体地位,市教育局负责教师配置、人事管理及业务指导等。落实农村幼儿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努力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待遇。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逐步过渡到教师由公办教师担任。依法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整治力度,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抓好幼儿教师的培训进修,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持证率。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争创市级示范幼儿园。量力而行发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七)规范学校、幼儿园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减损或群众反响强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不得以个人承包方式办园,已承包的必须及时收回。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转制必须按规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能实施。要认真清理和妥善处置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学校资产,要切实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为学校及幼儿园办证提供方便。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置换,置换所得资金要全部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农村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落实政府对农村教育的责任。乡镇(街道)确保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支出的5%用于农村教育事业,不断完善市对乡镇(街道)的教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辖市内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卓有成效的乡镇(街道),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责任、完成任务不好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市政府每年公布对各乡镇(街道)上述内容的考核结果。
7.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七
(一)落实建设(拆除)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制度,严格限制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多的运输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建设(拆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强化出土(拆除)工地现场监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直至达标。园林绿化、水务、路政等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本行业工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规范管理。
(三)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施工工地要做到“三不进、两不出”,即: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要求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严肃处理。
(四)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消纳许可证编号、处置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五)推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费和处理费预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结算单拨付费用。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相对集中,便于统计和结算。
二、严格运输环节管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六)规范运输专用车辆。凡在本市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必须符合专用车辆标准和本市环保要求,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限速限载等功能。市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新车购置、现车改造补助政策,推广新车型应用。
(七)加强运输企业从业管理。严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从业管理办法,规范运输企业从业行为,对符合从业管理要求的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建立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设(拆除)单位选用规范的运输企业提供服务。严禁未达到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要求的车辆参与运输,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八)加强运输车辆审验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摸清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底数,逐车逐人建立台账。要严把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审验关,对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督促整改。要定期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驾驶证记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情况的,由市政市容部门收回该车的准运许可证。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同时,定期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通报。
(九)建立常态执法机制。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出土(拆除)工地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常态执法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执法点位和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会同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给予曝光、停业整顿、吊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涉牌违法、超载、超速、闯红灯、违反禁限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日常设卡执法检查。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的核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环保部门要深入运输企业和出土(拆除)工地,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
(十)建立联动处罚制度。利用道路、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据车辆行驶轨迹,追查违法违规运输源头,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到公安交管部门调取违法违规运输车辆信息并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施工工地视频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资料定期提供给相关部门,由其依法查处。城管执法和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的执法部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检查记录、相关证据移转给相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动处罚,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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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处置场所管理,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十一)合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度,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范设置能力充足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解决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不足和乱倒乱卸问题。
(十二)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处置场所安全规范运行。
(十三)加大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治理力度。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检查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为其补办手续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各街道、乡(镇)要安排专人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发现乱倒乱卸行为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市政市容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市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审批,积极支持项目建设;相关区县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各自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严格行政许可办理,在行政审批环节加强监管
(十五)严格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设(拆除)单位在施工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标准核算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确定运输企业、处置场所,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合同,处置合同,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依法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十六)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需取得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在运输前向施工工地所属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按照许可要求将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十七)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具备完善的现场处置方案、资源回收方案、场所位置图和布局图、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取得区县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后方可接收建筑垃圾、土方。
(十八)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源头严管、路面严查、末端严处”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车辆准运许可、处置场所设置许可的监管,城管执法、市政市容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建立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具体负责信息汇总、协调沟通、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本区县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政务网搭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市市政市容部门提供建筑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和规范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名录和车辆明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出土(拆除)工地台账、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施工许可信息;市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环保等部门提供相关执法信息,确保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将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定期公开违法违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二十二)加大联合管控力度。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执法绩效统计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市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绩效情况;按照“月检查、月曝光、月排名”的要求,对各区县政府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货运企业及车辆规范要求,鼓励、引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市国资委配合行业部门督促市属相关国有企业落实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市监察部门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二十三)强化网格化管理。网格化城市管理监督员要加强对管理监督区域出土(拆除)工地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和记者参与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举报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奖励。
(责任编辑:黄荔)
8.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八
关于印发《东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东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 日
主题词:司法所 规范化建设 意见 通知
报: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
发:各县(区)司法局、市局有关科室,存档。
东营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5月
日印发
(共印
份)东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规范司法所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服务“黄蓝”国家战略,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09‟19号)和《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建设“平安东营”和实施“黄蓝”国家战略这条主线,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从今年起,集中3至5年时间,按照“五化”要求,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 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工作平台,达到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的目标,使司法所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正规化
1、司法所应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实行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使司法所成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全称应为:хх县区司法局хх(司法所所在地地名)司法所(如:东营区司法局胜园司法所),有统一的标识、标牌、印章。
2、司法所实际工作人员应3名以上,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一人,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副所长。司法所长的任免、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3、具有3名以上中共党(团)员的司法所应建立党(团)支部,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要明确党员隶属关系。
(二)干部队伍专业化
1、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应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选拔、录用必须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新录用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2、司法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判断分析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能够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能够认真正确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3、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的管理,已下达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无被挤占、挪用和空编现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未经县区司法局批准,不得调离或转任到其他工作岗位。在管好用好政法专项编制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选好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实行县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把优秀干部选派到司法所工作,激发队伍内部活力。
4、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严明纪律。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所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新任司法所长、新录用工作人员参加省司法厅或市司法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培训的原则,市司法局负责对司法所长、调委会主任、县区司法局负责对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每年分别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6、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落实岗位目标绩效考评制度,把岗位目标责任与考核、奖惩、晋升等制度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措施和机制,对工作不称职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严肃查处。
(三)业务工作效能化
1、按照司法部规定,司法所主要承担九项工作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 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2、司法所要根据司法部规定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能,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司法所业务工作与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要服从地方党政工作大局,同时在业务工作开展上把握好定位,依据司法所的9项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不能超越职责权限。二是正确处理好同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工作上积极沟通配合,实现协调联动,优势互补。对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务要避免越权代办,擅自处理。三是正确处理好司法所同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关系。司法所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指导管理,要明确分工,明确职责,禁止以司法所在职人员开展有偿法律服务。
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以及企业调委会建设。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按照调解协议书模本,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努力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不断强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内部律师、公证、普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形成司法行政内部的联调联动机制。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积极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 织建设,逐步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等新的工作领域。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积极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解决调委会工作难题,维护调解员的正当权利。确保“六统一”(名称、印章、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标准化调委会达到90%以上,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 96%以上,调解协议履约率95%以上。
4、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和登记工作,确保矫正手续完备、资料齐全,档案规范,记录及时,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以下。
5、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站业务开展,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或面向社会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确保法律顾问履好职、服好务的同时,积极开拓服务领域,主动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加强对合署办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所辖范围内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时保质保量办结法律援助案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成效显著,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发生,无 上访投诉现象。
6、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完善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全面掌握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5年内刑释人员和3年内解教人员名册和帮教安置档案齐备,落实帮教责任人,签订帮教协议。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安置释解人员就业,为特困释解人员办理低保和困难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查率达到90%以上,衔接准备工作反馈率达到100%,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和安置率分别达到100%和95%,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2%以下。
7、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制定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和“法律进社区”活动。基层依法治理铺开面达到95%以上,辖区内三分之一的村(居)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居)”行列,90%以上的村(居)建有“普法一条街”,社区“六个一”(即:在每个社区建设一个法制宣传专栏,建立一个法律图书室或图书角,建立一支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议一座法制学校,每季度举办一次法制讲座,每个家庭培养一个法律明白人)建设全面落实,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每年为群众上3次以上法制宣传课,受教育群众达到2万人次,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5件以上。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治理、防范,对社会矛盾进行预测分析,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治理建议。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及时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村居(社区)解决不了的疑难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所务管理制度化
1、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做到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工作规则公开;工作人员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去向公开,实现工作程序规范,管理严格透明。
2、健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目标责任、公开公示、行政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考评奖惩、廉政建设、档案管理、统计上报等所务管理制度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各项业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统一上墙。
3、建立健全各类业务台帐及登记簿册。对各项业务工作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建立各类业务台帐登记册,即建立健全民间纠纷调处情况登记册、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法制宣传情况登记册、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司法所会议记录册、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等工作台帐。
4、做好档案(卷宗)归档工作。各项业务要建立档案(卷宗),档案要装订成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
(五)基础设施标准化
1、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城市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房间设置合理,拥有8间以上的办公场所(所长室、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室、法律服务工作者室、资料档案室、培训室或会议室、人民调解庭、矫正谈话室)。
2、办公场所标识明显。规范悬挂司法行政徽标和司法所规范名称标牌,此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
3、办公室设置规范。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司法所办公房间外要悬挂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档案管理等职能标识牌,室内公示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4、办公设施齐全。配备业务用车,档案资料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基本办公设施,确保“一人一桌,一桌一脑”。
5、落实司法所各项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支持,将司法所公用经费和办案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的精神,积极同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经费支出科目,努力争取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人均业务经费2万元以上。加强司法所经费的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各县区司法局要按照“整体规划,全面铺开,突出重点,着力推进”的原则,在保证区域内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整体提升的同时,选取1-2个底子好、基础强的司法所进行重点扶持,努力打造全省一流的示范司法所。
四、组织领导
9.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九
(乐府发〔2009〕2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川府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务、经委、林业、商务、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招监办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格招标投标的条件、程序
(二)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等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后,应在5日内抄送同级有关监督部门和招监办。
(三)严格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含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述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1.施工2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1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50万元以上;4.监理3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前述规模标准,但项目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招标。
(四)严格招标投标程序。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备案。
(五)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国家投资的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因情况特殊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由项目业主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但达到比选规模标准的,可以先行开展比选工作。先行招标和比选产生的风险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另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和省管项目除外。
(七)推行项目打捆招标和比选。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的,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组织招标或比选。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招
标完成。
(八)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及其他应急性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报经市级以上政府同意,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对10日内必须进场施工的抢险救灾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可不招标、不比选。
(九)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和支付等事项。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十)严格招标方式。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国家投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机密、专利保护、抢险救灾的;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5.招标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十一)严格招标组织形式。实行委托招标的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比选确定,并严格执行省统一的标准比选文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第4条规定,全部满足相关要求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十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否则,备案监督部门不予备案,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十三)规范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要求。备案部门应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备案,防止“小项目,高资质”。工程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工程因特殊原因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十四)除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工程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实行资格预审以外,其它国家投资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且采用强制性审查标准。
(十五)国家投资工程招标公告应在《四川建设网》或《四川日报》上发布。在《四川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其招标公告应连续发布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应选择在招标人所在地或在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
(十六)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帐户,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日1个工作日前到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严格保密。招标结束后,需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转账方式将保证金退回原账户。
(十七)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十八)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评审。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实行综合评估法的,商务部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60%。
(十九)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国家明文规定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二十)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违规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凡是在评标过程中作废标处理的,应详细说明其理由。其理由应编入评标报告存档备查。
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评审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审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二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和县(市、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开展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设在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专家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应没收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二十三)招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中心)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评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订立合同时,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及任何补充合同,应在规定时间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四)实行中标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处理。
(二十五)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凡因勘察、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勘察、设计单位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通过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予以索赔。
(二十六)严格比选标准和程序。总投资3000万以下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述规模标准的,应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进行比选:1.施工20万元以上(含,下同)2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3.勘察、设计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4.监理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核准→编制比选方案→比选方案备案→发布比选公告→比选申请人报名→对比选申请人进行形式审查→随机选择比选被邀请人→评比→确定中选人→签订合同。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比选,比选人在选择报价方式时,必须采用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比例报价方式。备案部门应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四、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二十七)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与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凡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必须在依法追究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后,方可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增加工程量必须按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签字、勘察、设计单位确认、业主审核、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公示。
(二十八)加强资金拨付监管。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资金拨付的审查,加强项目建设资金流向的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合同价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应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二十九)加强工程竣工决算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评审、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评审)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三十)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要依法追究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招监办。
(三十一)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划和建设、审计、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招监办。
(三十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禁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规定,项目业主、环境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凡具有围标、串标、无故弃标、出借或挂靠企业资质施工的,违反承包合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条文的,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发生工程建设事故的,无故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不依法履职的,以及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省级有关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三年以内禁止其在我市投标或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决定。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川府发〔2007〕14号文件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
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十四)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五)各级招监委及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循依法、有序、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正确处理好严格招标、比选程序与提高行政效能的关系,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的体制机制,关口前移,标本兼治,不断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切实加大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发生,努力推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三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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