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合同格式(共13篇)(共13篇)
1.电梯合同格式 篇一
监督员:
申
请
威远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我公司施工的 工程已施工到
部位,已经自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合格,相关资料已签认完善,现需进行
监督检查(检测),请贵单位派员于
年
月
日参加。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质安站资料核查员: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建设单位负责人:
质安站申请登记员: 总监理工程师:
质安站领导意见:
施工单位(章)
****年**月**日
核查项目:
1、资料审核完善情况
2、基础检测完善情况
3、提升设备完善情况
4、标化实施情况
5、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保持情况
6、其他:
2.电梯合同格式 篇二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2010年6月建成一大型的四层购物广场, 建成后以每层规划为诸多摊位的形式对外出租。由于设计及施工等原因, 致使第二层供暖设施存在问题, 为了尽快收回投入成本, 决定采用事先拟定格式合同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为此, 该公司在合同第5条特意规定, 出租方有权对购物广场进行商业管理, 内容包括对购物广场装修的审查和监督, 对商品品种、布局品种及布局的规划和控制。该公司在其合同附件中又特别声明:出租方与承租方已经充分了解并知晓上述合同文件的全部条款, 并特别注意到有关免除或限制双方责任的条款, 出租方按照承租方要求对该部分条款已经予以说明。
摊主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入驻该广场后, 开始经营的还不错, 可到了冬天第二层不能供暖的问题就凸显了出来, 几乎没有客户光临, 确实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于是该公司决定对这一层进行重新改造并拆除所有摊位。该公司把自己在第一层的摊位主动撤出, 要求第二层摊主搬到第一层继续经营, 并承诺可以对摊主进行适当的减免租金等补贴。
第二层的部分摊主与该公司签订了商铺调整单, 陆续搬到第一层开始经营。可任某等不少摊主认为, 原来第一层的经营品种定位为首饰与化妆品, 已经积累起来的消费者购物习惯被打破, 更重要的原因在于, 第二层的改造加上重新装修时间要近三四个月, 施工噪音和建筑垃圾也要影响第一层的经营等等, 要求与该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过多次协商由于双方的条件差距太大, 任某等部分第二层的摊主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二、不同意见
对于本案存在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任某等摊主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层进行改造对摊主造成的影响可以采取减免租金等方法予以适当补贴。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双方协议第5条规定, 该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购物广场进行重新布局和规划, 而整层改造与拆除摊位是实现重新布局和规划的必须步骤。在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 该公司对全部条款 (当然包括第5条) 已经对任某等摊主予以详细的说明, 任某等摊主对此已经充分了解并知晓, 故公司有权对第二层进行改造。
第二、《合同法》第94条是对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实施, 该公司的改造行为属于轻微违约, 而不是本质违约, 而对于这种轻微违约行为, 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弥补, 不能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 只有租赁物损毁、灭失并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 当事人双方才能实行解除合同的权利。现在租赁物 (购物广场) 并没有损毁, 任某等摊主租赁商铺的目的并没有落空。
第二种认为广场改造工程已经致使摊主不能正常经营, 摊主应当与该公司解除合同, 并得到适当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所签订合同第5条关于出租方具有“对商铺的布局和规划权”, 应当是对每一个具体摊位内部经营何种品种及商品如何摆放等管理的权利, 而不是对整个一层摊位的拆除与重新改造;出租方对该条没有具体解释, 承租方也从没有认可过此解释。
第二、该公司对第二层的整体改造, 拆除了原告等摊主的具体摊位, 使其经营活动不能再继续下去。故出租方的行为已经不属于轻微违约, 而属于摊主不能实现经营目的的实质性违约, 对于实质违约应当通过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的办法解决。
第三、广大摊主与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租赁的是具体摊位, 而不是购物广场的整个一层, 所以《合同法》所规定的租赁物, 针对本案应当是指购物广场的具体摊位, 具体摊位被拆除应当被认为是租赁物灭失。
三、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对协议第5条规定的“出租方拥有布局规划权”如何理解。
首先、双方是采用格式合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任某等摊主提供了该合同签订时出租方并没有与承租方协商的证明, 而且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都为同一的格式, 也是该合同为格式合同的一个佐证。
其次、《合同法》规定,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显然该合同第5条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 应当按此解释。况且按照交易习惯, 如果摊主租赁的摊位确定后, 出租方可任意要求装修好的摊位拆除并搬上搬下, 显然摊主是没办法经营的。
再次、合同附件所表述的, 出租方已经按照承租方要求对全部条款已经予以解释并被摊主所认可。因为该条款本身就属于格式合同, 由于该公司工作做得并不十分细致, 对此没有能够提供有效地证据证明, 其合同附件相对于该案来讲, 只是一纸空文。
四、法院认定
3.格式合同的不平等根源 篇三
对于格式合同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西方各国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小规模工业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经遵守“相因成习”的方式缔结,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定型化,以便为将来使用。格式合同的最终确立并得以推广的原因并非单一而是市场综合因素促成。首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由蒸汽时代进入了电子时代、信息时代,商业、金融等行业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垄断组织的不断壮大最终导致契约自由这一神圣天平失去了平衡。当市场充斥着垄断的时候,自由只存在于垄断者之间,对于那些实际经济地位低于垄断者的市场主体来说,许多契约已经失去了自由缔结的基础,此时,优势方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制定一系列内容和格式固定的合同,以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其次,日益增长的交易成本也是消费者迫不得已接受格式合同的重要原因。再次,当一个行业达到产业化经营的规模,通用的行业标准都已经得到执行的时候,格式合同就可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众多原因造就了今天格式合同的普适性。
但是,与此同时,格式合同的弊端也是日趋明显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第一,在格式合同中,处于劣势的合同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二,免责条款。近几年最受争议的对象中,免责条款位列其中,追根究底就是格式合同的优势方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向对方的责任,且这种权益的对比已经严重失衡。然而,垄断并非格式合同的原罪,而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以此为借口,掩盖自身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垄断只是将格式合同推离正当发展轨道的一股强有力的势力,甚至在大多数场合下可以认为:垄断+格式合同=不平等交易,但不能认为格式合同就是不平等的代名词。
二、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强调契约拘束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涉。只有依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缔结的契约才具有合理性,才能对当事人产生强制力,才能被称之为“契约”。
的确,在契约自由原则面前,被抽象的合同当事人都被视为是平等的,处于理想的状态,但事实却与理论有极大的差距,尤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差距也呈扩大的态势。归根结底还是身份地位的不平等造就了“垄断”的产生、 “自由”的变质,但这种不平等在可预见的将来都难以被杜绝,即意味着“绝对的平等”只能存在于理论当中,因此笔者认为,将格式合同在现实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归咎于身份地位的不平等,也就是对这个问题判了死刑,这无助于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但如果认为格式合同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就应该从这个时代入手,找到解决的途径,而笔者认为,真正造成格式合同在大行其道的同时“助纣为虐”的元凶是相关规范的滞后,下面将加以叙述。
三、规范的滞后
也许将格式合同的价值矛盾归因于现存规范的滞后会被认为不具有深刻性,但笔者觉得,如果认为垄断是格式合同被不当利用的原因,那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的规范处于滞后的状态,无法针对现状及时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当中的内在逻辑结构就是:契约自由促进经济的发展;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人创造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充分运用及经济的空前繁荣又催生了垄断,这是现今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作为受众的人类,除了被动的接受,唯一能做的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趋利避害,而制定规范则是现在被普遍采用的有效方法之一。
“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天开始就已经滞后”,但这种滞后必须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该法将遭到挑战,甚至被遗弃。如前述,我国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部部门法当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格式合同而制定的法律,这与格式合同的适用程度不成正比。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其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之广、程度之深是前所未有的,有学者将其视为对传统合同法的突破产生最大影响的因素之一,]也有学者将其视为过去100多年来,合同领域最重要的
发展之一。
四、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的“双赢”
诚然,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并非天敌,格式合同也蕴含着最低限度的契约自由。中国是一个官本位思想较浓厚的传统大国,所以,当国家成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后,格式合同的“霸王”特性被发挥到极致。在上文提到的电视信号转换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鉴于国家这一唯一合法运营商的地位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电视这一客观事实,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在此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以契约自由的“牺牲”告终。可是,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格式合同制定方并不具备国家这种至高无上的垄断地位,这时契約自由与格式合同就具备了和谐发展的平台。
不久前,春秋航空设立了“黑名单”,拒绝为有过霸机行为的旅客订票,引发了人们热议。这就是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和谐并进的典型例子。庆幸的是航空业并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因此当春秋航空提出联合抵制“霸机”乘客时,并没有得到同行的支持,这次广大消费者能最终获胜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手里的“契约自由”。如果某一家航空公司选择与乘客为敌,乘客也同样会将此公司列入“黑名单”而转投别的航空公司,这时最终的受害者只会是不识时务的航空公司。一旦航空业结成联盟,国家就会运用行政干预以防垄断的形成。在互相牵制的情形下,格式合同照样被广泛运用,消费者也得以充分运用自己的“契约自由”,最终达到和谐发展的共同目标。
面对数量日益增长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的本来面目被逐渐淡忘。笔者认为,格式合同是契约自由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而绝不是一块绊脚石。格式合同是契约自由极度发展下的产物,人们为了将“契约自由”的精神发挥到极致,于是创造了格式合同,希望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会遇到的程序简化到最低的程度,也就是为“契约自由”营造了最理想的环境。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一方制定格式合同,由享有选择权的消费者自由抉择,这就是合同领域的和谐发展。为此,我们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是市场手段。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够将市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部分问题消化于内部,包括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间日益激烈的碰撞。当乘客的霸机行为惹恼了航空公司,而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也同样激怒乘客的时候,契约自由战胜了格式合同。在全有或全无的选择余地下,乘客可以运用囊中的“钞票”做出抉择。只要格式合同制定方的优势地位达不到垄断的地步,只要竞争尚存在于该行业中,笔者相信,契约自由将引领格式合同迈向新的一页,创造双赢的局面。
其次是规章手段。这是众多管理者最驾轻就熟的手段,但正是由于这种熟练,往往容易引发疏忽大意或矫枉过正的情形,所以需要制定者给予足够的慎重。本文认为,在限制格式合同的运用过程中不能一概宣布条款无效,而需要仔细分析市场的规律及内在运作模式,进而提出合理的规范措施。因此,立法者必须紧贴市场脉搏,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契约自由,另一方面要在格式合同大行其道的今天,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细则,决不能仍停留在抽象的概括上。“实施细则”也许无法像“立法原则”那样拥有长久的生命力,但却是最能解决当下困境的良方。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95
{3}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电梯广告合同 篇四
甲方: 江口县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广告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关于租赁消防挂图广告位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位位置、面积、租赁期限及付款方式。
1、位置:甲方租赁广告位于 江口县双江镇滨江街滨江大厦电梯轿厢内 ;
2、面积与租金:
上述广告位每块规格为镜框式620*430mm,可见画面:600*400mm,本广告位在合同期内租金为人民币300元/块/月(以上价格不含税)。甲方此次租赁数量为 1 块,位于 客梯(客梯/货梯)。
3、租期:租赁期为 2 个月(3/6/12个月),自 2013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3 日止。
4、付款方式:乙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大写)陆佰元整(¥600.00元)给甲方。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需在合同签订3天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广告宣传背景资料或样板,自行拟订的图文内容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
2、乙方履行正常合法的租赁手续之后,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此广告位使用权,但不享有此广告位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此广告位转让、转租或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乙方广告内容应当合法和合乎国家有关商业广告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政治目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
4、乙方不得擅自挪动广告位位置、朝向或更改广告位面积的大小。
5、乙方广告图文内容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内容违反《广告法》或给予其他载体造成不良影响,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该广告位的提供,甲方不得擅自更改约定广告位的位置、面积的大小、朝向等,应当向乙方保证约定广告位的质量。
2、甲方有监督、管理广告位及发布在广告位上之广告的权利,并负责与此相关的审核、维护、调整等相关工作。
3、该广告的清洁、安装、维护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第四条:其他事项。
1、如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广告位严重损毁不可使用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然终止。
2、如因电梯停运广告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甲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维护修理完毕,使电梯正常运行,如超过2个工作日,甲方将按实际停运工作日给予乙方顺延。
3、租赁期满,若乙方需要续租上述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此广告位的优先租赁权,须另行签订书面广告合同。
4、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5.电梯广告合作合同 篇五
编号:
电梯广告合作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鉴于:
乙方欲在甲方所管理物业之公共区域安装“电梯文化镜框”发布实用信息及公益画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合作内容及实施细则
一、合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物业的电梯轿厢安装作为广告宣传渠道的“电梯文化镜框”,乙方通过该电梯文化镜框发布本合同约定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各类信息;乙方支付给甲方相应的租金费用。
2、甲方配合乙方的安装工作以实现如期投入使用;
3、乙方负责镜框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前期投入成本及日常运作所需费用;
4、乙方负责镜框项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经营的商业风险与甲方无关;
5、无论乙方运营盈亏情况如何,乙方应向甲方补偿其为实施该项目的人力、物力支出。
二、实施细则:
1、乙方安装“电梯文化镜框”的技术说明文件需经甲方审核,甲方提供安装条件,以实现顺利安装;
2、甲方为乙方提供安装“电梯文化镜框”所需的必要保障,如人员安排,场地处理,设施配合等;
3、甲方负责“电梯文化镜框”的防盗、安全、保洁等日常维护工作;任何与镜框或镜框内画面有关的意外情况发生及时通知乙方;
4、乙方负责“电梯文化镜框”的制作、安装、维护、更新:
a)乙方负责该“电梯文化镜框”内信息画面的甑选、制作、更换、调整;
b)乙方必须保证“电梯文化镜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每 月至少更新一次(不限于公益画面)。
第二章 安装位置及块数
1、合作物业区域
1. 楼盘名称: 楼盘地址: 2. 社区规模: 期 幢 部电梯
2、安装位置及块数:需安装 部客梯,每部电梯需安装 面,分别安装在侧面(电梯里正面是镜面,为物业考虑到保持美观,此面不安装); 部货梯,货梯安装 面。共计 面。
第三章 租用期限
1、本合作期限为 年,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免费准备期;计费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本合作期限一经开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中断;
2)本合作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需就是否继续合作等事项书面通知乙方。
3)合作期满后若有第三方就此项目提出类似合作方案或条件,甲方需如实告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签约权;
第四章 价款及支付方式
为实施该镜框项目,不增加业主及物业负担,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投入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1、付款金额:
部客梯支付费用,计人民币 元/部/年(大写 元整); 小计人民币 元/年(大写 元整); 部货梯计人民币 元/年(大写 元整)。共计 元/年(大写 元整)
2、支付方式及日期:
该款按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日前支付,付费后七日内甲方应开具与乙方已支付金额相同的税务发票交付乙方。
1)详细支付时间: 第一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 元 第二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 元 第三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 元 第四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 元
...2)本条约定的费用,包含了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3)实际支付费用按照乙方可用板位数计算。
3、其他约定
双方签约合作的电梯均为无护板电梯,安装无护板电梯准备期限最长不超过不计费安装准备期;
1)若超过准备期仍未安装“电梯文化镜框”,且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合作期限自安装准备期结束之第二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开始向甲方支付费用; 2)若乙方超过准备期仍未能安装“电梯文化镜框”,且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不计费安装准备期相应顺延。
3)若本合同签订时电梯保护板尚未拆除,且甲方无法确定拆除期限,甲方应在电梯护板拆除后立即通知乙方安装(注:拆除护板的电梯数占该物业总电梯量的50%以上);乙方需出具“电梯文化镜框”安装协作单并由甲方签收;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计费日期为具体安装日。
第五章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违反安装规定有可能影响物业设施安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安装并限期改正;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正。
2)为维持“电梯文化镜框”的美观和美化物业内环境,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该建议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要求乙方立即实施;
3)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协商发布春节、五
一、国庆的公益画面;甲方也可自行设计该公益画面,由乙方制作并发布;(该发布内容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手续原则上由甲方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乙方协助办理;)
4)若确有需要,甲乙双方可协商发布其它节假日类似的公益画面,但需要给乙方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乙方进行安排;该公益画面数量不超过每梯一幅。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安装前的协调、准备工作,确保安装的顺利进行;
2)甲方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电梯轿厢内与第三方进行平面媒体和视频媒体的合作;
3)甲方在未书面通知并征得乙方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拆除或毁坏电梯内“电梯文化镜框”,或擅自更换镜框内画面;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相应责任;
4)为保证“电梯文化镜框”正常广告信息的发布,在本协议履行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改变“电梯文化镜框”的安装位置。
5)甲方需及时、如实向乙方反馈业主对“电梯文化镜框”以及内画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乙方改进工作;
6)在合作期间,甲方应对“电梯文化镜框”的防盗安全和保洁负监管责任,一年之内(自“电梯文化镜框”安装完毕开始计算)“电梯文化镜框”丢失或严重损坏超过该物业安装总数的10%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日常使用造成的损耗风险由乙方承担,但甲方有责任尽快通知乙方由乙方重新安装或维修。
8)甲方管理的电梯停运或者维修的,应当事前通知乙方,且不应当超过半月,超过半月的,计费合作期相应顺延或者减免停运或维修期间的费用。
第六章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本合同规定的合作期限间,该镜框项目由乙方独家运作;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安装“电梯文化镜框”提供协助;
3)为达到镜框项目的合作目的,乙方有权派员定期或不定期进入物业进行信息画面、“电梯文化镜框”的更换、维护、实景拍照存档等。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制作“电梯文化镜框”,保证其外观漂亮、典雅,能确实起到美化和装饰的作用;
2)乙方保证“电梯文化镜框”安装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若因安装不当而造成对人员或物业设施的危害,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负责“电梯文化镜框”的日常维护,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妥善处理意外损坏等情况;乙方负责办理与该“电梯文化镜框”及其发布内容有关的法定审批手续;乙方保证“电梯文化镜框”内发布内容的合法性(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 4)对甲方提出的节假日公益画面发布要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满足; 5)乙方人员在物业内进行任何活动前需主动向甲方表明身份,并说明目的。
第七章 特别约定
1、所有权
1)“电梯文化镜框”所有权为乙方所有;如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者合作期满不再合作的,广告镜框归甲方使用,不拆除。
2)“电梯文化镜框”内信息画面的著作权/版权/所有权为乙方所有;(甲方自行设计的画面除外)
2、协议期满后,甲方若在同一物业内继续开发类似媒体,乙方享有优先签约权。
3、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享有该物业内“电梯文化镜框”的独家安装、经营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该物业内任何位置安装其他相同或类似的平面广告媒体,甲方自身的宣传及公告信息内容除外。
4、一方因签订、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另一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正本、所有附件以及与对方相互往来的函件、传真、电话等内容)都应被视为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披露。
第八章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自觉适当履行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中任何一方违约,应对造成对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承担损失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电梯安装位置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应确保本广告发布期间的安全,若广告发生倒塌或其它事故导致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制作、发布的广告如有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1、若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于发生后15日内 通知对方。
2、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属于违约行为。但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应尽
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第十章 协议补充、变更、终止及解除
1、本协议签订之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3、任何一方欲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阐明理由,经双方
同意后,方可对本协议及其附件进行变更、终止或解除。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由守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章 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协议履行中双方相互往来的函件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标准电梯销售合同 篇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原则,共同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型号及价格
1、甲方经严格选型,决定向乙方订购“部。
2、主要参数和价格如下表: (单位:万元)
二、合同生效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 至双方圆满履行完毕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之日为止。2、甲方支付以:电汇□、汇款□、银行支票□支付的方式付款。甲方同意不用现金直接支付给乙方任何个人,否则作无效付款。
3、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给乙方总货款30 %,计人民币(大写)佰元整(¥ 万元整)作为定金。乙方收到货款和经双方确认并签章的井道布置图纸之日起计算交货日期。
4、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生产进度,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日之前15天,支付给乙方合同
总货款70%的货款,人民币(大写)佰元整 (¥ 万元整)。若超过规定的`应付款日期,乙方将顺延交货日期。乙方按期收到合同约定款项后,将合同产品按期交付甲方。
三、交货日期及方式
1、交货日期为合同生效(含合同签章、定金已支付和甲方对井道设计图已确认)后30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
3、货物到达地点:
4、交货方法:甲方自提□、甲方委托乙方代运□(另订代运协议),其他□;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产品包装
按国家企业标准规定和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要求的木箱、扎件包装。
五、产品质量保证及执行标准
1、乙方根据国家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6899-1993《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井道土建图纸、技术规格要求设计制造。
2、乙方提供电(扶)梯产品,质量与技术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要求,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3、根据中国国务院令第373号文件规定,电(扶)梯设备的安装、维修由制造企业负责或其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否则由于甲方自行处理安装引起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并且乙方保留由于甲方自行安装或寻找其他单位安装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的补偿和诉讼权。
4、由乙方安装或由乙方委托安装的产品,在甲方合理、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制造质量和安装质量保证期从经甲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1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从发货之日起十八个月。
5、甲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 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软件部件负有保密责任,本合同产品传递的软件属于乙方知识产权,甲方仅有非独占的且不得转让的使用权,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或找第三方复制或修改。
六、产品验收
1、本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 电梯规格参数表(附件一)
2、设备从运交到甲方后的三天内,甲方应检验设备的包装箱数量和包装状况是否完
好无损并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有缺少破损情况。双方及时约定共同开箱日期,如果没有乙方的代表在场,甲方擅自打开包装箱,则乙方对设备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甲方在与乙方共同开箱时发现设备有缺件、损坏情况,且甲方要求对此缺件、损坏件进行补发或更换,甲方应在发现时经乙方参加开箱人员共同确认,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将依情况负责补发或更换缺失件。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书面签章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任何一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需增加的费用由变更方承担。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违约方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对不足部分还应承担补偿责任。
八、其它约定
1、因甲方原因延迟提货或延期委托代办托运,乙方自合同交货日起为甲方免费保管30天(日历天),自免费保管31天后起,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仓储保管费:100元/台/天,每15天结算一次。如果储存时间超过六个月,视作甲方放弃履约合同的权利,乙方有权处置该设备。
2、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没有付清本合同全部款项时,包括已经在使用的富士电梯产品,该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作任何处置。
7.电梯合同格式 篇七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
本文主要通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以及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有效进行分析, 从而帮助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有效改善。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一)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1. 格式合同概述
格式合同存在多种叫法和概述, 其中大致有三种最为主要的观点。首先是标准合同, 这种合同存在另一种叫法附从合同, 这项合同可以由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制定, 其内容包含了合同的所有条例;也可以由合作双方的一方法人、相关组织机构或者国家相关机关制定。其次是格式款项。定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格式条款主要是合作一方的法人由于自身的多次需求提前制定款项, 并且合同需要由不指定的第三方人选进行监督, 合同在确立过程中不能够与对方法人进行商议[1]。
2. 免责条款概述
所谓免责条款, 是企业法人在合同制定时常加到的条款, 这主要是为了免除法人的相关责任, 这项免责条款存在广义与狭义上的区分。从广义上讲, 免责条款指的是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或者限制法人责任的款项, 而在狭义上来说, 就仅仅是指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合作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 这主要是为了以后的合同执行中, 免去或限制法人的责任, 在格式合同中, 免责条款主要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 这是合同中的一部分, 具有法律意义。
(二)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节约成本。但格式合同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法人在制定合同的具体条款时, 由于自身处于绝对的市场和经济上的地位, 在合同内容的制定上经常出现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比如, 土地管理条款、免责条款等, 对于施工所造成的风险以及承担, 在合同不平等的分配。这样一种情况下, 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能够得到其所有想要的, 而相对较弱的一方也只能顺从, 根本无法与强势的一方抗争, 从而失去了所谓的平衡。现代法制社会下, 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需要通过法律等的相关手段来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 从而维护格式合同的正义与公平。
二、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
(一) 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任意性条款规制途径
强制性条款规制是不考虑法人的主观意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效运用。这一条款规制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民法方面。民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所在, 这包括了所有有关民众的法律法规。一般的法律法规都需要遵行民法的基本规定。民法在基础诚信、民事行为方面、社会公共秩序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免责条款在制定时需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免责条款的生效受民法的保护, 其相关内容的制定受着民法的约束, 要本着不危害他人以及公众利益的原则制定相关条例, 进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如果超出了民法所规定范围, 则法律上不予以生效, 并且在以后发生纠纷时, 法律也要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的利益不会遭到损害。
(二) 条例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途径
由于法律不能够包含所有的合同条款的详细制定规范, 而这种法律上自身的局限性, 就成为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的主要障碍。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 法律不能够面面俱到, 任何规范的法律都有其所顾及不到的地方。要合理的改善法律这一方面的局限性, 就需要法律在制定形式上面有所选择, 主要对能够细化的条例就加以细化, 而且重要的法规需要明确其相关内容, 充分实现内容的具体、详尽, 那些比较难以涉及的部分就可以采用概括性的语言来进行规定。根据这种制定形式, 就出现了条例性条款规制和概括性条款规制。
条例性条款规制主要是法律规定时需要采用明文条例明确规定合同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而概括性条款规制是在法律规定时采用概括性、模糊化语言进行合同的规范。例如,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定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要有基本的社会道德, 不能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 这种规定就是整体上概括规定, 从而规范某种行为, 它不是具体到每个合同, 而是对所有合同有着规范。条理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在法律运用上, 往往不会分开规制, 而是两者互相结合, 从而达到整体法律的完善。
三、结论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现实社会中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民商法规制的力度, 能够有效规范其市场行为, 从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霞.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复旦大学, 2008.
[2]刘姗.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内蒙古大学, 2011.
[3]刘伟.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 2012.
[4]高茜.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D].湖南大学, 2011.
8.论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篇八
随着我国物业服务逐渐向规模化的方向发展,格式条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得以出现并广泛应用。尽管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其在实践中侵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导致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这要求我们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相应的规制。
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因其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节省交易成本等优势而被广泛运用。特别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应用得相当普遍。但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业主主要权利,从而逃避自身法定义务或减免自身主要责任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如此一来,避免格式条款不被滥用以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利益,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权的具体表现
当前我国物业服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物业服务合同中,普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业主权利的现象。
1、限制业主主要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事项的建议权、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权、投票权和知情权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往往被物业服务企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予以限制甚至剥夺。例如,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用小区的道路和场地作为车位,出卖人(物业)有权出租或出售。然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租、出卖,也无权禁止业主出入小区。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然而,该条款正是《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和第65条所明令禁止的,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企业只有使用权且不能随便改变其用途。
2、扩大物业公司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但在实践中,有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将这些本应由业主享有的权利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占为己有。例如,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规约的制定权独揽,仅给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由物业公司一方单独决定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而根据《条例》第11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全体业主才能共同决定其筹集和使用。显然,物业公司不经业主授权擅自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任意扩大了自身的权利,是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3、免除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只在合同中规定业主的违约责任,而对己方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将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和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将不向业主交付钥匙,不得入住装修。这种规定明显不合理,水、电、热、气等费用的缴纳是业主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规定的事项,与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当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期交付房子钥匙,而不能以不相干的其它合同未履行作为理由排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权之原因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特别繁杂,格式条款的引入固然给合同双方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带来了方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订的,但其主要关涉的却是第三方业主的利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开发商对格式条款很难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更何况,现在很多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就与开发商有着某种关联关系,二者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权益就更容易受到格式条款的侵害了。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但是业主仍然不是合同的直接签订者。这一方面容易造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谋损害业主利益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不同,其正当服务诉求很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真正反映出来。
2、物业服务企业对自身定位错误
物业服务合同从本质上讲是服务性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服务。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认清自己与业主之间的这种关系,而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是小区的主人或统治者,凌驾于业主之上。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物业服务企业想当然地认为业主的权利是物业给予的,物业可以选择给多或者是给少。如此一来,物业服务企业就不可能将自身与业主置于平等的地位,也就无法合理公平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分配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正是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导致现实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唯其自身利益是图,无视甚至主动侵害业主的利益。
3、业主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相对于物业企业而言,业主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对小区的具体信息并不是十分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业主很难意识到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正在侵犯自己的权益。部分业主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小区的主人,反而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只是在走过场,很多业主都不会仔细留意合同内容,就算发现有不公平的条款也不会主动表达出来。如此一来,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也就在所难免了。
4、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缺陷
我国建设部提供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这两个示范文本包含的内容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合同示范文本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也使其在保护业主权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我国的示范文本中完全是任意条款,并没有强制条款,无法有力保护处于弱势的业主,未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平等的法律精神。也就是说,示范文本的条款虽然完备,但是物业仍然可以通过排除其中不利于己的款项而侵犯业主的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的示范文本虽然内容比较完备,但是合同条款规定的太过粗浅,缺乏对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一个不够详尽的合同必然会成为物业逃避其法定义务和责任的绝佳借口。
三、对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
从合同法角度看,格式条款是规模经济的产物,它满足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但也非常容易演变为不公正、不公平的条款,侵害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在物业服务领域,这种情况尤为突出。有基于此,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就非常有必要了。
1、合同缔结阶段的控制
在合同的缔约阶段,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为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以及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而在我国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往往并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提供格式条款,而是直接采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我们知道,建设部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虽然内容比较完整,条款也相对公平合理,但是示范文本自身的缺陷令其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首先,示范文本中的条款缺乏强制性,这为物业侵犯业主权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示范文本虽然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但现实中每个业主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一样,在个别情况下,示范文本对于业主来说并不一定是公平的。为防止物业随意侵犯业主权益,有必要建立或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业主权利在合同中得以明确。与此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已经签订的不公平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督促物业及时予以纠正。
2、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未与对方商量而预先拟定的,如果不规定提示义务的话,相对方很可能因为疏忽而不能发现对其不公平的条款。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很多业主维权意识淡薄,而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内容繁多,条款冗长,很多业主通常并不会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再加上物业的利己意图,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以合理、适当的方式提请业主注意全部格式条款的内容就显得非常必要。另外,由于现代物业服务是非常专业和精细的行业,涉及到很多关于专业化的管理以及服务采用的标准和等级,而业主对物业的了解都是非常笼统的,对其中的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合理、详尽的解释,使业主能够准确了解合同的内容,业主的权利就很难保证不受侵害。
3、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事后控制
对物业服务合同除了进行事前控制,还要进行事后控制,即在双方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产生纠纷而进入司法阶段时,要准备好有效的应对之策。首先,《合同法》规定了无效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造成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严重后果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可以起到约束企业行为的作用,也能够成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它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对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物业的解释可以平衡双方地位,也能够避免物业利用格式条款的模糊性侵害业主权益。最后,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可以发挥最终的补救作用。这要是因为法律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很难涵盖所有利用格式条款侵权的行为,为了避免法律出现真空地带,使所有受到格式条款侵权的业主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寻求法律原则的帮助就非常必要,者主要体现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诚信原则。
四、结语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所能享有的权利又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格式条款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中非常敏感的部分,最容易被物业企业不当利用,成为损害业主权益的工具。这固然有物业企业自身的原因,作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一方,它往往扮演物业服务合同制定者的角色,那么它自然就不愿也无意在格式条款中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而业主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也为物业企业通过格式条款侵害其利益提供了便利。当然,我国合同示范文本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这些无不警醒着我们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规制的大体思路可以沿着合同缔结时、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事后控制三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说明,确保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发挥应有的方便高效的作用时,不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匡正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地位的重要途径,亦是唤醒我国物业业主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契机。
[1]高富平,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王家福.物业管理条例释解.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3]江平.中国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电梯安装合同 篇九
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
甲方: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1.工程项目名称:江苏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程
2.工程范围:室内电梯安装
3.工程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观潮三路。
为确保在日常维保和施工中,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及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责任
1.建立健全电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技术档案
2.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3.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5.应将“电梯乘梯须知”安装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6.定期对物业电梯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培训
7.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乙方责任
1.必须认真对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遵章守纪,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保养标准执行,严禁违章作业。
3.在电梯维保中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
4.提供电梯维保人员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眼罩、绝缘手套等个人自身防护设备,如因未按要求而发生的任何事故,甲方不负责任,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5.用于本项目的工器具、施工机械和防护用具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全部责任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文章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出自www.gkstk.com/article/wk-47892238874411.html,请保留此链接!。
6.电梯维保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人员上岗证,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交甲方存档保存。
7.安装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电气设备事故或危及电梯正常运行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电梯管理员),并积极配合调查。
8.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意见,必须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进行有效解决9.施工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0.应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解决问题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合同范本。
11.驻甲方现场电梯维保人员,必须明确一名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驻现场人员的治安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火及用电安全措施。
12.如无甲方核准,严禁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火作业。
13.严禁将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物品带入社区。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保存壹份。
四.其他事宜,需双方友好协商后处理。
五.本安全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10.电梯工程合同 篇十
乙方(承包人): 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及行业规定、标准等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设备型号、数量及安装价格
1.1甲方将本次所有电梯的改造、调试并负责通过质检部门的验收等工作委托乙方进行工程实施,乙方将免费为甲方进行此次电梯改造。
2.施工地点: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1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电梯供单位对所改造电梯进行移交。交验完成后的保管、卸装责任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甲方在上述指定的安装地点对所改造电梯进行交验。
2.2乙方自行承担安装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安装工期
3.1本合同安装工期:双方约定合同总工期为 10 日(以日历日计算)。因乙方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按时完成安装,全部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3.2电梯进场开始安装时间暂定为 20xx 年 12 月 30 日,乙方安装队伍进场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安装。如开始安装时间有变化,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工期不变。
4.电梯安装质量要求
4.1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4.2 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4.3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双方的职责要求
5.1甲方责任:
5.1.1在乙方进场前,负责提供电梯设备到达现场后电梯存放场地,甲方在安装施工现场提供面积合适的电梯部件存储库房,以便存放安装配件及工具。电梯存放场地、库房的安全、防盗、卫生等均由乙方负责并需服从总承包方的要求和管理;
5.1.2提供土建布置图规定的机房、井道、底坑,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
5.1.3负责协调电梯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的供应,保证乙方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按要求引入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接口(施工地点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水电费按表生成,该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4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他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5.1.5土建修改和安装完毕后的填充及整修工作。
5.2乙方责任:
5.2.1服务配合说明及安装队伍见证性资料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执行。当合同设备到货,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后,根据工期编制《安装进度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流程、施工周期,明确与总承包方之间的责任,以便相互配合如期完工;
5.2.2电梯安装由乙方直接委派具备A级安装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不得外包给当地代理商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
5.2.3按照国家标准和乙方企业电梯安装规范,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运行,直至通过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验收并取得准运证;
5.2.4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安全保险、人身保险。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此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对外赔偿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5.2.5负责电梯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其电梯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5.2.6电梯设备进入工地后一直到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前,负责保管电梯设备;
5.2.7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建筑施工进度,保证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垃圾处理;
5.2.8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并承担验收费用。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5.2.9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5.2.10为甲方派出的设备管理人员免费进行现场培训,为今后日常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设备做准备。安装现场培训甲方的系统管理操作及简单维修人员不少于 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注重实践的技术培训,使甲方人员达到能够独立进行管理、故障处理、日常测试维护工作,以便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行;
培训内容(包括并不限于):电梯的工作原理、基本机构和功能,电梯部件的分解和修理,整机的操作、保养、调整和故障判断及排除,电梯日常管理和紧急情况处理。
5.3双方责任:
5.3.1在合同设备预计安装日期的前 日,甲方应与乙方联系,乙方派代表赴现场查看工地,乙方依据双方合同确认的土建设计图进行测量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应整改,并排除污水杂物。
5.3.2甲方协助乙方按当地建委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安装施工报批及有关安全施工手续,申报需交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安装完成经乙方自检后,由甲、乙双方共同赴政府主管部门预约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5.3.3 经政府监管部门验收合格,为安装验收合格日,在政府部门出具合格证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甲方接受乙方移交后,即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制订相关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订乘客须知。
7.合同的变更和违约责任
7.1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变更均须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变更内容在签字盖章确认后即成为原合同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其他事项
8.1甲方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乙方投标文件、招标议标期间的往来函件和由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企业规范、标准、产品说明书(包括规格、质量、检测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方式)、图纸等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各文件不一致之处,质量标准以较高的标准为准,其他的以形成在后的为准。
8.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8.3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11.电梯合同格式 篇十一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律规制;合同法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格式合同的使用十分普遍,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但随之而出现的“霸王条款”,因为其自身的特征而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危害。所以如何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霸王条款的含义和特征
伴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与发展,“霸王条款”应运而生。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并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1]“霸王条款”通常以通知、声明、告示、行业惯例等形式广泛地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主要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电信服务、中介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商场等几个领域。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2)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3)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4)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二、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性
“霸王条款”通常以通知、声明、告示、行业惯例等形式广泛地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商场等消费服务领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主要表现形式
1.商品房交易中的“霸王条款”
“买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分期款(含定金)”。首先,此条款首先模糊了定金和房屋分期付款的概念;其次,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但在该条款将定金和房屋分期付款合并在一起,所以一旦买方在支付了30%的欠款后违约,其所应该承担的定金双倍偿还的具体数额就难以确定了。
2.商场商店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许多商店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经常规定“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之类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述两则条款均免除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违反了该项规定,减轻了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在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2]可是在上述条款中,仅仅规定了游客承担责任,而完全免除了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显失公平。
(二)危害性
1.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利用基于垄断而形成的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己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断恶化,甚至于破坏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不利于“霸王企业”自身发展
一些垄断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来获得利益,促进自身发展,但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一种短视行为,企业形成依靠“霸王条款”来谋取的习惯,这样惰性会不断膨胀,而寻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就会不足。这样长久以往企业的竞争实力不断下降,从而抑制经济发展。
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允许“霸王条款”之类的违背公平自由原则的现象出现,所以这就需要我们针对此类现象采取合理科学的措施予以解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一)立法方面
(1)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标准,需要将反对霸王条款写进法律中,并明确规定倾斜保护弱者原则,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利益。
(2)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解释和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缺陷也很明显,应对之进行修改,使之对实践中的“霸王条款”不仅能提供认定的标准、解释的依据。而且应从法律后果上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予以规制,增强法律的预防、威慑功能。
(二)行政方面
(1)加强政府监督力度。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格式条款的相关工作,采取事先审查方式,对于一些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行业在审批方面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皆不可使用格式条款。其次,以行政监督的方式,对使用中的格式条款的公平性随时进行检查,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责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防止和制止一些垄断行业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和相对人造成不公平影响。
(2)引进听证制度。当制定者应将其拟订的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格式条款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时,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举行相关的听证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格式条款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格式条款本身的不合理性。
(三)消费者自身“反霸”能力提高
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明确其拥有的相关权利。鼓励广大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像消协投诉或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霸王条款”做斗争。
(四)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监督作用
当格式条款在使用中,出现“霸王条款”内容,损害消费者相关利益时,消费者协会要依法行使其职能,促使相关行业修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3]并且经常督促一些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垄断行业进一步正视其与消费者的关系,认识到双方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关系。消费者协会也要积极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与经营者平等沟通协商。
参考文献:
[1]李利国.“霸王条款”有关法律问题初探[J].消费导刊,2008,(1):116.
12.电梯合同格式 篇十二
一、两大法系国家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多将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英国作为主要世界航运国家之一, 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适用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英国衡平法院Romer法官在其审理的案件中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198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所定义的合同范围, 即属于买卖合同性质。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 传统上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如, 日本于1974 年制定的标准造船合同SAJ条款中, 即存在大量体现承揽合同特征的条款, 诸如定作人有权对设计图纸和基数规范提出意见, 有权派员监督船舶建造全过程等。
二、我国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我国理论界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观点并不统一, 主要有买卖合同说、承揽合同说以及混合合同说三种。买卖合同说主张, 鉴于定作人在交船前不享有船舶所有权, 其对船舶的设计、建造无决定权等情形, 故船舶建造合同的目的在于支付对价、转移所有权, 性质应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说则认为, 船舶建造合同以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同时, 合同对承揽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故应属承揽合同范畴。混合合同说综合上述两种观点, 认为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兼具承揽和买卖性质, 以承揽合同为主导, 某些具体问题可适用买卖合同规则。
我国审判实践界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多采取回避的态度, 一般很少在法律文书中对定性问题进行阐述, 多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案件所涉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和评判, 鲜少适用分则中承揽合同抑或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2011 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 上海格式) 单行本正式对外发布, 该格式合同是在充分吸纳我国通用造船合同优点的基础上制定, 能够作为我国船舶建造合同的代表。故而, 笔者拟以“上海格式”为例, 对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予以分析。考虑以下因素, 笔者认为,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一, 从合同目的来看, “上海格式”主要内容为造船厂提供劳务与材料建造船舶、船东支付款项, 该内容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对承揽合同的界定。同时, “上海格式”的合同价格调整条款中, 对于待建船舶的航速、载重量、主机箱油耗等参数进行了明确约定, 并约定若建成船舶相关参数低于一定数值, 则船东有权相应削减价款、重新试航甚至拒绝接船或取消合同, 体现出船舶建造合同目的侧重于制作工作成果而非转移所有权, 这恰恰是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第二, 从船东对造船厂造船过程的介入程度角度, “上海格式”的图纸审批和认可条款约定了船东有权对在建船舶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批及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 船东有权委派监造师常驻造船厂, 负责对在建船舶及其主辅机械进行检验和建造; 此外, 船东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监督并要求建造方按月报告本船的实际建造进度情况。上述约定表明, 船东将介入船舶建造整个过程, 体现出承揽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注重承揽人完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并将之交付的特征。
第三, 从条款的人身属性角度分析, “上海格式”分包条款约定, 造船厂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建造工程项目分包给有资质的, 经验丰富的分包商完成, 但此类分包项目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实验工作应在建造方的造船厂完成, 建造方仍应对所有分包工作的正确实施承担全部责任。此处约定, 体现出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特征, 即承揽合同对承揽方完成工作成果的人身属性, 而买卖合同并不要求卖方亲自制造标的物。
第四, 虽然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规定并不如买卖合同细致, 一些实践中发生的船舶建造合同争议问题无法通过《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规定处理, 但此不足以成为将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的理由。因为, 依照《合同法》中“其他有偿合同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时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的规定, 在相关争议无法依照分则中承揽合同规定予以解决时, 可通过“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方法获得解决, 故无需将承揽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
摘要: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系国家多认定为买卖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多认定为承揽合同,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亦未形成一致的观点。鉴于为船舶建造合同定性具有实践意义, 笔者从船舶建造合同的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造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角度, 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承揽合同。
关键词: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13.电梯保养合同 篇十三
4.1任何属于故意的或不可抗力或意外破坏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任何其它原因造成的电梯、自动扶梯的整修和零部件更换。
4.2为了装饰目的而进行的各种整修或更换照明及其它。
4.3因天灾人祸等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延误,乙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4.4由于现行的适应于电梯设备的法令、法规变化而必须进行的工作,而这种法令法规的变化生效于本合同签订日期之后。
五.其它
5.1若乙方职员保养该电/扶梯上因疏忽或失职,造成设备的损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2保养协议范围内的电(扶)梯发生项目修理时,甲方应承担项目修理所需要的费用。
5.3保养费用的调整,由乙方视电(扶)梯物料及工资成本增加程度或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而与甲方商定。
5.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签字、盖章方可生效,若最终用户与甲方并非同一人时,则最终用户之行为视为甲方之行为。
5.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交由淮南市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5.6本合同正本壹式份,由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盖章,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电梯保养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 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安装维修许可证资格的专业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以及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为保证电梯的良好技术状况和安全可靠的运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 渭南市苏园丰景小区 26部电梯维保事项 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2. 保养时间:
2.1本合同有效期自月年
2.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视为自动延长壹年,其后以此类推继续有效。如甲方/乙方欲终止合同或调整保养费用,应予有效期内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2.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正常履行维保义务,甲方不得将电梯保养工作交由第三者,否则乙方仍按照本合同第3款收费;如乙方未正常履行维保义务或维保质量不符合规定,经甲方多次提醒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将电梯维保义务转交给其他单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3.保养款项及付款方式:
3.1本合同保养电梯台,年保养费RMB:96000 元(大写:仟元整)。
3.2甲方应按季度付保养费。余款应在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之前的维保情况后付清。
4.规范管理、安全使用与维护保养配合责任:
4.1甲方应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电梯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2乙方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通过检查确认,如有隐患问题及时修理消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状态,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符合国家检测标准,确保检验合格。
4.3甲方协助乙方现场保养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乙方协助甲方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一次针对电梯特点适时进行救援预案演练。
4.4如发生电梯关人及相关不安全现象,甲方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029-87446563、18710416606,电话24
小时保持畅通)。如电话打不通或无人接听,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没通知乙方,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这一条建议删除,“打不通、无法接听”怎么界定?通知没通知怎么查证?) 5.规范管理、安全使用与维护保养责任:
5.1甲方承担责任:负责下述工作及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1.1电梯环境温度应在-50C至+400C间、无灰尘;通道通畅,有永久照明。 5.1.2保证动力电源符合电梯要求。
5.1.3机房、轿厢、厅门内外以及通道不得有各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堆放。
5.1.4电梯规范管理、安全使用、轿厢内及厅门口的卫生清理,保持完好可靠的照明与防护栏。
5.1.5电梯年检、限速器校验、保养耗材及备品配件。
5.1.6人力不能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坏,人为破坏等造成的停梯故障修理等(不含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损坏)。
5.2乙方承担责任:负责下述工作的优质服务。
5.2.1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同时对所保养的电梯按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内容进行检查、调整、润滑和清洁等保养作业;每次维保前应告知甲方项目经理,保养记录(作业报告)应留存苏园风景项目部。
5.2.2保养工作在上班时间内上门服务,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应当及时实施救援,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完毕,如重大维修,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修复完好。
5.2.3保养作业完成后填写《电梯保养作业报告》,并请用户确认,甲方没有签字的视为没有按规定保养,有权做出经济处罚、延迟付款或解除本合同。
5.2.4及时向甲方提出保养所需材料清单,以便甲方适时供应保养耗材,保证维护工作顺利进行。
5.2.5凡零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协助甲方采供电梯备品配件。更换已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运行。具体要求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定。
5.2.6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保养以外的维修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维修计划与方案。
5.2.7如果通过维保与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向甲方单位书面提出。
5.2.8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职而对电梯造成的直接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3.每次维保时应遵守西安市?渭南市?质检新发16号第二条第五款要求(维护保养现场的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维保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5.3.1维保记录中应在维保的前一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协调区域相关人员前来配合。
5.3.2每年至少一次现场配合甲方模拟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3.3在每半年维保中至少有一次乙方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对设备的状况及维修人员的维修质量做复检,并在维保记录中签字。
5.3.4维护记录中应能体现甲方对此次维保的质量、维保内容的执行及服务态度的认可及评判。
5.3.5乙方根据电梯的结构类型及使用情况,应分别列出半月、季度、半年及一年的维保内容,并在相应的时间按此内容执行维保,维保内容应提前向甲方备案一份。
6.本合同乙方不承担项目:土建工程中的电梯井道壁、井道工字钢、井道防水、井道隔离网、机房电源等附属设施的改造、修理、装饰、更换、清理和维修等工作,以及本合同内容之外的项目。
7.其它
7.1服务期内,甲方需要增加设备功能或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对设备进行改造时,双方另行签订《电梯改造合同》。
7.2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或者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时,乙方以报价单形式交甲方确认,确认后,双方在“另行约定事项 ”中约定,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7.3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签“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7.4 “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修改书”等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7.5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7.6 每年电梯定期检验所需文件,由甲方提交,乙方向甲方提供所需资料。
8. 正常维保项目不包含的配件如下:
8.1 机油;
8.2 轿厢照明灯具(第一次免费改造轿厢照明,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8.3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进水等)及人为因素(正常使用消耗除外)造成的电梯部件损坏,导致电梯不能正常运行。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