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通知

2024-11-29

政务公开通知(精选11篇)

1.政务公开通知 篇一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20日文章来源:酉阳易网 文章作者:酉阳新闻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县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的认识

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强有力措施。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和殷切期望。推行政务公开有助于完善政府管理体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软环境。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大任务,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大力加强行政服务窗口建设

行政服务窗口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加强行政服务窗口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内容。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加强行政服务窗口建设作为推进和落实政务公开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运行机制,使行政服务窗口成为深化政务公开的有效形式。

(一)大力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一是严格实行集中办理规定。凡是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将直接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市直管部门也要服从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行政审批项目游离于服务大厅之外。二是要对现有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国家和市里已明确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要严格按照市上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决不允许私设行政审批项目和乱收费。三是做好承诺服务工作。要将审批所需资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全面公示,严格执行,取信于民。

(二)大力加强公共服务窗口建设。公用企事业单位承担着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渠道。为此,各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注、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公开公共服务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收费标准,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的全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要及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内容,满足群众多方面的公共需求。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推进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看病贵”以及“水电气供应服务不到位”等现实问题的解决。

三、切实抓好政府网站建设

(一)加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是展示我县对外开放的窗口。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要统筹抓好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在设置领导信箱、办事指南等栏目的基础上,积极开设行政投诉、举报热线等互动式平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受理群众投诉,接受群众咨询,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本乡镇、本部门的工作动态类信息及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报送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将群众关心、关注的政务信息及时上网发布。

(二)加强乡镇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站建设工作,未开通的要尽快组织开通,已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和管理水平,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将政务公开各项内容全面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切实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

四、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内容

应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需保密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向公众公开。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县人民政府公开内容

1、政策法规、重要规定;

2、政府确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3、政府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事项;

4、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5、政府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重大决策前实行向社会公开咨询制度;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9、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公开内容

1、政策法规;

2、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事项;

3、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4、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5、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部门兴办的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8、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其中,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土地批租、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城镇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救灾救济资金管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发证验照、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物价调整、职称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学校收费、招生、征兵等事项为必须公开的事项。

(三)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

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如学校、医院、供电、供水、供气等社会公共事业部门的办事规定、收费规定、服务承诺、问题咨询等。

(四)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的内容

1、重大事务和财务公开。包括: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乡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使用的具体情况;罚没款的回收、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水电费价格及收缴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项目。

2、目标责任制公开。包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乡镇长、副乡镇长任期目标、年度目标;乡镇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目标责任制实施、完成情况,检查、考评及奖惩结果。

3、履行职责事项公开。乡镇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和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基层站所应当公开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事项。包括:领导及主要办事人员的权限及行为规范、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办事结果;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其中涉农收费以公示牌公开明示;处罚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各项服务承诺及其他。

4、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包括: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医疗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公车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5、扶贫、民政优抚、种粮直补等情况公开。包括: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数量及发放办法;各村委会上报的扶贫救济对象摸底名单;对各村委会的分配数额和批准享受扶贫救济的对象名单;优待抚恤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6、招标、投标及各业承包、建设公开。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的承包、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7、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包括:宅基地审核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各村委会和乡镇上报申请的户数和对象名单;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对象名单、面积、限建时间。

8、计划生育情况公开。包括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和在乡镇公开的内容。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有:本年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安排生育的对象名单,当年落实节育措施情况和上报的出生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人员名单。乡镇公开的内容有:计划生育合格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逾期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或补救措施人员名单,“双查”二轮未到位人员名单。

9、土地征用公开。包括:国家经济建设、小城镇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及其他公益事业等征用的土地,应公布征用的政策依据、征用程序、办法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10、其它可以公开的事项。

五、认真开展依法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

随着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市民申请公开的事项将越来越多。为此,各乡镇、各部门要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认真研究,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受理反馈机制,对群众要求公开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坚决反对避实就虚,回避矛盾的现象。对一些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对当事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特此通知

2011年10月10日

文库上传作者:酉阳 http:///

2.政务公开通知 篇二

盟标委文【2016】1号

根据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 (以下简称联盟) 针对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 联盟标准化委员会将针对集成吊顶、集成厨房、集成卫浴、整体家居、地板、陶瓷、壁纸、楼梯、涂料、大理石、门窗等11类产品启动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现公开征集针对上述领域团体标准具体立项计划并受理参编申请, 具体通知如下:

01征集原则和重点

按照“紧贴需求、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的原则, 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失或不符合产业发展现状、具有行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引领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规范和水平提升、可以提高产业链上下游衔接和横向联系效率的作为团体标准的立项重点。

02拟申报参编要求

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完善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一定的市场占有水平的联盟成员。原则上应以相关产品市场供给侧参与者 (包括生产型企业、流通型企业等) 和技术研发机构为主, 根据实际情况, 需求侧相关代表、第三方社会机构也可纳入到参编范围。

03材料报送要求

1、填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申报单》, 必要时可同时填报立项计划书或标准草案作为附件。

2、报送材料:《团体标准申报单》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标准化委员会, 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邮箱, 并注明“团体标准立项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0号。

04联系方式

电话:010-64282279

邮箱:cnhicc@sina.com

3.政务公开通知 篇三

根据该通知公布的信息显示,文化部目前仅保留4个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具体可参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记者从文化部政策法规司了解到,自200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文化部陆续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项,下放5项,划转3项。2013年初,文化部共保留13项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和12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过去一年,文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署,对原有13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3项,下放6项,仅保留4项,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比例占69%。为配合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先后两次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其中,取消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审批,使延续20多年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制度得到进一步优化。

4.政务公开通知 篇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7日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三)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五公开”相关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全面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规范税收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不断提升税务部门政务公开水平。

(四)工作目标。到2020年,税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税务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全过程、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全方位,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更加公开透明赢得社会公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落实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决策部署,做好税务总局权责事项的梳理、清理规范和审核确认,形成税务总局基础权责清单,编制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责清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策法规司牵头落实)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税务部门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予以公示,并及时做好动态调整。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办理进展等事项公开,提高税务行政许可办理透明度。做好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对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许可部门等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政策法规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三)推进税务决策信息公开。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征管改革、重大措施等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必经程序。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及时全面公开决策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一)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全国税收法规库建设,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全面公开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负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在网站发布、新媒体推送等工作,及时发布多边税收条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等国际税收协定。做好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公开,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厅(室)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政策法规司、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主动公开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等落实情况的公开,明确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及时公布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的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重大税收政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方式,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推进政策清理情况公开。加大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制定机关及时发布清理结果,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获取。及时在税务网站等平台上做好文件、条款的时效性标注。税务总局不定期抽查税收政策的时效性标注情况。(政策法规司、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四、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

(一)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大对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关措施的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事项,重大修订事项提前在税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会同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等司局落实)

(二)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税务总局参与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省以上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加大税收征管事项公开,主动公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省以下税务机关及时发布欠税公告、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限期申报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委托代征公告等。(收入规划核算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司局落实)

(三)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事项公开,向社会发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作出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案件复议诉讼期间届满或经复议诉讼最终确定效力后次月10日内,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完成公布。(政策法规司、稽查局牵头落实)

五、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一)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纳税人享有的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和取得赔偿等权利,使纳税人全面、准确了解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关回避、听证等程序,保障纳税人在接受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各项法定权利。(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加大公开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税制、延时服务制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三)推进办税服务公开。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依托纳税服务规范,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办税指南、表证单书、软件下载等信息内容。及时发布办税日历、办税地图及服务通知等,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拓展涉税查询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发票信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服务司牵头落实)

六、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一)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本级概况等信息。加强领导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领导照片、简介、履历、分管工作等信息内容,公开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信息。加大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在各级国税局机关网站上发布本级国税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下一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信息。做好对外联系电话公开,及时公开纳税咨询投诉、税收违法举报、税务干部违纪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电话信息。(人事司、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税务总局及时公开国税系统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包括收入支出预算表、收入支出决算表等。部门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财务管理司牵头落实)

(三)推进其他政务信息公开。每年3月31日前在税务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定期发布税收收入统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做好涉税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公开。(办公厅、采购中心牵头落实)

七、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

(一)公文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办公厅(室)在对公文进行发文审核时,加强对公文公开属性的复核,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室)作退文处理。(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二)会议公开管理。税务总局及省税务机关应在2017年底前,建立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出台管理办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应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讨论。对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税务总局于2017年底前修订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目录体系,全面完成本级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司局落实,办公厅汇总发布)

(四)政务公开动态管理。税务部门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办公厅牵头,各司局落实)

八、规范税收政策解读

(一)明确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主动发声,传递权威信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国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各司局落实)

(二)规范解读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将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的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办公厅(室)作退文处理。文件公布前,及时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税务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司局落实)

(三)细化解读内容。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各司局落实)

(四)丰富解读形式。要围绕国家发布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大税收政策,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撰写解读文章、组织记者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运用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注重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围绕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精心准备发布材料,及时发出权威声音。税务总局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税务总局领导每年至少参加2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地市以上税务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负责人每年对自己制定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不少于1次。(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明确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舆情的回应工作。涉及税务总局的舆情,税务总局是第一回应责任主体,对于税务总局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制定政策实施中发生的涉税舆情,由税务总局相关司局牵头与相关部委协调处置。涉及各地税务机关的舆情,涉事税务机关是第一回应责任主体,同时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双方均为回应责任主体。对于各地发生的重大涉税舆情,舆情发生地税务机关要依托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相关司局落实)

(二)做好回应处置。建立健全涉税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回应反馈、评估等机制,对收集到的涉税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办公厅牵头落实)

(三)提升回应效果。涉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涉税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针对重大涉税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利用税务特色平台、新兴媒体以及税务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强化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制度,完善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发挥网站在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与公众互动交流中的积极作用,使税务网站成为公众获取税务机关信息的第一来源。税务网站之间要加强协同联动,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税收政策和要闻,省税务机关网站应及时转载、链接,发挥税务网站集群效应。各级税务网站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通过合办专栏专版等方式,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办公厅牵头落实)

(二)发挥税务特色平台作用。依托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宣传资料架等设施,公开办税信息,宣传税收政策。推进12366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完善12366税收知识库,加强热线和网站纳税咨询的衔接和整合,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积极利用税务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传播税务信息。税务总局网站定期发布税务公报,及时准确刊登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应登尽登,各级税务网站在明显位置提供税务公报链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充分发挥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等税务媒体在宣传税法、解读政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宽公众获取税务信息渠道。(办公厅、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在立足网站、“两微一端”等自有公开平台的基础上,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有新闻资质的商业网站等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税收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积极安排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十一、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一)明确公众参与事项。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税务总局重点围绕税收发展规划、税收规章、重大税收改革事项等,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省税务机关重点围绕计划、规范性文件、重要税收政策措施等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市县税务机关重点围绕税收执法监管、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各司局落实)

(二)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完善民意汇集机制,拓展公众参与方式,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涉及重大税收改革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应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座谈、听证会、论证会、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充分了解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政策措施执行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各司局落实)

(三)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纳税服务值班岗、设置意见建议箱,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加强纳税人需求征集工作,通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收集纳税人需求。不断完善税务网站意见建议征集、公众留言办理、局长信箱等互动功能,依托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局长接访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支持多渠道的信息发布和政民互动。(办公厅、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十二、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

(一)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成立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办事机构。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配备政务公开专业人员,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等。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运用全媒体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办公厅牵头落实)

(三)加强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政务公开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科目,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2018年底前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按照税务系统人才库管理相关规定,将政务公开工作业务骨干纳入人才库管理,提高政务公开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工作水平。(办公厅牵头,会同教育中心、人事司落实)

(四)强化政务公开考评问责。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评估结果要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对20%以上的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进行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办公厅牵头落实)

5.关于公开选拔处级干部的通知 篇五

各二级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6名正、副处级管理干部。这次公开选拔的处级岗位是:保卫处处长、图书馆馆长、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教务处副处长、华信学院副院长、勘查技术学院副院长。

根据《石家庄经济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此次公开选拔处级干部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对象范围

全校符合条件的管理干部和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开选拔处级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一)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献身党的教育事业。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团结同志。

(二)拟任的保卫处长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熟悉保卫工作(有在公安、武警、部队工作经历的优先);

2.在现职副处级岗位工作满两年;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不超过50岁(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最多放宽两岁);

5.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拟任职务的工作职责。

(三)拟任的图书馆馆长(正处)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熟悉图书管理业务,或相关相近专业毕业;

2.在现职副处级岗位工作满两年;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5.年龄不超过50岁(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最多放宽两岁);

6.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拟任职务的工作职责。

(注:刘建平副院长不再兼任图书馆馆长)

(四)拟任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熟悉教学管理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现职副处级岗位工作满两年;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4.年龄不超过50岁(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最多放宽两岁);

5.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拟任职务的工作职责。

(五)拟任的教务处副处长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2.担任正科级职务满三年,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4.年龄不超过45岁(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最多放宽两岁);

5.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拟任职务的工作职责。

(六)拟任的华信学院副院长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2.担任正科级职务满三年,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4.年龄不超过45岁(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最多放宽两岁);

5.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拟任职务的工作职责。

(七)拟任的勘查技术学院副院长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2.担任正科级职务满三年,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相关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4.年龄不超过45岁(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最多放宽两岁);

5.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拟任职务的工作职责。

三、公开选拔处级干部的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自愿报名,每人所报处级岗位限制在2个以内,并填写“公开选拔处级干部报名表(报名表从组织部网站下

载)”,交主楼316房间吴聪聪处。报名时间截止2010年1月13日,报名年龄计算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每个岗位报名后符合条件的人数不足2人的,该岗位不再进行公开选拔,由党委研究确定其他选拔办法。

现职正、副处级干部不得报名同级岗位。

(二)党委组织部对报名的同志进行资格审查;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资格,对申报者进行任职资格和基本条件的审核,符合条件者,报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参加竞岗人选。

(三)召开公开竞岗大会。竞岗人进行竞岗演讲(竞选正处级为10分钟、竞选副处级为5-8分钟),演讲内容:个人基本情况、竞选岗位及所竞选岗位的任期目标、工作思路等。

演讲之后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校领导、党委常委、党委委员(14人)、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随机抽取27人)共41人。民主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以得票多少排序)。

(四)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校党委研究后以票决方式确定每个竞争岗位的2名考察人选,发布考察预告(对近一年内已经考察过的干部,原考察结果有效,不再重新考察);

(五)组织部进行考察,结合职工考核和处级干部考核结果,确定考察意见。考察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六)校党委常委会差额投票,决定拟任人选;

(七)任前公示七天,公示期间要进行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并必须通过校纪委组织的考试;

(八)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四、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本次公开选拔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与竞岗工作,同时要坚守工作岗位,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疏漏。

(二)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等选拔过程中,被考察人不得进行拉选票、贿选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加选拔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为保证竞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加强民主监督,校纪委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并向校党委报告。

(四)报名联系电话:87208003,联系人:王旭辉吴聪聪

中共石家庄经济学院委员会

6.完善公民参与深化政务公开 篇六

1、各地关于政务公开中公民参与的实践

随着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均已建立不同形式、程度的政务公开制度, 对于政务公开中公民参与路径也进行了实践与探索。

南京市依托“中国南京”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了市长信箱、区长信箱、局长信箱, 试试政府重大决策网上公示征询意见制度;同时还运用“市民论坛”、“市长在线”等形式, 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政府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监督中来, 充分反映和体现民意。在政务公开上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 依托政府网站群, 公开政务信息, 同时将市“外网政务大厅”与“内网应用服务平台”对接, 建立“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机制, 提供了网上办公与服务, 并且运用“市民论坛”、“市长在线”等形式, 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监督[1]。

济南市各级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加大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力度, 将民政工作重要部署、服务动态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印制政务公开小册子、明白纸、服务卡等, 各级部门将相关内容制版上墙, 对干部实行挂牌服务, 使工作人员置身于服务对象的监督之下;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优势向群众提供公开服务。各级部门普遍设立了电子邮箱, 开通了服务专线, 建立了内外网站。另外, 还通过路牌标志、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形式, 多方位、立体化地进行政务公开, 有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评判权[2]。

此外, 像北京市东城区成立了“人民政府举报站”, 采取了“举报”的形式来实施公开的社会监督。深圳市创办了“直通车”栏目, 创造性地形成了纪检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接机制等, 都通过不同的方式让公民参与到了政务公开中来。不仅拓宽了监督渠道, 而且增强了监督合力。这些制度创新, 明确了行政公开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对公开内容、程序、形式、监督、考核作出了规定, 保障行政公开的健康发展[3]。

2、政务公开中公民参与仍存在的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实施政务公开中的公民参与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由于我国推行政务公开时间尚短, 许多地方仍处在摸索和创新过程中, 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公民参与并没有随着公众参与意识的提高而提高近几年, 公民对于国家政策和政府政务的关注程度和参与意识不断的提高, 但公民真正了解和参与到政府事务的程度还很低。针对这一问题, 笔者在南京市展开了问卷调查, 共发放问卷750份, 回收741份。回收后的问卷经过初步的人工筛选后, 删除30份无效问卷, 得到有效样本为711份。根据笔者发放的问卷调查显示, 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表示“关心”与“非常关心”的人所占比重超过九成。其中, “关心”的人有78.3%, “非常关心”的人有15.7%;表示“厌倦”或“与我无关”的人分别仅有1.2%和4.8%。而当问及“是否听说过行政公开制度”时, 有45.8%的人表示“否”。由此可见, 政务公开中不断提高的公民参与意识与程度仍较低公民参与水平形成鲜明对比。

公民参与正式渠道利用率较低虽然我国各地方政府在探索和实践政务公开中建立了政务公开专线、政府网站、公共论坛等一系列途径和渠道, 让广大公民可以更多参与到政府的各项公共政策中来。但事与愿违, 根据笔者的调查显示, 59.5%的人从未访问过政府网站;在没有访问过政府网站的原因方面, “不需要”的人占了56.8%, “没听说政府网站”的人占了33.4%。而通过调查显示, 公众对于利益诉求的反应更倾向于一些非正式渠道, 占了64.8%。其中, 同过“人情关系”的人有44.3%。而向“民间论坛或媒体”反应的人也占了36.5%。由此反映出, 我国对政务公开活动仍处于形式上, 面文章多, 实际效果差[4]。而正式渠道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回应是公民倾向于非正式渠道的主要原因。

参与缺乏制度化规范虽然随着政府的改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了公共政策的过程中, 对政府提出批评建议。但公民参与总伴随着利益化、非组织化等缺陷。所谓利益性参与, 即只有当某项公共政策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时候, 公民才愿参与到其中。通过调查中的随机访问, 笔者也发现, 虽然也有不少人知道政府的政务公开的一些渠道, 但往往跟自己关系不大, 即使听说, 也从来没有深入了解。而这样的自利性质的参与往往缺乏公共性, 难以形成一定的组织。归根到底在于公民参与缺乏制度化的规范。

3、政务公开中公民参与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当前政务公开公民参与的调查研究, 可以看出公民参与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究其原因, 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政府与公民参与上还处于形式, 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公民参与是否成功, 与地区的治理制度的开放程度成正比。如果一个地区的治理制度是开放性的, 则公民参与的程度就越高;相反, 如果其治理程度是封闭性的, 那么公民参与的程度自然就越低。其检验的指标就是公民对地方这个政策产生的影响。就目前我国的决策体制而言, 政府仍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 政府把握着主要的决策能力。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仍处于决策或政策过程的边缘地带, 公民可能会被允许发表建议, 或参加某项听证会议, 但实质并不能对地方政策产生影响。这样的治理制度下, 公民参与只能流于形式, 作为陪衬。

公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够完善, 公民参与得不到保障从上面的调查中看出, 正式渠道不能及时做出回应使得公民往往通过非正式渠道参与决策, 其主要原因在于, 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够完善。一方面, 相关的体制和文化还没有对日益增加的利益群体作好制度准备, 已有的渠道不畅或缺乏有效性, 公众利益诉求的方式在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上还明显不足;另一方面, 还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公民利益表达回应反馈机制以及对侵犯包括表达自由在内权利的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违法审查机制;第三, 公民的利益诉求在体制内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之时, 就只有寻找其他方式表达, 这样就会造成矛盾越来越复杂和激化, 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 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公民参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 随意性较大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政务公开的实现, 大都制定出台了各种与政务公开相配套的法律法规[5]。虽然我国人大的《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我国政府政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具体涉及公民参与行为, 渠道, 以及保证参与实施的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却不够健全, 很多制度或法律规范都非常模糊, 致使公民参与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出现。我国宪法虽然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并规定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 但未规定公民享有创制权、复决权、请求权, 也未建立公民投票和其他直接民主制度;此外,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很少, 只是在《民法》中略有提及, 且可操性也不大, 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使得公民在寻求政府公开信息时难免受到威胁[6]。政府在对待申请公开的信息还保留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可能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政务公开留下了阻碍[7]。

公民参与能力不适应社会发展, 素质仍待提高完善政治参与制度化, 从政府角度看, 需要健全法律制度, 提高运作的法制化。而从公民角度出发, 必须提高参与行为的有序性。有效的公共政策要求公民要有参与公共事务处理的能力。一个参与的公民必须具备公共事务相关的知识与资讯, 行政机关应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使公民具有获得信息的可能, 具备参与的能力。而我国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的能力普遍不强。诸如, 多数公民对参与政府公共管理过程的权力和义务缺乏了解;对政府的信息缺乏了解渠道或对了解渠道认识不足。自利性和非组织化比较严重。而现有的经济条件也限制了公民参与能力的培养。

4、完善公民参与深化政务公开

进一步发展公民参与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完善公民参与仍出现的问题, 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推进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公民既是行政的主体, 也是政府所制订的有关部门方针、路线和政策的客体。只有引导公民参与到政务公开中来, 才能使公民找到当家做主的感觉, 监督、评价、调整政务公开的方向, 督促政府部门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从而保证政府机构有效地做到民主执政, 廉政为民。国外推进公民参与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网站的“电子公民中心”充分发挥了公民参与电子政务的广度和深度。结合新加坡政府网站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民电子交互中心。首先, 统一政府网站内的服务窗口, 所有问题留至后台分类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答复。其次, 政府应当全面推进政府信息的全面上网, 整合原有服务, 选择一些可行的关键性的政府服务进行网络试点并逐步扩大, 逐步替代传统“柜台”服务。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 统一规划并建立政府整合型入口网站, , 提供统一服务。

健全信访制度, 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信访制度在我国一直是广大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有效的机制。但是其本身还有待完善, 在实现公众利益表达方面还有欠缺。许多公众在经过了艰难、漫长的信访和上访过程后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健全信访制度毋庸置疑。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公民利益诉求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程序。如英国的对立信息专员和信息裁判所, 日本的信息公开审议会, 美国的司法审查的等。健全信访制度, 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第一, 充分依托如工会等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群众组织, 通过其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促使公共政策决策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第二, 是当政府对于公民问题未及时回应时, 群众组织可以代表其成员与有关政府干涉, 以维护他们的权益;第三, 当交涉后仍未解决问题时, 可向相关法院或司法部门进行诉讼, 提起审查。

建立相关法律, 让公民参与有法可依虽然以上两点对于完善政务公开中公民参与必不可少, 但缺少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任何措施对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 因此,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确保公民参与法制化, 是当务之急更是重中之重。纵观当今发达国家的政务公开, 其在政务公开中都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信息公开就由《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和《阳光法案》三部法律构成, 不仅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还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再如台湾的《行政资讯公开办法》, 对政务公开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翔实的规定, 保证了公民知情权益等。因此, 从我国实际出发, 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首先, 借鉴国外的经验, 抓紧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法》, 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务公开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监督机制等予以明确规定, 有效指导和规范这个内务公开活动, 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规范、持续的发展。其次, 制定建立统一的《隐私法》,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只有这样, 公民参与才能有法可依, 才能真正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加强公民教育, 增强公民参与能力提高公民参与, 除了对于政府内部进行修正外, 公民自身也许进行自我加强完善。因此必须加强公民教育。首先, 鼓励和推动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实践, 包括鼓励和推动公民参加从国家层面到公民社会层面再到城乡社区层面的公共事务管理, 尤其是参与社区的发展和建设, 学会自我管理。其次, 通过社区等组织培养公众的公共合作组织。社区的重要功能在于在个人和社会利益之间提供一个有益的中介机构, 使个人和集体保持一致。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弱, 恰恰是居民缺乏参与的结果。通过社区居民实际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 可以使公民学会适应公共生活, 提高参与的技巧, 积累参与的经验, 发展参与的能力。

摘要:作为政务公开活动中的一项重要途径, 加快公民参与的实施和完善已成为当前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通过对当前政务公开中公民参与模式进行调查, 分析出目前政务公开中公民参与仍存在着参与程度不足, 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健全, 参与能力不高等问题, 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果经验基础上, 针对其存在问题, 给出了完善公民参与运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务公开,公民参与,不足,对策

参考文献

[1]郝继明.政务公开的实践分析及进一步推进的关键点—以南京市为例[J].电子政务.2009

[2]孙竹兮.从“为民解难”到“满意在民政”[J].求是.2006, (23)

[3]李亚杰, 张琴.我国31个省区市政府建立政务公开管理制度[EB/OL].[2007-11-08].http://polities.People.com.cn/026/5148047.html

[4]袁东升.以制度创新推进政务公开[J].中州学刊.2010, 11

[5]孙肖远.服务型政府政务公开机制的建构[J].理论导刊.2011, 1

[6]胡仙芝.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中国政务公开与政府治理[J].政治学研究.2008, 6

7.政务公开要突出群众观念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以来,国务院多次为深化政务公开出台相关“意见”和“要点”,此次细则的出台,是进一步用制度的刚性,确保施政的公开透明,意味着政务公开将越来越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是,我们一定要清醒地意识到,如果不是心里时时刻刻装着群众的愿望和利益,虽然细则详之又详,政务公开中也难以避免“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

推进政务公开,要想群众所想,在涉及群众利益、社会重大热点等问题上积极主动发声,披露真相,还要保证发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公开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甚至避重就轻、故弄玄虚。

制度的执行,关键是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这也是群众观念的必然要求。此次发布的细则明确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解讀人和责任人”;各地区各部门则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这无疑对政务公开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主要负责领导首先要具备过硬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总结提炼需要公开的内容,还要将晦涩难懂的政策理论,转化为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才能真正实现群众满意的政务公开。

制度从纸上变成现实,群众的广泛参与必不可少。细则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兴技术,以此扩大公众参与,让群众真正能够参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在这个方面,各地有关部门也有大量细致的工作需要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使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等。只有真正树立群众观念,政务公开才能取得实效,才会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8.政务公开通知 篇八

公开内容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工)委,大中型企业党委: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栏的公开内容,提高党务公开的实效性,根据中共xx市委《关于在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党务公开栏公开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实施方案》要求,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执行《实施方案》和《公开目录》的有关要求,凡应通过公开栏向社会进行公开的事项,必须按照全面、具体、真实的原则,及时进行公开。在公开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政策、公开措施、公开结果,还要公开党务决策过程,最大限度的保障党员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

二、认真把握统筹结合原则,确保公开形式的协调性。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 《实施方案》关于“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社区事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的要求,在做好党务信息公开的同时,把政务(厂务、社区事务和公共事业单

位办事)信息一并搞好公开,不断丰富和充实公开内容,坚决杜绝把党务公开与其他公开割裂开来、仅公开党务信息等现象。

三、加强公开栏更新维护,确保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各基层党(工)委要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现有公开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未建立的要立即开工建设,样式陈旧、规格档次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未更新内容的要抓紧更新。党务公开栏的设立,要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现的原则,可使用电子显示屏、展板、喷绘、橱窗等固定形式制作,应设在比较醒目的地方,坚持做到防雨、防晒、实用、美观,室外党务公开栏版面原则上不能小于长2.4米、高1.2米,可根据公开量和场地,结合单位实际条件精心设计、合理裁定版面,方便党员、群众观看。各基层党组织都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开栏的维护和公开内容的更新,做到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即时公开,确保公开信息的时效性。

四、及时跟上监督检查,确保党务公开的实效性。各基层党(工)委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公开栏公开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督导组要根据工作分工,对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经常性调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对存在的问题拒不进行整改纠正的,将严格

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基层党组织公开栏应公开的重点 中共xx市委党务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基层党组织公开栏应公开的重点

1、镇、街道:党组织设置情况、党(工)委(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和镇(街)干部挂片包社区情况、党委(政府)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及招投标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加强对所属站所、社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社区两委换

届选举和镇、街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对站所和社区各项工作的考核情况,评先树优情况,党务、政务事项的办事流程,党员管理情况(如党员发展计划及落实、党费收缴、流动党员管理、党员权利保障等),帮扶贫困党员群众和为群众办实事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情况,财务公开的有关情况,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制度规定。

2、市直部门、单位:党组织设置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上级有关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重要决策及本单位工作目标,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党务工作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评先树优情况,审批收费事项办理流程及收费依据和标准,与业务工作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上级或本单位制定的规范审批执法收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机关作风和纪律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服务承诺及廉政承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工程建设招投标和财务公开的有关情况。

3、公共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上级有关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重要决策及本单位主要工作目标,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党务工作情况,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及收费依据和标准,上级或本单位制定的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的有关制度规定和便民服务措施,服务及廉政承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有关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评先树优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财务公开有关情况。

4、社区:社区党务工作基本情况,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及人员名单,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廉政勤政公开承诺及述职述廉情况,社区两委班子任期和工作目标,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党务工作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资源管理处置情况,强农惠农和扶贫救济资金发放情况,便民服务事项及办理流程,计划生育、农民建房等方面应该公开的情况,联系帮扶贫困党员群众情况,为党员群众办实事情况。

5、非公企业:党组织设置情况,党员发展、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党务工作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开展情况,有关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科研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等),有关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科研生产和劳动安全管理情

况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承诺及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6、新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党务工作情况,创先争优等主题活动情况,上级制定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政策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工作目标,章程,服务措施及服务承诺。

中共xx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印

9.榆次三中4月份个人公开课通知 篇九

为提高教师的个人责任感和成就感,学校公开课实行个人邀请制,统筹安排,协调布置,保证公开课的有序进行,凡准备上校级公开课的教师,按如下程序申报:1、2、3、正式上课前一周,到教研室填写《公开课登记表》; 教研室每周一公布公开课情况,欢迎全校教师观摩学习; 凡是上公开课的教师,请务必在公开课前一周内交一份教案,在教研室存档,教案除要求规范,详细外,还应注明上课时间,班级,科目,授课人基本信息。文本、电子各一份;

4、活动结束,学校统一审核,并颁发证书,公开课要求:

1、课堂教学须符合学习课堂教学改革精神,突出问题道学,学生主体;

2、听课人数至少要达到教研组的总人数,听课人员要填写课堂教学评价表

3、必须有一位中层或中层以上领导参加主持听评课,并对公开课情况作出书面评价总结;

10.古代榜示与政务公开 篇十

进一步看,一定程度上的政务公开还能发挥“以民察官”的监督作用。明代洪武十九年,朱元璋出令严禁地方政府滥设协管人员,要求各省布政司及府州县诸司衙门,各将本衙门文案书吏和应役皂隶的编制与姓名“明出榜文,告之于民”。凡此皆可归作人事公开一类,有助于去除壅蔽,提升中央对编制与人事活动的管控。

皇帝即位、改元、生子、疾愈,乃至陵阙塌陷、宫殿失火这些喜福灾患,看似多为与老百姓浑不搭界的皇帝家事,其实大有干系。因为历代相沿的传统,凡通报这些讯息的政府文告,按例多包含有体现“皇恩浩荡”的恩赦条文。恩赦的内容可以涉及多个方面,直接关联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是减轻或免除由民众负担的徭役赋税:如北宋元符三年四月,刚即位的徽宗,又得一子,喜上加喜,“思布惠泽于天下”,宣布豁免所有元符二年以前老百姓拖欠政府的债务,同时全部免除元符二年的秋苗钱。

诏书诰令之外,各政府部门,特别是直接与民众打交道的地方政府,都负有根据需要及时公开各自所管政务的职责,运作方式也是“所属监司印给,榜要会处”。比较而言,民众最为关心的首先在赋税征收方面,因此也是历代政务公开的重点所在。宋代州县起征两税前,必须先出榜谕将有关规定详细布告于民。曾任县令的李元弼介绍说,光在县署和紧要热闹去处贴不够,还要将榜文“小作印板,印给耆长,每村三两道”,由此确保传达到每个村庄。

再如汛情、疫情、病虫害等各种自然灾害的预警和应对,也应该是政府信息传播的内容。

以上规定大多是引导官吏施政行为趋向规范与透明化的,而历来贪官污吏勒索侵蚀,多靠暗箱操作才能得逞,所以体制内自上而下,层层都有隐匿信息、阻碍公开的力量。南宋高宗皇帝抱怨说朝廷为减轻民众负担一再颁诏,科率都有数目限定,要求出榜公布,使民周知,没想到“官吏为奸,恐民间尽知数目,不得而欺隐,所以不肯出榜耳”。

历代相沿的保密传统也是束缚政务公开的因素之一。汉魏时期,“漏泄”或“探知秘事”都是严重的职务犯罪,不少高官因此罹祸。对此,有识之士多予批评,晚清御史赵炳麟批评“近年国家行政多尚秘密”,乃使“举国之人耳目愈闭,视听愈惑,以致弊端百出”,弊端之一就是“司员奸黠者”遂得趁机权力寻租,加速吏治腐敗。由此可见,行政越不透明,官吏越容易以权谋私。

11.政务公开与服务型政府构建探析 篇十一

一、政务公开的内涵及特征

1.政务公开体现多元利益。政务公开是围绕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来展开的, 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者, 必然要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 反映到维护公众利益上来, 同时政府信息还要考虑到不同利益群体、阶层的诉求和偏好, 满足不同层次的人群的需求和愿望, 从而保证多元利益的实现。

2.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宪法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从而获取信息的自由是公民享有这些权利的基础, 通过政务公开, 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也是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突出表现。

二、当前中国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当前, 政府面向公众的信息多局限于孤立事件和固定模式, 重收集轻分析, 满足于信息的简单堆积和概括性描述, 并且政务信息限于政府法规文件等静态信息的公告, 浅层次的信息居多数, 明显在战略决策、对比分析, 量化分析等深层次的信息发掘和创新上明显不足。

2.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单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 政府依靠自身的特殊地位, 利用手中的占有的信息资源通过公告、法规、文件、网络媒体等的途径和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在这个方面, 政府是信息的传播者, 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 公众主动向政府申请与自己利益攸关的政务信息, 如, 涉及群众自身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难点问题。在当前,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多采用第一种途径, 政府信息的公开大多是站在占有信息优势的政府这一主体的角度去考虑如何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而较少的站在处于信息资源劣势的公民的角度去公开什么, 怎样公开以及何时公开的问题, 公民和社会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共信息一般较难得到满足。

3.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不足。法律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因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支撑。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 表现在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有所不足, 2007年1月1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专门的法规, 它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促进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而制定的。

三、政务公开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一) 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及特征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体现。2007年10月,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 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 形成责权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服务型政府体现了由过去的官本位思想向人本位思想, 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的思想转变, 体现了执政党执政理念的新发展。

第一, 以公众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服务型政府存在的价值是以公众的意愿、偏好、诉求为转移的价值标准, 不同利益群体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 而不同的利益集团呈现出需求和偏好的多样性和层次性, 因而必须按照不同公众的意愿和偏好提高公共物品和服务, 以此来回应公民和社会的多样化需求。第二, 以服务为基础的职能定位。有些学者曾这样说过, 无服务便无行政。服务型政府在本质上就是服务, 努力为公众提供优质、周到、便捷、称心的服务是由政府的性质所决定的。政府的存在的价值就是通过服务来谋求人民的福利, 使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增进人民福祉。第三, 以公众利益为判断的最高准则。洛克还提到, “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服务型政府为公众提供的服务要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和最高准则, 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二) 服务型政府与政务公开的内在逻辑

首先, 行政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的基本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 必须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只有公众知道自己的政府在做什么, 怎样做, 知道政府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人民面前树立亲民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良好形象, 这样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服务型政府才会深入民心。其次,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行政公开的目的, 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需要政府借助一定的载体向公民传达信息, 它不仅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 激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热情, 而且向人们展示政府以实际行动向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服务, 崇尚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从而使普通的百姓深信这样的政府是可信赖的、依靠的政府, 从而, 最终建成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四、对完善政务公开进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几点思考

(一) 注重从公民的偏好和诉求来设定服务

众所周知, 政府和公众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 既包括公众想要从政府手中得到他们需要的信息, 也包括政府想知道群众的需求和想法。想要解决好这一对矛盾, 就必须首先重视机构设立前的广泛调查, 了解公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 以及公民希望政府通过哪种方式、途径, 通过在什么时间、地点来获得政府的服务, 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其次, 要重视政府在服务的过程中公民的反馈, 从而了解多数人的诉求和偏好, 及时满足公众在信息利用过程中发生的变化, 及时调整信息。只有从公民的视角来设定服务, 政府提供信息服务从盲目性, 被动性地提供服务, 到有目的性地、主动地提供服务, 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互动。

(二) 树立“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的指导思想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一种指导思想的正确与否是行动得以成败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仅要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 力求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信息, 更要强调以人为本的正确价值观, 强调公民权利的第一性, 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政府奋斗的目标, 为社会提供无差别的服务和产品, 只有营造一种公正地对待社会各个群体、各阶层成员的社会氛围, 才能真正提供公平的服务和产品, 在我们当前社会, 存在着一部分既没有高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的弱势群体, 我们要关注这一群体的生活情况, 倾听他们的呼声和愿望, 重视他们的利益诉求, 真正做到兼顾到不同的利益群体, 非歧视性是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必须遵循的价值原则, 树立“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的指导思想为最终建成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正确的思想保证,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的指导思想, 我们的政府才能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在当今信息社会,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 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 严峻考验各国政府的综合能力, 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有效应对当今各种复杂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政务公开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就是要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建立服务型政府是中国政府的目标。目前, 中国的政务公开制度还很不完善, 需要进一步完善, 只有把政务公开制度不断地通过实践创新不断地使之发展完善, 才能应对当今世界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实际和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

诚然, 为人民服务永无止境, 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任重道远, 服务型政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 更不可能一劳永逸, 关键是需要通过政府自身努力, 在体制、机制、管理、服务等方面不断创新, 与时俱进, 不断创新政府服务形式,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建设人民满意政府。在我们党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新的历史时期, 我们要抓住机遇, 迎难而上, 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进而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摘要:构建服务型政府是当前中国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 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途径之一就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政务公开, 公民能够从政府那里得到优质、快捷的信息服务。同时, 政府也可以从公民群体中得到反馈信息, 及时了解公民的需求与偏好, 更好为公众服务, 实现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 从而早日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将探讨政务公开及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 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出发, 指出当前中国政务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 探讨服务型政府的特征以及与政务公开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最后, 对完善政务公开进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词:政务公开,服务型政府,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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