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础知识(11篇)
1.税法基础知识 篇一
xxxxxx学院
税法知识竞赛
主办单位:
策
划
书
x x x x x x x x
一、比赛目的:
通过这次税法知识小竞赛了解在校大学生对税法知识的熟知程度并对其进行调查,通过活动让大家了解税法的一些知识,旨在给热爱税法知识的同学提供一个展示我,提升自我的平台,同时向大家宣传税法知识。
税法知识竞赛对于培养大学生的良好素质具有许多积极的意义。它能增加同学们对税法知识的了解,拓展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其计算能力,使掌握更多的规律和方法。同时,培养同学们的团队组织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活跃学习文化气氛。
二、比赛流程:(一)前期准备阶段:
①:撰写策划书
②:宣传组:动员、发布阶段及会场布置、板报书写 ③:库题组:准备与各个环节相符的题目,难易变化适中,范围可有所扩大。
④:主持组:邀请有经验的同学作为此次活动的主持。准备主持稿,熟悉活动流程。
⑤:硬件设施组:提前预约场地,准备与活动相关的所有物品,如:宣传板报、麦克风、答题板、油性笔及矿泉水等。
⑥:人力组:主持人(二名)、现场裁判(一名)、记分员(旧名)、计时员(一名)及场记(一名)
⑦:外联组:邀请嘉宾
1、比赛规则:
本次比赛各班级各派出一个代表队,共有9个代表队,每队4人。在整个比赛过程中每队都有3次的场外求助机会(2次求助同学,1次咨询老师)。每个代表队的底分均为100分,比赛结束后累计分数,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3名。
2、比赛环节:
本次竞赛设有团队必答题、抢答题、指定回答题、风险题、、观众互动环节。
第一环节:团队必答题.题目数量:十题.答题方式:主持人宣布抢答开始计时,在规定的时间内亮题板。题目类型:单选.答题时间:30秒/题.得分规则:答对一题加十分,答错不扣分.第二环节:抢答题.题目数量:十题.题目类型:选择题、判断题、多选题
答题方式:主持人宣布抢答开始计时,举手示意,说出答案。答题时间:得到答题机会的一方,必须在10秒内答题.得分规则:在10秒内答题且答案正确者加十分,回答错误扣十分.第三环节:指定回答题 题目数量:9题
题目类型:计算题(选择题形式)
答题方式:主持人宣布计时开始时,给出正确答案。答题时间:1分钟
得分规则:在1分钟内答题且答案正确者加十五分,回答错误对手各加五分。第四环节:风险题 题目数量:9题 题目类型:多选题
答题方式:主持人宣布抢答开始计时,举手示意,说出答案。得分规则:各队选择不同分值的赛题进行作答,分值分为10分、20分、30分三类,各代表队可视自身积分自由选题或弃选。代表队内部可在相互讨论后,选派一名选手起立作答,答对该队得分,答错将被扣去相应的分数。第五环节:观众互动环节 题目数量:10题
题目类型:单选题、判断题
答题方式:主持人宣布抢答开始计时,举手示意,说出答案。答题时间:得到答题机会的观众,必须在10秒内答题.得分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回答并答案正确的观众可获得精美礼品一份。
3、赛后环节:
(1)根据各代表队的积分情况评出团体一等奖1队,二等奖队
名,三等奖3队,优秀奖3队。
(2)请嘉宾老师对本次活动进行点评与指导。
三、活动时间
201X年X月X日 星期六 晚上7::00
四、活动地点 诚智楼
五、经费预算
教室布置、水等 15 打印材料 15 奖品 1500 奖状 20共计 1560
六、奖品设置:
团体奖: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个人奖:观众奖
场外奖
元 元 元 迷你小音箱 沐浴套装 洗衣液 笔芯一盒 抽纸 抽纸(4份)(8份)(12份)(12份)(10份)(18份)
2.税法基础知识 篇二
内涵可以表述为:“一切事物的部分与整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全息的关系;每一部分中都包含了其他部分, 同时它又被包含在其他部分中。”从这一内涵我们可以获知, 万事万物存在两点关系, 第一点是部分即是整体关系, 第二点是互为拥有, 不可分割的关系。
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自古以来就被运用在生活中, 如在医学方面, 我国中医的望闻问切就运用的就是这个原理。医生通过观察病人身体的部分, 脸部或手部等, 就可以判断病人身体的整体情况。在生物方面, 农民用杨树枝培育杨树等。在人们逐步深入研究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的过程中, 运用此项原理领域也越来越多, 如地质勘探、哲学等。毋庸置疑, 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已经成为共通的原理[1]。如果一些领域至今还没有用到, 只能说在这些领域人们对其还没有认知。
二、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审视法及法学世界
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审视法及法学世界, 一个从未发现的法及法学世界会呈现在我们面前:在法及法学世界中, 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部门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 拥有互相拥有、互相依赖、不可分割的关系;部门法、部门法学就是整个法、法学世界。
三、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审视税法、税法学的地位
(一) 税法、税法学在法、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如前所述, 在法与法学世界中, 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部门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 是互不分割、互为拥有、互为依赖的关系;部门法与部门法学即是法与法学世界。对于法与法学的世界而言, 在整个法世界和法学世界里, 税法和税法学有着“相对独立”的地位。
之所以说这两者为“相对独立”, 是通过研究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 之后再得出这一结论的。根据上文说的一样, 税法、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互相拥有、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关系, 并非是与其他部门法、部分法学相脱离而绝对独立。如税法中有刑法, 税法学中有刑法学, 刑法中有税法, 刑法学中有税法学;税法中有民法, 民法中有税法, 税法学中有民法学, 民法学中有税法学等。
为什么说其相对“独立”呢?这是从税法、税法学与整个法、法学世界之间的关系来讲的。按照前面所讲, 税法、税法学本身就是整个法、法学世界, 税法包括法世界中的各个部门法, 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税法学包括法学世界中的各个部门法学, 例如:行政法学、民法学以及刑法等。
(二) 税法、税法学在财政法、财政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 我国高校在财政法、税法方面开设的课程不尽一致。有些高校分别开设了财政法、税法, 有些高校只开设了税法, 有些高校开设了财政法与税法合二为一的财税法。前面所讲的税法、税法学在法、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从宏观上确立了税法与税法学的地位, 在此, 有必要从微观上确立税法、税法学在财政法、财政法学中的地位。对于这个问题, 可以从财政法学体系中获得答案。财政法学体系可分为财政法总论与财政法分论两个方面。细分来看, 财政法总论由财政法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以及效力等方面构成, 并且以上内容被渗透到了财政法的所有部门法中[2]。而财政法分论通常由财政收支平衡法、转移性支出法、政府采购法、税法、国库法、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构成。
财政的本然是财政法分论排序的前提, 但是应该如何理解财政本然呢?简单来讲, 就是国家为让群众对公共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得到满足, 而采取的一种筹集、运用资金的方式。国家的财务主要由私人财务与公共财务两方面组成, 其中私人财务是所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总财务量, 而公共财务则是我国所说的财政。对于私人财务的经理而言, 会计与出纳这是两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这里会计负责经营与管理记账工作;出纳的职责是经营与管理现金工作。而在公共财务的经营管理中, 也必须要有设立国家会计部门、国家出纳部门, 同样也是不可或缺的。这里国家会计部门是指由我国各级政府所设置的财政部门, 也就是这些下设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每一年中, 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情况进行安排, 并统一整理上年政府的财政资金收入。而国家出纳部门是指我国各级政府所设置的国库部门, 也就是国库部门对本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收支进行经营和管理。对我国各级财政部门而言, 在记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 即我们常说的“预算法”, 根据上文理解的这样, 我们也将预算法叫做“国家会计法”。而各级国库部门在开展工作时, 同样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进行经营和管理, 即我国常说的“国库法”, 和预算法一样, 我们也将国库法叫做“国家出纳法”, 而财政法也由预算法和国库法组成。从国家会计和出纳这两方面工作内容上说, 其关键就是针对国家财政资金的收支状况进行的, 其中前者是对财政资金收支的“记”, 后者则是对财政资金收支的“经营与管理”。根据这一思路, 很自然的呈现了财政法的其他部门法, 即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法、国家支出法以及国家收入法等。因为国家财政资金收支的内容十分庞杂, 因此可以把国家收支法分为国债法、税法以及其他收入法。国家支出法主要由转移性支出和购买性支出所构成。由于必须确保国家财政资金收支的平衡, 因此也不能忽视财政收支平衡法, 这也属于部门法范畴。
如果一个国家国土面积小, 缺少政府级别的划分, 自然不会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 即政府应如何对财政关系进行处理。因此也不需要制定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个国家来说, 以上几种部门法就是财政法所有部门法的组成部分。然而如果国土规模较大、由多个级别政府共同管理的国家来说, 上述部门法是不完整的。对于这个国度来说会出现这个问题, 应该怎样处理好不同级别政府的财政关系。那么,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就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也就是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在我国被称为财政管理体制) 。那么应该将这一部门法置于何处呢?本文认为部门法是应该处于首要地位的, 这是因为在对不同级别政府的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后, 才可以继续安排下一步的会计与出纳工作。
按照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 税法在财政法中同样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为什么这样说呢?“相对”二字是基于包括税法在内的财政法的各个部门法之间属于相互拥有、相互依存的关系[3]。我们既可从税法中找到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国库法等部门法的内容, 又可从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国库法等其他部门法中找到税法的内容。“独立”二字是基于包括税法在内的各个部门法与整个财政法的关系, 即每个部门法即为整个财政法。
四、结语
了解税法与税法学的地位对税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都会产生极其重要意义。在研究方面, 我们可以完全打破以前的税法世界观, 即对税法的研究仅局限于税法本身;而会形成一个全新的、不受约束的税法世界观, 即对税法的研究不再纠结于税法本身, 而是站在宏观视野下, 对财政法和整个法世界进行研究。此外, 对于立法而言, 我们也能够有更多的思路来解决问题, 在遇到问题之后, 若可以运用其他部门法的方式加以解决, 那么我国就不再以税法就是税法而拒绝其他部门法的手段。
参考文献
[1]杨萍.财政法与财政法学性质和地位及财政法学体系——以宇宙全息统一论为视角[J].经营管理者, 2014 (02) :3-4.
[2]刘剑文.域外财税法学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科技与法律, 2014 (05) :798-813.
3.读《税法基础理论》有感(定稿) 篇三
【作品】 《税法基础理论》
【作者】 刘剑文 熊伟
【出版日期】 2004-09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税法基础理论》是刘剑文、熊伟合著的一本税法知识理论书。刘剑文教授是大陆知名的税法专家,《税法基础理论》也是税法学研究文库中的经典专著。
《税法基础理论》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叙述,分别是上篇的税法总则,中篇的税收债法和下篇的程序税法。整本书的结构清晰,内容清楚,倘若想要认真做税法的学术研究,这本书是需要精读两三遍的。然而自己仅仅粗略看过一遍,做了下及其粗简的思维导读,并写了下读后感,远远没有把最精华的内容吸收到位。这本书需要反复读,细细品味。
《税法基础理论》的上篇税法总则开篇先介绍税收的概念和类型,区分财政学和税法学的区别,认为财政学更多关心的是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的事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的效率,减少税收的负面影响;而税法学更多着眼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来源的角度考虑纳税人基本权的实现过程,以体现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法学应该是独立的一门法学二级学科,它有自己的研究框架,理论基础和科学方法,如果仅仅认为它是宏观调控法而归入经济法范畴那就大错特错。接着,刘剑文教授提出了“税收国家”的理论来源和在中国的财政实践,他认为“税收国家”的课税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理论,国家社会二元对立是税收国家存在的基础。并分析了“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纵向和横向配置,横向配置主要有税收立法权、税法征收权、税收司法权和税收违宪审查权,纵向配置主要有地方税收立法权和地方税收收益权。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法独成体系,它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关系逻辑存在,例如税法的法律关系可以分成税法宪法关系,税法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法程序法律关系,其中税法实体法律关系又可以分成税法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和税法责任法律关系;税法程序法律关系又可以分成税法征收法律关系,税法惩罚法律关系和税法救济法律关系。而且以往是以权利关系学说来作为税法的理论基础,从而绑定了税法和公法的关系,认为税法是属于公法的范畴。而随着现代社会对于税法认知的不断加深,现在税法的理论学说逐渐从权力关系说转变至债权债务学说,从而使税法和公法发生脱离。在此基础上,刘剑文教授还论证了纳税人权利的由来,从宪法资源中、税法本身规定中抽离出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例如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税法征收中的保障权利、处罚中的保障权利还有救济中的保障权利等。并借此延伸出税法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规避与实质课税主义、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等。
在中篇的“税收债法”中,则进入了实体知识的学习。刘剑文教授从税法的发生、变更、溯及调整、消灭、扩张、税收的附带债务、优先权、返还请求权等角度以此详细解释了税法从无到有,从有归于无的整个过程。在税收的发生中,刘剑文老师阐述了税法发生的条件,主要涉及税收的客体、客体的归属、纳税人、税基和税率等要素;在税收债务的变更中,先论述税收债权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更,并断言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基于法律行为的更变;基于法律规定的变更则是存在的,例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收益权的调整等,还有第三人取得法定代位权情况。但对于第三人取得的法定代位权的性质作者进行了区分,认为第三人取得的法定代位权属于私法性质上的权利。接着刘剑文教授又从税收债务人变更的角度进行辩证分析。他认为债务人的变更有可能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变更,例如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而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作者认为如果原债务人可以免除税法债务,并脱离税收债务关系,对税法机关来说就是一种处分债权的行为。但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税务机关是不能处分税收债权的。所以免责的债务承担一般是不存在的,只能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情形。在基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变更就存在很多种情形,例如纳税人的死亡、纳税人的合并和分立、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等种种情况。还有一种是关于债务内容的变更,作者认为主要有给付类型的变更(这种变更在新中国成立前期存在,现在几乎不存在)、清偿期的变更,例如提前清偿、延期清偿等情况。在对于税收债务的溯及调整中,刘剑文提出了税收客体的二层次理论,认为税收客体的第一层次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行为完成,立法者即可以推定行为的经济效果已经产生。如果没有其他影响行为效力的因素,税收的目的就可以达成,税收征收过程也就由此结束。但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无论是自始无效、还是溯及无效,税收即以行为的经济效果作为客体,以维持课税行为在税法上的效力,这就是行为税在第二层次的客体。对此,刘剑文教授分析了溯及影响税收债务的事项,包括基础裁决的作成或废弃、法律行为的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法律行为的解除、解除条件的成就、税收减免条件的丧失、税收法规的溯及变更、以及强制执行的回转等多种情况。而在税收债务的消灭一章中,作者认为税收债务的消灭有履行、免除和抵销三种情况。并着重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展开学术讨论,最后认定存在相互抵销的情形。而在税收债务的扩张一章中,主要分析了债务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存在的事实,并对它们发生的时间的确定、地点的确认、救济的途径,消灭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展开讨论。税收附带债务中则有利息债务、滞报金债务和滞纳金债务等存在,对于滞纳金债务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损害赔偿、行政执行罚还是秩序罚等情况作者也展开详细地论述。接下来论述的就是税收债权的优先权以及税收返还请求权。
在下篇的“程序税法”,刘剑文教授则从程序的角度从申报、稽查到核定,从提供担保、保全、强制执行到处罚,甚至最后的争诉都做了细致的梳理。具体不再细细展开。
4.税法基础知识 篇四
知识点: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变更税务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2.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先税务注销,后工商注销。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6种情况):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1.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税控管理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包括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
2.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三)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5.税法基础知识 篇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能力等级3)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符合标准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限额内的健康保险支出
2.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即月扣除1300+3500=4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1300)元-符合标准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限额内的健康保险支出
【解释1】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工资薪金的标准扣除额(生计费)不能重复扣除,即计算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时,每人每月只能扣一次生计费3500元(或特殊人员只能扣一次4800元)
【解释2】个人按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3】考试大纲收录了健康保险的相关政策,但教材没有体现。个人自行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单位应自其提交保费凭单的次月起,按照不超过200元/月的限额,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自购买产品的次月起按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解释4】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掌握,能力等级3)(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港澳台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二)适用税率
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45%。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月计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计算题】在甲单位就职的刘先生的基本工资为每月5000元,岗位津贴3000元,每月个人负担符合标准的社会保险费500元。2018年1月,甲单位统一给员工购买了每人每年3600元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请计算刘先生2018年1月和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刘先生1月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刘先生1月份收入总额=5000+3000+3600=11600(元)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办理投保手续的当月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入个人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11600-3500-500=7600(元)
健康保险的扣除不在投保当月,而是次月。所以当月只扣除3500元标准法定扣除和个人实际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9000元部分,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555,刘先生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600×20%-555=965(元)。(2)刘先生2月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刘先生2月份收入总额=5000+3000=8000(元)
由于单位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项目上符合规定但金额超标,所以自2月起按照200元/月的限额在3500元标准扣除额和规定社保扣除之外进行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8000-3500-500-200=3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4500元部分,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刘先生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10%-105=275(元)。
(四)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2.基本计税规则(P284)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案例】中国公民肖某2017年12月份取得当月工薪收入4800元和2017年的年终奖金36000元。肖某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534元。计算过程:
①肖某12月份4800元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3500)×3%=39(元)
②36000元年终奖金平摊12个月找税率:36000/12=3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
36000×10%-105=3495(元)肖某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9+3495=3534(元)。
【例题】中国公民王某的2018年1月份工资3000元,当月一次性取得上年奖金9000元,计算王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案及解析】
首先,判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9000-(3500-3000)]÷12=708.33(元);税率3%。
其次,计算税额:
王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00-3500+3000)×3%=255(元)。3.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P285)(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分为定额承担部分税款和比例承担部分税款。
①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案例】中国公民张某的2018年1月份工资3000元,当月一次性取得上年奖金9000元,其应纳税款由企业负担200元。则:
张某的应纳税所得额=9000+200-(3500-3000)=8700(元)张某的应纳税额
查找适用税率:8700÷12=725(元),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8700×3%=261(元)。
261元税款由张某个人实际负担61元,企业负担200元。②雇主为雇员按比例负担税款——四步推导计算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第1步:初查税率
查找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2步: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第3步:查找准确税率
用推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除12,找正式计算税额的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第4步:按照找到的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计算应纳税额 4.限制性要求
在一个纳税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提示】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包括:(1)年终加薪
(2)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3)单位低于购建成本价对职工售房
(4)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收入较多的 【相关链接】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实际支付购房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此项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P286
(四)【例题】2018年3月,刘某所在公司发放其工资5000元,另以48万元的价格向其出售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房屋的市场价格为90万元,公司是2014年购买的该套住房,当时的购置成本是60万元。刘某在1月份已经领取过年终奖,单位曾在1月份按照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对其年终奖征收过个人所得税。计算刘某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及解析】
首先,刘某3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不需与低价购房的差价部分所得合并计税。其工资、薪金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3500)×3%(税率)=45(元)。
其次,虽然1月份刘某的年终奖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低价购房取得的差价部分所得仍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断刘某低价购房的差价部分使用税率:(600000-480000)/12=10000,适用于2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05元。购房差价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0-480000)×25%-1005=28995(元)
则刘某3月份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995+45=29040(元)。
(五)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职业年金是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计税: 计算缴纳有标准 标准之内税递延 超过标准要纳税(1)个人负担标准
比例标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基数标准: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2)年金缴费环节
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5)年金具体计税方法
①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张三退休后每月除领取法定退休金外,每月还领取企业年金2000元,则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0%-105=95(元)。
②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则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张三退休后每月除领取法定退休金外,每年还领取企业年金240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2)×10%-105]×12=[2000×10%-105]×12=95×12=1140(元)。
③一次性领取
12个月分摊——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额计税不得分摊——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链接】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P287
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篇六
◎立法背景与意义
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比,车船税在我国目前开征的19个税种当中虽然只是一个小税种,但是这次车船税立法的过程和成果却具有特别的意义。现行车船税是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而来。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现行车船税的征收依据是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从立法层次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然而从税法原理上看,根据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税款的征收必须是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按照财政部的解释,认为车船税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理由如下: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做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节能减排的需要。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车船税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法律的税种,代表着我国财税制度“法律化”进程正式启动。同时,车船税法是我国第一部地方税法律。作为一项立法成果,《车船税法》是继《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之后我国财税领域中的第6部法律。从这个层面上说车船税法的通过作为一项立法成果具有特殊的意义。
◎征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车船税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因此,《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乘用车计税依据和税负改变
车船税的税目由5大类8小项增加到7大类15小项。载客汽车,不再按车型而是按照排气量划分成7个子税目;挂车,从载货汽车中单独出来作为一个税目;考虑到部分专用机械车,依法可以不办理登记,但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船,故增加“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这一税目;增加“游艇”这一税目。
《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财政部长谢旭人在作车船税法草案说明时表示,理论上,车船税计税依据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为了征管方便,《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这也引起不少的争议。此前财政部税务司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车船税是财产税,立法一方面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一方面也是引导汽车合理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那么,汽车排量和汽车本身价值以及有害物质排放量是否有关联?现代汽车技术发达,很多高档大排量汽车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大幅降低。反而是一些低档次的小排量汽车会造成更多有害物质的排放。并且在不同品牌的汽车中,国际著名品牌的汽车和一般品牌的汽车,排量与其价值之间不一定存在明显的联系,一部排量为2.0升的国产轿车价值10多万元,一部相同排量的合资汽车卖30多万元,这两种价格差异很大的车交同样的税显然不合理。汽车排气量和价值之间不存在绝对的正比关系,只能说排气量越大的车价值越高。鉴于目前技术等各方面存在的困难,按排量征税也是无奈之举。
《车船税法》对税负结构做了较大的调整。免税车船范围缩小,非机动车船、拖拉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免税车船。
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车船税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规范了税收优惠
《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
一是鼓励节能减排,对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三是扩大省级政府减免税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地点分情况确定
对于缴纳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船税法》规定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缴税,也有利于通过源泉控管,提高车船税征收效果。因不登记的车船,也属于应税车船,故《车船税法》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重大变化
《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确定为财产税性质,且无论是否上路行驶,也无论是否办理登记,都需纳税,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改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强化征收管理
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船舶的流动性大,目前对船舶征税在源泉控制上效果不够理想。为此,《车船税法》明确指出应当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协助地税机关加强征管的车船管理部门的具体机构,包括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从法律上对这些部门作出要求,有利于强化各部门间的团结协作。为确保车船税缴纳的规范,《车船税法》特别增设一个监督环节,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施时间的说明
7.税法基础知识 篇七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企业并购重组的有关税收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
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8.税法基础知识 篇八
资青发„2012‟18号
★ 共青团资中县委
关于召开资中县共青团系统创先争优“三分类三升级”活动、乡镇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暨全县团干部税法知识培训会议的通知
各镇(乡)团委,各中学、中心学校、特殊教育实验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驻资省、市各单位、企事业团组织:
为加强新形势下党建带团建工作,进一步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增强我县基层团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先锋作用,共青团资中县委研究决定,召开资中县共青团系统创先争优“三分类三升级”活动、乡镇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暨全县团干部税法知识培训
宋家镇中心校 双河镇中心校 新桥镇中心校
兴隆镇中心校 鱼溪镇中心校 金李井镇中心校
高楼镇中心校 归德镇中心校 球溪镇中心校
顺河场镇中心校 走马镇中心校 龙结镇中心校
龙江镇中心校 孟塘镇中心校 骝马镇中心校 双龙镇中心校 龙山镇中心校 马鞍镇中心校
苏家湾镇中心校 板栗桠镇中心校 太平镇中心校
配龙镇中心校 发轮镇中心校 狮子镇中心校 鱼溪镇利民小学 电子工程学校 前进职业技术学校
特殊教育实验学校
(三)青工单位(29个)公安局 地税局 畜牧局 国税局 广播电视局 质监局 党 校 环保局 邮政局 文体局 人社局 水务局 农业局 中医院 住建局 交通局 法 院 民政局 林业局 农能局 财政局 检察院 人民医院 消防中队 交警大队 疾控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 四川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广播电视集团717台
共青团资中县委办公室
9.税法基础知识 篇九
关键词: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会计处理,税法处理
一、金融工具的内涵及分类
金融工具, 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或者权益性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衍生工具形成的资产等。金融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权益性工具是指能够证明拥有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认股权证等。
2006年初, 财政部颁布了38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 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准则的制定, 一方面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对我国原有的16项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持有至到期投资; (3) 贷款和应收款项; (4)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 其他金融负债。”
准则还对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分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 企业不得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得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得将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种对重分类的严格规定, 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防止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利用不同分类来调节会计利润的行为。
二、准则下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会计准则中, 主要是公允价值的体现。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会影响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计量等各个方面。
1. 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 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主要是金融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期间取得或发生的利息或现金股利, 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计量。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计入投资收益, 将票面利息计入应收利息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两者差额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 计入投资收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计量。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费用, 计入资产或当期损益, 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应付未付利息, 计入应付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如两者有差额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3. 处置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处置时, 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置时, 其所取得价款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处置时, 应将取得了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的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 计入投资收益。其他金融负债到期本金 (面值) 及应付未付利息与实际还款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企业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就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三、金融工具税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2008年1月1日批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关于金融工具的取得、持有、减值和处理等方面也做出的规定如下:
1. 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 既不确认所得, 也不确认损失。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投资方应当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并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 同时为了鼓励企业长期投资, 税法规定, 居民企业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属免税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扣除。
3. 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金融、保险企业除外) 。
准则中的《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的一般适用原则, 对于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 主要由《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具体规范。
4. 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 在转
让、处置时, 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 该项资产的净值,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四、会计与税法处理异同点分析
在税法上按照历史成本计量的属性和会计准则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属性, 造成了金融工具在确认、持有期间和处理等各个环节都会存在差异。
1. 企业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税法要求计入投资的计税基础;
购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 税法要求与其一致。
2. 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而对于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作为企业的垫款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3. 交易性金融负债或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 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但税法要求视同“先分配再投资”处理, 确认红利所得, 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4. 资产负债表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资产负债表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与税法要求一致。
5.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 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 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计税成本扣除。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结转“投资收益”, 对损益无影响, 不作纳税调整。交易性金融负债或其他金融负债到期, 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 与税法要求一致。
结论:为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倡导“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 在金融工具等方面适当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模式, 这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成为本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 也将促进相关税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郑庆华.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罕尼.梵.格鲁宁著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翻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感受新教材算法教学[DB/OL].http://www.shimen.org/keyan/show.asp?id=150。
[4]谢阳春.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解析[J].商业会计, 2007, (01)
10.税法基础知识 篇十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收的本质是()。
A.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B.保证征税机关的权利 C.一种分配关系
D.为纳税人和征税单位履行义务给出规范
2.对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用的是()。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属地兼属人原则 D.综合分类原则
3.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来看,()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
4.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税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B.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C.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如果符合民法中的规定,可以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D.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5.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的是()。A.税收法定原则 B.税收公平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6.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A.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7.下列关于征税对象、税目、税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B.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C.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D.我国对所有的税种都设置了税目
8.下列关于税法要素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C.征税对象是对税率的征收额度
/ 7
D.征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9.下列关于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层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B.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属于县级及其以上立法机关 C.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
D.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的权力 10.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的税制结构。A.直接税为主体 B.间接税为主体
C.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 D.多种税种结合
11.下列属于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是()。A.消费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房产税
12.下列税收收入中,不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是()。A.土地增值税 B.车船税 C.增值税
D.城镇土地使用税
1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的是()。A.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B.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D.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保密
14.股份公司的公司利润和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同源所得,在对二者同时征税的情况下,必然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当这种情况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重复征税即成为()。
A.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B.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D.社会文化性国际重复征税
15.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的是()。A.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B.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C.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D.国际税收协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税法具有()的特点。A.义务性法规 B.综合性法规 C.权利性法规 D.分类性法规
/ 7
2.下列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国家各级税务机关 B.海关
C.履行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 D.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
3.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有()。A.实体从新、程序从旧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
4.以下各项中,属于我国税收立法原则的有()。A.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B.民主决策的原则
C.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D.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5.下列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的有()。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B.《企业所得税法》
C.《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D.《个人所得税法》
6.下列各项中,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有()。A.国家税务总局 B.财政部
C.国务院办公厅 D.海关总署
7.下列税种中,属于财产和行为税类的有()。A.企业所得税 B.个人所得税 C.车船税 D.房产税
8.下列税种中,属于间接税的有()。A.增值税 B.消费税 C.关税
D.个人所得税
9.下列关于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B.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C.经济特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
D.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区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10.下列税收收入中,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有()。A.印花税 B.车辆购置税 C.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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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城市维护建设税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改革的基本原则要坚持()。A.依法治税 B.便民办税 C.科学效能 D.协同共治
12.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的,应当回避。A.夫妻 B.兄弟姐妹 C.岳父和女婿 D.父子
13.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也有所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可以分为()。A.居民管辖权 B.地域管辖权 C.公民管辖权 D.国家管辖权
14.下列关于国际税收协定和国际避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B.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任务 C.避免或防止国际间的偷税、逃税和避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情报交换和转让定价
D.国际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因此该行为不会给政府税收收入造成有害后果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P1、P2)2.【答案】C 【解析】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P3)3.【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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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P3)4.【答案】C 【解析】选项C: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P4、P5)5.【答案】A 【解析】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P6)6.【答案】D 【解析】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这体现了税法的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P7)7.【答案】D 【解析】选项D: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要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须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P9)8.【答案】C 【解析】选项ABC: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选项D:征税对象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P9)9.【答案】B 【解析】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P15)10.【答案】C 【解析】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P19)11.【答案】D 【解析】选项AC: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选项B: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P21)12.【答案】C 【解析】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P22)13.【答案】D 【解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里的保密是指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P25)14.5 / 7
【答案】A 【解析】股份公司的公司利润和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同源所得,在对二者同时征税的情况下,必然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当这种情况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重复征税即成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P27)15.【答案】B 【解析】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P27)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 【解析】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P2)2.【答案】ABCD 【解析】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P3)3.【答案】BCD 【解析】税法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而非实体从新、程序从旧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P7)4.【答案】ABCD 【解析】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公平原则;民主决策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P13)5.【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P16)6.【答案】ABD 【解析】国务院办公厅不属于税务主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P16)7.【答案】CD 【解析】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P18)8.【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直接税。(P19)9.【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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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选项C: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P21)10.【答案】ACD 【解析】选项B: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P22)11.【答案】ABCD 【解析】《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改革的基本原则要坚持“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P22)12.【答案】ABCD 【解析】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P25)13.【答案】ABC 【解析】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也有所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P26)14.【答案】ABC 【解析】选项D:尽管国际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但该行为给政府税收收入造成的有害后果与非法的偷税行为是一样的。(P28-P30)
11.税法基础知识 篇十一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考情分析
非重点章,每个税种的分值在2分左右,合计该章分值在3-4左右。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行为包括: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3.受赠使用行为。4.自产自用行为。5.获奖使用行为。
6、拍卖、抵债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关键字“用”
【典型例题10-1】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有()。
A.应税车辆的购买使用行为B.应税车辆的销售行为
C.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D.以获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不包括应税车辆的销售行为。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产品(商品)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征收范围包括汽车(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规定使用年限:国产车按10年计算,进口车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
1.随车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2.车辆装饰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3.代收款项看票: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实际是卖车方)票据收取款项的,视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否则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4.支付的控购费(行政性收费),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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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典型例题10-2】
张某2011年12月8日,从某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车价款106000元,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150元,代收保险费352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035元,车辆装饰费250元。支付的各项价费均该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答案解析』
(1)计税价格=(106000+150+352+2035+250)÷(1+17%)=92980.34(元)
(2)应纳税额=92980.34×10%=9298.03(元)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典型例题10-3】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11年11月12日,从国外进口10辆宝马公司生产的某型小轿车。该公司报关进口这批小轿车时,经报关地口岸海关对有关报关资料的审查,确定关税计税价格为198000元/辆(人民币),海关按关税政策规定课征关税217800元/辆,并按消费税、增值税有关规定分别代征进口消费税21884元/辆,增值税74406元/辆。由于业务工作的需要,该公司将两辆小轿车用于本单位使用。试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报关进口资料和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计算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
『答案解析』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98000+217800+21884=437684(元)
(2)应纳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437684×10%=87536.8(元)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典型例题10-4】
某客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某型号客车,用于本厂后勤生活服务,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为44300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47000元。该厂对作价问题提不出正当理由。计算该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47000×10%=4700(元)
(四)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典型例题10-5】某部队在更新武器装备过程中,将设有雷达装置的东风雷达车进行更换,该车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4年,属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部队更换车辆时将雷达装备拆除,并将其改制为后勤用车。由于只改变车厢及某些部件,经审核,该车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四大组成部分的性能技术数据与东风EQ1092F·202型5吨汽车的性能数据相近。东风EQ1092F F202型5吨汽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6000元。计算改制的这辆汽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
『答案』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56000×[1-(4÷10)]×10%=3360(元)
2.未按规定缴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四、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典型例题10-6】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下列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范围的是()。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B.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人民币现金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D.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正确答案』B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一车一申报制度。
新增内容: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收。
第二节 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税目与税率:
【典型例题10-7】
下列车船中,应以“辆”作为车船税计税单位的有()。
A.电车B.摩托车C.微型客车D.半挂牵引车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半挂牵引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单位。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一)计税依据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5吨,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
3.船舶净吨位尾数不超过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
4.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有代缴义务,包括: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交付当月)。以合同、协议载明的车船交付日期,或者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其他规定
在一个纳税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典型例题10-8】
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B.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缴纳车船税
C.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D.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船,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典型例题10-9】
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下列车船中需要缴纳车船税的是()。
A.领事馆大使专用车辆B.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C.拥有小汽车的某省省长D.报废的车辆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免车船税。拥有小汽车的某省省长,依法缴纳车船税,选项C是错误的。
【典型例题10-10】
某小型运输公司2012年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1)整备质量5吨的载货卡车10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年税额每吨50元;(2)18座的小型客车3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年税额每辆530元。该公司2012年应纳车船税为()元。
A.5120B.4800C.4090D.452
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载货卡车应纳税额=5×10×50=2500(元);小型客车应纳税额=3×530=1590(元);该运输公司应纳车船税=2500+1590=4090(元)
【典型例题10-11】
下列各项中,符合车船税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的是()。
A.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B.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C.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一律减半征收车船税
D.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车船税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选项C,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选项D,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本章总结】
1.车辆购置税:征税对象、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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