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2024-11-01

《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精选10篇)

1.《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篇一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2009-04-28 【生效日期】2009-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长春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9号)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困难家庭居住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和谐长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地完成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任务。

实施新一轮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利用3年时间改造棚户区及危旧房600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230万平方米,2010年200万平方米,2011年170万平方米。

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原则

(一)棚户区及危旧房的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年久失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危旧房是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热、无分户厨房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楼房(筒子楼、火炕楼、“五七楼”)。

(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原则

1.土地收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适宜土地收储的棚户区及危旧房地块,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收储,实行净地出让,土地竞得人不享受棚户区政策;适宜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及危旧房地块由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申报,相关部门进行现地踏查、联合确认,经实施指挥组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招商。项目竞得人必须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优良的品牌、优秀的管理团队,并按规定足额缴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2.以区为主,加强监督管理。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调查摸底、计划制定、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招标、拆违、拆迁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回迁房建设、督促竣工验收和办理产权登记、组织回迁安置、信访接待等。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3.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

通过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基本等值的办法,依法合理补偿与安置被拆迁人;落实低收入住房困难补贴规定;先建回迁房、后建商品房,实现当期回迁,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危旧房改造项目,原地能够提供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可选择房屋安置;按城市规划要求原地无法提供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应选择货币补偿。

4.依法拆迁,积极推进建设。

严格执行拆迁法规,严禁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同时,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吉高法〔2006〕67号)有关条款:“对极少数或个别被拆迁人因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拒绝搬迁,严重影响和阻碍整体棚改工作进程且确需采取强制拆迁的,应当坚持行政强迁为主,司法强迁为辅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保障和推进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

5.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建设。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城市“解密外疏”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建筑、街区相结合。同步建设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改造一片,成型一片。

6.区别对待,改造与改善相结合。

列入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地块,房屋现状较差的、严重缺少配套设施的,要进行全面改造;房屋现状较好的、有部分配套设施的,要制定完善方案,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市级以上文物和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要制定保护方案,修旧如旧,按原貌恢复。

三、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及危旧房地块,净地出让后获得的纯收益退还给收储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继续用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收储。

收储中心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统收统保,项目合并计算,按3000万元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暂定1年)

收储中心实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房项目,按程序委托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建工企业和物业公司建设与服务。

(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棚户区及危旧房占地实行划拨,其中工业用地、空地、耕地实行出让,出让土地的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在土地出让时扣除。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免;属经营性收费的减半。

(三)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随报随返。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回迁居民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凭开发建设单位和拆迁公司提供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随到随返。回迁房主体封顶前,逐层平均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主体封闭前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回迁房配套工程预留10%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比例逐项返回。可提前支付回迁房办理产权所需费用,最高支付比例8%,办理产权后再返还2%。

(四)给予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由原来120平方米增至144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免征契税;房屋拆迁人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公交、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应由政府承担的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六)给予棚户区及危旧房被拆迁人的优惠政策。

1.房屋安置。拆迁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不找差价。在安置户型49、54、64平方米以内增加的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建筑成本,分别按高层和多层,交纳增加面积款,房屋偿还的面积和新增加的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实行“拆一补一”,按规定不足49、54、64平方米享受补到49、54、64平方米的优惠政策,本着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按下列公式补偿:

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棚户区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3.无照房屋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原则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以前自建、自住、无房屋产权证的独立房屋,其所有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宅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拆迁公有房屋应遵循“先房改、后拆迁”的原则。

4.被拆迁的低保户居民,租房有困难的,各区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帮助寻找房源,保证在回迁前有房住;回迁时,帮助办理各种手续,切实维护好低保户的合法权益。

5.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住房办理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功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资金需求。取消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八)拓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投融资渠道。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一是争取国家、省政府补贴;二是市政府专项补贴;三是开发银行软贷款与金融单位贷款;四是政府政策扶持;五是招商引资;六是被拆迁人按规定合理分担。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不含回迁房)投入30%以上,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的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四、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二)棚户区、危旧房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提倡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型住宅,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完善。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计划和规划。

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实施指挥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3年规划和改造计划;制定《回迁房建设监管工作流程》,跟踪督办棚户区及危旧房回迁房建设,加强全过程监控。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咨询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界定棚户区内工业用地和空地(含耕地)范围。

(二)运行方式。

1.棚户区改造采取“双轨”运行方式,即土地收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挑、选、收”的办法:挑,棚户区地块先由收储中心挑;选,收储中心挑完后,由开发企业选;收,剩余的棚户区地块由收储中心收。收储中心对全部收储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条件的小块棚户区可贴靠到临近棚户区项目一并改造。

2.危旧房改造以单位自行改造为主与多种改造形式相结合。单位自行改造,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或房改房的原产权单位的危旧房屋,经市危旧房改造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保障被拆迁人房屋安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建部分住房和商业用房出售,销售收入用于补充改造成本。增建的住房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住房未达标职工,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可作为改造主体对所管理的危旧房实施改造。

结合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改造,是指对地块小,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由具备条件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结合建设各类保障型住房实施改造,是指对适宜建设廉租房、廉价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危旧房地块,由政府实施改造。

3.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不允许转让。如因资金等问题无法按规定时限实施改造的,依据相关规定收回,由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重新组织招投标。

4.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要由具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拆迁、评估、施工单位进行实施,对存在不良记录的拆迁、评估、施工单位一律清除市场。

(三)先拆违、后拆迁,加大解决阻碍拆迁力度。

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要做好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被拆迁居民正确理解拆迁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配合和支持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对阻挠棚户区及危旧房拆迁和严重影响回迁房建设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裁决力度,依法组织行政强迁、司法强迁。

(四)先建回迁房,后建商品房,保证当期回迁。

开发企业取得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后,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下,要先确定回迁房建设位置;实施拆迁时,要先拆迁回迁区域;拆迁受阻时,要先提交回迁区域裁决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先组织回迁区域的行政强迁;开工建设时,先建设回迁房,确保被拆迁居民按协议约定时间按期回迁。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先建回迁房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施工许可证》。回迁房的设计要符合《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要求,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

(五)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公告规定。

根据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关于提请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进行解释的议案》,《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关于“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本解释与《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2004年8月1日以后,只有房屋初始登记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可享受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六)实行回迁房综合验收。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房在被拆迁人进户前,由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单位进行验收;综合验收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移交给小区业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监部门不予备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七)及时办理回迁房产权登记。

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按时为回迁居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超过产权登记办理时限,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发放;已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其商品房合同打印。

(八)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要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节能环保型住宅;要不断提高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的整体水平,将新建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绿色宜居小区。

(九)建立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指挥组办公室要建立、完善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调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工作部署,使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十)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参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部门、单位、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要以大局为重,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不得互相推诿。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非法占地、非法分户、倒卖房屋、野蛮拆迁、以权谋私、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机构

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将原有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长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合并调整为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增设住房保障组。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

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调整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机构,抓好具体实施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于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市政府要和城区、开发区签订责任状。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篇二

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高城市品味,改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着力改善民生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区实施、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综合配套的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力推进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底前,全市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48个,完成改造面积120.12万平方米。通过实施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加快现代国际性海滨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和市民生活质量,尽快让居住在低矮简陋平房的市民住上宽敞舒适的楼房。

三、改造范围和对象

(一)改造范围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含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各区人民政府(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认定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危旧房片区(棚户区)。

(二)改造对象

1.市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内上世纪80年代以前建造,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2.市区危旧房片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集中连片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危旧房住户100户以上、危旧房比重达70%以上的区域。

3.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包括楼房和平房):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占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三、四类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四是采矿沉陷区治理改造范围内的危旧集中居住区。

四、改造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区实施。各区政府按照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市直管公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由市房产局组织实施。

(二)统一规划,科学建设。通过拆除重建、配套市政设施、调整规划布局,在尊重历史风貌和满足城市发展总体需求的前提下,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积极采用住宅建设先进技术和理念,提高我市住宅建设的层次和总体水平。

(三)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采用市场化运作,多渠道解决改造资金缺口。

(四)成片开发、综合配套。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城市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责任,集约节约用地,努力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确保规划一片、建成一片、配套一片、管好一片。

五、配套政策

(一)用地政策倾斜。被认定为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前由各区政府负责拆除地面构建物后,实行净地挂牌,经审计核定的成本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从该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收益按国家规定计提相关规费后结余部分,除统筹用于市政府重大项目外,用于地块所在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实行规费减免。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宅建设,享受下列规费减免、缓缴政策: 1.免收规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

2.减半征收规费项目:土地登记费、环保排污费、商品房初始登记费、防雷审查及检测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城市垃圾处理费。

3.按照低于下限标准收取的相关服务性收费项目:白蚁防治费、施工图审查费、人防图纸审查费、规划放线与验收测量费、房屋面积测量费、场地抗震评估费。4.缓缴规费的政策:在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住宅建设以外的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相关规费,可延期至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上述规费减免、缓缴政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限二年。

土地已经出让并通过市政府审核批准的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二年内完成拆迁任务的实行“拆1免2”奖励政策,即按照所完成拆迁量的2倍计算住宅建设量给予上述规费减免。

(三)完善市政配套。对列入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地块,市有关部门应将改造地块周边的道路、供电、给排水、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基础设施,配建至项目红线内,为改造项目创造有利条件,降低改造成本。

(四)强化住房保障。纳入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居民,可提取个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列入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无需摇号直接安排保障性住房。符合拆迁改造安置条件,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可采取产权共有方式购买安置住房。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相对集中配套建设廉租房,用于安置本区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实行特事特批。建立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对已经完成公共设施区域拆除、片区拆迁量达到要求的改造项目,经审核后,可以按规定发放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加快推进项目改造实施。

(六)争取上级扶持。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凡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的优先予以上报,争取列为国家和省新增投资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七)理顺税收征缴。通过市场化运作并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的改造项目,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行拆迁及前期土地整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应税收入的,凭被委托方出具的发票计入项目开发成本;拆迁费用等属于非税收入,可凭被委托方出具的收据、拆迁协议等凭证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全市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配套政策、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项目审核和指导协调工作。各区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严格项目审核。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审核认定制度,由市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核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城市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考核管理。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分安排拆迁改造计划,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列入各区政府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管理。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拓宽改造资金筹措渠道,严格控制改造成本,不断提高运作水平。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住房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安全生产许可制等各项制度,强化工程质量,落实安全管理。

(四)落实配套措施。市建设局、发改委、房产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人防办、民政局、物价局、气象局、拆管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电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自来水公司、新奥燃气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支持、市政配套、规费减免、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配套措施。

(五)加强资金管理。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按区平衡。各区政府要设立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财政专户,对城市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积极做好改造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工作,确保改造资金使用安全。

(六)实施和谐拆迁。市区两级拆迁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拆迁项目,准确把握拆迁政策,强化指挥协调,提高拆迁效率,保障被拆迁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各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要委托资质级别高、社会信誉度好的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和开发企业,实施拆迁补偿及改造建设等工作,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严格执行补偿安置标准,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七)加强舆论宣传。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群众政策解释和思想动员工作,及时公布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顺序等与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提高工作透明度,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各县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可参照此意见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危旧房△ 改造 意见 通知

3.《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篇三

省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要求,在伊春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伊春林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经过认真准备,于2008年4月16日在我市美溪区正式启动,目前已在全市各县(市)区(局)全面铺开。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美溪区棚户区改造启动实施以来,伊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检查、按排部署棚改工作。市棚改指挥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了棚改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拆迁进展情况。2008年全市棚户区改造确定目标为50万平方米,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局)上报计划拆迁面积为49.4万平方米,截至2008年8月10日,全市已开工建筑面积35.75万平方米,完成投资额1.75亿元。全市已拆迁棚户区19.3万平方米,拆迁2,954户;正在拆迁棚户区11.4万平方米,拆迁1,298户,已完成全市计划拆迁的39%。全市已有伊春区、乌马河、翠峦、友好、美溪、铁力市、金山屯、红星、五营、西林、汤旺河、嘉荫、乌伊岭区、双丰局、朗乡局、桃山局、铁力局等17个县(市)、区(局)的棚户区改造进入施工阶段。

(二)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推进措施

1、制定制度、办法。一是为了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规范运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伊春市棚户区改造拆迁管理规定》、《伊春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补偿规定》和《伊春市棚户区改造拆迁上访应急预案》等,同时,要求各区局制定适合本区实际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二是实行了例会制度,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实行每周一次例会,分析、研究和部署棚改工作。三是建立了汇总,检查和通报制度,按照市领导的要求,棚改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棚改情况实行一周一汇总,一检查,两周一通报,一月一总结,目前,我们通过“棚改快讯”已进行了5次通报,及时把握了全市棚改的趋势和动态。

2、深入区局调研、检查和指导,推进落实。在美溪区棚户区改造启动实施之前,常务副市长李前龙、副管局长程洪胜及棚改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就深入到美溪区检查指导、现场办公,实地解决问题。美溪区棚改启动带动全市各区局棚改工作相继开展起来,棚改指挥部的领导及办公室成员每周都深入区局进行调研、检查、指导并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对拆迁工作我们重点是强调了稳定和妥善安臵,做到扒得动、搬得进。在对区局的调研指导中,我们积极提倡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对建筑年代较近,基础条件好的平房区,我们还帮助其进行宜平改造指导,并提出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三城连创”的要求进行。对棚改进度相对较慢的区局,我们采取现场召开推进会的形势,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推进措施,现场办公、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求要把棚户区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确保我市特困家庭有房住。

3、加强了对棚户区改造的管理。我市棚户区改造在美溪区启动之后,市委书记许兆君、市长王爱文高度重视,并亲临美溪区视察棚户区改造工作,分别作出了重要指示。为了落实好市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及时制定措施,有效开展了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一是成立了项目管理部,美溪区棚改启动之后,我们立即成立了美溪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部,现场设专门办公室,对美溪区棚改项目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拆迁安臵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随着我市棚改工作全面铺开,我们在全市南片、北片、中片、分别成立了项目管理部,除在工程质量、进度上负责监督外,还负责对棚改工作的调研、推进。我们要求棚改指挥部成员和市建设局机关干部做到开工没有星期天,开工没有节假日,集中力量推进棚户区改造,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建设任务。二是规范了棚户区改造的行为。为了真正抓好棚户区改造这项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我们从拆迁,工程质量到入住标准都进行了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6月3日,棚改指挥部向全市下发了《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严格执行依法拆迁,严禁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通知》,通知对拆迁队伍资质,依法拆迁、拆迁补偿,以及处理拆迁上访等事项都提出了具体要求。6月中旬,我们又向全市提出: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加强对坡屋顶施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屋面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同时,棚改指挥部还制定下发了《关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臵楼房必须达到入住标准的紧急通知》,要求“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凡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臵楼房必须达到入住标准,否则不予验收”。通过各项管理,使棚户区改造进入规范化轨道,保证了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让百姓住上放心房。

4、加大力度解决中心区问题。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以来,我们始终按照市领导的指示,把中心区作为重点推进目标,由于伊春区地处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各区局。为了推进市中心区的棚改进程,市棚改指挥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一是召开了专题会议。6月16日,市棚改指挥部组织召开了成员单位会议,重点推进市中心区棚改工作,伊春区、友好区、翠峦区、乌马河区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重点提出了中心区棚改进展缓慢,要加大力度,要举全区之力在短期内抓出成效。6月17日,市建设局组织亿科、天华、万润、林都、佳信、鹤岗等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就如何加快推进伊春区的棚改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分析和了解了伊春区进展缓慢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伊春区问题的八项措施(已在“棚改快讯”第27期登载),以推进伊春区的棚改进程。二是加强了督办工作。为了检查督办市棚改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副市长李前龙、副管局长程洪胜分别多次深入到伊春区傲城,青山,万润城市花园等棚户区改造现场,检查、督办棚户区改造启动实施工作,进行现场办公,落实推进措施。三是棚改指挥部办公室召开了全体人员会议,传达落实了市领导对乌马河区棚户区视察的重要指示和有关批示,特别是对王市长提出的“要加大力度抓落实,中心区任何一个都不能拖后腿,还要加码,力争更快、更多”的批示进行了狠抓落实。指挥部办公室委派专门人员对伊春区的棚改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监督、指导和推进,力争在“更快、更多”上取得突破。四是为了解决伊春区拆迁评估缓慢的问题,我们在组织召开的伊春区棚改专题推进会上,现场决定抽调具备评估资格的人员,成立两个评估小组,加班加点开展拆迁评估工作。

5、大力开展了棚改宣传工作。一是伴随着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启动实施,我们及时创办了“棚改快讯”,一方面通过“棚改快讯”及时反映我市棚改工作的发展变化,介绍好的经验做法,为全市棚户区改造搭建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另一方面把握全市棚户区改造的脉搏,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截至目前,“棚改快讯”已印发43期,发放范围为市四大班子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省建设厅领导,各县(市)、区(局)党政一把手,主管副区(局)长,建设局局长及棚改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二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在伊春日报和林城晚报共刊发了21篇关于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报道,让全市人民更多地认识和了解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意义及政府在这项惠民、利民工作中所做出的努力。三是在市委书记许兆君、市长王爱文“就棚户区改造写给市民的一封信”发表之际,我们就传达和宣传“一封信”向全市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局)届时将市委书记、市长的一封信,连同本地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一同迅速下发并传达到街道社区和居委会,并通过有效形式传达到居民当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之。

6、积极落实市领导提出的“打好百日攻坚战”的指示。7月3日,我市组织召开了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会上,王市长提出了棚户区改造已经到了攻坚时期,要“打好百日攻坚战”。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7月4日我们组织市棚改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及市建设局副局长、相关科室人员召开了会议,就打好棚户区改造“百日攻坚战”,进行了紧急部署,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落实:一是确定筹备召开全市棚户区改造“百日攻坚战”动员大会,二是确定对全市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倒计时管理,市中心城的四个区要做为“百日攻坚战”的重点,工程实行排工期、列计划、定进度、工地悬挂倒计时牌,增强紧迫感。棚改办公室成员定期检查各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三是市建设局成立了由质检、监理、安全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上进行全方位检查,使“百日攻坚战”达到又好又快的效果。四是按照市长提出的“机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一路绿灯”的要求,要求市建设局各科室、部门,凡涉及棚户区改造内容的,审批一律从快、从简,实行无障碍审批。五是要求对宜平则平改造要迅速制定出标准,督促各区局抓紧启动实施宜平则平改造计划。六是要求抓紧开展好三个分析、一个调查。即:开展好明后两年的棚改情况分析,做好预测,特别是做好对中心城的分析,为后两年开展棚户区改造奠定基础;开展好我市基础设施状况分析,提前解决好配套设施软弱、跟不上棚户区改造发展需要的问题;开展好前一阶段市区拆迁工作拖后延迟原因的分析,为会后拆迁工作提供借鉴;开展好我市建材市场价格调查,为棚户区改造提供可靠信息。七是组织开展了宣传工作,营造棚改氛围,争取全社会对棚改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

7月14日,我们以电视会议的形式,召开了全市棚户区改造“百日攻坚战”动员大会,程洪胜副管局长主持会议,并传达了王爱文市长7月3日的重要讲话,李前龙副市长做了重要的动员讲话。伊春区、永顺开发公司分别代表区局和开发企业做了表态发言,全市21个县(市)、区(局)设立了分会场,组织收听收看了会议实况。

7、积极做好拆迁稳定工作。全市信访稳定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我们及时向全市提出:要按照许兆君书记的讲话精神,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稳定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局)要把许兆君书记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到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之中,针对拆迁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补偿、安臵争议多等实际问题,在拆迁工作中,要从保持稳定这一大局出发,事先做好被拆迁居民的思想工作,一定要向群众讲清拆迁、补偿和回迁安臵等政策,把握政策标准,争取群众的积极支持,做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和人性化拆迁,切实把市委、市政府实施的惠民、利民这一公益事业落实好。对恶意阻挠拆迁和提出无理要求的钉子户,要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对个别区由于在拆迁工作中补偿标准不统一,安臵政策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出现被拆迁居民集体到市里上访事件提出批评,并指出:在拆迁问题上,政府对群众隐瞒就是隐患。同时要求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和拆迁管理等有关政策,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做到阳光拆迁,依法补偿、安臵,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8、对“百日攻坚战”进行监督、检查、推进。为了使市政府对“百日攻坚战”部署的各项工作切实得到有效落实,7月中旬,市棚改指挥部向全市下发了《关于全市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检查的通知》,近日,市棚改指挥部成员与市建设局质检、安全工作人员合属办公,分成南、北片两个监督检查工作组,集中精力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百日攻坚战”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这次检查主要包括:“百日攻坚战”方案的制定、落实,工地悬挂倒计时牌、悬挂“百日攻坚战”相关标语,工程倒排工期情况,形象进度,内业、外业资料,强制性标准、管理条例等落实情况,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设备验证书等多项内容。并且要求两个工作组下去后要从速、从严、认真、仔细进行检查,将该了解、该掌握的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以利于下步工作的整改和推进。目前,两个工作组正在工作中。

二、存在问题

(一)受材料上涨等因素影响。目前,建筑市场原材料紧缺且大幅度上涨

由于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大面积铺开,红砖、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供不应求,劳动力也趋于紧张,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棚户区改造进程。

(二)拆迁面临阻力。由于当前房价大幅度上涨,平房居民对拆迁补偿的标准要求也越来越高,伊春区每平方米补偿900元老百姓还不愿意动,有的居民竟提出每平方米补偿1,700元的高价。其他区局的拆迁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三)伊春区安臵房源紧张。伊春区拆迁开始后,周转房出现紧缺问题,被拆迁居民租不到房子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拆迁工作。各区局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情况。

(四)政策、措施缺位。个别区局拆迁和补偿安臵的政策制定不及时、不细致,使拆迁和棚改有些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五)棚改资金不足。由于我市受两危形势困扰多年,市、区两级财政在措筹资金上确有实际困难,还需要省政府给予大力支持。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

我市在开展棚户区改造中,各区局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选择了适合本区需要的形式,在拆迁、安臵和改造上采取了有效办法。美溪区采取了亲情拆迁,人性化拆迁,动员棚户区居民的有关亲属、朋友做工作,对食杂店的商品实行政府收购,通过两个利用,四个转化降低房屋造价成本,顺利实施了棚户区改造;友好区对棚户区改造进行有效计划合理安排,政府实行为特困群众购买廉租房的办法,以保证被拆迁居民得到有效安臵;五营区在对两个棚户区实施改造中,采取先建一个,对另一个小区居民实行异地安臵,然后对腾空小区再实施拆迁的办法;汤旺河区计划对拆迁区域内的195户居民实行异地安臵,然后将11万平方米的地块建成绿地,即拆迁了棚户区,安臵了居民,同时又美化了环境,恢复了生态;朗乡林业局利用棚改的机遇,开展了新林区建设,在二号桥农场拆迁了150户,实行“拆一还一”,新建住宅75栋,12,750平方米,并由政府投资为每户进行了装修,达到城市楼房标准,每户住宅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建成了巴兰河新村。

四、下步工作打算

根据我市棚户区改造发展现状,在下步工作中,我们计划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宜平则平改造力度。由于我市两级财政的财力有限,完全推行拆平房建新楼,耗资较多,用时较长,实现当年改造50万平方米的目标确有实际困难,加之下半年有效施工期不到100天,即使扒了,当年也住不上。所以,我们计划下半年把棚户区改造的重点放在宜平则平改造上,对各区局的平房改造采取有效推进措施,抓紧规划、制定改造标准,争取快见成效。特别是对明年的棚户区改造,各区局要侧重进行宜平则平改造,把这项投资少、见效快的改造工程推广开,我们认为这是适合伊春林区棚户区改造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

(二)加大监督指导工作。下半年,要对各区局的棚户区改造开展新一轮的推进攻势,在确保加快改造力度的同时,促进其平衡发展。同时在拆迁工作上,实行企业拆迁、政府助力、政策攻心的办法。一方面督促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拆迁规定实施拆迁,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执法部门现场配合,加大攻势,同时,动员社区宣传政策,做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加大对上争取资金力度。一是按照我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专题推进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对省开发银行的资金争取。二是抓住省政府把我市列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和向中心林场所撤并,资金缺口的有利因素,积极争取省财政的资金支持。三是争取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为棚户区改造注入活力。

(四)大力开展宣传工作。把宣传工作的范围扩大到两报两台,即:伊春日报、林城晚报,伊春电视台、伊春广播电台。在伊春日报和林城晚报开辟的棚户区改造专栏上及时宣传报道棚户区改造内容。同时,我们还计划在街道社区和棚户区内设臵宣传栏或印刷彩页,直接对居民进行棚改内容的宣传。

(五)解决好弱示群体的住房问题。鉴于伊春区特困低保家庭较多,从照顾弱示群体考虑,我们计划采取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突破比率,多建一些廉租住房,建成后基本达到入住标准,出租给住不起楼房的特困家庭,同时,我们还将有关政策向伊春区倾斜,注入活力,以保证中心区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推进,从而进一步带动和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全面有效落实。

4.《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篇四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尽快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相关规定,就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更是发展工程,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举措之一。大规模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是加快“五个湖北”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抓手。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补偿安置成本,提高补偿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形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可以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也可以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还可以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让群众满意,棚改居民得到实惠。

三、规范运作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居民选购安置住房提供便利。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政府及征收部门应采取公开竞价、集体团购等方式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被征收人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房屋价格要合理适中。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各地要结合实际,尊重群众意愿,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支持政策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棚户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营业税。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按照出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部署上来,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责任,加强督办。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专班,强力推进,2015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房地产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市、县,应尽可能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主要的安置房房源。要开辟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办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大舆论宣传,完善信息公开,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5.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五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6.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篇六

川办发[2009]1

4号 二○○九年三月四日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改善棚户区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四川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注重与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旧城改造相结合,与灾后重建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政府协调,分类指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实施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采取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加大改造力度;加大政府投入,积极推进城市、工矿企业、林区棚户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等,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后区域内居民的生活环境明显改善,配套设施相对完善,能够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四)依法推进,确保稳定。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城市棚户区:指21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中央及省属煤矿等工矿企业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全省国有林区棚户区,包括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二)棚户区界定。

本次改造工程中的棚户区是指:以平房为主,居民家庭收入低、住房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建筑面积的50%),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消防隐患大的集中连片(达到50户以上)居住区。

四、目标要求

据初步汇总统计,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我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改造面积约2605万平方米(以最终核实和规划数为准),使36.7万户117万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按实施范围分类:城市棚户区改造24.3万户、1880万平方米;中央及省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8万户、468万平方米;林区棚户区改造4.4万户、257万平方米。

按解决途径分类: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通过市场开发,以商品住房解决14.6万户、1183万平方米;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通过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房方式建设13.7万户、970万平方米;对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的棚户区,经严格核实,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8.4万户、452万平方米。

五、工作步骤

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核实(2009年1月—2月)

开展全省棚户区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住房结构、住房建设年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配套设施、安置方式等情况,为规划编制、工程实施等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制定规划(2009年3月—5月)

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调查核实情况,按照三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在认真测算资金需求,明确解决途径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下达。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计划和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工程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6月—2011年12月)各地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审定后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分项和全部工程完工时)改造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到2011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全部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六、资金筹措及政策支持

初步统计,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估算投资717亿元。其中:

——市场开发商品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7亿元,主要通过房地产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市场化方式解决。投资改造棚户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并鼓励各类银行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优惠贷款支持。三年内,棚户区居民在本地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享受国家、省税费减免有关政策。

——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116亿元,主要通过工矿企业自筹、个人出资、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灾区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对按规划需要异地建房的,在政府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土地政策。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亿元,主要通过中央、省、市(州)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性贷款等方式解决。中央和省政府性资金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按此计算三年共计21.5亿元,其中: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和林区等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15.5亿元,省财政补助资金6亿元。其余32.5亿元通过市(州)政府性资金、政策性贷款等渠道解决。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廉价房制度,廉价房实行政府定价,售价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标准执行。廉价房为有限产权,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出售廉价房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价房的有关政策措施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此外,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结合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利用重建补助资金及优惠政策,统筹推进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研究,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各地也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各地政府是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分计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工程组织实施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实行市(州)长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完成改造任务。

(二)搞好服务。

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做到急事速办、特事特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大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把政策、法规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督查考核。

7.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七

【发布日期】2008-02-20 【生效日期】2008-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和全省住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主攻方向,坚持“大改造”与“大开发”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好民居”计划,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举各方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和歼灭战,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85片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万余户,涉及主要公企单位89家。2008年改造2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万余户;2009年改造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万余户;2010年改造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万余户。

在改造过程中,要实现八个促进。一是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二是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通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工程推进创造条件。三是促进城中村改造。把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衔接,在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四是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要统一规划,科学修葺,合理保护;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五是促进单位自有生活区棚户区的改造。统筹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之中实施。六是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灵活运用国企改制政策,通过土地收购储备进行变现等方式,统一改造改制企业周边棚户区,加快国企改制进程。七是促进大冬会和申办冬奥会场馆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对场馆及其附近区域以及交通要道沿线的棚户区集中进行改造,实现良好的景观效果。八是促进环境效益和居住功能的提升。提高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对提升城市承载力、环境效益和住房居住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运作方式与措施

(一)界定棚户区的标准与范围。现有房屋以棚户房为主,结构简易,年久失修,人均居住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道路狭窄,消防隐患大,除松北区外,原则限定在主建城区范围内。

(二)棚户区改造的基本模式。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市场运作、保障优先的原则,由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棚户区自行摸底认定、自定计划目标,组织拆迁安置、招商引资,区内资金、自求平衡,市政府给与拆迁启动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三)保障住房建设的基本模式。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载体,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通过实施棚户区拆迁,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按照被拆迁居民需求,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中需要面向被拆迁居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建设规模不低于项目住宅建设规模的20%),在项目中予以配建,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控详规划指标中明确。保障住房建设利润控制在3%以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建设,招标范围以国有骨干开发建设单位为主。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保障住房建设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由政府出资组建哈尔滨市“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作为我市保障住房建设的专门实施机构。

(四)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方式

1、计划编制

区棚改办对行政区域内现有成片棚户区进行总体规划设计、调查摸底、经济测算,确定总体改造规模、编制三年实施计划、年度拆迁计划、保障住房建设计划、拆迁资金使用计划。改造计划要按照“以大代散、以优代劣、肥瘦搭配”原则,对一些多年来遗存下来的零星片区、只拆不建片区、亏损片区等按照资金平衡、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与效益地段适当实行捆绑式开发。

根据区棚改办申报的改造计划,市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和融资单位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编制全市改造计划以及年度棚户区拆迁计划、保障住房建设计划和拆迁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下达计划任务,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

2、资金筹措

按照资金使用成本最低、足额及时到位、使用方便的要求,坚持市场融资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筹措棚改资金。

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由发改委、财政局牵头组织,依据国务院24号文件、建设部178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吉林、辽宁等省的做法,以举办大冬会、申办冬奥会为契机,动员各方力量,跑省进京,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筹措30亿元拆迁启动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项目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思路,以市政府确定的哈尔滨投资集团哈投民生有限公司为投融资主体,并委托华勤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融资的专项财务顾问,通过多种金融手段筹措拆迁启动资金。30亿元启动资金由哈投民生公司统一筹措,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资本金部分由市财政、哈投集团和相关政策区分别出资投入。启动资金的具体管理范围、资金支付程序、参与管理的部门等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政府信用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棚改办、哈投集团共同研究,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3、拆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主体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其委托区政府负责实施具体拆迁工作,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市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项目计划办理仅供拆迁使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手续。

区棚改办负责改造项目的摸底测算、提报拆迁测算成本及拆迁启动资金使用计划。市棚改办会同市拆迁办对区里提报的拆迁测算成本进行严格复查。根据各区棚户区项目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按项目成熟度和进度拨付资金的激励机制。区棚改办组织拆迁净地后,由市棚改办会同市纪检监察、审计、拆迁管理部门对各区发生的拆迁费用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区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房屋建设。安置房建设实行代建制,利润控制在3%以内,通过公开招标挂牌确定代建单位。房屋建成后,由区政府组织被拆迁人按期选号进户。

4、开发建设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通过设计竞赛、设计招标等方式确定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方案中要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用房及商品房的规划用地和建设指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原则在项目中予以配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批启动项目中进行适当调剂,要结合土地商业价值,做到合理布局。

项目拆迁完毕后,对可招标挂牌用地,按照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详细规划方案,由区政府提出招标挂牌实施意见,报市棚改办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国土部门形成招标挂牌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净地招标挂牌。市、区棚改办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资金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参加棚户区改造。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成交确认书、用地批准书、规划用地许可证、交款票据等文件到市棚改办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任务书。

棚户区改造项目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区域建设要做到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整体协调。保障住房及拆迁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做到套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招标挂牌文件中确定的具体建设标准,负责全程跟踪监督落实。同时,实行大宗建筑材料全市统一团购政策,确保低成本、高质量完成棚改项目工程建设。

四、改造优惠政策

(一)土地及费用减免政策

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成交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成交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缴纳的成交价款通过一口收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棚改专项偿贷风险准备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及市棚改办工作经费后,将余额全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中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中其它商品房建设,按规定收取专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专业部门用于专项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免收其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提高土地集约使用效率,以规划、国土部门为责任主体,在规划指标、土地利用率方面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倾斜,确保棚改项目资金平衡。

对涉及集体土地的改造项目,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优先安排,在时间上打出一定的提前量,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

(二)拆迁优惠政策

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严格落实房屋拆迁最低保障政策和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精神,实行“拆一还一”、4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等政策。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被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孩子转学等问题提供有组织的帮助,实施“温暖拆迁”。棚户区居民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对区棚改办负责的棚户区拆迁项目,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补偿资金存储额度,根据项目所需货币补偿资金量,由市棚改办审核后确定。

(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列入当年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四)审批提速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一站式”、“一条龙”形式的集约化审批服务,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五)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政策

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居民内低收入家庭物业管理支付能力较低的困难和实际,为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在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中,可以适当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入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

对过去已经市政府批准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3]71号)规定的各项政策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后按新政策批准的项目执行新政策。呼兰区、阿城区棚户区改造政策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

五、组织领导

加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宣传、纪检、政法、市政府办公厅、法制、维稳、信访、发改、建设、房产、国土、规划、财政、国资、城投、物价、监察、审计、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法院、民政、教育、人事、环保、城管行政执法、人防、地税、国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供排水集团、物业供热集团、建工集团、燃气公司、电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区政府区长担任,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审定棚户区改造重大事项。

在领导小组下设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协调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棚改办),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房产住宅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主任由市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贯彻落实,统筹组织实施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成立市棚改办临时党委,加强党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棚改办采取专人、脱产的工作机制,从各组成部门抽调精兵强将,专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市棚改办抽调干部制定专门的组织人事管理政策,干部提拔指数定向划拨,就地考核,并实行重奖机制。

各区政府设立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棚改办),抽调专人,专职、专责,并参照市棚改办模式,组建相应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计划编制、拆迁净地、项目运作、保障住房供应对象资格审核等工作。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8.《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篇八

景德镇市沿河东路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景德镇市政府重点工程之一,该项重点工程项目由市珠山区政府及市房管局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南北两段负责实施。

本工程项目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效能运作为原则,做到一次性规划设计,分四年实施,为了顺利完成该项工程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南至珠山中路,北至中渡口,东至中山北路,西至沿江东路。

二、时间安排:项目总体改造时间共四年,即2011年9月—2015年9月止。一期改造时间二年,二期改造时间二年。2011年度改造任务:

1、一期征收安置工作完成60%

2、总体规划设计完成,安置房初步设计完成3、按一期总投资筹资50%资金到位。

2012年度改造任务:

1、一期征收安置工作完成。

2、一期安置房建设完成80%

3、一期沿江东路改造完成60%

4、按一期总投资筹资资金到位。

2013年度改造任务:

1、一期安置房建设完成2、一期沿江东路改造完成3、一期沿江东路房屋销售

4、二期征收安置工作完成60%

5、按二期总投资筹资25%资金到位。

6、二期安置房建设完成60%

2014年度改造任务:

1、按二期总投资筹资25%资金到位。

2、二期征收安置工作完成3、二期安置房建设完成4、二期沿江东路改造完成50%

2015年度改造任务:

1、所有改造安置房屋竣工(含管网及公建设施)

2、房屋销售

3、物业管理到位

三、工作计划:

1、2011年度工作计划安排:(9月1日—12月31日)

(1)办理建设手续,完成时间:

9.《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篇九

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济政发〔2007〕9号 发布日期:2007-4-24 执行日期:2007-4-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旧城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改善旧城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义

目前,我市旧城区内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指城区二环路以内城市国有土地上低洼易涝、基础设施严重不配套的平房、简易房、危险房集中的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6万平方米。这些棚户区大都建设年代久远,房屋破旧,低矮潮湿,拥挤不堪,环境脏乱,排水不畅,安全隐患大,居民生活极为不便,加快改造刻不容缓。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践行执政为民理念,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保障群众居住权益,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确保人民群众更大程度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进和谐济南建设。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旧城棚户区改造任务。通过改造,实现棚户区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较大提高,周边地区人居环境和生态质量明显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逐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市政府成立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明确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统筹兼顾,搞好试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2.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具体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

3.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连片开发,有效整合旧城资源,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和功能优化配置,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建筑、街区相结合。

4.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力求实行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制定针对性强的政策扶持措施,化解棚户区改造资金压力,并确保对棚户区居民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使广大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实惠。

5.公开、公平、公正和阳光操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政策、标准和程序要公开公布,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全过程介入,确保每一项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和群众满意工程。

三、加强政策扶持,推进规范运作

推进棚户区改造,必须加大政策创新和落实力度,规范运作方式和行政行为。

(一)落实扶持政策。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办理,被拆迁居民对拆迁安置房拥有完全产权。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产生的土地收益作为市政府专项资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用于棚户区改造的统筹调剂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对改造难度大、资金难以平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个案研究特殊政策。

(二)加强分类指导。棚户区改造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运作和市场与政府相结合运作的模式。引导鼓励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融资进行土地整理熟化,安置房建设享受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经营性土地采取限定条件招拍挂出让;市场化运作有困难的由政府指定土地熟化人整理熟化土地,实行净地出让;对土地附加值低、基本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由市政府统一调控,采取项目搭配等办法推进改造。

(三)规范拆迁安置。棚户区现有拆迁项目原则上以就地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异地安置为辅。其中,规划为住宅类的项目一般实行就地安置;规划为市政公用设施、公益设施和非住宅类的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

要严格规范拆迁行为,按照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回迁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建议,做好沟通交流和说服引导工作,取得广大被拆迁人的支持、配合和拥护。被拆迁人应以大局和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积极理解、支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对少数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执法等部门应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对个别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居民拆迁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建设。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依法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确保工程工期和质量标准,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真正达到明显改善棚户区及周边区域市容市貌和居住环境的目的。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并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型住宅。

四、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超前谋划,精心组织。

(一)明确责任。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挥协调和有关政策制定,统一调配使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及计划制定、棚户区项目审核、政策研究、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作为市政府推进旧城区改造的协调机构和运作平台,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规划策划方案的组织编制与协调报批、受委托办理有关国有土地收储工作、筹措工程资金、根据市政府安排对项目直接进行土地熟化与改造等工作。

各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负全责。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棚户区项目申报、策划包装、招商引资、调查摸底、拆迁安置、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监督。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大局为重,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涉及单位要公开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强化全程监督,对严重影响干扰棚户区改造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级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改造项目,对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审计。

(三)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建设标准和政策,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旧城区范围内其他旧城改造项目,报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改造不适用本意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济南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建国(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殷鲁谦(市委常委、副市长)

邹世平(副市长)

成 员:王平(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曹 桦(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凌安中(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田 庄(市建委主任)

王 辉(市发改委主任)

刘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新文(市规划局局长)

张 俊(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陈世深(市环保局局长)

徐长林(市财政局局长)

李华贤(市监察局局长)

纪宝华(市审计局局长)

邹卫平(市文化局局长)

高立文(市房管局局长)

贾玉良(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韩晓光(市园林局局长)

杜绪德(市市容环卫局局长)

赵明奎(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

张 奇(市建委副主任、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

王克泉(市公安局副政委)

王 欣(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副主任)

雷天太(历下区区长)

苏维泉(市中区区长)

李胜利(槐荫区区长)

王建军(天桥区区长)

许 强(历城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曹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田庄、张

奇、王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10.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十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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