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共19篇)
1.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一
关于重申上班值班纪律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为积极推进深入纠“四风”,持续转作风行动的开展,学校将组织开展作风纪律督察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全体教职工尤其是管理岗位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切实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一、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上午8:00—11:50,下午3:00—6:00)
二、认真值班,严守值班纪律,加强值班检查,不脱岗漏岗,重大事情及时上报。
三、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要有领导批准的请假条,干部外出要通过OA系统报备。
四、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网购、炒股、玩游戏、看影视剧、聊天、打牌、下棋等。
五、教师遵守上课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提前下课,不在课堂玩手机、接打电话;有事请假需提前安排调课。
六、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地面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物品摆放有序。
七、注重自身形象,文明礼貌、着装大方、举止得体,上班期间不穿拖鞋、短裤进入办公和教学场所。
2018年6月
2.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二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误区
1. 把新闻舆论监督同正面宣传割裂开来
舆论监督搞好了, 可以产生正面效应。我们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和政府的正确路线、方针和政策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 及时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也就是维护了人民的利益, 反映了人民的心愿。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的新闻事业, 人民是新闻事业的主人。新闻媒体不仅要宣传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经验、成绩和先进人物, 还要充分反映人民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通过舆论监督推动与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 架起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 这是新闻工作者的神圣使命。新闻媒体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 决定了新闻媒体不仅是党和政府的喉舌, 也是人民的喉舌。因此, 实现正确的舆论监督是坚持新闻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新闻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只是报道的角度和表达的形成不同, 其目的是一致的, 都是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相辅相成, 不能对立、不能割裂。我们新闻工作者只有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 把正面宣传与新闻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才能自觉地有创造性地进行新闻舆论监督。
2. 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抵制和干扰, 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畏难退缩
新闻舆论监督不可避免地遇到社会方方面面的抵制干扰, 甚至是恐吓和打击报复, 的确有一些有正义感的新闻工作者为此付出了代价。这都是因为舆论监督“侵害”了一些人的利益。比如, 新闻媒体报道某个地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作风, 揭露某些腐败行为, 就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抵制, 有少数党政领导干部甚至威胁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 或对舆论监督明令禁止, 只准歌功颂德, 不准说三道四, 或对舆论监督的枝节问题抓住不放, 给新闻单位施加压力, 以种种借口为难新闻单位, 致使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3. 过分强调舆论监督的作用
近几年, 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电视栏目在舆论监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显示了电视传媒的威力。于是, 少数电视媒体和从业人员片面追求舆论监督的社会影响和轰动效应, 以此作为提高节目收视率的推动器, 热衷于批评报道, 遇事不分青红皂白, 一曝了事, 结果事与愿违, 或不能把握一个阶段的宣传基调, 受到批评;或事实不准确, 吃了官司;或报道的问题客观上没有条件解决, 给党和政府的工作带来麻烦, 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其教训是深刻的。因此, 新闻舆论监督不能片面追求轰动效应, 要把握适时、适度、适量的原则。适时就是要把握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总的宣传报道基调;适度就是要把握好尺度, 不能说过头话, 不能凭主观感情妄加评论;适量就是要严格控制报道的数量, 不能干扰正面报道。对于那些通过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 靠法律、法规可以解决的问题, 就没必要搞新闻舆论监督报道。
二、新闻宣传中的重要纪律
为了使新闻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 注意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闻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与此同时, 我们还应正确处理好新闻自由和新闻宣传纪律的关系, 认真纠正在执行党的新闻宣传纪律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只有这样, 我们的新闻宣传才能真正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 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在现阶段, 我们尤其应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队伍中重申党的新闻宣传纪律, 使大家从思想上明确哪些是需要做的, 应该发扬光大的, 哪些是不允许的, 必须坚决制止的, 并以此来规范自己所进行的各项新闻宣传活动。
应当指出, 重申和强调党的新闻宣传纪律, 其目的不是用它来禁锢我们的思想, 束缚我们的手脚, 使新闻工作者都变成谨小慎微的君子和惟命是从的驯服工具, 而是为了使大家始终有一个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高度清醒的政治头脑, 更好地按新闻规律办事, 使新闻宣传与党的方针政策一致起来, 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致起来, 使执行党的新闻宣传纪律与确保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一致起来。
为了使新闻宣传纪律和新闻自由都能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国家正在加紧制定新闻法。我们坚信, 一个“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依法办事, 违法必纠”的新闻法治局面必将出现, 广大新闻工作者也必将在新闻法的保护下, 严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 获得更加充分的新闻自由。■
摘要:本文从新闻舆论的本质入手, 分析了当下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几个误区, 并重申了新闻宣传中的重要纪律, 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舆论监督,宣传纪律
参考文献
[1]董广安著《晚报舆论导向理论与实务》大象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
[2]《新闻业务研究》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主办2003年第1-24期
[3]王军著《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3.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三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同)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发、推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全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管理省直部门(单位)、在并的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管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其它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属、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本市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制定、审核本市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具体组织本市中级(含)及以下职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市、有关各单位应积极向省财政厅推荐本市、本单位德才兼备、有理论、有实践、又有丰富教学经验、热心会计教育的人员作为全省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后备人选。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各单位的推荐,择优选拔一批人员组成继续教育师资库,并将师资库人员基本情况和技能特长在“会计之星”网站上公布,全省共享,担负全省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凡入选的师资,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省财政厅将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师资授课质量由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评价,对授课质量差的实行淘汰,并定期补充新的师资。凡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都要从师资库里挑选使用师资。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有能力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单位,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备案后可组织本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区)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在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办学证照、场地设备和培训收费;备案时间:每年年底(12月份);备案方式: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备案一次。培训机构要严格办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要按照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安排教学内容,不得私自改变培训内容、滥用滥发教材。
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举办方要将本期培训方案进行备案,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老师、选用教材以及考试试题大纲等。财政部门应对培训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备案方,进行修改。培训期间,财政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监督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后,举办方要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财政部门要向参训人员发放征求意见卡,对培训质量、师资水平及整个培训情况进行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随时对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以各种名义欺骗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于每年年初(1月份)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会计管理部门。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和管理工作。凡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举办方应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送所备案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确认登记。凡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培训班,省财政厅将以便函形式,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发送各相关市级财政部门,以便进行后续管理。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登记。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予以公告。不进行注册登记的,不能办理调转手续。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1998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会字[1998]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注: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详见本刊2007年第1期上第73页
4.上班期间工作纪律的通知 篇四
各公司、各部门:
为加强办公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劳动纪律,现重申《员工工作守则》和《员工行为 “十不准”》,请各公司、各部门领导以身作则,自觉遵守,认真监督保证工作纪律贯彻执行,提高工作整体效率。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因公外出工作,需及时办好外出登记手续,因故无法即时办理的,回来后应及时补办。凡未按时间顺序依次登记的,视为无效情节,按旷工论处。
2、上班时间,禁止聚集在一起议论、聊天,每发现一次,参与者每人罚款50元,当月发现3次以上的,扣罚当月薪酬的50%。
3、上班时间,严禁网聊、网购、玩游戏及浏览与业务、专业无关的材料,每发现一次,参与者每人罚款50元,当月发现3次以上的,扣罚当月薪酬的50%。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4、在办公区域内,严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及大声接听电话,影响办公秩序。每发现一次,参与者每人罚款50元,当月发现3次以上的,扣罚当月薪酬的50%。
本规定从2014年1月2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员工工作守则》、《员工行为 “十不准”》
福建XX集团
2014年1月9日
5.关于上班时间统一着装的通知 篇五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提升企业形象和管理水平,公司决定从 年 月日(星期)起,实行员工上班时间统一着装。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装标准(一)男员工
1—4月、11—12月:衬衣、深色西服;
5--10月:浅色衬衣(长袖或短袖)、深色西裤子;(二)女员工
1--4月、11--12月:衬衣、深色西服; 5--10月:浅色衬衣(长袖或短袖)、深色裤子。
二、相关要求
(一)工作期间要求统一着,必须配穿皮鞋或正装鞋,不得穿拖鞋、凉鞋、休闲鞋等;
(二)员工着装必须整洁、大方、得体;
(三)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要求不留长发;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装。
三、检查
综合管理部不定期对各部门员工着装情况进行检查,不按规定着装者每次罚款50元。
6.关于规范上班期间手机使用的通知 篇六
各处室、分厂: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种类和功能也日益繁多。公司开通的集团短号,方便了公司员工之间的联系,也节省了通讯开支。手机在为公司员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负面作用,部分员工上班时过度使用手机,用手机聊天、上网、看视频、看小说、玩游戏等,不仅分散注意力、影响了工作效率,也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上班期间手机的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1、要求各单位结合内部实际情况制定上班期间手机使用管理方案、考核办法,加强对上班期间手机规范使用管理。
2、各单位要教育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向员工说明违规使用手机的危害,随时制止违规使用手机情况并进行处罚。
3、凡公司配备的手机或个人购买的手机在公司范围内使用均属管理之列。
4、不得携带不具通讯功能的平板电脑、游戏机、音乐播放器等娱乐工具上班。
5、上班期间严禁用手机聊天、上网、看视频、看小说、玩游戏或使用其他娱乐功能。
6、各单位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带头执行,积极配合、支持公司落实这项工作。
7、公司管理部门在工作巡视、安全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员工上班期间用手机聊天、上网、看视频、看小说、玩游戏等,对违规手机使用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
全
7.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七
“草根争鸣”话题研讨面向一线,聚焦中小学体育教学热点、难点问题,凝聚众人智慧,促进共同发展,目前已举办92期,已出版了研讨成果《中小学体育教学疑难问题会诊》一书。现面向全国继续征集2017年“草根争鸣”研讨主题,相关要求如下:
1. 主题贴近一线体育教学,尽可能不与以往已研讨的主题重复。
2. 提交内容包括:
主题、话题背景、研讨提纲(研讨子话题不超过5个)、主持团队(最多8人,注明团队名称,每名成员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及职务、一项教学荣誉等)。
3. 建议主持团队以当地体育教研员或特级教师、各级名师等牵头。
4. 联系邮箱:
c aog en lu nt an@163.com。或者到http://bbs.jsport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54&e xtra=page%3D1跟帖。
5. 提交主题时,请一并留下话题提供者的姓名及手机号码,方便沟通。
8.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篇八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表1)。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关于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的费率浮动办法另行制定,出台前各市暂执行原有费率浮动政策。
四、高度重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9.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九
为规范上班期间员工外出流程,加强日常管理,现规定如下:
1、上级交代或必须马上外出办理的公务,按以下几种情况执行。
(1)外出时间在30分钟以内,须在门卫处填写《公司内部人员出入登记表》,写明“日期”、“姓名”、“事由”、“出厂时间”;办事回来后须在登记表上填写“回厂时间”,门卫监督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2)外出时间超过30分钟,须填写《公出申请表》,部门经理签字后生效。将签过字的申请表放在门卫处方可出厂;办事回来后,填写“回厂时间”,门卫监督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3)公司指定出席的外部会议或参加的培训;第二天早晨上班直接外出去往办事地点,无法到公司打卡者,待培训回来后到人资部办理考勤补充录入手续;住宿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公出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后,第二天出门前交门卫处,方可打卡出门。
2、上班时间严禁私自外出办理私事,但员工有紧急私事需本人亲自外出处理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1)外出人员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卡;
(2)将请假卡放在门卫室,打卡后方可外出。
补充说明:外出办事员工需严格按照《公司内部人员出入登记表》、《公出申请表》办理公事,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去往其它地点,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办理私事,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处罚。
10.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十
发布《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根据《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制订旧货行业发展规划,将旧货市场(含“跳蚤市场”)及其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规划,在城市改造和发展中要给旧货市场留出发展空间。同时,要协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培育旧货行业的龙头企业、支持旧货经营者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培训旧货从业人员等。1998年,我国旧货交易额仅300亿元,但随着产业结构的快速升级,我国旧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到2003年底交易额已突破1200亿元,年均增长41.42%。不过,目前旧货行业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旧货市场数量不足,经营方式也很落后,缺乏正规交易场所,旧货从业人员素质比较低。目前,全国获得旧货评估员资格的仅300多人,大多数从业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旧货估价随意性大,影响了旧货行业的声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细则发布
为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及时、顺畅运行,专家委员能独立进行调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检测与实验数据公正、权威,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分别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的管理除了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外,还要求: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要经过再次复审决定可否继续留任;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严控央企收购投资过热行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五条注意事项: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事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国家林业局
举报造林质量问题将制度化
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了《造林质量举报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举报受理程序、处理决定和处理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明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举报。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分类工作,并做出处理决定。对于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30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财政部
明确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一是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二是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三是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四是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五是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国家税务总局
转让房地产可按月报税
11.本刊关于开通审稿绿色通道的通知 篇十一
为了尽快反映我国骨科发展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我刊开通了审稿绿色通道, 简化了论文的审稿程序, 缩短了发表周期。凡符合以下规定的文章, 在投稿时请予以注明, 我刊将快速审理您的稿件。
符合本刊办刊宗旨的论著论文、基金资助项目论文、经证实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需领先发表的前瞻性或创新性论文、院士及首席科学家项目课题论文、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论文、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中心及其实验室课题论文、专利技术项目论文, 均可纳入本刊审稿绿色通道。
12.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十二
各科室: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办公环境。现就严禁全体职工上班时间利用电脑、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严禁利用电脑、手机及其他电子通信设备从事上网聊天、购物、浏览非法网站、玩游戏、看电影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下属单位领导人要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的上网行为进行清查, 有专人的专人负责,没有专人负责的电脑,科室领导人负责逐台电脑进行清理删除聊天、购物、游戏、视频等软件,净化网上办公环境。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在上班时间聊天、玩游戏、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对电脑未删除游戏软件及在电脑上安装相关软件、设定相关程序及密码规避监管的,按照工作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明知本科室工作人员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科室领导人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和突击检查等各种有效手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坚决严肃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办公室
13.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 篇十三
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
最近发现公司内部个别部门、个别员工在劳动纪律及日常考勤等方面有所松懈,存在迟到、早退,外出不请示、无登记,工作时间睡觉,办公室区吸烟,上班时间玩电游等违反工作纪律的现象。
为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奋进的组织氛围,保持整洁的办公环境,严肃劳动纪律,严格考勤制度,现对公司劳动纪律、考勤制度重申如下:
一、员工应按公司要求着装和佩戴工卡。
二、公司员工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即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严禁9:00钟以后就早餐,下午上班时间已到仍睡觉的现象。
三、各部门严格考勤制度,如实反映部门员工出勤、外出、请假、休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类情况。
员工休假需走电子公文审批,杜绝无请假或请假未获批而自行休假的现象;员工外出应在《员工外出登记表》上登记,无登记视为擅自离岗;加班应先走电子公文申请加班并以实际考勤为依据,无申请或与考勤不一致,不视为加班。
四、严禁办公区内吸烟。任何员工都应自觉维护办公环境,尊重他人、讲究公共卫生,杜绝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吸烟。
行政人事管理
五、严禁工作时间打游戏、听音乐、接待私人客人、聊天、吃东西等现象。
六、对于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的现象和个人,首次违反给予“口头警告”,二次重犯可记“小过”一次或发出警告通知;重要犯“小过”或警告2次属记大过或严重警告1次。
七、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各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劳动纪律和考勤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
集团办公室
14.本刊关于开通审稿绿色通道的通知 篇十四
为了尽快反映我国骨科发展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我刊开通了审稿绿色通道, 简化了论文的审稿程序, 缩短了发表周期。凡符合以下规定的文章, 在投稿时请予以注明, 我刊将快速审理您的稿件。
符合本刊办刊宗旨的论著论文、基金资助项目论文、经证实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需领先发表的前瞻性或创新性论文、院士及首席科学家项目课题论文、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论文、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中心及其实验室课题论文、专利技术项目论文, 均可纳入本刊审稿绿色通道。
15.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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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10-88275611
邮箱:caizhi@keyin.cn
特此通知。《
包装财智》编辑部
2012年6月
16.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十六
诚信构筑品牌
人力行政部文件
收文部门/人 批 准 会签 文件编号
各相关部门、各门店
郁命东 是
抄送 审 核
各门店
唐雄斌
拟文部门 人力行政部
文件类别
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14 龙[2012]人通字1214号
关于门店冬季上班时间的通知
经公司研究决定:
1、门店全体员工
2、上班时间制:09:30----22:10
3、上班时间
A班:09:30------12:00
16:00------22:10
红色
B班:09:30------16:00
20:00------22:10
C班:13:00------22:10
A班:09:30-------13:00
18:00-------22:10
蓝色
B班:09:30-------18:00
C班:13:00-------22:10 4、12月15日执行,以北京时间为准,同时取消先前上班时间。
备 注:
1、红色为门店负责人、仓管收银员班次,蓝色为门店员工班次。
2、综合门店:门店负责人、仓管收银员、储备店长、组长对接班次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3、专卖店:门店负责人、组长对接,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4、储备店长、组长对接仓管收银员
5、门店负责人不得强压员工加班或自行更改班次,员工自愿加班。
6、不需要上全班,吃饭时间根据门店人员情况调整。
(规定所有门店(周一到周五)早上统一开门营业时间为9:30,在9:30以前,门店必须组织完成打卡、卫生整理、摆机、迎宾、仪容仪表检查和早会工作,9:30整所有门店必须开门营业。门店(周一到周五)晚上结束营业关门的时间不得早于21:40分,除召开重大会议或处理重大事宜外不得晚于23:00,门店(周六到周日),早上上班时间由门店自行规定,晚上结束营业最早关门时间不得早于21:30,最晚离开营业厅不晚于23:10。未按照以上操作对门店负责人乐捐50元/次,另未按照以上作息时间上班,列为迟到计算处理,月头、月尾、星期六(日)、重大节日除外。)
特此通知
东莞市龙粤通讯连锁有限公司
人力行政部
17.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十七
总部全体员工:
为展现稳重、积极、饱满的精神风貌,体现严谨、合作、高效的工作氛围,公司一贯来要求需着正装上班,现将着正装的有关要求强调通知如下: 一方面提升公司形象,另一方面培养员工基本的职业化素养。
一、男女正装的一般标准
男士:深色西服,有领的白色衬衫,领带,深色西裤),黑皮鞋,深色袜子。
女士:深色西服,有领的白色衬衫,深色及脚跟西裤或及膝裙子,深色皮鞋,深色或肤色袜子。
以上为一般标准,当然依据季节、温度等变化可有所选择。同时上班时间着装严格禁忌体恤衫、牛仔裤、拖鞋、奇装异服等。
穿着正装,另需注意几个相关的细节配套:男士需剃须、短发;女士长发需束发,鞋跟不宜过高、过尖,佩戴饰物不宜繁杂。
二、对正装的日常检查
为更好地落实着正装的要求,公司将对全体员工着装情况进行不定时的检查,对不按规范着正装的个人进行一定的惩罚,具体如下:
检查对象为所有在职员工(除食堂厨师);
检查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任一时间点; 在此期间公司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着装纪律进行抽查,未严格执行着装纪律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对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罚现金10元/天,对不合格的罚现金20元/天,罚金纳入各部门的活动基金,由各部门支配使用。
具体检查、备案及罚金的记录保管等由公司办公室操作执行,本通知所未尽事宜以办公室具体操作执行为准。
对正装的检查从二月六日开始执行,望大家认真遵照执行并积极行动。
18.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篇十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七、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19.关于上班纪律的通知 篇十九
一、扩大补贴范围。将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年度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
广西区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现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二、补贴申请程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学校对毕业生申请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和公示,编制符合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出具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补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身患残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函〔2014〕313号)规定的程序申报。
三、有关要求。各高校迅速传达本通知精神,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尽快申报补贴。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受理补贴申请,加快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发放补贴。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及时书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名单。
四、其他事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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