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人员考试题及答案(矿山项目)

2024-12-21

涉爆人员考试题及答案(矿山项目)

1.涉爆人员考试题及答案(矿山项目) 篇一

A

一、集团公司所属各使且单位必须制订如下八项制度:

1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2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3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4爆破器材销毁处理钊度:5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6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7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8爆破器材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内,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过集团公司厚炸物品管理小组初步验收合,并取得公安机关分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直供矿井民爆系统信息上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各直供矿井手持机内发放数据必须72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集团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小组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局。

2、如发生信息卡被锁,所造成一切损失和解锁费用由被锁卡单位负责并全局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停止火工品供应。

3、各使用单位在本内出现信息卡被锁,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单位爆破物品评比资格。

四、爆炸物品的储存和发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悬挂八项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制订防火、防盗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分类建立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也物

3、爆破器材堆放时,高度不应超过1.5m,每垛不应多于五箱,雷管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6m,堆垛与库房墙距不小于0.2m。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应表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厂名、入库 日期,以便于清点与执行先进先出制度。

4、炸药最大储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昼夜的需要量,雷管最大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I0昼夜的需用量。

5、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单个铜室储寿的炸药不得超过2t,单个壁槽储存的炸药不得超过400kg

6井下爆破器材库进、出日处要有监控设施,库管人员每班不少于两人。

7、发放桐室的爆破器材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8、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保管员严格按照调拨单发放并登记台帐,做到账目清楚,账、卡、物相符。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9、雷管的领退必须由放炮员担任,炸药的领退可有施工队专职背药工担任。库管员必须认真填写爆炸材料入库、发放、退库、库存、报废等记录。

10、当班没有使用完的爆炸材料及失效爆炸材料必须及时退库。当班爆破工作结束后,班长必须认真核实爆炸材料使用量,确认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字,严禁私自存放。

11、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上报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部,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2、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并能进行应急处理。

五、雷管全电阻检测是雷管在使用前为保证爆破作业和工程质量过程的必要措施,电雷管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全电阻检测试验:

1、电雷管全电阻检测必须由熟悉电雷管性能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每发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再使用的雷管)都必须进行全电阻检测,并做好测试记录(备查),检测

合格的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2、电雷管的全电阻检测工作,必须在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室外应有定量定员标志和防静电措施,室内应配有全电阻检测仪器。铺设有导电胶皮的工作台,安全防爆箱。所用仪表工作电流不得大

于20MA,仪表外壳必须绝缘,密闭良好,以防电雷管脚线线尾以外触及电源而引爆雷管。

3.操作人员不得穿化纤类服装;以免聚集静电引爆雷管。严禁在检测室内或存放雷管的地方装卸电池。

4、雷管检测室核定两人,一人检测、一人监护,雷管检测人员必须按照雷管全电阻检测表,认真逐项填写,检测记录不得空格。

六、井下运输爆炸物品

1、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专用箱内,必须由背药工和放炮员分开亲自运送。

2、背药工和放炮员领到爆炸物品后应立即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一入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准超过20kg。

七、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已经持证上岗的每年复训不应少于6天。

八、必须按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

九、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 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十、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工作面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实行放炮喷雾。

十一、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近代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有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忽高忽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面风量不足。

B、郑煤集团公司爆破材料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材料管理,提高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00000-500000元罚款

1、发生爆破材料管理方面的人身伤亡事故。

2、丢失一包炸药、十发雷管以上的爆破材料或丢失后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隐瞒爆破材料管理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0-200000元罚款

1、没有合法手续,擅自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或采购没有合格证的炸药、雷管;从黑市非法购买安全性能低的爆破材料。

2、地面库房不符合《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的相关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超量储存。井下炸药库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储存爆炸物品或超量储存

3、使用失效、过期的爆炸物品。

4、丢失一节炸药、一发雷管或丢失后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未执行停电制度。

6、爆破材料库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

7、地面库未安装避雷设备或避雷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

1、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

2、井下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规程》第317条要求,爆破工未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爆破;

3、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4、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材料没有分库储存;

5、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6、井下爆破存在不使用发爆器起爆的现象;

7、矿井未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地面库)、库管人员,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不到位。

8、井下炸药库未按规定安装库区监控设施、温度传感器或设施不起作用的。

9、使用单位信息卡管理不当造成锁卡或丢失的。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0-10000元罚款

1、矿井未设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未按规定组织自检或自检记录不符合要求的。

2、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未按规定每月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

3、矿井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爆破材料性能、未按操作规程执行的。

4、矿井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

5、矿井未建立爆炸物品装卸、领退、保管、销毁、丢失处理、电雷管编号、电雷管导通、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6、矿井未建立“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或未严格执行。

7、矿井未配备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8、进入库内人员将不符合要求的矿灯、照明设施带入库内的。

9、库区内电缆悬挂不规范,卫生脏、乱、差的。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5000元罚款

1、未建立爆炸物品登记台帐,帐目不清楚,帐物卡不相符。

2、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爆破器材库台帐进行核实,没有检查记录的。

3、从事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送、装药、爆破的人员未经过培训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有证未携带的罚款减半。

4、爆炸物品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没有相关资料备查的。

5、爆炸物品领退未建立台帐,放炮员未在领、退台帐上签字。

6、雷管发放时没有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或边缘突起的发放桌上发放。

7、未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

8、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爆破器材月、季、年,收、支、存报表。

9、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未采用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条件所限制不能湿式打眼的是否制定专门措施)和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未洒水和冲洗巷帮(特殊情况下不洒水是否经公司批准)。掘进 工作面未实行放炮喷雾。

10、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穿非棉布或非抗静电衣服。

11、掘进面不能全断面起爆的未制定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存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现象。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含两台)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12、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未加锁。爆破材料箱存放的位置不符合《规程》第324条规定。

13、炮眼封泥不符合《规程》第328、329条规定。

L4、存在违反《规程》第331条规定的装药、爆破现象。

15、爆破母线和连接线不符合《规程》第334条规定。

16、发爆器的手把、钥匙爆破工未随身携带。不到爆破通电时将手把、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未立即将手把、钥匙拔出,并摘掉母线扭结。

17、爆破前爆破工未做电爆网全电阻检查,存在用发爆器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是否导通的现象。

18、处理拒爆、残爆未遵守《规程》第341、342条规定。

19、爆破材料主管部门未向矿调度室上报日报表或报表不符合要求;未向火工科汇报每天使用、库存情况。

20、直供矿井单位数据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每天上午10点前)。第七条

其 他

1、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爆破材料管理考核标准》的规定,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岗位责任制规定职责的,按照《郑煤集团公司爆破材料管理处罚条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未按期整改的加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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